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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清溪镇城市污水处理厂

发布时间:2024-05-18 11:04:33

❶ 东莞市市区垃圾处理厂的污水处理工艺

现代污水处理技术,按处理程度划分,可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处理。
一级处理,主要去除污水中呈悬浮状态的固体污染物质,物理处理法大部分只能完成一级处理的要求。经过一级处理的污水,BOD一般可去除30%左右,达不到排放标准。一级处理属于二级处理的预处理。
二级处理,主要去除污水中呈胶体和溶解状态的有机污染物质(BOD,COD物质),去除率可达90%以上,使有机污染物达到排放标准。
三级处理,进一步处理难降解的有机物、氮和磷等能够导致水体富营养化的可溶性无机物等。主要方法有生物脱氮除磷法,混凝沉淀法,砂滤法,活性炭吸附法,离子交换法和电渗分析法等。
整个过程为通过粗格栅的原污水经过污水提升泵提升后,经过格栅或者砂滤器,之后进入沉砂池,经过砂水分离的污水进入初次沉淀池,以上为一级处理(即物理处理),初沉池的出水进入生物处理设备,有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膜法,(其中活性污泥法的反应器有曝气池,氧化沟等,生物膜法包括生物滤池、生物转盘、生物接触氧化法和生物流化床),生物处理设备的出水进入二次沉淀池,二沉池的出水经过消毒排放或者进入三级处理,一级处理结束到此为二级处理,三级处理包括生物脱氮除磷法,混凝沉淀法,砂滤法,活性炭吸附法,离子交换法和电渗析法。二沉池的污泥一部分回流至初次沉淀池或者生物处理设备,一部分进入污泥浓缩池,之后进入污泥消化池,经过脱水和干燥设备后,污泥被最后利用。

❷ 东莞清溪厦坭污水处理厂一期位置

位于清溪镇江背路北侧的厦坭河旁边。与塘厦镇交界,邻近厦坭污水处理厂2期,面积约2万平方米,未来将采取地埋式建造。

❸ 高中社会实践 心得

清溪:优秀暑假社会实践心得
2007-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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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漫暑期长假即将过去,回首两个多月来的社会实践经历,发现无论是参加义务家教;还是参加清溪镇镇团委举办的大学生暑期实践活动,参观镇污水处理厂、土桥文化长廊、青湖工业园等,都让我受益匪浅,深有感触。在这里,我想记录下我两个月暑假社会实践的心得,以回顾这段时间所学、所见、所闻,并希望能借此回顾的机会,整理经验,使以后的学习更进一步。

这次的暑期社会实践,主要包括四个部分:

1. 7月10号-7月30号,义务家教,为高中学生辅导英语,以提高他们的英语水平和应试技巧,提前为高考做好准备;

2. 8月3号,参观镇污水处理厂、土桥文化长廊、青湖工业园,一方面了解家乡的环保建设、提升自身的环保意识;另一方面了解家乡的革命事迹和感受现代以来家乡的发展变化,忆苦思甜,饮水思源。

3. 8月15号,参加重河管理区困难家庭调研活动,调查贫困家庭孩子“上学难”问题。

4. 8月23号,参观香港中文大学,交流学习。

(一)自7月10号开始,连续20天,我以家教的身份,为高中生辅导英语,通过提高他们的单词词汇量、应试技巧和语感,循序渐进的帮助他们掌握自主学习英语的技巧,找到学习英语的乐趣,培养学好英语的信心。虽然短短的二十天,并不能真正完全的达到这些目标,但通过这次家教的实践,让我学会如何与低年级的孩子相处,如何灵活的运用语言来引导他们对知识的求知欲,并锻炼了我的口才和合理分配时间的能力,让我在帮助别人的同时完成自己的学习计划。

(二)8月3号,我参加了镇团委组织的大学生暑期活动,参观镇污水处理厂、土桥文化长廊、青湖工业园。

在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池前,看着反应池里污水从一边的浑浊不堪到另一边的清澈见底,不由对政府在处理污水保护环境工作上所下工夫感叹不已。而工作人员详细的介绍又让我学到了更多的知识,我不单单了解到了污水处理的重要性和处理的一般流程,更亲眼见到家乡的环保建设,通过这次的参观学习让我明白:人,是生存在社会这个大环境里,只有不断提升自身的环保意识和公共道德,爱护有限的社会资源,维持大环境的干净平衡,才能实现个人成长和社会利益的双赢,才能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建设好人类共同的家园。

而土桥文化长廊,则是我镇的革命传统教育的课堂、精神文明建设的阵地、广大青少年学生爱国主义教育的基地。在那里,我们这些大学生分别参观了长廊里的荣誉室和展览室。一路上在文字介绍的引导下,在我眼前不禁慢慢展现了这样三幅图画,第一幅,是荣誉室里的革命烈士和共产党员用热血和青春描绘的抗日救国、顽强斗争、团结拼搏的图画,它用无私奉献的精神和强烈的爱国主义情怀展现的峥嵘岁月告诉我们“国之兴亡,匹夫有责”,当国难临头,要以国家为先,为国家民族贡献自己的一切,自由、热血、甚至生命!第二幅,是曾经以农业为生的祖先们从事农业生产的图画。曾经的祖先,刀耕火种、衣不蔽体、食不果腹,过着艰苦的生活,对比现在的我们,我们真是很幸福了。看着展览厅里的这些旧式农具,我发现只有好好的珍惜现在的美好生活,才能不愧对曾经的那些在贫苦生活中挣扎的祖先,才能对的起给我们创造美好生活的父母、社会、政府。第三幅,是在现代科技支撑下,蓬勃发展、热火朝天的生产图画。我们现在正处于21世纪的开始,科学技术、发明创造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让我们的生活变的更加舒适、方便和安全。而我们也只有不断学习先进文化,保持自身的创造性、先进性,真正做到“活到老、学到老”,才能让自己屹立于世界先进的思想潮流之中,才能让自己不被不断向前推进的社会车轮抛在身后。这不仅仅是我参观企业产品展览室的感受,更是我参观青湖工业园的心得。

青湖工业园,是我镇新近开发的大型工业园,秉着环保的理念而建,诣在发展清溪经济的同时,解决就业问题。我们以工业园中的一家代表性企业为中心来进行参观活动。来到这加名为古河汽车配件东莞有限公司的日资企业,我深深被他们的企业文化所感染。一进如公司的大门,有礼的问候、干净的环境、整齐有序的工作、严谨的工场流程、反复的产品检查工序、细致的报告资料,正如古河的基本理念所显示的一样:“1.满足顾客2.经营品质3.遵守法规4.干净化工场5.尊重习俗与贡献地方6.建立企业文化”。他们用自己的行为,创造着自己的价值。让我明白,企业文化其实跟人的文化也有相同之处。实现价值,不单单是有成绩就能代表一切,而更应有内涵、有特质、有自己的文化,注重对社会的贡献,注重回报,注重细节。只有有了自己的文化,才能让自己与众不同,脱颖而出,才能让自己具有独特的魅力,创造机会,取得认同。也只有注重了细节,才能让你运筹帷幄,决胜于千里之外。

(三)参加重河管理区困难家庭调研活动,调查贫困家庭孩子“上学难”问题。这次的活动对我而言,是陌生而具有挑战性的。因为家庭的缘故,我从小便很顺利的长大,没有遇到过没钱上学的情况,也难以想象会有人困难到这样的地步。可这一切都在我们走进那家采访对象家的同时改观。那家人一家三口只能依靠父亲做环卫工赚的钱养家糊口,所有的工资加上政府救济的钱也才1000元上下,竟和父母给我一个月的生活费差不多,却要养活一个三口之家,其中甚至有个有语言障碍的妻子和上初中三年级的女孩,而且如果不是政府一直以来的救济和救济房的提供,可能状况会更加糟糕。更令我吃惊的是,面对家庭的窘境和随时可能因贫穷而导致的休学,小女孩竟然表现的非常开朗和懂事,她笑着告诉我们,她将选择读中专,早点出来工作,为家庭减轻负担。她的话、她的微笑,都深深的停留在我的脑海里,鼓励着我,让我为自己曾经的抱怨、责怪、颓废汗颜。正如一句话说的好“这一秒不失望,下一秒就有希望”,遇到困难时,只有保持开朗自信,心怀希望和阳光,才能走出那片黑暗的永夜海!

(四)香港,是祖国南方最繁华发达的地区,而香港中文大学则是点缀在这祖国锦绣山河上的一点明珠。香港中文大学于1963年成立,以其独特的书院制制度和双语教学的体制,培养了大批英文与中文同样优秀的人才,真正实现了当初他们的建校目的:建造真正香港中国人的大学,让学生在适应国际大潮流的同时,更多的接触中国文化。

而今天,我们九名大学生和团委的叔叔阿姨们一起踏上这期盼已久的香港之行。在陈金霖议员的带领下,我们参观了大学的部分硬件设施,更和工商管理系的两位教授一起畅谈交流。他们的话让我如醍醐灌顶。他们告诉我们,2007年的中国已经让越来越多人认识并看重,将来一定有更大的发展空间,也将取得更大的成功,我们这些大学生不应随大流纷纷出国留学甚至定居,而应多利用本土已经很发达的科技和资源,留在国内,为国家做出更多的贡献。他们的话让我更深刻的感受到作为一名中国人的自豪和作为一名中国大学生的责任,让我更加坚定了为祖国建设倾尽全力,在未来的日子里,我一定会更加努力的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高综合素质,争取为国家的建设添砖加瓦。

时光如梭,在这两个月的时间里,很开心能参加镇团委组织的这些活动。通过社会实践活动,我学会了很多东西,明白了很多道理,希望在未来的日子里,还能有机会参加这样的社会实践活动,来提升自己的能力,使自己真正符合大学生形象,成为一名知礼、守法、有能力、有素质的大学生。

❹ 广东省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督管理办法的内容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其环境效益,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辖区范围内的污水处理厂规划、建设、运营和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门”)负责对污水处理厂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的监督管理,编制污水处理厂和污水收集管网建设专项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依法对污水处理厂的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对污水处理厂建设期间的环境保护工作、投产后的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必须严格执行污水处理厂设计规范,并根据处理规模、水质特征、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及当地的实际,选择适用的污水处理工艺。
沿海城市和出水排入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体等水污染防治特殊流域区域的污水处理厂,应采用脱氮除磷工艺。对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氮、磷等指标超标的,必须限期治理。
第五条污水处理厂建设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及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制度。
日处理10万立方米以上(含10万立方米)污水处理厂的初步设计必须报省建设厅审查,10万立方米以下的由地级以上市建设部门审查。
第六条污水收集管网的设计、建设应优先于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建设,保证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的实际处理负荷在一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三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
第七条推行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制度。政府要通过其授权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与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签定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协议。
对于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特许经营的,在核定实际污水处理量及处理成本的基础上,由政府授权部门与运营单位签定污水处理厂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
特许、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在排污口应设置水量自动计量装置,安装pH、COD(或TOC)等主要水质指标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并与当地环保部门和建设部门联网。
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必须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验和校准,运行单位应正常使用、维护在线监测监控装置,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
第九条污水处理厂必须按规定落实噪声控制、除臭、消毒等措施,配套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设施。新建(包括改、扩建)污水处理厂周围应建设绿化带,并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批复意见要求设置一定的防护距离。
第十条污水处理厂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环保部门申请,经同意后污水处理厂方可进行试生产。
污水处理厂投入试生产之日起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必须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污水处理厂方可正式投产。
对试生产三个月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三个月内向环保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
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严格污水处理厂运营经费管理。污水处理费的支付应由依法通过计量认证的监测机构出具的污水处理量和出水水质报告,经建设部门和环保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核定拨款。
第十二条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实际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运营单位必须在污水处理厂正式运营前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和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等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和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当地建设部门和环保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建设部门对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排水户实施排水许可证制度。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利用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水的建设项目,其污水排放必须符合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的要求,与污水处理厂签订污水处理合同,并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污单位不得擅自向污水处理厂或其污水收集管网排放污水。
第十四条污水处理厂应当依法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向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十五条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当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排放污染物符合规定的标准。
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按有关规定征收排污费,并由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或者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治理。
第十六条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污泥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污泥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必须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理处置。
第十七条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对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检测,并定期(按月、季、年)向当地建设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各级环保部门须将辖区内的污水处理厂作为重点污染源进行管理,加强对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管。
各地级以上市的环境监测机构,对本辖区内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情况每季度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常规监测。
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对广东省的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抽测、核查。
第十九条出现下列问题,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的环保部门和建设部门报告:
(一)进水水质、水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超出污水处理厂设计参数,可能严重影响污水处理效果的;
(二)在线监测监控系统、重要设备或配套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
接到报告后,环保部门和建设部门应当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污水处理厂需暂停运行部分污水处理设施,导致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运营单位必须提前15天向环保部门申请,并向建设部门备案,在获得同意后方可进行有关活动。
对于因突发事件或事故造成关键设备停运的,运营单位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06年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污水处理厂不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损毁在线监测监控装置的,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环保部门同意停止运行污水处理设施的,按《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社会影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于谎报实际运行数据以及制造虚假数据的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有关部门应依据特许、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责令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的,应终止特许经营权或委托经营权,取消其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格。
第二十五条对各级建设部门、环保部门或者依法委托的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部门)是指各级市、县的建设、规划、市政、公用、水务、城管等城镇污水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有关污水处理厂规划、建设和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条款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有关污水处理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条款由省环保局负责解释。

❺ 2018年东莞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管理规定

2018年东莞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管理规定

东莞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污泥处置工作的管理,预防和减少污泥二次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污泥,是指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半固态或固态物质,不包括栅渣、浮渣和沉砂。

第三条本市辖区内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含樟村水质净化厂,下称污泥产生单位)产生的污泥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工业污泥的处理处置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第四条本市污泥的处置,应遵循集中化、减量化、无害化及资源化的原则。

第五条市环保部门负责对污泥处置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水务部门配合市环保部门对污泥产生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财政部门按程序对污泥处置费进行拨付。上述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污泥处置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污泥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污泥产生单位应当将污泥交由有严控废物经营资格的单位处置。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泥管理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防止由污泥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

第七条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污泥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并报市环保部门备案。

第八条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对从事污泥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

第九条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执行严控废物管理制度、污泥转移申报制度、联单管理制度和备案制度。

第十条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污泥管理台账。登记内容包括污泥产生量、处理处置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资料保存时间为5年。

第十一条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情形发生:

(一)未使用专用容器、包装物贮存污泥或贮存的污泥裸露的;

(二)丢失污泥的;

(三)将污泥作为生活垃圾处理,或者交给污泥处置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处理的;

(四)运送中发生意外情况,导致污泥溢出、散落的;

(五)在污泥处置地点外抛弃、填埋污泥的;

(六)造成污泥流失、泄漏、扩散的其他情形。

发生污泥流失、泄漏、扩散时,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及时向市环保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污泥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第十三条污泥处置单位应建立健全泥质及污泥处置副产品检测和检验制度。每季度至少一次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污泥、泥饼、泥粉等的含水率、重金属等指标进行检测,检测报告定期报送环保部门备案。

第三章污泥收集、运送

第十四条污泥产生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避免生活垃圾、金属工具制品等一系列异物进入污泥,使产生的污泥泥质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GB24188-2009)表一“污泥基本控制指标及限值”,并由污泥处置单位指导污泥产生单位设置统一规范的污泥收集容器

第十五条污泥处置单位应当采用密闭车辆进行污泥运输,不设中转储存点。运输过程中应进行全过程监控和管理,防止因裸露、散落或泄漏造成二次污染,严禁随意倾倒、偷排污泥。

第十六条污泥产生单位应当合理安排排泥时间,并于污泥贮存点贮存量达到80%以上时通知污泥处置单位到厂区收运污泥,污泥处置单位应当收到污泥产生单位的通知后及时到其贮存点收运污泥,并合理安排收运车次,确保各贮存点的污泥24小时内(含法定节假日)清运.

运送污泥的时间应避开上下班高峰期,运输路线应避开人群密集区,尽可能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严禁车辆停放在人群密集区。同时,污泥处置单位收运污泥应遵循“一车一运”的原则,以确保污泥计量的准确、可靠。

第十七条在特殊情况下,污泥产生单位按照规定设置的贮存点不足以容纳产生的污泥的',污泥产生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污泥处置单位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增加收运频次或者车次,保证污泥的及时收运。

第十八条污泥运输车辆需依法取得相关道路运营资质后,方可进行污泥运输。

第十九条污泥产生单位在转移污泥前,应向市环保部门报批污泥转移计划,并申领严控废物污泥转移联单。污泥产生单位可委托污泥处置单位办理转移联单申报手续。禁止污泥运输单位、处置单位接收无转移联单的污泥。

第二十条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如实填写严控废物污泥转移联单,并加盖公章。联单一式五联,并交由环保部门等相关部门存档留底。

第二十一条运送污泥,实行《污泥运送登记卡》管理制度。《污泥运送登记卡》按照一车(次)一卡,由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的交、接人员填写并签字。

第二十二条运送污泥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密闭式运送工具。运送工具应具有明显的严控废物警示性标识。

第二十三条运送污泥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污泥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清洁,对清洁产生的污染物妥善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第四章污泥的处置

第二十四条从事污泥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向市环保部门申领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未取得处理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污泥处置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从事污泥处置活动的单位,依照规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配备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污泥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

(二)有符合严控废物经营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建立保证污泥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四)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污泥处置单位按国家有关规范设置计量房,在处置污泥前逐车过磅计量登记,按月汇总。计量房应设置在线监控系统,与市环保部门在线监控中央控制系统联网,以监控其计量、车辆进出厂情况。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为5年。同时,污泥产生单位有权对污泥处置单位的污泥运输车辆装运情况进行检查并可派员跟车到污泥处置单位查看污泥计量情况。

第二十七条污泥处置单位每季度至少一次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厂区臭气排放及厂区边界的臭气浓度进行监测,监测报告定期报送环保部门备案,一旦发现浓度超标,污泥处置单位应立即向环保部门报告,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污泥处置单位处置污泥的技术污染防治措施必须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试行)》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污泥处置费按特许经营协议或其他服务协议约定的标准执行,有关污泥处置费的具体支付程序按《东莞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费支付办法》执行。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市财政、环保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污泥处置单位申请拨付的污泥处置费、污泥处置数量、污泥处置达标情况及污泥处置后最终残留物去向进行监督,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污泥处置检测工作可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监测单位进行,确保污泥处置符合有关要求。

第三十二条市环保、水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对污泥的产生、贮存、处理、处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定期交换监督检查和抽查结果,发现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

发现无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或者不按照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规定从事污泥处置活动的,市环保部门应当按照《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和《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市环保、水务部门接到对污泥处置单位、污泥产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投诉和举报后,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及时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公布。

第三十四条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三十五条污泥产生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环保分局报告上月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及去向等情况,并接受市环保部门的核查;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建立严控废物处理情况档案,如实记载其利用、处置的污泥类别、来源、去向等事项,并于每月10日前向市环保部门及所在地环保分局报告上月严控废物处理情况。

第三十六条污泥处置单位应每年3月前向市环保部门报送上年度污泥环境管理报告书。污泥环境管理报告书应当包括企业经营状况、运营管理、污染物排放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污泥处置单位应确保污泥得到及时接收、处置,未及时接收、处置污泥的,应当依法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污泥处置单位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市环保部门报送上月《严控废物转移联单》(污泥专用)、《污泥运送登记卡》及《污泥处置月报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市环保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31日。

❻ 东莞市市区污水处理厂的厂区简介

东莞市区污水处理厂位于南城区石鼓村王洲,是东莞市目前采用二级处理、日处理生活污回水设答计能力20万吨的一家最大的国有污水处理厂。占地面积15.42万平方米,截污主干管总长度为14.77Km,管径为D1400mm至D2600mm;收水范围:东莞市莞城区、南城区、万江区南面组团、东城区(牛山片区、桑园、周屋、温塘片区除外)的全部生活污水;服务面积62.95平方公里,服务范围现状人口49.96万人。外管辖新基污水泵站、珊洲河污水泵站两座和管网的维护。
污水处理厂厂区一、二期工程概算总投资6亿元,其中厂区投资2亿元,管网投资4亿元。分两期工程建成,一期于2001年9月动工,2002年6月投入试运行,采用厌氧—氧化沟工艺(A/O工艺),处理能力为10万吨/日;二期于2003年9月动工,2004年8月28日投入试运行,采用缺氧、厌氧—氧化沟工艺(A2/O工艺),处理能力为10万吨/日。
经东莞市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尾水,由东莞市环保监测站常规抽样检验,水质符合国家《城镇污水处理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

❼ 安县清溪污水处理厂怎么样

安县清溪污水处理厂是2004-11-29在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注册成立的全民所有制,注册地址位于四川省绵阳市安县界牌镇。

安县清溪污水处理厂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5107247672929349,企业法人阳辉,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安县清溪污水处理厂的经营范围是:城市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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