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烟台市入海排污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入海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减少陆源污染物对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的影响,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营造绿色可持续的海洋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烟台市行政区域内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备案、监测和对入海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入海排水口的监督管理,也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入海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海洋环境排放污(废)水的口门。
本办法所称入海排水口,是指不以排污为目的而设置,但可能向海洋环境排放污(废)水的口门,包括城镇雨洪排口、沟渠等。第四条现状海岸带低潮线为基准向陆地一侧2千米范围内,以及河流入海河口上溯至最近一个临海监测断面(无入海监测断面的河流,自入海河口下边界向上游上溯5千米)内的排污口均按入海排污口管理。第五条市、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入海排污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入海排污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逐步加大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第六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入海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工业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排淡沟等的污染防治工作;
(二)编制入海排污口设置布局规划,科学划定入海排污口设置的禁止区和限制区,开展入海排污口的排查、备案、监测等监督管理工作;
(三)建立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平台,将入海排污口监督纳入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市、县、乡三级“湾长制”、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入海排污口动态管理台账,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四)组织开展入海排污口联合执法检查,重点对辖区内入海排污口的污(废)水排放方式、排放量以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执法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开。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海洋发展和渔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入海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的权利。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按照有关规定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给予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第八条入海排污口设置包括入海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建。
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科学论证,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完成备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入海排污口设置情况通报自然资源和规划、海事、海洋发展和渔业、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第九条在海洋自然保护地、海滨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海水浴场、盐场保护区、海洋生态红线区、重要渔业水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以及国家和地方污水排放标准规定的禁止排放区域,不得新建入海排污口。已建的入海排污口,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的,应当限期进行治理。
在前款区域周边新建排污口,应当保证区域内海洋生态环境不受排污影响。第十条在有条件的地区,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将入海排污口深海设置,实行离岸排放。鼓励污水集中收集处置后排放,减少入海排污口设置数量。
工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海排污口出水管口位置应当在低潮线以下,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防渗漏、防逸散等措施。
严禁通过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或者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第十一条入海排污口实施分类管理,按照入海排污口特性和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分别实施重点管理、一般管理和简化管理。
工业排污口、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港口码头排污口、规模化工厂化海水养殖排污口和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实施重点管理。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规模以下工厂化海水养殖和池塘海水养殖排污口实施一般管理。
实施重点管理和一般管理之外的其他入海排污口以及本办法所称的入海排水口实施简化管理。
㈡ 污水处理费 是怎样收取的
我们南宁市是加到水价里面一同收取的,用1吨自来水,就收1吨污水处理费,用5吨自来水,专就收5吨污水处理费,属如此类推。
污水处理费各地收费标准不一,南宁市每立方米污水处理费是0.8元。对低收入群体实行减免,对“五保户”按0.25元收费标准执行;对低保对象减半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