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红线图是什么
红线图是规划局确定的项目建筑总平面图,或城市规范管理部门正式确定的项目建筑的总用地面积的示意图,其中红线是用来表示建筑物的边界外沿界限,即实际可使用土地的边界图。[1]
建筑红线一般为建筑物的占地界限,用实红线表示,二层以上有阳台用虚红线表示,表示底层不占用地。也称“建筑控制线”,指城市规划管理中,控制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任何临街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得超过建筑红线。
投资方在取得某块地皮的开发权时,有关领导部门会给出建筑红线,意思就是投资方所造的建筑不得超过该范围.一些民用建筑,如小区就会沿建筑红线建造围墙,墙内可按设计师的设计来规划,如建造广场,则沿建筑红线设台阶或绿化等. 但是如果建造独立的建筑物一般不会压着建筑红线来建造.这是为了保证建筑物之间有充分的间距以便行走,采光,安全通道等基本设施.
2各类红线图的不同要求用地红线图
这是最重要的,也是出错后很难纠正的红线图。它是一个法律文件,出错就要承担责任。因此,不是用于挂牌或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律不要写“用地红线图”。绘制用地红线图要考虑以下几点:
①与周边道路红线图的关系。不能压占规划道路红线。
②与周边地块的关系。一般情况下,通过现场勘查,对用地红线图周边地形图上的现状建筑物的关系能够处理好,也应该处理好。但对已规划建设的要一定在图上和实地都要搞清楚,要进行无缝对接。即使已经建设的,也有可能没有按红线图建设(特别是公建、淮宝三村边的事例)。
③特殊地物要标注清楚。如果有需要保留和一定时期要的东西,如高压走廊、水系、道路、地下管道、文物等要标准清楚并加以说明。
④宁小不大。因为是法律文件,一定保证准确,特殊情况下宁愿多让点,少划一点,但也要有原则,不能过分,帽大一尺。
征地红线图
①要搞清用地分类。因指标有限,能少则少。道路红线,河流蓝线,不能使用的高压黑线,和非建设用地的绿化绿线可以不划入。
②要搞清用地性质。尽量与国土部门沟通,已征用的土地,周边的存量土地、庄台等,能不征用的尽量不要划入。
③退让道路红线较多的地块。也可以打一点擦边球。如东九道至少退让红线30M,该退让部分就可以少划点(注意容积率的调整)。
④如果经过国土部门沟通同意,也可以只划建筑物占地部分。这只能是特殊的、建筑物密度较大的用地。
用地补偿红线图
①要考虑道路、水系对地块的切割,不能耕种的地块要考虑。
②用地以外的道路占地、水系占地、绿化占地等。
③用地周边的边角地要划入。
④宁大不小。为便于做工作,可以适当大一点,但也适度。
⑤不能影响过去的惯例。对过去已有的惯例不能突破。如东九道两侧绿化,部分已做好的道路,作为区域性使用排灌水系等。
⑥不能重复补。用地范围内已补的用地和国有用地要扣除已补用地要分清是临时补还是永久补的。
拆迁红线图
只将涉及的建筑物、构筑物划入红线即可。不能有红线穿过某一个建筑物或构筑物。如果使用需要仔细的话,最好将某户的宅基地全部纳入。
选址红线图
(对于研究项目的用地)
①多几个选址方案。
②周边范围要大一点,标注用地性质。
③要查找对选址项目不利的因素。对选址项目有影响的项目都要标清地点和距离。如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变电所、自来水厂、取水口、高压线、航道、危险品仓库、其他需要考虑的项目等(安全距离、卫生距离)。
④其他需标注的项目。如道路网。需要保留的建筑、项目对周边建筑的影响等(日照、采光、通风、消防、安全、交通等)。
管线红线图
①沿路、沿河、沿绿化带等布置;
②不能影响周边土地的使用;
③不能影响周边建筑的安全(供电距离);
④要考虑长远规划(如道路交叉口);
⑤要考虑美观适用(尽量地下、尽量不要斜跨路、少转弯多直线等);
㈡ 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淮安区楚东村具体从哪里位置到哪里位置啊
淮安区用地范围包括:
①京杭运河至清安河地涵(淮安枢纽)段为入海水道北堤的北堤脚外约25m;
②入海水道南堤北堤脚至入海水道北堤的北堤脚范围;
③弃土区和新建调度河占地范围:
淮城镇从淮扬公路桥开始向东长约470m,宽约250m(现状调度河北堤脚至征地红线),然后斜切至调度河北堤,避让居民点;
从淮扬公路桥以东920m处开始,向东长约900m,宽约370m;
从淮安区污水处理厂以东约770m处开始,向东长1.3km,宽260m;
从新涧河开始向东长约2.65km,宽140m;
从京沪高速以东940m处开始向东约4.2km宽约210m;
从新长铁路桥以东约1.3km十四中沟开始,向东长约5.5km,宽140m;
从皮肤病防治院以西约2km处开始向东至南支河长约6.1km,宽110m;
从南支河开始向东至渔滨河长约3.3km,宽70m;
从渔滨河开始向东至淮阜大桥长约5.8km,宽170m(其中120m为临时弃土区占地,50m为调度河永久占地);
从淮阜大桥开始向东长约2.6km,宽250(其中200m为临时弃土区占地,50m为调度河永久占地);
然后向东至阜宁界长约650m,宽300(其中200m为临时弃土区占地,50m永久弃土区占地,50m为调度河永久占地)。
涉及淮城镇运东村一组、路东村六组;
城东乡南窑村二组、十一组,
楚东村一组、二组、三组、四组、五组、六组、七组、八组、十一组、十二组、新王组,赵徐村一组、二组、三组、四组、五组、七组、八组、花庄一组、花庄二组、花庄三组、花庄四组、花庄五组、花庄六组、花庄七组,刘炮村五组、七组、八组、九组、十组、十一组、十二组、十三组、十四组;
季桥镇潘柳村一组、二组、三组、
㈢ 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条什么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为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区内的市政设施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系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河道设施。??
第四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受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各区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公安、水利、工商行政、环保、绿化、市容环卫管理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能,协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
第五条 市政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按批准的项目实施。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与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交接。 ?
第六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市政设施经常观测,定期检查,及时养护、维修,并建立健全完整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损害市政设施的行为有权举报。 ?对保护市政设施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奖励。 ?
第二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
第八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隔离带、公用停车场及其附属设施。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范围以已实施的规划道路红线为准;规划道路红线尚未实施的,以城市沿道路两侧合法建筑物外缘之间的车行道、人行道为准。 ?在旧城改造中,按有关规定已完成拆迁的城市道路用地统一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待道路施工时,无偿提供建设单位使用。 ?
第九条 城市道路应保持平整完好。 ?城市道路上各种地下管线盖板的设置应与路面标高一致,发生沉降、缺损,产权单位或专业管理部门应及时修复。 ?城市道路各种地下管线如发生爆裂、损坏、渗漏等情况时,产权单位或专业管理部门应及时修复。 ?
第十条 城市道路与铁路平交道口的衔接应当平顺。最外股铁轨以外二米以内路面由铁路部门负责养护管理。 ?
第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占用、挖掘道路; ??(二)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冲洗机动车辆,车辆装载物沾污路面; ??(四)擅自在人行道、非机动车专用道上行驶、停放机动车; ??(五)在禁止试车的路段上试车; ??(六)在路面焚烧垃圾及其他物品; ??(七)未经批准设置广告、灯箱等设施; ??(八)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恶臭、粉尘飞扬的物品; ??(九)擅自辟建市场或固定设摊营业; ??(十)直接在车行道、人行道上搅拌水泥沙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合物; ??(十一)擅自修筑道路出入口; ??(十二)未经批准通行履带车和其他对道路有直接损害的车辆; ??(十三)其他损害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 ?第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在人行道上临时停放机动车或在非机动车道临时行驶、停放机动车的,应持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十三条 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的个人,应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按规定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审批;批准后,由批准部门联合签发临时占用许可证、挖掘道路许可证。 ?
第十四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批准的时间、范围和有关要求占用、挖掘,不准擅自变更; ??(二)应在占用、挖掘现场醒目处悬挂许可证,设置交通安全护栏和标志; ??(三)需要对部分车辆限制行驶或临时交通管制的,应报请公安机关事先登报通告; ??(四)挖掘道路时应精心组织、文明施工,在主要道路上进行横穿道路施工的,应在夜间进行,白天应恢复交通; ??(五)挖掘道路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和边沟,挖掘水泥混凝土路面,应按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 ??(六)挖掘道路遇到测量标志、地下管线、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时,应立即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损坏; ??(七)挖掘道路有关工程完成后,应及时按有关技术要求回填夯实; ??(八)占用、挖掘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并及时报告批准单位验收; ??(九)因特殊情况批准部门需提前中止占用道路时,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腾退。 ?
第十五条 电力、电讯、给排水、煤气等地下管线突然发生故障,急需挖掘道路抢修的,可先行施工,但必须及时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情况,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办者,按违法挖掘道路处理。 ?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必须按道路管理分工范围经市或区人民政府批准。 ? ?
第三章 城市桥涵设施管理 ?
第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桥涵设施包括桥梁(含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过街地道、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上述构筑物的主体及其附属设施和桥梁、涵洞的净空为城市桥涵设施管理范围。 ?
第十八条 城市桥涵应当保持牢固、整洁、完好,确保安全。 ?附设于桥梁的各种管线,应由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维修,保证桥梁的结构稳定和安全使用。 ?
第十九条 与桥涵相联接的通道,建成后应交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
第二十条 在城市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坑取土、倾倒废土垃圾等废弃物; ??(二)未经批准依附桥涵设置管线; ??(三)擅自堆放物品、施工作业、停放车辆和停泊船只; ??(四)未经批准设置广告、灯箱等设施; ??(五)设摊经营、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六)未经批准通行履带车和其他对桥涵有直接损害的车辆; ??(七)故意撞击损坏桥梁; ??(八)其他损害桥涵设施的行为。 ?
第二十一条 车辆、船只通过桥涵,必须严格遵守限载、限高、限宽、限速的规定。 ?
第二十二条 车辆、船只通过桥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船所有者或经营者必须持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批准部门指定的时间、方式通过: ??(一)车辆总重量超过桥涵限载规定; ??(二)车、船装载不可分割的大型物件超过桥涵限高、限宽规定。 ?
第二十三条 需要依附桥涵设置管线设施的,必须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第二十四条 需要临时占用桥孔堆放物品、施工作业、停放车辆和停泊船只的,必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包括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排水沟、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外壁两侧各二点五米至五米,路边排水沟及其护坡两侧各一至三米,为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 ?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的管理范围以征地红线为准。 ?
第二十六条 城市排水设施应保持完好、畅通,机电设备运转安全正常。 ?城市排水设施堵塞或损坏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发现或接到报告后,及时疏通或抢修。 ?污水处理厂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污水处理和达标排放。 ?
第二十七条 城市排水应实行排水许可证制度,按照城市建设规划,实行雨水、污水分流。 ?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排水管、沟上凿洞接管排水; ??(二)将垃圾、粪便、废土等污水废物倒入、扫入雨水口、检查井内; ??(三)损坏、移动井盖、井座; ??(四)搭建建筑物和堆放物品; ??(五)将泥沙、水泥浆和含有易燃易爆及强腐蚀等物质的液体排入雨水、污水管、沟内; ??(六)阻塞排水管、沟及出水口; ??(七)其他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
第二十九条 凡需使用城市雨水管道排放雨水或使用城市污水管道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图纸资料,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属建成项目的可按照批准的图纸施工;属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需按有关规定办理开工手续。竣工后,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发放排水许可证。 ?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污水管道排放的污水,应达到国家制定的水质排放标准。 ?
第三十一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的职责对各接管排污单位和个人实施水质监测,并将有关情况向环保部门通报。 ?被监测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逃避监测。 ?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或影响排水设施使用时,必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临时措施,保证排水畅通。工程竣工后应立即恢复原排水设施的使用。 ? ?第五章 城市河道设施管理 ?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河道设施系指城市内由市政部门管理的河道、堤坎、排涝泵站、引水渠、溢洪道及其附属设施。城市河道设施的管理范围,以河道设施规划用地为准;规划尚未实施的,以现有河道设施用地为准。 ?
第三十四条 城市河道设施应当保持完好、畅通、整洁、有效。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科学实施河道配水方案,协同环保部门进行河道水质监测并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河道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占用、挖掘河道设施; ??(二)倾倒垃圾、废料等废弃物; ??(三)擅自从河道取生产经营用水; ??(四)擅自向河道排放污水或设置和扩大雨水污水排放口; ??(五)倾倒有害有毒物品; ??(六)损毁水工程设施和防讯设施以及水文监测设施; ??(七)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八)其他损害河道设施的行为。 ?
第三十六条 临时占用、挖掘河道设施的,需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领取许可证。临时占用、施工完毕后,应按期恢复河道原状。 ?
第三十七条 需向河道内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不论直接或间接排入河道,应经环保部门批准并领取许可证。排放的污水应达到国家制定的水质排放标准。设置和扩大污水排放口,在向环保部门申报前,应征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第三十八条 对其他部门在城市河道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构筑物及其设施,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的应通知有关部门限期整改。 ?
第三十九条 对于壅水严重的原有桥涵、过河管道,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进行改建、扩建;未改建、扩建的,有关部门在汛前应采取紧急措施,确保安全度汛。 ?对于城市河道内的各种阻水设施,各有关单位在汛期前应采取迁移和拆除等紧急措施。 ?
第四十条 在汛期,城市河道闸坝启闭应按市防汛预案规定实施,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调度管理。 ?
第四十一条 城市河道应定期清淤,河道整治需临时占用的土地,如超出岸线以外,有关部门应予协助解决。 ??第六章 市政设施经费管理 ?
第四十二条 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经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
第四十三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占道费、挖掘修复费。 ?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的市政设施费用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收取的费用,应全部用于市政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不得挪作他用。 ?市政设施管理中确需收取的其他费用,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
第四十五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减免占道费: ??(一)市政建设和养护项目; ??(二)非营业性的社会服务活动; ??(三)维修非营业房屋在施工期间占用房屋毗邻路面。 ? ?
第七章 罚则 ?
第四十六条 未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河道设施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补交占用、挖掘道路费用,并可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不按规定设置交通安全护栏和标志,挖掘道路有关工程完成后不按规定回填夯实,或占用、挖掘道路结束后不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伤害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第四十七条 擅自在排水管、沟上凿洞排水以及擅自将雨水 污水管混接排水,严重影响城市排水管道安全运行和污染河道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赔偿经济损失,限期封堵排水口。逾期不封堵的,采取强制封堵 措施。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赔偿损失,并视情节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道路上冲洗机动车辆,车辆装载物沾污路面; ??(二)在路面焚烧垃圾及其他物品; ??(三)在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挖坑取土,倾倒废土、垃圾等废弃物; ??(四)擅自占用桥涵设施堆放物品、施工作业、停放车辆和停泊船只; ??(五)将垃圾、粪便、废土等污水废物倒入、扫入雨水口、检查井内。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赔偿损失,并视情节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道路上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恶臭、粉尘飞扬的物品; ??(二)擅自在道路上固定设摊经营; ??(三)在桥梁上和过街地道内设摊经营; ??(四)损坏、移动井盖、井座; ??(五)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内搭建建筑物和堆放物品; ??(六)擅自在人行道、非机动车专用道上行驶、停放机动车; ??(七)在河道内倾倒垃圾、废料等废弃物。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赔偿损失,并视情节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直接在车行道、人行道上搅拌水泥沙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合物; ??(二)未经批准依附桥涵设置管线; ??(三)将泥沙、水泥浆排入雨水污水管、沟内; ??(四)阻塞排水管、沟及出水口。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赔偿损失,并视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危害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在道路、桥涵上通行履带车和其他对道路、桥涵有直接损害的车辆; ??(二)擅自在道路上辟建市场; ??(三)故意撞击损坏桥梁; ??(四)将含有易燃易爆及强腐蚀等物质的液体排入雨水污水管、沟内; ??(五)向河道内倾倒有害有毒物品; ??(六)损毁水工程设施和防汛设施以及水文监测设施。 ?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经劝阻不停止、不改正违法行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暂扣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车辆、工具和物品,直至当事人改正为止。 ?
第五十三条 在汛期,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河道设施管理范围内的阻水设施,可强制清除。 ?
第五十四条 阻挠市政设施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五条 对破坏、盗窃市政设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六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市政设施管理、养护、维护因失职造成他人伤害或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七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市政设施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向有关机关举报,有关机关应及时调查处理。 ?市政设施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八章 附 则 ?
第五十八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第五十九条 杭州市市属县(市)城镇市政设施管理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9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㈣ 什么是红线图
红线图是规划局确定的项目建筑总平面图,或城市规范管理部门正式确定的项目建筑的总用地面积的示意图,其中红线是用来表示建筑物的边界外沿界限,即实际可使用土地的边界图。
建筑红线一般为建筑物的占地界限,用实红线表示,二层以上有阳台用虚红线表示,表示底层不占用地。也称“建筑控制线”,指城市规划管理中,控制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任何临街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得超过建筑红线。
(4)扬州北山污水处理厂征地红线扩展阅读
红线图的种类与要求
一、征地红线图
①要搞清用地分类。因指标有限,能少则少。道路红线,河流蓝线,不能使用的高压黑线,和非建设用地的绿化绿线可以不划入。
②要搞清用地性质。尽量与国土部门沟通,已征用的土地,周边的存量土地、庄台等,能不征用的尽量不要划入。
③退让道路红线较多的地块。也可以打一点擦边球。如东九道至少退让红线30M,该退让部分就可以少划点(注意容积率的调整)。
④如果经过国土部门沟通同意,也可以只划建筑物占地部分。这只能是特殊的、建筑物密度较大的用地。
二、拆迁红线图
只将涉及的建筑物、构筑物划入红线即可。不能有红线穿过某一个建筑物或构筑物。如果使用需要仔细的话,最好将某户的宅基地全部纳入。
三、选址红线图(对于研究项目的用地)
①多几个选址方案。
②周边范围要大一点,标注用地性质。
③要查找对选址项目不利的因素。对选址项目有影响的项目都要标清地点和距离。如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变电所、自来水厂、取水口、高压线、航道、危险品仓库、其他需要考虑的项目等(安全距离、卫生距离)。
④其他需标注的项目。如道路网。需要保留的建筑、项目对周边建筑的影响等(日照、采光、通风、消防、安全、交通等)。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红线图
㈤ 市政设施管理包括什么
在我国,市政设施包括在城市区、镇(乡)规划建设范围内设置、基于政府责任和义务为居民提供有偿或无偿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比如常见的城市道路,桥梁,地铁,比如与生活紧密相关的各种管线:雨水,污水,上水,中水,电力(红线以外部分),电信,热力,燃气等,还有广场,城市绿化等的建设,都属于市政工程范畴。
在城市公共设施的业务管理上,除消防、人民防空和交通标志等属于公安系统外,其他均由城市建设部门负责。按照税收政策规定,用于城市公共设施的自筹建设投资免征建筑税。
城市道路及其设施:
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停车场、广场、管线走廊和安全通道、路肩、护栏、街路标牌、道路建设及道路绿化控制的用地及道路的其它附属设施。
城市公共娱乐设施:
公园、公共锻炼、运动场所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桥涵及其设施:
城市桥梁、隧道、涵洞、立交桥、过街人行桥、地下通道及其它附属设施。
㈥ 扬州污水处理厂,大专生一般工资多少,有前途吗 这个单位好进不 扬州污水处理厂到底属于什么样的单位
是啊,污水厂可能根据地域不同,工资略有不同,而且不知道你说的这两个厂是不是事业单位,还是企业,不过污水厂学不到什么东西,刚毕业最好不要去,去呆个五六年人就没什么奔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