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镇政府,搞污水处理厂,征收用农民耕地,需村民同意吗或百分之几的人同意吗
土地所有权归村集体,只要村主任同意就可以了。
② 前几个月家里的耕地被政府征用用于修建污水处理厂,耕地按每亩三万的价格征用,有青苗补偿费。家里是农村
是的,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方案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
③ 关于江苏省连云港市 东海县 农村 修建污水处理站 占用耕地 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1、你所提供的标准已过时了,现在已有了新标准。根据你所在的地区,最新标准是土地补偿专费每亩属17000元,安置补助费为每亩15000元。
2、具体的征地补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的80%应该发放给被征地农户,安置补助费应该根据需要安置的人口计算。
3、事实上,只要征地是合法的,当地政府及国土局应该依法发布《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这两公告中会公示相关的补偿安置标准。如果没有这两公告,则基本上可以认定征地是不合法的。对于不合法的征地,农民可以要求赔偿。
④ 镇政府因建污水处理厂有权征用耕地吗
占用耕地35公顷以上,或者占用基本农田(无论多少)需国务院批准。
⑤ 在耕地里挖污水管道怎样赔偿
一、在耕地里挖污水管道怎样赔偿
1、在耕地里挖污水管道的赔偿如下:
(1)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3)对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二、征收耕地的合法流程是什么
征收耕地的合法流程如下:
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⑥ 污水处理厂占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
法律分析: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的情形,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