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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水制水设备底价

发布时间:2022-12-23 21:54:08

① 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合理保护、节约、开发和利用水资源,保障水安全,改善水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节约、开发、利用和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第三条水资源保护应当坚持人水和谐、全面规划、保护优先、水量水质水生态并重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预防、控制和减少水资源污染,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行水资源保护目标绩效考核,加大对水资源保护的财政投入。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节约、开发和利用的有关工作。
全省江河(湖泊、水库)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全面推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的河(湖)长制。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有权举报污染和破坏水资源的行为。第二章保护规划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水资源保护规划,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跨行政区域流域的水资源保护规划,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水资源保护规划应当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与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开发利用相适应,明确规划水域水量、水质和水生态保护目标,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制定污染物限制排放总量控制方案,提出水量保障、水质保护和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等。第九条水资源保护规划应当服从水资源综合规划,其他与水资源保护相关的专业规划应当与水资源保护规划相协调。
水资源保护规划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第十条经批准的水资源保护规划应当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三章取用水管理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确定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消耗强度控制指标,分解制定市、州行政区域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消耗强度控制指标。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消耗强度控制指标,分解制定县级行政区域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消耗强度控制指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分配的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下达取用水单位的年度取用水计划。第十二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工业聚集区、产业园区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的承载能力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推广节水型器具,提高用水效率和综合利用雨水;加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提高再生水回用率。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
依法取得取水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口装置取水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按照下达的取用水计划取水,并按照规定报送取水情况;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水计量设施运行情况和取用水情况进行核查。第四章地表水保护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水功能区划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是水资源保护、开发与利用,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依据,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工程设施建设、污染源预防与治理、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监测和信息系统建设、应急防控与管理体系建设等措施,确保水功能区水量、水质及水生态状况达到水功能区管理目标要求。

② 小型桶装纯净水设备多少钱一套

出水量2吨/小时的反渗透纯净水设备可满足120桶/小时的全自动洗灌机。常用于小型桶装纯净水厂,也适用于其他需要纯净水的生产、生活领域。

一、方案概述:本工艺方案是根据用户要求,以系统运行可靠、经济合理为原则,采用相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结合我公司多年工程经验,以城市自来水做为原水水源而编制的。


2吨/小时纯净水设备

本系统采用“预处理+双级反渗透”水处理工艺,该方案设计合理、运行稳定、产水的品质满足要求,并已在多项类似工程中得到应用及检验。

设备具有安装方便、使用方便、操作方便、维护方便;运行稳定、节能、环保、自动化程度高,经济实用等特点。

二、设计说明2.1设计依据

1) 原水水源:市政自来水.

2) 原水水质:见用户水质分析报告

3) 用户要求:产水量 ≥ 2 吨/h(25℃) 出水水质达到直饮水的水质标准;

4) 系统产水要求:
所制纯净水电导率完全能保持在国家标准规定的10us/cm以下,确保做直接生饮的纯净水,达到国家桶装纯净水要求GB17323-1998《桶装纯净水标准》。

5) 控制设备、测量仪表和电气设备的设计、制造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2.2 设备特点

1) 根据项目原水特征,结合已有的经验,在确保出水达标的前提下,采用成熟、可靠、技术先进的处理工艺。

2) 系统运行要求低能耗、低费用。

3) 系统设备全面采用实现标准化、模块化和系统化的设计方式,以便快速安装和以后系统维护。

4) 设备选型以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高效节能,最大可能地减少维修费用为原则。

5)
自动化控制设备以及主要检测仪器、仪表选用国外先进产品或国内知名品牌。设备、仪表及控制系统选型经过实际检验为运行可靠、稳定的产品;整个系统设计简捷合理、易于操作。

6) 方案设计合理、运行稳定、产水的品质满足设计要求,并已在多项类似工程中得到应用及检验。

③ 一建市政污水设备试运行那块p162 是不是设备泵站试运行应该归属到联机运行要求里因为它比较重要所

你用的老版书吧。新版的是水池预制拼装施工。一般所以设备都得单体试车,然后联动试车。

④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流域水资源节约利用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节约用水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兼顾、总量控制、高效利用、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节约用水目标责任制度和绩效评价机制,完善资金投入和激励奖励机制,健全节约用水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节约用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事务、海洋、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节约用水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节水技术、设备和产品的研究开发、推广和应用,推动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加强节水技术研究,开展产学研用合作,研制和开发节水技术产品并推广应用。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将节水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和中小学教育内容,增强全民节水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与计划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科学配置地表水,积极利用外调水,控制开采地下水,合理使用非常规水,科学安排经济社会发展布局,优化产业结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体系,根据上级确定的控制目标、本行政区域水资源可利用量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状况,进行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上级节约用水规划,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状况,编制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节约用水规划应当包括水资源状况评价、节约用水潜力分析以及节约用水目标、任务和措施等内容。第十条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以及由供水单位供水并且年用水量达到一定规模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前款规定的一定规模,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地节约用水工作需要合理确定。第十一条用水计划应当根据行业用水定额、用水需求、近三年实际用水情况以及取水许可水量或者供水单位供水能力等进行核定。

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由取水口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其他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由供水主管部门下达,并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用多种水源的用水单位,应当分别核定并下达用水计划。

因建设、生产、经营等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重新核定。第十二条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原因影响正常供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限制用水措施,临时压减用水计划,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第三章节水管理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节约用水规划和本行业用水实际,拟定节水地方标准,经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并发布实施。

鼓励有关社会团体、企业制定节水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并适时修订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并发布实施。

编制区域发展和行业发展规划,开展取水许可审批、计划用水核定、节水评价、节水载体评定以及节水监督检查等,应当将用水定额作为重要依据。

设区的市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和省规定的用水定额。

⑤ 辽宁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实现水能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能资源,是指蕴藏在江河、水库水体中可以用于水力发电的能量资源。第三条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应当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开发、科学利用的原则。

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第四条省、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能资源的管理,保障水能资源科学、合理、有序开发利用,保证水资源及生态环境安全。第五条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农业、林业、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水能资源普查,建立水能资源基础数据库和水能资源开发利用信息管理系统,提高水能资源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制度,掌握并分析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及产生的影响,及时提出和采取相应措施。第七条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流域面积不足1000平方公里的小型河流,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

(二)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不足5000平方公里的中型河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

(三)除鸭绿江、辽河之外流域面积5000平方公里以上的大型河流,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

(四)跨市、跨县河流,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报省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利益的原则,充分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能源发展、城乡发展、土地利用、地质灾害防治、环境保护等规划相协调;

(二)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兼顾供水、灌溉、渔业和航运等需要;

(三)服从防洪规划要求,不得降低防洪安全标准、妨碍防洪安全;

(四)保护生态环境,保证上下游河流生态流量和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生态功能。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地质灾害危险区等区域禁止规划水能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第九条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相关地区、单位及公众意见,并进行科学论证。第十条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划执行。不符合规划或者未经规划的水能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利用。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需要调整时,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重新备案。第十一条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实行有偿出让制度,出让期限为五十年。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权限,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组织出让。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出让底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依照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投资总额比例评估确定。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二条中标人或者买受人应当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并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缴纳出让金。

本条例公布前已有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其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并以本条例实施之日为起始期,按照出让底价缴纳剩余使用年限的出让金。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出让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应当在出让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原出让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续缴出让金。出让机关对延续申请未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名单。

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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