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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服务区污水处理整改时如何如何防止污染

发布时间:2025-03-26 00:25:18

Ⅰ 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及回用工程

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及回用工程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中达咨询为大家解答。
1 项目背景
“十二五”期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交通运输业转变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发展建设所面临的生态环境承载压力、资源需求压力等矛盾将进一步凸显。国家环境污染治理将从当前的污染物总量控制转向总量控制与环境质量改善并重,对污染排放的控制将更为严格。交通运输行业的污染治理面临着国家的更高要求。
2 项目概况
三淅高速公路西坪至寺湾(豫鄂省界)段位于河南省南阳市境内,是中部地区崛起高速公路网“七纵、十九横”布局的第七纵侯马~十堰高速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寺湾服务区作为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具有客货车流量大、停留时间长的特点,污水处理站的建设对于服务区的生态建设和自然环境起到了决定性的保护作用,是实现水资源合理配置、科学保护、循环利用的重要手段,污水经过一套合理、经济、运转效率高的工艺流程处理,以达到回用水的标准,减少污水排放,减轻对服务区周遭环境污染。这不仅仅对于保护地方环境,减轻环境污染有着决定性的重要意义,同时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并对其他高速公路服务区具有示范意义。
3 污水处理及回用工程设计
高速公路服务区一般远离城市,产生的污水无法就近排放到市政污水处理系统,如果不经处理直接排放,会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的影响。同时,服务区还消耗大量的生活用水、洗车用水、浇灌绿化用水、消防用水等,除生活用水水质指标要求严格,只能采用市政供水或自备水源外,其他用水均可经处理达到相应标准后可进行循环利用,这样不仅可以彻底消除污染物排放对周边区域的污染,同时节约大量新鲜用水量。在服务区建设以曝气生物流化床+人工湿地+消毒为核心工艺的污水处理及回用系统,处理服务区产生的生活污水和洗车废水
根据类似工程经验,确定设计进水水质如下:
CODCr≤250 mg/L,BOD5≤150 mg/L,氨氮≤30 mg/L,SS≤120 mg/L
设计出水水质建设单位要求,应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18920-2002)中城市绿化用水标准,其主要指标如下:
BOD5≤20mg/L,氨氮≤20mg/L,总大肠菌群/(个/L) ≤3,溶解氧/(mg/L)≥1.0
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数据:本工程日处理污水水量为240m3/d,即10m3/h。
工艺简述:化粪池出水经过格栅处理去除大部分悬浮物,经沉砂池去除砂砾后,进入调节池,污水在调节池内调节水量、调匀水质,然后经提升泵提升至生物流化床,在曝气状态下,池内微生物通过好氧作用将水中大部分污染物质分解消化,将有机物降解为水和二氧化碳,使水质得到净化。流化床出水进入二沉池,在沉淀池中进行泥水分离,沉降下来的污泥一部分由污泥泵回流至生物流化床,一部分剩余污泥排入污泥池,上清液回流至调节池,浓缩后的污泥经储存后外运处理。二沉池出水进入人工湿地,进一步去除包括N、P、SS、有机物、病原体等污染物。出水可达到回用水标准,人工湿地出水进入回用水池贮存、消毒,可外排或回用。工艺流程为污水→格栅→沉砂池→调节池→生物流化床→二沉池→人工湿地→消毒→回用。
4 主要构筑物
格栅沉砂池:格栅主要是拦截污水中较大的杂物,格栅为简易人工格栅。
沉砂池是利用自然沉降作用,去除水中砂粒或其他比重较大的无机颗粒的构筑物。
调节池:用于均衡水质、水量,减少后续处理设施运行负荷。本系统设置调节池一座,池内设污水提升泵2台,穿孔曝气搅拌装置1套,可间断开启,对污水进行搅拌,防止沉淀。
生物流化床:用于降解碳源有机物,是污水生物处理的核心单元,其载体在流化床内呈流化状态,使固(生物膜)、液(废水)、气(空气)3相之间得到充分接触,颗粒之间剧烈碰撞,生物膜表面不断更新,微生物始终处于生长旺盛阶段。该技术能使床内保持高浓度的生物量,传质效率极高,从而使废水的基质降解速度快,水力停留时间短,运转负荷比一般活性污泥法高10~20倍,耐冲击负荷能力强。
本系统设生物流化床1座,池内布置生物载体和曝气装置,上部为沉淀区,下部为流化床区,底部为污泥斗;上部沉淀污泥自流进入下部流化床,多余的污泥进入底部污泥斗外排。
二沉池:对来自生物流化床的混合液进行泥水分离,二沉池下部的浓缩污泥由污泥泵抽排回流至生物流化床,剩余污泥排至污泥池;上部上清液自流进入人工湿地进行深度处理。二沉池采用竖流式沉淀池。
人工湿地:污水通过人工建造和控制来运行与沼泽地类似的地面,将污水有控制地投配到湿地上,使污水在湿地土壤缝隙和表面沿一定方向流动的过程中,利用土壤、人工介质、植物、微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三重协同作用,对污水进行处理的一种技术。其生态系统的作用机理包括吸附、滞留、过滤、沉淀、微生物分解、转化、氧化还原、植物遮蔽、残留物积累、蒸腾水分和养分吸收及各类动物的其他作用等。
本工程采用水平潜流人工湿地;规格:45×16×1.3m;结构:半地下复合机构;设备:1)布水系统:1套;2)收水系统:1套;3)湿地填料:720m3;4)水生植物:10000株。
回用水池的作用是对人工湿地的出水进行暂贮,经消毒后作为站区内绿化用水使用。本系统设回用水池1座,池内设有投加消毒剂的装置,并设有回用水泵。
污泥池:主要是用来贮存整个系统产生的剩余污泥,待达一定数量后,由泵车外运处置,池内顶设溢流口,上清液可溢流至调节池。规格:4×4×4.5m;结构:地下式钢砼。
综合房建于调节池上,房内放置有鼓风机、二氧化氯发生器、配电柜、自控柜等。
5 结语
目前服务区污水处理及回用主要采用接触氧化、MBR、生物滤池、生物流化床等技术,本项目结合现场情况,综合考虑运行成本、处理效果、管理养护、使用寿命、系统稳定性等因素,选择以曝气生物流化床+人工湿地+消毒为核心工艺的污水处理及回用技术应用于本服务区。该技术具有净化效果好、处理成本低、管理养护简单、技术成熟度高、具备景观效果等优势。
附属设施冲厕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餐厅排放的污水经隔油池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其余生活污水及洗车废水等直接排入污水管网,经以潜流人工湿地为核心工艺的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出水满足《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2002)要求储存于中水池,再经变频供水系统输送至冲厕、绿化各用水点。
节能减排效益:服务区内所有污水经收集后进行处理后回用,不产生污染物排放。处理后的污水达到中水回用标准,可用于冲厕及绿化用水,节约大量新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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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高速公路污水处理怎么处理

采用净化槽技术处理高速公路服务区分散式污水,可实用性强。
净化槽本身所版具备的安装权方便、运营稳定、智能化操作等诸多特点,适合高速公路这样分散式污水源污水处理,采用的工艺成熟、性能可靠,能够满足出水达到一级排放标准;

Ⅲ 高速服务区污水处理设备有哪些问题

高速公路服务区如按平抄时出行人数配置,节假日又不能满足需求。有的服务区在人少的时候,为了省电甚至关闭了污水处理设备。
高速公路污水处理面临的不是技术和标准问题,而是运营管理问题。据介绍,我国高速公路出行是具有典型潮汐式特点,平时人少,节假日暴增。这使得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面临两难境地。如果按节假日水平配置污水处理系统,平时就会造成浪费。如按平时出行人数配置,节假日又不能满足需求。有的服务区在人少的时候,为了省电甚至关闭了污水处理设备。
目前主流的生态污水处理技术,其原理是用生物菌种吞食污水,然后净化循环使用。在出行淡季,污水量不够很可能会导致菌种无法“饱食”而死亡,所以如何确定污水处理量成为困扰各个服务区的难题。另外,高速公路服务区的餐饮、加油等服务采取承包制分包给各个经营商,但污水处理部分在很多服务区没有专人进行处理。

Ⅳ 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如何处理丨收费站污水处理用什么样

高速服务区污水组成情况
高速公路服务区的主要组成设施包括住宿(含停车)、超市、餐饮、休闲娱乐、加油、汽车修理等功能。
服务站区污水除了常规的生活污水之外,还有加油站、饭店、汽修厂等产生的部分含油污水及冲洗污水。其主要污染因子为石油类、COD、BOD、SS等,服务区污水主要有以下特点:
(1)污染点多,处理规模小,一般情况下,单边服务区用水量不超过10m³/h;
(2)污水以公厕和清洗为主,氮、磷含量较高;
(3)餐饮废水占有较大的比重,同时停车区和广场及加油站和车辆冲洗污水中含油脂类污染物;
(4)污水不均匀,处理难度高于典型生活污水。
建成较早的高速公路附属区如收费站、服务区等对生活污水多采用旱厕和化粪池处理,没有专业的服务区污水处理设备。旱厕多用于干旱或半干旱地区公路施工营地或已建成的服务区内,化粪池多用于有一定卫生要求的水冲式厕所。
旱厕和化粪池投资低、管理方便,都是因地制宜的环保措施,但其出水及沉积物一般难以达到有关污水排放标准的要求。由于高速公路沿线设施生活污水排放量小,一般小型生活污水处理器即可满足要求,没有专业针对服务区设计的污水设备
因此我国不少高速公路开始尝试采用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器来处理服务区的生活污水。既节约了宝贵的公路用地,又满足了相关环境要求。地埋式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诸多优点,使其逐渐成为我国高速公路服务区生活污水处理的首选。
服务区污水水量特点:
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水量季节性变化很大,夏季污水量可能是冬季的5~6倍,甚至更高。由于车流量的影响,污水量不仅在不同季节有较大变化,而且一天的不同时段也会产生较大的波动。
因此服务区污水排放具有很大的波动性,但目前服务区污水处理设备一般均选择定型产品,不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设计,设计能力与实际污水量有较大偏差,经常会遇到处理能力不足或投资浪费等后果。
我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技术,其明显缺点是不能应对污水量动态变化、动力耗费大、运行管理费用较高及设备易损坏等问题。因此基建成本低、运行效果好、管理方便的污水处理设备是目前服务区最需要的。

Ⅳ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文」(2)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文」

促进再生水利用。以缺水及水污染严重地区城市为重点,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北京市2万平方米、天津市5万平方米、河北省10万平方米以上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京津冀区域达到30%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等参与)

推动海水利用。在沿海地区电力、化工、石化等行业,推行直接利用海水作为循环冷却等工业用水。在有条件的城市,加快推进淡化海水作为生活用水补充水源。(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参与)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八)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到2020年,全国用水总量控制在6700亿立方米以内。(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编制地面沉降区、海水入侵区等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开展华北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超采区内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京津冀区域实施土地整治、农业开发、扶贫等农业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以配套打井为条件。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水利部、国土资源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九)提高用水效率。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5%、30%以上。(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参与)

抓好工业节水。制定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完善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质检总局等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国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到2020年,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质检总局等参与)

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在东北、西北、黄淮海等区域,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到2020年,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全国节水灌溉工程面积达到7亿亩左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5以上。(水利部、农业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参与)

(十)科学保护水资源。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完善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水利部牵头,环境保护部参与)

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在黄河、淮河等流域进行试点,分期分批确定生态流量(水位),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水利部牵头,环境保护部参与)

四、强化科技支撑

(十一)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完善环保技术评价体系,加强国家环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科技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海洋局等参与)

(十二)攻关研发前瞻技术。整合科技资源,通过相关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加快研发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海水淡化和工业高盐废水脱盐、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和水上溢油应急处置等技术。开展有机物和重金属等水环境基准、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新型污染物风险评价、水环境损害评估、高品质再生水补充饮用水水源等研究。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科技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十三)大力发展环保产业。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形成全国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发展改革委牵头,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参与)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参与)

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十四)理顺价格税费。加快水价改革。县级及以上城市应于2015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发展改革委牵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等参与)

完善收费政策。修订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参与)

健全税收政策。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设备,必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加快推进环境保护税立法、资源税税费改革等工作。研究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财政部、税务总局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参与)

(十五)促进多元融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参与)

增加政府资金投入。中央财政加大对属于中央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支持力度,合理承担部分属于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向欠发达地区和重点地区倾斜;研究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等方式,实施“以奖代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财政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十六)建立激励机制。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参与)

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要加强协作联动,于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人民银行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参与)

实施跨界水环境补偿。探索采取横向资金补助、对口援助、产业转移等方式,建立跨界水环境补偿机制,开展补偿试点。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财政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水利部等参与)

六、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十七)完善法规标准。健全法律法规。加快水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排污许可、化学品环境管理等法律法规制修订步伐,研究制定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环境功能区划、节水及循环利用、饮用水水源保护、污染责任保险、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地下水管理、环境监测、生态流量保障、船舶和陆源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各地可结合实际,研究起草地方性水污染防治法规。(法制办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保监会、海洋局等参与)

完善标准体系。制修订地下水、地表水和海洋等环境质量标准,城镇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农田退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健全重点行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各地可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质检总局等参与)

(十八)加大执法力度。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环境保护部负责)

完善国家督查、省级巡查、地市检查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研究建立国家环境监察专员制度。(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央编办等参与)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环境保护部牵头,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参与)

(十九)提升监管水平。完善流域协作机制。健全跨部门、区域、流域、海域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发挥环境保护区域督查派出机构和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作用,探索建立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机制。流域上下游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要于2015年底前建立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环境保护部牵头,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海洋局等参与)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2017年底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海域建成统一的水环境监测网。(环境保护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海洋局等参与)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各市、县应自2016年起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环境保护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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