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石化企业排水系统和安全措施设计
排水系统是给排水设计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石化企业排水系统因所接纳污水性质和所在区域的特殊性,必须要确保其能够安全运行。依据相关规范,同时结合工程实践经验,探讨了石化企业排水系统设计时应注意的问题及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排水系统是每个企业正常生产运行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鉴于化工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半成品和成品中绝大多数属于易燃或可燃物质,许多物料还具有毒性、腐蚀性,石化企业排水系统在设计时就需要考虑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本文依据相关规范,同时结合工程实践经验,探讨石化企业排水系统设计时应注意的问题及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1石化企业排水性质及特点
石化企业通常有工艺装置区、原料及成品储存区、运输装卸区、公用设施区、辅助生产区、管理区六大区域。各区域排水性质见表1。
2导致排水系统不安全的因素
导致排水系统不安全的因素一般包括:①未分辨排水水质性质,一些本应先经过预处理或专设废水排水管的污废水,在没有得到有效处置时直接排入全厂性生产排水系统;②对突发的工况估计不足,造成污废水外流茄返迟,导致环境污染,甚至引发大面积爆炸;③对排水管道材质、敷设方式、水封等细节考虑不充分;④忽视企业生产运行后的日常维护和管理,造成安全事故。
3排水系统设计
3.1排水系统设置依据“清污分流,分质排水”原则,石化企业应设置不同的排水系统,如生活污水系统、生产废水(含初期雨水)系统、清净废水和雨水系统,也可根据不同的处理要求增加或合并其他排水系统。3.1.1生活污水系统生活污水宜采用独立的排水系统[1]。如遇门卫室等距离厂区生活排水系统较远,且排水不影响生产废水处理效果时,在化粪池后可直接排入厂区生产废水系统。汇入前必须设置水封等隔断措施[2],避免生产废水系统中有毒有害气体、可燃气体反窜入生活设施而引发安全事故。
3.1.2生产废水(含初期雨水)系统生产废水系统要结合废水性质、浓度、水量、排水频率及排水场所特点,合理确定预处理、收集、处置方式等各环节设计方案。生产废水管中如存在能引起爆炸及火灾危险的气体,在与此管网连接的各世卖处排水出建构筑物、设备区、罐区等处;全厂支干管与干管交汇处;全厂支管、干管管长超过300m处时均应设置水封措施[1,3-4]。除在工艺装置、罐区等场所外,在丁戊厂房、公用工程等排水本身没有可燃物质的场所,为确保排水系统安全,其排水在汇入生产废水管网系统前也需设置水封井[4],以防止危险气体反窜。一般罐区、泵区、工艺装置区、装卸站等露天区域均需考虑初期雨水。设计时要合理确定初期雨水量的受污染面积,一次降水深度按15~30mm确定[2]。消防事故状态下应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废水外排对水体环境的影响。
防火堤、围堰、初期雨水池、消防废水池等都可以用来储存消防废水。消防废水量计算时应包括消防用水量、物料泄漏量、事故时汇入消防废水收集系统的降雨量及废水量[5]。3.1.3清净废水系统公用设施区、辅助生产区等区域的清净废水虽然本身没有危险性,且排水区域危险类别多属丁戊类,但经常因为管网造价、工程占地等原因将其排入全厂生产废水管,容易忽视安全问题,引发爆炸事故。因此,上述区域排水并入全厂生产废水前应采取水封、降温等安全措施。清净废水的污染性也不能被忽略。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包括系统排污水、旁流水处理过程的反冲洗排水、清洗预膜过程的置换水、水池溢流排空水等;闭式系统在试车、停车或紧急情况下会排出含有高浓度药剂的循环冷却水,处置方式需根据排颤李放标准结合水质情况确定,优先考虑回用,不能回用的超标废水经过处理达标后才能排放。
3.2排水系统布局
3.2.1合理规划排水路径排水路径应保证污废水排除顺畅,同时考虑日常维护及事故状态下对周围水体带来的影响。规范对输送易沉介质、有毒害介质、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压力流污水管道建议架空敷设[1,6],可以方便检修,并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含有可燃液体的生产废水管不能纵向敷设于车行道和工艺管廊下[1,3,6],既可以降低汽车尾气带来的火灾危险,又能避免检修时开挖道路对通行造成的影响。消防废水池要结合厂内地坪高度,设置在管网末端工厂地势低洼处,否则会给事故应急响应工作带来困扰。如某些老厂改造时将消防废水池设置在管网起端,水池与管网间连通管设在现有管道标高以上,而厂内地坪整体由管网起端向管网末端降低,这样的设置非常不利于消防废水的收集。事故时,管网末端切断阀关闭后,水位抬高到连通管标高以上才能回流入废水池中。
3.2.2正确选择排放方式污废水排放方式可以是重力流管道、明沟、压力提升或以上几种形式的组合。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需结合排水水质特性、排水源所在位置等综合考虑后确定,并保证排水及时有效、安全合理。含可燃物质的生产废水、含油污水应用管道或暗沟方式排水[3,7];清洁雨水可用明沟或暗管排水;对需架空敷设的管道均应采用压力提升方式排水。明沟排水时需注意:①为避免挥发性有害物质等引发的次生事故,雨水排水系统兼作消防事故水收集系统时不能使用明沟形式;②室内采用明沟排水,且明沟需控制在30m以内时,每段明沟需分别排入生产废水系统,不能使用暗管将各段明沟连通;③为防止低温液体泄漏气化时迅速膨胀引起爆炸,低温罐区装卸口30m范围内应采用明沟形式排水。
3.3排水系统设施设计
3.3.1爬梯腐蚀性污水井内不设爬梯[1,6],类似场所:初期雨水池、事故池等。爬梯属井、池内的附属构件,往往被随意对待,给以后的检修工作带来安全隐患。如果不能确定防腐措施的效果,正确的做法是不设爬梯。3.3.2跌水井含有挥发性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污水管道系统不应设置跌水井[1]。在新建和已建管网系统连接时,应当特别注意衔接点的标高,不能使含有上述污水的排水产生跌水现象。3.3.3水封水封设置时容易忽略的几处位置:①敷设有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管道的管沟[3];②隔油池进出水管道[3];③重力流循环水回水在工艺装置总出口处[6]。3.3.4检查井与通气管甲、乙类的罐区、装置区内的检查井,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可引起火灾、中毒事故的管道,隔油池5m以内的水封井、检查井,均要求井盖与井座间密封,且井盖不得有洞[1,3]。
为保证管道内可燃气体有组织排放,减少明火接触,甲、乙类装置区、罐区的支干管、干管最高处检查井内,隔油池内设排气管。需有通气措施的类似场所还有化粪池、降温池[8]。3.3.5管道材质与防渗管道防渗很容易在工程设计中被忽略,其做法与管道材质有着密切关联[9]。选择管道材质除根据污废水水质[10],还应考虑管道防渗做法,需结合工程施工难度及工程造价后确定。3.3.6切断阀排水系统选用切换阀时需要注意阀门类型。很多工厂在进行管道切换时采用闸门,此种阀门有一定的泄漏量,即无法实现完全截断,会有少量过流。如果需要完全切断,选用刀闸阀较为合适。为保障人身安全及应急操作及时有效,工厂排放口处、及距罐区、装置区小于15m范围内的排水切断阀需考虑远程控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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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污水提升泵站的作用是什么应怎样控制和管理
污水提升泵站的作用:就是将上流来的污水提升至后续处理单元所要求的高度,使其实现重力流。
污水提升泵是一种集泵、电机、壳体、控制系统于一体的泵类产品,它可以用于家庭、别墅、中小型商业场所的污水提升,可以在地上或者液下工作。其对集水池内的水泵机组运行控制应考虑以下几项原则:
1、要保证来水量与提升量一致,即来多少,提升多少。
2、要保持集水池高水位运行。
3、水泵的开、停不要过于频繁。
4、要至少有一台备用泵。
5、保持水泵组内每台水泵的停、开时间均匀。
(2)停电时污水泵站采取什么措施扩展阅读:
使用污水提升泵站注意事项:
1、集水池的布置应充分考虑到方便泵的维修,固定泵底座的维修等。污水处理厂不能因修或换某一设备而停止污水处理。因此潜污泵集水池最好是两套单独运行。一些旧集水池只有一套运行,当某个泵的底座或水下某一部位损坏时,应停止进水。
2、对于集水池的布置还应考虑到清理时和维护保养的方便。如吊物孔、吊拉泵的电动葫芦、吊梁、出泥砂孔、集水池底部设集水坑以及可供维修人员进出的爬梯等。对于封闭式集水池应在对流处设通风孔、通风机。
3、因污水进人集水池后速度放慢,一些泥砂可能沉积下来,一些浮渣漂浮在集水池的水面上,集水池的有效池容减少,甚至堵塞水泵,直接影响水泵的正常运行。为此集水池要根据具体情况定期清理杂物,保证水泵正常运行。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污水提升泵
❸ 城市排水泵站中溢流井的功能是
在城市排水工程泵站系统中,溢流井的设置是为了由于停电或抽升水泵版(或压力管)发生故障时,权要求关闭进水闸,或出现雨水、合流泵站超频率、污水超设计流量等情况时,来水管之流量不能及时抽升,就要通过溢流井中之溢流管临时流入天然水体(或污水排入雨水沟渠),以免淹没集水池和影响排水。
所以,在城市排水泵站中溢流井的功能是紧急排放
溢流井的设置,必须取得当地卫生主管部门的同意。
1、溢流井的位置:应设在来水干管进水闸之前,在较长的来水管上,可在上游一定距离加设溢流井。
2、溢流口高度:应根据排入水体的洪水位决定,必须高于洪水位,不允许河水倒灌。
3、溢流口断面尺寸:溢流口过水能力可按来水设计流量计算,但在与有关方面(规划、环保、市政管理)协商后,也可适当减少。溢流口的型式,可以采用溢流堰的作法。
❹ 医院污水应急预案 与停电如何处理
医院污水处理应急预案
为有效的预防及时控制和清除医疗污水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管理,成立医院医疗污水废物管理组织
组长:XXX 院长
成员:XXX(姓名) 院感办
XXX 总务科
XXX 护理部
XXX 放射科
XXX 药剂科
XXX 检验科
XXX 医疗污水废物管理员
二、医疗污水废物管理部门:医院感染管理科
三、医院全体工作人员均有义务监督医疗污水废物的管理,当发现医疗污水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应立即上报医院感染管理科或分管院长,下班时间报行政总值班,医院应在48小时内上报县卫生局和县环保局等有关上级部门。
四、医院发生医疗污水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患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县卫生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并逐级上报。
五、发生医疗污水废物导致传染及传播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六、当发生医疗污水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1、确定流失、泄露、扩散的医疗污水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2、组织有关人员对发生污水医疗污水废物泄露、扩散的现场处理。
3、对被医疗污水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他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4、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5、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6、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再进行工作,处理工作结束后,应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发生。
7、对引起事件的责任人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停电应急预案
一 制定目的
为应对医院突发性大面积停电事故,迅速有序地组织和恢复供电,确保病人生命安全和减少财产损失,保证医院用电畅通,促进事故应急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二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大面积通电事故”(下称“大面积停电事故”)是指因严重自然灾害重要设施损坏或遭受破坏等原因造成突发性的全院大面积电力系统安全防线失效,电网发生大面积瓦解或崩溃的事故。
三 应急原则
大面积停电事故处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完善机制,明确责任,加强合作,快速发应,措施果断”的原则。
四 组织机构
医院成立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应急抢修队。
1 医院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院长
副组长:行政后勤部主管
成员: 设备设施管理部负责人
电维修工
职责:
(1)做好日常安全供电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范大面积停电事故发生。
(2)发生大面积停电事故时,及时做好停电事故应急工作,尽快恢复供电。
(3)根据大面积停电事故严重程度,决定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
(4)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5)必要时请求外力支援。
(6)领导小组组长是履行本预案规定的第一责任人。成员单位应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做好大面积停电事故时的社会综合应急工作。
2 应急抢修队
队长:后勤主管
成员:电维修工
职责:发生事故时,组织人员实施救援行动;向指挥小组汇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向供电部门发出求援请求,事后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经验教训。
五 应急程序
(一)后勤部门电工班应急程序
1计划性停电应急程序
(1)电工在接到供电公司通知停电的电话或以其他形式的停电通知时,必须问清楚停电的时间,停多长时间及停电原因,做好记录,如不在本班次,应在交接班时交接清楚。
(2)通知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夜半通知总值班人员),说明停电的原因,具体停电时间,停多长时间,并做好备用第二电源的准备工作。
(3)如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应由行政后勤部以书面形式向各部门发出通知。
(4)如时间紧急,应在接到供电公司的通知后,立即通知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夜间通知总值班人员),说明情况,由行政后勤部向各部门发出通知,重要科室要跟科主任护士长讲清停送电的时间,并制定好停送电计划。
(5)在停电前30分钟到配电室,做好切换备用第二电源的前期检查。停电时要在15分钟中保证备用第二电源的正常启动和输送。
(6)在停电前10分钟,将全部电梯停置1楼位置。
(7)当外网停电后,启动发电机电源,保证**等重点部门的供电。
(8)做好备用第二电源运行记录及恢复外部供电后的记录。
2 临时性停电应急程序
(1)出现临时性停电时,应立即电话询问供电公司,问明停电原因及停电时间的长短。
(2)通知应急小组组长或总值班,说明情况。
(3)如停电时间较短(10分钟之内)应等待外部电来后送高低压电。
(4)如停电时间较长,应立即准备切换备用第二电源。
(5)因各种原因双电源均启动不成,应尽快启动备用发电机,保证重点科室的供电。
(6)做好备用第二电源的运行记录。
(7)医院内部原因停电时,要查明停电原因,是高压电路还是低压电路。如果高压电路出现故障,医院电工立即导入备用电源,应及时与供电部门抢修班联系,尽快恢复,保证用电;如果医院低压押电路出现故障时,应快速查明原因,按照操作规定恢复电路。
(二)部门科室应急程序
1 各科室接到停电通知后,应该在允许情况下所有的及其电源切断,待电路恢复正常后再投入使用。
2 接到停电通知后,立即做好停电准备。如有抢救患者使用备用电源。
3 突然停电后,立即寻找抢救患者及其运转的动力方法,维持抢救工作,并开启应急灯照明等。并应及时通知电工或总值班。
4 危重患者手术中使用呼吸机的患者平时应在机旁备有简易呼吸器,遇突然停电,医护人员立即将呼吸机脱开,使用简易呼吸器维持呼吸。使用电动吸氮的患者,用50ML注射器接吸氮管吸氮。
5 如双线均突然出现供电故障,院内发电机供电前,医护人员则应首先保证病人抢救;护士应沉着镇静,上呼吸机者采用手抱球法,上监护仪者采用人工测血压脉搏,电动吸氮者则采用50毫升注射器接吸氮管抽吸等,严密观察并请变化,其余工作人员则立即电话通知电工,行政后勤部,并采用应急灯供照明。
6 加强巡视病房,安抚患者,同时注意防火防盗。
7 电梯遇到突然停电后,电梯司乘人员要冷静处置,安抚电梯内乘客,并迅速联系电梯管理部门,第一时间将乘客安全撤出电梯。
六、保障措施
1 电工按照**规定做好发电机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发电机随时投入使用。
2 电工平时要掌握供电知识和操作规范,注意操作安全。
3 临床科室常规备有应急灯电筒等照明用物,定期检查,保持完好状态。
4 后勤部门要组织进行应急停电演练,每年1-2次,通过演练,使大家熟悉掌握突发停电的应急处置程序,确保病人安全。
❺ 城市污水处理配套工程的一般规定
下面是中达键迅咨询给大家带来关于城市污水处理配套工程的一般规定,以供参考。
1、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配套设施,应充分利用当地提供的社会化服务和专业化协作条件,按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建设;改建、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能力。
2、污水厂、泵站供电应采用二级负荷。当地供电条件困难或负荷较小时,可由一回6kv及以上专用线路供电。对重要的污水厂和泵瞎凳站以及不能停电的工艺设备,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
3、污水厂的生活和辅助生产用水,宜由城市给水管网供给。有条件的污水厂,尤其是缺水地区或大于Ⅲ类规模污水厂的辅助生产、厂区绿化等所需的低质用水,应优先采用符合有关用水水质标准的净化污水。
4、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应对易腐蚀的管渠及其附属设施、材料及设备等设施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应具体分析腐蚀的性质,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选用经济合理、技术可靠的防腐蚀方法,并应达到国磨亮旅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5、污水厂的维修、运输等设施的装备水平应以满足正常生产需要为原则,合理确定。非经常性维修、运输设备的修理宜考虑专业化协作条件,不应自设全套设施。
6、污水厂化验设备的配置应以满足生产正常需要为原则,根据常规化验项目、污水厂的规模和处理级别等确定;一个城市有几个污水厂时,应设一个中心化验室。承担工业废水水质监测及独立性较强的污水厂的中心化验室,化验设备可增加气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仪等。污水厂化验设备的设置应充分考虑专业化协作条件,不宜全套设置。
7、建设规模为Ⅰ类及以上的污水厂,可设置污水处理水质试验设施,试验应以保证污水厂出水水质、提高管理的科学水平、加强污水净化和污泥资源化或无害化研究为主,试验设备应根据实际需要逐步配套建设,化验设备可适当增加。
8、污水厂、泵站必须设置消防设施。构筑物、建筑物消防设施的设置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
9、污水厂、泵站的通信设施应充分考虑所在地区现有的通信条件,通信宜采用有线或有线与无线相结合的方式,保证污水厂、泵站以及厂内各生产岗位之间的通信联系并能及时与城市排水管理、主要排水单位、供电等部门取第五章建筑与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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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的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防治洪涝灾害,保护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排水设施,是指用于雨水或者污水收集的管道、沟渠、泵站(房)及闸门、雨水口、检查井等附属设施,起调蓄等功能的湖泊、河道和污水、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以及其他相关设施。
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用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建设的、供本区域专用的排水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以及相关的规划、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但农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第四条 市水务局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的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级市负责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国土房管、城乡建设、卫生、环保、规划、物价、工商、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排水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雨污分流、控制污染的原则。新建区域内的排水设施应当与供水设施同步规划、建设。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排水和保护排水设施的义务,对违法排水、损害排水设施和造成水污染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排水的科学研究,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排水的现代化水平。
鼓励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提倡在工业生产、景观水体、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车辆及道路冲洗等方面优先使用再生水,推广污泥综合利用。
单位和个人进行雨污分流改造的,可以依照本市相关优惠政策减免其污水处理费。 第八条 排水总体规划和重要地区的排水详细规划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环保等部门编制或者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他地区的排水详细规划由区、县级市负责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或者调整,报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排水总体规划应当与《珠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珠江防洪规划》及《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广州市江河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广州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广州市防洪排涝总体规划》等相协调。
排水详细规划应当与城乡详细规划、防洪排涝工程规划、水文地质和水环境的保护利用规划等相协调。
城乡规划确定的排水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地面标高时,应当兼顾排水和防洪的需要,并书面征求市水务局的意见。
第十条 市水务局应当按照排水规划,编制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市政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与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相衔接,同步实施排水工程。
第十一条 排水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新建项目应当实行雨污分流;改建、扩建的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应当实行雨污分流。
已建成的实行雨污合流的区域应当逐步进行雨污分流改造。
已实行雨污分流的区域,禁止单位或者个人混接污水管与雨水管;在污水处理单位服务范围内,已实行雨污分流的区域,应当取消化粪池。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使用。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排水规划、技术规范以及管线保护的要求。
公共排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报送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因城市建设需要移动、改建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建设单位承担所需的费用。
第十五条 排水设施的管理单位负责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
公共排水设施的管理单位,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自用排水设施可以由设施的所有人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管理。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排水设施的所有人应当与管理单位签订管理协议,明确管理责任。
公共排水设施的管理单位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第十六条 在公共污水管网覆盖地区,排水户应当将污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网,不得任意排放。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等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在公共污水管网未覆盖地区,排水户应当按规划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或者自建排水管网接驳公共排水设施;其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水户不得设置排污口将处理后的污水排放到江河、湖泊。
第十七条 自建排水设施,需要与公共排水设施接驳的,应当符合排水规划以及设计标准,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接驳手续。
依照前款规定应当办理接驳手续未办理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知供水企业或者其他供水单位限制向其供水,并督促其办理接驳手续。
不具备排水条件或者排水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供水企业或者其他供水单位停止向其供水。
第十八条 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机动车清洗等活动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本办法统称排水户),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排水。
经处理后向江河、湖泊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第十九条 排水户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提出排水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接驳设施验收的有关资料;
(三)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和说明;
(四)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资料;
(五)排放污水可能对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酸碱值、化学需氧量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资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酸碱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有关资料。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排放污水可能对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排水许可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作出为期1年的临时排水许可。
第二十一条 排水户应当在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之前1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排水监测机构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
经监测,排水户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公共排水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而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同时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或者有关行业标准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为期5年的排水许可。
第二十二条 在公共排水管网覆盖地区,各类施工作业排水应当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排水许可申请。
各类施工作业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公共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公共排水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而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同时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或者有关行业标准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为期不超过该工程施工期限的施工排水许可。
第二十三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水户核发的《排水许可证》,应当记载排水户名称、排水的水质、水量等情况以及有效期限等。
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记载的内容排水。
第二十四条 需要变更排水户名称或者排水的水质、水量等内容的,排水户应当提前30日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需要延续《排水许可证》有效期的,排水户应当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二十五条 污水经污水处理单位处理后,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二十六条 污水处理单位应当保证污水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行。因进行设施检修、维护需暂停污水处理系统运行,或者导致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污水处理单位应当提前报告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取得同意后方可进行此类活动。
污水处理单位应当在指定位置安装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并定期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进出水水质、水量、污泥处置情况、设施运行状况及运行成本等资料。
污水处理单位在进水水质、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污水排放进行监测,组织排水监测机构对排水设施中的水质、水量进行检验、监测和检查。
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监测档案应当包括排水户基本信息、排水设施接驳材料、排水水质、水量监测结果、《排水许可证》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责任由设施的所有人或者其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确定的管理单位承担。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单位可以依法委托其他单位具体负责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
排水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划分以接驳井为界。
公共排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委托其他单位具体负责公共排水设施养护维修业务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养护维修标准、事故报告及设施抢修责任等,并在签订协议之日起10日内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公共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名单及其养护维修责任范围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九条 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及养护维修协议的要求,进行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保障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排水设施的巡查制度,监督养护维修责任单位的养护维修工作。
第三十条 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在发现管道堵塞、污水外溢、设施损坏、丢失或者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围蔽或者其他警示措施,并在3小时内着手进行疏通、维修、更换设施及清洁地面等工作。
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将上述情况报告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在排水设施进行维修、疏通过程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 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作业需要中断排水设施运行的,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临时排水措施,保证正常排水。
第三十二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突发排水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排水设施的所有人、管理单位、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突发排水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紧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三条 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成立相应的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致使含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的污水排入公共排水设施,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补救措施,同时报告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施工作业有可能影响排水设施安全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排水设施保护方案,并与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协商后,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800毫米以上(含800毫米)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侧10米以内进行打桩施工的,应当事先提供桩基设计、桩基施工工艺以及控制周边土体位移措施的有关方案;在直径小于800毫米大于3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侧5米以内进行打桩施工的,应当事先提供桩基设计、桩基施工工艺以及控制周边土体位移措施的有关方案。
(二)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800毫米以上(含800毫米)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侧实施基坑开挖工程,基坑边缘与管道外侧或者泵站边缘的距离小于基坑开挖深度4倍的,应当事先提供基坑支护设计方案;在直径小于800毫米大于3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侧实施基坑开挖工程,基坑边缘与管道外侧的距离小于基坑开挖深度3倍的,应当事先提供基坑支护设计方案。
(三)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800毫米以上(含800毫米)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侧10米以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载物品,地面超载大于或者等于每平方米2吨的,应当事先提供设计方案、施工组织方案;在直径小于800毫米大于3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侧5米以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载物品,地面超载大于或者等于每平方米2吨的,应当事先提供设计方案、施工组织方案。
(四)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800毫米以上(含800毫米)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侧3米以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桩基施工、爆破、堆放超过地面限载的重物、进行深度大于管顶高程的开挖施工、沉井施工或者采用井点法降低地下水位的施工等行为的,应当事先提供确保排水设施安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在直径小于800毫米大于3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侧3米以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桩基施工、爆破、堆放超过地面限载的重物、进行深度大于管顶高程的开挖施工、沉井施工或者采用井点法降低地下水位的施工等行为的,应当事先提供设计方案、施工组织方案。
(五)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800毫米以上(含8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侧5米以内进行灌注溶液、高压喷射注浆等施工行为的,应当事先提供设计方案、施工组织方案;在直径小于800毫米大于3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侧3米以内进行灌注溶液、高压喷射注浆等施工行为的,应当事先提供设计方案、施工组织方案。
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施工现场查看,发现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排水设施安全的,可以要求施工作业单位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堵塞排水管道,妨碍他人排水的;
(二)擅自占压、拆卸、填埋或者穿凿排水设施的;
(三)向排水设施倾倒垃圾、废渣、施工泥浆水、污水处理后的污泥等废弃物的;
(四)向排水设施倾倒、排放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的;
(五)损坏或者盗窃井盖、雨水篦子等排水设施的;
(六)擅自启动闸门的;
(七)向排水管道加压排水的;
(八)其他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建设排水设施或者在实施雨污分流的区域实行雨水管和污水管混接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未将公共排水设施的设计方案报送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未按照《排水许可证》记载的内容排水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依法办理《排水许可证》变更或者延续手续排水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未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减量运行或者停止运行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未事先征得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移动、改建公共排水设施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未办理接驳手续擅自接驳公共排水设施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瞒报进出水水质、水量等有关情况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公共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未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养护维修,造成设施损坏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公共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相应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损害公共排水设施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对未造成设施实际损坏的,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构成治安违法行为或者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第四十一条 对阻挠、妨碍排水设施的管理、保护、养护维修或者损害排水设施行为的,排水设施的所有人、管理单位或者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告和制止,并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❼ 采取什么措施或监管手段保障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
一、污水处理厂的设备进行管理及维护的措施有:(一)制定设备运行管理制度1、根据污水处理厂的规模和工艺流程选择相匹配的设备,提高设备的使用率。2、在选择设备提供商时一定要注重对生产厂商的技术、服务及价格等进行综合评价,在满足污水处理厂日常生产需求的基础上,选择技术成熟、能耗低的设备,尽可能在最短的回收期内收到最多的经济效益,提高企业的投资效率。3、应考虑到设备的实际使用寿命以及维护保养周期等因素,选择具有良好耐用性的设备,注重设备运行过程中的安全性,防止出现人员及财产的损伤。4、要求针对设备复杂程度高、维修难度大(如进口水泵、曝气设备、脱水机等)、备件生产周期长的设备做好备用设备和备件的采购及存储工作,确保污水处理厂生产运营的持续性。5、制定相关人员的工作职责。(1)要明确设备管理工作人员的职责,要求其制定年度检修计划和备品配件等的购置计划,并通过编制完善的设备管理及维修方案,对设备的选购、调拨以及报废等进行统一管理,同时负责制定设备更新以及改造技术方案,积极参与设备的调试、检查,及时对设备事故进行分析和处理;(2)应明确运行人员的工作职责。要求所有工作人员严格遵循岗位责任制,按照设备操作规程合理使用设备,并认真遵守交接班以及巡查等制度,同时还要求运行工作人员根据设备运行情况制定相应的设备调度规程等;(3)做好设备维修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对污水处理厂的关键设备要安排设备厂家售后服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特别是日常维护保养的技术要求和要点及基本故障的判断和排除;(4)做好污水厂设备日常基本保养和维护,对于设备严重故障应及时通知设备供应商专业售后人员及时到场解决。6、做好设备档案管理工作。(1)应将各种设备的安装使用说明书、合格证以及调试资料等进行归档整理,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存放保管。如有国外资料应先将其翻译成中文,按照用途及类别整理成册。(2)要求设备操作人员做好设备运行状态的检查和记录工作,具体记录内容主要包括设备的开机时间、运行状况以及存在故障等,同时要将故障排除方法、维修方法、处理时间以及更换设备的具体情况全部记录归档,保证设备档案的完整性,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效率。(二)设置完善的设备维护规程污水处理厂的生产设备在经过长时间的运行使用后难免会出现局部零部件磨损及变形等问题,降低了设备的工作效率及安全性能,导致各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因此设备管理部门需要根据设备运行情况设置完善的设备维护规程,规定具体的维护内容,定期检查和调整设备,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防止设备事故的发生。1、由于减速箱会普遍应用于污水处理厂的生产中,因此设备管理人员需要根据减速箱的特性,按照气候条件选择合适的油脂。再加上受到工作环境的影响,导致经常处于污水以及泥垢中的设备部件锈蚀问题严重,这就要求设备维修人员严格按照日常防腐规定采取必要的防腐措施,做好维护保养工作,例如可以对一些设备中的钢丝绳进行定期涂油,及时清除钢丝绳表面的污泥,尽可能地延长钢丝绳的使用寿命。2、在设备运行过程中,一些部位的振动幅度较大,很容易出现螺栓松动、脱落等问题,甚至会发生设备基础部位的拉翻现象,因此维修人员有必要定期检查重要连接部位例如法兰、桥式设备的钢轨以及连轴器等部件的螺栓紧固情况,并利用扳手及时将其上紧。3、污水处理厂设备上有一些零配件可以对设备以及操作人员起到保护作用,例如紧急停止开关、空气开关、超载报警装置以及漏电保护器等都具有保护功能,而这些零部件一旦发生故障,将会造成较大的安全事故,工作人员在发现故障后应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必要时则可以进行停机处理。(三)加强备品配件的计划管理1、在污水处理厂设备备品配件的管理工作时,设备管理部门应该定期进行备品配件的清点和采购,防止由于配件缺乏的原因影响到污水处理厂的正常生产。2、对于采购难度较大的国外配件,若可以用国内配件进行替代则尽量用国内配件,如果无法替代可以尽快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测绘、制作,必要时应向生产厂家定制。3、还需要在满足污水处理厂日常生产运行的基础上,实行备件计划管理,减少不必要的备件储量,尽可能地减少资金占用,提高库存的合理性,确保污水处理厂设备备品配件管理工作能够满足日常生产的需求。二、污水处理厂的设备进行管理及维护的重要性1、决定着污水处理厂的生存。污水处理设备是污水处理厂进行污水处理工作的物质基础,污水处理设备的品质性能、系统结构和运行状况是否良好,直接决定着污水处理厂能否正常发挥污水处理的功能,能否抓住污水处理的市场,从而能否保障正常的生产效益,关系到污水处理厂的生存问题,因此,污水处理设备的管理与维护对于污水处理厂本身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2、决定着污水处理厂的生产成本。做好污水处理厂各种污水处理设备的管理与维护工作,可以有效的延长污水处理设备的使用年限和检修周期,节省维修费用以及减少停工损失,从而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污水处理厂的利润水平和污水处理的质量水平,更有利于污水处理厂的生存和发展。3、决定着污水处理厂工人的健康与安全。污水处理设备的管理与维护决定着污水处理设备是否能够实现良好运行,倘若出现设备故障或者由于人员操作不当等现象,就极容易引发安全事故,从而对污水处理厂工人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影响。因此,必须建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制度,并坚持对污水处理设备进行必要的日常维护和定期保养,及时发现问题排除安全隐患,降低各种事故发生的几率,保障污水处理厂职工的身体健康与生命财产安全。
❽ 地下室卫生间安装污水提升泵注意事项
很多人在买房后,对于房屋的装修也是煞费苦心,但是装修完成后并不意味着就完事了,在使用的过程中他们也会根据自身的需求想要在自己的地下室或者其他房间加建卫生间,淋浴、保姆房等,然而这一大改动可不是那么容易,排水系统就是一大障碍,不过自从污水提升器出现后排水困扰就不在是问题。
不过,新的问题也随之而来,污水提升器的选择要注意哪些呢?
密闭性
确保设备不会漏气是很重要的,否则恶臭气体泄漏到室内空间。在这一方面,泽德泵业对其污水提升器实现全密闭设计,若是设计的通气孔也考虑到了除异味的需求,在通气孔出设计有活性炭过滤装置。
防堵塞
对于排水设备来说,最大的担忧莫过于堵塞的风险。针对于可能出现的设备堵塞问题泽德进行了三步走:一是配备强力的切割系统,直接将一切杂质粉碎排出;二是大通径的设计,能够无惧杂质的存在;三是进行拦截设计,将大颗粒杂质拦截在水泵外,从而避免堵塞。
防水性能
如果是安装在基坑内,千万不要选择控制面板在箱体上的产品,否则基坑泡水的话,设备就坏了。泽德污水提升器防水性能大多达到了最高等级IP68,可以完全无惧泡水。
维护检修的便捷性
尽量在不接触污水的情况下就能把设备提出来,且不把污水带到箱体外,可以说是对于污水提升器的基本要求了,毕竟谁也不想在让手与脏水接触。泽德很好地考虑到这一方面的需求,外置水泵电机与控制器的设计,让维护检修变得更加容易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