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水行政执法案例分析
达人教你:从零开始学泡妞
据我所知,上mop的很多人都是单身,有相当一部分人专不知道如属何对异性“下手”。这是一件很囧的事情。那么作为一个职业骨灰级泡妞玩家呢,没给大家讲授泡妞技巧是一件非常遗憾的事情。那么从今天开始呢,我以及我们宿舍6人集体的经验就在此奉献给大家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㈡ 保险案例分析
货物单价:400000/100=4000美元
货物损失:2件*4000-2200-880=4920美元
即:保险人会赔偿4920美元
㈢ 马上来两个水法案例分析。过程与判决越详细越好。谢谢。
法|水法培训课件资料类别 经济法律课件-课程(专业) 水法培训关键词 水法|现行水专法适用年级 大学身属份要求 游客 金 币 0 (金币如何获得?)文件格式 ppt文件大小 451K发布时间 12/28/2009 12:19:00 PM预览文件 无(只能预览部分内容)下载次数 45发布人 lj 内容简介:
水法培训课件
一、水法概述
二、现行水法的内容
三、现行水法的特点
四、案例
案例一:安康电厂非法取水案
案例二:水利局执法公司拖欠水资源费案例分析
案例三:某公司违法开采地下水案件
案例四:河道违法采砂案件 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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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楼上漏水楼下如何处理案例分析
1、可以要求赔偿实际损失,精神损失赔偿不大可能。
2、楼主可求助街道调解员,以前我家也有楼主家的遭遇,找物业没用,反映给街道调解员,调解员很公正,站在中间立场,我家、楼上家两头跑,像给她娘家做事一样,结果上家会皆大欢喜。
3、如果调解不成功,建议直接起诉,准赢,如果怕麻烦,建议找法律服务所,费用远比找律师便宜的多,性价比也合算。
总结:对于漏水问题,首先要通过房屋质检部门确定漏水的原因及责任人,如果属于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可以要求物业修理。如果是邻居造成的,可以要求对方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对方拒不赔偿的可以起诉,但是建议协商解决。
(4)制水设备案例分析扩展阅读:
唐中明重庆晚报讯 近日,经垫江县法院调解,房东况女士因未对自己出租的房屋妥善管理,因卫生间漏水致楼下业主损失严重,担责60%赔偿责任。租客未尽相关义务,担责40%赔偿责任。
垫江县法院审理查明,去年初,况女士将位于该县西城雅豪的一套房屋出租给余女士。去年8月,余女士因公出差3天,未将水闸总阀关闭,不料卫生间水管堵头脱落,自来水流出并渗透至楼下,将楼下住房墙体、家具等侵蚀,造成损失万余元。
楼下住户索赔无果提起诉讼,要求房东况女士、房客余女士赔偿损失。况女士认为,承租人对房屋负有管理职责,因卫生间水管堵头脱落导致楼下住房损失,应由承租人赔偿。余女士认为,水龙头堵头位置隐秘,自己从未使用该水龙头。
而且,堵头脱落是因为房东装修时未固定妥当,承租人不应承担责任。法院审理认为,况女士作为出租人应当定期对出租房屋的水、电、煤气和有关设施安全检查,堵头脱落系未尽管理职责所致,应承担主要责任。
余女士外出前,未关闭水、电、气等易引发安全问题的设施,应承担次要责任。经法院调解,楼下住户与房东、房客达成赔偿协议,况女士赔偿4000元,余女士补偿2000元。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㈤ 注册给排水工程师专业考试案例分析
案例抄题需要写出主要的袭解题步骤,包括文字和计算过程,只有答案没有过程或者过程完全错误都是不得分的,涵盖的内容包括给水工程、排水工程、建筑给排水工程以及相关的各类规范,规范就几十本,常用的有八本左右。专业考试是一个非常累人的考试,包括近半年的复习时间,和整整两天的考试,与其说考能力,不如说考耐力。三个小时的时间你不一定能及格,但是多给一个小时,可能大部分人都能及格,拼的就是做题速度和准确率。谢谢楼主,请采纳。
㈥ 经济学案例分析: 1、王某到A商场购买B公司生产的电热水器,手续齐全。王某在家使用过程中发现电热水
向警方报案并提抄供发票,有警袭方采集死因证据,在起诉时可提供死因证明,陈某之死是因为电热水器漏电造成的,责任有生产厂家和卖家共同承担责任,赔偿的范围有: 造成死亡的,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生活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㈦ 一级 建造师水利水电教材361页的案例分析
原计划最早复开始时间为195天,制即5月25日,因事件1调度方案的影响,其最早开始时间实际为200天,即5月30日,6月20日,其应完成工程量为20天,即4/5。虽然2号副坝填筑的实际用工天数为30天,比计划天数40天提前了10天,但是坝基清理最早只能在次年1月25日开始,这样2#副坝实际就比计划推迟了5天开始。还要考虑其他条件。祝您学习愉快!
㈧ 急求水法案例分析
我们自己编写了一套水法规培训教材,包括案例分析。
㈨ 一道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章第2条,第二章第6、7条案例评析
(1)案例摘要
XX市自来水公司自1998年以来一直使用XX市给水设备厂生产的2KG一B型全自动给水设备,1999年1月,市自来水公司与某电脑给水设备厂达成代销其给水设备的协议,销售利润实行3:7分成,自来水公司每名职工集资入股300元成立了“XX电脑给水设备加工厂”,经查该厂无厂房,无设备,根本不生产给水设备,只是代销某电脑给水设备厂的设备而从中获利。为了取得销售优势,市自来水公司和市给水办于2000年11月5日联合下发《关于实验二次加压给水设备统一管理规定的通知》([2000]5号)并于11月19日至28日在该市电视台播发。该《通知》第二条规定:“二次加压给水设备必须采用指定的定型产品,我市一律用某电脑给水设备厂生产的DWS系列定时、定压、高频调速全自动节能型微机控制给水设备,一律取消气压式给水设备,如采用气压式给水设备,自来水公司将不予供水,节水办不予办理各种用水手续。”该文件的实施,影响了该市另一给水设备厂的产品销售。
该市工商局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一、责令市节水办、市自来水公司停止实行(2000)5号文件中第二条规定;
二、责令市自来水公司在该市电视台发表声明或公告,消除影响,以正视听。由于XX电脑给水设备加工厂无厂房、设备、注册后也从未生产给水设备,该市工商局依法吊销该厂的营业执照。
(2)点评
本案涉及到经营者利用其独占地位强迫进行交易的法律后果及其责任承担问题。
第一、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行为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关于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该条中所谓“公用企业”是指城镇中为适应公众的生活需要而经营的公共利益性质的企业。本案中XX市自来水公司供给自来水,办理用水手续,是典型的公用企业。该强迫用户必须购买其代销的设备,并以不给供水,不给办理用水手续为要挟,其目的也是为了排挤该市另一给水设备厂的产品销售,因此自来水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该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同时市节水办作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商品,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而市节水办正是政府所属部门之一,其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已经构成滥用其行政权力,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规定,应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