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重庆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城市排水设施功能,适应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第三条重庆市城市建设局是全市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处负责市管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并对其他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实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
区市县城乡建委(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规划、环保、房管、公用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涉及城市排水设施的基本规划、计划和设计方案及产业政策、行业标准由市城乡建委组织协调、制定或审批。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城市排水管网(站)、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沟渠、进水口、出水口、窨进、泵站、污水处理厂(站)及其附属设施等。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二章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第六条城市排水设施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城市排水设施建设规划的总体要求,拟定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报市或区市县城乡建委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条城市排水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参与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中城市排水设施建设方案的审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排水设施管理部门提供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的有关资料并按批准的方案进行配套建设。第八条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严格执行排水设施建设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由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并接受城市排水设施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城市排水设施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并办理《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交付使用。第九条需要建设室外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城市排水设施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准施工。第十条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迁移、改建城市排水设施的,其设计和施工方案,须经城市排水设施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准施工。迁移、改建或增大排水设施容量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一条城市其它地下管线的铺设应与城市排水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保证城市排水设施的安全畅通,不受损坏。第三章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第十二条任何单位、个人都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堵塞、损毁、盗窃城市排水设施;
(二)不准擅自移动和占(跨)压城市排水设施;
(三)不准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或在分流制管网上混接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
(四)不准向城市排水设施出口、沟渠、调节池、雨水井、检查并直接排放或倾倒垃圾、粪便、废渣及其他杂物;
(五)不准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修建妨碍城市排水设施正常使用和影响其安全的建(构)筑物;
(六)不准在城市排水设施上从事影响排水设施安全的作业活动。第十三条因城市建设、设施维护、建筑施工确需临时占压、跨越城市排水设施的,必须经城市排水设施管理部门批准,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因生产、生活需要,向城市排水设施接沟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接沟许可证》后,方可接入。第十五条凡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向城市排水设施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对符合排放标准的排水户发给《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许可证》后,方准排放。第十六条城市排水设施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自管辖的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工作。
建设小区、公(私)房住宅及单位自建的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由设施产权单位负责。
集贸市场、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开办的摊区市场的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由市场主办单位负责。第十七条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部门应对其他排水设施产权单位的养护维修进行技术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❷ 重庆污水的来源、数量、分类
来源:
城市污水是通过下水管道收集到的所有排水,是排入下水管道系统的各种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城市降雨径流的混合水。 生活污水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排出的水。它是从住户、公共设施(饭店、宾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机关、学校和商店等)和工厂的厨房、卫生间、浴室和洗衣房等生活设施中排放的水。这类污水的水质特点是含有较高的有机物,如淀粉、蛋白质、油脂等,以及氮、磷、等无机物,此外,还含有病原微生物和较多的悬浮物。相比较于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的水质一般比较稳定,浓度较低。 工业废水是生产过程中排出的废水,包括生产工艺废水、循环冷却水冲洗废水以及综合废水。由于各种工业生产的工艺、原材料、使用设备的用水条件等的不同,工业废水的性质千差万别。相比较于生活废水,工业废水水质水量差异大,具有浓度高、毒性大等特征,不易通过一种通用技术或工艺来治理,往往要求其在排出前在厂内处理到一定程度。 降雨径流是由降水或冰雪融化形成的。对于分别敷设污水管道和雨水管道的城市,降雨径流汇入雨水管道,对于采用雨污水合流排水管道的城市,可以使降雨径流与城市污水一同加以处理,但雨水量较大时由于超过截留干管的输送能力或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大量的雨污水混合液出现溢流,将造成对水体更严重的污染。
性质:
物理性质:
城市污水的物理性质包括颜色、气味、水温、氧化还原电位等指标。
⑴颜色
以生活污水为主的污水厂,进水颜色通常为灰褐色,这种污水比较新鲜,但实际上进水的颜色通常变化不定,这取决于城市下水管道的排水条件和排入的工业废水的影响。如果进水呈黑色且臭味特别严重,则污水陈腐,可能在管道中存积太久。如果进水中混有明显可辨的其他颜色如红、绿、黄等,则说明有工业废水进入。对一个已建成的污水厂来说,只要它的服务范围与服务对象不发生大的变化,则进水的污水颜色一般变化不大。要按流程逐个观测各污水池上的污水。活性污泥的颜色也有助于判断构筑物运转状态,活性污泥正常的颜色为黄褐色,正常的气味应为土腥味,运行人员在现场巡视中应有意识地观察与嗅闻。如果颜色变黑或闻到腐败气味,则说明供氧不足,或污泥已发生腐败。
⑵气味
污水厂的浸信会除了正常的粪臭味外,有时在集水井附近有臭鸡蛋味,这是管道内因污水腐化而产生的少量硫化氢气体所致。活性污泥混合液也有一定气味,当操作工人在曝气池旁嗅到一股土腥味时,则就能断定曝气池运转良好。若城市污水中有汽油、溶剂、香味,可能是有工业废水排入。
⑶水温
水温对曝气生化反应有着很大的影响。一个污水厂的水温时随季节逐渐缓慢变化的,一天内几乎无甚变化。如果有一天内变化很大,则要进行检查,是否有工业冷却水进入。
⑷氧化还原电位
正常的城市污水具有约+100mV的氧化还原电位,小于+40 mV的氧化还原电位或负值氧化还原电位说明污水已经厌氧发酵或有工业还原剂的大量排放。氧化还原电位超过+300mV,说明有工业氧化剂废水大量排入。
化学性质
化学指标 城市污水的化学指标很多,它包括酸碱度(PH)、碱度、生化需氧量(BOD)、化学需氧量(COD)、固体物质、氨氮(NH3-N)、总磷(TP)、重金属含量等。
⑴酸碱度(PH)
城市污水PH值一般为6.5—7.5。PH值的微小降低可能是由于城市污水输送管道中的厌氧发酵。雨季时进水较低的PH值往往是城市酸雨造成的,这在合流系统尤其突出。PH值的突然大幅度变化不论是升高还是降低,通常是由于工业废水的大量排入造成的。
⑵生化需氧量(BOD)
城市污水处理中,常用生化需氧量BOD指标反映污水中有机污染物的浓度。生化需氧量是在制定的温度和制定的时间段内,微生物在分解、氧化水中有机物的过程中所需要的样的数量,单位为mg/L。由于微生物的好氧分解速度开始很快,约5天后其需氧量即达到完全分解需氧量的70%左右,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常用5d生化需氧量(BOD5)来衡量污水中有机物的浓度。
⑶化学需氧量(COD)
化学需氧量是指用强氧化剂使被测废水中有机物进行化学氧化时所消耗的氧量。COD测定速度快,不受水质限制,用它指导生产较方便。常用的氧化剂为KMnO4和K2Cr4O7。KMnO4的氧化能力较弱,往往只有一部分被氧化,因此需所测定的结果与实际情况有很大的差别,而K2Cr4O7的氧化能力很强,能使污水中的绝大部分有机物氧化,故常用K2Cr4O7来测定。 在城市污水处理分析中,把的BOD5/COD比值作为可生化性指标。当BOD5/COD≥0.3时,可生化性较好,适宜采用生化处理工艺。城市污水的BOD5和COD的均值之间保持着一定的相关关系,通过大量的数据分析对比,可以近似地从COD推求BOD5。
⑷溶解固体(DS)和悬浮固体(SS)
城市污水中含有大量的固体物质,按其物理性质可分为悬浮固体SS和溶解固体DS。悬浮固体(SS)简称悬浮物,是检测污水的重要指标。SS指标的意义为: ①表示污水的污染情况,SS含量的多少直接影响着水环境的外观情况,也不利于水的复氧过程; ②可以反映用简单沉淀法去除污染物的效果和难易程度。
⑸总氮(TN)、氨氮(NH3-N)和总磷(TP) 氮、磷含量是重要的污水水质指标之一,在污水生化处理过程中微生物的新陈代谢需要消耗一定量的氮、磷。如果氮、磷排入到水体中,将会导致水体中藻类的超量增长,造成富营养化为题。 总氮是污水中各类有机氮和无机氮的总和。氨氮是无机氮的一种,总磷是污水中各类有机磷和无机磷的总和。
❸ 活久见!重庆百米悬崖边惊现空中厕所,排水和私密是如何做到位的
排水管道采用U-PVC塑料管,暗敷与一层板下,标高、位置均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2、从室外到室内各排水立管的管路均已做灌水试验,无渗漏 3.排水管道承插符合要求,规整,无裂痕现象,连接牢固,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室内给水管道安装 1. 管道的坐标、标高。 2. 管道的规格。 3. 管道各接口的连接。 4. 管道的支架、防腐。 5. 管道的水压及严密性试验。
❹ 重庆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城市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生产和生活需要,根据《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管理、使用和保护,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城市排水管网(站)、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沟渠、涵洞、出水口、进水口、窨井、泵站、调节池、污水处理厂(站)及其附属设施等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本办法所称公共排水设施是指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排水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社会单位、个人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城市排水设施。第四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市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管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并受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全市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进行行业指导、监督检查。
区县(自治县、市)市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土地房屋、公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排放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城市排水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及雨污分流的原则。
原有的城市排水设施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逐步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第六条鼓励对城市排水设施的科学研究以及采用和推广城市排水设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城市排水设施的现代化水平;同时鼓励城市污水处理后的再利用。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劝阻和举报。第八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城市经济发展需要,负责编制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经市建设委员会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自治县、市)市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九条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方案审查,对其中城市排水设施工程提出意见,对城市排水设施工程竣工进行验收。
新建、改建和扩建及片区开发建设项目应经环保、规划、建设、市政、土地房屋、公用等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其中,污水处理设施应按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条需要建设城市排水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委托设计和施工。
承担城市排水设施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并接受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一条新自建的排水设施确因生产、生活需要须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的,应当备齐有关资料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接沟手续后,方可接入,并保证排水设施完好。
城市公共排水设施需连接或通过自建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经自建排水设施产权单位或个人同意。第十二条因城市建设需要迁移、改建、扩建城市排水设施的,其设计和施工方案应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动工。其迁移、改建、扩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三条城市排水设施工程竣工后,设施产权单位应当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返修或重建。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城市排水设施,禁止下列行为:
(一)堵塞、损毁、填埋、盗窃城市排水设施;
(二)擅自接、改、占(跨)压城市排水设施;
(三)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质;
(四)在分流制管网上混接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
(五)向城市排水设施进口、出口、沟渠、调节池、窨井排放垃圾、废渣及其他杂物;
(六)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修建妨碍城市排水设施正常使用或影响其安全的建(构)筑物;
(七)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加压排水;
(八)其他有损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❺ 民用建筑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才能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法律依据
各建设、施工、监理、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有关单位:
为加强城市排水设施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规范我区建设项目的污水排放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排污管网设计、施工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建设项目排水设施实行雨水、污水完全分流。已建成项目的雨污合流排水设施应当逐步进行雨污分流改造,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混接雨、污水管道。
二、民用建筑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才能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三、生活阳台排水必须排入生活排水管道系统,而不得排入雨水管道系统。其他阳台(景观阳台、空中花园阳台及大露台等)如需放置洗衣等生活排水设备,阳台排水必须按生活污水排放系统设计,明确生活排水设备位置,其排水必须接入生活污水排放管道系统,
而不得排入雨水管道系统。
四、职工食堂、营业餐厅、机械自动洗车场、医院、实验室、锅炉等水热设备房的排污管网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规定单独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五、水景、游泳池排水、地下室车库出入口坡道排水应排至雨水系统。
六、工业项目的生产污水,应根据其不同的回收、利用和处理方法设置专用的污水管道。经常受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场地的雨水,应经预处理后接入相应的污水管道。
七、工程施工时的生产废水应按相关规定建设沉砂池等排水预处理设施后排入城市排水管网。
八、建设项目排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排污管网水质应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规定后方可接入城市排水设施。
九、设计单位在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执行本通知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加大审查把关力度,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单位应严格按施工图和国家规范组织施工,不得损坏现有城市排水设施,保证工程质量达到验收规范要求。监理单位应把本通知要求纳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严格监督实施。建设单位未取得市政、水务等城市排水设施主管部门接沟(改沟)许可或专项验收意见的,不得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十、区城乡建委对未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初步设计文件不予审批、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不予备案、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出具监督报告、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
❻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排水设施
新建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污分流;原有城市排水设施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要求,逐步进行雨污分流改造。
城市排水设施应当保证排水畅通和设施安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淤疏浚。 在城市排水设施及其安全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堵塞、损坏、盗窃排水设施;
(二)擅自接入、改建和占(跨)压排水设施;
(三)排放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
(四)倾倒垃圾、废渣、餐饮油污及其他杂物;
(五)修建妨碍排水设施正常使用和影响其安全的建(构)筑物;
(六)雨水、污水管道混接;
(七)其他损坏排水设施的行为。 申请接改沟许可,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施工设计图以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从事制造、建筑、餐饮、娱乐、医疗等活动产生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城市排水许可。未依法取得城市排水许可的,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居民生活用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不需要取得城市排水许可。
污水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在城市照明设施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迁移、拆除、改动城市照明设施;
(二)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设置广告、架设通信线(缆)、闭路线(缆)、电力线(缆)及安装其他设施;
(三)围圈、占用城市照明设施;
(四)在城市照明设施附近搭设炉灶或者使用其他明火;
(五)在城市照明设施杆塔基础或地下管线安全地带堆放杂物、挖掘取土、倾倒腐蚀性废液(渣);
(六)损坏、盗窃城市照明设施;
(七)其他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建设、园林等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景观性照明设施的设置规划和规范。
设置城市景观性照明设施应当符合设置规划和规范,采取相应的防火、防漏电等安全措施。
城市景观性照明设施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❼ 我们这里没有污水排水管道,还收污水处理费吗
我们这里没有污水排水管道,还收污水处理费吗?
-------------收污水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