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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环境监测有哪些规定

发布时间:2023-06-03 22:25:02

A. 污水处理厂检查要点

1、污水处理厂、污水站基本情况
检查污水处理厂、污水站处理工艺、设计处理规模、排放标准、城镇人口数量、污水管网长度、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处理量。

2、中控系统
1)中控室安装建设。设计规模在2万吨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污水站要按相关规定安装治污设施运行中控系统和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实时监控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按规定应安装而未安装的,核算期不予核算污染物减排量。
2)中控系统数据采集。采集的数据主要有进出水累计水量和瞬时水量、进出水水质、鼓风量(曝气设备电流强度)、提升泵电流强度、液位、溶解氧浓度、pH、污泥浓度、氧化还原电位等数据。其中,进出水累计水量和瞬时水量、进出水水质、鼓风量(曝气设备电流强度)、溶解氧浓度、污泥浓度必须接入中控系统的参数
3)中控系统数据存储。历史数据以分钟数据、小时数据和日数据3种周期格式存储,分钟数据保存最近7天以上、小时数据保存最近3个月以上、日数据保存最近1年以上,历史数据备份周期不低于30天。能够显示相关参数历史曲线,历史曲线的周期变化与中控系统运行记录、手工化验记录要保持一致。
4)中控系统数据显示。
主要包括进出口瞬时水量、进出口COD浓度、进出口氨氮浓度、溶解氧浓度、污泥浓度的历史曲线必须在同一个操作界面能够显示,其它参数历史曲线可以同上述参数历史曲线进行随机替换。具体见相关要求
5)中控系统数据管理。中控系统数据要真实有效,管理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数据系统管理,及时梳理数据,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
6)中控室运行记录。合理、规范
7)在线联网和有效性
检查在线监测设备应安装在沉砂池后,细格栅前,必须有独立的操作空间,做好防腐蚀。
检查在线监控设施必须和省、市两级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并保证数据上传有效。
检查是否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定期进行在线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

3、水质、水量参数要求
(1)进出口水量。
污水处理量核定。与当地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运行管理规范、数据保存完整且数值合理的在线自动监测数据,取出口流量数据。
污水处理量校核。采用污泥产生量、用电量校核。处理每吨污水产生干泥量约为0.1-0.12 千克;产生含水率为75-80%的污泥量约为0.4-0.6千克;处理每吨污水消耗电量约为0.2-0.35度。
(2)进出口水质。
进口COD、氨氮浓度。一般情况下,进入污水处理厂COD的浓度控制在200-350mg/L、氨氮的浓度控制在20-45 mg/L;若COD浓度高于350 mg/L、氨氮浓度高于45 mg/L时,应及时检查是否有高浓度工业污水进入,若COD浓度低于200mg/L、氨氮浓度低于20 mg/L时,应及时检查是否有管网渗漏问题。
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一级A:COD为50 mg/L、氨氮为5 mg/L(温度低于12℃为8 mg/L);一级B:COD为60 mg/L、氨氮为为8 mg/L(温度低于12℃为15 mg/L)。(松花江流域、辽河流域的污水处理厂执行一级A标准)
水质数据采用。与当地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运行管理规范、数据保存完整且数值合理的在线自动监测数据;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性监测数据;取每季度(月)数据均值;企业自测数据为参考。以上数据明显不合理的,按照督察核查现场取样监测结果测定。原则上,核算的生活污水COD、氨氮平均进水浓度不高于我省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限值。
污泥浓度控制在2-5g/L。
溶解氧浓度曝气池控制在2-4mg/L,曝气池出水控制在1-1.5mg/L,厌氧池控制在小于0.5mg/L。
气水比控制在5-8之间。
4、污水处理系统检查

1)核查预处理系统。是否及时压榨清运栅渣,做好格栅间的通风换气,定期清理渠道内的积沙;污水提升泵能够正常运转,定期清洗集水池内的泥沙。
2)核查生化系统。保证生化系统运行处于最优状态,一般情况下,生化池中活性污泥的颜色要保持黄褐色,有泥土气味,泡沫不多、白色,较容易破裂。
3)核查沉降系统。有初沉池的污水处理厂要定期清除池内的积泥,调整混凝剂和助凝剂的用量,保证混凝效果最佳;二沉池中要保持污泥回流、出水效果最佳。
4)核查污泥脱水系统。要保证污泥脱水机正常运转,加药量要满足出泥含水率为80%以下的要求。
5)核查溢流口。污水处理厂要对进出口溢流管线控制阀门进行封堵。开启溢流管线控制阀门,必须经县(市、区)环保局上报市(州)环保局,报告形式分书面形式和电话形式,遇到突发事件时可以采取电话形式,日常维护必须以书面形式。有开启和封堵溢流管线控制阀门记录。
6)核查污泥沉降比。现场取生化系统的污泥做实验,查看污泥沉降比是否在制在20%-30%之间。

5、化验室核查
检查内容:化验室仪器设备、化验方法及监测频次、化验结果运用是否合理、规范,满足要求。

6、档案、台账、资料管理
检查档案、台账、资料管理是否合理、规范,满足要求。

7、污泥处理、处置、去向等
1)检查污泥堆放是否合理、规范,满足要求。。不能做到即产即清的污水处理厂必须建设防雨防渗的污泥堆放场,不允许污泥随意堆放,污染周边环境。
2)检查污泥产生量、污泥去向。按照相关规范要求查看污泥产生量是否合理。建设单位是否有明确的污泥去向,保存污泥处置合同、污泥出厂单据、财务往来单据,污泥作为原材料生产有机肥、花肥的要提供厂家的收购证明。检查污泥含水率是否满足要求。
3)污泥处置台账记录与污泥转运联单
检查污泥处置台账记录的内容是否:合规、合理,是否全记录。污泥转运联单是否符合要求等。

8、污水排放口:
检查污水排放口是否合理设置。总排污口须设置环保标志牌等。按照相关规范设置采样点。如:工厂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等

B. 工业废水污水监测标准是什么

工业废水污水检测主要是对企业工厂在生产工艺过程中排出的废水、污水和水生物检测的总称。 x0dx0ax0dx0a工业废水污水检测包括生产废水和生产污水。按工业企业的产品和加工对象可分为造纸废水、蚀刻废水、纺织废水、制革废水、农药废水、冶金废水、印染废水、炼油废水、医疗废水等。 x0dx0ax0dx0a工业废水检测测试项目 工业废水检测测试:PH、CODcr、BOD5、石油类、LAS、氨氮、色度、总砷、总铬、六价铬、铜、镍、镉、锌、铅、汞、总磷、氯化物、氟化物等。 生活废水检测测试:PH、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总硬度、总铁、总锰、硫酸物、氯化物、氟化物、氰化物、硝酸盐、细菌总数、总大肠杆菌、游离氯、总镉、六价铬、汞、总铅等。 x0dx0ax0dx0a城市排水检测测试项目: 水温(度)、色度、易沉固体(15min)、悬浮物、溶解性固体、动植物油、石油类、PH值、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化学耗氧量(CODCr)、氨氮(以N计)、总氮(以N计)、总磷(以P计)、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总氰化物、总余氯(以Cl2计)、硫化物、氟化物、氯化物、硫酸盐、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总铍、总银、总硒、总铜、总锌、总锰、总铁、挥发酚、三氯甲烷、四氯化碳、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可吸附性有机卤化物(AOX,以Cl计)、有机磷农药(以P计)、五氯酚。 x0dx0ax0dx0a工业废水水样采集 :x0dx0a1、采样前的准备x0dx0a(1)容器准备 容器的选择原则:水样不溶于容器、容器材质不吸附水样中某些组分、水样与容器不发生直接化学反应、避开物质的“相似相溶”原理。x0dx0a(2)采样器的准备:选择合适的采样器、冲洗干净(三洗)。x0dx0ax0dx0a2、水样的运输和保存 x0dx0a(1)水样在运输过程中不应有损失和丢失,要包装好,贴上标签、密封好。x0dx0a(2)储存水样的容器可能吸附、玷污水样,因此,要选择性能稳定、杂质含量低的材料作容器,常用的有硼硅玻璃、石英、聚乙烯、聚四氟乙烯,最常用的是硼硅玻璃、聚乙烯瓶。x0dx0a(3)运输过程要求尽快,常用监测车、汽车、船,甚至飞机。 工业废水污水检测测试执行标准 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6-2001 x0dx0ax0dx0a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918-2002 x0dx0a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CJ343-2010 x0dx0a排放标准编辑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544-2008 x0dx0a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9-2008 x0dx0a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8-2008 x0dx0a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6-2008 x0dx0a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1-2008 x0dx0a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523-2008 x0dx0a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466-2005 x0dx0a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456-1992 x0dx0a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87-1992

C.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2019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污水监测的相关技术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污水手工监测的监测方案制定,采样点位,监测采样,样品保存、运输和交接,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是对《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中污水监测技术规范部分的修订。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2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增加了监测方案制定的内容;

——增加了附录A,给出常用污水监测项目的采样和水样保存要求;

——删除了建设项目污水处理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应急监测、资料整编等内容;

——修改了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中污水内容的相关表述;

——完善了采样点位、监测采样、分析方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相

关内容。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涉及到污水监测的部分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江苏省南京环境监测中心、河南省环境监测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9年12月24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0年3月24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污水手工监测的监测方案制定,采样点位,监测采样,样品保存、运输和交接,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手工方法对排污单位污水进行监测的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GB/T 4883 数据的统计处理和解释 正态样本异常值的判断和处理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 8170 数据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HJ 168 环境监测 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

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T 372 水质自动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CJ/T 3008.1 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 三角形薄壁堰

CJ/T 3008.2 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 矩形薄壁堰

CJ/T 3008.3 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 巴歇尔量水槽

CJ/T 3008.4 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 宽顶堰

CJ/T 3008.5 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 三角形剖面堰

RB/T 214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

延伸阅读:

2017版COD测定法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HJ 828-2017

十三种污水处理基础指标的分析方法汇总

D. 污染源污水监测点位的布设原则有哪些

布设原则

第一类污染物采样点位一律设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的排放口版或专门处理此类污染物设权施的排口。
第二类污染物采样点位一律设在排污单位的外排口。
进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和进入城市污水管网的污水采样点位应根据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
污水处理设施效率监测采样点的布设
对整体污水处理设施效率监测时,在各种进入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的入口和污水设施的总排口设置采样点。
对各污水处理单元效率监测时,在各种进入处理设施单元污水的入口和设施单元的排口设置采样点。

E. 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效益,保护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切单位(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的污水处理设施。第三条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工业废水净化设施;污水综合利用、重复利用和闭路循环设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医疗污水处理设施;饭店、宾馆污水处理设施等。第四条拥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单位,必须做到:
一、经设施处理后的水质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指标;
二、设施处理水量不得低于相应生产系统应处理的水量;
三、污水处理所产生的污泥,应妥善处理或处置;
四、设施的管理应纳入本单位管理体系,配备专门的操作人员及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操作规程、运行费用核算、监督监测等各项规章制度。第五条污水处理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经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和批准:
一、须暂停运转的;
二、须拆除或者闲置的;
三、须改造、更新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报送文件之日起,须暂停运转的在五日内,其他在一个月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可视其已被批准。第六条污水处理设施因事故停止运转,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废水排放,并及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设施运行情况的考核。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转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测,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妨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除按规定征收排汇费外,还可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限期完善的污水处理设施,逾期未完成的;
二、设施处理水量低于相应生产系统应处理水量的;
三、污泥未妥善处理或处置的;
四、拒报或谎报污水处理设施情况的;
五、擅自拆除或闲置处理设施的;
六、拒绝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或弄虚作假的;
七、设施停运、造成污染和危害未报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对污水处理设施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造效果显著的;
二、设计、制造污水处理设施有创新或发明,效益显著的;
三、对污水处理设施工艺和设备进行科学研究有创造发明的。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F. 鞍山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鞍山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促进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辽宁省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鞍山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及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本办法所称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是指对污水处理厂进行生产运营管理的法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运行监督管理,是指对已建成运行(含试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实施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对污水处理厂运行负总责,将污水处理厂运行及管网建设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工作,保证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第五条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管理。
建设、财政、发展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相关工作。第六条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试运行申请由建设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污水处理厂自试运行之日起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试运行3个月仍不具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理由及拟验收时间,经批准后方可延长试运行。试运行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第七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运营资质,管理、技术、实际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第八条运营单位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处理设施和出水水质负责,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制定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及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水质检测等制度。第九条运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运行台帐及水质、水量和污泥等监测档案,并按月、季、年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报送进出水的水质、水量、污泥处置、设备运行、运营成本、安全生产、运行维护等方面信息,属国控污染源的污水处理厂应当按规定对相关监测结果进行信息公开。第十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污水处理厂设置规范的污水排放口,在进、出水口和关键水处理构筑物等位置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和中控系统,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和中控系统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并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行和水质进行实时监控。第十一条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超过设计标准导致出水超标的,运营单位有举证责任和应急处理的义务。发现超标后,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取证核实和处理。第十二条运营单位应当保持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运。因设施大修、检修、维护等需停运或部分停运的,运营单位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对于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水处理厂全部或部分停运的,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在2小时内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恢复正常运行后,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三条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污泥含水率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参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各级政府应该加强污泥的资源化处置利用,运送至有资质的污泥处理处置单位进行资源化处理。第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快配套污水管网的建设、改造和维护,拓展污水收集管网服务范围,完善污水收集系统,并确保管网有效运行。污水收集管网的设计、建设、改造工作应当优先或同步于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建设和改造,城市排水管线应当按雨污分流进行建设,未实行雨污分流区域的排水管网应当逐步改造为雨污分流系统,确保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的实际处理负荷,在一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第十五条市、县(市)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及规范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水量等进行监督性监测并建立监测档案,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自动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和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

G. 污水检测指标都有哪些

一级标准的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 A 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mg/l序号 基本控制项目 一级标准A 标准 B 标准1 、化学需氧量(CODcr) 50 602 、生化需氧量(BOD5) 10 203 、悬浮物(SS) 10 204、 动植物油 1 35 、石油类 1 36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0.5 17、 总氮 (以 N 计) 15 208、 氨氮(以 N 计) ① 5(8) 8(15)9、 总磷(以 P 计) 0.5 110 、色度(稀释倍数) 30 3011、 pH 6-912 、粪大肠菌群数(个/L) 10^3 10^4备 注: ①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法律依据
《环保法》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H. 确定污水厂监测项目的原则有哪些

COD,BOD,氨氮,总氮,总磷,PH,SS,MLSS,粪大肠杆菌,生活污水厂几乎就这么多了,污水处理厂的常规分析化验项目和频率–反映处理效果的项目:进、出水的BOD5、CODcr、SS及有毒有害物质(视进水水质情况而定)等。按照用途,污水处理厂的常规监测项目可分为以下三类:–反映污泥状况的项目:包括曝气池混合液的各种指标SV(沉降比)、SVI(污泥指数)、MLSS(混合液悬固体)、MLVSS(挥发性悬浮固体)及生物相观察等和回流污泥的各项指标。–反映污泥环境条件和营养的项目:水温、pH值、溶解氧、氮、磷等。

不过我看环保局采我们厂(生活污水厂)的水样,他们测好多项,除去上面的还有总砷、总汞、总镉、六价铬、总铅、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色度、动植物油类。每个厂的侧重点不同,检测项目略有不同。大体上是:COD,BOD,氨氮,总氮,总磷,PH,溶解氧,SS,色度,粪大肠杆菌。,主要还是上面那几项,不合格会扣费的

I. 工厂污水、噪声、废气排放的外部监测频率有法规规定吗

污水监测现在一般是在线监测, 每两小时自动取样化验,将数据自动传内输到指定数据库;噪声监测每容季度一次,需要有监测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出具监测报告;臭气监测应当也是每季度监测一次,有两种常见方式,一种是仪表监测,一种是采样后由专职的嗅辨师进行人工嗅辨

J. 急求污水监测方案

我这里有个范本,你可以参照这个去做你们的监测!污水处理监测方案为了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监督,掌握全国113个重点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情况,根据国家环保总局“2006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环办[2006]33号),组织对全国113个重点城市污水处理厂实施季度监测。一、监测范围全国113个环保重点城市污水处理厂。113个环保重点城市名单见本监测方案附表1。二、监测项目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出口监测项目为: 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物(SS)、动植物油、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总氮(以N计)、氨氮(以N计)、总磷(以P计)、色度(稀释倍数)、pH、流量以及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口监测项目为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物(SS)、氨氮、流量等五项。三、监测要求1、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监测由所在城市环境监测站负责。2、各省、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对辖区内城市污水处理厂抽测,年内抽测范围覆盖辖区内所有城市,抽测当季以省站监测结果为准上报数据。3、样品的采集、保存、运输、处理以及质量保证/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1-2001》的规定执行。4、安装自动监测仪器的污水处理厂,监测采样时,同时记录出水自动监测结果;并记录上季度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废水总量,连同当季监测结果一并上报。四、监测频次从2006年第三季度起,每季度监测1次。五、监测分析方法城镇污水处理厂控制项目的监测分析方法见表1。表1 城镇污水处理厂控制项目的监测分析方法序号控制项目测定方法方法来源测定下限(mg/L)1化学需氧量(COD)重铬酸盐法GB11914-89302生化需氧量(BOD5)稀释与接种法GB7488-8723悬浮物(SS)重量法 GB11901-89/4动植物油红外光度法GB/T1648-19960.15石油类红外光度法GB/T1648-19960.16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亚甲蓝分光光度法GB7494-870.057总氮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GB11894-890.058氨氮蒸馏和滴定法GB7478-870.29总磷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11893-890.0110色度稀释倍数法GB11903-89/11pH值玻璃电极法GB6920-86/12总汞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7468-870.0001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7469-870.00213烷基汞气相色谱法GB/T14204-9310ng/L14总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螯合萃取法)GB7475-870.001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7471-870.00115总铬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7466-870.00416六价铬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7467-870.00417总砷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7485-870.00718总铅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螯合萃取法)GB7475-870.01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7470-870.0119流量六、监测数据报告1、 报告格式按统一格式报告监测数据,各城市环境监测站将污水处理厂基本信息和季度监测结果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审核汇总后,将辖区内各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测数据汇总后统一报送总站。2、 报送时间:(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将辖区内各城市污水处理厂基本信息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 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15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将辖区内各城市污水处理厂当季的监测结果审核汇总后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3、 数据传输方式:通过PSTN访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服务器,利用FTP方式进行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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