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污水截流(截留)泵站的正确名称是什么
. 从字面复意思看,“截流(留)”制似乎欠妥当,因为各个小型污水提升站的污水要通过此处被“汇集”,虽然短暂停留,此处没有被“截留”的意思,经简单“提捞”“过滤”后,再泵到城市污排干线至污水处理厂。
此泵站为二级排污泵站,是各个一级污水提升泵站的污水汇集的地点。经此泵站转输至污水处理厂,泵站的关键功能不是“截流”而是“汇集”,所以此泵站命名为:XXX污水汇集泵站 更能凸现泵站的功能。
㈡ 污水截流泵站是什么意思正式名称是叫“截流”还是“截留”
应该叫截流泵站,跟提升泵站是一样的。
㈢ 污水泵站施工中,溢流井的作用是什么
污水泵站施工中,溢流井的功能是紧急排放
溢流井是排水检查井的一种,一般存回在于截流式合流答制排水系统和城市排水工程泵站系统中,具有控制过水流量的功能。
1、溢流井的位置:应设在来水干管进水闸之前,在较长的来水管上,可在上游一定距离加设溢流井。
2、溢流口高度:应根据排入水体的洪水位决定,必须高于洪水位,不允许河水倒灌。
3、溢流口断面尺寸:溢流口过水能力可按来水设计流量计算,但在与有关方面(规划、环保、市政管理)协商后,也可适当减少。溢流口的型式,可以采用溢流堰的作法。
㈣ 龙王嘴污水处理厂的简介
占地面积120亩,工程总投资约8,000万元。服务范围西起石牌岭、东至关东工业园、南起南湖、中南民族大学、北至喻家山、中国地质大学。工程于1999年底开工,2002年底完工,2003年7月正式投产运行。污水收集管涵约25,555米。
该厂为世行贷款污水治理项目,由中南设计院和武汉市设计院联合设计。一期工程于1998年4月动工,历时5年,于2003年6月竣工并正式投入运行,采用污水常规一级处理工艺。二期工程于2005年4月动工,在一级处理的基础上,添加了生化处理单元,于2006年6月竣工并投入运行。厂内提升泵房一座,总装机容量为960KW,厂区变压器总容量3600KVA。厂外收集系统中途提升泵站10座,分三条水系,分别为:东线—荣军泵站、鲁巷泵站、关东泵站、民院泵站、虹景泵站、华科大泵站;西线—南湖北路泵站、桂子花园泵站、武工大泵站;北线—湖滨泵站、厂前截流管网系统。泵站总装机容量2860.5KW,变压器总容量3358KVA。
目前,龙王嘴污水处理厂采用改良型A2/O生物处理工艺,能对有机污染物吸附降解,并利用缺氧、厌氧、缺氧、好氧池的不同功能进行生物脱氮除磷,同时将好氧池末端兼作化学辅助除磷的反应区,进一步增强除磷效果。出水经过液氯消毒,达标排入南湖。
㈤ 上海某污水截流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上海亩拿某污水截流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中达咨询为大家解答。
一、工程概况
工程范围
本合同段为上海市苏州河支流污水截流工程项目的一标段
主要工程内容
本工程包括
(一)C#泵站1座,泵房沉井内净尺寸为14×15㎡.泵站工程包括土建和设备的安装及调试,即;沉井1座、进水闸门井1座(沉井)、出水闸门井1座(钢筋混凝土现浇)、泵房、变配电间、控制管理用房、站内道路、给排水、围墙、大门及机电设备的安装及调试等。
(二)外环线管道:
φ2000开槽埋管(玻璃钢夹砂管)长约617m,埋深3.8~7.0m;
φ2200开槽埋管(钢筋混凝土成品管、企口连接)长约206m,埋深6.5~7.0m;
φ2400开槽埋管(钢筋混凝土成品管、企口连接)长约1671m,埋深4.2~5.0m;
φ1000顶管(钢筋混凝土成品管、平口连接)长约111m,埋深4.20m;
(三)钢筋混凝土压力井6座,顶管工作井1座(沉井),倒虹井10座(沉井);钢筋混凝土乙式三通交汇井1座(兼作顶管接收井),砖砌乙式三通交汇井1座(位于外环线、漕宝路口),钢筋混凝土二通转折井1座(位于外环线加油站处),砖砌二通窨井14座。
工程地质概况
标段内工程地质情况主要为:杂填土,褐黄色粘土,灰色粉质粘土,灰色粉砂、粘质粉土(或灰色砂质粉土),灰色(淤泥质)粘土,灰色粉质粘土等。丛耐埋
施工时,开槽埋管主要开挖至灰色粉砂、粘质粉土(或灰渗蚂色砂质粉土)及灰色(淤泥质)粘土层,顶管主要从灰色砂质粉土层中穿过,沉井下沉至灰色(淤泥质)粘土层内,泵站沉井下沉至灰色粉质粘土层内。
沿线地形及自然条件
本标段起点为位于蒲汇塘河南岸与11标段相接的C#泵站,泵站内的进水闸门井与11标段的φ2200的管道相接,泵站内地形平坦,开槽埋管从泵站内的高位出水井经6座钢筋混凝土压力井至外环线、漕宝路口的砖砌乙式三通交汇井;在经过小里港、宅前浜、长浜、俞家沟、横新港等河浜时,采用倒虹井(沉井结构施工);加油站处采用钢筋混凝土二通转折井;在与顶管相接处采用钢筋混凝土乙式三通交汇井(并兼作顶管接收井);顶管工作井位于外环线西侧,顶管经工作井顶进至开槽埋管的钢筋混凝土乙式三通交汇井;其它为砖砌窨井;开槽埋管至终点与13标段窨井相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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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上海市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管理办法(2001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的管理,确保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保障市民、管理人员的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系指:
(一)合流污水的截流总管(包括检查井、高位井、透气井、压力井、预留闸门井);
(二)合流污水的中途泵站、出口泵站、预处理厂、紧急排放管、长江排放管、上升管喷头,以及长江延伸管中心线两侧各100米的防护提;
(三)合流污水的截流泵站、截流井及截流排水系统,截流支线水口、闸门井、专用检测井;
(四)合流污水治理设施控制系统的信道。第三条凡向合流污水治理设施排放污废水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排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排水处)具体负责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的管理工作。第五条本市规划、环保、水利、土地、环卫、卫生、航道、港(航)监等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配合市水务局实施本办法。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秉公执法。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标志,携带证件,忠于职守,文明服务。第七条合流污水治理设施实行持证有偿使用。第八条合流污水治理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侵占和破坏。第二章设施使用管理第九条凡向合流污水治理设施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应当在污废水排放口设置具有监测仪器、间隙不大于10厘米的格栅和闸门等设施的专用检测井。未经预处理直接向合流污水治理设施排放污废水的,其污废水排放口设置的专用检测井中的格栅间隙应当不大于1.5厘米。
专用检测井、专用管道由排放单位自行保养、维修,并确保其完好无损。专用检测井不准擅自拆除、废弃。第十条为确保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在特殊情况下,市排水处对排放单位可采取限制排放时间或者排放量的措施。排放单位必须服从调度,不得强行排放。
市排水处采取限制排放时间或者排放量的措施,必须事先通知排放单位。第十一条为保护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船舶在长江出口防护堤警告牌至合流一号灯桩之间,以及长江延伸管中心线两侧各100米的水域范围内停航或者抛锚。
(二)在长江延伸管中心线两侧各100米的防护堤沿岸,以及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用地范围内新建码头或者从事有损于延伸管的其他活动。
(三)在合流污水截流总管外缘10米内或者污水连接管外缘6米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堆置物件或者从事有损于截流总管和污水连接管的活动。
(四)向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的检查井、进水口透气井、闸门井倾倒垃圾、粪便、易堵塞物,或者排放易沉固体物、易燃易爆物及有害气体。第十二条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在穿越江、河的截流总管两端,设置警告牌或者明显标志。第十三条市排水处对合流污水治理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养护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四条凡在合流污水管道中心线两侧进行施工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下列规定事先向市排水处提供有关方案,经同意后方可施工:
(一)在合流污水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0米以内进行打桩施工,应当事先提供桩基设施打桩工艺程序及控制打桩土体位移措施的有关方案;
(二)在合流污水管道两侧实施基坑工程,且基坑边缘与管道中心线之距离小于4倍开挖深度的,应当事先提供基坑设计方案。
(三)在合流污水管道中心线两侧各20米以内建造建筑物或者堆载物品,使地面载荷大于或者等于每平方米2吨的,应当事先提供作业方案。第十五条各类施工作业需临时排放污废水进入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的,应当由排放单位负责进行简易沉淀;因排放沉淀物造成合流污水管道堵塞或者不畅的,排放单位应当按养护要求,负责疏通。第十六条排放单位因管理不当,造成污废水冒溢引起突发性事故,对管理人员人身安全和健康有危害或者对合流污水治理设施有损害的,排放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市排水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