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条例
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2008年12月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松花江流域水体污染,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保障用水安全,建立污染防治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汇入松花江水系的所有地表水的全部集水区域(以下简称流域)的水体污染防治。
第三条 流域水污染防治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明确责任、依法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增加水污染防治投入,并制定相关政策,引导和鼓励发展循环经济,推广清洁生产和有利于水污染防治的生产方式,鼓励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等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控制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六条 省、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应当将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跨行政区界断面水质状况和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七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经批准在省内有关社会经济区域设立环境保护派出机构,负责该区域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水行政、工业、建设、交通、卫生计生、农业、畜牧、林业、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和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污染流域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的权利,并负有保护流域水环境的义务。
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人民群众担任环保监督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的,不得生产或者试生产;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条 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单位应当保证该设施正常运行。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闲置或者拆除水污染防治设施;水污染防治设施因故不能正常运行或者无法运行的,设施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停止或者减少排污,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一级人民政府分解下达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对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未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地区或者单位,暂停审批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三条 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符合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选址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征地、施工等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不得无排污许可证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排污申报的规定,进行申报登记。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发生较大变化时,能够事先预知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三日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能事先预知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二日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省、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流域内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监测;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干扰监测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由省、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设立标志,安装污水自动计量和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装置,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需要安装污水自动计量和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装置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及安装时限,由省、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公布。
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排污费征收管理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环境监测、环境执法和环境信息化管理的资金投入,使环境监测、环境监察和环境信息化管理机构的建设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水质监测预警、应急系统,制定本行政区域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造纸、医药、化工、酿造、石油开采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当制定生产、存贮、运输过程中水污染事故防范和应急预案,储备事故防范应急物资,并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流域内氧化塘、污水储存设施、贮灰场、尾矿坝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堆放场所的环境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重大环境污染隐患的,可以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在进行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时,有权进入现场,调阅有关资料,封存、扣押相关证据,约见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 跨界协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有效控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保证出界江河或者进入湖泊、水库的水质达到水环境质量功能要求。
第二十四条 流域实行跨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报告制度,监测网络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等有关部门组织确定。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江河、湖泊、水库跨市(地)界(以下统称市界)处设置水质监测断面,组织开展水质监测,并发布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监测断面水质出现异常变化时,应当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江河、湖泊、水库跨县(市、区)界处设置水质监测断面,组织开展水质监测,并定期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监测断面的设置应当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流域内河流上的大型控制性水利工程,应当兼顾下游水环境质量,制定防污调控方案,确定坝下枯水期最小放流量,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确保流域生态环境需要。
流域内新建水利工程设施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松花江干流水文情势、水环境质量和水生生态产生不良影响。
第二十六条 跨市界上下游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行政区域联防治污机制,协同日常监测、预警、检查,并互通情况,预防和处置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
第二十七条 跨市界流域的上游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可能对跨界断面水质产生影响或者可能造成水质超标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询相邻的下游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相邻的上下游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跨市界流域的上下游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商制度,下游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汛期前主动召集联席会议,相互通报并商讨跨行政区界的水污染防治工作,上游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跨市界流域相邻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互通水污染防治情况。
上游地区发生污染事故或者污染物排放和水量、水质、水文等出现异常时,上游市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水行政等相关部门应当立即通知下游市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水行政等相关部门,并对重点污染源采取控制措施。
下游地区发生水质恶化或者污染事故并确认是上游来水所致的,应当及时通报上游市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上游地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并向下游市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报事故调查处理进展情况。
第三十条 跨市界流域相邻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共同对两地水污染防治情况开展现场检查,预防跨界水污染事故发生,并互相通报界内河流断面监测报告和检查整改情况。
第三十一条 发生跨市界流域的水污染事件时,事件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的同时,协助相邻地区共同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
第三十二条 跨市界流域的水污染纠纷,有关人民政府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第四章 预防和治理
第三十三条 在生产、服务、运输和产品使用过程中,对水体产生或者可能产生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避免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第三十四条 勘探、采矿、开采地下水以及建设地下工程和污水输送渠道,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不得污染地下水。
第三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以下可能对流域产生污染的活动:
(一)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二)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和设备;
(三)在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新建排污口;
(四)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五)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六)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剧毒物质的可溶性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七)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八)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九)向水体排放、倾倒未经过消毒处理、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
(十)使用无防渗漏措施或者防渗漏措施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沟渠、坑塘、塌陷区、尾矿坝、废弃矿井等输送、存贮或者排放含有毒污染物或者病原体的废水和其他废弃物;
(十一)违法设置排污口、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向水体偷排污染物;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六条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集聚区应当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行污水集中处理,并按照国家规定运营、管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工业园区、开发区内的排污单位,在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时,应当符合相应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经批准的工业园区、开发区的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
新建的城镇排水管网应当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已经建成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限期配套建设与其设计处理能力相当的管网,并保障按照设计能力正常运行。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单位和居民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并收取污水处理费用。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应当实行专款专用,有关部门应当足额拨付到位。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扶持政策和相应配套措施,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转并达标排放。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排污单位,不再缴纳排污费。
第三十八条 建设垃圾处理场、堆放场和垃圾处理设施,应当采取防渗漏等处理措施,不得污染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和地下水水质。
禁止在毗邻江河、湖泊、水库、渠道的区域和泄洪区内建设垃圾处理场、堆放场和垃圾处理设施;已经建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
第三十九条 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上,禁止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已经堆放、存贮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除。
未按照前款规定清除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责任方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清除。
第四十条 港口、码头以及其他跨越水体的设施或者装置产生污水的,应当设置独立的污水收集、排放和处理系统;原油码头、危险品码头、水上加油站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污染应急处置器材设备。
第四十一条 在流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配备油水分离器或者专用容器等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如实记载。装卸、运输油类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船舶,应当采取严格的防溢漏措施。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划定规模化畜禽饲养的禁止养殖区和控制养殖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专业化养殖小区、专业村的畜禽养殖产生的粪便应当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水体。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具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畜禽粪便、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农业废弃物的污染防治,在集镇或者农业人口集中居住区加快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投入品对农业污染的防治,推广使用高效低毒的绿色生态农药和肥料,限制高残留农药的使用,防止农药、化肥及其包装物的污染。
在毗邻江河、湖泊、水库的农田,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发展无公害农业,避免对水体产生污染。
第四十五条 利用湖泊、水库从事水产养殖业,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不得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
第四十六条 经依法批准在江河、湖泊、水库周边建设旅游和疗养场所的,应当配套建设完善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对已经建成的旅游和疗养场所,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配套建设。
第四十七条 禁止在流域内河流、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开垦农田、破坏植被、建设违法设施或者从事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对已经开垦的农田和破坏的植被,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退耕,并限期恢复植被。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四十八条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规定,提出保护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标志,采取保护措施,并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
第四十九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外,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设置排污口;
(二)从事肥水养殖;
(三)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四)在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养殖畜禽、耕种、旅游、游泳、捕鱼、垂钓、水上训练以及停靠以油、煤作动力燃料的船舶等;
(五)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六)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五十条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迁入居民;对原有居民,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迁出;未迁出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畜禽粪便、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农药、化肥以及农业废弃物的污染防治。
第五十一条 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开发和保护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
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适当的保护区域,参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有关部门负责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指使、授意、放任或者批准对不符合水环境保护规定的建设项目立项、建设或者为其办理征地、施工等审批手续的;
(二)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排污单位或者落后产能未按照规定责令停产、关闭或者取缔、淘汰的;
(三)干扰、阻碍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对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未履行法定的监管职责的;
(五)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和启动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六)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
(二)违反规定发放排污许可证以及其他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证书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五)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未及时报告或者在报告中弄虚作假,延误事故处理,造成事态扩大的;
(六)违反法定程序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权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七)放任、纵容、包庇、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八)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生产、使用或者试生产,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尚未竣工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项目已建成尚未投入生产、使用或者试生产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设项目已建成且投入生产、使用或者试生产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将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使用或者试生产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或者试生产,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尚未建设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同步投入使用的,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并使用,但未经验收或者超过试生产规定期限不申请验收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并使用,但经验收不合格继续生产或者使用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发生较大变化未及时报告的,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约见的有关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对被检查单位和被约见人予以警告;第二次约见无正当理由仍不到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对被检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被约见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设置、配备;逾期未设置、配备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法处罚。
第六十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市(地)、县(市、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未处罚的,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处罚或者直接实施处罚。
第六十一条 依法被责令改正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排污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继续违法建设、生产、试生产或者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拆除其产生污染的设备、设施等行政强制措施,直至排污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被责令限期治理的单位,不执行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顿等决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停业或者关闭,并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取限制供水量、供电量等措施。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产生的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违法者拒不承担费用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排污单位”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发生较大变化”是指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与其申报登记的数值相比,偏离率大于百分之二十。
第六十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其他江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 公司领导去分公司学习考察的发言稿
同志们:
这次外出考察学习和集中观摩点评活动,是我市贯彻落实全省重点项目暨产业集聚区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的实际举措,也是对全市重点项目、产业集聚区建设成效的一次全面检查、实地考评。两天来,我们考察学习了******个全省先进产业集聚区,集中观摩了我市各产业
集聚区和重点项目建设情况。一路走来,大家比先进、找差距,相互交流、相互学习,都感受很深、体会很多、震动很大,既学到了好经验、好做法,也找到了差距和不足,明确了方向,坚定了信心,达到了预期目的。刚才,******同志通报了观摩打分情况,并作了点评;先进产业集聚区介绍了经验,后进产业集聚区作了表态发言。希望大家以此为新的起点,鼓足干劲,加压奋进,赶超一流,争取先进的更加先进,落后的迎头赶上,形成全市上下争先进、创一流的良好氛围,推动全市重点项目和产业集聚区建设再上新台阶。一会儿,******书记还要作重要讲话,大家要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落实。下面,我先讲几点意见。
一、奋力拼搏,开拓进取,全市重点项目和产业集聚区建设成效显著
虽然我来******工作时间不长,但通过与市政府领导同志和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座谈交流,通过到各县(市)区、工业企业现场调研,深深感受到了全市上下在重点项目和产业集聚区建设上的浓厚氛围。市委、市政府始终把重点项目和产业集聚区建设摆在应对复杂形势、加快转型发展的重要位置,******书记亲自抓,多次检查督导、安排部署;各级各部门加快建设发展的热情很高、力度很大,各项工作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在4月份召开的全省重点项目暨产业集聚区建设工作会议上,我市被省政府授予2011—2012年度重点项目建设先进单位,******市产业集聚区、******县产业集聚区分别荣获全省“十强”、“十快”产业集聚区称号。
一是项目建设成效明显。2012年,29个省考核重点项目完成投资124.7亿元,占年度计划的177.9%,进度居全省第2位。436个市重点项目完成投资698.6亿元,占年度计划的167%。今年1—4月,492个市重点项目完成投资232.9亿元,占年度计划的37.8%,超时间进度4.5个百分点。
二是载体功能更加完善。2012年,产业集聚区完成固定资产投资654.7亿元,增长47.8%,其中基础设施完成投资71.4亿元;截止目前,全市产业集聚区入驻规模以上工业企业391家,建成公共服务平台47个,承载能力全面提升;9个省级产业集聚区规划调整方案全部通过审批,通过率全省第一,新增规划面积62平方公里,总面积达189平方公里,发展框架逐步拉大。
三是集聚效应日益显现。2012年,产业集聚区规模以上工业主营业务收入达1980.6亿元,其中,主导产业达到1180亿元,占集聚区的59.6%。主营业务收入超百亿的产业集群达到4个,超50亿的达到8个。产业集聚区内总投资超亿元在建项目294个,占全市的73.1%。
四是转型升级步伐加快。先后实施******等360个与主导产业关联度高、竞争力强、成长性好的产业结构转型升级项目,一批项目的关键技术处于国际领先水平,进一步延伸、补强了产业链条。目前,集聚区内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达29家,占全市的85%。
五是产城融合稳步推进。截至2012年底,共启动村庄搬迁20个,新建安置小区15个,规划总建筑面积达559.4万平方米;产业集聚区规模以上工业从业人员达17.2万,安置失地农民就业3.8万人次,占失地农民总数的40.4%,年直接提高农民工资性总收入近20亿元。
六是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产业集聚区和重点项目建设的补充意见》和《产业集聚区发展考核办法》等政策文件,进一步健全完善了产业集聚区和重点项目建设目标考核、绩效考核、对外公示、台帐管理等工作机制,在组织领导、资金支持、资源配置、优化环境等方面对产业集聚区和重点项目建设给予了有力支持。
总体上说,重点项目和产业集聚区建设为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提供了强力支撑,成绩有目共睹,应予充分肯定。
二、学习先进,找准差距,进一步增强加快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通过全省项目观摩和这次外出考察学习,我们强烈感受到全省各地明争暗赛、竞相发展、迅猛发展的势头,看到了全省各产业集聚区各具特色、亮点纷呈、变化巨大的现实。原来基础好、实力强的,快马加鞭,保持了强劲发展势头;原来基础差、实力弱的,加快赶超,大有后来居上之势。
一是发展速度快。一些产业集聚区发展非常迅速,如济源市虎岭产业集聚区,主营业务收入由2009年105.7亿元猛增到2012年的443亿元,年均增幅达55.2%。
二是主导产业强。长垣县产业集聚区中小吨位起重机占全国市场份额达65%以上、大吨位高端起重机占全国市场份额30%以上。临颍县产业集聚区以食品为主导产业,入驻食品企业116家,集聚省级著名商标17个、中国驰名商标12个。
三是投资规模大。通许县产业集聚区围绕电动车产业,先后建成投资16亿元的豫沪电动车产业园、投资25亿元的沃隆车业等项目,投资10.5亿元的五星钻豹电动车、投资15亿元的沃隆车业二期等一批龙头项目正在建设。
四是科技含量高。郑州航空港区依托富士康,发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的电子信息产业,着力打造中西部地区重要的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建设全球最大的智能手机产业集群。
五是产业链条长。临颍县产业集聚区形成了从原料基地、面制品加工、休闲食品生产、食品天然色素提取到休闲食品研发、检测、包装、营销、物流为一体的完整产业链。义马煤化工产业集聚区形成了原煤—煤制合成气—甲醇—醋酸—醋酸乙烯的完整产业链条,拥有目前我省建成最早、链条最长的煤化工产业集群。新野县产业集聚区形成了棉花种植—原棉加工—纺织—面料—服装全链条经营格局,纺织产业规模居全省首位。
不比不知道,一比吓一跳。与省先进相比,我们的差距还不小,重点项目和产业集聚区建设还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
一是项目投资支撑不足。从全市范围看,1—4月份,全市新开工项目77个,同比大幅减少364个;完成投资35.8亿元,同比下降58.6%。目前,全市新开工项目数量大幅减少、接续不足,难以支持投资快速增长,完成年度固定资产投资任务形势十分严峻。从产业集聚区范围看,1—4月份,全市产业集聚区新开工项目56个。其中,亿元以上44个,******县新开工亿元以上项目较多,分别达到19个、11个、9个,******产业集聚区只有1个。
二是各县(市)区发展不平衡。产业集聚区方面,2011年,我市产业集聚区综合评价居全省前100位的有5家:******。2012年,综合评价全省前100位的有7家:******。客观来讲,我市产业集聚区在全省总体排位靠前、进步明显,沁阳市综合评价位居全省前十,保持了好的位次;******县从百名外跃居全省16、34位,在全省位次大幅提升;******县实现争先进位,分别前移26、17个位次。但是也要看到,有的产业集聚区综合位次滑落幅度很大,******县产业集聚区从2011年的第54位,退位到第97位,下降幅度达到43位;市工业产业集聚区、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还一直在百名之外徘徊不前。重点项目方面,1—4月,492个市重点项目完成投资232.9亿元,占年度计划的37.8%。******7个县(市)区投资进度超年度计划的40%,******区仅完成年度计划的13.9%。
三是产业转型升级任务艰巨。工业产业结构性矛盾突出,产业层次低,多处于产业链前端和价值链的低端,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深加工及终端项目少。一季度,全市煤炭、铝工业、化工、水泥、能源、皮毛等传统行业增加值占全市50%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仅占全市22.2%,四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全市5.1%,以项目建设促进产业转型任务很重。
四是产业集聚和集群发展水平不高。通过前段时间的实地调研和这次考察学习、集中观摩活动,感到我市一些产业集聚区的发展思路清、效果好。如******新区大力发展装备制造产业,******市以汽车零部件为重点,主导产业在产业规模、产品效益、集聚程度等方面发展的不错。但还有一些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不明确,项目建设和产业布局随意性强,眉毛胡子一把抓,上下游企业衔接不紧密,企业间的关联性较弱,产业链条不健全,集聚程度还不高;还有的将互不相干,甚至互相影响的产业摆在一起。长垣县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占集聚区工业产值比重超过90%,我们有几个达到了这样的水平?
五是招商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力度不够。在全市开放招商工作会上我已经讲了,这里再指出几种现象:有的是不会转型、不想转型,明明是国家宏观政策限制发展的产业,依然不去谋划怎么招商引资、延伸链条、精深加工、转型升级,还在想着扩张规模,搞外延式扩大再生产,这样一条道走到黑,只能是死路一条;有的是盲目引资,拾到篮里都是菜,仍然把东南沿海发达地区淘汰的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当做宝贝引进来;还有同质竞争的问题,你也引进,我也引进,如金刚石******有,******等都去发展。
六是配套服务功能差距较大。有的产业集聚区水电路气等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还未展开,多年来一直不具备项目入驻条件;有的虽然正在拉开框架,但差距还很大。大部分产业集聚区物流、市场、金融等与生产密切相关的配套服务功能还不够健全,难以适应产业集群发展需要。科技研发平台建设滞后,创新驱动力量尚未形成。像临颍县产业集聚区就拥有3个院士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7个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正在建设2个国家级食品研发中心。
七是产城互动融合尚未完全破题。看了以后,我的感觉基本上是有产无城。新区有几所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武陟产业集聚区实施了行政套合,有个城区的样子。但大多处于基础设施建设阶段,到处是工地,一看就是工业园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不健全、不配套,不是城区。
八是资源节约集约发展意识不强。一些产业集聚区未严格执行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等用地标准,我了解到不少项目动辄就是给几百亩、上千亩的土地,一些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的项目仍建了单层厂房;还有的项目占地后迟迟不动工,或一期建成后不上后续项目,造成大片建设用地闲置,用地粗放、浪费现象仍然突出;一些产业集聚区重引进、轻效益,重开工、轻投产,部分项目未能按期达产达效。
光看成绩自感喜人,一查一比差距很大。这些不足和问题要作为我们今后工作的主攻方向,一个一个突破,一个一个解决。
三、突出重点,把握关键,推动重点项目和产业集聚区建设再上新台阶
二季度时间已经过半,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对照重点项目和产业集聚区建设任务,算清时间帐、任务帐,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工作推进,确保完成年度目标,再上新的台阶。
(一)要加快完善功能,筑好引凤之巢。产业集聚区是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载体,产业集聚区的功能越完善,吸引力就越大。我们讲“筑巢引凤”,引来“金凤凰”,如果筑不好“巢”、硬件不“硬”,就是金凤凰来了也落不了地。要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大力推进标准化厂房、供电、供水、供气、道路、绿化、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升综合承载能力,拉大发展框架,为项目入驻创造条件。要抓好生产性服务设施建设,按照主导产业定位,围绕配套产业发展需要,加强物流、金融、信息、人力资源培训等生产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加快建设一批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检验检测中心、孵化中心和面向中小企业的技术研发平台,积极建设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进一步提高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应用能力。
(二)突出主导产业培育,放大集群效应。传统的工业园区,只重视企业集中发展,不强调企业之间分工协作和上下游链接,可以说重视的是企业“集中”,而不是产业“集群”。而对产业集聚区来说,只有大力发展主导产业,才会出现滚雪球效应,企业才会越聚越多,产业才会越聚越大,市场竞争力、抵御风险能力才会越来越强。要高度重视主导产业培育,按照“三规合一”、“四集一转”的要求,结合各自产业基础和资源条件,瞄准产业定位,认真研究产业布局,解决好集聚什么、怎么集聚的问题,谋划布局好一到两个主导产业,以主导产业引领产业集聚区发展。要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我看长垣县产业集聚区通过土地使用税调节企业投资规模,对税收收入低于5万元/亩企业从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办法不错,我们要认真学习借鉴。综合运用要素配置、税收分成、统一考核等手段,统筹推动辖区同类关联项目集中建设,打造百亿元以上的产业集群,力争三年时间,全市主导产业增加值占产业集聚区的70%以上。要认真谋划把握重大机遇,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将有万亿元产值的发展空间和巨大的投资机遇,谢伏瞻省长讲要依托航空港,把电子信息产业作为率先发展的重点产业,积极参与全球电子产品供应链的整合。******与******一河之间,而且正在加快融合发展,明年郑焦城际铁路将通车运行,我们怎么样才能在这万亿元的航空港经济大蛋糕中分一杯羹、谋划好产业链接?如我国开放低空后,郑州马上有飞天通用航空公司获得河南第一家起飞资格,5月15日河南省首家私人飞机5S销售展示店正式开业,当天就卖出了两架直升机。通用航空就是“飞的”,据测算,到2020年国内通用航空飞机数量将超过1万架,形成万亿元的产业规模,我们是否谋划了对接发展?大家整天忙忙碌碌,对这些重大机遇、这些前沿产业、这些高端发展,我们研究了没有?错过一个机遇,将会落后一个时代。各级领导干部要注重研究国家宏观政策走向,研究重大发展机遇,结合自身实际谋划具有重大综合带动作用、促进全面转型升级、牵一发带全身的大产业大项目。
(三)要抓好招商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做到借力发展。招商引资、承接产业转移是转型升级的决定性因素。主导产业做大做强有两个办法,一是加快现有产业的集聚发展、转型提升,二是引来龙头企业,做到无中生有,培育发展新的产业,这两条路径都需要通过招商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来实现。要强化产业集群招商。民权县引进一个香雪海项目,跟来了50多家与其配套的企业,集聚区迅速发展提升。要充分发挥主导产业、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作用,积极引进同类企业、上下游加工和关联配套企业,推动产业向精深化、链条化、集群化发展。市经济技术、孟州、沁阳、武陟等发展基础较好的产业集聚区,要发挥优势、率先突破,力争通过三年的努力,各形成2—3个在全省乃至全国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优势企业及产业集群。要转换招商思路。在引进企业和项目时,不要仅仅以个头大小作为取舍标准,而要把产业关联性作为基本条件,重点弥补短板、完善链条。在工作中,既要重视国内外500强,又要重视对科技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发展后劲足的产业龙头企业的引进。要强化招商选资。严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把好项目入口关,引进大项目好项目、高新技术产业项目、高端前沿产业项目,坚决把耗能高、污染重、技术落后的项目挡在门外,做到科学承接、绿色承接产业转移。
(四)要加快重点项目建设,为转型发展提供有效支撑。加快重点项目建设,是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主要动力,是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撑,是保障改善民生的迫切需要。要强化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十大建设、重大项目五大班子领导分包责任制,责任领导要拿出更多精力研究重点项目建设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问题,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要加快项目推进,当前已经进入了项目施工的“黄金期”,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七个一”项目工作机制,在建项目要把握节点、加快进度,力争尽快建成、尽快投产;前期项目要认真谋划、加快运作,尽早开工建设。要保障要素资源,土地方面,把有限的建设用地优先保障重点项目建设。资金方面,千方百计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大力开展银企对接活动,把信贷指标向重点项目倾斜。环保方面,要继续实行环境总量指标“预算制度”,把减排腾出的环境总量,优先保障重点项目。要加强督导检查,市政府项目办、市政府督查室要认真发挥管理督查职能,盯住责任单位,盯住责任人,严格督查,跟踪问效。对没有按期开竣工、进度缓慢的项目予以重点督办、通报批评。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重点项目,要调出重点项目名录,收回已配置的资源要素。
(五)要推进产城互动,实现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融合发展。产业集聚是新型城镇化的基石,城市基础实施功能和公共服务能力是产业集聚区发展的重要条件。目前,我市产业集聚区入驻规模以上企业391家,占全市36.3%,从业人员17.3万人,占全市45.5%。集聚区内企业多、从业人员多,有迫切的住房、就医、就学要求和消费需求。但是,我市大多数集聚区服务功能并不健全,产业集聚区建设尚未做到与城市发展相衔接,公共服务、公共资源尚未有效覆盖,产城分离、产城两层皮的状况普遍存在。我们要把建设产业集聚区与推进新型城镇化有机结合起来,通过产业集聚发展,提供更多就业岗位,带动更多农村人口向城镇有序转移。通过完善服务功能,推动教育、卫生资源向产业集聚区辐射,加强餐饮、购物、娱乐等生活配套服务覆盖,推进空间一体布局、资源一体配置、设施一体推进、服务一体共享,为产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努力实现新型工业化与新型城镇化相互促进、良性互动、融合发展。
(六)要注重生态文明建设,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把加快产业集聚区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突出节约集约、生态环保,推动产业集聚区绿色发展、低碳发展、循环发展。要提高土地投入产出强度,坚持用好增量与盘活存量并重,提高产业集聚区单位面积投资强度标准,凡适宜进入多层标准化厂房的项目,不再单独供地。加大闲置用地清理力度,对于长期闲置、占而不用的土地,要限期开发直至收回;鼓励各地加强土地后备资源开发,积极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人地挂钩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发利用荒坡荒地。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不注重环保,整天冒烟、流污水,怎么以产兴城?每个产业集聚区必须把污水处理厂建设好,提高污水管网覆盖率,鼓励中水回用;同时,严格污染物排放标准,做到清洁排放。加强集聚区生态绿化建设,提高绿化覆盖率,大力建设生态型产业集聚区。
(七)要提升效能、优化服务,打造良好环境。进一步简政放权,对涉企审批和行政许可进行系统清理、调整和规范,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能下放的尽快下放,压减审批事项,提高政务效能,对企业发展多支持不设障、多帮忙不添乱,多服务不包办、多建议不干预,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要优化发展环境,加大对影响企业发展、重点项目建设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对行政不作为、效率低下、吃拿卡要、“三乱”等行为要坚决查处,全力为企业营造宽松良好的发展环境。
同志们,重点项目和产业集聚区建设事关发展全局、任务繁重艰巨。希望大家以此次学习观摩点评活动为动力,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齐心协力,真抓实干,切实把各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为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奠定坚实基础,为经济转型示范市建设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3. 工业园区的建设局长如何干好
2008年国家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主要措施和经验 借鉴一下吧 2008年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以循环经济理念为依托,在生态工业模式构建、基础设施建设和共享、节能减排、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和宣传和公众参与等方面进行了探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主要表现在: 第一、通过产业布局和结构优化,促进工业园区污染减排 生态工业园区建设主要是通过企业内部清洁生产、企业间共生合作和基础设施共享、区域产业结构优化等途径实现工业园区或工业集聚区资源能源利用的最大化和污染物排放的最小化,2008年,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试点示范的经验表明,生态工业园区的建设直接为工业园区的节能减排做出显著的贡献。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2008年启动清洁生产审核企业14家,截至目前,已有41家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东岳汽车、乐金电子部品等29家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氨纶股份等企业按照计划开展了持续的清洁生产。氨纶股份有限公司在2007年持续清洁生产的基础上,2008年又投资1260万元,实施了精制塔再沸器改造等12项中高费方案,年节约蒸汽43200吨,节约成本580万元,提高了锅炉给水温度,降低了能源消耗,解决了原料漏料问题。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都取得了明显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斗山工程机械投资121万元,实施35个清洁生产方案,年节省成本453.4万元,节电22.28万千瓦时,减排废水3.4万吨,减排COD2.03吨。正海磁材有限公司将钕铁硼磁材压型工序由手动操作改造为自动称量、压制,提高粉末利用率0.5-1%,年节约成本112万元。 扬州经济开发区共实施清洁生产方案188个,实现年节水约23万吨,节约标煤约10万吨,节电1.34亿度电,COD减排197吨,SO 2 减排240吨;新增扬州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扬州海克赛尔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先丰光电有限公司等3家市环境友好企业,5家规模化企业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目前园区规模以上企业通过ISO14000认证率已达25%以上。 无锡新区在生态工业园区建设中,不断调整优化产业结构。1~9月全区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27.6%,比去年底提高了1.6个百分点。通积极落实生态工业园区建设重点支撑项目,加快了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容工程、再生水回用工程、企业提标工程以及截污、纳污工作的力度,为完成2008年区域污染减排任务提供了有力的保障。经测算,截至10月底,完成全年上报项目计划的103.95%;合计完成COD减排1256.75吨,预计到年底可完成COD减排1500吨。 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将生态工业园区建设作为节能减排的重要措施,结合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目标的实现,一是积极推行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不断提升园区管理水平。2008年开发区管委会下发了《山东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2008年清洁生产审核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实施方案》,确定对区内20家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并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检查督导,已有7家企业开始了清洁生产审核,8家企业开展了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二是重点开工建设了一批节能减排的大项目和技改项目,2008年共投入资金约3亿元开展了13个COD减排工程、2个SO 2 减排工程。SO 2 净减排2000吨,COD净减排60吨,确保了节能减排任务的完成。如海化集团实施电机变频改造、配电系统滤波无功补偿改造等一系列大的节电改造项目,年节电940万千瓦时;热电分公司实施了抽凝机组循环水采暖改造,利用循环水的余热供生活区取暖,每年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1100吨,废渣排放6000吨,节煤3万多吨,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480吨,增效1000多万元。三是通过企业间生态工业链的构建,取得了良好的环境和经济效益。如热电厂排放的清水用作纯碱厂工艺冷却用水,年节约海水1000万立方米,节电350万千瓦时,回收化工余热折合原煤3.3万吨,折合效益达2800万元;山东海化股份公司投资5.2亿元新上综合利用废弃物改造纯碱生产装置项目,每年可消化氯碱树脂公司的电石泥548万方,利用石化分公司的二氧化碳废气0.88亿方,年可节约标准煤3.3万吨;潍坊联兴炭素有限公司实施了30万吨蒸汽的余热利用项目,年可节约3.87万吨标准煤。 其它园区也根据自身特点,在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过程中推行企业清洁生产,培育和引进循环经济项目。据不完全统计,在2008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创建期间共有300余家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 节能减排任务是我国未来工作的重点,区域节能减排的任务既是开展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目的,也是检验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成效的重要依据,我国已开展建设的生态工业园区均按照循环经济理念,通过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先进生态工业技术的应用以及配套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在资源能源节约利用和减少污染物排放方面取得了成效显著。 第二、逐步完善生态工业网络,提高产业发展的环境友好性。 2008年,各园区在产业链有延伸和废物代谢效率的提高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 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工业建设以区内现有的电子信息业、精密机械加工业、民生用品业3大门类1000多家企业作为生态系统的结构成员,通过构建开放的柔性生态网络加以实现。柔性生态网络的形成、丰富和完善将在开发区建设过程中通过市场机制构建产业链、减量化措施及绿色招商等重点工程因地制宜逐步形成。目前已初步构成以下四大产业链。 2008年鲁北化工园区根据建设规划,启动实施了一批循环经济生态示范项目。包括:火电厂烟气脱硫石膏、灰渣资源化示范工程、鲁北40000吨/日反渗透海水淡化工程、化工领域循环经济关键节能技术研究与示范、氧化铝赤泥废渣资源化利用等多项国债项目以及粉煤灰综合利用提取氧化铝工程、48MW风力发电项目、环氧氯丙烷、四氯化钛等项目,使园区发展循环经济工作落到了实处,并形成了磷铵、硫酸、水泥联产,海水“一水多用”,盐、碱、热电联产,生态电业,油、煤、盐“三化合一”,钛白粉清洁生产六条完整的循环经济生态产业体系。 在废物链方面,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过政策引导、技术支持和资金扶持等手段,依托优势产业和龙头企业,积极引进和培育资源再生和循环利用项目,形成资源再生产业良性发展格局。建成了绿环再生资源废物资源化等十一个生态工业链条,培育了绿环再生资源、永旭环保等多家“吃废”企业,实现企业之间废物的交换和资源化利用。宏华胜精密电子公司产生的蚀刻液、剥挂架废液和高浓度更新液,全部由超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驻厂回收制取氧化铜,回收效率达99%。烟台希尔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利用相关化学废液通过酸溶、萃取、反萃、浓缩、置换等方法提取含量为90%以上的金属粗铟,经过电解形成纯度达到99.995%以上的精铟,通过铟、锡反应制备ITO导电粉末。东诚生化是一家利用水产品加工业废物为原料的制药企业,利用酶剪切技术从鱼皮鱼鳞扇贝边等水产品下脚料中提取胶原蛋白和牛磺酸用于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的生产。通用东岳汽车、通用东岳动力总成、鸿富泰精密电子产生的各种不合格产品和废旧包装物,由绿环再生资源公司进行专业化加工再生,2008年加工处理线路板边角余料、废木材、废纸箱、废塑料等废物10万吨,实现产值2.5亿元,成为机械汽车和电子信息产业废物的“加工中转站”。 扬州经济开发区注重产业链招商和完善循环经济产业链条,从招商引资到整体规划,每一个环节都按照循环经济的科学理念进行开发建设,区内各大企业的生产装置和产品前后连接,上游企业的产品甚至废料就是下游企业的原料和能源,整体打造“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的“静脉产业链”。如引进的亚东水泥、金秋建材项目共同消化二电厂的粉煤灰、渣;引进麦拓卡夫特浆料有限公司回收单晶硅浆料夜等,对现有生态产业链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构建了5条生态产业链。 其它园区也不程度地根据自身产业特点,优化和完善生态工业链网,部分园区生态工业链网已形成可持续发展的良好态势。 第三、强化园区环境管理能力,保障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稳定运行。 完备的环境保护管理职能是生态工业园区建设顺利开展和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通过生态工业园区的建设,大部分开发区在环境管理能力的建设方面都有长足的进步。目前正在建设的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中,其中4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9个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包括3 个已通过验收获得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命名的开发区环境管理能力有很大提高,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对各类各级开发区环境管理其能力的加强的作用日益凸显。 此外,各园区还通过基础设施的完善,在生态工业园区建设中不断提高环境监测和监管能力。 上海莘庄工业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近千万元,为集中供热全面实施烟气脱硫项目和烟气在线监测项目。其中烟气在线监测项目已在07年11月26日拿到了市环保局的正式书面通知通过验收,12月1日起正式纳入上海市环保局固定源烟气连续监测系统。而烟气脱硫项目现在已完成施工,处于试用调试阶段,脱硫效率在85%以上,计划今年年底前通过市环保局的验收。工业区污水集中外排管网建设工程和企事业单位雨污水分流工程已基本完成。新建及改造污水管网近20公里,131家企业进行了厂区内部雨污水分流改造工程,目前工业区内企业污水纳管率已达100%。 第四、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实现区域污水排放最小化。 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扩展中水利用途径等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措施在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得到了广泛地实践。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采用BOT投资模式,在西区规划建设2座10万吨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到一级B。其中首期2万吨的大季家污水处理厂已于6月份投入正式运行,古现污水处理厂也于10月份通水调试。同时投资1900万元,建设配套再生水系统工程,在新区预埋中水管网46公里,服务面积达117平方公里。要求该区域内新建企业建设中水回用对接端口,鼓励企业通过中水回用、企业梯级利用等手段,减少废水排放。在建筑工程项目中,明确规定规模居住小区必须建设中水设施。目前,共计40多个中水工程项目开工建设,20家中水工程已建成,其中蔚蓝海岸小区、新时代大酒店等8家单位中水设施已投入运行,年减少COD排放200吨。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在水资源循环系统建设方面成绩显著,产水能力为1万吨/日的海水淡化一期工程已建成并投入试运行;为区内企业提供去离子水的新水源一厂改扩建项目已完成并稳定运行,目前再生水生产能力已达到4万吨/日,位居全国综合类工业园区领先水平。此外,包括中水回用设计在内的西区污水处理厂(一期)通过项目验收并正常运行,化学工业区污水处理厂(一期)已经投入试运行。 绍兴袍江工业区纺织印染行业的水资源消耗占全区水资源消耗总量的80%左右,废水排放占整个园区废水排放总量90%以上,是园区水资源消耗和废水排放大户。为减少资源能源消耗,园区印染行业大力推行企业内水循环利用。企业积极开展中水回用工作,促进减排。明业印染、立盛印染和鑫和平印染分别形成了日回用污水10000吨/日、 6000吨/日和 3000吨/日的能力。 无锡新区加快推进污水厂提标扩容工程,完成了梅村、新城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容建设,水处理能力已达到14万吨/日。新城污水处理厂(9万吨/日)、梅村污水处理厂(3万吨/日)、硕放污水处理厂(2万吨/日)除磷脱氮升级提标改造工程于相继完工,正式进水调试,改造后的出水全部由一级B标准提升为一级A标准。2008年,无锡新区大力推广再生水回用工程,委托无锡市市政设计院编制的《新区再生水回用规划》已顺利通过专家组评审和论证,作为区内再生水回用示范工程的德宝水务公司再生水示范工程一期建成投运,二期将在年底竣工投产。 第五、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影响。 通过宣传、试点建设等形式,拓展政府、企业和公众之间信息交流渠道,提高公众对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认知和参与。 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以碧云国际社区为试点,建立“全分类全分流”的生活垃圾收集模式,强化居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和回收利用的责任感和意识。对家庭厨余垃圾、大件木质垃圾、大件电子垃圾建立独立的收集系统。废旧电池、废灯管等危险废物专门收集;对家庭厨余垃圾进行就地资源化示范,开展建筑节能改造,采用高效节能照明设备;探索适合社区的中水回用方式,深化社区景观、居民的中水回用、分质使用,开展多方位的节水实践;开展形势多样,内容丰富的绿色社区主题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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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指导意见的加快推进城镇建设
(十五)推进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和专业园区建设。突出城市新区的经济、人居、生态复合功能,推动城市新区布局组团化、功能现代化、产业高端化。加快推进郑州、洛阳、开封、焦作、平原、许昌新区建设,支持其他符合条件的省辖市规划建设城市新区,培育特色主导产业,带动人口集聚,2015年年底前所有城市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集群发展要出形象、成规模。强化产业集聚区和专业园区的经济功能,以产业集聚促进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统筹县城老城区与产业集聚区功能布局,推动城区道路、供排水和污水管网、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向产业集聚区延伸,产业集聚区重点发展二、三产业,依托老城区进行房地产开发和医院、学校、体育场等公共项目建设,实现产业发展与城市发展相互依托、相互促进。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心镇规划建设专业园区,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带动周边农村人口向镇区集中。
(十六)加快老城区改造。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推动、因地制宜的原则,以现有建成区内城中村、旧住宅小区、棚户区和旧商业中心(街区)改造为重点,全面推进老城区改造。对设施不配套、功能不健全、环境差,但尚可使用的旧住宅小区进行改善。对不具有改善和保护、利用价值的旧住宅小区、城市棚户区进行改建,争取2012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省辖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2015年年底前大中城市现有建成区内城中村要全部完成改造。妥善解决拆迁安置、就业社保、集体资产处置、身份转变等问题,加快中心城区现有旧商业中心区、商业街区改造,整合、优化、提升商业业态,加快形成以服务业为主的综合性功能区。
(十七)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高水平、高标准编制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合理配置主次干道和支路网密度,优化城市路网结构。郑州、洛阳等特大城市要按照大都市区标准编制路网规划。加快郑州地铁、洛阳轻轨建设步伐,2013年实现郑州地铁1号线通车。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各省辖市、县(市)要在政策、资金投入、建设用地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加强城镇供水设施建设与改造,2014年全部建成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受水区43个城市供水配套工程。加快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配套电网建设和老城区电网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城市实施电网入地工程。全面实施“气化河南”工程,加快城市燃气管网建设,提高县城以上城市燃气普及率。支持省辖市及经济较发达的县级中心城市建设大型热电联产机组,鼓励热负荷稳定的产业集聚区建设背压式供热机组,同步规划建设供热管网。加强地下管网建设与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要配套建设市政消防栓和地下公共管沟。加快城市积水点改造,加强城市防洪、消防、抗震等公共安全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建设。
加大城镇教育投入,优先支持依据城镇规划布局调整的中小学建设,城市新区开发、老城区改造或城市零星开发要按标准和规范配套新建或改建、扩建中小学校,并与居民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确保新增居民和进城农民子女能够接受免费九年义务教育。完善医疗、文化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加快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达标建设,基本实现公共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
(十八)加强住房保障能力建设。积极引导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持适度投资增速,优化商品房供给结构,鼓励开发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加快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建立满足不同收入家庭、多层次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多渠道筹措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逐步拓宽保障范围,通过廉租住房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通过公共租赁住房解决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农村转移人口和进城务工人员等住房问题。引导社会资本在产业集聚区投资建设职工公寓、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
(十九)改善城镇生态环境。加快中心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厂新建、扩容,进一步完善污水收集网络,推进未达标的污水处理厂脱氮除磷升级改造。全面推进省辖市建设中水回用工程,2015年中水回用率达到40%。加快推进污泥处置和综合利用设施建设,到2015年县级以上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置。加强城镇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进一步完善“村组保洁、乡镇收集、县级运输、集中处理”机制。全面推进城市河道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建设,2015年全面完成大中城市建成区内主要河道的综合整治任务。结合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建设人工湿地。推进城市周边工矿废弃地和煤矿塌陷区综合整治,根据各地实际依势造湖、造林绿化或改建成为公园或生态园,建设新的城市景观。加强沿黄各省辖市、县(市)黄河湿地以及其他城镇湿地保护治理,加快城市绿地、风景林地和高速铁路、黄河、南水北调沿线城镇生态林带建设,合理布局近郊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风景林、商品林。到2015年年底,75%以上城市(含县城)达到省级园林城市标准,25%以上达到国家级园林城市标准。
(二十)推动节约型城市建设。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盘活闲置土地和低效使用土地,充分挖掘存量土地潜力。结合人防工程建设,推进地下交通、停车场、商业设施等多种形式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全面落实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全面使用新型墙材,巩固城市“禁实”(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成果,并加快向乡镇推进。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扩大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范围。加快关停城市市区的自备水源,严格限制在城市自来水可供区域内开采地下水。加强高耗水重点企业的节水技术改造,推动公共建筑、居民小区推广应用节水设施、器具,对高耗水行业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和阶梯式水价。积极推进郑州、洛阳、濮阳、济源等节水型城市建设,建设郑州市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受水区节水型社会示范区。加强鹤壁等国家级及安阳、三门峡、巩义等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城市建设,争取再创建一批循环经济试点城市。
(二十一)加快综合交通网络体系建设。建设以郑州为中心的快速客运网和“四纵五横”(“四纵”为京广、焦柳、京九、运城———三门峡———襄樊四条线路,“五横”为陇海、侯月新荷、西安—合肥、洛阳—漯河—阜阳、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五条线路)综合运输大通道。开展郑州东站、郑州航空港、郑州火车站三大客运枢纽和郑州新区内陆“无水港”建设,推动洛阳、南阳、商丘、信阳等地区性综合交通枢纽与郑州枢纽协调发展。强力推进城际铁路、客运专线、大能力运输通道建设。推进郑州新郑国际机场第二航站楼、南阳机场二期扩建工程和商丘、明港军民合用机场建设,进一步完善洛阳机场功能,适时改造鲁山机场,大力发展通用航空、航空货运和其他航空产业,完善全省航空交通体系。全面推进沙颍河漯河至周口段、涡河、沱浍河航运开发。打通跨省高速公路,加快国省干线公路改造和城际快速通道建设,提升互联互通能力。
(二十二)提升城市建设品位。开展城市设计,美化城市重点地区地段,丰富城市文化内涵,提升城市品质。加强城市文化载体建设,完善社区文化设施,增强公共建筑的文化性、地域性和时代性。加强郑州、开封、洛阳、安阳、濮阳、南阳、商丘、鹤壁市等历史文化名城和各类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充分挖掘城市文化内涵,传承城市文脉,精心保护既有城区及城市拓展区的历史文物,历史遗存,古建筑及近现代优秀建筑,有特色的历史街区,工业、手工业遗产和地名、民俗,建设融入地方文化并具有时代特色的城市街道、公园、雕塑和建筑,培育具有时代特征和现代感的都市新文化。确保每年打造一批彰显特色、独具魅力的城市亮点,提升城市文化品位。
(二十三)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加快推进城市网格化管理,整合城市各级、各类公共服务和应急指挥资源,尽快建成一流的数字化管理和应急指挥平台;提高供水、排水等各类市政设施、道路交通、公交车辆、社区安全的智能化管理水平,实现城市管理向规范化、精细化、应急化转变,提高城市管理效能。加大交通秩序、占道经营、乱倒垃圾、乱搭乱建和环境卫生等集中专项整治力度,加强城镇容貌环境综合整治,根治脏、乱、差、堵等问题,三年内实现城镇容貌环境明显改观。加大危旧建筑拆改力度,到2012年年底,全面拆除建成区内沿主次干道的违章建筑,完成建成区内城市景观路和主干道两侧的二、三类工业、仓储区改造。加强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铁路沿线等卫生保洁和环境整治,清除卫生死角。大力整治贴近群众生活的支路背街小巷,2012年基本完成建成区内的整治任务。强化各级政府和部门在城市管理中的职能定位和责任分工,逐步建立健全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积极推动城市管理法治化,严格依法办事,切实做到文明执法、公正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