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的学会概况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是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工作机构,秘书处是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协会理事、常务理事、正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均由选举产生,名誉理事长由理事会聘任。协会现任理事230人,常务理事65人,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3人,秘书长1人(由副理事长兼任),副秘书长5人。
协会下设技术标准研究委员会、计算机应用工作委员会、设计单位改革研究委员会、信用评价工作委员会四个分支机构。同时协会内设科技信息服务部、咨询培训部、资质管理部和综合部四个办事机构。
领导机构
名誉理事长: 矫勇汪洪晏志勇
理事长: 刘志明
副理事长: 彭程周建平宗敦峰金正浩钮新强 李文学游赞培马海晨张和平石小强 冯峻林章建跃李孝振
秘书长: 李孝振
副秘书长: 雷兴顺赵增海欧阳小伟 熊海华陈 雷 胡玉强 刘海瑞
常务理事:刘志明彭 程 周建平 宗敦峰李孝振张和平 孙景亮郝荣国 乔裕民 刘长余
沈来新景金星 张金凯金正浩 于铁柱谷长叶戴春胜宋继林 夏广亮 孙连福
石小强万 隆陆小伟张春生李月明陈敏岩严文武程观富孔俐丽黄新华
浦瑞年何刚强李文学钮新强 李瑞清 冯树荣 翟渊军 冯玉宝 王跃生 路金镶
游赞培黄建添胡本雄林国朝陈发科王槐南黄 红 吴戈堂何力劲冯峻林
章建跃潘继录罗 健车 轮 申献平刘 健王建春凃志军马海晨王志强
张 剑孙润民哈岸英苏晓波达 桑
(排名不分先后)
理事: 刘志明彭 程周建平宗敦峰李孝振张和平
孙景亮郝荣国乔裕民刘长余沈来新景金星
张金凯尹迅飞李寿田谢 军孟昭强张永新
赵金良郭文斗姜青山曲佳瑞刘树玉丁文金
张 杰王书彬程传民吴 震张 罡金正浩
于铁柱谷长叶戴春胜宋继林夏广亮孙连福
师学峰张玉清郭 平周林蕻张广涛李子广
茹树青刘兴治陈长山李磊光李 颖李 趋
李胜利郭 岩李兴春崔广臣张善志姜 革
李福志郑 铎崔凤学石小强万 隆陆小伟
张春生李月明陈敏岩严文武程观富孔俐丽
黄新华浦瑞年何刚强耿汉文徐惠民李平夫
吴昌新黄 波金初阳陆 伟龚志明张 松
尉高洋张 迈黄建平孙伯永韩校生石向荣
俞先伟周国华冉凡荣沈登平曹传胜刘鼎华
涂 明杨修祖谢冠峰何 军李文学钮新强
李瑞清冯树荣翟渊军冯玉宝王跃生路金镶
朱素华钟彦祥李运涛王保民赵健仓王家会
马向军王聚祥耿传宇曹载宏肖相纯罗海林
周玉华靖泽文王怀清徐经超黄开广李泰来
游赞培黄建添胡本雄林国朝陈发科王槐南
黄 红吴戈堂何力劲叶清平曾春生何民辉
陈焕新黄先廉苗昌智余海瀚谢建麟伍尚镒
赖翼峰徐良辉王汉夫庄木和胡铁华陈国涛
张 军刘灼华覃锡武王绍旭丘柳忠熊良兵
吴永革龚国平冯峻林章建跃潘继录罗 健
车 轮申献平刘 健王建春凃志军贺鹏程
吴星奎胡明亮刘元月谭大书高祖纯黄凤岗
王永成李芝洪任永邦龙 麟吴剑明陈 建
欧荣军郑国旗李 锐袁文健李小飞马海晨
王志强张 剑孙润民哈岸英苏晓波达 桑
张育林席 浩张黎明李湘权张润平李改建
周增堂段生荣李友成杨增雄高双强孙刚锋
邹世平戈淑娟贺光华
(排名不分先后)
协会分支机构:
信用评价工作委员会
名誉主任委员 赵立敏河北省水务集团
主任委员 乔裕民河北省水利水电第二勘测设计研究院
副主任委员 张成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
生晓高长江水利委员会勘测设计研究院
蒋翼中水珠江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马述江河北省水利水电第二勘测设计研究院
秘书长 尹迅飞江河水利水电咨询中心
副秘书长 马跃生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王先华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
徐平湖北省水利水电规划勘测设计院
计炳生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
委员 纪志军辽宁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刘思华广东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
刘建明河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许建英广西电力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
祖建新新疆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李珂山东省水利勘测设计院
魏家红河南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秘书处主任 贾永芳河北省水利水电第二勘测设计研究院
设计单位改革研究委员会
名誉主任委员 蔡绍宽中国三峡建设总公司
主任委员 翟渊军河南省水利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副主任委员 祝立群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
凌耀忠中水珠江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于铁柱内蒙古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陆小伟江苏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陶永庆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秘书长 安郁群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
副秘书长 马勇河南省水利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李江鹰长江委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
委员 赵春锁河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王宝成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刘晓明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
施炳利河北省第二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李鹏新疆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张志阔山东省水利勘测设计院
严文武宁波市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研究院
何民辉广东江门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计算机应用工作委员会
主任委员 章敏中水淮河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副主任委员 何定恩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易跃春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王金锋中国水电顾问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
宗志坚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秘书长 刘辉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副秘书长 江瑞勇中水淮河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杨立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陶付领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李虎中国水电顾问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
委员 王晓文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
张德文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
高政毅中水珠江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吴晓梅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
李彪陕西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陈坚广西电力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
高博河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李浩然新疆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张李荪江西省水利规划设计院
周应龙贵州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李健民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李汀雄福建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技术标准研究工作委员会
名誉主任委员 李志谦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主任委员 朱党生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副主任委员 李仕胜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温续余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黄晓辉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
杨启贵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
张宗亮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
苏加林中水东北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王仁坤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
唐涛中水淮河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秘书长 雷兴顺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副秘书长 杜刚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樊路琦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
陈万涛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
裴惠年中国水电顾问集团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
委员 王庆明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邵月顺中水北方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段元胜中水东北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谢江松中水珠江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郭洁中国水电顾问集团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
周才全中国水电顾问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
吴文平中国水电顾问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
李月杰中国水电顾问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
杨建敏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
熊登峪中国水电顾问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
别大鹏湖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付长峰河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郭绍艾河北省水利水电第二勘测设计研究院
穆汉平新疆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潘赞文广西电力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
张仁田江苏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王东黎北京市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
孙卫岳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
郭雁平深圳市水利规划设计院
庄岗海南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
内设机构
科技信息服务部
1、负责水利水电勘测设计行业技术标准编制、管理工作;承担协会负责的技术标准编制工作
2、组织制定行业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水利水电勘测设计计算机软件登录、软件正版化及计算机技术推广工作;
3、负责勘测设计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4、负责优秀工程咨询、优秀工程勘察、优秀工程设计、优秀计算机软件的评选管理工作;
5、负责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技术交流工作;
6、协调协会技术标准工作委员会、计算机应用工作委员会有关工作。
咨询培训部
1、负责协会承担的咨询研究等技术工作;
2、负责行业培训需求调研,培训计划制定,培训教材、培训师资和学员管理工作;
3、负责行业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定额及技术规定培训工作;
4、负责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考前辅导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的组织和实施;
5、负责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培训的组织和实施;
6、组织开展各类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培训、专业知识培训。
资质管理部
1、配合主管部门加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市场管理,制定行规行约,推动行业自律,促进勘测设计市场健康发展;
2、促进工程咨询、勘察、设计企业改革。组织改革调研、交流、研讨,指导会员单位改革,提出政策建议;
3、负责部属咨询、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咨询、工程设计资质评审工作;
4、负责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注册与管理工作;负责注册咨询工程师管理工作;
5、负责行规行约制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
6、协调协会信用评价、设计单位改革工作委员会有关工作。
综合部
1、负责协会秘书处日常管理,后勤保障,对外联络、协调、接待工作;
2、负责会员单位管理、会费收缴工作;
3、负责协会印章管理、文件管理、合同管理工作;
4、负责协会各类会议的筹备与管理工作;
5、负责协会社团登记、收费许可管理及分支机构管理工作;
6、负责《勘测设计改革与信息》杂志的编辑、印刷、寄发工作,负责行业信息交流工作;
7、负责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水利专业委员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8、负责协会对外交流工作。 (一)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调研行业发展情况,收集会员单位的意见、要求,积极向政府和有关各方反映,提出建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发展;
(二)组织调研和交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咨询行业的体制机制改革、经营管理、财务管理、质量管理、科技进步、标准建设、文化建设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和经验,促进行业发展;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开展以下工作:
1、开展勘察设计咨询资质评审、执业资格管理等工作,配合主管部门完善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咨询市场管理;
2、开展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技术标准研究,组织或参与技术标准编制工作,并监督执行,加强行业技术标准建设;
3、开展行业统计、信息发布和行业评优工作;
4、开展行业软件登录、推荐、团购工作和科技成果鉴定、技术推广工作,加强质量管理;
(四)制订并组织实施行规行约,宣传职业道德,开展行业信用评价,推动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咨询行业信用建设,建立并完善行业自律和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勘测设计咨询行业健康发展;
(五)组织开展专业技术、业务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和经验交流,组织人才、技术、标准和职业培训,开展技术服务;
(六)依照有关规定建设行业网站,编印内部资料,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七)积极开展国际、国内的交流与合作,促进行业的改革和发展;
(八)承担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委托的各项任务。
⑵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房屋、构筑物和设备安装生产活动的独立生产经营单位。一般有建筑安装企业和自营施工单位两种形式。前者是行政上有独立组织,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激差毕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明芹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第七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的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庆裂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时,可以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予以注销。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采用建设部规定的统一式样。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式样。安全生产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十四条跨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地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和处理建议抄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四)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五)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九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不依法处理的;(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四)接到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弄虚作假,造成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对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予处分。第二十二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决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施行前已依法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之日起(2004年1月13日起)1年内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上就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介绍。
⑶ 无限多分求(分科加):城镇供水原有政策
现在只能找到这些,如果你要详细的只能去学校图书馆查阅资料了
这里有一些城镇供水的条例
http://www.iwatertech.com/policies/urban-water-supply/index.htm
还有一些相关的文章,希望能对你有帮助
城镇供水事业发展形势与展望
http://www.cepi.com.cn/experts/article/20070125111513194.htm
中国城镇供水协会是在建设部指导下,以城镇供水企业和地方城镇供水为主体以及相关单位或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社会团体。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推进行业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愿望,促进企业间的横向交流,为会员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发挥政府主管部门与企业间联系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城镇供水事业的发展。
概况:我国城镇供水事业诞生于清朝后期,至今已有百余年历史。经过长期发展,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范围内的城市、县镇都已兴建了供水企业。中国城镇供水协会成立于1985年4月21日,设有基本团体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特邀会员和荣誉会员,现共有会员2,672个。
主要活动:
1.积极、认真、扎扎实实地为会员服务。
(1)帮助企业探讨改革之路;
(2)积极推行工资改革;
(3)协助合理调整水价;
(4)积极配合建设部实施企业上等级工作;
(5)全力抓好经常性的工作。
2.充分发挥桥梁纽带和参谋助手作用。
(1)配合建设部完善供水行业的法制建设;
(2)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行业规划;
(3)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4)举办供水、节水产品展销活动。
组织机构:中国水协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权利执行机构是理事会,秘书处是常设机构。协会下设专业委员会有:科学技术委员会、企业管理委员会、节约用水委员会、县镇供水委员会、思想政治委员会、编辑出版委员会、
经济实体及其他组织:1992年,中国水协与上海自来水公司所属上海给水设备工程公司联合组建了“华水新技术开发公司”。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城镇供水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为供水企业技术改造、技术诊断提供咨询和劳务服务;称贷净水工程、管道工程设计施工任务;经销供水节水专用设备、器材,组织展销和产品定点加工。两年来业务不断扩展,经营效益初见成效,为协会扩大服务,增加财政收入创造了一个有效的途径。为了维护供水企业和广大用户的利益,促进供水、节水设备器材质量的不断提高,开辟优质产品的信息传递,中国水协在科学技术委员会和节约用水委员会下分别设置了供水、节水产品推荐办公室,开展优质产品推荐工作。
刊物: 《城镇供水》是中国水协主办的综合性学术刊物,刊物的主要内容除供水技术的报道和专题探讨外,还有有关城镇供水的方针、政策、协会重大活动,供水企业的经营管理,国际城市供水技术发展,国际水界的活动以及普及性供水技术,企业管理等方面的资料。《供水节水报》是中国水协主办的会报,用于宣传有关城镇供水和城市节水的方针、政策、法规,报道城镇供水事业发展,中国水协重大活动,全国各地供水企业经营管理的成果和新动向,改革开放的举措与动态,刊登人物传记以及会员的文学艺术作品、供水企业间的文体活动。
1.总则
1.1 为了加强西部地区小城镇供水管理,发展西部小城镇供水事业,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生产用水和其它用水,根据国务院令第158号《城市供水条例》、《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小城镇建设技术政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西部小城镇实际情况,制定本政策。
1.2 本技术政策所称小城镇①,是指依法设立的建制镇。
1.3 本技术政策所称小城镇供水,是指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向居民和单位的生产、生活和其它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的供水系统的总称。
1.4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西部小城镇供水系统规划、工程建设,指导供水系统及处理工艺的选择,并作为供水管理的政策依据。
1.5 城镇供水应根据地区的差别实行分类指导,应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环境条件及地理位置等因素,合理选择供水方式。城镇供水设施建设,应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城镇供水设施建设规模。城镇供水应该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1.6 城镇供水应当遵循合理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1.7城镇供水应当贯彻有利于城镇供水事业可持续发展的政策,鼓励开展供水科学技术研究,采用经济适用、技术成熟工艺,积极稳妥推行供水新技术、提高城镇供水水平。
①小城镇规模分级:一级镇,指县驻地镇、经济发达地区3万以上人口的中心镇、经济发展一般地区2.5万以上镇区人口的中心镇;二级镇, 经济发达地区一级镇以外的中心镇和2.5万以上人口的一般镇、经济发展一般地区一级镇以外的中心镇、2万以上镇区人口的一般镇、经济欠发达地区1万以上镇区人口县城镇以外的其它镇;三级镇,二级镇以外的一般镇和在规划期将发展的建制镇。资料来源:《小城镇规划标准研究》(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
2.目标与原则
2.1 遵照建设部《建设事业“九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纲要》,结合西部小城镇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争取大部分小城镇供水普及率在2010年达到85%,2020年达到95%。
2.2 供水工程是城镇的生命线,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确保水量、水质和水压安全。
2.3 在条件合适的小城镇群之间鼓励采取区域联合供水。
2.4 城镇供水设施建设,应近、远期相结合,以近期进行建设,以远期进行规划、设计。近期设计年限宜采用5年,远期规划年限宜采用5~15年。
2.5根据本地区经济状况,推广适用的水厂自动化技术工艺,同时开展管网和生产管理的优化调度。
3.水源及取水
3.1 加强对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管理,确保饮用水源安全。有条件的地区,尽量采用双水源供水。给水工程设计应从全局出发考虑水资源的节约利用、水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的可持续性,优先保证城镇生活用水。
3.2 根据地表水、地下水具体情况,科学确定供水水源的开发次序。供水水源应当区域统筹考虑,地表水丰富地区,将地下水作为储备水源;对地表水比较缺乏的城镇,可取用地下水。此外,缺水地区可根据情况积极开发雨水、再生水(不宜作为饮用水水源)、苦咸水等水源。
3.3 取水位置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综合考虑水质,地形、水文地质,施工等因素。应优先选用水质好、距离近、位置较高能实现自流和水量充足的水库水(泉水),提高供水经济性。
3.4 水源水量要求
3.4.1合理利用水资源,在满足基本生态用水前提下,统筹兼顾城镇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农业用水和其它用水。
3.4.2对所在地区的水资源状况进行认真勘测,建制镇给水水源的枯水流量保证率宜不低于90%,当水源的枯水流量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适当降低保证率或采取多水源调节、水量调蓄等措施保证用水量。
3.5 水源水质要求
3.5.1 供水水源地必须依法建立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建设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和进行有碍水源水质的活动。对于以河流为水源,应加强对取水口上游1000m至下游100m水域的保护,对取用水库水,应由当地“人大”立法划定水库径流区为一级水源保护区,对于地下水水源,应加强水源井核心区的保护;此外,还应加强二级水源保护区的保护。
3.5.2 选用地表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应参照执行现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的条款。
3.5.3 选用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应参照执行现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的条款。
3.5.4 当水源水质不符合要求时,不宜作为供水水源。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水源水质超标项目经水厂处理后,出水水质应达到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3.6 取水构筑物类型选择
3.6.1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当地下潜水埋藏较浅,水位变化不大时,采用大口径管井取水;当河床为透水性良好的砂砾层,含水层较厚,水量较丰富时,可采用大口井或渗渠取地下渗流水。
3.6.2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型式,应在满足安全供水前提下,根据河床地形及地质、河床冲刷、淤积、水深及水位变幅、泥沙及漂浮物、冰情和航运以及施工条件等因素考虑,江河取水一般考虑采用江河固定式;当水源水位变幅大,水位涨落速度小于2.0m/h,且水流不急、要求施工周期短和建造固定式取水构筑物有困难,且取水安全性要求不高或临时取水时,可考虑采用缆车或浮船等活动式取水构筑物;当水库水深较大时,采用库坝式取水构筑物,设置分层取水,构筑物可与坝体同时设计和施工,或在库坝后由涵洞放水,防止损伤坝体,同时不受船只、风浪影响。
3.6.3 当山溪河流取水深度不足,或者取水量占河流枯水量的百分率较大(>30%),推移质不多时,可在河流上修建低坝抬高水位和拦截足够的水量。低坝可用固定式或活动式。
3.6.4 在水浅、大颗粒推移质较多的山溪河流,取水量较大时采用底栏栅式取水。
4.输水系统
4.1输水管渠定线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输水系统必须保证供水的安全可靠性。
4.2 输水管渠定线应充分考虑地形和地质条件,同时便于施工和管理,尽量降低造价。
4.3 输水管渠可采用压力管渠和重力管渠两种形式。当远距离输水,可采用加压和重力输水两者相结合的形式。
4.4 从供水安全考虑,输水管渠不宜少于两条;在地形条件复杂和经济条件不允许时,可用单管渠输水,但要充分考虑贮水设施、管道的安全措施和维护条件。
4.5 考虑供、输水压力及地质条件、埋深及防止二次污染等因素,可分段、分区选用经济实用、就地或附近能生产的国家推荐的新型管材。
5.净水系统
5.1 选择准则
5.1.1 净水工艺应选择投资省,运行费用低,操作管理方便简单,占地少的工艺。同时应根据处理的规模、原水水质以及现行《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优选确定。
5.1.2 净水工艺选择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包括:基建投资、年经营费、单位水量投资、单位水量电耗;占地面积、运行可靠性、管理维护难易程度、总体安全效益等。
5.1.3 不同地区,不同水源水质应采用相应的净水技术。净水工艺选择时须充分了解原水中污染物的形成及发展趋势,以便对所选工艺可能的改善措施做出分析与判断。
5.2 处理工艺
5.2.1采用地表水作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时,水质符合现行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Ⅱ类标准的水体,宜采用混凝→沉淀或澄清→过滤→消毒的常规工艺;采用地下水作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时,水质符合现行的《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Ⅲ类标准的水体,经适当处理可用作饮用水。
5.2.2 处理构筑物不宜少于两组。原水含沙量高时,宜采取预沉措施。条件允许时,也可修建蓄水构筑物,以供沙峰期间取用。
5.2.3 对于原水中含有天然有机物或微量有机物及富营养化原水根据污染或富营养化程度选择合适的预处理或强化处理、深度处理工艺或组合工艺。适宜的预处理或强化处理工艺有:化学氧化法(如投加高锰酸钾、二氧化氯等),投加助凝剂、絮凝剂,投加粉末活性炭,增设生物滤池;适宜的深度处理工艺有:活性炭吸附、臭氧-活性炭、膜技术。
5.2.4 原水中铁、锰含量超过现行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限量时,应考虑除铁除锰。单独除铁除锰均可采用曝气→接触氧化过滤;原水中铁锰同时超标可采用曝气→一级过滤→二级过滤。
5.2.5原水中氟含量超过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时,应考虑除氟。适宜的除氟方法有混凝沉淀法、活性氧化铝吸附法、电渗析法、纳滤法和反渗透法,视经济条件采用。
5.2.6消毒宜采用氯消毒、二氧化氯消毒、紫外线消毒等。
5.2.7 药剂的投加控制,宜采用计量泵自动投加。
6.配水系统
6.1 配水管网应按照城镇规划要求,一般沿城镇规划道路敷设,在城镇主干道上应沿人行道敷设。
6.2 管线布置沿水流方向,以最短的路线布置干管,干管应从用水量较大的街区通过,干管间距可根据街区情况设置。干管之间用连接管联结成环状,连接管间距,可根据街区大小情况设置。
6.3管网宜布置成环状,以保证供水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当允许间断供水时,可布置为树枝状,但应考虑将来有连成环状管网的可能。
6.4 城镇生活饮用水的管网严禁与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连接。
6.5 开展供水系统的优化调度,保障管网水量、水质并节省能量。
6.6 供水调节方式可采用水塔调节或利用地形设置高位水池、水泵调速方式。
7.污泥处理系统
7.1 水厂污泥的处理与利用原则是减量化、无害化,小城镇水厂污泥按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适当处理。
7.2 水厂污泥处理工艺一般包括浓缩、调理和脱水。污泥调理视情况采用物理法或化学法;污泥的脱水以离心或压滤工艺为主。
8.自动控制系统
8.1给水工程设备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应从提高供水水质和供水可靠性、降低能耗,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改善劳动条件和增加经济效益出发,根据需要及设备供应情况,妥善确定。
8.2水厂设备操作以手控为主,新建水厂在条件成熟时可建设自动控制系统,提高水厂的科学管理与自动化水平。
9.供水安全及节水
9.1做好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方案,保护人民正常生活,保障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将供水安全纳入地区统一安全应急预案。
9.2 对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内源性水质恶化、有毒有害化学品和生物制品事故性泄漏、水厂运行事故均要做好预警方案与对应的措施。
9.3 应急供水水量要满足基本生活用水需求,可采用运送饮用水、铺设临时管道供水、车载净水设备供水等方式。
9.4 小城镇应注意节约用水,城镇人均综合用水量宜≤240L/d,农村人均综合用水量宜≤120L/d。
10.运营管理
10.1 为使城镇供水系统建立标准化运营机制,提高供水管理的技术水平,确保安全、稳定、优质、低耗供水,应加强对城镇供水系统的运行、维护及安全方面的管理。
10.2 水源水质监测、城市及村镇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过程中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按照相应的标准执行;水质检验方法原水检验应按照GB3838执行;生活饮用水检验的方法应按照《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方法》GB/T5750执行。
10.3 供水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及厂级调度参照《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执行。
10.4 应注意水厂消毒剂氯、氨及二氧化氯的使用安全,严格按照相应的安全规程操作和使用;电气安全严格遵守相关的工作规程。
10.5 加强管网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提高管网管理的技术水平,防止供水管网系统的二次污染
⑷ 桂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需要什么材料
随着中国经济不断稳定的向上发展多种经济的的优势逐步体现。在各项的经营类目中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现在无论是陆路运输,还是海上运输都有着明确的要求。海上运输经营成为主要的业态发展趋势。桂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需要什么材料?下面太平洋汽车网小编带大家了解
一、桂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需要什么材料
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开业申请书
企业股东的基本情况和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证明文件
公司章程
海务、机务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管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劳动合同)
与高级船员直接订立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基巧置、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自有船舶运力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船舶入级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船舶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提供与经营航线停靠站点的港口经营人达成的靠泊港航协议及其复印件,或者已经对客船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安全设施作出安排的其他证明文件
经营危险品货物的企业,提供营运计划、经营范围、货源证明材料
提供营运计划、经营范围、客源证明材料。经营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营运计划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
二、桂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受理条件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
第五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3.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水路运输经营者自有船舶运力最低限额表”的要求;
4.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5.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
6.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个人只能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二)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不超过600总吨;
(三)有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和散装固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可以使用普通货船运输;
2.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搏手键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
3.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船龄以及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八条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备满足下列要求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一)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2的要求;
(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
1.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应当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
2.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应当具有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
(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所具备的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身体条件与其职责要求相适应。
第九条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配备的高级船员中,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25%;
(二)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50%。
在每个特定的行业都需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容进行有关证件的审核以及办理。水路运输经营需要从事这行的人员自己要有薯腔一定的基础知识储备也要有一定的航海经验。同时要注意相关证件的时效期,定期做有关检验。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太平洋汽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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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浅谈住宅楼给排水施工中几种常见质量问题和对策
排水工程是建筑安装工程影响建筑质量的重要因素。现针对多层住宅排水系统安装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其产生的原因做出分析,建议从工程问题的管道材料选用及堵塞的原因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提高建筑排水工程的施工质量,保证其使用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接下来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住宅楼给排水施工中几种常见质量问题和对策。
1管道材料的选用
目前,最常见为塑料管、金属管道及复合管道等几类,以下简要介绍这3类管材。
1.1塑料管
塑料管是合成树脂加添加剂经熔融成型加工百成的制品。添加剂有增塑剂、稳定剂、填充剂、习滑剂、着色剂、紫外线吸收剂、改性剂等。
常用塑料管有:硬聚氯乙烯管(PVC-U)、高密度鞋乙烯管(PE-HD)、虚信哪交联聚乙烯管(PE-X)、无规共寝聚丙烯管(PP・R)、聚丁烯管(PB)、工程塑料丙烯青-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ABS)、UPVC等管材。
塑料管的原料组成决定了塑料管的特性。塑料寄的主要优点:
(1)化学稳定性好,不受环境因素和管道内介质组分拘影响,耐腐蚀性好。
(2)导热系数小,热传导率低,绝热保温,节能效果好。
(3)水力性能好,管道内壁光滑,阻力系数小,不易积垢,旨内流通面积不随时间发生变化,管道阻塞机率小。
(4)相对于金属管材,密度小,材质轻,运输,安装方便,灵活,简捷,维修容易。
(5)可自然弯曲或具有冷弯性能,可采用盘管供货方式,减少管接头数量。
1.2金属管
1.2.1镀锌钢管镀锌钢管的被取代既不意味金属管被取代,也
不意味镀锌钢管在整个建筑给水领域被取代。
镀锌钢管由于价格低廉、性能优越,防火性能好,使用寿命长等优点,还将在消防给水系统,尤其是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应用.而塑料管(承压小)则不应在消防给水系统和生活-消防,生产-消防共有系统中应用。
1.2.2铜管
金属管中最具优势的是铜管,铜管应用较久,优点较多,管材和管件齐全,接口方式多样,较多的应用在热水管路中,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铜的折出量容易超标。
1.2.3铸铁管
给水铸铁管与钢管相比有不易腐蚀、造价低、耐久性好等优点,适合于埋地敷设。缺点是质脆、重量大、长度小等。连接方式一般采用承插连接。
卡箍式铸铁排水管是一种坦雀新型的建筑用排水管材,60年代开始进入国际市场,经过几十年的推广和应用,这种管材已得到国际上的普遍认可。这种管材与传统的承插式铸铁排水管道相比有许多优点,是一种更新换代产品,但由于这种管材及配件价格相对较贵,所以在国内一直未能得到普及推广。
1.2.4其它:
不锈钢管也受到工程技术人员的青睐,有关方面正从减少壁厚,降低价格方面着手,以利于推广。
铝合金管是铝厂向给排水行业推出的新品种。
镀镍钢管是和镀锌钢管性质最近,而耐腐蚀性能远远超过镀锌钢管的新颖管材,在解决了降低镀层费用和管材断口处施工现场上镍工艺后,有望在一定范围内得到采用。镀锌钢管相同,是这种管材最容易被接受。由于其涂层薄、价格低,也最容易被推广。
1.3复合管
复合管包括衬铅管、衬胶管、玻璃钢管。复合管大多是由工作层(要求耐水腐蚀)、支承层、保护层(要求耐腐蚀)组成。
复合管一般以金属作支撑材料,内衬以环氧树脂和水泥为主,它的特点是重量轻、内壁光滑、阻力小、耐腐性能好:也有以高强软金属作支撑,而非金属管在内外两侧,如铝塑复合管,它的特点是管道内壁不会腐蚀结垢,保证水质;也有金属管在内侧,而非金属管在外侧,如塑覆铜管,这是利用塑料的导热性差起绝热保温和保护作用。
根据金属的材料可分为:
(1)钢塑复合管;
(2)不锈钢・塑复合管,塑覆不锈钢管;
(3)塑覆铜管;
(4)铝塑复合管,交联铝塑复合管;
(5)衬塑铝合金管;
应该说复合管材是管径>300mm以上给排水管道最理想的管材。它兼有金属管材强度大,刚性好和非金属管材耐腐蚀的优点。但它又是目前发展较缓慢的一种管材。这是因为:(1)两种管材组合在一起比单一管材价格偏高。(2)两种材质热膨胀系数相差较大,如粘合不牢固而环境温度和介质差码温度变化又较剧烈,容易脱开,而导致质量下降。
复合管的连接宜采用冷加工方式,热加工方式容易造成内衬塑料的伸缩、变形乃至熔化。一般有螺纹、卡套、卡箍等连接方式。
2施工建议
工程中UPVC排水管出现问题较多,在此主要针对UPVC排水管施工中出现的问题作简要分析。
(1)UPVC排水管施工规范中未要求管壁打毛,施工人员未弓I起重视,依此操作,影响粘接效果。实际施工过程中对此应做详细交待,可在书面交底资料中“粘接前用砂纸打毛’’加以要求、监督执行,以保证粘接效果。
(2)管道穿板洞处的管外壁应打毛使其粗糙,与混凝土结合更紧密,达到防水目的。亦可加设橡胶止水环防水。
(3)施工过程中应及时按规范要求做好管道支、吊架,防止管道断裂。
(4)可要求所有水平主管段作灌水试验,立管作通水试验(比规范要求略有提高),能及时发坝;水点,保证总体施工质量,以防漏水造成经济损云
(5)对于锅炉房、蒸汽洗衣机房内排水管可选阳铸铁管,既解决了耐高温也克服了UPVC排水管√压差的缺点。
(6)立管底部弯头噪音最大,可采用在主管底部设置管道支墩,并用柔性材料(聚苯乙烯泡沫塑云板等)将弯头包裹起来,使立管中的水流落在实√并可达到消声的目的。
(7)施工中伸缩节必须留出伸缩缝10~15mm,否则无法起到伸缩作用,反而因橡胶圈活口而增加漏水机会。
(8)UPVC排水管与铸铁管承口连接,可把UPVC排水管外壁打毛,然后用石棉水泥直接打口、养护即可。
(9)排污系统是靠水封来防止臭气上冒的,而塑料排水管由于水阻小,在管道的抽吸作用下水封容易被破坏,我国大部分城市气候干燥,蒸发作用很强,水封高度应保持在50~lOOmm之间,所以在配接P型或S型存水弯时中间套接的一截短管的长度要经过计算才能决定。太长会造成水封过深,水流不畅,易发生沉淀堵塞;太短又保证不了水封高度,造成臭气上冒,因此,对保证水封高度应有一定的认识。
3堵塞的原因及对策
3.1常见工程中堵塞的原因及解决方法
(1)卫生设备生产市场混乱,某些单位只考虑经济效益,就近购买质次价低的卫生设备,造成卫生设施使用后堵塞频繁。特别是坐式大便器,由于内部存水弯制作粗糙,不符合要求;极易堵塞。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严格把关,禁止建筑安装无生产许可证的卫生设备,从卫生设备本身消灭堵塞隐患。
(2)施工单位安装与土建工种之间配合不好。安装人员不重视卫生设备预留排水管口的封堵或草率地封堵;土建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不注意,以致掉入建筑垃圾滞留在存水弯处而堵塞。
安装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施工,及时封堵裸露的排水管口。工程验收,应严格按照规范进行通水试验,把堵塞隐患消灭在工程交付使用之前。施工过程中安装人员应注意成品保护,在地蹋拐弯处做临时封堵。
3.2污水管道堵塞的原因分析
3.2.1设计方面
①横管管径的无原则放大
有的设计人员迁就建设单位的不合理要求,认为越大越保险,无原则地放大管径,使横管流失造成沉淀堵塞。设计人员在确定管径时,应进行精确计算,确认充满度符合规范要求,使流速大于规范中的设计流速。
②管道转弯过多
排水系统一般为重力流,管道转弯过多,致使幻条件不好,流动阻力增大,转弯处容易滞留杂而堵塞。
设计人员在设计管道走向时,应尽量减少转弯曼,以改善水力条件。
3.2.2施工方面
①施工过程中室内排水管道多由安装单位施而室外部分则由土建单位施工。一旦标高出现芝,二者又难以协调,导致室内排出管的管底低童外检查井的井底,使用后很快产生堵塞。
②施工过程中横管未按规范和设计要求放坡,拦坡度过小或倒坡现象。在安装空间允许的情况在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的基础上,管道坡度可当加大。
⑧不注意成品保护,存水弯或立管底部积存建立圾,导致管道不通畅。
施工过程中安装人员应注意成品保护,在管口落部位做好临时封堵。
3.2. 3正确使用,加强管理,做好卫生设施正确使拘宣传教育,以减少卫生设备及污水管道堵塞的拒性。有关部门应定期清除管道或窨井淤积的污,保持畅通。
住宅排水系统堵塞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做好设计、施工、使用和管理各环节的工作,涂隐患,保持排水的畅通是不难做到的。
4管道防漏问题
4.1硬聚氯乙烯管的管内外壁表面光洁度较高,因此此水阻小、不易发生堵塞,这作为排水管是很有利的。但管道穿过楼层的结合部时常因细石混凝土与管道外壁结合不好,而使上下层之间顺管外皮漏水。特别是穿过顶层的塑料管常因楼顶层面封闭不严造成漏水。一般的做法是用砂纸将结合部位立管外皮打毛,使外皮粗糙。这种做法因工作量较大而且打磨不均匀,轻重深浅难以掌握。在下认为用另一种办法也可以达到外皮粗糙的目的,在立管结合部做好记号后,刷上一层塑料粘结剂,待塑料外皮形成一层薄薄的溶结层时,滚上一层中砂,凝固后,在塑料管外形成粗糙表面,然后再树管并用细石混凝土吊模。这种做法用在钟型地漏的外表面,效果也是很好的。注意,塑料管外皮的多余粘结剂一定要擦干净,吊模时最好把下面已装好的管子用塑料薄膜或废纸包起来,这既能减轻工程完毕后的清洗工作,又保持了原管的光洁度。对于一些要求较高的施工部位,最好采用止水环,把止水环粘在立管上,一并打入混凝土中,增加结合面和泄漏水的爬行距离,能起到较好的水密作用。
4.2硬聚氯乙烯管由于受温度影响大,膨胀系数大,每层立管及较长的横管上均要求设置伸缩节。在安装过程中,有的安装人员未在管材插口处做插入深度记号,甚至直接插到底,无法起到伸缩作用,容易造成天冷时插口脱出橡胶密封圈的保护范围,臭气外泄;天热时管材又无处可伸,胀坏接口。施工中伸缩节必须依当时环境温度留出伸缩缝10―15mm,使其真正起到伸缩作用。
4.3施工时,存水弯、检查口、清扫口等处丝口未拧紧、皮垫跑偏或夹渣,造成渗漏。安装人员应将拧口清理干净,垫好皮垫,拧紧丝口,防止不必要的渗漏发生。
4.4施工过程中有硬物进入管道,掉到立管底部,砸坏管道,导致漏水。安装人员要及时封堵裸露的排水管口,防止杂物落入管道。
5结语
建筑给排水将担负新的历史重任,面临新的挑战。我们应不断总结设计和施工安装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完善和提高整体的安装工艺水平,力求为社会提供功能齐全、安全可靠、美观实用的建筑精品。
相信经过以上的介绍,大家对住宅楼给排水施工中几种常见质量问题和对策也是有了一定的认识。欢迎登陆中达咨询,查询更多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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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中国城镇供水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英文译名:China Urban Water Association 缩写:CUWA。
第二条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由各城市供水、排水、节水企事业单位,地方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相关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及城镇供水排水设备材料生产企业和个人自愿参加组成。是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推进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愿望,促进城镇供水排水界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多种形式服务。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中国城镇供水排水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接受建设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的业务范围是:城镇供水、排水包括污水处理和污水再生利用及城镇节水等。具体业务活动范围是:
(一)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城镇供水排水和节水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开展调查研究,收集全行业的基础资料,掌握行业动态,传播行业信息,研究和探讨会员共同关心的问题,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有关标准提供材料和数据。
(三)总结、交流、推广城镇供水排水业的经营、管理及城镇节约用水等方面的经验,组织开展城镇供水排水和节水领域的国内外学术和科技交流活动,促进行业改革和科技进步。总结、交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为会员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向有关部门推荐科技成果和论文。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行业质量技术认证、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验收工作及资质审查等。组织开展科研和技术攻关、评优表彰、人才培训等工作。组织或参与行业法规、政策、标准和规划的调研、起草、修改及其他工作。
(五)负责对供水排水和节水设备产品及创新成果的评审、推荐和推广应用工作,促进生产企业与会员和相关用户之间的交流。
(六)研究、探讨、总结、交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及其经验,提高企业素质。
(七)编辑出版会刊、会报和有关信息资料。
(八)兴办非营利性实体,促进自我发展,更好地为行业服务。
(九)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并开展交流活动。邀请国外专家来华讲学。组织相关人员出国考察、进修和讲学。
(十)做好政府委托办理的工作,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城镇供水、排水、节水企事业单位,地方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相关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及城镇供水排水设备材料生产等企事单位和从事城镇供水、排水、节水工作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承认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章程,自愿申请,经批准,按时交纳会费,均可成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的意愿;
(三)在城镇供水排水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活动,获取有关信息资料和报刊;
(三)要求提供咨询服务;
(四)参加对外交往活动;
(五)对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章程》,执行决议;
(二)维护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积极支持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工作,完成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交办的任务;
(五)及时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为开展协会工作提供方便;
(六)提供学术论文、技术报告、经验总结和出国考察报告。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工作方针、计划和有关重大问题;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名额经民主协商确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一)理事应由具有一定影响的团体会员单位推荐现职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出任。在任期内如因故变更,理事单位可提出新的理事推荐意见,经理事会通过。
(二)通过协商,可推荐在供水排水领域声望高的人士为理事候选人。
(三)理事所在团体会员单位退会或除名,其理事资格自行取消。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解释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章程;
(四)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理事人选的更替、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规章、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一)常务理事应由在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的理事单位现职负责人出任。
(二)通过协商,可推荐在供水排水领域声望高的人士为常务理事候选人。
(三)常务理事所在团体会员单位理事资格取消,其常务理事资格自行取消。
第二十一条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两次常务理事会;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名。名誉会长和理事会顾问应为国内供水排水领域有较高声望的人士或长期在供水排水领域工作的领导、专家,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聘任,任期为1届。
第二十四条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及副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延长任职期限的,最高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政府资助、国内外团体或个人的捐赠;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6年9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⑺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的组织机构
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13名,现任会长是李振东。中国水协下设七个委员会,分别是供水专业委员会、排水专业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节约用水工作委员会、设备材料工作委员会、编辑出版工作委员会和政治思想工作委员会。中国水协的常设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5人,现任秘书长是邵益生。秘书处下设综合部、发展部、咨询部、财务部等职能机构,主要负责文秘、外事、培训,规划、组织、信息,咨询、服务、认证,会费、财务、统计等相关工作,同时,指导和协调协会其他组织机构开展工作。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由常务副秘书长主持,现任常务副秘书长是刘志琪。
⑻ 最近在网上看到了北控水务参加中国水协举办的年会
在此次年会上,北控水务集团多位领导、专家受邀参加会议并做报告分享,其中北控水务执行总裁、中国水协副会长李力,北控水务副总裁、中国水协智慧水务专委会主任刘伟岩,北控水务副总裁冒建华,北控水务顾问总工杭世珺都在此次会上做了分享,全民阐述了水务行业的战略方向,城镇袜碰智慧体系的构建,分享了北控水务搜租技术与解决方案产品化转型的探索与世好兆收获,介绍了污泥炭化技术及发展背景等
⑼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的机构设置
一、职能部门
1、办公室(院办)
2、党委办公室(党办)
3、人力资源管理处(人事处)
4、财务管理处(财务处)
5、总工程师办公室(总师办)
6、科技管理处(科技处)
7、行政管理处(行政处)
8、基本建设管理处(基建处)
9、顺义实验基地行政管理处(基地行政处)二、事业部
1、锅炉事业部(锅炉部)
2、压力容器事业部(容器部)
3、压力管道事业部(管道部)
4、气体装备事业部(气瓶部)
5、游乐设施事业部(游乐设施部)
6、机电设备事业部(机电部)
7、危化品装备事业部(储罐部)8、节能测试部
三、研究部门
研究开发中心(研发中心)
1、材料研究室(材料室)
2、结构研究室(结构室)
3、实验管理室(实验室)四、鉴定评审部门
鉴定评审中心(评审中心)
1、锅炉鉴定评审部(锅炉评审部)
2、境外鉴定评审部(国际部)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与气瓶鉴定评审部(容管瓶评审部)五、标准法规部门
标准法规中心(标法中心)
1、技术法规部(技术法规部)
2、标准一部(标准一部)
3、标准二部(标准二部)
4、培训部(培训部)六、其它部门
1、节能技术中心(节能中心)
2、石油化工检维修技术中心(检维修中心)
3、无损检测技术中心(无损检测中心)
4、化学分析中心(分析中心)
5、认证评审部(认证部)
6、ASME检验事业部(ASME事业部)
7、《中国特种设备安全》杂志社(杂志社)
8、信息中心(信息中心)
9、服务中心(服务中心)七、挂靠单位
1、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秘书处(特协秘书处)
2、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秘书处(水协秘书处)八、代管单位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许可办)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事故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