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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设备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08-06 22:52:10

Ⅰ 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自来水供水(以下简称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消防用水和各项建设用水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供水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公共设施供水和企业、事业单位自建设施供水。第三条济南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水的统一管理工作。第四条城市供水实行计划供水,厉行节约用水,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第五条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保城市供水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第二章供水水质管理第六条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和单位自建供水设施供应的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第七条城市供水水源环境保护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置明显标志。第八条在城市供水水源环境保护区内,禁止一切危害供水水质的行为。第九条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第十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水质监测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化验监测,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新安装或维修的供水管道及设备,应当进行冲洗和消毒,经检验水质合格后,方可供水。第十二条自建饮用水贮水设施每半年至少清洗、消毒一次,其水质每月至少化验一次。保持设施完好,防止水质污染。第十三条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对直接从事制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体检档案,每年进行一次体检。传染病患者不得直接从事制水工作。第十四条生产、使用和生产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必须实行间接取水方式,禁止将内部用水管道直接与公共供水管道相连接。第三章供水和用水管理第十五条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水压力标准供水。用水水压需要超过国家规定管网末端服务压力的,应自建贮水加压设备。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应当做到水表计量准确,不得无故间断供水。供水管道发生破裂或因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突然停水时,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水。第十六条因城市建设施工或供水设施检修,需要停水或者降低水压时,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凡不能间断供水的用户,应当自建贮水设施。第十七条凡开户使用公共供水、增加用水量、改变用水性质、停止用水、恢复用水以及更名过户的用户,均须持书面申请到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办理手续。第十八条开户用水和增加用水量的用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供水增容费,增容费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缴,用于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第十九条城市供水水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制水成本核定。居民生活用水水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生产、经营性用水水价应当高于居民生活用水水价,并实行按量分级定价。
调整供水水价,应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提出,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二十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应当按规定缴纳水费。超计划用水,缴纳计划外水费。第二十一条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应当按时抄录进户总水表,将计量收费数额通知用户。用户用水量低于总水表最低流量标准的,按最低流量标准收费。第四章供水设施管理第二十二条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应当对城市供水专用的水井、引水管道、水厂、泵站、供水管道以及闸门、消火栓、空气阀、水表等供水设施,严格管理,定期检修,确保设施运行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需要改装、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向城市供水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城市供水经营单位负责组织设计和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三条使用公共供水的用户新装、改装供水管道或总水表时,须事前向城市供水经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并按规定交纳费用后,由城市供水经营单位组织设计和施工。

Ⅱ 给排水管理制度

提供1篇参考:

给排水系统运行、操作、维修保养制度
1 管理职责
1.1 维修工负责给排水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
1.2 工程管理员负责给排水设备(设施)综合管理及上述工作的检查监督。
1.3 工程主管负责审核给排水系统年度保养计划;
1.4 物业管理员负责向有关部门通知供、停水情况。
2 管理程序
2.1 管理范围的界定:
2.1.1 给水系统、排水系统、供水管线及设备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维护、管理。
2.2 水泵房的管理要求
2.2.1 水泵房门外左上方应悬挂 “机房重地,闲人莫入”等统一的警示牌,水泵房内地 面平整、墙面为白色涂料,管道应有流向标识;
2.2.2 生活用水管道油漆成绿色;消防用水管道油漆成大红色;污、废水管道油漆成黑色;金属设备机座、支架油漆为黑色,各类泵、阀、电机等机电产品按本色复漆。
2.2.3各种设备控制箱和阀门悬挂统一标识牌、开、闭状态牌,且符合实际情况;
2.2.4 水泵房内应悬挂给排水系统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及给排水系统图、机房责任人、《外来人员出入记录》、《水泵房日常巡检记录表》。
2.2.5 水泵房应通风良好,照明充足,并有应急照明,门窗开启灵活。
2.2.6 水泵房内严禁存放无关杂物,机房内禁止吸烟,应配备相关消防器材,防小动物设施完好。
2.3 水泵房的作业要求
2.3.1 泵房内所有机电设备由专人操作,无特殊情况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泵房。外来人员进入泵房,必须在《外来人员出入记录》登记。
2.3.2 值班人员应每天一次清洁泵房,确保室内设施无积灰、无杂物,环境适宜。
2.3.3 管理和作业人员应遵守有关排污、噪音、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规定。
2.3.4 生活水泵常用泵、备用泵轮换使用,周期为7-10天。
2.4 给排水设备设施维修计划制订及审核
2.4.1 工程部管理员,每年12月20日前根据厂区供排水系统运行的具体情况,编制下年度的《厂区共用设备、公共设施年度保养/大修计划表》,管理处工程主管负责审核。
2.4.2 厂区物管处经理须将工程部复核后的《厂区共用设备、公共设施年度保养/大修计划表》需要动用维修金的,提交后勤领导书面确认后实施,并报公司备案。
2.5 给排水设备维修保养的实施
2.5.1 日常巡检:
值班人员每天巡视 ;确认运转是否正常,供水系统有无损坏或滴漏,并对其巡查的设备按规定记录 发现故障,及时上报
维修工每日巡视一次厂区内主供水管阀门以及道路雨水井,
检查过程中发现给排水设备设施有不正常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处理不了的问题,应及时详细地汇报给主管领导,请求协助解决。

Ⅲ 谁有适用于工厂的给排水管理制度

给排水设备管理制度

为规范物业管理中给排水管理服务工作,明确给排水管理工作内容,特制订如下管理制
度:

一、管理责任
1、管理服务中心维修组负责给排水系统的运行维护等管理工作,维修主管负责组织、维修人员实施。
2、给排水管理人员必须了解、熟悉楼宇内的供水系统,如:水管、水箱、水泵,开关阀门及分阀门位置。
3、实行设备管理责任制,划分各类设备管理责任人。
4、管理服务中心主任负责给排水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二、巡视制度
1、定期巡视水泵操作是否正常,供水系统有无损坏或滴漏,水箱是否清洁,必须定期安排清洗水箱,水箱每半年清洗消杀一次,确保用水卫生。
2、发现水管爆裂时,必须尽快关上相应的阀门,大水管爆裂时应将总阀门关闭,并即时发出通告,按照《供水处理紧急方案》立即安排紧急抢修。

三、保养制度
1、注意水箱的保养,预防破裂和渗漏,水箱盖应保持密封,每次开启后及时锁好,防止蚊虫滋生。
2、救火用的输水设备,要经常检查,如有损坏,应立即维修,平时严禁使用消防水作其他用途。

四、检修制度
1、经常检查沟渠及沙井是否畅通,及时清理渠道盖上的垃圾以防止下雨时渠水受阻引起水浸,并按规定填写相关记录。
2、供水设备每年按保养计划进行保养,保养情况按年度保养计划填写。给排水设备,除了按年度保养计划保养外,还必须按规定进行正常的巡视检查,以便及时发现设备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建立二次供水管理制度,严格按法规要求,实施定期维修保养。

五、正常给排水
1、管理服务中心维修主管负责给排水的技术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楼宇供排水设施设备的运行管理工作,保证24小时不间断供水。
2、运行维修人员在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并积极进行抢修。

六、正常停水
1、当接到自来水公司的停水通知后,应立即通知客户服务中心,并做好记录。
2、当按计划保养必须停水时,应提前一天将停水的范围和时间通知客户服务中心,在得到客户服务中心的许可后方可进行保养。
3、由于工程的需要,对消防系统停水时,必须通知消防人员后,由消防人员进行操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七、水质保障
1、每年组织专业人员对生活水箱进行两次清洗,并按规定取得《供水卫生许可证》及卫生防疫部门的水质化验合格证明。

八、异常情况处理
1、楼宇外墙的公用下水管渠发生破裂,应立即维修,以免污水流出影响环境卫生。
2、楼宇底层沟渠有臭味溢出时,应立即检查及维修。
3、安装及维修楼宇外的供水系统设备,应与自来水公司联系修理。
4、楼宇内的水表发生故障时,应告知用户,并立即检修。
5、接到自来水公司发出的停水通知时,应及时向住户发出通知,使住户有所准备。
6、化粪池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化粪池满时及时组织人员清理,并将检查清理结果进行记录。
7、当发生突然停水事件时,客户服务中心应及时与自来水公司取得联系,了解恢复供水的时间,主动与客户服务中心联系,帮助做好对客户的解释工作。
8、认真做好检查记录,日常的巡视检查记录在值班记录中,定期的检查保养记录在相应的检修保养记录表中。

要做些适当修改的。不能照搬

Ⅳ 北京市城市公用供水设施管理暂行规定

一、凡本市市自来水公司所属城市自来水厂的水源井、专用输水管渠、取水口、泵站、专用供电通讯线路和输配水管网、消火栓、阀门、计量仪表等公用供水设施,均按本规定管理。二、市公用局是本市公用供水设施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市自来水公司负责具体管理工作。三、新建、扩建、改建公用供水设施工程,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必须经市公用局同意,方可施工或投入使用。
各单位自行投资建设的自来水户外管线及附属设施,须经市公用局验收合格后,纳入公用供水管网,由市自来水公司统一维护和管理。四、用水单位和居民(以下统称用水户)接装、改装供水管道,须经市公用局同意,由市自来水公司组织设计和施工,或由接装、改装单位自行组织设计和施工。自行施工的,须经市自来水公司验收合格,才能接通水源。
禁止将自备水源的管道、加压设备等与公用供水设施直接接通;禁止擅自启用、拆卸、移动公用供水设施。五、市自来水公司安装的计费水表,由市自来水公司统一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启封。但在用水户地域内的,由用水户负责保护。因保护不当造成损坏、丢失的,应当赔偿。
水表井由用水户按照规定的标准砌制,并负责维护和管理。禁止在水表井内接装和穿插其他管道。六、公用消火栓由市自来水公司负责维修,公安消防机关负责经常检查与管理。未经公安消防机关和市自来水公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用水户安装的无表消火栓,除发生火灾的紧急情况外,平时使用,须事先征得市自来水公司同意。七、在埋设公用供水设施的地面上及其两侧安全间距内,禁止修建与供水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禁止堆物堆料或倾倒废渣废液;禁止挖坑取土、植树埋杆或进行其他危及公用供水设施安全的作业。
与公用供水设施并行或交叉的其他市政设施工程,须由建设单位征得市自来水公司同意,按国家规定的规范设计和施工;因施工迁移供水设施所需费用和材料,由建设单位负担。八、保护公用供水设施,人人有责。对破坏、损毁公用供水设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或报告市公用局处理。对保护公用供水设施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彰和奖励。九、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公用局按下列规定以责论处,属单位的责任处罚单位,属个人的责任处罚个人。
1、擅自接装、改装公用供水设施的,或接装、改装供水设施后未经验收擅自接通水源的,责令拆除或停止供水,处责任单位3000元以下罚款,或处直接责任人100元以下罚款。
2、擅自将其他管道、设备与公用供水设施接通的,或在自来水管道上直接抽水加压的,责令拆除,处责任单位3000元以下罚款,或处直接责任人50元以下罚款。
3、擅自启动、拆卸、移动公用供水设施或擅自动用消火栓的,责令恢复原状,处责任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或处直接责任人50元以下罚款。
4、在公用供水设施的安全间距内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限期拆除,处责任单位3000元以下罚款,或处直接责任人1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处责任单位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处直接责任人200元以下罚款。
5、堆物、推料占压供水管线或进行挖坑取土、植树埋杆等其他危及供水设施安全作业的,责令清除,恢复原状,并可处责任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或处直接责任人5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造成公用供水设施损毁或发生其他重大事故的,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赔偿,并由其上级单位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按照本规定执行罚款,一律使用市公用局统一印制的罚款单据。
对单位的罚款一律由单位在自有资金中支出,对个人的罚款不得由单位报销。十一、公用供水设施的管理人员,必须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管理和维护工作。因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公用供水设施损毁或发生事故的,由市公用局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二、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公用局负责解释。
区、县自来水公司(厂)、自备水源单位的公用供水设施,可参照本规定管理。十三、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

Ⅳ 公司饮用水的管理制度!

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生活饮用水生产卫生要求
一、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制管水人员必须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和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二、健全卫生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卫生管理人员,按要求建立、健全卫生档案。
三、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必须满足净水工艺要求,必须有消毒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
四、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密封,严禁与排水及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相连接。
五、健全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制度及操作规程,贮水设备要定期清洗和消毒,管网未稍应定期放水清洗。
七、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或者修复后,必须严格冲洗、消毒,经水质卫生检验合格后方可供水。
八、必须设置水源卫生防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质卫生的设施和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活动。
九、生产区和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外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居住区,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管道。
十、必须配备相应的水质检测设备和人员,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方可供水。

二次供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一、自觉遵守国家颁布的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定。
二、做好供水设施、场地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确保周围30米内无污染和污染因素。
三、配备余氯比色计,随时对供水进行检测,发现余氯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补充。
四、加强供水设施卫生安全防护,蓄水设施应加盖加锁,进水孔、溢水孔、排污孔等有密封防护设施。
五、供水设施建设材料必须无毒无害,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每年两次,建立清洗消毒记录。
六、供水设施专人负责管理,从事管水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后方可上岗。
七、新建二次供水单位应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所用的涉水产品必须取得有效的产品批件。
八、发现饮用水被污染或异常,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部门报告。

供、管水人员体检培训及工“五病”调离制度
一、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供管水工作。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佮直接供水管水工作。
三、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后每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培训,未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工作。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症状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生活饮用水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行为。不得在生产场所吸烟,不得进行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和活动。
六、建立健全供、管水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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