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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4-12-26 11:15:57

A. 岳阳市城镇污水处理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 罚 则

岳阳市城镇污水处理监督管理办法的第四章详细规定了针对不同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旨在保障污水处理的合规性与环境安全。


首先,对于排放水质不符合许可要求的排水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采取严厉措施。若排水户在限期内未能改正,其城市排水(水质)许可证将被撤销,禁止污水排放至城镇污水收集系统,并同时通报环保部门。


其次,对未经许可排放污水、超期排放、违反许可内容排放以及向排水设施排放危险物质的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给予警告,要求改正,并可处以1万至3万元的罚款。


此外,城镇污水处理单位运行责任被明确。对于谎报数据、擅自停运或不正常运营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运营单位将受到相应处理,甚至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同样,进水严重超标或未按时缴费导致污水处理设施无法正常运行的行为,相关排污单位或部门和个人将被追究责任。


最后,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无论是政府工作人员还是行政部门,都将依法依纪处理,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也将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1)污水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的处罚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和《湖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湘建城﹝2008﹞16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岳阳市城镇污水处理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3月11日由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岳政办发〔2012〕8号印发。《办法》分总则、排水许可、运行监管、罚则、附则5章33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B. 如何认定企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

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不达标应该得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2、限期治理适用范围: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适用范围】 排污单位的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限期治理:(一)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本办法以下简称“超标”);(二)排放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本办法以下简称“超总量”)。 第三条【不适用情形】 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不适用限期治理:(一)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处罚。(二)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其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处罚。(三)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四)违法采用国家强制淘汰的造成严重水污染的设备或者工艺,情节严重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处罚。

C. 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怎样处罚

1. 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的处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若情节严重,可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 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 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
- 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直接排放污染物。
- 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
- 在生产经营或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
- 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 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或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 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3. 环保设施的种类
- 专用设备,如污水泵、污泥泵、空气压缩机等。
- 电器设备,如电动机、照明设备、避雷设备等。
- 通用设备,如电动葫芦、离心机、手推割草机等。
- 仪器仪表设备,如天平、电磁流量计、液位计等。
4.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违反相关法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统筹建设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D. 处罚污水处理厂不正常运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中的条款,具体如何适用,请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进行确定。

E. 污水处理厂产生的臭气处理设施未运行适合环保法那一条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三)项的规定。
环保部门应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正常使用,并应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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