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纵观历史“统一战线”的作用是什么
纵观历史,一共出现了五次统一战线。分别是:
一、国共统一战线(国民大革命时期)。由广大工人、农民、城市小资产阶级参加的反帝反封建的民族统一战线。
作用:革命联合战线的形成,大大推动了中国革命的步伐,使北伐战争得以顺利进行。
二、工农民主统一战线(土地革命时期)。包括两个联盟:工、农、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者的联盟;工、农、知识分子和非劳动者的联盟。
作用:真正认识到了农民问题的重要性,并将关于农民问题的一系列正确观点,运用于土地革命的伟大实践中,使中国革命统一战线从此开始建立在牢固的工农联盟的基础上。
三、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即国共第二次合作(抗日战争时期)。包括了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亲英美派。
作用:以国共两党合作为基础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不断发展壮大,为抗日战争的胜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人民民主统一战线(解放战争时期及新中国成立后)。包括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广大华侨、各界民主人士及其他爱国分子和国民党统治集团中的一部分地方实力派。
作用: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在推翻蒋介石国民党反动政权的斗争中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在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共产党继续走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道路,所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就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组织形式。在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变的新历史时期,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在恢复国民经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五、“爱国统一战线”(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它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联盟,是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作用:1982年,中国共产党进一步提出爱国统一战线的方针和与民主党派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这更加密切了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关系,进一步完善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制度。统一战线作为党的总路线总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凝心聚力、攻坚克难、夺取胜利的重要法宝
㈡ 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各项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新疆自古以来就是祖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反对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是公民的基本义务。第四条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根基,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是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第五条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国家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第六条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应当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和国家意识、公民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第七条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各民族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相互信任、相互欣赏,创造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环境,加强交往交流交融,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建设团结和谐、繁荣富裕、文明进步、安居乐业的社会主义新疆贡献力量。第八条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全面负责、民族事务部门指导协调、各部门配合实施、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职责:(一)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二)研究和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规划,制定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目标责任,建立和完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长效机制;(三)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相结合,统一部署、统一安排、统一落实、统一检查验收;(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健全工作机制,完善考评体系,明确创建目标,培养树立典型,引导各族干部群众珍惜团结、维护团结、加强团结;(五)加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协调解决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有关事项;指导、监督、检查下一级人民政府开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工作;(六)做好军政、军(警)民、兵地、中央驻疆单位与地方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七)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各族群众生产生活水平,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全过程,纳入公民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全过程,纳入各族青少年学习教育全过程;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创建活动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宗教活动场所、进乡镇(街道)、进村(社区)、进军(警)营、进团场连队,打牢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采取经济补助、环境优化、资源倾斜等措施,循序渐进推动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促进在共同生产生活和工作学习中加深了解、增进感情,使各族群众手足相亲、守望相助。第十二条各级国家机关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应当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深入推进“去极端化”,坚持宗教的问题按照宗教的规律去做好工作,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民族团结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第十三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完善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培养、选拔、使用和交流机制。第十四条乡(镇、场)、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加强本辖区内村(居)民和流动人口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民族团结进步的相关内容应当纳入市民公约、村规民约、学生守则和行业规范。第十五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做好民族团结进步的法治宣传,将民族团结有关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规划,完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引导公民知法、守法。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严厉打击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坚持暴恐的问题用法治的方式去解决,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司法保障。第十七条教育部门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学校德育、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贯穿于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各个环节,推动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民族知识进课堂、进教材。教育部门应当积极促进义务教育阶段的少数民族学生基本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教育的权利,坚定不移依法推进双语教育,建立和完善从学前到大学的双语教育衔接体系,提高双语教学质量。第十八条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应当以现代文化引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坚持文化的问题用文化的方式去解决。完善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体系建设,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农村(社区)公益电影放映、农家书屋等文化惠民工程;开展具有民族性、传统性、地域性、时代性的文体活动,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鼓励和支持反映民族团结进步的优秀图书、文化作品的创作和双语出版物出版;鼓励和支持反映民族团结进步的影视、歌舞等文艺作品的创作,增加少数民族语言广播影视节目数量,支持各民族优秀文化作品互译,推动优秀文化作品的数字化、网络化传播。第十九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应当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逐步实现初高中未就业毕业生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全覆盖。加强就业再就业人员特别是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引导各族群众共同创业、有序转移就业、就地就近就业、返乡自主创业。落实各族群众创业扶持和毕业生就业政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招录工作中,应当协调各用人单位确保录用适当比例的少数民族公民。第二十条工商、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创新社会治理模式,引导进入城市的各族公民自觉遵守城市管理规定,形成有利于各族公民平等进入市场、融入城市的社会环境。第二十一条华侨、华人和留学生服务管理部门及单位应当加强海外新疆籍华侨、华人和留学生的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工作,扩大交流交往,维护祖国统一。第二十二条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流入地管理为主、流出地积极配合的管理工作机制,逐步实现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民族团结宣传教育,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第二十三条发展与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落实国家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生态资源和自然资源,促进资源开发利用更多惠及当地各族群众。第二十四条国土资源、发展与改革、交通、水利等部门应当在资源勘探开发、交通、能源、水利项目建设方面,提高当地企业和劳动力的参与度。鼓励企业吸纳当地劳动力,尤其是少数民族劳动力。有条件在当地加工转化的能源、资源项目,优先在当地实施产业布局。第二十五条扶贫、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落实精准扶贫工作机制,整村推进、定点帮扶、社保衔接,帮助贫困群众精准脱贫;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机制;加强县乡村医疗及公共卫生计划生育服务网络体系建设,满足农牧民基本医疗卫生需求,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第二十六条语言文字和翻译工作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提倡和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公共场所、公用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行业的牌匾、广告、告示、标志牌,宣传类、公益类的标语等,应当同时使用规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第二十七条文化、文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大各民族优秀文化遗产、传统古村落保护力度,加强濒危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古籍搜集、保护、抢救、挖掘、整理、出版和研究工作,支持各民族优秀文化传承、发展。第二十八条农业、林业、畜牧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特色农牧业基地建设、科技支撑、加工转化、市场开拓等方面能力建设,构建现代农牧业体系,促进特色农牧业产业可持续发展,实现各族农牧民长期稳定增收,打牢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物质基础。第二十九条发展和改革、财政、旅游、民族事务、商务、税务、金融等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扶持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民族手工业、旅游业的优惠政策,培育民族品牌,推动民族特色产业发展。第三章社会责任第三十条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族公民应当高举民族团结的旗帜,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爱国爱疆、团结奉献、勤劳互助、开放进取的新疆精神。各族公民应当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第三十一条各族公民应当互相尊重风俗习惯,坚持习俗的问题用尊重的态度去对待。第三十二条各族公民应当坚持反暴力、讲法治、讲秩序,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谐。第三十三条各级群团组织应当发挥群众工作优势,创造性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营造全社会共同推动民族团结进步的氛围。工会应当发挥联系各族职工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开展职工群众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共青团应当发挥引领青少年的作用,团结青年、凝聚青年、带领青年积极投身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在青少年中广泛开展融情实践活动,播下民族团结的种子,使各族青少年玩在一起、学在一起、成长在一起。妇联应当发挥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作用,教育、引导各族妇女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共建团结和谐、和睦融洽的邻里、家庭关系。第三十四条工商联、文联、社科联等各类社会团体应当发挥各自特点和优势,积极做好民族团结工作。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加强师生员工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自觉承担起反分裂、反渗透的责任。发挥教师在“去极端化”中的教育引导和示范带头作用,引导学生崇尚科学、追求真理、拒绝愚昧、反对迷信、抵制极端。禁止任何人利用学校讲台、讲坛等散布、传播危害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言论。第三十六条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等各类培训机构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大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等教育活动,发挥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主阵地作用。高等院校及有关社科研究机构应当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宗教理论和政策研究,加强涉疆社科理论研究,做好重大思想理论问题辨析引导,旗帜鲜明地批驳“泛突厥主义”、“泛伊斯兰主义”、“民族自决”、“高度自治”等错误观念,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科学理论支持。第三十七条大众传媒、新兴媒体应当创新载体和方式,充分利用新技术,针对不同对象和受众特点,多渠道、全方位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报道活动。第三十八条各类企业应当发挥吸纳各族公民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履行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各类企业应当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纳入企业发展规划,积极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企业,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个人。第三十九条家庭应当发挥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的积极作用。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以良好的品行影响子女,以民族团结思想教育子女,培养、传播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思想。第四十条宗教人士应当向信教群众宣传相互包容、和谐共处和团结友善的理念,将爱国、和平、团结、中道、宽容、善行等教义贯穿到讲经解经活动中,积极引导信教群众树立正信正行,自觉抵制非法宗教活动,抵御宗教极端思想渗透。第四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妨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不得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文化、婚姻、计划生育和继承等制度。第四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不得收集、提供、制作、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不得宣扬和传播宗教极端思想;不得实施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危害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的行为。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因地域、族别、宗教信仰及其他因素排斥、歧视和人为设置障碍,损害各族群众平等参与社会管理、市场竞争以及平等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和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第四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影视、网络等载体以及地域名称、企业名称、品牌商标、广告发布和其他商业性活动中出现侵犯民族风俗习惯、损害民族尊严、伤害民族感情的内容和行为。禁止制作、表演、传播含有侵犯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煽动民族歧视、民族仇恨等内容的节目。第四十五条宾馆、饭店、车站、集贸市场等公共活动场所和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领域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向各族公民提供同等服务,不得以地域、族别、宗教信仰和生活习俗为由,歧视、变相歧视或者拒绝提供服务。餐饮服务行业应当合法经营、诚信友爱,其字号、招牌和食品的名称、包装、广告不得含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语言、文字、符号、图案及其组合,尊重各民族饮食习惯。第四章保障与监督第四十六条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绩效考核体系。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所需经费。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表彰奖励各民族联合创业、扶贫济困、守望相助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区至少每5年,州、市(地)至少每3年,县(市、区)至少每2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加强民族团结作为战略性、基础性、长远性工作来做,充分运用民族团结进步成果,教育群众、宣传群众,凝聚人心。第五十条获得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的,每年年底可获得一次性奖励。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奖励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规定。第五十一条每年5月为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月。第五十二条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应当讲求实效、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增强教育活动的吸引力、感染力、影响力和说服力。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利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博物馆、革命历史纪念馆(址)、烈士陵园等场所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第五十三条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以及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应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宣传报道民族团结进步典型事迹和人物,揭露、抨击破坏民族团结的违法违纪行为。第五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批评、制止和举报。依法受理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予以答复。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和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整改期间不得参加各级各类先进集体评选;逾期不改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通报,取消相应的荣誉称号和达标单位资格,同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一)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造成严重影响的;(三)不及时处理、化解本单位影响民族团结进步的矛盾纠纷,出现影响民族团结进步的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六章附则第六十条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12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同时废止。
㈢ 小学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心得体会
我国自古以来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全国共有56个兄弟民族劳动、战斗、生活在这片辽阔而富饶的土地上,并经历几千年的变故与动荡而永不分离,根本原因就是爱国主义的向心力和凝聚力起着作用。以下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小学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心得体会》由学习心得体会亏御裤频道为您精心提供,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一、明确认识、高度重视
第八小学坚持不懈抓好每年的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月活动,根据上级部门每年确定的主题和总体部署,第八小学坚持以月促年,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了我校民汉师生团结互助的大好形势。在近年的民族团结教育活动中,我们结合贯彻落实党的xx大精神、迎接北京奥运会、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克拉玛依建市50周年、建国60周年等重要时机,开展一系列教育宣传活动。紧紧抓住改革开放30年来新疆经济社会发生的翻天覆地的变化,激发和凝聚各族师生的自豪感和向心力,振奋民族精神,激发爱国热情,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新形势下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是促进各民族团结进步的需要,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一直以来第八小学对民族团结教育各族高度重视,学校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学校党支部将六好教育、五观教育、四个认同教育、三个离不开教育、三爱教育,作为民族团结教育的重中之重。学校成立了党支部书记、校长为组长,副校长、大队辅导员、工会主席为副组长,年级主任,教研组长为成员的“民族团结教育领导小组”形成了分管领导主要抓,主管部门直接抓,全体师生共同受教育,使民族团结教育活动落到了实处。
二、加强教职工思想政治教育
近年来,学校党支部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党中央、自治区关于做好新疆稳定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组织学习了销简努尔·白克力同志《在自治区第26个民族团结教育月动员大会上的讲话》(新疆日报XX.5.1),学习自治区关于深入开展第26个、27个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的安排意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内容。通过学习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了各族师生对加强民族团结重要性的认识,做到不讲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话,不做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事,不断把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引向深入三、开展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再教育斗争。
从XX年11月至今年3月,我校集中开展了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反渗透斗争教育活动。这是我们与敌对势力争夺接班人、争夺阵地、争夺未来的斗争,直接关系到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直接影响到新疆的稳定和发展。我校特制定了实施方案,召开了动员大会,让全体师生明确集中教育活动的意义,把反分裂反渗透斗争提高到培养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和建设者的高度来认识,明确教育工作者的职责,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切实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觉悟,认清“三股势力”的本质和危害。
学校成立了反分裂反渗透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了集中学习教育动员阶段、宣传巩固深化阶段和总结改进阶段三个阶段的工作。特别是在宣传巩固深化阶段,采取了多种灵活、多样、实用、高效的形式开展学习教育。如报告会、专题辅导、座谈会、交流会等。学校领导学习时间不少于 32 小时,教师学习时间不少于 24 小时。通过集中组织学习,及时纠正一些师生的错误观点和模糊认识,使广大师生对“三股势力” 反动本质和对非法宗教活动的危害性更加全面深刻认识,充分认识新疆反分裂反渗透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尖锐性,不断增强反分裂反渗透斗争的紧迫感、责任感、使命感。进一步加强组织建拆岩设、队伍建设加、阵地建设,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宣传教育,开展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无神论的宣传教育,形成崇尚科学、反对迷信的良好风气。
㈣ 反分裂反渗透征文1000字
意识形态领域的反分裂斗争再教育是长期的,连续不断的,不能一劳永逸,只有不断地学习,才能提高认识,增强免疫力。反分裂斗争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我们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从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进一步认清反分裂斗争形势,树立坚强的政治意识、坚定的阵地意识、强烈的责任意识、牢固的大局意识,充分认识反分裂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和重要性。
通过学习,我明白了当前我们面临着与西方敌对势力渗透与反渗透、分裂与反分裂、颠覆与反颠覆的激烈斗争。我们每一位公民,特别是我们做为共产党员,做为对学生作思想工作的教师,都应从国际、大局、全局的高度来充分认识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意义,增强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责任感,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不动摇,自觉地、主动地站到反分裂斗争第一线,义不容辞地担负起反分裂斗争的重任。纵观当前形势,可以说是机遇与挑战面向新世纪,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现“十五”计划、保证西部大开发战略顺利实施的需求,是适应国内外形势发展变化的必然要求,是进一步深入开展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斗争的需要。越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越是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的一系列重要讲话,将党的基本理论学深,学会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树立起坚定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信念,从思想上筑起反分裂的钢铁长城。
通过学习,深化了我对反分裂斗争的认识,提高了政治水平。我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紧密联系反分裂斗争的现实,始终牢记和实践党的宗旨,堂堂正正做人,老老实实工作,讲民族团结的话,做民族团结的事,坚决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我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要适应新形势,迎接新挑战,增强新优势,赢得新发展。
㈤ 现阶段民族工作环境新特征是什么
具体特征就是总书记讲的“五个并存”。
一、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并存。新时期最显著的标志是改革开放,新时期最深刻的变化是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
随着全面深化改革推进,民族地区发展的内生动力不断被激发,特别是在我国新一轮的对外开放中,民族地区由对外开放的大后方变成了最前沿,为民族地区发展带来重大机遇。
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推行,分配矛盾“应运而生”,同时民族地区市场化程度低,多数产业处于低端,竞争力和自我发展能力不强。
二、是民族地区经济加快发展势头和发展低水平并存。2015年,民族8省区地区生产总值达74736亿,增长8.6%,人均38464元。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为26901元和8766元,分别增长9.4%和9.5%。但民族地区基础薄弱,发展条件差,整体落后的状况仍然没有改变。
2015年,民族8省区还有贫困人口1813万,占全国贫困人口的32.50%,比2010年的30.4%还高;贫困发生率为12.1%,是全国5.7%的两倍。与东部地区相比,民族地区增长速度虽然高,但由于基数小,发展质量的差距还较大,民族地区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重点、难点。
三、是国家对民族地区支持力度持续加大和民族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建设仍然薄弱并存。2005年以来,中央制定和出台了内容丰富、覆盖面宽、含金量高的重大政策,可以说构筑了一个加快民族地区发展的优惠政策体系,为民族地区改善民生提供了重要保障和动力。
但与此同时,民族地区群众收入低,政府保基本、兜底线的任务重。比如,民族地区义务教育巩固率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一些边远地区学校布点少,寄宿制学校不足,小孩上学有的要翻山越岭、攀岩溜索,用三四个小时。缺医少药、看病难问题很突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缺乏。
自然灾害严重,一些贫困地区灾后重建面临大大小小的困难。不难看到,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的民生差距更加突出,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需要合力攻坚。
四、是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趋势增强和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上升并存。如今,无论是在现实世界,还是在虚拟空间,各族群众交往交流的广度和深度都在迅速增强,各民族在交融中共同点不断增多。
比如,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到内地城市务工经商,内地也有越来越多的人到边疆民族地区务工经商,我国民族分布交错杂居的趋势进一步发展。但是,有接触就难免会有摩擦。
加之我国正处于改革攻坚期,社会矛盾凸显期,影响民族关系的因素更加复杂,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呈易发高发态势。当下,民族问题和各种矛盾问题更加紧密地交织在一起,维护民族团结面临诸多新课题。
五、是反对民族分裂、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斗争成效显著和局部地区暴力恐怖活动活跃多发并存。近年来,我们对民族分裂、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活动保持严打高压态势,有效遏制了其嚣张气焰。比如新疆的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专项行动效果显著,将很多仍处于雏形的犯罪团伙连根拔起。
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我们与“三股势力”的斗争是长期的,有时甚至是激烈的,局部地区暴恐活动频繁,并有向内地蔓延的趋势。
事实证明,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快速上扬和西方的相对衰落,西方敌对势力对我实行西化、分化的战略图谋在加剧,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民族、宗教问题进行的渗透破坏活动日益频繁,民族地区反分裂、反渗透的形势更为复杂、压力更大。
(5)什么是民族团结反分裂反渗透扩展阅读
这“五个并存”的科学判断,指明了现阶段我国民族工作所处的历史方位。近年来对民族理论政策之所以众说纷纭,说到底就是对形势看得不清。有了这个总判断,就敲了一记定音鼓,就可以把精气神都凝聚到干好工作上来。“五个并存”的阶段性特征突出表明,民族工作面临的挑战更多了,对做好民族工作的要求更高了。
面对日益复杂的民族工作形势、不断加重的民族工作任务,我们既要坚定信心,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又要增强忧患意识,抓住机遇、开拓创新、征服挑战,争取新的更大的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