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第一条为实施排污许可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名录。第二条国家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
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很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登记管理。
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登记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第三条本名录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2017)划分行业类别。第四条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实施时限内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第五条同一排污单位在同一场所从事本名录中两个以上行业生产经营的,申请一张排污许可证。第六条属于本名录第1至107类行业的排污单位,按照本名录第109至112类规定的锅炉、工业炉窑、表面处理、水处理等通用工序实施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只需对其涉及的通用工序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不需要对其他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第七条属于本名录第108类行业的排污单位,涉及本名录规定的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简化管理或者登记管理的,应当对其涉及的本名录第109至112类规定的锅炉、工业炉窑、表面处理、水处理等通用工序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对其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取得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
(一)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二)二氧化硫或者氮氧化物年排放量大于250吨的;
(三)烟粉尘年排放量大于500吨的;
(四)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吨,或者总氮年排放量大于 10吨,或者总磷年排放量大于0.5吨的;
(五)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合计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
(六)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00的。污染当量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计算。第八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排污单位,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其排污许可管理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确定。第九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第十条本名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同时废止。
序号 行业类别 重点管理 简化管理 登记管理一、畜牧业03 1牲畜饲养031,家禽饲养032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具体规模化标准按《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执行) /无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2其他畜牧业039 / /设有污水排放口的养殖场、养殖小区二、煤炭开采和洗选业06 3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061,褐煤开采洗选062,其他煤炭洗选069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其他三、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07 4石油开采071,天然气开采072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其他四、黑色金属矿采选业08 5铁矿采选081,锰矿、铬矿采选082,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089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其他五、有色金属矿采选业09 6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091,贵金属矿采选092,稀有稀土金属矿采选093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其他六、非金属矿采选业10 7土砂石开采101,化学矿开采102,采盐103,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109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其他七、其他采矿业12 8其他采矿业120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其他八、农副食品加工业13 9谷物磨制131 / /谷物磨制131*
序号 行业类别 重点管理 简化管理 登记管理 10饲料加工132 /饲料加工132(有发酵工艺的)*饲料加工132(无发酵工艺的)* 11植物油加工133 /除单纯混合或者分装以外的*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12制糖业134日加工糖料能力1000吨及以上的原糖、成品糖或者精制糖生产其他* / 13屠宰及肉类加工135年屠宰生猪10万头及以上的,年屠宰肉牛1万头及以上的,年屠宰肉羊15万头及以上的,年屠宰禽类1000万只及以上的年屠宰生猪2万头及以上10万头以下的,年屠宰肉牛0.2万头及以上1万头以下的,年屠宰肉羊2.5万头及以上15万头以下的,年屠宰禽类100万只及以上1000万只以下的,年加工肉禽类2万吨及以上的 其他* 14水产品加工136 /年加工10万吨及以上的水产品冷冻加工1361、鱼糜制品及水产品干腌制加工1362、鱼油提取及制品制造1363、其他水产品加工1369 其他* 15蔬菜、菌类、水果和坚果加工137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其他* 16其他农副食品加工139年加工能力15万吨玉米或者1.5万吨薯类及以上的淀粉生产或者年产1万吨及以上的淀粉制品生产,有发酵工艺的淀粉制品除重点管理以外的年加工能力1.5万吨及以上
❷ 什么叫资源综合利用
资源综合利用主要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物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
一、企业在开采和冶炼过程中,利用废弃资源回收的各 种产品
1、煤矿回收的高岭岩(土)、铝钒土、耐火粘土、膨润土、 硅藻土、油母页岩、玄武岩、辉绿岩、大理石、花岗石、磷矿 石、硫铁矿、硫精矿、瓦斯气、二氧化碳气、五氧化二钒、褐煤 蜡、腐植酸、石膏、煤精、琉泊、石墨、天然焦及其加工利用的 产品:
2、黑色金属矿山和黄金矿山回收的硫铁矿、铜、钴、硫、 莹石、磷、钒、氟精矿、稀土精矿、钛精矿;
3、有色金属矿山回收的硫精矿、硫铁矿、铁精矿、萤石 精矿及主金属以外的其他各种精矿以及利用回收的残矿、 难选氧化铝矿及低品位矿生产的精矿;
4、利用黑色和有色金属尾矿回收的铁精矿、铜精矿、铅 精矿、锌精矿、钨精矿、锐精矿、锡精矿、砷精矿、钻精矿、绿 柱石、长石粉、萤石、硫精矿、稀土精矿、锤云母;
5、原油、天然气生产过程中回收提取的轻烃、氦气、 硫磺以及利用伴生卤水提取的稀有金属;
6、非金属矿开采过程中回收的尾矿、金属、非金属、贵 重金属如金、银、锑、碘、稀土、雌黄;
7、黑色金属冶炼企业回收的铜、钴、铅、钒、钛、铌、稀土; 8、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回收的金、银、硫酸、稀有金属及主 金属以外的各种金属;
9、从高炉瓦斯泥中回收的锌、钴、铋、铅及其他黑色、有 色金属。
二、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
1、利用煤矸石、石煤、煤泥、粉煤(渣)锅炉炉渣、硼 尾矿粉及其他废渣生产的砖、加气混凝土、砌块、陶粒、墙 板、管材、水泥、混凝土、砂浆、树脂和橡胶填料、防水和防火 材料、保温和耐火材料、轻质新型建材产品、复合材料、合成 材料、装饰材料、肥料、矿(岩)棉、泡沫玻璃、人工鱼礁、净水 剂、土壤改良剂、作物栽培剂、浮球等以及从粉煤灰中提取 的漂珠、微珠、铁粉、炭粉、氧化铝和从石煤中提取的镓、钒;
2、利用煤矸石、石煤、煤泥、油母页岩、低热值燃料及煤 层气生产的电力和热力;
3、从炭素生产废料中回收的石墨粉、煤焦粉、石英砂、 炭化硅;
4、从冶炼渣包括高炉渣、转炉渣、电炉渣、平炉渣、铁合 金炉渣和氧化铝产出赤泥中回收的废钢铁、铁合金料、精矿 粉、废耐火砖、废电极、废有色金属以及用回收的资源生产 的烧结料、炼铁料、化铁料、铁合金冶炼熔剂和水泥、砖瓦。 砌块、碎石等建材产品;
5、从有色金属灰渣中提取的金属、稀土及生产的化工、 建材产品;
6、利用铜、铝、镁屑生产的有色金属粉未及其制品;
7、利用硫铁矿渣、硫铁矿煅烧渣、硫酸渣、硫石膏、磷石 膏、磷矿煅烧渣、含氰废渣、电石渣、磷肥渣、硫磺渣、碱渣、 含钡废渣、铬渣、盐泥、总溶剂渣、黄磷渣、氧化铝、脱硫石膏 及其他炉渣提取和生产的纯碱、烧碱、硫酸、磷酸、硫磺、复 合硫酸铁、铬铁、建筑材料、金属及其化合物、稀土、肥料、饲料;
8、利用制糖废渣、滤泥、废糖蜜、废丝生产的造纸原料、 纤维板、中密度纤维板、碎粒板、颗粒粕、酒精、溶剂、味精、 饲料、肥料、醋酸、酵母、维生素、赖氨酸、柠檬酸、核甘酸、木 糖、单细胞蛋白、减水剂、二氧化碳及水泥;
9、利用食品、粮油、酿酒、淀粉废渣回收和生产的饲料、 蛋白饲料、碳化硅、饲料酵母、糠醛、石膏、木糖醇、油酸、脂 肪酸、菲丁、肌醇、烷基化糖苷;
10、利用制革废渣、废革屑、猪毛、羊毛、废油、皮边等生 产的油脂、铬化物、硬脂酸、油酸、皮胶、蛋白饲料、氨基酸 类、再生革及其他工业原料等;
11、利用采矿废石、选矿尾矿、碎屑、粉未、粉尘、污泥等 回收的金属和非金属以及生产的建材产品;
12、利用污水处理产生的隔油渣、浮选渣、污泥渣生产 的甲烷气、洗涤剂产品;
13、利用炼油、合成氨、合成润滑油、有机合成及其他化 工生产过程中的废渣、废催化剂回收的贵重金属、絮凝剂及 各类载体生产的再生制品及其他加工产品。
三、废水(液)的综合利用
1、利用化纤废水、浆粕、浆粕黑液、纸浆废液、制皂废 水、制革废水、洗毛污水、印染废水、焦化废水、感光材料废 液、有机和无机废液以及晴纶生产中的废溶剂等回收和生 产的银、盐、锌、纤维、碱、羊毛脂、PVA(聚乙烯醇)、硫化 钠、亚硫酸钠、硫氰酸钠、硝酸、铁盐、铬盐、木素磺酸盐、乙 二酸、盐酸、粘合剂、酒精、香兰素、饲料酵母、肥料、甘油、乙氰;
2、利用制盐液(苦卤)及硼酸生产所排母液生产的氯化 钾、工业溴、四溴乙烷、氯化镁、无水硝、石膏、硫酸镁、硫酸 钾、菱镁等化工原料及其加工生产的制冷剂、医药用中间 体、阻燃剂、燃料、肥料;
3、利用酿酒、制糖、制药、味精、柠檬酸等有机废液生产 的固体蛋白饲料、饲料蛋白、酶制剂、蛋白粉、滤饼、肥料、沼
4、利用石油加工产生的废硫酸、废碱液、废氨水回收和 生产的硫磺、硫酸、芒硝、硫化钠、环烷酸、杂酚、氨水、液氨、 化肥;
5、利用化工废液、蒸馏或精馏斧残液生产的硫铵、氟化铵、 氯化钙、稀土,以及酸、碱、盐等无机化工产品和烃、 醇、酚、有机酸等有机化工产品;
6、利用工业酸洗废液生产的硫酸、硫酸亚铁、聚合硫酸 铁、铁红、铁黄、磁性材料、再生盐酸、三氯化铁、三氧化二 铁、铁盐、有色金属等再生酸及其产品;
7、从焦化剩余氨水、终冷水、锰铁高炉煤气洗涤水中回 收生产的黄血盐、氰化钾(钠)、酚萘及其制品;
8、利用废旧油气井和煤矿矿井水开发生产的热水、盐 水;
9、利用伴生卤水开发生产的精制盐、固盐、液碱、盐酸、 氯化石腊等盐化工产品;
10、利用调节浇铸大型铸件的两炉不同型号的钢水生 产的钢锭产品;
11、利用高纯硅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四氯化硅废液开发 的有机硅系列产品。
四、废气的综合利用
1、从炼钢转炉、铁合金电炉回收的煤气和回收放散的 焦炉煤气、高炉煤气、电石炉气和有色冶炼煤气生产的蒸 汽、电;
2、从焦炉煤气脱硫脱氰回收的硫磺、硫酸、硫铰、硫氰 化物、硫代硫酸盐;
3、制氧时分离回收的氢、氦、氧等气体;
4、从焙烧窑炉等废气中回收的二氧化碳、碳素粉尘、耐 火材料粉尘、沥青;
5、从煤制气中净化回收的焦油、焦油渣产品和硫磺及 其加工产品;
6、从烧结烟气中回收的氟化盐、硫酸盐;从铸铁机、混 铁炉废气中回收的石墨粉尘及其制品;
7、利用煤气、焙烧窑、空气分离、冶金(含有色金属冶 炼)废气,磷肥生产中含氟废气,合成氨的弛放气,精炼再生 气,氯碱生产中含氯化氢尾气以及利用硫酸、硝酸、黄磷等 生产中的尾气生产的硫、二氧化硫、硫氰化钠、亚硫酸钠、硫 代硫酸钠、硫豚、氧化碳气体、碳酸锶、冷凝物、惰性气体、氟 硅酸钠、冰晶石、氢、氧、硫铰、亚硫酸镀、硝酸钠、草酸;
8、从炼油及石油化工尾气中回收提取的火炬气、可燃 气、轻烃、硫磺;
9、燃煤烟气脱硫付产品的硫酸、磷馁、硫馁、硫酸亚铁、 石膏、建材产品等副产品及其制成品;
10、利用有色金属冶炼烟气提炼或加工的硫磺、汞、有 色金属、硫酸;
11、从石灰生产排放的烟气中回收生产的于冰、液体二 氧化碳、重质碳酸钙、轻质碳酸钙、精细石灰产品;
12、利用酿酒和发酵工业废气生产的二氧化碳、干冰、 氢气。
五、废旧物资的综合利用
1、利用废旧金属加工生产的炼钢和铸造原料、铸件、铁 砂丸、铁球、铁粉、氧化铁红、铁黄、金属配件;
2、利用铝、铜、镁屑等生产的有色金属粉未及其制品;
3、利用废溶液、废元器件提取的金属(包括稀贵金属) 和生产的产品;
4、利用废油生产的汽油、煤油、柴油、润滑油、燃料油及 化工产品;
5、利用废电缆、废电线、易拉罐、废马口铁、牙膏皮、废 感光材料、废电池、废灯泡(管)加工或提炼的有色(稀贵)金 属和生产的产品;
6、利用废棉、废毛、废丝、废麻、废化纤、破旧布、旧衣 料、旧布鞋和纺织厂、服装厂边角料生产的造纸原料、纱及 织物、非织料布、毡、粘合剂、再生聚酯切片、轴瓦;
7、利用废胶鞋、废轮胎等废橡胶为主要原料生产的胶 粉、再生胶、轮胎、汽油、柴油、润滑油、炭黑、钢丝、煤气、防 水材料;
8、利用废塑料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塑料制品、土工制品、 防水材料、装饰材料以及从废塑料中提取的柴油、汽油、煤 油、燃料油、沥青、油漆、涂料;
9、利用废纸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各类纸张、纸板、铅笔。 轴瓦;
10、利用废玻璃、废玻璃纤维为主要原料生产的玻璃制 品及复合材料;
11、利用杂骨、皮边角料、毛发、人尿等生产的骨粉、骨 油、骨胶、明胶、胶囊、磷酸钙及蛋白饲料、氨基酸、再生革。 生物化学制品;
12、旧轮胎翻新和翻胎用胎面胶。
六、其他
1、利用木竹采伐、造材截头和加工剩余物、边角余料、 次小薪材、抚育问伐材、农作物桔杆、粮食壳皮等为原料加 工生产的木材纤维板(包括中密度纤维板)、刨花板、小胶合 板、细木工板、纸浆、纸和纸板、轻体板、压舌板、竹碎料板、 木竹片、地板块、木旋制品、水解酒精、栲胶、树皮胶、松香、 松节油、生漆、糠醛、饲料、酵母、针叶饲料、木炭、活性炭、个 太竹制品(如木竹牙答、小灰条子、太竹条等)、草酸、锯未炭 棒以及长度在之米以下的板方材;
2、利用木竹皮、叶、根、锯未生产的木耳、香菇及香精、 香料、中药材;
3、利用锯未、落地棉生产的机油滤芯、酚醛或脲醛塑料;
4、利用刨花、锯未生产的菱镁制品;
5、利用废包装物生产的包装箱、木器、建材产品等
6、利用退役火药生产工业炸药;
7、利用工矿企业余热、余压,工业炉窑尾气、余热、城市垃圾、 地热、农林废弃物等生产的电力、热力;
8、利用火力发电厂循环冷却水养鱼;
9、利用盐田水域发展养殖业,生产卤虫、对虾、盐藻、螺 旋藻、鱼、贝;
10、利用低值鱼虾及鱼加工下脚料生产的饲料、鱼粉;
11、利用虾头、蟹壳、虾皮等生产的脑酱、甲壳质、甲壳 甲壳胺;
12、利用江河河沙、淤泥生产的建材产品;
13、利用垃圾生产的肥料、饲料、建材产品。
❸ 有机酸废水处理如何处理
有机酸是指一些具有酸性的有机化合物。zui常见的有机物酸是羧酸,其酸性源于羧基(-COOH)。磺酸(-SO3H)、亚磺酸(RSOOH)、硫羧酸(RCOSH)等也属于有机酸。在日化废水中含有的有机酸,一般是甲酸、乙酸、长碳链脂肪酸、柠檬酸、草酸、芳香族羧酸以及二元酸等。
有机酸废水处理要注意以下几点:
(1)蒸馏及蒸发法对于沸点较低的脂肪酸可以采用蒸发法将其回收处理。
(2)吸附和离子交换树脂法活性炭对有机酸的吸附性能良好,可以用来吸附各种脂肪酸、芳香酸、氨基酸及其取代衍生物。含醋酸和苯酚的食盐溶液,可以先用活性炭吸附回收,再用NaOH溶液淋洗,精制后的食盐溶液可以用来生产烧碱。赖氨酸、甘氨酸、谷氨酸以及丙氨酸可以用钠型或钙型的膨润土进行吸附,起吸附顺序依次为:赖氨酸>甘氨酸>谷氨酸>丙氨酸。
(3)萃取法苯可以用来萃取丙酸和丁酸,含10%的脂肪酸废水可以用等体积的二甲苯在70度下萃取六次,萃取液可用NaOH回收脂肪酸,此法可以用来处理水溶性或水不溶性的脂肪酸。
(4)膜技术用膜技术处理含羧酸的废水,主要采用的方法是反渗透和电渗析,并以前者使用较多。
(5)沉淀法含芳香酸及其盐的废水可以用三价铁盐作为沉淀剂,调整pH,然后过滤除去。
(6)氧化法大多数含羧酸类废水都可以用氧化法进行处理。个别羧酸如氯代苯氧乙酸及其衍生物还可以用还原法进行处理。
文章链接:中国环保在线http://www.hbzhan.com/company_news/detail/3070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