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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油废水治理怎么收费

发布时间:2023-11-10 01:04:57

① 环评到底是在怎么收费的呢

要想了解环评报告的价格,首先要了解环评的分类,一般分为环境影响报告书回、报告表、登记表,除答了登记表以外报告书和报告表都需要委托环评机构来做。那么项目到底是上面三类的哪一类?需要搜一下这个最新的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查一下。

确定如是报告书、报告表,接下来需要委托环评机构来编制报告,目的是为了取得项目当地环保部门的环评批复。在价格方面国家原来出台了一个收费标准,市场经济下,都没有用了。但环评机构一般会拿这个文件对应的收费标准来说事。

那么在谈价格的时候,环评机构会报出报告的编制费、资料的收集费、环境监测费、报告的打印费、报告的审查费、专家费等一些列让你头晕的事。强烈建议与环评机构签订闭口合同,也就是合作中含拿到环评批文的所有费用。目前市场的环评报告表一般在1万-3万不等,报告书需要好多个万。

为啥环评价格不好定?原因是环评机构要对项目具体分析,就拿装修来说,都是装修,但每家每户的情况不一样,所以环评机构编制的成本也不一样,收集的资料也不一样。

最后建议,要多找几家环评机构询价比价,同时要对环评批文的取得时间进行商定,避免无法开工建设。

② 餐饮含油污水排放相关法规条例有哪些

一.法规要求

1.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4条: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第三十二条 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污染,排放的油烟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居民住宅楼的底层不再安排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不得将居民住宅楼中的住宅用作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

现有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污染扰民的,应当限期治理或者停业。

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

5、餐饮项目:

(1) 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

(2) 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底层和住宅楼内设立产生油烟、异味污染的饮食业经营场所;

(3) 炉灶必须使用燃气或电能等清洁燃料,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锅炉也须使用燃气或电能等清洁燃料;

(4) 必须设置收集处理油烟、异味的装置,并通过专门的烟囱排放,专用烟囱的高度应高于周围20米内的居民建筑;

(5) 安装空调器、排风装置产生噪声和热污染的,应采取措施进行防治;空调器、排风装置不得设置在居民窗户附近,在商业区步行街和主要街道两侧不得直接朝向人行便道。在运营过程中产生噪声的须采取降噪、隔声措施,达到当地固定噪声源厂界噪声标准;

(6) 废水应经隔油或残渣过滤措施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周围无市政管网的,应将废水处理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残渣、废物,不得排入下水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随着区域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西城区第三产业的比例不断加大,餐饮业数量逐年增多,餐饮含油脂污水排放量逐渐增大。为进一步加强对餐饮业油脂污水排放量的管理,使含油脂污水的处理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市场化,杜绝地沟油非法回收再用,防止市政管线堵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日前,西城区市政管委与区环保局联合向驻区单位发出《关于加强治理餐饮含油脂污水排放管理的通知》,要求驻区餐饮业和单位食堂:1、自觉遵守环保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污染物排放;2、安装有效的油污分离设施,按照设计要求定期由有资质的专业回收企业对分离出的油污进行回收再利用;3、按通知要求,安排自查,及时进行整改。

区市政管委、环保局将按有关法规要求对餐饮业和单位食堂进行全面检查,对未按规定安装有效的油污分离设施,导致超标排放的餐饮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并记入西城区企业信用信息警示信息系统,予以通告。

3.在《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中,明确了餐饮业的环保要求,要求餐饮业经营者须遵守以下规定:

必须使用清洁能源,油烟不得排入下水管道;应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排放污染物超标的应委托污染治理专业运营单位维护运行;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烟道排放口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生活和工作环境。

草案同时提出,凡是违反这些规定的将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 船舶油污水回收处理成本

8000元每吨。每吨油污水处置费用在3000元以上,还不算运费和人工费,船舶油污水回收处理成本8000元每吨,导致船舶废油处置的综合成本高达8000元每吨,远远超过成品油价格。

④ 油污水处理多少钱一吨

什么性质的油,是石油还是食用油还是其他?这与水质、水量有关系,可以说水质好处理的,水量大的,每吨水处理到达标排放应该在1.5元左右,如果不好处理的,处理量也不大,那有可能到20多元每吨,差别非常大!

⑤ 石油炼制和石油化工企业产生哪些废水,怎含油废水的特性如何,怎样治理

石油化学工业可划分为四大门类:
石油炼制,即将石油分离成汽油、煤油、柴油等各种油品;石油化工,即将石油或各种油品加工成各种化工产品;合成纤维,即将石油化工产品加工成各种人造纤维;石油化肥,即以石油或石油制品为原料生产化肥。
这些生产过程都会产生大量废水,通常是含油废水、含硫废水、含碱废水和含盐废水。另外,石油化工设备的冷却循环水还是热污染源。
石油化工行业是排放工业污水和废水的重要大户,我国有38家大型企业(其中特大型企业25家),分布在长江、黄河、珠江、淮河、海河、松花江和辽河等七大水系附近的21个省、市、自治区内。这些企业每年消耗新鲜水约14.9亿吨,占全国总用水量的0.3%,占全国工业用水量的2.87%,每年排放的污水和废水约8.57亿吨,占全国工业污水排放量的3.85%,占全国生产和生活废水排放量的2.34%。
炼油厂废水的含油量约150~1000毫克/升,而每升采油废水的含油量可以达到几克,甚至几十克。石油类物质在废水中通常有以下形态:浮在水面上的油、油滴的直径大于100微米,通常可以在除油池回收,回收率可以达到60%~80%。油滴的直径在10~100微米的分散或悬浮在水中的油,这种油也可在除油池中回收,但回收率要低得多。最难回收的是油滴直径小于10微米的乳化油,这种油与水结合成乳化液,较难回收,只有加特殊的处理剂(破乳剂)才能使油改变乳化状态后再回收。
我国的石油化工企业很重视工业污水和废水的治理和再利用。1996年石油加工量比1990年增加了22%,工业产值增加了47%,但排放污水中的化学含氧量却减少了5.7%。其中化肥行业排放的污水中,96%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合成纤维行业排放的污水有90.28%达到排放标准;炼油行业污水排放的达标率为89.41%,石油化工行业为88.25%。我国的大型石油炼制企业,平均每加工1吨石油要消耗3.4吨水,并排放工业污水2.19吨。已经有一些企业每加工1吨石油,排放的污水少于1吨,但国外有的炼油厂每加工1吨石油,排放的污水量仅6~7千克,甚至有的炼油厂达到每加工1吨石油,仅排放污水0.25千克。相比之下,我国石油化工企业在减少用水量和减少污水排放方面还有很大的潜力。

⑥ 浅析污水处理 我国工业污水处理存在哪些问题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废水种类和数量增加迅猛,对水体环境污染的压力加重,并威胁生态安全和居民健康。从环境保护角度看,工业废水处理比城市污水处理更为复杂、更为重要。本文分析了中国工业废水处理当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总体上看,中国工业废水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技术问题
工业废水类型复杂。一种工业生产过程可以排出不同性质的废水,一种废水又可能含有不同的污染物和不同的污染效应;即使一套生产装置排出的废水,也可能含有几种污染物。同样,在不同的工业企业,虽然产品、原料和加工过程截然不同,也可能排出性质类似的废水。如炼油厂、化工厂和炼焦煤气厂等,均可能排放含油、含酚等物质的废水。

工业废水处理方法多样。工业废水处理虽然国外早在19世纪末就已开始,且在随后的发展过程中进行了大量的试验研究和生产实践,已趋于成熟。工业废水处理技术和工艺,大致有化学处理、生物处理、膜处理等方法,而对于每种不同成分和特性的工业废水,又有不同的处理工艺要求。由于工业废水成分复杂和性质多变,至今我国仍有一些技术问题并没有完全得到解决。

达标排放的工业废水仍需深化处理。在我国的一些地方和城市,工业废水处理后的达标排放废水主要排入市政管网,由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由于我国实行不同的废水排放标准和水质标准,达标排放的工业废水中仍含有一定浓度的污染物,需要进一步深化处理。不少未达标排放的工业废水直接排入河流、湖泊等水体,是一些地方的河流、湖泊污染的重要原因。

二、管理问题
1、较大程度上存在“偷排”问题。由于环境保护外部性的原因,企业出于降低成本的目的,污水未经任何处理就“偷排”到公共水体,将污染治理的成本转嫁给社会。某个地方官员说的一句话“经济越发达水越脏”,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公共水体污染的事实。这种偷排,不仅存在于一些地方的中小企业,环境保护部曾经公布过一次检查结果,在其曝光的企业名单中就有国有大企业甚至跨国公司的名字。

2、存在工业废水处理规模不经济的问题。学习和借鉴国际经验,是我国改革开放后的一项重要价值取向。在环保领域,西方国家的“污染者付费”原则,也被中国特色地确定为“谁污染谁治理”,并成为三大环境保护政策之一。如果说这一政策在计划经济时期得到较好实施的话,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弊端则不断显现。企业的生产规模、原料来源、生产工艺以及产品类型的不同,决定了工业废水成分、特性不同,因而需要有专门的处理技术和工艺,社会化大生产也需要分工。强调“谁污染谁治理”,必然会导致规模不经济问题。

3、“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成为中国特有现象。在工业化扩大供应、城市化创造需求的条件下,“老板发财、政府埋单、群众受害”成为一段时期来的“中国特色”。虽然已提出转变生产方式,但并没有得到真正执行,主要原因是我国低成本扩张阶段还没有结束,重化工业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还会持续一个时期。环境的“外部性”要求政府的干预和调控;“令行禁止”要求执法部门的严格执法,否则中国的环境质量难以得到真正的改观,这与道路问题无关,而是由环境保护特点和企业趋利性决定的。

三、政策性问题
1、现有政策不能满足市场化的要求。近年来,国家在污水和垃圾收费、水价改革和外商投资目录等方面,为环保设施建设和运作的市场化创造了政策环境。如明确提出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的方向;制定了污水和垃圾收费政策;改革现有运营管理体制,实行特许经营;制定了优惠政策,扶持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的发展;对地方政府提出了监管和规范市场、保障市场化健康有序发展等。但是,一些政策是部门制定的,跨部门时政策所发挥的作用明显下降甚至被“投机主义”所替代;中央政府只给优惠政策而没有资金投入,实际执行需要地方出“银子”,因而出现执行走样问题;废物处理收费标准差别很大,一些地区由于收费太低根本不能支撑环保设施的运营。所有这些,都制约了环保设施市场化的进程,需要在政策制定时更注重实际和可操作。

2、环保设施运营资格的认可存在局限性。专业治污公司的出现,改变了政府包办一切的局面,明确了排污企业、治污企业和政府环保部门之间的职责。同时,有利于引入市场机制,将政府的优惠政策摆在明处,依靠竞争来增强治污企业的自身动力,提高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质量,降低运行成本。然而,资格认可也有一定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阻碍有能力但没经历、有资金但没有环保知识的人才和社会资金的进入。假如企业家不愿意将自己的钱交给别人去支配,无形中将减少社会资金进入环保领域,这与环境保护市场化的初衷是不一致的。

3、享受的政策优惠存在差距。例如,有些地方是以政府为主融资建设的,因而可以享受土地使用权、减免税、以及排污收费等方面的优惠。而民营企业投资建设的各类污水处理厂,用地比照企业的政策执行,享受不到减免税;特别是在排污收费方面,由于城市污水处理厂具有公益性,因而处理后的废水向公共水体排放是不收费的,而中小企业污水处理后向公共水体排放要收排污费,这也事实上增加了中小企业废水处理的成本,而这种成本最终还要转嫁到企业的身上。

4、环保设施运营企业的利润不合理。少数地方的治污企业成为纳税大户,这种现象其实是不合理的。由于治污企业的盈利主要来自于对排污企业较高的收费,排污企业之所以愿意接受这种价格,是因为集中治理以前的交费标准较高;或原来自己处理“规模不经济”时的成本较高。长期下去,存在一个排污企业和治污企业双方利益的平衡问题,需要政府的协调。

针对以上工业废水处理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提出有关建议如下:

1、对环保设施市场化运营需要加以引导和扶持
环保设施运营市场化,有三层含义。首先,治污企业与排污企业是购买服务关系。第二,治污企业或运营公司自负盈亏;第三,在治污企业或运营公司的选择上存在竞争关系。推进环保设施市场化的好处在于,一是将污染治理的成本明晰了。原来由政府建设、事业单位运营时,治理成本是模糊的,政府收费后也可能会用于其它方面;由专业化公司运作后则要独立核算,花多少钱在污染治理上有案可稽。二是形成制衡机制,可以降低监管成本。原来政府要对众多的排污企业监管,难度较大;实现市场化后,排污企业与治污企业之间形成服务的提供者与购买者关系,不仅降低管理成本,还可以提高监管效率。三是专业化治理,解决了治污规模不经济的问题。

应对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给予扶持。一方面,环境保护是“外部性”问题,是“市场失效”领域,仅靠市场不能解决问题;另一方面,要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的基础性作用,通过企业化运作,提高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效率。换句话说,环境保护光靠政府投入是不够的,还必须按市场规律办事,以最小的经济成本保护环境。由于治污企业的相对垄断,在批准、核定排污收费价格时,既要保证投资者能够还本付息并有所盈利,又不能加重排污企业的负担。因此,投资者的盈利必须有政策优惠,包括土地价格、税收和其他方面的政策优惠。在政府财政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引入民间资本,把政策优惠转变为治污企业的盈利,按实际提取折旧和大修理费用,提高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效率,为环保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证。

2、为工业污染集中治理创造条件,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集中治理是解决中小企业污染的有效途径。实践证明,市场化运作不仅降低企业治理污染的成本,也可以使他们能集中精力关心市场,发展主业。鉴于中小企业的行业特点及其对市场的依赖,只要政府加以正确引导,完全有可能相对集中于一定的专业区域或工业园区,从而使工业污染的集中治理成为可能。这就解决了因企业规模过小,导致污染治理设施达不到经济运行规模要求的难题。加强环保设施建设是市场化的又一个条件。我国一些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转不正常,除了资金、政策等原因外,收集污水的管网不足、处理厂达不到设计规模也是原因之一。如果不提高运营效率,建再多的环保设施也难以改变我国环境质量不高的现实。因此,将城市环保设施的建设纳入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做到“同时”建设;环保设施也不能作为“形象工程”来建设,而要科学、合理,切实可行。

在推进工业污染集中治理的政策实施上,必须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按照市场规律鼓励竞争,不应妨碍社会资金的流入;对排入公共环境的污染物,应按总量或浓度的统一标准收取费用,权衡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使企业的负担逐步走向合理。

3、建立服务和监督体系,提高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化的能力
进一步理顺政企关系。解决污水处理厂政出多门、责任不清、管理混乱的局面,需要统一管理。进一步提供服务,加强监督。应建立一支精通项目管理、法律和管理知识的专门队伍,为市场化提供相关技术和信息的咨询服务。同时,为了规避市场化给政府带来的经济风险和给社会带来的环境风险,各级环保部门理应承担起污染物排放的监督任务。垃圾处理造成的二次污染风险很大,在推进垃圾处理市场化时,政府应加强监管,地方环保部门必须监测其排放情况,防范环境风险。

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国家有关部门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培训机构,开展环保设施市场化的科技和管理人才的培训,提高地方政府推进市场化的能力。

研究制定有关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的法规和政策,界定城市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的法律责任,对环保BOT项目,应明确参与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使之有法可依。
参考资料:周宏春《工业废水处理设施运行现状与障碍》

⑦ 炼油厂污水应当怎样处理

炼油厂的生产过程需要大量的水,虽然大部分水可循环使用,但是仍会产生废水,其数量约是原油加工量的60%~70%。炼油厂废水中含有有害的物质,必须经过处理后才能排放。
废水中有害物质的成分很复杂,而且各厂也不尽相同。所以,一般用“需氧量”作为综合衡量其被污染程度的指标,因为炼油厂废水中的杂质大多是有机物,它们在一定条件下都可被氧化,其氧化所需氧量基本与废水中污染物的含量相对应。测定废水需氧量的方法有化学法和生物化学法两种,所得结果分别用“化学耗氧量”和“生物耗氧量”来表示,它们的英语缩略语相应为“COD”(全称为:Chemical Oxidation Demand)和“BOD”(全称为:Biological Oxidation Demand)。
炼油厂废水的处理至少需经过以下环节才能排放。第一是隔油。炼油厂的废水里都混有一些污油,由于油轻于水,会不断浮升到水面而形成油膜,可通过隔油池被刮去。
经过隔油池后,废水里所含油明显减少,但是还存在一些很细的、悬浮在水里不会自动浮到水面的小油珠。炼油厂废水处理的第二个环节是要用凝聚和气浮的方法除掉这些小油珠。人类早就知道使用的明矾可以净化水,其实质也是利用明矾在水中的凝聚作用。炼油厂处理废水则用的是高效率的凝聚药剂。气浮法就是使凝聚的油珠等杂质粘附在不断上浮的小空气泡的周围,并升到水面形成浮渣,这样便可很容易地被刮掉。
最后,对废水中还有的被溶解的杂质,可用生物化学方法,就是利用自然界存在的各种微生物(例如,细菌)来分解废水中可溶性的杂质。细菌可以把溶于水的杂质转化为不溶于水的、可以分离的物质。
炼油厂废水通过上述三个环节,一般就可以达到排放标准了。但是,为了万无一失,有时最后还增加一个环节:通过活性炭吸附,这样处理的废水就更加纯净了。
当处理含有硫化物和氨类很多的废水时,通常在进入隔油池之前,再增加一个预处理环节:先用水蒸气驱排大部分硫化氢和氨类,然后再对废水进行处理。

⑧ 含油废水怎么处理,需要哪些技术工艺

可以采用油水分离技术,EPS油水分离器是一种高效、先进的油水分 离装置回。它融合了当答今先进的板式除油和粗粒化 聚结技术,集污水的预处理、油水分离以及二次沉 淀和油的回收于一体;具有安装运行费用省、油水 分离效果好,操作维护容易等特点,是立式除油罐、斜板除油装置(如美国石油协会的除油装置 (API)、波纹板斜板除油装置(CPI)、平行斜板除油 装置(PPI)等的更新替代产品。

⑨ 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向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和一级保护专区的水体排放属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应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三十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第三十一条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三十二条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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