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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责任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11-25 16:01:07

『壹』 污水处理工作,注意哪些方面才能做好

维拓环境 十万伏特团队为你解答。

做好水处理工作要点:
作为一名污水处理工的主要任务是确保整个污水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转并且保证污水达标排放。作为一名污水处理工,要熟悉自己管辖区域内的全部工艺流程,要懂各工段设备的主要作用,要熟知污水工段指标。
具体做到以下:
1,对污水处理现场勤巡查,勤观察,认真做好相关记录,确保记录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
性;
2,定期对污水处理设备进行简单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备达到污水处理的基本需求;
3,能够基本解决一些突发事件,避免造成严重后果;
4,按时测量排口水质以及重点工段水质,及时掌握污水处理站的基本运行情况。

『贰』 污水处理弄虚作假的参与者应受到什么处罚

相关责任人员会被追究法律责任,被行政拘留,如构成犯罪的,还会受到刑事制裁。国家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并同时自动监测设施便于环保部门实时掌握其排污状况。

部分排污单位或个人为节省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成本,逃避有关部门对其超标排放的监管和查处,掩盖个人工作失误或事故后果,铤而走险,弄虚作假,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这样的行为被发现后,相关责任人员要承担法律责任。

污染环境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叁』 污水处理厂安全管理工作有哪些日常工作你是如何执行的

污水处理厂安全管理工作包括:
1、检查游泳圈、安全绳等设施的完好性。
2、检查沼气管路的密闭性。
3、检查密封空间硫化氢浓度。
4、污水系统电路系统检查。
5、池体上防护栏稳固性检查等。 日常执行办法:
①狠抓安全工作,经常开会明确责任。 ②加大检查力度,查漏补缺。 ③提倡安全生产周、生产月、生产年,重奖一线职工。同时对违反规定的员工进行教育或处罚。④安全工作与绩效工资及年终奖挂钩。

『肆』 污水处理岗位职责

1、在保洁中心班长的管理下,对污水处理进行控制,确保污水排放符返首合排放标准。
2、每天上岗前认真检查污水处理的有关设各是否正常。
3、开机先开水泵,后开水,加氯机必须在水流正常的情况下方可开机。
4、每天上午十时私下午三时为水质分析时间,要按规定进行余氯的测试,掘世尺并做好记录,水样如不符合标准应及时调整加氯量,并于一小时后再进行余氯测试。
判高5、关机先关氯,再确定氯气己完全被关闭后再关水,并和接班人员交清楚液氯钢瓶数量方可下班。
6、设备操作按照操作规程执行。
7、严格遵守操作安全规程,每天做好二次余氯的测试工作,并做好相应的记录,遇到余氯不足或超出应及时调整加氯且里。
8、每天打扫污水处理站内外环境卫生,保持工作场所的清洁。

『伍』 水处理技术员岗位职责

水处理技术员岗位职责:

1、负责现场的日常巡检工作。,保证加药设备和管线的正常运行。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主管,协助解决。

2、负责对加药工及化验员进行管理、监督、培训工作,做好现场加药的记录、统计工作。

3、负责对项目现场的资产统计管理。

4、负责日常工作的档案管理。

5、负责现场的卫生清洁工作。

6、熟悉OA工作流程,并熟练操作办理相关流程。

7、负责与项目现场直接客户的沟通工作。

8、负责了解掌握设备运行情况,并作出相关的判断和及时的处理。

9、负责了解客户的相关生产工艺及流程,处理项目上出现的技术问题。

10、在日常工作中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的统一着装(现场工作中着公司统一工作服,佩带安全帽),言行得体。

11、负责对加药工及化验员的工作绩效作出考评。

12、负责保守公司技术信息、商务信息等方面的商业秘密。

13、负责向上级汇报工作。每月上交工作总结及计划,并考核下属。

14、参加技术部组织的培训活动,学习专业技术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15、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工作。



(5)污水处理责任有哪些扩展阅读:

水处理产业面临的问题

1、水处理技术不够先进

我国的水处理技术落后,除了发展缓慢的原因,还有就是科技水平与先进国家有一定的差距,而且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也是不如发达国家。

比如,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的工业水循环利用率仅为百分之四十左右,只是相当于美国在七十年代初的水平。而且,我国污水处理率在百分之四十以下。落后的水处理技术使得我国无法有效地利用有限的水资源,造成了大量的浪费。

2、严重的水资源污染

据查,我国有近百分之八十的河流遭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流经我国大中城市的河流中绝大多数都是被污染,还有近百分之八十受到严重污染。

更吓人的是我国绝大多数的大中城市地下水的污染也很严重。随着农药的不合理利用,一些河流源头遭到了污染,进而引起整条河流都难逃幸免,致使污染由点到面、从干流向支流成蜘蛛网似扩展。

3、缺少水处理技术人才

水处理已经成为全球重视的问题,然而,我国却是没有设置相关专业培养专业的水处理技术人才。

原因是水处理技术涉及的学科和领域太多,比如化学、物理、生物、环境等都有涉及。而且水处理技术需要结合实践,要依附高新科学技术,难以明确给出基础理论,而且也难以进行教授,提高学生的认知。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水处理

『陆』 污水处理操作工岗位职责

污水处理操作工岗位职责(通用14篇)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各种岗位职责频频出现,制定岗位职责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劳动用工的科学配置。到底应如何制定岗位职责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污水处理操作工岗位职责,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污水处理操作工岗位职责 篇1

(一)严格遵守污水处理操作规程,不断掌握设备的运行规律及污水处理的工艺流程。

(二)设备运行时,不得撤离岗位,不干与工作无关的事,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操作规程。

(三)要按照有关规定,经常对机器进行检查和保养工作,认真做好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的情况记录。

(四)对各种设备出现故障时必须要做到及时修理,及时汇报,必要时还要向环保部门报告。

(五)确保医院的医疗废水、生活废水符合环保部门的排放标准。

污水处理操作工岗位职责 篇2

一、在行政科长领导下负责医院污水处理工作。

二、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严格按照污水处理操作规程操作,加强设备管理,确保污水处理正常运行。

三、每班(日)必须监测二次余氯,余氯含量应在≧2.5mg/L范围内。

四、每月检测一次粪大肠菌群数及细菌总数,其中:粪大肠菌每升不得大于500个,细菌总数每升不大于1000个,结核杆菌污水处理后呈阴性。

五、化粪池每半年清掏一次。沉淀池每年排放一次污泥,污泥运出前进行灭菌、灭卵处理,确保无害才能运出。

六、每班(日)要认真填写工作纪录及时填写报告单,每季度应向有关部门报告全面检测结果。

七、每月向卫生、环保部门汇报工作情况,提出问题及时整改。

污水处理操作工岗位职责 篇3

一、污水处理站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有关污水处理的制度。

二、忠于职守,讲求职业道德,保证污水处理和达标排放质量,切实、认真做好定期抽样化验。

三、认真做好污水处理登记,按规定向有关上级单位报告污水处理情况,并送上原始记录和有关报表。

四、爱护污水处理站的一切设施和设备,防止丢失和损坏,并注意经常检查、保养。

六、禁止非污水处理人员进入污水处理站。

七、搞好清洁卫生,经常保持站内外整洁。

八、随时接受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的抽查或检查。

污水处理操作工岗位职责 篇4

(1)在科长领导下,负责医院污水处理工作。

(2)负责巡视设备运行情况,定时定量投加原料,保证水处理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3)负责设备的运行与使用,维修与保养,原料的供应、使用与质量。

(4)负责每日定时自测余氯含量(上午9:00或必要时),随时注意观察污水流量的变化,及时调整投放量,以保证合理用量,达标排放。

(5)负责每日记录加药量,每月20日送化验室自测大肠杆菌群总数等指标,并存报归档,不得擅自停机。

(6)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素质修养。

污水处理操作工岗位职责 篇5

1、在院领导主任领导下,负责全院污水处理工作,包括污水处理设施的作用、保养和维修,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2、负责污水的排放处理,注意观察水位,及时准确地投药,按时按量排放污水,经常保持室内及污水池的清洁,不要乱放杂物,门前实行三包。

3、服从工作安排,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坚持不间断处理,坚守工作岗位,不迟到,不早退。

4、要使污水处理达到国家要求的标准,确保合格率。

5、工作期间严格观察设备运转情况,做好各种数据记录。

污水处理操作工岗位职责 篇6

1、依据公司现有产品和市场现状,与市场部经理制定产品定价,销售策略和年度、季度、月度销售任务;

2、负责污水治理材料(石墨烯光催化网)的客户开发,产品的销售、维护和回款,围绕客户开展相关工作,完成销售任务,保证销售合同能严格执行;

3、协助市场部经理,做好污水治理项目的推广、营销、维护、售后和回款等工作;

4、销售对象包括不仅限于污水治理公司、渠道、代理以及有污水治理需求的企业、政府等;

5、销售内容包括新型污水治理材料、新型污水治理项目。

污水处理操作工岗位职责 篇7

1、明确本岗位的职责范围,熟悉掌握有关知识及操作技能。

2、上岗人员必须着工作服,佩戴胸卡,要求服饰干净整齐。

3、搞好交接班制度,本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交接班时,要详细说明运行情况,交清运行记录,接班人员了解清楚后方可接岗。

4、严格按操作规程详细检查每一个操作单元的运行情况,不遵守操作规程造成设备损坏,应酌情予以赔偿和处罚。

5、定期巡回检查,巡视内容、顺序及具体操作按各污水站的具体规定。每1小时不少于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作详细记录。

6、为了保证出水达标,必须加强各工艺单元的中控分析工作,实行量化管理,使各工艺单元达到最佳控制点。中控分析记录必须准确、真实、整齐。

7、加强对设备、仪表、阀门的维护保养,定期加油、检修,设备严禁带“病”运行。设备维护、保养、检修有专人负责后,并作记录。

8、认真作好值班记,工作内容与值班记录必须相符,内容要求真实,数据要求准确。

9、保持室内及室外卫生,整个污水站分出若干责任区,专人负责,要求室内清洁,桌面,地面洁净,无“跑冒滴漏”事故点,设备,仪表,管道,阀门见本色。应修理,清理设备影响设备及设备间卫生情况的',要及时打扫。每两周做一次室内外卫生大扫除,由班长负责安排。

污水处理操作工岗位职责 篇8

一、基本任务

装置运行班长是当班时区域装置安全生产和运行管理负责人,在总调和运行总监的领导下,严格遵守上级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程,认真执行生产、质量、安全、环保指令,全面负责本班的生产管理和其他各项管理工作,指挥当班生产和事故处理,坚持“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组织带领全班人员,全面完成本班的生产任务。

二、工作内容

1、负责组织好班组的安全生产,搞好班组内部协作,协助岗位人员处理生产中各类问题。

2、对岗位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操作状态全面了解,加强岗位人员对关键工序的控制,搞好优化操作,确保水处理合格。

3、认真执行巡回检查制,防止各类违章现象及各类事故的发生。

4、搞好文明生产,组织安排本班人员全面完成车间下达的各项任务。

5、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开好交接班班会,积极开展周一安全活动。

6、不断加强班组管理工作,认真做好相关的各类记录及各在记录的保管。

7 、组织全班人员进行政治、业务学习和安全、环保活动,从严管理,抓好班组建设。

8、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劳动纪律和工艺纪律,认真做好班内的考勤,并对班员进行工作成绩考核,做好班组人员的奖金分配工作。

9、组织本班人员岗位练兵和事故预案演练,提高业务技能,熟练处置各类事故预案。

污水处理操作工岗位职责 篇9

一、负责运营管理:

1、负责污水部门的运营管理,掌握运行状况,优化生产运行,降低运行成本。

2、负责生产报表的统计、分析工作,加强生产过程的监控,及时发现存在的异常现象和问题。

3、负责对存在的异常现象和问题给予技术支持、现场指导、检查监督。

4、协助、指导、监督、检查以及建立各项生产运营管理制度、流程及体系。

二、责任成本管理:

1、收集、整理、分析生产成本相关数据,并与同类型污水行业生产电耗、药耗等进行比较分析,找出责任成本管理存在的问题。

2、分析责任成本超支的原因,提出解决办法,指导、协助污水厂解决生产管理中存在的责任成本偏高问题。

3、协助解决调试过程中出现的工艺问题。

三、其他工作:

1、做好精细化、规范化管理;落实、推进集团运营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2、做好生产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运营水平。

3、参与员工的考核工作。

4、协助做好其他运营管理工作。

污水处理操作工岗位职责 篇10

1、负责技术指导与审查、技术研发与技术管理工作;、

2、独立完成污水处理和给水工程的投标文件制作、技术方案制定、设备选型、施工图绘制;

3、负责水处理项目的技术谈判、技术答疑、技术交底、施工图纸审查;

4、负责制定水处理项目实施进度计划、监督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

5、负责项目技术方案、图纸的设计(包括土建图、工艺图、电气图)、审核;参与指导现场施工、设备安装和调试;负责对内的技术支持和对外的技术咨询服务;

6、负责水处理项目的安装、调试指导。

污水处理操作工岗位职责 篇11

一、加强统计核算,每天统计电量、水量、消毒剂消耗量。组织各岗位员工认真填写“污水处理站运行记录”核算出当日成本,当日的消耗品,备件等出库要及时、准确,形成周报月报上报后勤保障科。

二、认真填写当班运行日志,做到字迹工整,数据准确,严禁在记录本上乱写乱画,每2小时巡检一次,并做好记录。

三、熟悉掌握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对各种阀门的开关和仪表的使用以及设备电源开关要了如指掌,能独立排除一般性故障。

四、清理保持好环境卫生,做到工作场所和休息室地面无杂物,设备无灰尘,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如接班人员未到,交接者应坚守岗位,工作交清后方可下班,在本班次内,保证设备正常运转,生产有序进行。

五、严格按照污水站管理规定,检查各岗位的劳动纪律,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晚间值班者不准睡觉,遇到特殊天气,加强巡视。

六、污水处理站职工每日对废水处理情况,所有机械和电气设备运转情况进行认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

污水处理操作工岗位职责 篇12

1、组建技术和项目团队并全面领导部门完成业绩目标。

2、负责部门业务整体战略规划、投资和运营模式总体设计和资源配置。

3、基于公司和个人的人脉和项目资源,积极开发水务环保市场,与政府、业主及融资机构建立各种形式并卓有成效的合作。

4、对所负责项目的重点部门和个人进行有效公关,与目标客户建立牢固的合作关系;

5、负责水事业部团队的人员建设与日常管理;

6、指导水处理项目工程的全面工作(工艺设计、安装、指导、调试、验收等);

7、领导交代办理的其它事宜。

污水处理操作工岗位职责 篇13

1.负责完成水处理项目的需求调查及方案编写;

2.依据制定的水处理方案,对水处理工程项目的实施进行管理和控制;

3.指导水处理工程设备的现场安装、调试,解决技术难题;

4.对水处理所用的药剂进行现场技术指导;

5.负责编制水处理工艺的指导手册,配合其他部门进行技术支持工作;

6.协助商务人员进行水处理项目的技术交流与谈判。

污水处理操作工岗位职责 篇14

1、负责污水产品的研发与设计;精通污水的主要工艺流程,能独立完成工艺方案编制和相关设计;

2、负责污水处理、工艺调整的技术和安全运行,能够在施工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运行调试,确保设备和运行结果符合法规要求;

3、发现设备现场安装和调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或建议设备缺陷的解决措施;

4、完成公司及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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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污水有哪些除理

第一章总则 折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折叠

第七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布局、任务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理、气候特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排水与污水处理目标与标准,排水量与排水模式,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要求,排涝措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时序和建设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发生内涝的城市、镇,还应当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第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镇人口与规模、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目标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态系统,提高雨水滞渗、调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合理确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调蓄和排放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

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改造计划进行改造,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排涝要求,结合城镇用地性质和条件,加强雨水管网、泵站以及雨水调蓄、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等设施建设和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镇内涝防治能力。

新区建设与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

第十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管理。特许经营合同、委托运营合同涉及污染物削减和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鼓励实施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

(三)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有相应的良好业绩和维护运营经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排水 折叠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降雨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情况,结合气象、水文资料,建立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加强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镇内涝防治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预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对城镇排水设施的管理和河道防护、整治,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确保雨水排放畅通,共同做好城镇内涝防治工作。

第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要求,确定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设标准,明确雨水的排水分区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径流。

第十九条 除干旱地区外,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合理确定截流倍数,通过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建设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条 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共享。

第二十五条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设置于机动车道路上的窨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保证其承载力和稳定性等符合相关要求。

排水管网窨井盖应当具备防坠落和防盗窃功能,满足结构强度要求。

第二十七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城镇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在汛前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并加强城镇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等易涝点的治理,强化排涝措施,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

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在汛期,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加强对易涝点的巡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汛期应当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
第四章污水处理 折叠

第二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维护运营信息,并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维护运营合同,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送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成本信息。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应当考虑主要污染物削减情况。

第三十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第三十一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排水监测机构接受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从事有关监测活动,不得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排水户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应低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为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的安全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第三十五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履行维护运营合同的情况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

第三十六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在监督考核中,发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擅自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其他无法安全运行等情形的,应当要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无法安全运行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终止维护运营合同。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终止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的维护运营合同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和水环境状况,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的规模,制定促进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指导。
第五章设施维护与保护 折叠

第三十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窨井盖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从事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坠落、车辆陷落,并及时复原窨井盖,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组织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急预案,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城镇排涝所必需的物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组织抢修,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二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和保护等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六章法律责任 折叠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折叠

第五十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水户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放污水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罚。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捌』 污水治理措施

污水治理措施主要有:
1、保护环境,减少污染物;
2、把被污染的水处理至符合排放标准后再进行排放;
3、使用农家肥,减少使用化肥、农药;
4、生活污水先集中处理后排放。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共享。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
违反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玖』 污水处理厂的管理职责

污水处理厂的管理职责参考附件《污水处理厂岗位职责和制度》。

污水处理厂的含义:从污染源排出的污(废)水,因含污染物总量或浓度较高,达不到排放标准要求或不适应环境容量要求,从而降低水环境质量和功能目标时,必需经过人工强化处理的场所,这个场所就是污水处理厂,又称污水处理站。


『拾』 污水处理公司的管理运营有哪些内容

1运行考核的主要指标;

对处理成本、处理总量、处理质量、设备(设施)完好率、设备运转率、能源(材料)消耗、安全生产等一系列指标进行考核,以便反映和掌握运行系统总体状况。

2记录与统计;

在污水处理系统的日常管理中,有系统的记录与统计分析工作是十分重要的。每年每月乃至每日都要进行及时记录,并注意检查原始记录的准确性与真实性。做好收集、保存、积累分析、整理与汇总等工作。

3管理制度;

在污水处理运行系统的日常管理中,为了运行好各种设施设备,管理好各种运营工作,保证设备正常稳定地发挥作用,保护和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责任感,需要污水处理运行系统建立和执行岗位责任制等一系列整套规范化管理制度,并通过奖励和批评,鼓励职工贯彻执行规章制度,使污水处理厂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积极、主动、熟练地投入日常运行和维护保养工作之中。

4安全技术管理的基本要求;

安全技术管理是对安全技术工作进行的组织、计划和控制活动。主要包括:对工艺和设备的管理;对生产环境安全的管理;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标准。

5对工艺和设备的管理;

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危险因素,是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物损失的主要危险源。加强生产工艺过程安全技术管理,是防止发生事故,避免或减少损失的主要环节。生产工艺过程安全技术管理主要包括工艺安全管理和设备安全管理。

6对生产环境的安全管理;

企事业单位的环境安全,是保障生产者安全与健康的基本条件。国务院颁布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其中厂院、道路、坑、壕,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废料的堆放,及建筑物、电网等的安全卫生要求;工作场所总体布置、危险护栏、地面、墙壁、天花板、采光、降温、防寒、供水等一般安全卫生要求;特殊环境(如气体、粉尘和危险品)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要求。此外厂房设计、防火单蹄、仓库堆场安全、电气线路安全等也才有专门规定或标准。

7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是规定工人操作机器仪表的程序和注意事项的技术文件。制定安全操作规程要根据生产工艺、机械设备、仪器仪表的特性,参考安全操作经验和事故教训。安全操作规程的主要内容要合乎生产操作步骤和程序,有安全技术知识、注意事项,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方法、预防事故的紧急措施和设备维修保养事项等。这些都是从控制人的操作行为上预防作废事故的有效方法。

8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

人个防护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工作事故和各种职业毒害而采取的一种防护性辅助措施。

9防火防爆与压力宣传品管理;

(1)火灾与爆炸
(2)防火防爆的管理

10事故报告制和调查程序;

国务院最新规定:为了保障安全生产,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特规定了事故报告制和调查程序规定,以加强事故的管理和防范。

11人员伤亡事故的报告制和调查程序。

职工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单位的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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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污水处理公司的管理运营者可以了解下这个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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