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是如何排放的
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排放分为以下三级:
一级处理(机械处理):包括格栅、沉砂池、初沉池等构筑物,以去除粗大颗粒和悬浮物为目的,通过物理法实现固液分离,将污染物从污水中分离。一级处理是所有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必备工程,城市污水一级处理BOD5和SS的典型去除率分别为25%和50%。
二级处理(生化处理):以去除不可沉悬浮物和溶解性可生物降解有机物为主要目的,其工艺构成多种多样,可分成生物膜法和活性污泥法等多种处理方法。
三级处理(深度处理):对水的深度处理,是继二级处理以后的废水处理过程,是污水最高处理措施。
经过以上三级处理后,达到排放标准后才能进行排放。排放方式包括向地表水体排放、工农业利用和地下水回灌等。其中,向地表水体排放是最常见的,一般包括排放到海洋、湖泊、小河甚至沙漠等。工农业利用水质达到一定标准后,可用于如绿地灌溉、冲洗厕所、洗车、工艺用水、冷却用水、锅炉补充水等。地下水回灌则是在部分地区因对水资源过度使用导致地下水枯竭时采取的措施,但涉及到地下水一定要慎重,因为地下水的修复要比地表水的修复难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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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污水处理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才能排放
城市中的工业单位和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需要遵循不同的标准。工业单位排放污水需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要求,但造纸、船舶、海洋石油等十多个特定行业需遵循其他标准。污水排放至GB3838Ⅲ类水域(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时,需达到一级标准;排放至Ⅵ、Ⅴ类水域时,则需达到二级标准。若排放至已设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应达到三级标准。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标准则依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分为A标准和B标准。若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至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需达到A标准;排放至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时,则需达到B标准。二级标准适用于排放至GB3838Ⅵ、Ⅴ类水域的情况,而三级标准则适用于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污水处理厂,这些地方可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需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分期达到二级标准。
这些标准的设定旨在保护水体环境,确保水质符合人类生活、工业用水及生态需求。不同级别的标准适用于不同类型的水域和排放情况,以实现更有效的水质管理。
对于排放至不同水质功能区的污水,需严格遵守相应的排放标准,确保排放水体的清洁度,保护水环境生态系统的健康。
此外,对于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虽然可以采用较为宽松的一级强化处理工艺,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分期达到二级标准,以确保污水处理技术的逐步升级,满足未来更高的环保要求。
总体而言,城市中工业单位和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排放标准旨在保护水环境,保障公共健康和生态平衡,确保排放的污水达到相应的水质标准。
⑶ 城市的生活污水、粪便、企业污水都是怎样排放和处理的
一般粪便直接冲洗到下水道中,汇集一城市污水管网,排到生活污水厂一起处理,而企业版污水如果是生权产污水会作工业废水处理,如果是企业的生活污水还是作生活污水处理的。当然,也会设置专门的粪便处理,一般是在大型的,比较集中的粪物聚集地。
⑷ 企业向污水处理厂超量排放污水违法吗
1、首先看污染因子是否超标,如污染因子已超标则属于排放污水违法,那么超量排放污水更是违法。
2、如果污染因子没有超标,则看是否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如超过,超量排放污水也是违法。
3、看该企业是否及时向本地县级以上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如未登记,也属于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