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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污水管道需要什么手续

发布时间:2022-03-08 21:23:44

『壹』 小区污水工程往市政污水管网接污水管时需要向市政部门申请什么手续吗

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到当地的市政设施管理处办理

『贰』 污水处理厂施工需要什么施工资质

不同级别的污水处理厂具有不同的施工资质,具体如下:

一、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单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燃煤烟气脱硫工程,或中型核工业废料处理工程,或以下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单池容积400立方米以上的禽、畜粪便沼气池工程;

(2)单池容积500立方米以上的厌氧生化处理池工程;

(3)中型以上工业项目的噪声、有害气体、粉尘、污水、工业废料的综合处理工程;

(4)35吨以上工业及集中供热燃煤锅炉烟气脱硫工程;

(5)二等乙级以上等级医院医疗污水处理工程;

(6)单项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的环保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5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2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0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二、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单机容量12.5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燃煤烟气脱硫工程,或小型核工业废料处理工程,或以下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单池容积200立方米以上的禽、畜粪便沼气池工程;

(2)单池容积300立方米以上的厌氧生化处理池工程;

(3)小型以上工业项目的噪声、有害气体、粉尘、污水、工业废料的综合处理工程;

(4)20吨以上工业及集中供热燃煤锅炉烟气脱硫工程;

(5)一等甲级以上等级医院医疗污水处理工程;

(6)单项合同额500万元以上的环保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5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3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36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0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三、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燃煤烟气脱硫工程,或以下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单池容积100立方米以上的禽、畜粪便沼气池工程;

(2)单池容积200立方米以上的厌氧生化处理池工程;

(3)一般工业项目的噪声、有害气体、粉尘、污水、工业废料的综合处理工程;

(4)10吨以上工业及集中供热燃煤锅炉烟气脱硫工程;

(5)一等乙级以上等级医院医疗污水处理工程;

(6)单项合同额300万元以上的环保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5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2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3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2)建污水管道需要什么手续扩展阅读:

一、污水处理厂承包工程范围的相关要求:

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环保工程的施工。

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工程的施工:

1、单池容积600立方米及以下禽、畜粪便沼气工程;单池容积800立方米及以下厌氧生化处理池工程;

2、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燃煤烟气脱硫工程;40吨及以下工业及集中供热燃煤锅炉烟气脱硫工程;

3、中型工业项目(含核工业)噪声、有害气体、粉尘、污水、工业废料的综合处理工程;

4、二等甲级及以下等级医院医疗污水处理工程。

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工程的施工:

1、单池容积300立方米及以下禽、畜粪便沼气工程;单池容积400立方米及以下厌氧生化处理池工程;

2、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燃煤烟气脱硫工程;20吨及以下工业及集中供热燃煤锅炉烟气脱硫工程;

3、小型工业项目噪声、有害气体、粉尘、污水、工业废料的综合处理工程;

4、一等甲级及以下等级医院医疗污水处理工程。

二、污水处理技术:

1、一级处理:主要去除污水中呈悬浮状态的固体污染物质,物理处理法大部分只能完成一级处理的要求。经过一级处理的污水,BOD一般可去除30%左右,达不到排放标准。一级处理属于二级处理的预处理。

2、二级处理:主要去除污水中呈胶体和溶解状态的有机污染物质(BOD,COD物质),去除率可达90%以上,使有机污染物达到排放标准,悬浮物去除率达95%出水效果好。

3、三级处理:进一步处理难降解的有机物、氮和磷等能够导致水体富营养化的可溶性无机物等。主要方法有生物脱氮除磷法,混凝沉淀法,砂滤法,活性炭吸附法,离子交换法和电渗析法等。

整个过程为通过粗格栅的原污水经过污水提升泵提升后,经过格栅或者筛率器,之后进入沉砂池,经过砂水分离的污水进入初次沉淀池,以上为一级处理(即物理处理),初沉池的出水进入生物处理设备;

有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膜法,(其中活性污泥法的反应器有曝气池,氧化沟等,生物膜法包括生物滤池、生物转盘、生物接触氧化法和生物流化床),生物处理设备的出水进入二次沉淀池;

二沉池的出水经过消毒排放或者进入三级处理,一级处理结束到此为二级处理,三级处理包括生物脱氮除磷法,混凝沉淀法,砂滤法,活性炭吸附法,离子交换法和电渗析法。

二沉池的污泥一部分回流至初次沉淀池或者生物处理设备,一部分进入污泥浓缩池,之后进入污泥消化池,经过脱水和干燥设备后,污泥被最后利用。

『叁』 污水管道用什么材料

污水管道最常用材料

1、塑料管道及管件,硬质聚氯乙烯管(UPVC),UPVC管是国内外使用最为广泛的塑料管道。UPVC管具有较高的抗冲击性能和耐化学性能。

UPVC又叫PVCU,通常称为硬PVC,它是氯乙烯单体经聚合反应而制成的无定形热塑性树脂加一定的添加剂(如稳定剂、润滑剂、填充剂等)组成。

UPVC的熔体粘度高,流动性差,即使提高注射压力和熔体温度,流动性的变化也不大。另外,树脂的成型温度与热分解温度很接近,能够进行成型的温度范围很窄,是一种难于成型的材料。

2、PVC管排水管

PVC管排水管是以卫生级聚氯乙烯(PVC)树脂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稳定剂、润滑剂、填充剂、增色剂等经塑料挤出机挤出成型和注塑机注塑成型,通过冷却、固化、定型、检验、包装等工序以完成管材、管件的生产。

3、高密度聚乙烯(HDPE)双壁波纹管,是一种具有环状结构外壁和平滑内壁的新型管材,80年代初在德国首先研制成功。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已经由单一的品种发展到完整的产品系列。目前在生产工艺和使用技术上已经十分成熟。由于其优异的性能和相对经济的造价,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已经得到了极大的推广和应用。

4、PP缠绕管

PP缠绕管是采用缠绕成型工艺的塑料管,具有重量轻、刚度强、柔度高、耐低温和耐腐蚀等优点,能有效弥补三种传统材料的不足,可广泛应用于城市排水、污水和工业用水输送等领域。

凌云集团上海亚大管道公司通过引进生产设备及加工技术,在海宁工厂试制生产成功口径达3.5米的大口径PP(聚丙烯)缠绕管,凌云集团副总经理冯浩宇表示,这将对城市雨季防洪防涝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据了解,传统上应用于城市排水、排污系统的管道多采用水泥、PE(聚乙烯)、玻璃钢等材料,但都存在刚性差、连接差、易漏、易塌陷等问题。若想解决城市排水、排污不畅通问题,靠三种传统材料都无法彻底解决。

(3)建污水管道需要什么手续扩展阅读

PVC排水管是传统排水管材的替代产品,具有较佳的物理化学性能.它内壁光滑,比常规排水材料的摩擦阻力小,因此横管安装坡度较小,能够提高建筑的室内净高。

同时,PVC排水管重量较轻,为铸铁管的五分之一,易于运输和操作;采用胶粘连接,方便安装及维修;价格较常规排水管材低廉,大大降低工程造价;耐腐蚀性能强,在建筑污废水及雨水管道系统使用普遍。

另外,PVC排水管的普遍使用有利于节省钢材,对于缓解我国钢铁短缺的局面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与铸铁管、钢管相比,PVC-U排水管存在承受压力低、抗冲击性能弱的缺点.此外.PVC-U排水管虽然是难燃型材料,但对于室内明敷管道,存在火势沿排水立管向上蔓延的可能.

『肆』 一般用地建污水池需要手续吗

需要的,每个污水来设施都上报当地源环境监测部门。
拓展阅读:污水处理 (sewage treatment,wastewater treatment):为使污水达到排水某一水体或再次使用的水质要求对其进行净化的过程。污水处理被广泛应用于建筑、农业,交通、能源、石化、环保、城市景观、医疗、餐饮等各个领域,也越来越多地走进寻常百姓的日常生活。

『伍』 污水管道工程需要些什么专项方案

污水管道工程需要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方案、拖拉管施工专项方案。
①管道本体工回程
即由管子、答管件组焊成整体的工程。

②管道防护结构工程
包括管道内、外壁防腐,管道保温层等工程。管道防腐的通用方法是涂层防腐加阴极保护。

③管道穿跨越工程
包括穿越铁路、公路的工程,穿跨越河流、峡谷的工程,穿山隧道工程,穿越不良地质地段的工程等。

④线路附属工程
包括支线、预留线的管道阀门设施、紧急截断阀门装置、管道排气或排液设施、管道线路检测仪表、线路保护和稳管构筑物、地面架设管道的支承结构、线路标志等工程。管道线路工程的建设程序是先进行路由选择,即确定管道由起点至终点的基本走向,也就是确定管道的平面位置;然后进行地质、水文勘察和地形测量等工作,在此基础上进行线路设计;按设计进行施工。埋地管道的施工程序为线路开拓、管材预加工(通常包括将两根管子焊接成一根管子,管材除锈,涂敷防腐层)、挖沟、运管和布管

、弯管和组装、焊接、质量检验、试压、下沟、回填、恢复地貌、设置标志(如里程桩、埋设位置标志、穿跨越标志、航空巡视标志等)。

『陆』 新建小区排污管接入市政管网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柒』 污水管道施工流程

1,路基填方地段,管道和检查井的施工,与路基填筑互相配合,当路基填筑高于污水管顶0.5时,先开沟槽,埋设污水管道和检查井,尔后继续施工路基。当路基填筑至级配碎石层底面标高时,施工雨水管道和检查井。


2,机械开挖管沟槽,边坡1:0.25。 路基挖方地段,路槽开挖,挖管道沟槽,进行污、雨水管道和检查井施工。


3,机械开挖管沟槽,边坡1:0.25,机械吊装管就位。 管道沟槽开挖后,必须进行沟槽地基承载力测定,测定采用重型击实法进行测定,地基承载能力满足设计要求后方可浇注混凝土垫层,如地基承载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必须采取回填碎石垫层的方式进行处理,处理后再进行地基承载能力确定。


4,测量放线,雨、污水管道线,,每隔20m设中心桩,排水管道放线,每隔10m设中心桩。管道检查井处、变换管径处均应设中心桩,必要时要设置护桩或控制桩。排水管道抄平后,应绘制管路纵断面图水管线测量工作,应有正规的测量记录本,认真详细记录。


5,测定碎石垫层承载力满足要求后,将在垫层上按设计要 求支模板,并浇注凝土枕基,混凝土采用C15混凝土,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后才能进行布管工作。


6,待枕基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后,将管道吊装到枕基上, 并用红砖固定其位置确保两管道的中心线一致,保证管道轴线在同一直线上,不允许管道中心线交错。


7,管道布设好后在枕基上标明管道接口线及模板安装线, 支设模板时必须对进行加固,并采取措施防止模板漏浆,在进行大于500的管道接口施工时应将钢丝网按设计要求固定在混凝土管上。

(7)建污水管道需要什么手续扩展阅读

污水支管的平面布置取决于地形及街区建筑特征,并应便于用户接管排水。常见的三种形式:

(1)低边式:当街区面积不大,街区污水管网可采用集中出水方式时,街道支管敷设在服务街区较低侧面的街道下称为低边式布置。

(2)周边式:当街区面积较大且地势平坦时,宜在街区四周的街道敷设污水支管,建筑物的污水排出管可与街道支管连接称为周边式布置。

(3)穿坊式:街区已按规划确定,街区内污水管网按各建筑的需要设计,组成一个系统,再穿过其他街区并与所穿街区的污水管网相连称为穿坊式布置。

『捌』 市政污水管道配套的污水泵站需要办理人防手续吗

如果前期不办理人防手续的话,按照规定规划部门是不会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那么后来的施工许可证等一些手续都是无法办理滴。

『玖』 建设污水处理厂需要办理哪些审批手续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0-15

『拾』 农村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审批流程

县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中有相关规定

1.总则规定

[适用范围] 我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概念解释] 本办法所称农村污水处理,是指通过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接纳、输送并利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对农村污水进行集中净化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设备以及接纳、输送农村污水的管网等相关设施。

[政府职责] 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提高本行政区域污水的收集率、处理率和达标排放率。

[部门职责] 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污水集中处理的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投入使用后污染物的处理及排放情况和排放污水的个人纳管污水是否达标进行监督管理。

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水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污水处理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义务与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

2. 规划与建设

[规划与计划]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有偿使用。

县政府应当组织污水处理、发展改革、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县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制定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同步配套建设要求] 农村建设应当按照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或者预留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用地。预留的建设用地未经法定批准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新建、扩建、改建乡镇道路以及住宅小区的建设,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步建设相应的接纳、输送污水的管网等设施,并同步投入使用。

[项目立项]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项目建设和改造]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污水处理设备、工艺与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

[竣工验收]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完工并通过相关法定专项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竣工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报送污水处理、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档案移交] 建设单位应当自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日内,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要求收集、整理项目档案资料,向所在地建设档案机构移交。

3.关于污水接纳与处理

[管道纳污] 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其排放的污水达到纳管要求的,应当将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允许以其他方式排放的除外。

鼓励企业对生产用水进行循环利用;鼓励宾馆、饭店、写字楼、住宅小区等建设中水回用系统,减少污水的直接排放。

[行为禁止] 禁止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下列物质:

(一)挥发性有机溶剂及易燃易爆物质;

(二)氰化钠、氰化钾、硫化钠、含氰电镀液等有毒物质;

(三)腐蚀管道以及导致下水管阻塞的物质;

(四)不符合相应排放标准的医疗卫生、生物制品、科研、肉类加工等含有病原体及放射性的污水;

其他禁止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

因意外事故致使含有前款所列物质的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排水户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向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报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排放标准] 污水处理厂的废水排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乡镇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泥处置] 污水处理厂应当具备相应的污泥处置能力,对污水处理运行中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污泥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置。

[统计报表] 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向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经营终止] 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并实施临时接管:

(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整改的;

(二)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环境安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的其他情形。

有关临时接管的具体方案,由实施临时接管的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 设施保护和维护

[设施的改迁拆] 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建、迁移或者拆除农村污水处理设施。

[设施保护] 禁止从事下列影响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危及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在污水管道、阀门、检查井等设施上面及污水管道两侧安全保护范围内取土、堆放物品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在污水管道上凿洞接管排水;

(三)阻塞污水管道及出水口;

(四)损坏或者移动井盖、井座、阀门井等设施;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维修养护责任] 运营单位负责污水集中处理厂、管网、再生水利用和污泥处置设施的维修养护。

[设备检修]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需要临时停运的,运营单位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排水户。

[突发事件] 运营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施工安全]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维修养护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制定中毒、窒息等事故抢救预案,进行有害气体浓度的检测;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指定专门监护人员进行安全监护。

[支持配合]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维修养护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阻挠和干扰。

[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应当保障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用电需求。因故确需停止供电的,电力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前通知运营单位。

[相关工程施工要求] 工程建设涉及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向运营单位查询地下污水管网情况。工程施工可能影响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运营单位协商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工程施工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赔偿。

在污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5.监督管理

[监管要求] 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加强对农村污水处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依照各自职责查处违法行为。

[水质检测]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质进行监督检测,对获得的检测数据,应当与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共享。项目乡镇应当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测,如实提供排污排水情况,不得阻挠、妨碍检测。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水质检测化验制度,并向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准确报送污水处理水质与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

[信息公开] 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设立公开电话和网站,及时受理公众对污水处理的意见和投诉,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

对于污水处理过程中发生的污染事件情况及处理结果,应当向公众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法律责任

[转致规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违法事实和处理结果:

(一)向农村污水管网排放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排入的物质的;

(二)从事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禁止活动的;

(三)相关单位未履行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维修养护责任的;

(四)运营单位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中所产生的污泥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而随意倾倒的;

(五)因施工影响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而未与运营单位商定相应保护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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