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伊宁市的环境问题
一、伊犁河流域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
(一)产业结构和布局不甚合理。工业项目以加工业为主,结构比较单一,结构性污染比较突出。流域产业布局与当地环境不相协调,一些工业园区建设位置距伊犁河较近,且选择的企业不合适,如伊宁市开发区正在建设的造纸厂,距伊犁河和伊宁市区均较近,选址明显不合适;一些重污染、高排放企业在环境良好区域或河流沿岸等环境敏感区建设,产生的污水直接进入河流,给流域环境造成压力甚至威胁。
(二)环境保护基础工作有待加强。到目前,伊犁州“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尚未确定,自治州“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各专项规划、工业园区规划均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流域环境保护工作尚未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三)工业项目环境违法现象普遍。在贯彻执行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方面,工业项目建设“先上车,后补票”或“上车后,不买票”和违规审批等问题表现突出,在前一段摸底排查工作中,检查的134家企业中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有36家,占新建项目总数的30%;未执行“三同时”制度和未通过环保验收的62家,占已建成投产企业总数的53.9%。
重点排污企业特别是制革、制糖、亚麻、钢铁、造纸、炼焦、食品加工、煤矿等企业,治污设施建设滞后或不正常运行,污水超标排放现象普遍存在,伊犁河流域22家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中,建成污染治理设施的16家,已验收达标排放的12家,4家企业虽然有污染治理设施,但存在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污水处理不能达标排放的问题,6家企业存在无污染治理设施超标排放的问题。上述企业每年向伊犁河排放废水289.8万吨,达标排放率仅50.8%。
许多项目环保设施建设滞后或设施不完善,大部分企业污染治理水平不高,管理不到位,存在超标排放的问题。如新疆屯河新源糖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四方集团新宁糖业有限公司 ,目前均未实现达标排放,“氧化塘” 建在河道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
企业领导环境保护认识不足,环境意识淡薄,污染治理资金投入不够,许多企业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不按环评批复要求建设污染治理设施,造成超标排放。伊犁钢铁公司及其所属金志焦化厂、科尔克煤矿等企业此类问题较为突出。
(四)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现有处理设施管理不善。流域各县市除伊宁市外均无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伊犁河或支流。伊宁市建成的 两座二级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规模总计6.5万吨/日,其中城西污水处理厂(2.5万吨/日)运行不正常,主要污染物出水浓度严重超标,对伊犁河下游河段水质产生了影响。
(五)超载过牧使天然草场生态功能退化,部分矿产粗放开发,对生态环境产生破坏,加剧了自然地质灾害和水土流失,影响河流水质。
(六)环境监督管理不到位。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存在不适当的行政干预,州县两级有关部门环境监管不力,履行职责不到位,存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致使企业环保措施落实不力甚至违法违规问题严重。环保部门人员素质、业务水平和自身建设能力有待提高。
(七)、环保部门现有监测仪器设备老化、监测能力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环境监察能力建设不足,依法行政水平有待加强。
二、伊犁河流域环境保护对策建议
针对伊犁河流域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切实加强环境生态保护与污染预防、治理工作:
(一)伊犁州要按照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要求,在资源开发利用中实行生态环境优先的政策,遵循自然规律,按照不同区域的资源禀赋和环境功能,划定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确定适宜的发展方向和政策,优化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
(二)加快环保基础工作步伐。加快制定伊犁州“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和伊犁河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工作进度,建议制定“伊犁河流域环境保护条例”和“伊犁河流域矿业开发生态修复办法”等法规,依法进行各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完善环境功能区划,提高环境分区分类管理水平。
(三)进一步加大工业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建立良好的环境保护治理结构,利用多种手段,加大企业污染治理力度,制定限期治理计划和污染物削减计划。各级政府要督促现有污染企业,限期治理污染,逾期不达标排放的要采取强制措施,一律关停。加强企业日常监管,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要依法严格新建项目审批,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避免越级审批。新建工业项目要合理选址,严格控制水污染,造纸等重污染项目不得向河流排放污水。严禁高排放量、重污染项目在水环境敏感区域建设。企业要实行清洁生产,提高管理水平,减少污水排放量。
(四)加快城市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步伐,制定相应政策,降低污水处理厂运行成本,加强政府监督,督促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城市、城镇和工业园区生活污水达标排放。
(五)进一步加大生态保护和建设力度,加强流域矿产资源和旅游资源开发环境管理,落实生态保护和植被恢复措施;加快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步伐,严格实行以草定畜,治理水土流失,减轻农业面源污染对河流水质的压力。
(六)各级党委、政府要选拔讲政治、懂业务、会管理的干部加强环保队伍领导,要加强环保基础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监测和监察装备,实现标准化建设。要支持环保部门执法,杜绝违反环保法规的行政干预。
(七)、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环境执法人员要学会用法、科学用法和善于用法,要敢于执法、敢于碰硬,加大处罚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坚决杜绝行政不作为现象。
(八)、加大环境保护宣传力度,提高各级领导和企业负责人的环保意识。
⑵ 江苏泰兴化工污染事件已有多少人被处分
7月6日从泰兴市政府获悉,针对近期生态环境部通报的两起环保不作为问题,泰州、泰兴两级纪委监委介入展开调查,目前已有5名相关责任人被处分。
6月11日、20日,生态环境部先后通报了泰兴市滨江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违法倾倒污泥和泰兴化工园区扬子医药西侧地块填埋化工废料问题,批评泰兴市政府对中央环保督察交办的问题未做整改,存在敷衍塞责等问题,给周边环境和长江水质安全带来巨大威胁。
针对扬子医药西侧地块填埋化工废料的问题,泰兴市政府已编制转运、暂存、处置等方案。目前,填埋场地四周已安装防尘隔离栏,场内铺设了防雨膜。填埋场地下坡边沿雨水收集明沟施工结束,并安有400根防渗桩。洗车台设备正在采购,配套集水池正在抓紧施工。泰兴市政府已委托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编制相关综合治理方案,预计8月15日通过专家论证后立即组织实施。
此外,泰兴市相关部门将对沿江1公里范围内的化工企业,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确保拟淘汰关闭、搬迁转移的21家企业年底前全部拆除、搬迁到位。对拟改造升级的企业,再次逐家进行深入评估,再确定一批搬迁转移项目,提升转型升级的标准。此外,泰兴市环保部门将从严环境执法,倒逼企业转型升级,确保环境持续改善。
同时,泰兴市政府将进一步完善督察反馈机制,加大问责力度,对整改工作进展缓慢、作风不实,不担当、不作为的责任人及时严肃追责,确保整改承诺落实到位、环境风险隐患整改到位、群众反映的环境问题解决到位。
⑶ 城乡污水处理厂离居民住宅只有50米行吗
答案为B。村委会因为冶炼厂污染问题向县环保局和省国土厅举报,均未答复,欲行政诉讼,状告行政不作版为。权环保问题的管理职责属于环保局而非国土部门,属于A环保局的法定职责,因此,其对村委会的举报不予答复,又不履行对环境污染源进行整治的行政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应当以A环保局为被告。省国土厅没有管理环境的法定职责,故没有答复和履行环境治理的行政职责和职权,不是适格的被告主体,不应列为被告。
⑷ 曾力挺楼市、怒斥百余旷会单位的副市长做了什么
根据辽宁省纪委监委7月3日发布的消息,这位曾经在人前风光无限,正义凌然的副市长为涉黑涉恶人员提供了帮助,并且收受了他们的财物,他的党籍也因此被开除了。
除了错误的审批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这位副市长还有很多无视党纪国法的行为,甚至还当起了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从中收受财物,暗饱私囊。邢凯曾经目睹了轰动全国的”慕马案“,眼看着一百多名涉案人员受到了处罚,却依然没有从中获取警示,反而顶风作案,贪得无厌,深深地伤害了人民的心,严重影响到了公众法纪在人们心中的清正形象,他的这些行为应当被人唾弃,其他官员也应当引以为戒。
⑸ 腾格里沙漠环境污染案的事件涉案
司法不公
腾格里沙漠涉及污染环境罪。既然构成涉嫌重大环境污染,就应按照司法程序依法治污。
地方保护
造子孙孽
2012年,央视曾对腾格里违规生产进行过曝光,随后15家企业停产。[3]2014年,腾格里沙漠污染是事件?或是案件?还是地方保护?
腾格里沙漠污染环境案倒是考量当地司法去地方化、去行政化的司法改革的一个节点。
应启动司法调查
某记者在宁夏中卫市的确发现有一家企业——宁夏某某染化有限公司多年来将污水池建在沙漠中,并已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该企业的老厂区已被永久性关停。中卫市环保局局长俞振国称:该企业曾很长时间漫无边际地直接将污水排放到荒漠,直到2004年后才改用了污水池。
“腾格里沙漠腹地现巨型排污池”的真相还未水落石出。媒体记者只是调查到了宁夏方面一家已停产的污染企业,相关地区还有没有其他污染企业,这些企业是否已全面停产,都有待全面调查。至于腾格里沙漠内蒙古方面的问题,2014年5月份环保部公布的《第一季度重点环境案件处理情况》中的表述是“内蒙古自治区腾格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停用、企业私自排污及污水管网跑冒问题”。看来腾格里沙漠的“私自排污”并非无中生有。
而仅就被确证的问题来说,已经很严重。一是中卫市环保局证实,至少之前的确发生过污水直排沙漠的严重污染行为,二是当地村民称:污染企业这十来年,很少受到行政处罚。中卫市环保局的解释还振振有词:“很少开罚单,因为认为只有搬迁才能解决根本问题,而关停、搬迁企业的权力不在环保部门”。
法律明确赋予环保局勒令污染企业停产的权力,为什么中卫市环保局不动用这项权力,而是放纵企业排污?是不为也,非不能也。这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是将GDP置于生态环境之上,断了子孙发展的后路。
要治污染,先治渎职
解决地方污染问题,先要打痛那些被畸形政绩观冲昏头脑的地方官员,这样环保法律才能刚性运行,污染大户才不会有恃无恐。中国检察系统正加紧查办污染背后的官员渎职问题。2013年1至10月,全国共查办危害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889件1119人。
其二,2013年春节期间,传得沸沸扬扬的“企业利用渗井将污水排入地下”事件,因为一时没有找到相关企业而告偃旗息鼓。但2013年6月,两高推出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将“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的”,列入“污染环境罪”的立案、定罪的标准。
如果这次确能证实企业利用污水管或者渗坑,将污水直排腾格里沙漠,那么仅排污行为本身,就足以按刑事案件立案追究“环境污染罪”,而不是一个简单的行政处罚问题。鉴于腾格里沙漠排污事件,早在2011年就有媒体曝光,当地行政部门都没有给出让人信服的调查结论。希望公安、检察部门尽快启动司法调查,彻底查清腾格里沙漠的排污问题,以及背后究竟有没有监管部门的玩忽职守乃至腐败问题。
涉污染环境案
依法诉讼、依法审案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6月18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共12条,于2013年6月19日正式实施。《解释》结合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进一步加大了打击力度,严密了刑事法网。
向地下排毒构成犯罪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过去,污染环境定罪量刑需要“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这一要件,刑法修正案(八)将其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即不论是否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只要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就应定污染环境罪。这降低了入罪的门槛。
那么“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最高法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说,根据《解释》第一条,实施了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等5种行为,即应该认定为污染环境罪。这是将污染环境罪有结果犯变为了行为犯。
触犯数罪的按重罪论处
孙军工说,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可能同时触犯多个罪名,如违反国家规定,故意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实质上是直接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同时触犯了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污染环境罪两个罪名。为了进一步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解释》第八条明确规定了“从一重罪处断原则”,即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违规造成镉污染可入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规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均构成污染环境罪。为保障法律准确、统一适用,《解释》第十条专门对“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作出了明确界定,即危险废物,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如“灭蚁灵”、“二(口恶)英”等以及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都属于“有毒物质”。
⑹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入河排污口分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和混合废污水入河排污口。(1)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为接纳企业生产废水的入河排污口。工业园区设置的接纳园区内多家企业生产废水的入河排污口也视为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2)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为接纳生活污水的入河排污口。(3)混合废污水入河排污口为接纳市政排水系统废污水或污水处理厂尾水的入河排污口。对于接纳远离城镇、不能纳入污水收集系统的居民区、风景旅游区、度假村、疗养院、机场、铁路车站等,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或人群聚集地排放的污水,如氧化塘、渗水井、化粪池、改良化粪池、无动力地埋式污水处理装置和土地处理系统处理工艺等集中处理方式的入河排污口,可结合实际情况视为混合废污水入河排污口。在实行了雨污分流的城镇,单纯的雨水排放口不作为入河排污口,而雨污合流的排放口应作为入河排污口。
法律依据: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可以委托下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管理单位对其管理权限内的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⑺ 正在建的污水处理厂离居民区仅50米远,向本地环保局投诉,一个星期仍
答案为B。村来委会因为冶炼厂污染问自题向县环保局和省国土厅举报,均未答复,欲行政诉讼,状告行政不作为。环保问题的管理职责属于环保局而非国土部门,属于A环保局的法定职责,因此,其对村委会的举报不予答复,又不履行对环境污染源进行整治的行政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应当以A环保局为被告。省国土厅没有管理环境的法定职责,故没有答复和履行环境治理的行政职责和职权,不是适格的被告主体,不应列为被告。
⑻ 督察人员将副市长带到居民家旁排污口,污水问题给居民们造成了什么影响
目前,督察组正在对山西,辽宁,安徽,江西,河南,湖南,广西和云南的8个省(区)进行检查。在这8个典型案例首次公开之后,检查小组将继续公开报告来自8个省和地区的典型案例。这次我们看一下督察员到达广西的这一站情况:
附近一家百货商店的卧室里的居民告诉记者:“太臭了,我现在在想办法搬出去,很多家已经搬走了。”
三、丽江路的雨水出口也已成为真正的污水出口:
调查发现,丽江广场的直接排水流出是房地产开发商将社区污水渗入雨水管网,导致雨水流出成为废水出口。检查人员说,由于建设部门的不作为,大多数城市雨水出口已变成污水出口。
而污水处理厂每天放任上万吨污水直排排污费却照单全收。
结论:督察组认为,广西崇左市委,市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在处理黑色,有臭味的水体时,不作为、慢作为,搞表面治理,导致黑臭水体治理不到位,主管部门失职失责严重。
⑼ 长江岸边万吨恶臭污泥为何不断增加
中国生态环境部6月11日通报指出,2016年中央环保督察发现泰兴滨江污水处理厂在长江岸边违法倾倒数万吨污泥。约两年后督察组再次暗访时发现,该地应纳入危废管理的污泥散发出阵阵恶臭,堆积量还在大幅增加。两年过去,泰兴市放任该厂继续非法倾倒污泥,泰州市中央环保督察信访查处反馈报告中的承诺成为“一纸空文”。
泰兴市相关人员介绍,泰兴滨江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格栅沉渣、沉砂等固体废物都要送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但是滨江污水处理厂在2013年租赁泰兴市建筑材料三厂在头圩村的空地,未经任何部门批准,非法建设两个大池(南池和北池),用来堆存大量污泥。
2016年,泰兴市环保局对滨江污水处理厂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当时污泥堆存量约2.3万吨,限7日内规范设置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完善相应防范措施;罚款10万元人民币。同年8月泰州市第三十批次交办信访问题查处情况的报告表示,滨江污水处理厂已停止污泥堆场的使用,力争在两年内处置完毕。
生态环境部表示,泰州市中央环保督察信访查处反馈报告中的承诺成为一纸空文。两年过去,泰兴市不仅没有按照承诺进行规范处置,而且放任滨江污水处理厂继续非法倾倒污泥1万多吨,致使污泥堆放量增加到约4万吨。泰州及泰兴两级政府对督察整改敷衍塞责,而且变本加厉,对于违规堆存的污泥不闻不问,直至目前整改仍无实质性开展。
这就是典型的地方政府不作为的表现!
来源:中国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