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条 长江江苏段中泓水体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二类标准,近岸水体以及沿江地区地表水体的水质不得低于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类别标准。
第二十四条 沿江地区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沿江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实现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第二十五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长江江苏段干流和近岸水体以及主要入江河流水体的纳污能力,向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作为制定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的依据。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订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核定沿江地区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削减量、削减时限和排放地点、方式以及重点控制区域,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下达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该地区人民政府限期削减辖区内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超过规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达到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规定的水质标准的地区,不得批准建设增加重点水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七条 沿江地区实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
沿江地区排污单位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应当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一级标准,不得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八条 沿江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江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长江干流近岸水体污染控制方案,科学规范水污染物排放方式,鼓励深度治理污染物,防止近岸水体形成污染带。已经形成近岸水体污染带的,应当限期治理,达到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目标要求。
第二十九条 沿江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和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系统。城市污水管网应当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已建成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限期配套建设与其设计处理能力相当的污水管网,保证其正常运营。城市新区以及新建的开发区、工业区、住宅区等应当建设污水管网并实行雨污分流;已建区域应当逐步改造污水管网或者建设截污管网,实行雨污分流。
沿江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行环境保护设施专业化、市场化运营。
沿江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配套的经济、技术政策,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
第三十条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安装连续自动监控装置,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排放污染物符合规定标准。
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工业污水,其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排污单位的水污染防治设施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或者因管理不善多次超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改造或者管理并运营,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沿江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在集镇或者农民集中居住区加快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沿江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行秸杆、人畜粪便等废弃物的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沿江地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施肥,减少对土壤、水体和农产品的污染和破坏。
第三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屠宰场应当对污水和其他废弃物作无害化处理,排放污水应当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标准。
从事水产养殖的,养殖的方式和投放的饲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禁止使用农药等有毒物毒杀水生生物。
第三十四条 沿江地区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应当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五条 沿江地区化工以及化工原料制造行业和其他行业的排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排放标准,不得向水体排放标准中禁止排放的有机毒物和有毒有害物质。
禁止稀释排放污水。禁止私设排污口偷排污水。
第三十六条 港口、码头、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遵守水污染防治和船舶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污染沿江地区水体。
第三十七条 沿江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长江生态功能的保护和修复,采取建设生态保护带、生态隔离带等保护措施,维护长江生态安全。对已经遭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功能保护区进行生态修复。
第三十八条 省和沿江地区设区的市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制定沿江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开发利用湿地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的要求。
沿江地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态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需要,组织编制沿江造林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珍稀鱼类洄游区、珍稀鸟类栖息区以及自然湿地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设自然保护区。
第三十九条 沿江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开发、利用和调引长江水资源,维持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鼓励节约用水,提倡城市污水回用等非传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
第四十条 省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长江两岸排污通道的研究,科学规划建设尾水导流工程;根据沿江地区水文特征与水环境实际状况,优化调水方案,确保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和引江济太等重要清水通道水质符合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类别标准。
沿江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各类污染源影响重要清水通道的水质。
② 国家公务员最新时事:环保设施怎么成了“污染源”
污水处理厂本应对污水进行集中处理,本质是环保机构和设施,但排放指标不合格却是一个各地普遍存在的问题,这使得环保设施变成了“污染源”。
淮南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八公山污水处理厂消毒设施未运行,排口取样监测结果显示,该处理厂排水中氨氮11.4mg/L,超标0.425倍,粪大肠菌群大于24000个/L,超标23倍以上。
安徽省2013年4季度国控污水处理厂监督性监测结果也显示,蚌埠市第一污水处理厂、铜陵市新民污水处理厂、铜陵市西湖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阜阳创业水务有限公司粪大肠菌排放不达标,怀远县污水处理厂总磷排放不达标、安徽省和县长江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化学需氧排放不达标。
合肥工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教授汪家权认为,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从技术层面看,主要是老旧厂在设计时就没有按照现行的一级A类排放标准设计、建设、运营。“比如最常见的粪大肠菌指标,需要在排放前做好最后一道消毒程序后,才能排放,但一些厂子或是设计时消毒设施就达不到现行标准,或是消毒剂量投放不足,工艺或设施不达标,造成了超标排放。”此外,季节、管理、设备维护都会影响到污水处理的质量,也直接影响到了排放的合格与否。
其次就是人为因素,如管理不到位、设备稳定性差,特别是一些人为的不重视导致的各种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不执行、不落实。
汪家权分析说:“以粪大肠菌这一指标为例,目前最新的技法使用臭氧进行消毒,但成本高,很多污水处理厂为了降低成本、更多地盈利,并不使用臭氧,或是减少剂量,这种人为地降低标准、不规范操作或是不更新技术技法,也是导致污水处理不达标的重要因素。”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调研员张敬玉认为,首先是抓紧部分早期建设的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使其尽快达到排放标准的处理要求。
据悉,不仅安徽,目前许多省份的现有污水处理企业,基本上都是按照国家一级B类标准设计建造的,要达到新出台的排放标准即一级A类标准的要求,就必须对这些污水处理厂进行提标改造。依靠现有的处理工艺和水平,要达到稳定达标排放很困难。
张敬玉透露,近年来安徽已抓紧对这部分污水处理厂进行提标升级改造,去年已完成了18座改造,今年淮河、巢湖流域还将有18座进行改造。而在合肥,2013年已完成了5座老厂提标改造工作,除巢湖市污水处理厂正在提标改造工程外,其余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均已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
其次,加大对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升级改造工程的投入,理顺运营机制,制定合理的盈利空间。记者了解到,目前,污水处理厂建设大致分为:政府投资或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在政府投资方面,中央财政的补助资金逐渐压缩,主要依靠地方政府;运营方面大致分为政府自营,建设企业运营,或政府通过招投标委托专业公司运营等。
对此,业内人士建议,要确保污水处理厂健康发展,“跟上城镇化步伐”,首先要解决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其次,要理顺污水处理厂的运营机制,确保专款专用,保证其正常运转;三是在吸引社会资本投资、运营方面,务必要明确合理的盈利区间,既能通过合理的盈利空间吸引到资金,又能保证盈利合理、可控。
同时,要建立严格的问责机制,对超标排放的污水处理厂加大处罚力度。汪家权说,首先要完善监管。可以说,单纯从技术角度已经完全不存在污水处理不达标的可能性,只有完善监管,确保各种标准落到实处,提高污水处理厂的管理水平、规范化程度,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污水处理不达标问题。
汪家权认为,由于目前污水处理厂大多都是以污水处理量获得回报,除了监管处罚外,要促使污水处理厂主动研究技术、提高工艺、加强管理还缺少可行的“激励机制”。为此,他建议,应尽快完善排污权交易体制和平台,使排污权的交易更加顺畅。
“当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和质量不断提高,而允许排放量和实际排放量之间的差值又可以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实际效益,污水处理厂才会从根本上获得动力,也能更好地体现环境资源的价值。”
③ 2015至今,我国发生了那些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受到的惩罚,以及给我们的启示
2015年上半年,我省各地共发生突发环境事件6起,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均属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并得到及时妥善处置。6起事件分别是:3月24日,安徽理士电源技术有限公司仓库失火次生环境污染事件;4月16日,安徽海容电源动力有限公司厂房化成工序失火次生环境污染事件;4月17日,合铜黄高速庐江段交通事故柴油泄漏次生环境污染事件;4月27日,沪渝高速顺安服务区交通事故盐酸泄漏次生环境污染事件;5月2日,铜陵县320国道九榔河大桥交通事故硫酸泄漏次生环境污染事件;5月8日,合武高速金寨段交通事故苯乙烯泄漏次生环境污染事件。
最近几年我国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如下:
2002年
2002年9月11日,贵州都匀坝固镇多杰村上游一个铅锌矿尾渣大坝崩塌,上千立方米矿渣从悬崖上直泻而下,注入山脚的范家河,沿岸被尾渣浸泡过的树木枯死,良田被矿渣掩埋,粉末状铅锌尾渣与河水混合成的黏稠泥浆经范家河径直排入清水江。事发后,下游二十多公里的清水江依然一片浑浊,人畜一时饮水困难。
云南南盘江水污染事件
2002年10月,云南省南盘江柴石滩以上河段突发严重水污染事件,造成上百吨鱼类死亡,下游柴石滩水库3亿多立方米水体受污染。因南盘江沿岸人口稠密,工农业生产集中,是云南经济较发达的区域之一,此次水污染事件不仅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且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2003年
年三门峡水库泄出“一库污水”
2003年,因三门峡大坝上游一些企业的工业污水排放和黄河附近城镇的生活污水排放逐年增加,黄河发生有实测记录以来最严重的污染,三门峡水库泄水呈“酱油色”,水质恶化为V类,成为名副其实的“一库污水”。三门峡市区虽紧邻黄河,但市民不得不花钱购买从附近山上运来的山泉水,“守着黄河买水吃”成为三门峡市一大奇观。
2004年
四川沱江特大水污染事件
2004年2月底和3月初,四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化肥厂将大量高浓度氨氮废水排入沱江支流毗河,导致沱江江水变黄变臭,氨氮超标竟达50倍之多。污染发生后,50万公斤网箱鱼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亿元左右。沿江简阳、资中、内江三地被迫停水4周,影响百万群众,当地纯净水被抢购一空,当地政府从宜宾、成都调集消防车送水,依然无法满足居民日常用水。为缓解灾情,还从都江堰、三岔湖紧急调水稀释2000吨氨氮,但为时已晚。据专家当时测算,沱江被破坏的生态至少需要5年时间来恢复。
河南濮阳喝不上“放心水”
自2004年10月以来,河南省濮阳市黄河取水口发生持续4个多月的水污染事件,城区四十多万居民的饮水安全受到威胁,濮阳市被迫启用备用地下水源。据调查,自1997年以来,濮阳市黄河取水口已连续多年遭受污染,城市饮用水源每年约有4至5个月受污染影响。
四川青衣江水污染事件
2004年12月下旬,由于一些造纸企业向四川乐山市青衣江偷偷排放大量工业污水,导致水面出现大量白色泡沫,并散发出一阵阵刺鼻的碱味。青衣江本是乐山市近四十万市民的饮用水源,但水质严重污染后,周边的自来水公司因生产达标饮用水的难度加大而濒临停产,当地市民面临断水危机。
2005年
重庆綦江水污染事件
从2005年1月3日起,因取水点被上游重庆华强化肥有限公司排放的废水所污染,导致水厂停止供水,重庆綦江古南街道桥河片区近3万居民断水两天,綦江齿轮厂也因此暂停生产。
浙江嘉兴遭遇污染性缺水危机
2005年3月中旬,浙江省嘉兴市街头出现了各类节水宣传品,要求居民们用淘米水洗菜,用洗衣水擦地,或者在抽水马桶水箱里放砖头以节约冲水量。该市居民的用水价格也从每吨1.65元涨至1.9元。调查表明,尽管嘉兴河网密集,是闻名天下的“水乡”,但因上游的过境水污染,嘉兴达标的可用水十分缺乏。
黄河水沦为“农业之害”
2005年,黄河流域一些地区的农作物出现减产甚至绝收,原因是从青海经甘肃、宁夏至内蒙古的黄河沿岸,能源、重化工、有色金属、造纸等高污染工业企业林立,废污水排放量逐年增大,大量未达标的工业废水直接排入引支渠,导致黄河沿岸部分灌溉面积近似于污水灌溉,黄河水沦为“农业之害”。
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
2005年11月13日,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苯胺车间发生爆炸事故,造成5人死亡、1人失踪,近70人受伤。爆炸发生后,约100吨苯、苯胺和硝基苯等有机污染物流入松花江,导致江水严重污染,沿岸数百万居民的生活受到影响,吉林省松原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先后停水多日。顺流而下的污染甚至威胁到俄罗斯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造成严重的国际负面影响。此次事件还暴露出信息不公开、危机处理能力不足等弊端,如哈尔滨曾出现谣言四起、抢购饮用水等恐慌场面。
事后,国务院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对12名事故责任人作出党纪、政纪处理,原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为此辞职。5年间,国家为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累计投入治污资金78.4亿元。
广东北江镉污染事故
2005年12月15日,广东北江韶关段出现严重镉污染,高桥断面检测到镉浓度超标12倍多。北江是珠江三大支流之一,也是广东各市的重要饮用水源,因韶关地处北江上游,此次污染直接威胁下游近千万群众的饮水安全和成千上万企业的正常用水,部分城市自来水供应停止。经调查,事故起因是韶关冶炼厂设备检修期间违法超标排放含镉废水所致。
2006年
河北白洋淀死鱼事件
2006年2月和3月,素有“华北明珠”美誉的华北地区最大淡水湖泊白洋淀,接连出现大面积死鱼。调查结果显示,死鱼事件的主因是水体污染较重、水中溶解氧过低,最终造成鱼类窒息。据统计,河北任丘市所属9.6万亩水域受到污染,水色发黑,有臭味,网箱中养殖鱼类全部死亡,淀中漂浮着大量死亡的野生鱼类,部分水草发黑枯死。
吉林忙牛河水污染事件
2006年8月21日,吉林省吉林市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忙牛河附近发生化工污染。经现场勘察,发现部分水质呈红色,并伴有少量泡沫,污染物为二甲基苯胺,并形成长约5公里的污染带。经调查,此次事故系吉林长白山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向忙牛河中人为排放化工废水所致。
湖南岳阳砷污染事件
2006年9月8日,湖南省岳阳县城饮用水源地新墙河发生水污染事件,砷超标10倍左右,8万居民的饮用水安全受到威胁。经调查,造成此次污染的祸首是上游3家化工厂,因日常性排放工业污水,致使大量高浓度含砷废水流入新墙河。
四川泸州电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2006年11月15日,四川泸州川南电厂工程施工单位在污水设施尚未建成的情况下,开始燃油系统安装调试,造成柴油泄漏混入冷却水管道并排入长江。当天,该企业报告进入长江的柴油为0.38吨,经环保部门督查,次日再报进入长江的柴油实为16.945吨。这起事故导致泸州市城区停水,并进入重庆境内形成跨界污染。
事后,国家环保总局认定这是一起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泸州川南发电有限公司被处20万元人民币的经济处罚,公司相关责任人被分别处以扣减奖金、撤销职务等处罚。2007年5月15日前,四川环保局暂停审批沪州市除污染治理项目外所有新建项目。
2007年
太湖、巢湖、滇池爆发蓝藻危机
从2007年5月29日开始,江苏省无锡市城区的大批市民家中自来水水质突然发生变化,并伴有难闻的气味,无法正常饮用。原因是作为当地饮用水源的太湖出现了大面积蓝藻,这个年年侵扰太湖的“常客”,这一年来得更早、更凶。小小蓝藻一夜间打乱了数百万无锡市民的正常生活,超市内的纯净水被抢购一空,街头零售的桶装纯净水也价格猛涨。
进入6月份,巢湖、滇池也出现蓝藻。安徽巢湖西半湖出现了5平方公里左右的大面积蓝藻,随着持续高温,巢湖东半湖也出现蓝藻,威胁当地饮水安全。云南昆明滇池也因连日天气闷热,蓝藻大量繁殖。在滇池海埂一线的岸边,湖水如绿油漆一般,并伴有阵阵腥臭。
江苏沭阳水污染事件
2007年7月2日下午3时,江苏沭阳县地面水厂发现,短时间内,大流量的污水侵入到位于淮沭河的自来水厂取水口,水流出现明显异味。经检测,取水口的水氨氮含量为每升28毫克左右,远远超出国家取水口水质标准。由于被污染的水经处理后仍不能达到饮用水标准,城区供水系统被迫关闭,20万人口用水受到影响,整个沭阳县城停水超过40小时。
2008年
广州白水村“毒水”事件
2008年3月2日,广州白云区钟落潭镇白沙村41名村民在自家或在饭馆吃过饭后,不约而同出现了呕吐、胸闷、手指发黑及抽筋等中毒症状,被陆续送往医院救治。据调查,此次污染的原因是白沙村里一私营小厂使用亚硝酸盐不当,污染了该厂擅自开挖的位于厂区内的水井,而该水井的抽水管和自来水管非法私自接驳,又导致自来水污染。
云南阳宗海砷污染事件
2008年6月以来,云南九大高原湖泊之一的阳宗海被测出水体中的砷浓度严重超出饮用水安全标准,直接危及两万人的饮水安全。从7月8日起,沿湖周边民众及企业全面停止从中取水作为生活饮用水。9月12日,云南省政府决定对阳宗海实施“三禁”,即禁止饮用、禁止游泳、禁止捕捞水生产品。并决定采取措施查处污染企业,启动综合治污措施,争取用3年左右使阳宗海水质恢复正常。
因这起污染事件,云南省对26名政府工作人员实施了行政问责,其中12人予以免职处分。为强化环境执法,昆明市公安局成立了环境保护分局,这一机构设置在全国尚属首次。
2009年
江苏盐城水污染事件
2009年2月20日,因自来水水源受到酚类化合物污染,江苏盐城市大面积断水近67小时,20万市民生活受到影响,占该市市区人口的五分之二。据调查,制造这起污染事件的竟是被评为当地标兵企业的盐城市标新化工厂,该厂为减少治污成本,居然趁大雨天偷排了30吨化工废水,最终污染了水源地。事后,该厂两名负责人因“投放危险物质罪”分别被判处10年和6年有期徒刑,这也是我国首次以这一罪名对环境污染事件作出刑事处罚。
山东沂南砷污染事件
2009年4月,山东沂南县亿鑫化工有限公司在未获批相关手续的情况下,非法生产阿散酸,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含砷有毒废水存放在一处蓄意隐藏的污水池中。7月20日、23日深夜,趁当地降雨,该公司用水泵将含砷量超标2.7254万倍的废水排放到涑河中,造成水体严重污染。事后,三名涉案负责人被分别判刑,并被判共同赔偿国家3714万元的经济损失。
陕西汉阴尾矿库塌陷事故
2009年8月29日、30日,陕西汉阴县黄龙金矿尾矿库排洪涵洞尾部相继发生两处塌陷,约八千立方米左右尾砂泄漏。险情导致尾矿库附近的青泥河水受到严重污染,并严重威胁与其通过涵洞相连的观音河水库水质,而后者是汉阴县城老城区自来水的主要水源地。
湖南浏阳镉污染事件
2003年,湖南省浏阳市镇头镇双桥村通过招商引资引进长沙湘和化工厂,次年4月,该厂未经审批建设了1条炼铟生产线,并长期排放工业废物,在周边形成了大面积的镉污染,进而导致植被大片枯死,部分村民因体内镉超标出现头晕、胸闷、关节疼痛等症状,两名村民因此死亡。2009年7月29日、30日,当地上千名村民因不堪污染之害,围堵镇政府、派出所。事后,与制造污染有关的企业负责人、政府官员等受到刑事追究、停职等处理。
多地爆发儿童血铅超标事件
2009年8月,陕西凤翔县接受检测的1016名儿童中,共查出851名儿童血铅超标,进而引发恶性群体性事件。随后,湖南武冈市被查出1354名儿童血铅超标,福建上杭县被查出121名儿童血铅超标。12月下旬,广东清远市数十名儿童也被集体查出铅中毒。经调查,这些铅中毒事件均与当地企业的污染排放有关,重金属污染问题由此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
“有色金属之乡”饮水告急
2009年有调查报告披露,被称为“有色金属之乡”的湖南,采选、冶炼、化工等企业多分布于湘江流域,由此导致了严重的重金属污染。多年以来,湖南的汞、镉、铬、铅排放量位居全国第一位,砷、二氧化硫和化学耗氧量(COD)的排放量居全国前列。湘江流域鱼类大幅减少,数以千亩的农田无法耕种,相当地域的鱼类、粮食、蔬菜不能食用,4000万人口的饮用水安全受到威胁。
2010年
紫金矿业铜酸水渗漏事故
2010年7月3日,福建省紫金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紫金山铜矿湿法厂发生铜酸水渗漏,9100立方米的污水顺着排洪涵洞流入汀江,导致汀江部分河段严重污染,当地渔民的数百万公斤网箱养殖鱼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3187.71万元人民币。但紫金矿业却将这起污染事故隐瞒9天才进行公告,并因应急处置不力,导致7月16日再次发生污水渗透。9月21日,位于茂名市的信宜紫金矿业有限公司银岩锡矿高旗岭尾矿库还发生溃坝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发后,当地多名官员被停职检查或责令辞职,相关企业负责人被刑事拘留。2010年10月8日,福建省环保局对紫金矿业作出罚款956.313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决定,创下对污染企业的最高罚款纪录。
大连新港原油泄漏事件
2010年7月16日下午,大连新港一艘利比里亚籍30万吨级的油轮在卸油附加添加剂时,导致陆地输油管线发生爆炸,并引起旁边5个同样为10万立方米的油罐泄漏。直到7月22日,泄漏才被基本堵死。据测算,此次事故至少污染了附近50平方公里的海域。
松花江化工桶事件
2010年7月28日,吉林省两家化工企业的仓库被洪水冲毁,7138只物料桶被冲入温德河,随后进入松花江。桶装原料主要为三甲基一氯硅烷、六甲基二硅氮烷等,污染带长5公里。为防止危机扩大,沿岸出动上万人拦截,城市供水管道被切断,几乎是5年前吉林石化爆炸的翻版。
河南铬废料堆积成城市毒瘤
2010年10月25日,有媒体报道,河南省在上世纪五十年代至八九十年代兴建了一批化工企业,并留下了六百多万吨废料铬渣,成堆存放在二十多个城市的周边,成为“城市毒瘤”。铬渣中含有致癌物铬酸钙和剧毒物六价铬,因这些铬渣堆大多没有防雨、防渗措施,经过几十年的雨水冲淋、渗透,已成为持久损害地下水和农田的污染扩散源。
2011年
血铅超标事件频发不止
2009年、2010年多地曝出的血铅超标事件,在2012年继续蔓延。1月,安徽怀宁县高河镇新山社区检测出228名儿童血铅超标;3月,浙江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上陶村检测出172人血铅超标,其中儿童53人。浙江湖州市德清新市的海久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被曝造成332人血铅超标,其中儿童99人;5月,广东省紫金县的三威电池有限公司被曝造成136人血铅超标,其中达到铅中毒判定标准的59人;9月,上海康桥地区25名儿童被测出血铅超标。
导致上述血铅超标的污染源,几乎全是蓄电池企业。环境保护部2011年3月对388家铅蓄电池企业进行督察发现,大多数中小企业存在各种环境违法问题,为此对铅蓄电池企业进行重点整治。其中因德清血铅事件,对湖州市实施全面区域限批。
渤海蓬莱油田溢油事故
2011年6月4日,中海油与康菲石油合作的蓬莱19-3油田发生漏油事故,截至12月29日,这起事故已造成渤海6200平方公里海水受污染,大约相当于渤海面积的7%,其中大部分海域水质由原一类沦为四类,所波及地区的生态环境遭严重破坏,河北、辽宁两地大批渔民和养殖户损失惨重。
事故发生后,中海油和康菲公司因信息披露不全、推诿卸责、处置不力等等而饱受舆论批评,索赔工作进展艰难,直到次年才有所突破,其中,国家海洋局于2012年4月27日宣布,康菲公司和中海油将支付总计16.83亿元的赔偿款,此数额创下了我国生态索赔的最高纪录。
哈药总厂陷“污染门”
2011年6月5日,中央电视台曝光哈药集团制药总厂长期违规排污:工厂周边废气排放严重超标,恶臭难闻;部分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没有完全启动,污水直排入河,导致河水变色;大量废渣要么不分地点简单焚烧,要么直接倾倒在河沟边上。对药厂相邻区域空气质量检测结果显示,硫化氢气体超标1150倍,氨气超标20倍。且这种“水陆空”立体式排污已非一日,周边居民曾多年投诉,但哈药总厂始终不愿投资解决问题。
浙江杭州水源污染事件
2011年6月5日上午,浙江杭州市余杭区余杭镇居民发现自来水有异味,当地水厂取水时也发现水体飘出一股类似松香水、油漆的气味。经检测,被污染的水体中出现了10种左右挥发性的苯烯类有机物质,污染源则来自青山湖附近的一个工业园区。因这起污染事件,当地部分地区停止供水。
云南曲靖铬渣污染事件
2011年8月,云南曲靖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将5222.38吨重毒化工废料铬渣非法倾倒,导致珠江源头南盘江附近水质受到严重污染,附近农村77头牲畜死亡,并对周围农村及山区留下长期的生态风险。
苹果公司中国代工厂被指污染环境
2011年9月,公众环境研究中心、自然之友等36家环保组织发布题为《苹果的另一面》的调查报告,披露苹果公司在中国大陆的27家疑似供应商存在严重环境问题。随后,环保组织与苹果公司展开了一系列关于净化产业链的谈判。该年10月,苹果中国江苏代工厂因污染环境被勒令停产整顿。这一事件引发了人们对国际大品牌环保责任的讨论。
甘肃徽县血镉超标事件
2011年10月23日,地处甘肃徽县的宝徽集团锌冶公司一名职工体检时查出体内血镉异常。随后对该公司869名职工的体检结果显示,共有266人血镉超标,71人住院治疗。经调查,该公司防护措施不到位是造成员工血铬异常的主要原因,相关责任人为此受到处理。
江西铜业排污祸及下游
2011年12月,江西铜业在江西德兴市下属的多家矿山公司被曝常年排污乐安河,祸及下游乐平市9个乡镇四十多万群众。乐平市政府的调查报告显示,自上世纪70年代开始,上游有色矿山企业每年向乐安河流域排放六千多万吨“三废”污水,废水中重金属污染物和有毒非金属污染物达二十余种。由此造成9269亩耕地荒芜绝收,1万余亩耕地严重减产,沿河9个渔村因河鱼锐减失去经济来源,当地民众重金属中毒病症和奇异怪病时有发生。而相关企业根据协议作出的赔偿金额,平均每年每人不足一元。
2012年
广西龙江河镉污染事件
2012年1月15日,因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金城江区鸿泉立德粉材料厂违法排放工业污水,广西龙江河突发严重镉污染,水中的镉含量约20吨,污染团顺江而下,污染河段长达约三百公里,并于1月26日进入下游的柳州,引发举国关注的“柳州保卫战”。这起污染事件对龙江河沿岸众多渔民和柳州三百多万市民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截至2月2日,龙江河宜州拉浪至三岔段共有133万尾鱼苗、4万公斤成鱼死亡,而柳州市则一度出现市民抢购矿泉水情况。事发后,肇事企业的10名责任人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逮捕。
江苏镇江水污染事件
2012年2月3日中午开始,江苏镇江市自来水出现异味,镇江自来水公司最初的解释是“加大了自来水中氯气的投放量”,但其后两天,镇江发生了抢购饮用水风波。2月7日,镇江市政府承认:水源水受到苯酚污染是造成异味的主要原因。相关部门调查发现,曾停靠镇江的韩国籍“格洛里亚”号货轮有排放污染源的重大嫌疑。3月,镇江市自来水公司正式向法院起诉该货轮。
2013年
北京雾霾
2013年,“雾霾”成为年度关键词。这一年的1月,4次雾霾过程笼罩30个省(区、市),在北京,仅有5天不是雾霾天。有报告显示,中国最大的500个城市中,只有不到1%的城市达到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空气质量标准,与此同时,世界上污染最严重的10个城市有7个在中国。
上海松江死猪事件
2013年3月上海黄浦江松江段水域大量漂浮死猪的情况,2013年3月10日向上海市农委及松江区相关部门了解了最新进展:已打捞的死猪数量超过了1200头。这些死猪基本来源于上海的上游地区。上海正加紧协调黄浦江上游周边地区,调查死猪来源,以从源头上制止死猪不规范处置行为。上海市水务局表示,松江当地的自来水水质“数据正常”,符合相关标准。黄浦江死猪事件中的死猪数量又有增加,截止3月20日,上海相关区水域内打捞起漂浮死猪累计已达10395头。
河南“污水灌溉麦田”村民笑答:都卖给你们了
河南新乡造纸厂污水灌溉麦田,面对采访提问:“这水浇出来的小麦,你们自己敢吃吗?”村民的回答让人无语:“(嘿嘿)都卖给你们了。”
河南新乡市一家造纸厂违规排污污染麦田,当地政府已经对受污的麦田进行实地丈量,确保麦子不流入市场。
河南省环保厅近期在对部分地区涉水企业进行暗访中发现,河南新乡一家造纸厂违规将部分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用于灌溉麦田,造成环境污染。目前,这家企业已被责令关停整顿。当地政府也对受污染麦田进行实地丈量,确保麦子单独收割,不流入市场。
青岛输油管道爆炸事件
2013年11月22日凌晨3点,位于黄岛区秦皇岛路与斋堂岛路交汇处,中石化输油储运公司潍坊分公司输油管线破裂,事故发现后,约3点15分关闭输油,斋堂岛街约1000平方米路面被原油污染,部分原油沿着雨水管线进入胶州湾,海面过油面积约3000平方米。黄岛区立即组织在海面布设两道围油栏。处置过程中,当日上午10点30分许,黄岛区沿海河路和斋堂岛路交汇处发生爆燃,同时在入海口被油污染海面上发生爆燃。
由于原油泄漏到发生爆炸达8个多小时,受海水倒灌影响,泄漏原油及其混合气体在排水暗渠内蔓延、扩散、积聚,最终造成大范围连续爆炸。事故造成62人死亡、13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5172万元。
中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水污染
6月20日,据报道,中石油长庆油田号5-15-27AH苏气井污水直接排入额日克淖尔湖,导致当地数百牲畜暴死。嘎鲁图镇镇长那日苏说:“待牲畜死亡证据收集齐后,将与污染企业进行接触。”
污染事故发生后,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赵章元曾专门赴当地进行调研。赵章元告诉本报记者,在考察中,发现“鄂尔多斯乌审旗和鄂托克旗等地的数万亩草场上,水源及其植被有正在遭受污染的迹象,大片羊群出现死亡和明显病症,地下水受到威胁。有牧民已经反映身体也开始出现不适之感”。
2014年
2014年4月23日4时,湖北省汉江武汉段入境断面出现氨氮浓度超标情况。23日16时30分起,武汉市的白鹤嘴水厂、余氏墩水厂、国棉水厂因出厂水质氨氮超标,先后停止供水。
2014年4月 ,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东陈镇双马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硬脂酸粉尘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9人受伤。
2014年5月 ,广东溢达纺织有限公司辅料包装厂车纽车间除尘室发生粉尘爆炸事故,造成5人受伤。
2014年6月 ,乌苏市新疆天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一个生产车间发生粉尘爆炸,引发该车间失火,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2014年8月 ,江苏昆山市开发区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汽车轮毂抛光车间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75人死亡,185人受伤
④ 国内水污染重大事件
水污染:中国公共危机
虽然经过了无数次的曝光和无数次的诘问,但中国水污染却依然没有得到有效的根除与遏制。据国务院八部委2008年环保专项行动的最新检查结果显示,全国113个重点监测城市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仍然偏低,其中243个地表水水源地中达标水源地为159个,占到65%,不达标的为84个,占35%,涉及到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40个城市。水污染作为一个严重的公共危机正以超常的分量挑战着中国政府的决策水准与能力。
黑色的“水图”
从松花江苯泄漏到广东北江镉污染,从滇池水葫芦疯长到太湖蓝藻泛滥,尽管一桩又一桩的无情事实在不断挑战着我国本已脆弱的水环境能力,但这些局部而片段的现象并没有让我们完整认识水污染的严重而残酷,而只有打开中国水系的平面地图,几乎处于危机边缘的水污染生态才能裸露无遗。
据国家环保总局的调查显示,自两年前松花江事件以来,我国共发生140多起水污染事故,平均每两三天便发生一起与水有关的污染事故。而据监察部统计,近几年全国每年水污染事故都在1700起以上。
“沧浪之水清兮,可以濯我足”,屈原的这种浪漫情怀,如今越来越成为历史的记忆和慨叹。据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中国环境状况公报》称,全国近14万公里河流进行的水质评价,近40%的河水受到了严重污染;全国七大江河水系中劣V类水质占41%。而环保总局发布的另一项重要调查显示,在被统计的我国131条流经城市的河流中,严重污染的有36条,重度污染的有21条,中度污染的有38条。
作为我国北方的重要水源,黄河在近十多年中被污染的事实在不断加重。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对黄河水污染的状况进行量化分析后发现,黄河干流近40%河段的水质为V类,基本丧失水体功能。与黄河一样,扑向长江的污染面积也在不断扩大。一项最新的调查显示,长江干流六成河水目前已遭污染,超过Ⅲ类水的断面已达38%,比8年前上升了20.5%。无独有偶,尽管淮河是中国投入最多、开展污染治理最早的大江大河,但如今仍是一条受污染最严重的河流。淮河在评价的2000公里的河段中,78.7%的河段不符合饮用水标准,79.7%的河段不符合渔业用水标准,32%的河段不符合灌溉用水标准。10年前,淮河还生长着60多种鱼类资源,可如今这些鱼类几乎绝迹。
除了跨区域河流广受污染外,局部性中小河流以及所谓的城市“龙须沟”都难逃被污染的厄运。上海的苏州河曾经“黑”臭了80年,而就在笔者居住的广州市,穿越市区并汇入珠江的大小14条河涌无一例外地都是发黑发臭。
当江河被污染所侵袭时,与其同吞吐的湖泊就很难独善其身了。据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质量状况报告显示,我国“三湖”(滇池,巢湖,太湖)的水污染正在日益加重;有着“千湖之省”美誉的湖北省武汉市,覆盖城区的38个湖泊污染负荷远远超过其水环境容量,其中32个湖泊水质为劣V类。而作为云南省先前尚未遭受污染的两大湖泊之一的抚仙湖,目前水质也在开始急剧降低。
以海洋为归宿的河流湖泊带给接纳者的同样是污染。据广州海洋地质调查局的调查结果表明,珠江口海域有95%的海水被重度污染。无独有偶,曾经是我国富饶“海上粮仓”的东海却在每年4到6月赤潮频发。专家指出,全国的污染通过河流向沿海集中的结果,使中国水污染的“最后一道防线”已被无情撕破。
汹涌的污染源
就像我们丝毫不怀疑水污染的严酷事实一样,中国社会各个层面对于造成水污染几大“始作俑者”的认识也日渐变得清晰和明朗。
产业结构不合理,增长方式粗放是中国经济长期未能根治的痼疾,其重要表征就是重化工业尤其是资源消耗工业增长较快。问题的关键在于,由于受水资源、航运等产业布局因素的影响,重化工业沿江或沿河布置已经成为一种范式。据统计,全国两万一千多家石化企业中,位于长江、黄河沿岸的石化企业达一万三千多家。至于像小造纸、小皮革等项目在水环境敏感地区大起炉灶的现象更是比比皆是。如此产业布局的最严重后果就是大量污水在可能未经处理的情况下倾注到大江小河。据国家环保总局的调查统计,目前我国工业污水排放量每年达到300多亿吨,尤其是七大水系所承载的工业污水排放与日俱增。
来自于农业方面的面源污染超过工业污染已经成为我国水污染的一个重要特征。研究表明,农村面源污染在各类环境污染中的比重占到30%-60%,并成为水污染的重中之重,其中污水中COD(含氧量)排放已超过城市和工业源的排放总量。一方面,过量使用化肥造成的污染十分惊人。如化肥施于土壤中,只有小部分被作物吸收,大部分则在雨水的作用下或渗透到地下污染地下水,或随地表径流进入河流、稻田、池塘。由于化肥会造成水域富营养化或饮用水源硝酸盐含量超标,因此已经危害水质的“第一隐形杀手”。
农业污染可以对水资源形成伤害的另一大力量来源于畜禽和水产养殖业污染。有调查数据显示:养殖一头牛产生并排放的废水超过22个人生活产生的废水,养殖一头猪产生的污水相当于7个人生活产生的废水;北京近郊禽畜养殖场排放的有机物污染,相当于全市工农业生产污水和生活废水中所含的有机污染物的2-3倍。
就在农业污染超过工业污染的同时,另一大污染源———生活污水又从城乡的各个角落冲出并有愈演愈烈之势。据了解,中国一年洗衣污水量就将近22亿吨,相当于34个十三陵水库,76个昆明湖。仅北京市和上海市2006年生活污水分别就达到9亿和11亿吨。全国大小城市的生活污水的排放量已经超过了工业污水的排放量。
问题的关键在于,目前我国仍有61%的城市没有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处理设施得以修建的城市,能正常运行的也只有50%;还有的由于污水收集管网的原因,污水处理厂处理量不足设计处理能力的20%。而在广袤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基本为零。正因为污水处理率的低下,中水回用水平低,大量污染负荷就如泄闸之洪汹涌般进入河流与湖泊,中国水体环境质量由此被一步步逼向危险的边缘。
管理体制之痒
从经济学原理看,水资源属于公共产品,应当纳入政府资源建设和管理的范畴。质言之,水环境的保护和建设程度直接反映和考量着政府的管理能力和力度。依此审视,我们就不难深入地看到水污染背后公共管理体制的失衡和羸弱。
“五龙治水,九龙戏水”是专家们对中国水资源管理模式极具形象的比喻。目前,政府部门中涉水、管水的主要包括水利、环保、渔业、林业、航运、城建、地矿等。这种“九龙治水”的机制表面上集中了众多部门的力量,但事实上并不能达到“团结治水”的目的,相反在客观上强化了职能部门的局部利益和单一目标,进而弱化了水资源的宏观管理功能。
中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特点是实行的是地方负责制,而恰恰这一点也许是值得我们深思和修正的地方。对于GDP的追逐和崇拜已经成为中国地方政府的惯性思维,而在实用主义和生态主义两种截然不同的发展观之间作出选择,作为“经济人”的政府当然会不假思索地选择前者。道理很简单,后者不仅需要支付治理污染的巨额成本,还要支付为了控制污染而出让的经济收益成本。结果是,那些本应彻底关闭的小化工、小造纸、小皮革企业死而复生,阴魂不散;将沿江沿河作为工业企业的栖息地以拉升GDP就成为地方政府不谋而合的思想与行动。
对于水资源污染行为的漠视、怂恿乃至保护是地方政府留给社会的一大公害。中国民间环保组织———中国水污染地图网研究发现,不仅国内许多知名企业已经成为了水污染的大户,而且包括松下、百事等30多家在华经营的跨国公司也频频违反中国的水污染控制法规,而后者有一半以上集中在长三角地区。然而,时至今日,这些污染主体不仅没有得到应有的惩治,相反还在继续着自己的污染行为。
依法治水是世界各国的通例,但就是这一看似最强硬的手段在中国却屡打折扣。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保执法机构可以对任何一个污染项目处以数额不等的行政罚款,不过这种处罚只能算是九牛一毛。有人算过一笔账,高污染企业每吨废水的治理成本一般在1.2—1.8元,偷排每日的净收益往往能达到几十万元,而环保部门最高罚款限额仅为10万元,这种比较收益驱使着不少企业宁愿认罚也不愿治污。
管理的离散与制度的软化导致了中国政府在投入了巨大成本的情况下,至今对于水污染的治理仍然收效甚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一份环境执法检查报告中提到,中国水污染治理项目进展缓慢,重点流域“十五”时期污染治理任务没有全部完成。其实,问题的严重性并不仅仅在于水污染治理进展缓慢,而且新的水污染还在继续快速蔓延,水环境恶化的趋势没有得到实质性控制。
高昂的代价
北宋变法大家王安石说:“水之性善利万物,万物因水而生。”然而,面对着一个日渐变“黑”的中国水体环境,我们却很难找到任何聊以自慰的乐观感觉。
水污染直接危害的是百姓饮水安全。与国家环保总局披露的全国地表水源不达标城市占检测目标的34%的残酷事实相同时,水利部也披露出一组令人惊心的数字:目前全国有3.2亿农村人口喝不上符合标准的饮用水,其中约6300多万人饮用高氟水,200万人饮用高砷水,3800多万人饮用苦咸水,1.9亿人饮用水有害物质含量超标。
从水源到饮用水再到食品,水污染形成的“恶性链条”已成为危害民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的“罪魁祸首”。权威资料显示,中国大约每年有200万人因为饮用含砷量很高的水而患病,农村约有2000多万人饮用氟化物超标的水而患上地方性氟斑牙和氟骨症。同时专家指出,河北涉县、河南沈丘县、天津北辰区、陕西华县、江苏阜宁县、广东翁源县等地区频频出现的“癌症村”等,都与饮用水污染高度相关。
对于经济的灼伤无疑是水污染延伸出的最大后果。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中国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研究报告》表明,2008年全国因包括水污染在内的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为5000多亿元,约占当年GDP的4%。
靠天靠水的农业成为水污染的直接受害者。以黄河为例,由于农业是黄河上的用水大户,占黄河总用水量的90%,因此黄河水污染给农业造成的损失每年最高达33亿元。另据河北省环境状况公报显示,由于水资源匮乏,部分地区农民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全省去年污染耕地面积2100多公顷,造成农产品(11.14,0.00,0.00%)产量损失23000多吨。
还需正视,水污染所造成的危害性已经远远超过了经济与卫生的范畴,其引致的群众负担加重和对政府不信任等次生矛盾日渐突出。据统计,全国信访办平均每天收到水环境污染纠纷群众来信60多封,不仅如此,频发的水污染事故,也造成地区间的纠纷不断,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
构筑“防污墙”
残酷的历史已经将中国政府无奈地推到了“先污染、后治理”这一西方工业化国家走过的老路之中,留给我们的选择就是将旧污染降低到其危害的最低限度,彻底控制和杜绝新污染的发生。对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指出,到2010年,中国政府将投入6400亿元用于水治理,占环保总投入的40%。同时,中国政府作出了郑重承诺:到2010年全国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到2020年,使城乡居民饮水达到安全或基本安全。
愿景无疑令人心怡和心动。但通向目标的未来之路也许并不平坦。根据中国目前较为严峻的水污染生态,笔者认为,防治水污染应当拓出更为广阔的战略思路。
———科学规划流域内的重点产业布局。要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在产业布局的关系,充分考虑重点污染企业对污染排放的处理;在饮用水水源地和大江大河的上游地区,要慎重布局重污染型企业,以免对中下游地区的用水造成威胁;要建立区域性“污染补偿机制”。上游发展经济污染了下游,就须以某种形式补偿下游;同时,下游地区参加上游地区的环评工作,并严格实施一票否决制度,形成上下监督的机制和体系。
———加强跨区域、跨流域的综合管理与协调。跨区域、跨流域的综合治理是从流域的生态承载力出发,突破地区和部门之间的障碍,综合考虑流域内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与保护。同时,要根据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河流流量的季节变化等因素,科学核算流域的纳污能力,在此基础上,确定流域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各企业的排放定额和排放标准。为此,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建立权威高效的流域管理协调机构。这种机构应有各方面的代表组成,例如包括中央政府有关部门、流域内各级地方政府的代表、用水户代表以及专家代表等。流域内一切重大的水事项和政策都应由流域管理委员会通过民主协商并表决的办法来决定。
———加大违规成本和惩治力度。通过架构和完善水环境保护的各项法规,达到对排污者经济处罚、行政制裁以及刑事责任的综合惩治。作为一项特别措施安排,国家可在省级以下行政区划内成立“惩治环境违法行为中心局”。这种中心独立于地方政府,它的成立可以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领域的工作力度,提高环境执法的专业化程度,使地方性的、单专业领域的环境执法职能上升到国家层面。
———引入市场机制,以经济手段推动水污染治理。首先,要建立环境资源价格体系,推行排污权有偿交易,运用价格杠杆激励企业加强污水治理,让“治污者赚钱”。其次,要完善污水处理付费制度,积极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所有城镇都要开征污水处理费,并逐步提高收费标准。第三,要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污水处理厂和管网建设,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的技术水平。
———强化农村面源污染的治理。针对农村与农业已经构成了水污染源的重要主体,我们应当构建城乡一体化的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系,研究制订具有激励机制的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政策。首先,要大力推广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奖励或补助实施农业清洁生产方式方法的农户或集体;其次,要探索实施“污染补偿”措施,按照“谁污染谁补偿”原则,最终实施排污收费制度;第三,要开展农村面源污染防治适用技术和技术应用推广措施研究,并进行污染源头分类控制。例如:农用化学品减量化的技术措施,人禽粪便资源化利用,村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的高效、低成本、易于推广的适用处理技术开发和推广等等。
⑤ 在我国导致了环境污染事故会罚款吗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本罪侵犯的客休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都离不开环境,为了保护环境,我国通过《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均是对我国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活动的破坏。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土地、大气、水体等自然环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危害环境的行为,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此种行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违反国家规定,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和法规关于向大气、水体、土地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规定。
二是实施了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危险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行为。这里的土地包括耕地、草地、荒地、山岭、滩涂、河滩地及其他陆地;水体包括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还包括内海、领海和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大气则是指包围地球的空气层总体。这里的放射性废物是指放射性元素超过国家规定限度的固体、液体、气体废弃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是指含有传染病病菌的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有毒物质是指对人体有毒害的,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固体、泥状及液体废物;其他废物则是指上述之外的、列入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定标准与鉴定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所谓排放,是指将各种危险废物排入土地、水体、大气。所谓倾倒,是指将各种危险废物弃置于土地、水体。所谓处置,是指以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来处理各种危险废物。
三是造成重大的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局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是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事故:
(1)污染和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
(2)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者可能导致伤残后果;
(3)人群发生中毒症状;
(4)环境污染致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
(5)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
3.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从司法实践来看,多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体经营户实施本罪。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过失的心理态度,但行为人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则一般持故意的心理态度
⑥ 应该怎样保护长江,和长江曾受过多少污染
自然条件优越,历史悠久,长江流域是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化水平较高的地区之一,流域经济总量占全国经济总量的比例超过50%,流域内城市有186个,人口超过200万的特大城市有4个。
据全国政协委员、华东师范大学教授陆健健等有关专家介绍,长江流域年污水排放总量多达250多亿吨,占全国40%以上,其中80%以上的污水未经有效处理,就直接排入长江,虽然近年来国家在长江的污染治理上进行了大量投入,但长江水污染形势仍然比较严峻。目前长江干流60%的水体都已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其中工业和人口比较密集的长江中下游上千公里河段,沿岸水质基本都在三类和四类之间。地处长江入海口的上海市,也只有在江中心长兴岛一带,才能取到三类水作为上海市的饮用水源。
此外,长江部分支流的污染和流域内湖泊的富营养化问题也很突出。据环保总局提供的数据,长江38条主要干流上的72个监测断面,能达到三类以上水质的断面只有46个。与此同时,长江流域面积大于0.5平方公里的4000多个湖泊,半数以上也已处于不同程度的富营养化状态,其中杭州西湖、南京玄武湖、武汉东湖等,均达到了富营养化程度。
据了解,长江的污染来源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是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的污染。工矿企业废水和城镇生活污水是长江流域的主要污染源之一。据环保总局统计,2003年,长江流域废水排放总量已达163.9亿吨,其中工业废水排放量72.5亿吨,生活污水排放量91.4亿吨;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481.4万吨,其中工业废水排放量131.8万吨,生活污水排放量346.6万吨。
其二是农业面源污染严重。主要包括:化肥、农药、畜禽养殖业、农业固体废弃物、农村生活污水和山林地区径流污染等。据环保总局估计,长江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物总量与工业、城市生活等点源排放的污染物总量相当。
其三是航运量激增带来大量船舶污染。长江是横贯我国东西的水上运输大动脉,航运业十分发达,常年在水上运营的船舶有21万艘,这些船舶每年向长江排放的含油废水和生活污水达3.6亿吨,排放生活垃圾7.5万吨。另外,因海损事故造成的油品、化学品污染事件也时有发生,对长江水环境构成了极大威胁。
为实现新时期长江水源保护战略目标,实现流域可持续发展,对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提出以下对策:
1.提高水资源保护意识
长江流域水资源虽然相对比较丰富,但总量还是有限的,且时空分布不均匀,水又是一种十分脆弱的自然资源,极易受到污染和破坏。人们必须更新观念,提高保护水资源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社会全面进步重要性的认识。利用多种方式,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使社会各界和公众了解和遵守水的各项法律,强化人们的水资源保护意识,特别是要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环境保护的国策意识,增强紧迫感和危机感,使保护水资源变成全民的自觉行为。建立完善的公众参与制度,齐心协力,加快防治和保护步伐,为当代和子孙后代留下一个美好的水环境和生存空间。
2.加强长江流域监督管理
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人为地将系统、完善的水系分割开,“多龙治水”,难以实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水资源保护应遵照流域水资源与水环境一体化、水量与水质并重的原则进行统一管理,实现宏观调控,制定和规划整个流域的水资源保护目标、措施和要求,理顺关系、健全机构,加强流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加快水资源保护决策支持系统建设。
①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加强监测能力建设。应在已有的水质站网的基础上,尽快完善水环境监测站网,加大水质监测投入力度,提高监测应急能力。按照流域水功能区划,优化布设饮用水源地,对重点保护江段和重大排污口的测站或测点,严格控制污染排放总量。采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监测站网采样能力、分析能力和信息处理传输能力,逐步建立自动水监测站网,做到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部门反映水质情况和水污染的防治成效,为水资源管理、保护和水源污染防治服务。
②进一步完善取水许可的管理。既要严格控制取水量,限制耗水量大、污染严重的企业用水,又要严格退水水质管理,对一切从长江取水的企业和单位要严格监管。
③加强对入河排污总量控制监督。在合理规划入河排污口的同时,要按照《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新设或扩大设置的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力度,凡超过总量控制要求的,应依法处理。
④推进水资源保护建设,加强以源头控制为主的水污染综合治理。长期以来,工业污染采取以末端治理为主的措施,耗资大、效果差。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必须转变到以源头控制为主的全过程污染控制,包括选用无污染原料、采用污染轻的先进工艺和设备,减少污染排放。对造成长江流域污染严重的行业和企业,责令其限期进行治理,实现达标排放;不能按规定进行治理的,应调整其产业结构或实行“关停并转”。
3.完善法律制度
(1)将可持续发展的立法思想贯穿到《宪法》中去
长江流域水资源在我国可持续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现行《宪法》虽然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国家保护自然资源的原则,但并没有明确将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指导思想。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环境保护、防治污染和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同样也存在这个问题。然而,我国制定的环境与发展应采取的十大对策和《白皮书》,都把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大战略。这就说明我国在环境与资源的法律和政策之间存在着严重脱节现象。另外,在我国20世纪80年代制定的单项自然资源法规中,由于在指导思想上没有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重要的立法目的,对自然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缺乏具体的规定,致使这些自然资源的法律难以适应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所以应在适当的时候加以修改,增加可持续发展的内容。可持续发展以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为基础,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相互联系,它们构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应在国家根本大法中得到体现。
(2)改革排污收费制度
一是改进收费依据,由浓度收费过渡到排放总量收费。浓度指标与总量指标相结合,在排放浓度控制的基础上,实行总量控制,这不仅与我国“九五”期间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环保主要任务相一致,还可从根本上解决空气、水对污染物稀释的问题,可有效削减污染排放。
二是采用多因子叠加收费取代单因子收费。对于同一污染源中多种污染物叠加收费,污染者承担其污染行为的全部责任,这样才符合污染者付费原则。
三是收费标准应根据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变化而作相应调整,使收费水平略高于设备运行费用,这可刺激企业运转设备治理污染。
四是实施超标排污收费向排污收费的转变,无论是何种污染,排污即收费,超标即罚款,充分、合理利用资源,使环境污染程度控制在环境承载力之内。
(3)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为实施《水污染防治法》第16条规定的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在吸纳地方有关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的立法经验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重新作出规定。
(4)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
排污权交易制度作为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经济手段,已成为发达国家普遍适用的一种制度。有学者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开展。在立法上应当将部分环境资源视为一种商品,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的前提下,逐步对环境资源进行有偿分配,获得该种资源的企业如同获得某种商品一样,可以将其推向市场进行交易,交易方式主要通过排污许可证有偿转让的形式进行,运用市场机制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控制。我国现行的环境立法对污染权还未作明确规定,相应的制度也还未建立。顺应我国环境保护的需要,必须尽快完善该方面的立法。
摘自网络网友,谢谢。
⑦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2010)
一、将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按照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和省有关区域供水规划设置的取水口,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方案,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不成的,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拟设置的取水口不符合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和区域供水规划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有关人民政府先行调整。”二、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或者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或者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未安装或者擅自闲置、拆除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闲置或者拆除水污染防治设施,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四、将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五、将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两款,分别作为第二款、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排污单位稀释排放有毒有害工业污水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排污单位私设排污口偷排污水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封堵,并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六、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应当限期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有关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人民政府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不作决定或者作出不予关闭决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作出决定或者直接作出决定,并依法给予有关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
本决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⑧ 如皋港经济开发区污水排放管理暂行办法
如皋港经济开发区污水排放管理暂行办法
为保护如皋港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及周边环境,加强对开发区内企业污水的排放管理,保证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达标排放,特制定本办法。
一、污水排放的管理部门
如皋港经济开发区环保分局(以下简称“环保分局”)负责区内企业污水排放的管理,上海电气南通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在环保分局指导下负责污水排放与集中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污水的收集
1、开发区内企业所排污水(包括工艺废水、车间设备冲洗水、除尘水、直接冷却水、生活污水和15分钟初期雨水等)应集中收集,经过相应预处理并达到开发区污水管网的接管标准或污水处理合同的约定标准后,按企业与污水处理厂约定的方式送入开发区污水管网。
2、各企业必须配建经预处理后的尾水收集池(事故应急池),其容量必须不低于企业连续生产36小时产生的污水量,尾水收集池不得与废水调节池混用。
3、各企业必须绘制厂区内的污水管网和雨水明渠流向平面图,报环保分局备案,实施过程中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污水排放的管理
1、开发区内各企业应如实地向环保部门和授权的污水处理厂申报污水排放水量及水质情况,并与污水处理厂签定有关污水委托处理合同,污水委托处理合同须报环保分局备案。
2、开发区内各企业应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及污水处理合同中规定的水量、水质,向开发区污水管网排水。
3、排放生产污水应服从污水处理厂的统一管理与调度,不得随意排放。
4、企业在向收集管网输送废水之前,必须先取得污水处理厂的同意,并取样监测同意后,方可排入污水管网。
5、若开发区内企业擅自将超标污水排入污水管网,造成污水处理厂处理系统受冲击等一切后果,由排污企业负责。同时环保部门对其依法查处。
四、企业排污口设置要求
1、开发区内各企业原则上只允许在企业内设置污水排口、雨水(含间接冷却水)排口各一个。因生产需要增加排口的,应向环保分局申报,得到书面批准后方可设置,否则新增排水口将视作偷排。
2、污水排口的设置应符合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环控[97]122号)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要求,并通过环保分局组织、污水处理厂参与的排污口验收。在排污口验收之前,污水处理厂不得接纳处理企业的污水。
3、各企业污水排口必须安装流量计、控制阀门,设置采样井,日排工业废水100吨或COD30公斤以上的企业必须安装TOC或COD自动监控仪;产生强酸强碱的工业废水的企业必须安装PH自动监控仪。流量计、TOC、COD及PH等自动监控仪,必须得到环保部门的认可,其数据采集与传输必须与如皋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远程监控中心实行联网。排口标志牌由市环保部门统一监制,费用由各企业承担。
4、配建TOC或COD监控仪的企业必须按园区统一要求配建自动监控用房一间(面积8平方米左右),钥匙分别由委托营运商和环保部门或授权的污水处理厂保管。
5、各企业的TOC、COD在线监控仪、PH自动监测仪、污水流量计统一委托具有维护保养资质的单位进行日常维护管理,确保正常运行,并签订委托维护管理合同,维护管理费用由各企业承担。
6、对于违反有关规定导致TOC、COD在线监控仪、PH自动监测仪、污水流量计等自动监控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或故意擅自停用、拆除或更换自动监控设备的,视为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环保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7、为便于监测取样,各企业必须在围墙外设置雨水(含间接冷却水)排口公众监督井,公众监督井必须按环保部门的统一要求建设。
五、污水的计量
污水的计量以排污口设置的流量计的计量数据为准,计量仪表需按规定定期送往计量部门进行校验。
六、污水的监测和监控
1、污水处理厂设立污染源自动监控分中心,各企业污水流量计、TOC或COD监控仪、PH监控仪等在线设备必须与污染源自动监控分中心联网。
2、开发区内实行人工监测与在线监控系统中的仪表监测相结合的办法,如出现偏差,以环境监测站测试的数据为准。
3、污水处理厂对于连续排水的企业实行不定时的2次/天的监测频率。对于批量、间断排水的企业实行批次监测,合格后方能排水。
4、环境监测部门对区内企业所排各类污水监测的数据作为环保部门行政执法的依据。
5、污水处理厂在进行监测取样时,需同时取三份污水样,污水处理厂、排污企业各测一份,一份留存。如双方监测数据偏差小于20%的,取双方监测数据的平均值为最终监测数据;如双方监测数据偏差大于20%的,将委托如皋市环境监测站进行分析,其分析结果为最终监测数据,监测费用由数据偏差较大的一方支付。
七、污水处理收费
1、收费主体
受开发区管委会委托,由污水处理厂向区内的企业收取污水处理费,并出具行政事业收费收据。
2、收费标准
企业外排污水达到污水排放综合标准(GB 8978-1996)中三级标准(如三级标准未列明、可参照二级标准),按下列标准进行计费:
纺织印染类企业污水 1.6元/m3
精细化工类企业污水 2.4元/m3
其他化工类企业污水 1.8元/m3
制革类企业污水 1.6元/m3
机械电子类企业污水 1.2元/m3
其他类 1.2元/m3
仅生活污水类 1.0元/m3
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将根据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指数、工业产品价格指数、包含增值税的电价、污泥填埋费用、政府收取的费用等因子,适时进行调整。
3、开发区内各企业原则上不得向污水管网排入超过接管标准的污水,特殊情况需排放超过接管标准的污水,且污水处理厂有能力接受,须报环保部门同意。企业与污水处理厂协商确定缴纳污水处理附加费。污水处理附加费计算公式及参考标准由污水处理厂制定,并报环保部门备案。
4、环保部门将根据污水处理合同中约定的水质、水量标准对企业进行污水排放的行政管理。
八、如皋港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环境管理要求
1、污水处理厂处理设施必须确保正常运行,负责污水处理的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建立操作规程和操作制度,建好运行管理台帐,确保处理效果。
2、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后排放长江。严禁超标排放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在排口以外排放。
3、外排废水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理。
4、污水处理厂的污染源自动化建设必须符合污染源监控自动化建设的统一要求。
5、污水处理厂必须在完成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尾水排放管道建设、远程自动监控以及环评审批要求实施到位后,向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申请试运行,经验收合格同意调试后方可试运行。试运行期满后及时申请竣工验收。
6、污水处理厂在接到各企业申请排放要求(污水产生企业违约除外)后必须无条件接受园区各企业经处理符合接管标准的污水。
7、污水处理厂对超过接管标准或合同约定水质的,有权关闭阀门拒绝接纳并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
九、本规定由如皋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七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