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办理禽类屠宰加工厂需要的行政审批手续
根据《家畜定点屠宰管理规定》第九条,设立屠宰厂(场)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交通便利,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周围环境无有害污染源,远离居民区,公共场所和水源保护 区域
2)屠宰加工区和生活区分开设置,屠宰过程符合卫生要求,不允许交叉污染;
3)设有屠宰牲畜,隔离病畜的设施,屠宰室,内脏整理室,紧急屠宰室,无害化处理死者动物和污水处理设施。
4)地裙和墙裙采用无毒材料制成,不透水,易于清洗消毒;
5)配备麻,电,屠宰,吊,照明设备,特种集装箱和车辆;
6)配备检验设备,检验工具,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
7)配备了经过省级商品流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持有“屠宰检验合格证”的适合屠宰规模的检验人员,以及训练有素的合格屠宰合格人员。
根据《家畜定点屠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屠宰厂(场)屠宰加工家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凭农牧部门出具的产地检疫证明收购、屠宰;
(二)符合屠宰加工工艺流程要求和卫生管理规定;
(三)按《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的规定进行同步检验;
(四)屠宰后的畜产品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
(五)对检出的病、死家畜,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家畜宰前宰后都不得注水、灌水、掺杂使假;
(七)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场)。
屠宰供应少数民族畜产品的屠宰厂(场),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要尊重其民族风俗习惯。
另外,鸡、鸭、狗、兔、羊等动物宰杀场所必须符合农业部第15号令《动物条件审核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屠宰场(厂、点)动物防疫条件和卫生防疫部门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