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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雨污水检查井厂家怎么选择

发布时间:2024-07-05 04:02:35

❶ 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损害市政设施和影响市政设施安全的行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行为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实施代整治,费用由行为人承担。行为人无法确定的,有关整治费用由财政资金安排。
损害市政设施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赔偿金额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工程定额、实际损害情况核定,由市政设施的接收管理单位收取,用于市政设施的修复、维护。
第五十八条 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桥涵设施、城市河道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按规定补交城市道路占用费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并可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桥涵设施、城市河道设施不按规定设置交通安全护栏和标志,挖掘工程完成后不按规定回填夯实,或占用、挖掘结束后不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伤害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行为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赔偿经济损失,限期封堵排水口。逾期不封堵的,采取强制封堵措施,封堵费用由行为人承担,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在排水管(沟)上凿洞、接管或穿设其他管线;
(二)擅自将雨水污水管混接排水;
(三)擅自向城市排水设施和河道排放污水,或者擅自设置和扩大雨水、污水排放口;
(四)超过国家规定的进入城市污水管网的排放标准排放污水或者未按排水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水。
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可吊销其排水许可证。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行为人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道路上冲洗机动车辆;
(二)在路面焚烧垃圾及其他物品;
(三)在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挖坑取土,倾倒废土、垃圾等废弃物;
(四)将垃圾、粪便、废土等污水废物倒入、扫入雨水口、检查井内;
(五)擅自修筑或封堵道路出入口或在车行道与人行道之间设置接坡;
(六)损坏保护隧道的植被。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行为人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范围内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恶臭、粉尘飞扬的物品;
(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
(三)在桥梁上和地道内设摊经营;
(四)损坏、移动井盖、井座;
(五)擅自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内堆放物品、埋设管线、挖坑取土;
(六)在城市河道设施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废料、泥浆水等废弃物;
(七)移动或毁损路名牌等道路附属设施;
(八)擅自在城市道路、桥涵内设置停车泊位、停车场。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行为人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直接在车行道、人行道上搅拌水泥沙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合物;
(二)擅自依附桥涵设置管线;
(三)将泥沙、水泥浆排入雨水污水管(沟)内;
(四)阻塞排水管(沟)及出水口。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行为人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危害的,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在道路、桥涵上通行履带车和其他对道路、桥涵有直接损害的车辆;
(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辟建市场;
(三)撞击损坏桥梁;
(四)将含有易燃易爆及强腐蚀等物质的液体排入雨水污水管(沟)内;
(五)向河道内倾倒有害有毒物品;
(六)损毁水工程设施和防汛设施以及水文监测设施;
(七)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燃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或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八)擅自在道路、桥涵、河道设施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广告、灯箱等设施;
(九)擅自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内搭建建筑物、打桩。
第六十四条 违反规定在人行道停放机动车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行为人改正;拒不改正或行为人不在现场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行为人不在现场的,可将车辆拖离现场,但不得收取费用。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其他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责令行为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经劝阻不停止、不改正违法行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可暂扣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车辆、工具和物品,直至当事人改正为止。
第六十七条 在汛期,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防汛需要,对在河道设施管理范围内的阻水设施,进行强制清除。
第六十八条 因市政设施管理、养护、维修、运营失职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市政设施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向有关机关举报,有关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市政设施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❷ 杭州雨污水检查井防坠网是强制性安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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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疏通管道哪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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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邻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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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当暴雨来袭时 该怎么办

一、防雨防内涝

1、地势低洼的居民住宅区,可因地制宜采取“小包围”措施,如砌围墙、大门口放置挡水板、配置小型抽水泵等。

2、不要将垃圾、杂物等丢入下水道,以防堵塞,以免暴雨来临时积水成灾。

3、底层居民家中的电器插座、开关等应移装在离地1米以上的安全地方。一旦室外积水漫进屋内,应及时切断电源,防止触电伤人。

4、在积水中行走要注意观察。防止跌入窨井或坑、洞中。

5、河道是城市中重要的排水通道,不准随意倾倒垃圾及废弃物,以防淤塞。

二、户外避雷

1、遇到突然的雷雨,可以蹲下,降低自己的高度,同时将双脚并拢,以减少跨步电压带来的危害。

2、不要在大树底下避雨。

3、不要在水体边(江、河、湖、海、塘、渠等)、洼地及山顶、楼顶上停留。

4、不要拿着金属物品及接打手机。

5、不要触摸或者靠近防雷接地线,自来水管、用电器的接地线。

三、室内避雷

1、打雷时,首先要做的就是关好门窗,离开进户的金属水管和与屋顶相连的下水管等。

2、尽量不要拨打、接听电话,或使用电话上网,应拔掉电源和电话线及电视天线等可能将雷击引入的金属导线。稳妥科学的办法是在电源线上安装避雷器并做好接地。

3、在雷雨天气不要使用太阳能热水器洗澡。

四、防触电

1、不要靠近架空供电线路和变压器,更不要在架空变压器下面避雨。

2、不要在紧靠供电线路的高大树木或大型广告牌下停留或避雨。

3、在户外行走时应尽量避开电线杆的斜拉铁线。

4、暴雨过后,有些地方的路面很可能出现积水。此时最好不要趟水,如果必须要趟水通过的话,一定要随时观察所通过的路段附近有没有电线断落在积水中。

5、如果发现供电线路断落在积水中,使水中带电,千万不要自行处理,应当立即在周围做好记号,提醒其他行人不要靠近,并要及时打电话通知供电部门紧急处理。

6、一旦发现有人在水中触电倒地,千万不要急于靠近搀扶,必须要在采取应急措施后才能对触电者进行抢救。

7、万一电力线恰巧断落在离自己很近的地面上,那么首先不要惊慌,更不能撒腿就跑。这时候应该用单腿跳跃着离开现场,否则很可能会在跨步电压的作用下使人触电。

五、被困车内自救

1、解开安全带,解车门安全锁,立即完全打开车窗,安定情绪,进行深呼吸。车辆入水后,水会快速涌进车内,这时水压非常大,车内的人很难打开车门逃生。只有当车内充满了水,车门两侧压力相等时,才有可能打开门。

2、如果没有及时开窗,可以通过破窗锤来击碎车窗玻璃,让水尽快进入车内,增加逃生机会。此外,猛踢、手握钥匙、用手机砸等方式无法有效的打破玻璃。

3、打开车门后,尽快向旁边游开。

在夏季观察到几种天气征兆时应提高警惕性:

1、早晨天气闷热,甚至感到呼吸困难,一般是低气压天气系统临近的征兆,午后往往有强降雨发生。

2、早晨见到远处有宝塔状墨云隆起,一般午后会有强雷雨发生。

3、多日天气晴朗无云,天气特别炎热,忽见山岭迎风坡上隆起小云团,一般午夜或凌晨会有强雷雨发生。

4、炎热的夜晚,听到不远处有沉闷的雷声忽东忽西,一般是暴雨即将来临的征兆。

5、看到天边有漏斗状云或龙尾巴云时,表明天气极不稳定,雷雨、大风随时都有可能来临。

以上内容参考 人民网-暴雨来临前的5个征兆必看 实用暴雨应对措施发布

❺ 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条什么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为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区内的市政设施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系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河道设施。??
第四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受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各区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公安、水利、工商行政、环保、绿化、市容环卫管理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能,协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
第五条 市政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按批准的项目实施。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与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交接。 ?
第六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市政设施经常观测,定期检查,及时养护、维修,并建立健全完整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损害市政设施的行为有权举报。 ?对保护市政设施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奖励。 ?
第二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
第八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隔离带、公用停车场及其附属设施。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范围以已实施的规划道路红线为准;规划道路红线尚未实施的,以城市沿道路两侧合法建筑物外缘之间的车行道、人行道为准。 ?在旧城改造中,按有关规定已完成拆迁的城市道路用地统一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待道路施工时,无偿提供建设单位使用。 ?
第九条 城市道路应保持平整完好。 ?城市道路上各种地下管线盖板的设置应与路面标高一致,发生沉降、缺损,产权单位或专业管理部门应及时修复。 ?城市道路各种地下管线如发生爆裂、损坏、渗漏等情况时,产权单位或专业管理部门应及时修复。 ?
第十条 城市道路与铁路平交道口的衔接应当平顺。最外股铁轨以外二米以内路面由铁路部门负责养护管理。 ?
第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占用、挖掘道路; ??(二)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冲洗机动车辆,车辆装载物沾污路面; ??(四)擅自在人行道、非机动车专用道上行驶、停放机动车; ??(五)在禁止试车的路段上试车; ??(六)在路面焚烧垃圾及其他物品; ??(七)未经批准设置广告、灯箱等设施; ??(八)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恶臭、粉尘飞扬的物品; ??(九)擅自辟建市场或固定设摊营业; ??(十)直接在车行道、人行道上搅拌水泥沙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合物; ??(十一)擅自修筑道路出入口; ??(十二)未经批准通行履带车和其他对道路有直接损害的车辆; ??(十三)其他损害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 ?第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在人行道上临时停放机动车或在非机动车道临时行驶、停放机动车的,应持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十三条 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的个人,应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按规定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审批;批准后,由批准部门联合签发临时占用许可证、挖掘道路许可证。 ?
第十四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批准的时间、范围和有关要求占用、挖掘,不准擅自变更; ??(二)应在占用、挖掘现场醒目处悬挂许可证,设置交通安全护栏和标志; ??(三)需要对部分车辆限制行驶或临时交通管制的,应报请公安机关事先登报通告; ??(四)挖掘道路时应精心组织、文明施工,在主要道路上进行横穿道路施工的,应在夜间进行,白天应恢复交通; ??(五)挖掘道路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和边沟,挖掘水泥混凝土路面,应按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 ??(六)挖掘道路遇到测量标志、地下管线、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时,应立即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损坏; ??(七)挖掘道路有关工程完成后,应及时按有关技术要求回填夯实; ??(八)占用、挖掘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并及时报告批准单位验收; ??(九)因特殊情况批准部门需提前中止占用道路时,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腾退。 ?
第十五条 电力、电讯、给排水、煤气等地下管线突然发生故障,急需挖掘道路抢修的,可先行施工,但必须及时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情况,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办者,按违法挖掘道路处理。 ?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必须按道路管理分工范围经市或区人民政府批准。 ? ?
第三章 城市桥涵设施管理 ?
第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桥涵设施包括桥梁(含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过街地道、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上述构筑物的主体及其附属设施和桥梁、涵洞的净空为城市桥涵设施管理范围。 ?
第十八条 城市桥涵应当保持牢固、整洁、完好,确保安全。 ?附设于桥梁的各种管线,应由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维修,保证桥梁的结构稳定和安全使用。 ?
第十九条 与桥涵相联接的通道,建成后应交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
第二十条 在城市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坑取土、倾倒废土垃圾等废弃物; ??(二)未经批准依附桥涵设置管线; ??(三)擅自堆放物品、施工作业、停放车辆和停泊船只; ??(四)未经批准设置广告、灯箱等设施; ??(五)设摊经营、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六)未经批准通行履带车和其他对桥涵有直接损害的车辆; ??(七)故意撞击损坏桥梁; ??(八)其他损害桥涵设施的行为。 ?
第二十一条 车辆、船只通过桥涵,必须严格遵守限载、限高、限宽、限速的规定。 ?
第二十二条 车辆、船只通过桥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船所有者或经营者必须持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批准部门指定的时间、方式通过: ??(一)车辆总重量超过桥涵限载规定; ??(二)车、船装载不可分割的大型物件超过桥涵限高、限宽规定。 ?
第二十三条 需要依附桥涵设置管线设施的,必须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第二十四条 需要临时占用桥孔堆放物品、施工作业、停放车辆和停泊船只的,必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包括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排水沟、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外壁两侧各二点五米至五米,路边排水沟及其护坡两侧各一至三米,为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 ?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的管理范围以征地红线为准。 ?
第二十六条 城市排水设施应保持完好、畅通,机电设备运转安全正常。 ?城市排水设施堵塞或损坏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发现或接到报告后,及时疏通或抢修。 ?污水处理厂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污水处理和达标排放。 ?
第二十七条 城市排水应实行排水许可证制度,按照城市建设规划,实行雨水、污水分流。 ?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排水管、沟上凿洞接管排水; ??(二)将垃圾、粪便、废土等污水废物倒入、扫入雨水口、检查井内; ??(三)损坏、移动井盖、井座; ??(四)搭建建筑物和堆放物品; ??(五)将泥沙、水泥浆和含有易燃易爆及强腐蚀等物质的液体排入雨水、污水管、沟内; ??(六)阻塞排水管、沟及出水口; ??(七)其他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
第二十九条 凡需使用城市雨水管道排放雨水或使用城市污水管道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图纸资料,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属建成项目的可按照批准的图纸施工;属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需按有关规定办理开工手续。竣工后,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发放排水许可证。 ?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污水管道排放的污水,应达到国家制定的水质排放标准。 ?
第三十一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的职责对各接管排污单位和个人实施水质监测,并将有关情况向环保部门通报。 ?被监测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逃避监测。 ?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或影响排水设施使用时,必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临时措施,保证排水畅通。工程竣工后应立即恢复原排水设施的使用。 ? ?第五章 城市河道设施管理 ?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河道设施系指城市内由市政部门管理的河道、堤坎、排涝泵站、引水渠、溢洪道及其附属设施。城市河道设施的管理范围,以河道设施规划用地为准;规划尚未实施的,以现有河道设施用地为准。 ?
第三十四条 城市河道设施应当保持完好、畅通、整洁、有效。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科学实施河道配水方案,协同环保部门进行河道水质监测并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河道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占用、挖掘河道设施; ??(二)倾倒垃圾、废料等废弃物; ??(三)擅自从河道取生产经营用水; ??(四)擅自向河道排放污水或设置和扩大雨水污水排放口; ??(五)倾倒有害有毒物品; ??(六)损毁水工程设施和防讯设施以及水文监测设施; ??(七)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八)其他损害河道设施的行为。 ?
第三十六条 临时占用、挖掘河道设施的,需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领取许可证。临时占用、施工完毕后,应按期恢复河道原状。 ?
第三十七条 需向河道内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不论直接或间接排入河道,应经环保部门批准并领取许可证。排放的污水应达到国家制定的水质排放标准。设置和扩大污水排放口,在向环保部门申报前,应征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第三十八条 对其他部门在城市河道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构筑物及其设施,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的应通知有关部门限期整改。 ?
第三十九条 对于壅水严重的原有桥涵、过河管道,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进行改建、扩建;未改建、扩建的,有关部门在汛前应采取紧急措施,确保安全度汛。 ?对于城市河道内的各种阻水设施,各有关单位在汛期前应采取迁移和拆除等紧急措施。 ?
第四十条 在汛期,城市河道闸坝启闭应按市防汛预案规定实施,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调度管理。 ?
第四十一条 城市河道应定期清淤,河道整治需临时占用的土地,如超出岸线以外,有关部门应予协助解决。 ??第六章 市政设施经费管理 ?
第四十二条 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经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
第四十三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占道费、挖掘修复费。 ?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的市政设施费用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收取的费用,应全部用于市政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不得挪作他用。 ?市政设施管理中确需收取的其他费用,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
第四十五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减免占道费: ??(一)市政建设和养护项目; ??(二)非营业性的社会服务活动; ??(三)维修非营业房屋在施工期间占用房屋毗邻路面。 ? ?
第七章 罚则 ?
第四十六条 未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河道设施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补交占用、挖掘道路费用,并可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不按规定设置交通安全护栏和标志,挖掘道路有关工程完成后不按规定回填夯实,或占用、挖掘道路结束后不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伤害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第四十七条 擅自在排水管、沟上凿洞排水以及擅自将雨水 污水管混接排水,严重影响城市排水管道安全运行和污染河道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赔偿经济损失,限期封堵排水口。逾期不封堵的,采取强制封堵 措施。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赔偿损失,并视情节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道路上冲洗机动车辆,车辆装载物沾污路面; ??(二)在路面焚烧垃圾及其他物品; ??(三)在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挖坑取土,倾倒废土、垃圾等废弃物; ??(四)擅自占用桥涵设施堆放物品、施工作业、停放车辆和停泊船只; ??(五)将垃圾、粪便、废土等污水废物倒入、扫入雨水口、检查井内。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赔偿损失,并视情节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道路上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恶臭、粉尘飞扬的物品; ??(二)擅自在道路上固定设摊经营; ??(三)在桥梁上和过街地道内设摊经营; ??(四)损坏、移动井盖、井座; ??(五)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内搭建建筑物和堆放物品; ??(六)擅自在人行道、非机动车专用道上行驶、停放机动车; ??(七)在河道内倾倒垃圾、废料等废弃物。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赔偿损失,并视情节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直接在车行道、人行道上搅拌水泥沙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合物; ??(二)未经批准依附桥涵设置管线; ??(三)将泥沙、水泥浆排入雨水污水管、沟内; ??(四)阻塞排水管、沟及出水口。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赔偿损失,并视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危害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在道路、桥涵上通行履带车和其他对道路、桥涵有直接损害的车辆; ??(二)擅自在道路上辟建市场; ??(三)故意撞击损坏桥梁; ??(四)将含有易燃易爆及强腐蚀等物质的液体排入雨水污水管、沟内; ??(五)向河道内倾倒有害有毒物品; ??(六)损毁水工程设施和防汛设施以及水文监测设施。 ?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经劝阻不停止、不改正违法行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暂扣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车辆、工具和物品,直至当事人改正为止。 ?
第五十三条 在汛期,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河道设施管理范围内的阻水设施,可强制清除。 ?
第五十四条 阻挠市政设施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五条 对破坏、盗窃市政设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六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市政设施管理、养护、维护因失职造成他人伤害或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七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市政设施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向有关机关举报,有关机关应及时调查处理。 ?市政设施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八章 附 则 ?
第五十八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第五十九条 杭州市市属县(市)城镇市政设施管理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9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❻ 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第五章 排水设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各类雨水口、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检查井、排水沟、排水泵站、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外壁两侧各2.5米至5米,路边排水沟及其护坡两侧各1至3米,为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
排水泵站、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管理范围以规划用地红线为准。
第三十七条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第三十八条 城市排水设施应当保持完好、畅通,机电设备运转安全正常。
城市排水设施堵塞或损坏的,其产权单位或养护单位应当在发现或接到报告后,及时疏通或抢修。
城市污水处理厂应当按设计要求进行污水处理,按照国家或地方标准达标排放,污泥处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城市排水应当实行排水许可证制度,按照城市建设规划,实行雨水、污水分流。
有条件纳入城市污水管网的排水用户应当纳管排放污水。
第四十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排水管(沟)、检查井上凿洞、接管或者穿设其他管线;
(二)将垃圾、粪便、废土等污水废物倒入、扫入雨水口、检查井内;
(三)损坏、移动井盖、井座;
(四)擅自搭建建筑物、堆放物品、打桩、埋设杆线、挖坑取土;
(五)将泥沙、水泥浆和含有易燃易爆及强腐蚀等物质的液体排入雨水、污水管(沟)内;
(六)阻塞排水管(沟)及出水口;
(七)其他侵占、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凡需使用城市雨水管道排放雨水或使用城市污水管道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在排水工程施工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图纸资料,到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水接管手续后,方可按规定要求接管施工。
排水工程完工后,属排放雨水的,即可开通使用;属排放污水的,应当取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排水许可证,按其规定的要求临时排放污水,并在规定时间内,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检测水质合格后取得排水许可证。
已接入城市污水管网尚未取得排水许可证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排水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污水管道排放的污水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进入城市污水管网的排放标准。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同意不符合纳管标准的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第四十三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的职责对各接管排污单位和个人实施水质监测,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
需经处理才能达标排入城市污水管道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入污水管网前安装水质、水量在线监测设备,并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传送相关的技术数据。
被监测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逃避监测。
第四十四条 需迁移、改建排水设施或者因工程建设影响排水设施使用的,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临时措施,保证排水畅通。

❼ 哪种材质的井盖最好

井盖主要是用于遮盖道路或家中深井,起着防止人或者物体坠落的作用。
井盖按材质分可分为4类:
A.金属井盖:铸铁、球墨铸铁、青铜井盖等;
B.高强钢纤维水泥混凝土井盖(水泥基复合材料);
C.再生树脂井盖(再生树脂基复合材料);
D.聚合物基复合材料检查井盖等。
井盖的主要技术参数:
技术参数试验载荷:重型400KN,普型250KN,轻型125KN
弯曲强度:平均值22MPa冲击强度:平均值10J/m2
吸 水 率:1%
耐 酸 性:试样在20%
硫酸溶液中浸泡48h
表面无腐蚀,质量损失1%
杭州协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创立于2016年的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其中主要经营的就是沟盖板、电缆沟盖板、井盖、排水沟盖板、树脂井盖等井盖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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