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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表什么价

发布时间:2023-06-14 01:59:18

A. 明年起居民污水处理费上涨 200吨水多交97.5

12月31日,居民污水处理费将由每立方米0.6元调整到0.95元,非居民每立方米由1元调整至1.4元。明年起,你家的水费就得这么算了!

12月31日,居民污水处理费将由每立方米0.6元调整到0.95元。非居民每立方米由1元调整至1.4元。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污水处理费随自来水价格由售水单位替政府代缴,所以居民缴纳的水费要相应提高了。目前,沈阳市自来水价格执行阶梯水价,那么污水处理费的提高会对居民有哪些影响?水费该如何计算呢?昨日,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进行了采访。

抄表员陆续抄表定针

目前,沈阳民用水价实行阶梯制。按照测定,94%的居民用户均执行基础水价,也就是每立方米2.35元,污水处理费为每立方米0.6元。此次污水处理费调整后,阶梯水价执行标准不变,只是污水处理费按照0.95元收取。第一阶梯水价为3.3元。

与以往的水费调整一样,目前,水务抄表员也在陆续对水表抄表定针,以力争在12月31日前,完成对居民入户的水量核准。本次抄表定针,可以为污水费涨价做一个定量,同时按照原水价对已用的水量进行补缴。2017年后再抄表,就要按照新调整的水费进行收缴。

今年以来,沈阳民用水价有过三次调整:今年1月1日起,沈阳对居民用户开始执行阶梯水价制度;4月1日起,居民用水价格每吨提高0.55元。12月31日,含在水费里的污水处理费上调0.35元。这三次的水费调整,抄表员都需要抄表定针,每次的工作量都很大。

2017年水费会有啥影响?

明年,水费到底怎样计算?记者以一个三口之家年用水量在200吨的用户为例,给大家算一笔账。第一阶梯水价为2.35元,用量为192吨以内;第二阶梯执行1.5倍基础水价。那么这位用户水费的计算方式为:

200-192=8

192×(2.35+0.95)=633.6元

8×(2.35×1.5+0.95)=35.8元

一年的水费为:633.6+35.8=669.4元

2016年水费咋计算呢?

2016年的水费计算方法相对复杂,因为这一年既有水价阶梯制的调整,又有水价上调的变化,每立方米由1.8元上调到2.35元。记者同样以三口之家年用水量在200吨的用户为例,为大家算一下。

因为有抄表定针,所以我们不妨这样假设:1至3月,居民用量为50吨;4至12月,居民用量为150吨。那么该用户的水费就需要这样计算:

50×(1.8+0.6)=120

192-50=142

142×(2.35+0.6)=418.9

150-142=8

8×(2.35×1.5+0.6)=33

一年的水费为:120+418.9+33=571.9元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12-27,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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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工业污水处理每吨价格

【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多少钱一吨 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污水处理费多少钱一吨

废水的情况收费,大体分为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比较少,我们每吨自来水里就有一块多的排污费,这个费用就是给污水处理厂的。

作为工业水也要看你的水质了,一般三级排放至污水处理厂可能一吨水也要收2-4块左右了如果是水质更差,比如COD≥700mg/L 生化性一般 TP≥4-5mg/L和氨氮≥20-30mg/l 可能一吨废水要收费7-9元了。工业废水成本比生活废水高,主要因为工业水的二次污染都是属于危险化学品,同时一般工业水生化性不好仅用常规活性污泥法很难降解,需要加药这样成本就会提高,但实际真正运行成本并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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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费是按照补偿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污水处理费的所征税种是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污水处理费收费者和缴费者是合同关系,或委托关系。

一般情况下,污水处理费包含在水费里面。水费包括基本水费、城市附加费、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南水北调基金、水厂建设费、省专项费。 (根据省市收费不同,构成不同)

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

第四条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 鼓励各地区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共同参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合理分担风险,实现权益融合,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第六条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七条 凡设区的市、县(市)和建制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在建污水处理厂、已批准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可以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应当在开征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第八条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第十一条 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县级以上地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第十二条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价格、财政和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暂时未达到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的,应当逐步调整到位。

第十三条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共供水企业签订代征污水处理费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与其水费收入应当分账核算,并及时足额上缴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和挪用。

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征缴入库。

第十四条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

各地区应当加强对自备水源的管理,加大对使用自备水源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

第十五条 污水处理费一般应当按月征收,并全额上缴地方国库。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时限如实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报售水量和代征的污水处理费数额。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时限如实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申报用水量(排水量)和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数额。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污水处理费征收数额。收取污水处理费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核实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实际售水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应缴污水处理费的汇算清缴工作。

对因用水户欠缴水费、公共供水企业核销坏账损失的水量,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不计入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实际应代征污水处理费的水量。

第十七条 公共供水企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代征污水处理费,由地方财政从污水处理费支出预算中支付代征手续费,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公共供水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或者代征污水处理费,确保将污水处理费征缴到位。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自行改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者缓征污水处理费。已经出台污水处理费减免或者缓征政策的,应当予以废止。

第二十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依据、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不能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地方财政应当给予补贴。

第二十三条 缴入国库的污水处理费与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统筹使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提供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的单位支付服务费。

服务费应当覆盖合理服务成本并使服务单位合理收益。

服务费按照合同约定的污水处理量、污泥处理处置量、排水管网维护、再生水量等服务质量和数量予以确定。

第二十四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后,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范围和期限、服务数量和质量、服务费支付标准及调整机制、绩效考核、风险分担、信息披露、政府接管、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履行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情况,以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按期核定服务费。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服务费。

第二十六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应当定期公布污水处理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状况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违反规定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以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质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相应扣减服务费,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绩效进行评估,绩效评估结果应当与服务费支付相挂钩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 各地区可以通过合理确定投资收益水平,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项目,提高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各地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性方式选择符合要求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并采取特许经营、委托运营等多种服务方式。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包括污水处理费安排的支出和财政补贴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情况,编制年度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报经批准后执行。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年度决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同级财政决算。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会同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纳入中长期财政规划管理,加强预算控制,保障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有效执行。

第三十一条 污水处理费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情况。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或者改变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污水处理费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扩大污水处理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缴纳义务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C. 污水污泥处理设备价格表,污水污泥处理设备多少钱/报

日处理量10万吨的污水处理厂每天会产生100吨的湿污泥。
污水处理厂在选购污泥处版理设备时首先要计算每日产生权的污泥量,这里所说的污泥产生量包括污水处理每个工序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完最终产生的污泥。
影响污水处理厂污泥产量的原因有许多方面,其中污水处理工艺,以及水质的影响比较大。投产的污水处理厂,一般一万吨污水会产生10吨以上的污泥,这些污泥含水率较高,一般在80%以上。而污水处理厂都要求配有相应的污泥处理设备,对污泥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后,才可运输到污水处理厂外。
污泥压干机、污泥压滤机等经过多个污水处理厂使用,可将含水率90%以上的污泥压干成含水率40%的泥饼,使污泥体积减小为原来的1/10,很大程度的实现了污泥的减量化,既便于运输,又解决了占地面积大、污染范围大的难题。
通过以上数据可粗略估算,如果一座污水处理厂日污水处理量为10万吨,则会产生100吨的湿污泥。因此也需要处理量不小于100吨/日的污泥处理设备,才能顺利运行,不因污泥堆置问题影响正常运营。

D. 污水转运报价表怎么填

污水转运报价表这么填:
1、填写污水转运报价表信息的序号,第一条就填“1”;
2、填写正在进行的工程明细项目名称;
3、填写污水转运的设备、材料规格型号;
4、填写设备的数量;
5、填写污水转运报价的总价格;
6、填写小计价格即可完成填写。

E. 广东珠海的居民用水收费标准最新的是多少钱呀含污水处理费,听说是要实行阶梯水价收费,是怎样算的

珠海市自来水水价综合表(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日前所执行的标准:

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按每月每户计算:15立方米以内部分(含15立方米):1.38元,15-23立方米以内部分(含23立方米):1.85元,23立方米以上部分2.35元。综合价:1.58元。

代收费用价格

一、香洲区、高新区的污水处理费
1、 居民(学校教学)0. 9元/吨; 2、行政事业1. 15元/吨;
3、特种行业1. 3元/吨;
4、工商服务业按COD排放浓度≤250mg/L按0. 85元/吨;COD排放浓度超过250mg/L按1. 15元/吨。
珠价函[2008]38号文 2009年4月1日起实施。
二、香洲垃圾处理费
城镇居民、暂住人员:家庭住户8元/户.月;集体、单身宿舍3元/人.月。
市区内农户渔民:家庭住户5元/户.月;集体、单身宿舍2元/人.月。

二、斗门区污水处理费
斗价[2009]03号 《关于调整我区城区污水处理费问题的批复》
居民生活0.81元/吨(含学校);工商服务业0.85元/吨;行政事业0.90元/吨。
执行时间:从2009年11月20日。

三、斗门垃圾处理费
居民住户8.5元/月.户; 行政事业、工业企业单位: 2.5元/月.人;
单位: 2.5元/月.人; 饮食行业: 50--150元/月.间;
商业(含个体): 35元/月.间; 特殊行业: 50元/月.间;
设置垃圾桶: 10元/次.斗;设置垃圾斗: 150元/次.斗;
经营盒仔饭摊档:5元/平方米.天;
城内摆卖摊档:1元/平方米.天;
依据:斗府[1998]81号文 斗价费字【2001】1号文 1999年1月1日起 。

四、金湾区污水处理费
居民生活(学校教学)污水处理费0.81元/吨;行政事业0.95元/吨;工商服务业0.90元/吨。
依据:珠金价[2009]10号文 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行。执行时间:从2009年11月20日。

五、高栏港经济区污水处理费
1、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0.81元/吨(含学校教学);
2、行政事业污水处理费:0.95元/吨;
3、工商服务业污水处理费:0.90元/吨;
依据:《关于调整高栏港经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函》【珠港区函2009】200号,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港区、南水、平沙)

F. 污水处理设备怎么报价

污水处理设备是根据处理量大小、处理工艺等技术方面进行报价的

引用东莞万川环保

G. 佳木斯市污水水质定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黑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佳木斯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定于2016年11月29日上午9时,在凯撒国际大酒店三楼阳光大厅(百货大楼南侧),组织召开 “佳木斯市调整污水处理费价格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方案要点

1、按照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价联〔2015〕19号)文件规定,考虑我市居民承受能力,拟将我市污水处理费由0.80元/立方米调整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0.95元/立方米,上涨幅度为18.8%。

2、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确保困难群众的实际生活水平不因资源性产品价格上涨而降低的要求,这次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特困户污水处理费不做调整,以保证居民生活基本稳定。

H. 小型污水处理设备价格是多少

一般小型的污水处理设备几万块钱,但是具体的得根据咱这边的排水量,BOD,COD及氨氮指标的多少,排放标准来制定方案,一般就是几千到几万不等。

I. 一座处理500立方米食品污水的污水处理厂造价大概是多少

生活污水一般一顿废水1000-2000元左右,1000吨预估100-200万,一级A表的相对要多一点,这个造价不含配套的管理设施和建筑

J. 污水处理费该收吗

这是我网上找来的抄一点资料袭,不知道有没有用
我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已试运行二年多,为加快其市场化和产业化进程,近期,根据省物价局文件批复精神,嘉兴市区污水处理费执行新的定价方案。

进网用户污水处理费分类标准为:居民生活用户污水0.80元/立方米;非经营性用户污水1.50元/立方米;经营性用户中,商业、服务业企业污水1.50元/立方米,一般工业企业污水1.80元/立方米,造纸、化工、制革、印染、电镀和制药等排放污水污染程度较严重的工业企业污水2.20元/立方米。同时对工业企业实行按实测污水COD浓度分档计价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办法。

新的定价方案自2006年4月1日用水时间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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