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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水厂设备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05-12 06:55:23

㈠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第五章 城市供水用水管理

第三十三条供水企业除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外,还应取得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许可证》。
取得《城市供水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规范的企业章程;
(二)制水厂、管网建设符合城市供水发展规划;
(三)具有符合要求的原水水源;
(四)具有符合国家相应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具有完备的设备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六)具有与供应规模相适应的应急处理能力;
(七)具有与供应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非供水企业不得从事城市供水业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
第三十四条供水企业应当设置水质检测机构,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深度净化管道供水的水质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标准。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对城市供水全过程进行水质监测和检查,并定期将水质检测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供水输配管网上设立供水水压测压点,做好供水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水压进行监测和检查。
第三十六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禁止擅自停止供水。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除紧急抢修外,应在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24小时前通知用户。
第三十七条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在运行中发生故障时,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在接报后,立即组织抢修,并在12小时内抢修完毕,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应组织连续抢修。抢修时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因公共供水设施抢修等原因,临时停止供水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据情采取必要的应急供水措施,保证生活用水的需要。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挠或者干扰抢修工作的进行。
第三十八条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不得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确需连接时,应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并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将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单位的生产用水管网系统及设备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作直接连接。
第三十九条供水企业应与用户签定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供水企业应按规定期限抄表。
供水企业不得向违法建设项目供水。
第四十条用户应当按期缴纳水费。用户对水表计量有异议的,可提出验表申请,并按验表结果核收水费。用户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后不缴纳水费的,按应缴纳水费额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2次不缴纳水费,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催交无效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停止供水。
第四十一条用户因拆迁等原因要求停止供水的,应及时到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办理拆表销户手续,结清费用。单位因房产移交、兼并等原因需变更用户的,应在结清费用的基础上,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重签供用水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
第四十二条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城市供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向物价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抄送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经物价部门按规定权限和程序依法审核批准后实施。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公共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盗用供水;
(二)擅自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供公共供水;
(三)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第四十四条不得擅自在用户用水设施的供水管道上直接接泵抽水。确需使用加压供水设备的用户,应征求供水企业意见,并通过储水设备加压供水。
第四十五条消防供水设施实行专用。公安消防机构应按季将消防用水量通知供水企业。
禁止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启和使用消火栓。
第四十六条市政园林、环卫等部门因作业确需用水的,应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沿街规定地点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并安装计量水表。使用部门应按规定期限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缴纳水费。
第四十七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水资源统筹规划、长期供水计划、供水能力和社会需求,会同有关部门及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科学合理核定各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分月考核。用水单位确需增加用水量的,可以申请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追加。
第四十八条因特殊情况正常供水无法保障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对用水单位采取临时限制用水措施,保障城市生活必需用水。
第四十九条工业用水和冷却用水应当采取循环用水、重复用水或其他节水措施,降低用水量。
用水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水量平衡测试,合理评价用水水平,经测试发现不符合有关节水规定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整治改进。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用水量大的单位组织水量平衡复测。

㈡ 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自来水供水(以下简称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消防用水和各项建设用水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供水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公共设施供水和企业、事业单位自建设施供水。第三条济南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水的统一管理工作。第四条城市供水实行计划供水,厉行节约用水,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第五条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保城市供水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第二章供水水质管理第六条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和单位自建供水设施供应的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第七条城市供水水源环境保护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置明显标志。第八条在城市供水水源环境保护区内,禁止一切危害供水水质的行为。第九条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第十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水质监测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化验监测,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新安装或维修的供水管道及设备,应当进行冲洗和消毒,经检验水质合格后,方可供水。第十二条自建饮用水贮水设施每半年至少清洗、消毒一次,其水质每月至少化验一次。保持设施完好,防止水质污染。第十三条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对直接从事制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体检档案,每年进行一次体检。传染病患者不得直接从事制水工作。第十四条生产、使用和生产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必须实行间接取水方式,禁止将内部用水管道直接与公共供水管道相连接。第三章供水和用水管理第十五条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水压力标准供水。用水水压需要超过国家规定管网末端服务压力的,应自建贮水加压设备。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应当做到水表计量准确,不得无故间断供水。供水管道发生破裂或因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突然停水时,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水。第十六条因城市建设施工或供水设施检修,需要停水或者降低水压时,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凡不能间断供水的用户,应当自建贮水设施。第十七条凡开户使用公共供水、增加用水量、改变用水性质、停止用水、恢复用水以及更名过户的用户,均须持书面申请到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办理手续。第十八条开户用水和增加用水量的用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供水增容费,增容费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缴,用于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第十九条城市供水水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制水成本核定。居民生活用水水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生产、经营性用水水价应当高于居民生活用水水价,并实行按量分级定价。
调整供水水价,应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提出,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二十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应当按规定缴纳水费。超计划用水,缴纳计划外水费。第二十一条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应当按时抄录进户总水表,将计量收费数额通知用户。用户用水量低于总水表最低流量标准的,按最低流量标准收费。第四章供水设施管理第二十二条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应当对城市供水专用的水井、引水管道、水厂、泵站、供水管道以及闸门、消火栓、空气阀、水表等供水设施,严格管理,定期检修,确保设施运行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需要改装、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向城市供水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城市供水经营单位负责组织设计和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三条使用公共供水的用户新装、改装供水管道或总水表时,须事前向城市供水经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并按规定交纳费用后,由城市供水经营单位组织设计和施工。

㈢ 村级饮水管理制度

村级饮水管理制度是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裤袜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村级饮水管理方法如下:
1、供水必须优先保证村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不得用于灌溉和其他用水;
2、对供水水源实行严格的保护措施,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牌,村委会成立供水管理部门负责对供水水源的保护,定期监督检查;
3、供水主管网两侧各3米,禁止从事建筑、开挖沟渠、打桩打井、爆破等损坏供水设施及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4、新装、改装、拆除供水设施的,需提前向县级以上供水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村供水管理部门组织施工及负责竣工验收;
5、供水工程使用的管件、材料、设备和器具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卫生许可标准;
6、建立健全水质检验制度。水源井周围半径50米的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和废渣堆等污染源,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胡乱激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得铺设污水渠道,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每年至少对自来水采样送有关部门检验1次,当水源水质发生异常变化时,应增加监测的频次,并将检验结果及时公布,确保自来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7、当水源遭受严重污染,直接危及人的健康时,供水厂应立即停止供水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8、自来水实行定时供水,因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陪枯,不得阻挠或干扰抢修工作的进行。

法律依据
《村级饮水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以解决农村居民和农村中小学师生饮水安全为主要目标的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丁程和分散供水丁程。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取水设施、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以及相关附属设施。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城乡、分类指导、多措并举的原则。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投资建设、经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㈣ 青岛市城市供水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地管理和维护、使用城市供水设施,保障城市用水,依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城市供水专用的水源地、水库、井群、取水口、引水渠道、水厂、贮水池、泵站、管道、护洞、闸门、消火栓、公用水站、水表及一切附属设备、建筑物等,都属于城市供水设施,均依照本办法施行管理。第三条供水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公用事业总公司负责。供水设施的维护、使用管理,由市自来司负责。
各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各级公安、环保、卫生部门和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密切配合,按办法和各自的职能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完好。第二章供水设施的卫生防护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供水设施卫生防护规定,确保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安全。第五条供水设施卫生防护地带的范围和防护措施:
1.水库最高水位线一千米范围内(如有分水岭小于一千米、以分水岭为界)、河流取水点上游二千米至下游一百米及其沿岸两侧各五百米范围内,其水域内不得排入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开穴埋葬、设置有害有毒物品的仓库,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有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得从事放牧和其他水质的活动。
2.在水厂生产区或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清水池、引水渠道外围十米的范围内,集水井和贮水池周围五不得设立生活居住区和修建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并应保的卫生环境和充分绿化。
3.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五百米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有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埋葬,不得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不得从事挖沙取土破坏深土层的活动。第六条在地面水水源取水点上游一千米以外,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三废试行标准》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医疗卫生、科研和畜牧兽医等机构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严格彻底消灭病原体,符合排放标准后,方准排放。第七条对供水设施卫生防护地带以外的周围地区(包括地下水含水层补给区),环保、卫生部门和自来司等单位,应经常观察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及污水灌溉农田、传染病发病和事故污染等情况。如发现可能污染水及时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措施,限期处理。第八条供水管道与污水或其他有毒、发臭液体的管道交叉或平行铺设时,其间距应符合《室外给水设供水管道必须通过有严重污染的地段、排放污水河道和渠道底时,应按有关规定做好防止污染处理。第三章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第九条凡供水设施都要设立安全保护区,并应设立明显的范围标志。第十条供水设施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为:
1.水库主坝坡脚及两端以外各二百米范围内,泄洪闸周围三百米范围内;
2.水源水井半径五百米范围内;
3.城市引水渠(管)道两侧各五十米范围内,输配水管道及其构筑物两侧各五米范围内;
4.高位水池周围二百米范围内。第十一条在供水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不准打井、放炮开石、挖沙取土,不得从事其他威胁供水设施安水库区内严禁炸鱼、电鱼、毒鱼,未经许可,不准捕鱼。第四章供水设施的管理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水源地、水库、引水渠(管)道、输配水管道建地取水、装泵提扒口取水、放叉接管等。第十三条自来水公司应定期检查供水设施的完好状况,做好维修、养护工作,加强管道的检漏、修漏确保正常供水和水质安全。第十四条单位的自备水源、储水池、加压水泵以及工业用水管道、压力容器等一律严禁与城市供水管严禁将自来水管出口直接插到大便器、污水池、药剂池和其他有碍水质的容器中。第十五条城市供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五米水平距离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两侧各一米建其他任何性质的建筑物,不得挖土采石、植树等。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操作供水管线、闸门、排气阀、测压点、撤水井、水表等供建设确需移动或改变供水设施时,须经自来水公司同意,移建的全部费用由移建单位承担。

㈤ 求一份排水泵站的设备管理制度。

灌排泵站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和水利部颁发的《水利部设备管理规定》(试行),加强灌排泵站的设备管理,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和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管理的灌排泵站,集体管理的灌排泵站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按举腊棚照国家的方针、政策,通过技术、经济和行政措施对泵站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做到科学规划、合理使用。在设备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等方面实行科学的管理办法,使泵站设备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并且不断地完善和提高,充分发挥设备效能,促进生产的发展。
第四条 泵站设备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实行设计与运用相结合,正常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泵站设备管理应依靠先进技术手段,积极推行先进的设备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并做好设备维护管理技术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六条 各级灌排泵站管理部门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泵站设备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建立健全完善的设备管理制度,实行设备管理经济技术指标的考核。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水利部机电排灌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灌排泵站行业的设备管理指导工作。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县水利部门依据设备的拥有量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与人员负责灌排泵站的设备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设备管理机构应配备能力强、懂业务、会管理的专业技术干部。
大型泵站设备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一般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与实际管理经验。泵站设备的维修和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的培训。
第十条 水利部灌排泵站设备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国灌排泵站行业的设备管理工作;
二、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制订泵站行业生产设备的设计、安装、运行、维护等有关技术规程规范;
三、组织对高中级设备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县水利(水电)厅(局)灌排泵站设备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设备管理方针、政策、法规,指导、检查、监督和协调本地区的灌排泵站设备管理工作;
二、按照相应的管理权限,对移交生产的设备进行技术状况的检查和验收,编制、审查设备更新改造规划,负责本地区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组织有关经验交流、职工培训;
四、领导直属大中型灌排泵站管理单位的设备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泵站管理单位设备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设备管理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付诸实施;
二、做好相关的人员培训考核工作;
三、负责对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上报与一般事故的处理等工作。
第三章 计划与选购
第十三条 认真做好设备的计划管理,设备的选定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尤其是重点(大型)设备要经过科学技术论证。应优先选用国家颁布的节能系列产品和经过国家鉴定的定型产品。
第十四条 购置进口设备时,对设备的可靠性、可维修性、经济性等方面应进行综合考察论证,并按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第十五条 严禁购入淘汰产品和未经质量检正则验机构检验认证的产品。
第四章 安局旁装与验收
第十六条 承担设备安装工程的单位必须先经资格审查,具有相应的专业施工安装资格与健全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工程应严格执行设备安装的竣工验收制度,对验收不合格的设备,一律不得移交生产。
第十八条 新设备投入使用初期反应出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与制造单位交涉,并提出解决办法;凡属进口设备的质量问题必须在索赔期内及时提出。
第十九条 大中型工程的设备试运行结束后,实行半年试生产制度,试生产期属基本建设阶段,该期内生产设备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生产单位负责生产运行和维护工作;施工单位负责对设备安装缺陷的修理,承担修理费用;制造厂对设备制造缺陷及时处理,并承担费用。
第五章 运行与维修
第二十条 在设备投产前,管理单位应会同设计与施工单位按技术规范要求对相应的生产设备运行、维护、检修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第二十一条 泵站管理单位应坚持执行生产设备的交接班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和定期试验与维护制度。
第二十二条 泵站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设备的实际运行状况,结合生产安排编制设备年度检修计划。
第二十三条 设备检修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程,坚持检修技术标准,保证检修质量,降低检修成本。设备检修后必须进行检查验收试运行和检修质量评定,并写出技术报告存档备案。
第二十四条 切实执行国家有关提取和使用设备大修理基金的规定。大修理基金必须专款专用,结合大修理进行技术改造的设备,如大修理费用不足时,可以从折旧基金中提取部分统筹使用。
第二十五条 建立设备储备制度,合理储备备品配件,并做好保管维护工作。
第六章 改造与更新
第二十六条 有计划地加强对陈旧老化设备的更新改造工作。泵站管理单位编制设备更新改造的中长期规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主要生产设备的更新改造,必须事先作出设计和技术经济论证,并纳入年度计划。应从多方面筹集资金,加速设备技术改造工作。
第二十八条 设备改造竣工后应组织验收,对设备改造后产生增值的,应于当年办理固定资产增值手续。
第二十九条 以下设备应予报废更新:
一、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并丧失使用价值或危及安全的设备;
二、严重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能耗高、经济效益差的设备;
三、因事故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使用的设备;
四、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淘汰、老化后无法修复的设备。
第三十条 设备转让、出租和报废后所回收的资金,必须用于设备的改造和更新。
第七章 档案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 灌排泵站的设备应按其性质划分为重点(关键)设备、主要设备和一般设备,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十二条 泵站管理单位应对所有设备统一分类编号、建帐、立卡,做到帐、卡、物相符,技术资料齐全、原始记录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泵站管理单位对设备管理的主要考核指标有:
(一)设备完好率(计算方法见《泵站技术规范》);
(二)重点(关键)及主要设备大修完成率;
主要设备实际大修完成台(项)数
主要设备大修完成率=────────────────
主要设备计划大修台(项)数×100%
第三十四条 泵站管理单位对发生的设备事故应及时处理、分析上报。
第三十五条 各级泵站管理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设备管理干部、技术人员、维修操作工人的培训制度和规划,并在经费、物质、时间等方面予以保证。
第三十六条 对在职的设备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要进行多层次、多渠道和多种形式的专业技术管理的知识教育;对设备操作和维修工人要进行多种形式、不同等级的岗位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并建立相应的技术考核制度,实行持证上岗。
第三十七条 各级泵站管理部门与单位应积极推动设备评优活动,对在设备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集体与个人给予适当表彰和奖励,以推动设备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三十八条 因管理不善、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等原因造成设备事故和经济损失的单位与个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追究其经济、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XX。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㈥ 北京市自建设施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自建设施供水管理,保障供水安全,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中华码搏雀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建设施供水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以自行建设的地下水取水设施、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单位或者附带向周边单位、城镇居民提供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本市自建设施供水工作。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自建设施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环境保护、规划、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做好自建设施供水的相关工作。第四条自建供水设施取水或者已建成的自建供水设迟早施增加取水量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到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取用基岩水的自建供水设施、申报年取水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自建供水设施和位于中心城区的自建供水设施,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其他的自建供水设施,由其所在地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取水许可的实施程序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自建供水设施取水许可,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符合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

(三)不得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禁止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集中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地区新建自建供水设施。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已建成的自建供水设施,因群众生活饮用需要增加取水量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严格限制在地下水超采区、水厂核心区以外的水源保护区、水工程保护区、文物保护区等特定区域新建自建供水设施或者已银迅建成的自建供水设施增加取水量。

严格限制开采基岩水,确需开采的,应当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并经组织专家论证。第七条自建设施供水开凿水源井,应当向受理该项目取水许可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凿井许可,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凿井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第八条自建设施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将自建设施供水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报原批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农业灌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活用井整体或者部分改为自建设施供水水源井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申请取水许可和用水指标,经批准后分类计量并按照自建供水设施进行管理。第十条提供生活饮用水的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关于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的规定,并依法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第十一条提供生活饮用水的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供水管理人员,建立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维护自建供水设施,及时排除供水设施故障,保证以正常水压不间断供水;

(二)有水质消毒设备,保证饮用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三)有细菌总数、大肠杆菌群、嗅味、浑浊度的水质检测能力,建立对水源水、管网水、末梢水的水质检测制度,按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结果;

(四)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计量和水价标准计量、收费;

(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自建设施供生活饮用的水源水、管网水、末梢水进行定期检测,并将有关检测结果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共享。第十三条提供生活饮用水的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制定安全供水应急预案。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紧急情况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采取措施向用水单位和个人发出停水通告,并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

停止供水24小时内不能恢复供水的,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

㈦ 求自来水厂管理制度

转载
自来水厂规章制度
为了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管理理念,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完善企业内部规范、科学的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社会效益,增强企业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能力,真正使企业的管理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为实现各项管理有制可依、有章可循,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一 、总则

一、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热爱本职工作,强化服务意识,端正服务态度,努力提高服务水平,本着用户就是上帝的原则开展各项工作。

三、牢固树立企业主人翁精神,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群策群力、民主管理,为巴镇地区供水事业的发展做贡献。

四、爱厂如家,坚持“树立行业新风,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社会效益,厂荣我荣,厂衰我耻”的治厂方针。

二、工作制度

1、公司各部门要树立”一盘棋”思想,相互协调配合工作,严禁各自为政,推拉扯皮。不协调配合者,造成损失、影响正常生产,追究分管领导责任。

2、全体员工要紧紧团结在公司领导班子周围,服从组织分配,听从组织指挥,凡不服从分管领导及各环节负责人的管理,对分配的工作挑肥拣瘦,甚至顶撞、辱骂管理人员的,分管领导和环节负责人有权给予停职七天处理,停职期间,仍对自己的错误认识不清,无悔改之意的,继续延长停职期限,并取消其全年奖金、劳保福利等待遇。

3、公司上下要处理好各种关系,搞好团结,做到“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形成一个团结和谐的工作生活氛围。凡无中生有,造谣生事,拨弄是非,中伤他人者,发现一次除在职工大会上向对方赔礼道歉外,给予停止待岗一年处理,停职期间,无任何待遇。

4、酗酒闹事,打架斗殴,搅乱社会及公司工作秩序者,视情节处50----200元罚款。

5、无意损坏公物造价赔偿,故意损坏公物处以5倍以上罚款,并令其在职工大会上做检查,经批评教育,既不承认错误,也不做检查者,给予停职待岗一年处理,停职期间不享受任何待遇。

6、在工作中因不注意工作方法和工作态度,谩骂或殴打用户,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由本人负责,公司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停职待岗处理。

7、被公安机关查处或拘留的给予无限期停职待岗处理,被判刑的给予除名处理,上报主管局、人事局备案。

8、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者,按《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处理,妇女哺乳期为一年半,产假按有关规定执行,超过规定期限,必须服从公司的统一安排。

9、公司全体干部、职工必须服从公司统一安排,统一分配,对所分配的工作不讲条件、不计代价,不服从统一安排的,停职待岗处理,不享受公司任何待遇。

10、凡打着公司旗号到社会上坑、蒙、拐、骗,给公司名誉或经济利益造成损失的,一旦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停职待岗一到五年处理,并不得享受停职期间的奖金、劳保福利待遇。

11、对公司所有设施的管理、维护人人有责,如公司职工发现有盗窃、破坏供水设施行为,既不上前制止,又不向公司汇报者,一切损失由当事人负担。

12、公司全体干部、职工要牢固树立主人翁的思想,维护集体利益,不得在社会上散布有损公司利益以及公司规章制度不符的言论,否则一经查证,给予停职待岗一年处理,不享受全年奖金、劳保福利待遇。

三、考勤制度

1、公司全体员工要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请假要有假条,凡捎话请假一律不予批准,三日以内,由车间负责人、分管经理批准,报办公室方可生效,三日以上由车间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报经理批准,超假按旷工处理。

2、严格遵守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迟到一次罚款十元,旷工一天扣发三天工资,迟到半小时以上按旷工半天处理,请假一天扣十元,临时请假(无诊断书)一天扣8元,累计全年事假超30天,旷工超10天,取消全年奖金、劳保福利。连续旷工5天以上,给予无限期停职待岗处理,不享受停职期间的奖金、劳保福利待遇。

3、定期例会,除泵站值班人员,其他人员必须全部参加。

4、请病假必须有医院诊断书,职工请假必须逐级批准,越级请假不予批准。长期病假,工资按人事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工伤除外),全年奖金、福利待遇,根据出勤情况按比例发放。

5、行政人员外出,必须同分管领导打招呼,副经理外出必须同经理打招呼,不打招呼外出按脱岗处理,脱岗一次罚款10元,公司领导要对行政人员在岗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7、所有行政人员必须先签到,后外出办事,否则按迟到早退处理。

四、办公室岗位责任制

1、负责公司内部除库房以外所有财产、办公用品的管理工作,做好办公用品的发放工作,做到所管理的财产物品完好无损,使用发放有序。

2、负责公司的考勤考记工作,抓好公司的工作作风和工作纪律,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做好考勤记录,按制度月月兑现。办公室考勤工作要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实事求是、准确无误,如有人为因素造成差错,由考勤人员负责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赔礼道歉。

3、负责公司的后勤保障工作,管理好锅炉房及门卫夜勤人员,锅炉应做到勤检查、勤检修,对门房值班人员要经常抽查,加强管理。

4、公司一切办公用品的领用发放应建立台帐,由领用人签字,对低值易耗品要根据实际情况从严掌握,坚固耐用品,要实行交旧领新制度,如因台帐手续不全,执行制度不力造成的财产损失、流失,由办公室负责人负责赔偿。

5、组织好单位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文化学习、普法教育工作。坚持好例会学习制度,每年负责举办一期业务培训班,一期政治文化学习班,一期法律知识培训班。

6、负责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了解掌握职工思想动态,化解矛盾,理顺情绪,对职工中的一些大的思想苗头和不正确的思潮,要积极疏导,并向领导及时反馈,把问题和矛盾解决在本单位,解决在萌芽状态,杜绝不必要的越级上访和集体上访。

7、做好干部、职工的调资和离退休人员申报、办理工作,工资调整及离退休手续的办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做到准确无误,若因人为因素造成失误,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8、做好各种会议及各项集体活动筹备、召集、记录工作,做到快速、优质、高效。若因人为因素而贻误会议的召开及活动的举行,由办公室负责全部责任。

9、负责管理好公司的印鉴,不得私盖,外出移交专人管理,公司内重大事项必须经经理同意方可盖章,否则造成后果,由责任人自负,并调离工作岗位。

10、负责管理和使用所有办公设备(包括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无关人员不得使用,严格控制纸张浪费,无故浪费纸张,发现一次罚款50元

11、打印机只负责公司公事所需材料的打印业务,不得为私人打印材料,凡发现所打材料与公司业务无关,一次罚款50元。

12严格履行公司规定的打印程序,公司各部门打印的材料应登记造册,写明材料内容、打印数量、打印时间,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手续不健全,发现一次罚款50元。

五、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

1、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做好公司的财务处理,把好公司各环节的收支关,当好家,理好财。

2、坚决有效地履行各项财务审批制度,财务支出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没有经理和经办人签字,不得支出任何费用,否则调离工作岗位。

3、财务人员要加强学习,提高业务水平,记好帐,管好钱,各项帐务处理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有关规定执行,如因财务人员业务不熟,政策掌握不准,财务处理不当,给公司造成损失,由财务人员承担30%的损失。

4、出纳要管理好现金,日清月结,做到帐帐相符,账款相符,如账款不符,所缺现金由出纳自己负责赔偿。

5、搞好材料价格的核算,及时向生产业务股提供新的材料价格,使单位各项材料价格取费准确无误。

6、搞好成本核算工作,严格控制各项资金支出,按期准确无误的填写报表,每月定期向领导汇报财务收支情况。

7、做好职工工资的发放工作,每月按时准确无误的发放工资,做到干部职工满意。

8、单位职工借款一律由经理签字批准,按批准期限为准,如按期不还按银行利率加收利息,并从工资中扣除。

六、生产业务人员岗位责任制

1、负责统筹安排公司的生产业务工作,确保正常的生产秩序。

2、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定额标准,搞好各项工程的预结算,业务人员必须经实地勘察丈量后方可出具工程预结算,如工程预结算与实地工程量不符,一经发现按工程量误差的两倍罚款。

3、工程结束后,必须由生产业务股会同用户对工程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上必须有生产业务人员及用户签字,如一处工程没有验收报告,或验收报告不实的,,处于生产业务人员100元罚款。并将施工资料及验工报告整理存档。

4、生产业务股根据材料消耗情况提前拿出购料计划,及时向领导汇报,否则造成停工待料,一切损失和后果由生产业务股负责。

5、生产业务股在购买材料时,一定要严把质量关,按市场价格、数量、标准、型号、规格进行购买,如购回质量低劣 、标准不符、规格型号不符的材料,由生产业务股采购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6、在核准工程量后,业务人员应按国家标准拿出设计方案,如因人为因素造成设计有误,所有损失由设计人员负责。

7、业务人员要严把工程质量关,对供水设施(包括管网和水源井、阀门等)运行状况、布置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并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整改计划。做好水厂改扩建工程的上报、审批、监督和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七、保管员岗位责任制

1、负责管理公司内生产所用的材料、设备的保管和分类,并按规定出入库,严禁所保管的财物流失,做到帐物相符。

2、材料入库必须填写入库单,所进材料要做到数量准确,规格型号清楚,摆放合理有序。

3、所入库材料,保管员要会同生产业务人员严把质量关,不符合要求一律不准入库,否则入库材料低劣、数量不符、规格型号有误,一切后果自负。

4、材料出库,必须凭生产业务股的预算办理出库单,且出库单必须经经理和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出料。如不按规定出料,处以保管员所出材料金额的两倍罚款。

5、库存材料一年一盘点,年终盘点所缺材料由保管员照价赔偿。

6、根据公司生产和维修情况,及时向生产业务股提供进料计划,如不及时提供进料计划,造成停工待料,后果由保管员负责。

7、每月材料消耗月底结算,帐物相符,账账相符,库存材料做到心中有数。

8、未经领导同意,任何材料、物质、设备不得外借,否则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处以30---100元罚款,所借出材料、物质、设备如有损失的,由保管员负责赔偿或修理。

八、稽查人员岗位责任制

1、负责抓好公司及各泵站的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好公司所有供水设备,严禁他人破坏。

2、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供水法规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严肃认真监督、查处用户违章安装和违章用水行为,监督查处公司内部职工违法乱纪、违反公司各项管理制度行为,确保正常的供水秩序及公司正常的工作生产秩序。

3、积极协助配合收费人员做好拖欠水费追缴工作,负责欠费用户的停水、切水工作的组织安排、落实。

4、对公司及各泵站的安全保卫工作,如因责任不到,措施不力等人为因素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发生案件,被司法机关查处,取消稽查人员全年奖金,并不享受本年度福利待遇。

5、稽查人员查处公司内部各种违章行为,一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立即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由公司按规章制度作出处理,稽查人员在查处公司各种违章行为时,要程序完善,手续齐全,使用规章适当,不得利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否则一经发现,处以造成损失两倍以上罚款。

6、对用户轻微的违章行为,由稽查人员直接查处,对一些大的违章行为(如私自安装、私自接水、违章建筑、大的违章用水等)一旦查实,立即向公司领导汇报,不得擅自处理,否则一经发现,处以造成损失两倍以上罚款。查处过程中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一经发现处以造成损失的三倍罚款。

7、对盗窃、破坏供水设施者或擅自启闭阀门者,稽查人员视而不见,坐视不管,查处不力,造成的损失由稽查人员负责。

九、门卫夜勤人员岗位责任制

1、负责公司的财产安全,看户好厂区厂院内所有设备和财产,严防设备遭到破坏和财产受到损害,凡出厂区一切材料、设备、物质,必须有出库手续,否则不预放行。

2、做好收发工作,及时送发各类报纸、文件和信件,看好电话,负责传达找人。如报纸丢失,由当班人负责赔偿,丢失信件负全部责任。接听电话要耐心细致,文明礼貌,不得粗暴蛮横,如让用户或领导反馈回一次,处当事人50元罚款。传达找人,必须准确无误,如因当事人原因,找人有误,发现一次处以50元罚款。造成工作或生产上的损失,由当事人负责全部赔偿,私拆信件,发现一次罚款30元

3、接待来人来客,落实来人是由。严禁闲杂人员在厂区逗留,发现可疑人员或事故苗头及时向领导汇报,如对闲杂人员放任自流,管理不善,造成事故,由当事人负责全部赔偿。

4、坚守工作岗位,严禁擅离职守,按时上下班,按规定的时间履行交接班手续,不坚守岗位,脱岗一次罚款50元,不按时交接班或晚接班半小时以内罚款10元,1小时以上按旷工一天处理,停职待岗7天。

5、完善交接班手续,做好记录,记录要完整、准确、真实。如记录不完整,不准确,发现一次罚款20元 。

6、值班人员按公安机关的要求上岗,不得睡岗、醉岗,

不得在值班室聚众赌博、饮酒,不得非值班人员留宿,否则

一经发现罚款50元。

7、公司厂区内的财产、物质、设备、工具丢失,由当班人员负责全部赔偿。库内材料,没有出库手续放行或对出门材料查验不实,造成的损失由当班人负责加倍赔偿。

8、做好各项卫生清扫工作,每周四将会议室清扫一次,保持清洁卫生,夜班人员每日早将厂区环境打扫一遍,白班负责办公室走廊的卫生清扫工作,办公室每天进行检查,发现一次不打扫或打扫不彻底,罚款5元。

9、烧好茶炉,保证开水的正常应用,如人为因素造成不能及时供应,发现一次罚款5元。

10、值班期间,厂区内有重大情况或重大事故,要及时向领导汇报。隐瞒不报,延误不报,造成后果损失,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罚款、停职待岗或除名处理。

十、供水车间岗位责任制

1、 按照规定和要求供好水,供足水,坚守工作岗位,搞好安全防范工作。

2、 供水车间负责各泵站所属设备的管理、维护工作,要做到勤保养、勤检查、勤维修,确保供水设备正常运行。

3、 供水设施的启闭,必须按照国家操作规范操作,凡因操作不当造成的损失、报废,按照损失总额的20%处罚。

4、 供水实施定时供水,夏季(5--12)早5:00—晚12:00,水压保持在1.5公斤—2.5公斤之间,冬季(11月—次年4月)6:00—11:30,水压保持在1公斤-2公斤之间,夜间(全年)水压不得超过2公斤。

5、 根据用水高低峰,合理安排泵的启闭时间,在保证供足水的情况下,搞好节能工作。

6、 泵的启闭、调度由公司调度人员负责,不得随意启闭泵,无总调度指令,无故启闭泵者,发现一次罚款50元,造成损失,由负责人自负。

7、 各泵站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按时交接班,并做好交接班记录,公司领导及车间主任不定时抽查,不按时交接班,半小时以内罚款10元,1小时以上按旷工一天处理,并停职七天,脱岗一次罚款50元,造成重大事故给予无限期停职待岗处理。

8、 严禁带酒上岗,严禁在泵站内饮酒,严禁聚众赌博,严禁夜间非值班人员留宿,严禁非值班人员替班,严禁非值班人员在泵房逗留,否则一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如造成损失和后果,由责任人自负。

9、 搞好泵房环境卫生,管理好泵房的财产、公物,造成损坏或丢失,照价赔偿。

10、 完善交接班手续,做好记录,记录要完整、准确、真实,如记录不完善、不准确,发现一次20元。

11、 泵站值班人员必须保持时刻警惕,加强泵站安全保卫工作,经常巡查泵站及供水点周围的情况,发现可疑现象或事故苗头,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特殊情况直接拨打报警电话。

12、 各泵站大门必须昼夜24小时上锁,任何人不准进入泵站。如相关部门检查工作,必须由公司领导陪同,否则不准进入。

十一、管道车间岗位责任制

1、 所有大小安装工程必须由用户亲自到业务股办理安装申请手续。如无申请手续擅自安装的,一经发现,没收其所有工程款,并停水检测管材及配套设施的质量,当事人给予停职待岗处理。

2、 接到用户安装申请后,必须由业务人员实地勘察、丈量并做出预算,用户按预算金额全部交回财务后,方可进行施工。工程结束后6日内,将工程款全部结清,开票结算。

3、 凡4〃 以上(包括4〃 )干管及表井、闸门井的维修,由公司出料,管道车间出工。干管抢修,需昼夜突击修复,保证正常供水。表井、闸门井的修复不得超过8小时,特殊情况例外。如不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抢修任务,处以管道负责人30—100元罚款。4〃 以下支管道维修工程当日完成,如有特殊情况及时向分管领导说明原因。

4、 管道车间节假日、双休日和每日夜间11点前实行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分管领导及车间负责人进行不定期检查。无故脱岗一次罚款50元。正常上班时间,管道负责人必须安排人员在厂部值班,如安排不妥,延误工作的,处以管道负责人30—100元罚款。特殊时期实行昼夜24小时值班。

5、 管道人员在安装过程中,不得吃、拿、卡、要,甚至敲诈用户,否则一经发现,处以100元—500元罚款。

6、 管道安装必须按生产业务股的设计要求进行,如不按要求安装的,由当事人负责返工,损失自负。

7、 管道安装必须明确责任,保证质量,按国家有关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如出现冻水,供不上水等责任事故,谁安装谁负责。因冻水、吃不上水导致水费无法征收的,损失由车间负责人承担30%,业务质检人员承担40%,施工人员承担30%.

8、 在进行管网维修中,工作人员必须先清理掉维修点周围的有害物质和杂质,严禁有害物质和杂质从破损口进入供水管网,因工作责任心不强,使有害物质和杂质进入供水管网的,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施工人负责。

9、 管道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如接到报修电话,应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因工作拖拉、推诿扯皮造成工作延误,一经查实,处以值班人员1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给予值班人员停职待岗二年的处理。

十二、收费车间岗位责任制

1、 收费人员必须按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水费标准,否则一经发现,处以100—500元罚款。

2、 收费人员收费必须出具发票,如不出票收费,一经发现,没收其非法所得,同时处以非法所得5倍罚款,并给予停职待岗一年处理,如一年内不交回非法所得和罚款,继续停职待岗一年。

3、 严格票据管理,按规定认真填写发票,严禁涂改、伪造、丢失或上下联不符,否则一经发现,处以十倍罚款,停职待岗一年,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由自己负责,丢失发票每本处以1000元罚款,后果自负。

4、 收费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谋取私利,否则一经发现处以100—500元罚款,并给予停职待岗一年处理。

5、 收费人员在收费过程中,必须使用文明礼貌用语,耐心细致的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情动人,以理服人,树立良好的服务形象。

6、 每周五为统一交款日,所收水费必须如数交回财务,不得截留挪用。逾期不交者,按挪用论处,限两日内交回,并处以30%罚款。罚款在限期内不交者,给予停职待岗一年处理,一年内仍不交者,继续停职待岗。

7、 发票的领用,原则上每组一次领三本,随交随领,旺季由财务股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

8、 收费发票必须标明用户的姓名、住址、人口、水表的起址码、用水量、收费金额、年、月及开票人姓名。发票无用户姓名或收款人签字的,发现一次处当事人10元罚款,凡未按规定填写,被税务部门处罚,损失由收费员本人承担。

9、 收费人员对所有自来水用户的用水情况,要随时监督、检查,对用户私按、私装、表外偷水及其他违反《城市供水条例》和公司的各项管理规章的行为,要及时反馈,由公司出面处理,对上述违章行视而不见,坐视不管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损失大小,给予50—500元罚款。

10、 对每月新发展的用户,接到业务股通知后,应及时征收水费,遗漏不收的,一经查实,处以责任人遗漏水费2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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