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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喷漆废水转移多少钱

发布时间:2023-07-09 15:53:05

⑴ 蚀刻不锈钢是否可以在环保局申请排污许可证如可以应如何办理或是废水交由有资质的公司处理可以吗

可以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你可以在网上查询一下你所在地的省一级环保部门颁布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制度, 如《陕西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制度(暂行)》。里面规定有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环境保护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
3、污染物排放许可核定报告。
对申请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临时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环保设施整改报告。
把材料提交给当地的环保部门后,然后询问还缺少什么材料,按照环保部门需要的材料进行提交就行了。
水处理方面,如果你们能自行处理就自己处理了,如果不能自行处理可交由其它可以处理的单位进行处理,但是有一点要注意的是,必须签订合同,(而且是危险废物的话还要执行危废转移三联单)。这样便于责任明确。

下面我把陕西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暂行)全文附后:
陕西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制度(暂行)
来源: 污控处 发布时间: 2009/11/11 2:33:31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改善环境质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陕北石油煤炭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汉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和省政府《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陕西省辖区内所有直接或间接向大气和水体排放污染物单位的许可证管理。
第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发排污许可证。
第四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1、设区市城市污水处理厂。
2、装机容量在三十万千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厂。
第五条 各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除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以外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并进行环境日常管理。
第六条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制度规定核发排污许可证。
第七条 凡直接或间接向大气和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具有核发排污许可证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第八条 在本制度公布之前已建成并投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本制度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具有核发权的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在本制度公布之后的建设项目应在试生产前,向具有核发权的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第九条 排污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软件等方式提出。
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参照《陕西省水污染物排放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能办结的经本单位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办结,并将延期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办理结果应当在网站或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环境保护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
3、污染物排放许可核定报告。
对申请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临时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环保设施整改报告。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排污许可证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排污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环境质量、环境容量、总量控制目标,核定各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
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
1、生产装置和工艺及污染治理设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
2、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达到国家和符合总量控制的要求,并做到达标排放。
3、根据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安装在线监测仪器。
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达不到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并负责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领取临时排污许可证,需要限期整改的排污单位,应当向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限期整改计划,限期整改完成后,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发给排污许可证。
新的建设项目在试运行前三十日必须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领临时排污许可证,待项目验收合格后在三十日内换发排污许可证。
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之日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排污许可证。
第十八条 排污许可证的持有单位每年向原发证机关提交申请和排污许可证副本接受检查但不须核查。受理单位应根据持证单位的排污情况,将其年检结果列入排污许可证副本
第十九条 在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内,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总量、浓度拟发生重大变化的(超过原许可量10%或浓度变化超过20%),应当在发生变化前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机关提出变更申请,重新换发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条 排污单位发生资产重组、租赁、转让、兼并的,新排污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发生资产重组、兼并、租赁、转让单位的排污量不得超过原排污单位的排污量。
第二十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办理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注销手续。并责令排污单位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被终止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达到要求的可由发证机关恢复其终止的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严禁超过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严禁涂改、出租、出借、非法买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持证单位应当建立环境治理台帐,记载排污许可证规定事项及执行情况,并记录其他环境保护活动情况,长期保存,并自觉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第四十条、《汉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陕北石油煤炭天然气开发条例》进行处罚。被中止或吊销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在被中止或吊销排污许可证期间仍排放污染物的和排污单位发生变更、资产重组、租赁、转让等情况,未重新申请或经申请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按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处理。
(二)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汉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处罚。持证单位排放污染物发生重大变化,未提出变更申请,换发许可证的,依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处理。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超越职权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违反程序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对不符合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或者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方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核发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撤销排污许可证审批文件,收回证件。
(四)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生产淘汰产品和政府决定搬迁的企业及涂改、出租、出借、非法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排污许可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污染物排放数量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和监督管理过程中越权审核发放、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排污许可证的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
第二十八条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排污许可证、临时排污许可证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陕西省渭河流域排放水污染许可证管理制度》及配套文件原《陕西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⑵ 污泥危废鉴定多少钱,哪个单位可以做

根据污泥产量得到采样数,根据采样数量确定总价格。一般几千到一万多一个样。有需要可私信

⑶ 全国汽车维修企业每年产生多少危险废物

全国汽车维修企业每年产生多少危险废物?废机油等机动车维修行业产生废弃物的违法处置问题,近年来被环境监管部门及普通公众所关注。这一方面是因为其存在严重污染,另一方面也说明随着环境管理的加强、环境意识的提高,除工业污染源之外,旧家电、汽车维修等为居民生活服务而产生的社会源废物正日渐被重视,并被纳入日常环境监管的范畴。

社会源废物不同于普通工业废物,其来源、产生、贮存等均与工业固废不同,如何对其进行监管?监管重点在哪?相关法规还有哪些需要完善的?这都有待于在实践中不断探索。

近日,湖北省武汉市市民王先生在某汽车修理厂给爱车做保养时发现,汽修厂员工在为车子更换机油时,先将车里的旧机油放掉,下面用一只大漏斗接着,最后流进一只大塑料桶里。王先生提出质疑,这些已经用过的废机油都去哪里了?

沿着王先生的疑问,我们算了这样一笔账:截至2010年9月,我国机动车保有量为1.99亿辆,更换机油是机动车保养中最常规的项目,以每辆机动车平均每年更换两次机油,每次保养需更换4升机油来算,每年我国机动车保养会产生约16亿升(约140万吨)废机油。

这些废机油含有哪些成分?在环境管理时应归属于哪个类别?它们都去了哪里,又是怎么处置的呢?

废机油是危险废物吗?

在环境保护部近日做出的环函〔2011〕87号执法解释中,做出这样的函复:“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废机油(包括未使用完毕残留附着在机油桶中的废机油),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所列‘900-249-08其他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机动车维修企业使用过但仍含有或直接沾染废机油的废弃机油桶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所列‘900-041-49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清洗杂物’。”

也就是说,不仅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而且废弃机油桶也被纳入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

既然废旧机油属于危险废物,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那么,这些机动车维修废机油是否都按规定得到处置了呢?中国环境报记者对北京市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

每年北京市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机油数量目前尚没有权威的数据。某环保公司负责人分析认为,应该有6万吨左右;而北京市环保局固体废物与噪声管理处周先生估算认为,应该在3万多吨。

目前,北京市获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可以从事废机油回收的企业,仅有北京生态岛、金隅红树林、中首精滤、鼎泰鹏宇4家公司;而具备废机油处置能力的企业只有3家,即北京生态岛、金隅红树林和中首精滤公司。但据调查得知,去年这3家公司加起来废机油处置量还不足6000吨。

是因为产能不足吗?其中一家具备废机油处置能力企业的负责人说:“我们目前年处理能力在7000吨,结合市场情况近几年内可以增加处理能力到几万吨,但去年才处理了1000多吨。我们收不上来油,因为都让那些小贩给倒腾走了。”北京市环保局某知情人士也坦承:“非法渠道流失量很大。”

废机油流到哪里去了?

记者在这家取得矿物油处置资质的企业看到,他们有两套处置矿物油的设备。一套是提纯系统,年处理能力为3000吨,投资2000多万元;另一套高频振动膜油品处理系统,投资近3000万元。据介绍,这家企业的废机油回收利用率较高,会将处置后的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但另一方面,北京市还活跃着一批“油贩子”。他们深入到各汽车维修点,以较高的收购价为吸引,非法收购了大量的废机油。那么,这些回收的废机油又是如何处置的呢?这已不是什么秘密。

据某“油贩子”透露,他所回收废机油的下家是京外的“土炼油厂”,废机油出京后便会被加工成劣质柴油混入到正品柴油中,在北京附近的加油站销售。

据业内知情人士介绍,其所谓的“加工”工艺分为两代:第一代就是陈旧、古老的“土法炼制”,即被明令取缔的“小炼油”。他们的“工艺流程”是,将废机油加上硫酸用大锅蒸、熬,就可以得出产品,而且这种“成品油”又会回到市场出售,熬剩的废渣就随地“埋了、倒了”。

第二代工艺的年加工处理能力可达上千吨。他们的主要方法为蒸馏和酸碱洗。其处理能力和工艺虽然较第一代有所改进,但同样设备简陋、工艺落后、环境污染问题突出。

据了解,第一代“加工点”的投资额仅为几万元,第二代也不过数十万元。以这样的投资额,又无需进行环保投入,自然也就能把废油收集价格炒得很高,占据废机油回收市场的“主导”地位了。

废机油的危害有多大?

北京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钟女士介绍说,机动车维修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除废机油以外,还有染料、涂料废物,铅酸电池,废有机溶剂等。“这些非法企业大都是支个锅就炼,找个坑就渗,对环境的影响包括大气、水、土壤等方方面面,对人体健康也会造成很大危害。”

此外,这种处理方式在其生产过程中,易燃易爆,极易发生安全事故。这些非法利用废油制成的产品流入市场,又会对消费者利益构成损害。

正是发现了这些问题,并认识到机动车维修行业产生危险废物的严重危害,北京市环保局决定从今年5月~10月,组织开展全市机动车维修、拆解企业危险废物专项整治,整治重点为全市所有机动车拆解企业及一类以上机动车维修企业。

北京市环保局制定印发了《北京市机动车维修、拆解企业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和《北京市维修拆解企业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指南》。《指南》明确了企业在制度建设、收集贮存、废物流向、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及规定,告知企业针对危险废物管理“为什么做”、“做什么”和“怎样做”,并将在宣传培训及日常检查中由环保部门向企业免费发放。北京市专项行动计划分为全面建立台账、开展申报登记、组织宣传培训、企业内部自查,以及开展现场执法等阶段。

目前,北京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配合区、县环保局已培训了超过1500名汽车维修企业人员。“培训效果很好,企业再次认识到管好危险废物的重要性,企业与拥有许可证单位签订的合同量在增加,申请联单也在增加。”钟女士说。

钟女士的说法,我们从拥有危险废物许可证的某处置企业负责人处获得了证实。去年,这家公司全年处置废机油1000多吨,而“今年上半年应该能完成2000吨”。

但这样的数字与北京市的废机油产生量仍然存在较大差距,那么,对于废旧机油,环保部门监管的难点在哪里?抓手又在哪里呢?

管住汽修危废难在哪?

北京市环保局固体废物与噪声管理处相关人士认为,管理机动车维修业产生危险废物存在诸多难点,如量多分散,造成了监管难度较大;违法隐蔽,取证困难,执法水平要求高;正规企业处置成本高,在与违法游商竞争中处于价格劣势,汽修企业因利益驱动铤而走险;正规企业优惠政策少,存在亏损;周围省市违法处置企业取缔困难等。

点多分散怎么办?

据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的统计数据,目前北京市拥有6000多家各类汽车维修和拆解企业。这6000多家企业不仅分散,而且每家产生的危险废物数量不均衡,所以管理起来难度较大。

针对这个难题,北京市环保局给出的解决方案是,“先抓大的”。他们把一类维修企业作为重点。

北京市共拥有一类汽修企业600多家,这类企业的汽车维修量占到了全市总量的60%以上。“只要管好了这些企业,相当于控制住了一大半的危险废物。”在前不久组织的对汽修厂人员的培训中,他们明确要求所有一类企业人员必须参加。为此他们已经与行业主管部门,如运输管理局等单位展开合作,共同推进此项工作。

核定数量为何难?

“这几年,大多数的一类汽修企业与合法的处置单位签订了合同,但是执行得并不好。”某业内人士说,一些汽修企业虽然有了合同,但要么不交给合法企业,要么就是明明产出了10吨废机油,只给合法处置企业一两吨。这种情况又该怎么办呢?

北京市环保局固体废物与噪声管理处的周先生说,要准确地核实汽修企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很难,这也给监管造成了一定困难。

北京市环保局相关人士介绍说,交通部门曾下文要求一、二、三类企业上报大修、小修的数据,但后来发现,执行情况并不是很好。后来他们发现,每个汽修厂都会与公安部门联网,上报汽车维修的信息;此外,一些大的汽车品牌经销商也会对汽车的维修保养情况进行统计。

周先生说,他们目前正在探索,能否与交通、公安、汽车经销商等多个部门、企业协作,争取核准具体的废机油和铅酸电池的产生数量。

北京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钟女士则认为,应该提高执法人员对汽修业危险废物执法水平。

她说,我们现在正在开展对执法人员的培训,要求他们要增强“斗争”经验,水平要高。面对废机油,当然不能像测水和气一样,用仪器看它是否超标,而是要动脑筋、想办法,如通过查看汽修企业中成品机油、电池、滤芯的出库数据等,反推危险废物产生量。

所有权会是障碍吗?

谈到废机油核准数量的问题时,环保部门相关人士和某环保企业负责人都谈到了一个困惑,即很多汽车维修企业向环保部门隐瞒危险废物实际产生量,或者只将少量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利用。很多汽修企业的说法是:“将铅酸电池甚至机油交给车主了”。

的确,《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更换下的配件、总成未经托修方同意,不得擅自处理。”那么,这些汽修企业的说法又是否成立呢?

记者对几位车主进行调查时,大家的反映都是“要那个干嘛呀?”还有被调查者说,机动车换下的电池,被汽修厂以10元钱的价格买走了。

北京市环保局相关人士说,废机油、铅酸电池有利用价值,与其他工业危险废物不一样,那些没价值危险废物企业需要付费进行处置,而这些有价值的很少会被倾倒或丢弃。“但按《物权法》和《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这些就应该属于消费者个人所有,我们也不好监管。希望有关法律部门能做出专门解释。”

记者在前不久公布的我国交通行业标准《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中,看到了这样的规定:“车辆竣工出厂后,换下的配件应交给客户,但对于可能污染环境的废物,应统一交由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处理。”

此规定如果获得通过,应该能解开当前困扰环保部门的一大疑惑。但是问题不仅于此,对这类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危险废物,是否应该向提供者付费、付费标准该如何确定等问题依然存在。

非法渠道利润高怎么办?

某家取得固体废物处置资质企业负责人认为:“目前在废机油回收和再利用市场上,维修企业违法成本很低,非法渠道很畅通,而且获得利润很高。”

北京市环保局相关人员对这种说法表示反对。他说,这一块的违法成本并不低。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如果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环保部门可以处两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这个处罚力度相对于水、气等其他环境法规可不小。”

同样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行为,可处以两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在此前的执法中,北京市环保部门已对150多家4S店的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但法律规定的处罚额上限与下限间空间较大,“真是罚到如10万元的高限,如何保证处罚裁量权的公平、合理、合法性有一定难度。”北京市环保局相关处室人员说。

专家视点

社会源危废监管重在加工处置

机动车维修业产生危险废物的管理为什么会这么难?有何破解之道?国外又有什么可供借鉴的经验呢?中国环境报记者对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研究所所长王琪进行了采访。

王琪认为,目前我国对机动车维修危险废物的管理才刚刚起步,这既是因为法律、法规、标准出台的时间不长;也是由于前期把危险废物管理的重点放在工业危险废物上,而对于社会分散产生的各类危险废物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这种危险废物“产生源分散、产生量不固定且种类复杂,所以管理起来确有难度。

王琪分析说,固体废物一般分为工业固废和生活垃圾。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汽修废油和电池虽属于危险废物,但它也是为居民生活服务的,所以从法律解释上讲应属于生活垃圾范畴,又被称为社会源废物。

“目前我国对工业固体废物实施重点管理,其管理体制、管理手段都相对完善,但对这种社会源废物的管理则相对滞后,规定也还不是很明确。”王琪说,对家电、废机油、电池等社会源废物进行管理,如果沿用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方式和制度,效果不会很好。

随着北京市环境监管力度的加大,目前,北京市的废机油多被非法转移到周围省市进行非法处理。对此,北京市环保部门认为,汽车修理企业是源头,所以“希望能管住‘牛鼻子’,让他们做好危险废物的收集、分类、贮存,并将危险废物交给正规的处置单位,不给非法商贩钻空子的机会。”

但王琪认为,对工业危险废物管理的重点在产生企业,而对社会源废物的监管重点应该放在后边部分,即加工处置部分。

他举例说,按照一般规定,对于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登记申报和全过程管理,但汽修企业产生量不均匀,比如产生了100吨废机油,但只登记了10吨,而环保部门对汽车维修量很难进行准确监控。所以,周围城市甚至全国各地都应该一起加大打击非法废机油加工利用企业的力度,让非法转移无处可去。

但是王琪也承认,目前在环境管理上行政区划界线非常清晰,各地管理和执法力度不一,造成了北京市严格管理后废机油等社会源危险废物向河北省等周围省、市转移的现状。“如果河北等省市也加大打击力度,就不会有非法回收、转移和提炼的机会。北京市正是因为管不了尾端,所以只好往前走,这是艰难和不正常的管理现状”。

对汽车维修产生的废机油、铅酸电池等危险废物,在回收时该不该付费?怎么付费呢?王琪说,这种本身价值很高的危险废物,它既是废料,也有市场,所以,就算是有处理资质的企业之间也会存在竞争。

王琪说,一些电子废弃物中含有金、银等贵金属,如果让消费者花钱去处置显然不合理。某些发达国家的做法是,通过市场调节和政府监管,形成规模较大的收集网络和再生企业实行垄断经营,并形成合理的市场交易机制,“这样可以提高资源回收率,并保证处置的无害化”。

相关链接

危险废物相关法律责任

一、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二、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违反规定,环保部门可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环保部门可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转移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有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违反规定,环保部门可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⑷ 废机油回收一斤多少钱

机油会回收在利用,比较初级的是加工成柴油,但利润不高就几百元,好点的会加工成润滑油,这个利润比较高,吨利润在千元以上吧,而且收成率也能到80%以上
大家好,我是小王,今天继续跟大家分享一个冷门暴利创业项目,这个项目就是回收废旧机油滤芯器。2014年国家出台新政策,把这个废机油滤芯器列为危废产品(危废代码HW08),所以对废机油滤芯器回收再利用再一次的成为了新的创业热点。
废机油滤芯器回收价格多少钱一吨?这是很多人都会关注的问题,作为废机油滤芯器的主要源头4s店、汽修厂等卖方也有一个期望的价格,而回收废机油滤芯器的买方更是关注这个价格。
机油会回收在利用,比较初级的是加工成柴油,但利润不高就几百元,好点的会加工成润滑油,这个利润比较高,吨利润在千元以上吧,而且收成率也能到80%以上
由于环保检查越来越严格,现在个人不允许私下处理这个废机油滤芯器。那么现在废机油滤芯器回收价格多少钱一吨呢?根据我在广西南宁地区部分修理厂和汽修店调查统计,其价格在各地略有浮动,但基本平均是在300元左右一吨,有些地区4s店的回收价格偏高,400-500元一吨,但是汽修厂的相对便宜,只要200-300元即可。也有些地方可能按个处理,一毛钱一个。
甚至有些地区,因为很少有人做废机油滤芯器的回收利用,这个市场的空白,造成汽修厂的机油滤芯常常免费或者以极低的价格处理。

⑸ 环评到底是在怎么收费的呢

要想了解环评报告的价格,首先要了解环评的分类,一般分为环境影响报告书回、报告表、登记表,除答了登记表以外报告书和报告表都需要委托环评机构来做。那么项目到底是上面三类的哪一类?需要搜一下这个最新的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查一下。

确定如是报告书、报告表,接下来需要委托环评机构来编制报告,目的是为了取得项目当地环保部门的环评批复。在价格方面国家原来出台了一个收费标准,市场经济下,都没有用了。但环评机构一般会拿这个文件对应的收费标准来说事。

那么在谈价格的时候,环评机构会报出报告的编制费、资料的收集费、环境监测费、报告的打印费、报告的审查费、专家费等一些列让你头晕的事。强烈建议与环评机构签订闭口合同,也就是合作中含拿到环评批文的所有费用。目前市场的环评报告表一般在1万-3万不等,报告书需要好多个万。

为啥环评价格不好定?原因是环评机构要对项目具体分析,就拿装修来说,都是装修,但每家每户的情况不一样,所以环评机构编制的成本也不一样,收集的资料也不一样。

最后建议,要多找几家环评机构询价比价,同时要对环评批文的取得时间进行商定,避免无法开工建设。

⑹ 危险废物处置需办理哪些环保手续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3.《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

二、申报材料

(一)新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经营设施所在地设区市环保局的技术审核和现场技术审查报告以及是否同意企业办理许可证预审意见;

2.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环境工程或者化工、冶金、分析测试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2)技术人员具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材料;

(3)技术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2)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运营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证和押运员证的复印件;

(3)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申请单位应提供与拥有相关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签订的运输协议(或合同)的复印件,并同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包装工具照片或图样及文字说明;

(2)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设备的照片、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施工报告等;

(3)贮存设施、设备经环保、卫生、消防安全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的名称、贮存能力、数量、贮存危险废物的种类、其他技术参数;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5.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关于选址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的材料;

(3)厂区平面布置图(应绘出:设施法定边界;进货和出货装置的地点;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贮存设施、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以及事故应急池、雨水收集池的位置、排污口位置、地下水监测井的位置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确保有足够道路空间,以保障在紧急状态下,相关的救援人员、消防、泄漏控制、去污设备通行无阻;

(4)处置设施、设备,以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对于填埋设施,应当提供有关施工质量保证书、施工和监理情况的报告;以及地下水监测井设计方案的依据(如地下水的流向和速率等);

(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复印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的复印件;

(6)现有设施最近一年内的监督性监测报告的复印件。提供企业自行监测报告的,应当提供关于其符合相关监测质量要求的证明材料;

(7)现有危险废物焚烧炉,应提供论证其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关于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包括焚烧炉温度、烟气停留时间、燃烧效率、焚毁去除率、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等)、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等的证明材料。如为证明焚烧炉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关于温度大于1100℃要求,应当提供焚烧炉的设计温度、实际运行温度(对已运行设施)、耐火材料的规格(如能够耐受的温度范围);并书面解释焚烧过程如何达到要求的温度。书面解释如何控制氧气浓度使之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关于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应为6%-10%(干气)的要求。书面解释如何在最大气体流量时达到负压(计算公式),并提供有关抽风机额定流量及压降的数据;

(8)新建危险废物焚烧炉,应提供试焚烧方案及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以及试焚烧结果的报告;

(9)分析实验仪器的名称、照片或图纸、文字说明、用途以及所能分析和监测的项目;

(10)有关应急装备、设施和器材的清单,包括种类、名称、数量、存放位置、规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信息;

(11)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消防部门的证明材料;

(12)经营剧毒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

(13)经营危险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经营安全生产评估报告及备案的证明材料;

(14)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

(1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详细描述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工艺及操作要求;

(2)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

(3)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主要设备所能预处理和处置的废物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7.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废物分析方案/制度。分析废物的目的是确保持证单位仅接收许可经营的危险废物,从而确保危险废物得到正确的贮存或处置。废物分析方案/制度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①持证单位如何了解所接收的危险废物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所列危险废物相一致;②对各危险废物拟分析的参数/成分及理由;③拟采用的取样方法;④拟采用的分析测试方法;⑤重复测试的频率;⑥每批废物的接收标准和拒绝标准;

(2)安保措施。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厂区,特别是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区。比如:控制进入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的安全措施。如设置24小时监控系统,对进出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进行不间断监控;或在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周围设置人工或天然的障碍物(如栅栏),控制出入;在设施的入口处设置中英文标示:“危险-非授权人员不得进入”(Danger-Unauthorized Personnel Keep Out)等等;

(3)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制度。为及时纠正问题防止危害环境和人体健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检查方案,针对可能导致危险废物组分泄漏到环境中,以及对人体健康造成威胁的设备故障和老化,操作错误,有意或无意的危险废物溢出、泄漏等情况,以及预防、侦测或应对有关环境或人体健康威胁的重要设施和设备(如监测设备、安全及应急设备、保安设施、操作设备(如泵)等)进行检查。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拟检查的问题类型及检查频率。如:对危险废物装卸区等易发生泄漏的区域是否存在泄漏,焚烧炉及附属设备(如泵、阀门、传送设施、管道)是否存在泄漏和无组织排放(可肉眼观察)等每天至少检查一次。对防火通道是否畅通,去污设备是否充足等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等等;

(4)意外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及相关设备。可参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

(5)关于易燃性、反应性和不相容废物的特别防范措施。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采取特别措施,防范易燃性、反应性和不相容废物的安全风险。比如:关于确保这些废物远离火源和反应源的措施。在贮存处理易燃、反应性或不相容废物的场所设置“禁止吸烟(No Smoking)”的标识。设置隔离的吸烟区域。防止将彼此或与贮存设施或设备起剧烈反应(如起火,爆炸、释放有毒粉尘、气体或烟气)的不相容废物混合贮存的措施;

(6)有关预防风险的措施(包括相关应对程序和硬件设施)。如:在危险废物装卸操作时预防风险的措施(如特殊的叉车)。防止危险废物处理区域的废水流入其他区域或环境中,以及防止雨水侵入危险废物处理区域的措施(如排水沟或阻水堤)。防止污染水源的措施。降低设备故障或断电影响的措施。防止人体不适当暴露于危险废物的措施(如防护服、呼吸器、防毒面具、防毒口罩、安全帽、防酸碱手套及长统靴等);

(7)人员培训制度。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清晰描述涉及危险废物管理的每个岗位的职责,并依此制定各个岗位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应当包括针对该岗位的危险废物管理程序和应急预案的实施等。培训可分为课堂培训和现场操作培训。

应急培训应当使得受训人员能够有效地应对紧急状态。这要求受训人员熟悉:①应急程序、应急设备、应急系统,包括使用、检查、修理和更换设施内应急及监测设备的程序;②自动进料切断系统的主要参数;③通讯联络或警报系统;④火灾或爆炸的应对;⑤地表水污染事件的应对等;

(8)环境监测制度。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环境监测方案,对废水处理、大气污染物排放、噪声、地下水等定期监测。环境监测方案应确定监测指标和频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自行监测的,还应当制定监测仪器的维护和标定方案,定期维护,标定并记录结果;

(9)新产生危险废物的管理计划;

(10)发生意外突发事件或正常操作下,造成土壤等环境污染时消除污染的保障措施;

8.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需提交关于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复印件;

(2)建设用地厂区用地界限图的复印件

(3)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权利证书的复印件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延期换证

1.见“新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所申报材料的1、4、5、6、7、8、9条;

2.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活动总结报告;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台账、转移联单;

4.应急预案演练记录及图片资料;

5.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三)变更

1.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工商变更申请报告;

3.工商部门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等登记文件;

4.经营设施所在地设区市环保局预审意见;

三、审批程序

(一)新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申请单位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网(http://zwfw.sd.gov.cn/)向省环保厅提交网上申请。

2.受理:省环境保护厅阳光政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办理受理手续;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

3.技术审核;

4.审批:省环保厅对受理的合格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查结果报厅长专题会研究,符合审批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二)延期换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办理延期换证相关事宜。

1.申请单位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网(http://zwfw.sd.gov.cn/)向省环保厅提交网上申请。

2.受理:同“新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受理程序;

3.审批:污染防治处对受理的合格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查结果报厅长专题会研究,符合审批条件的,换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变更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1.申请单位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网(http://zwfw.sd.gov.cn/)向省环保厅提交网上申请。

2.受理:同“新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受理程序;

3.审批发证:省环保厅污染防治处对变更申请材料和预审意见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经审核变更材料真实有效的,报厅领导审批后,换发许可证;

(四)说明事项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临时)期限为一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式)期限为五年。初次申领,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临时);

2.危险废物经营及处置方式、经营设施、经营类别、经营规模超过原核准量20%以上的变更,须按照初次申请的程序办理;

3.对超过许可证有效期三个月仍未提出换证申请的企业以及连续六个月未进行正常生产且未向环保部门备案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资格,发证机关吊销其许可证;

4.被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以及终止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对经营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妥善处理未处置的危险废物;

四、审批时限

新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时限:20日(不包括现场核查、公示、企业整改所需时间);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延期换发审批,时限:20日(不包括现场核查、公示、企业整改所需时间);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审批,时限:20日;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取费用。

⑺ 喷漆水帘的废水怎么处理

经过隔油沉淀后可以循环使用,沉淀的渣作为危险废物交由危废公司处理

⑻ 危废废水如何处理

废水类型:危废处置厂生产废水

项目示例:河北风华环保危废处置厂生产废水处理工程

危废处置废水案例简介:根据客户提供废水资料信息,专业环保公司依斯倍需要处理的是全厂的焚烧车间、物化处理车间、综合利用车间及罐区产生的生产废水,厂区的初期雨水、生活污水、车辆冲洗水,分析化验的排污水等的排水,危废处置废水经处理后达到排放标准。

设计水量:300m3/d

危废处置废水危害:

(1)破坏生态环境。随意排放、贮存的危废处置废水在雨水地下水的长期渗透、扩散作用下,会污染水体和土壤,降低地区的环境功能等级。

(2)影响人类健康。危废处置废水通过摄入、吸入、皮肤吸收、眼接触而引起毒害,或引起燃烧、爆炸等危险性事件; 长期危害包括重复接触导致的长期中毒、致癌、致畸、致变等。

(3)制约可持续发展。危废处置废水不处理或不规范处理处置所带来的大气、水源、土壤等的污染也将会成为制约经济活动的瓶颈。

危废处置废水组成:

危废处置废水总体可以归类为四大类:

1、重金属废水(6#):含HW34废酸、HW35废碱、HW1617212232重金属废液;

2、乳化液废水(1#、2#):含HW09切削液、乳化油废水、染料涂料废物;

3、含氰废水(3#):含HW33无机氰化物废水;

4、废酸、废碱(4#、5#)

根据业主提供的资料及依斯倍环保的工程经验,危废处理厂的综合废水可生化性较差,工艺需考虑提高废水可生化性的措施。根据环保要求,废水经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进入依斯倍专业MBR和RO系统进行膜分离,产水回用到生产线,浓水汇入蒸发系统,结晶委外处理。

⑼ 废水处理后的氟化钙污泥被定为危废,我想能不能直接找回收企业卖给他们呢

我们公司为台资企业,专业处理氟化钙污泥.18914581105
还有.氟化钙污泥在08年危废名录中已经列入危险废物,08版之前的都注记不含氟化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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