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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如何投诉污水排放

发布时间:2024-06-21 07:32:09

A.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确保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第三条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

已经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和城镇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收集、接纳、输送、处理、处置城镇污水的设施的总称,包括接纳、输送城镇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和处理污泥的相关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城镇排水设施是指汇集和排放城镇污水、雨水的管道、沟(河)渠、泵站等设施所形成的网络系统。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指导工作。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工作。第六条城镇污水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污水处理设施投资运营成本、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制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费的具体标准。第七条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成本的监审和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管,为城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调整提供依据。第八条城镇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按月计收。

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铭牌流量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计算。第九条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减征或者免征的城镇污水处理费,具体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条用水单位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污水,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二级标准的,按照收费标准的50%计收城镇污水处理费;达不到一、二级标准的全额征收。第十一条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城镇污水处理费由市、县、自治县水务主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征收。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城镇污水处理费由市、县、自治县水务主管部门征收。

委托代征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其代征手续费不超过2%。第十二条未按照规定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的,由代征单位催缴;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市、县、自治县水务主管部门处以应缴城镇污水处理费3倍的罚款,但对单位的罚款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个人的罚款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第十三条依照本办法征收的城镇污水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缴入同级财政,纳入部门预算,由财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拨。第十四条城镇污水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第十五条水务、财政等主管部门和代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城镇污水处理费的;

(二)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城镇污水处理费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扩大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B. 海南省的海洋有没有什么受污染之类的问题

海省海岸带和海洋,除了近海和海洋海域外,还有陆地上的部分,即向陆地延伸10千米的范围,包括海口、三亚等13个市县的153个镇、场。海域面积达83.258万平方千米。海岸带和海洋的资源非常丰富,污染源少,环境容量大,环境质量高。主要的资源有光热资源、海洋资源、矿产资源、生物资源、滨海旅游资源、风力资源等。

1. 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对海岸带和海洋的开发过程中,由于人们的环境意识薄弱,只顾眼前利益,因而出现了一系列环境问题,严重制约了开发和保护的进程。目前,海南省海岸带和海洋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1缺乏统一的开发规划,仍存在着由环境、海洋水产、林业等部门管理海岸和海洋的状况,缺乏资源开发规划与环境保护一体化的管理机构,致使各部门、各行业的不协调,甚至因不同利益而出现管理冲突,矛盾交织,严重制约了开发和保护的进程。如文昌市清澜湾。

1.2沿海防护林遭受严重破坏。90年代以来,沿海防护林遭受严重破坏,威胁着海岸线的稳定,导致环境恶化。迄1998年4月,全省已有90千米长,面积3113公顷的防护林被破坏,其中因旅游开发破坏的有22372公顷,因开采钛矿破坏的有467公顷,因挖塘养殖破坏的有409公顷。

1.3海岸带和近岸的生物资源屡遭破坏。红树林和珊瑚礁遭受严重破坏,导致海岸侵蚀。据统计,近50年来,红树林面积已减少一半多,珊瑚礁分布面积和岸礁长度分别减少了55.5%和59.1%。文昌市的邦塘湾一段1500米长的海岸,因滥挖乱炸珊瑚礁,致使海岸线后退约800米(1990年为200米)。

1.4内海、泻湖水质富营养化。沿岸地区因对虾养殖每年排放入海的污水量达251640万吨,排放COD达9786吨/年。水产养殖、城市污水和工业废水共同注入,造成海水水质富营养化,甚至发生赤潮。

1.5环境意识不强,内海和部分近岸海域受到污染。内海和部分近岸海域(个别海口、港湾)已经受到不同程度污染,海水环境质量开始下降。如,海口近岸海域水质活性磷酸盐超标率高达75%;海南省近岸海域面临着潜在污染。

海域受污染的原因一是城市污水和工业废水污染;二是泻湖周边养殖虾类和网箱养殖的鱼类排放高含量的有机物造成;三是大量使用农药、化肥后,造成内海和近岸海域污染;四是海上石油勘探造成的漏油、油轮卸油洗舱残油、海上运输偶发的油品泄漏。

海南省沿海区域石油、化工、造纸等工程项目逐渐增多导致海水污染尤为严重

答案补充
在分析海南省海岸带和海洋资源与环境优势的基础上,指出当前存在的5个主要问题,即海洋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缺乏统一的规划、海洋防护林和生物资源破坏严重、水质富营养化、海域污染等,并对存在问题提出今后的对策。
2.对策与建议
2.1建立健全资源与环境一体化管理机构。迅速建立海岸带和海洋资源开发规划与环境保护一体化管理机构,改变目前由海洋水产、环境、林业和省、市政府等多方参与管理的状况,协调各方面的关系,统一规划和管理。
2.2加强环境保护教育,保护海洋资源环境。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们群众的环境意识。
2.3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立法,加大执法力度,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和管理,严厉打击破坏和污染海岸海洋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2.4发展近海深水养殖和深海捕捞,制定优惠政策和推广生态养殖,减少饲料投放,防止海水富营养化,保护海水水质,减少病害,逐步引导养殖企业和专业户发展近海深水沉箱养殖,发展深海捕捞。

德国科学家目前破译了一种能吞噬石油的单细胞细菌的基因,利用这种细菌可解决海洋石油污染问题。这种单细胞细菌具有很强的清洁水源的能力。通常这种细菌在洁净的海水中数量很少,细菌在没有油污的情况下虽能生存但不繁殖。一旦碰到油污,这种细菌就会急剧繁殖,快速吞噬油污海洋环境受干扰,势必反作用于人类本身。例如,食用受污染的海产品,会影响人体健康甚至使人中毒致癌和丧命因此,研究各种污染物质入海后在生态系统中的迁移转化,及其对人体的各种作用,为制定污染物向海域排放的标准,各项卫生和环境标准提供依据。影响海洋环境的因素很多,因此从区域环境整体出发,运用多种工程技术手段和管理手段,系统分析和系统工程的方法,寻找解决污染的员优方案,同时努力发展现代化的监测技术手段,也是海洋环境科学研究的重要任务。海洋保护的任务首先要制止对海洋生物资源的过度利用,其次要保护好海洋生物栖息地或生境,特别是它们洄游、产卵、觅食、躲避敌害的海岸、滩涂、河口、珊瑚礁,要防止重金属、农药、石油、有机物和易产生富营养化的营养物质等污染海洋。保持海洋生物资源的再生能力和海水的自然净化能力,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保证人类对海洋的持续开发和利用。

C. 海南省黄竹镇污水处理厂选址

海南省黄竹镇污水处理厂选址在大型社区三个社区中间。首创森林湖是其中一个社区,6000户一万多人,由于小区居民不同意选址,目前已经更换选址位置。

D. 海南 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需要环评吗

需要。具体参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你做提标改造专,肯定是出水的水质水属量产生变化了。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是需要做环评的,即便是提标改造,也会涉及到污染物的排放,变化等。这就需要做环评了

E. 使用活中除了白色污染还有生活污水污染噪音污染的国家,专门有什么法律依法进

中国主要环境法律法规清单

(一)综合类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摘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摘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摘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2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23.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24.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暂行规定
(二)部门相关法规
1.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
2.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3.交通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4.铁路环境保护规定
5.冶金工业环境管理规定
6.建材工业环境保护工作条例
7.电子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8.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9.医药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0.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1.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办法
(三)环保经济政策
1.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的通知
2.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通知
3.关于环境保护资金渠道的规定的通知
4.关于充分运用财政税收政策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5.关于充分发挥财政职能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6.关于运用信贷政策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8.关于加强乡镇企业污染防治和保证贷款安全的通知
9.关于环保产业科技开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10.关于印发及试行《保护臭氧层多边基金项目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
11.全球环境基金项目合格标准和审批程序
12.关于地方财政部门做好世界银行贷款工作几点意见的函
13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管理世界银行贷款工作的通知
14.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四)环境执法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3.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4.国家环保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5.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
7.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0.行政复议条例(修订)
11.行政复议程序
1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
1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
14.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
15.国家环保局关于环境监理机构能否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通知
16.环境监理执法标志管理办法
17.环境监理工作制度(试行)
18.环境监理工作程序(试行)
19.环境监理人员行为规范
20.关于环境执法若干问题的复函
21.对《关于环境行政执法中遇到的几个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22.关于环境行政执法若干问题的复函
23.关于如何理解环境保护部门的范围问题的复函
24.关于环保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
25.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法(行)发(1989)2号文的通知
26.关于《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27.关于《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适用问题的复函
28.关于擅自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认定和处罚问题的复函
29,关于环境罚款是否适用《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复函
30.关于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进行处罚问题的复函
31.关于建设项目违反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处罚问题的批复
32.关于排污单位违反环保部门排污申报登记年审要求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五)污染事故管理
1.环境保护信访办法
2.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
3.关于认真执行重大环境污染及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摘录)
5.关于环境污染纠纷技术仲裁机构问题的复函
6.转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所作答复的通知
7.关于确定环境污染损失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
8.关于地、市级环保部门确认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权限的批复
9.环保部门就污染赔偿处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
10.关于处理水污染事故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11.关于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授权问题的复函
12.关于征收水利工程损失补偿费的法律依据问题的复函
(六)建设项目管理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3.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
4.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若干意见
5.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6.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7.关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8.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
9.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
1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
11.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的原则与方法
12.建设项目选址管理办法
1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1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15.关于如何掌握防治污染的设施验收标准问题的批复
16.关于如何认定建设项目违反“三同时”制度问题的复函
17.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适用范围问题的复函
18.关于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法律责任问题的批复
19.关于对新设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按建设项目环境法规管理的复函
20.关于禁止和限制的重点企业目录
21.关于禁止和限制支持的乡镇工业污染控制的重点企业名录
(七)排污收费管理
1.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2.关于增设“排污费”收支预算科目的通知
3.关于超标准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
4,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5.关于新颁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说明
6.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7.关于下达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8.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的通知
9.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
10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收费工作的通知
11.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收费和环保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
12.关于加强排污收费和环保补助资金管理的紧急通知
13.关于进一步明确环保补助资金使用范围的通知
14.关于排污费的种类及其适用条件的答复
15.关于罚款和征收排污费能否同时执行问题的复函
16.关于火力电站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17.关于征收火力发电厂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18.关于对自备供热发电厂烟尘排放计征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19.关于工业炉窑征收超标排污费运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20.关于燃油锅炉大气};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的通知
21.关于征收社会生活噪声超标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22.关于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对象问题的复函
23.关于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问题的批复
24.关于征收超标排污费工业企业厂界划分问题的复函
25.关于征收电厂污水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26.关于对煤矿矿井水和采用直流方式的电厂冷却水收取污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7.关于口H值超标收费问题的复函
28.关于超标水量费征收有关问题的复函
29.关于对储煤场粉尘排污收费问题请示的复函
30.关于废渣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31.关于如何确定提高征收排污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32.关于对排污费“提高征收标准百分之五”解释的函
33.关于排污费征收、解缴中应否交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34.关于执行排污费新标准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35.关于提高征收标准百分之五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36.关于行政机关、军队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37.关于排污收费监测依据问题的复函
38.关于排污收费监测数据有效性问题的复函
39.关于海南省农星系统自行征收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40.关于排污费使用有关问题的复函
41.对天津市有关排污收费请示的复函
42.关于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43.关于跨地域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权属问题的复函
44.关于对重庆市环保局重环发(1994)55号文的复函
45.关于撤销下级环保部门排污收费资格有关问题的复函
46.关于城市市、区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管理权限划分问题的复函
47.关于对《城市维护建设资金预算管理办法》中有关超标排污费收入使用问题解
(八)污染源管理
1.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2.关于实施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制度的通知
3.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4.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
5.关于加强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
6.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企业土法炼硫磺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7.关于“九五”期间加强污染控制工作的若干意见
8.关于加强砖瓦行业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9.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
lO.关于进一步贯彻《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1I.国务院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
12.关于印发国家环保局关于推行清洁生产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3.关于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排污申报登记受理权问题的解释
14.关于对经济开放地区限期治理环境污染决定权限问题的复函
15.关于对部属企业下属单位实行限期治理审批权限的复函
(九)大气污染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荇染防治法
2.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3.关于发布《防治汽车、摩托车排气污染的技术政策》的通知
4.关于颁布<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5.关于发布<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
6.关于颁布《关于发展民用型煤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7.关于贯彻《国务院环委会关于防治煤烟型污染技术政策的规定》的通知
8.关于公布第一批严重污染环境(大气)的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的通知
9.国务院批转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
理工作报告》的通知
io.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煤气事业的报告》
的通知
I+)水污染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3.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4.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5.关于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建设的若干规定
6.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7.关于防治水污染技术政策规定
8.关于颁布《关于防治造纸行业水污染的规定》的通知
9.关于水域功能区划审批权限的复函
10.关于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问题的复函
(十一)噪声污染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2.关于印发《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规范》的通知
3.关于环境噪声监测问题的复函
(十二】固体废物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3.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4.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暂行规定》有关条款说明的通知
5.关于增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通知
6.关于进口废物申请书增加内容的通知
7.关于对进口废物实施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
8.关于严格控制境外有害废物转移到我国的通知
9.关于严格控制从欧共体进口废物的暂行规定
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控制境外废物向我国转移的紧急通知
11.进口废物装运前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进口废物刑事案件试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3.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
14.关于批转《吉林、黑龙江两省加强医疗废物管理通知》的通知
15.关于工业生产活动产生的粉煤灰和炉渣系列归属问题的复函
{十三)辐射污染管理
1.放射性环境管理办法
2.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4.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5.关于进一步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辐射环境管理任务的通知
6.关于加强对放射性物质、放射性污染设备及放射性废物进口的环境管理的通知
7关于我国中、低水中放射性废物处置的环境政策
8.关于加强地质、勘探等流动式放射源管理的通知
9.关于废旧金属入炉冶炼前进行放射性检测的通知
lO.关于印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申请表和许可证申领办法的通知
(十四)化学污染管理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
3.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收费标准
4关于防治铬化合物生产建设中环境污染的若干规定
5.关于加强氯氟烃及替代品生产建设管理的通知
6.关于加强化学品测试环境管理的通知
7.防止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
8.关于控制发展使用氟里昂的气溶胶制品的通知
9.关于在气雾剂行业禁止使用氯氟化碳类物质的通知
10.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有毒化学品目录
(十五)自然保护管理
l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6.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7.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8.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
9.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10.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

F. 海南医院污水排放标准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1、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2、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3、禁止向GB3838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GB3097一、二类海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污水。
4、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传染病房的污水、粪便经过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
5、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的医疗机构污水,若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应进行脱氯处理,使总余氯小于0.5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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