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现今船舶污染治理有哪些新技术
造纸工业废水
造纸废水主要来自造纸工业生产中的制浆和抄纸两个生产过程。制浆是把植物回原料中答的纤维分离出来,制成浆料,再经漂白,抄纸是把浆料稀释、成型、压榨、烘干,制成纸张。这两项工艺都排出大量废水。
印染工业废水零排放处理技术
零排放回收利用:
(1)废水可按水质特点分别回收利用,如漂白煮炼废水和染色印花废水的分流,前者可以对流洗涤。一水多用,减少排放量。
(2)碱液回收利用,通常采用蒸发法回收,如碱液量大,可用三效蒸发回收,碱液量小,可用薄膜蒸发回收。
『贰』 船舶经油水分离器处理的污水多少海里可以排
参见MARPOL公约附则I 第15条 排油的控制
第15.2、15.3、15.4条如下:
A特殊区域以外的排放
2应禁止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将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但全部满足下列条件者
除外:
.1船舶在航行途中;
.2油性混合物经本附则第14条要求的滤油设备予以处理;
.3未经稀释的排出物含油量不超过15 ppm;
.4油性混合物不是来自于油船的货泵舱的舱底;和
.5如是油船,油性混合物未混有货油残余物。
B特殊区域以内的排放
3应禁止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将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但全部满足下列条件者
除外:
.1船舶在航行途中;
.2油性混合物经本附则第14.7条要求的滤油设备予以处理;
.3未经稀释的排出物含油量不超过15 ppm;
.4油性混合物不是来自于油船的货泵舱的舱底;和
.5如是油船,油性混合物未混有货油残余物。
4就南极区域而言,禁止任何船舶将任何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
以上条款均没有指明排放离岸的距离。因此,油污水的排放要求与生活污水和垃圾的排放要求不同,不对排岸距离作出要求,除非港口或主管机关有特殊规定外。
『叁』 地中海内是否可以排放船舶生活污水
地中海属于特殊区域,生活灰水可以排放的,但是黑水不能排放。
『肆』 欧洲特殊区域船舶生活污水特殊区域能排放吗
英国对船舶生活污水的排放是有严格的规定的
『伍』 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本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上海港环境,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和本市各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环境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交通、环保、水务、海洋、绿化市容、科技、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环境的相关防治工作。第二章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第四条(船舶防污设施配置和使用要求)
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的规范、标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并准确录入货物信息。第五条(水域禁排要求)
禁止船舶向黄浦江排放含油污水。
禁止船舶向水源保护区、准水源保护区和海洋自然保护区等区域(以下简称特殊保护区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和压载水。第六条(船舶污染物接收)
船舶应当将不符合排放要求的船舶污染物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在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向船舶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并由船长签字确认。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上应当注明作业单位名称、双方船名、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
船舶应当携带相应的记录簿和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并将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保存在相应的记录簿中,以备查验。限于港内航行的船舶,可以在接收作业完毕后一个月内办理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第七条(垃圾分类收集)
船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对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和存放。
对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成份的垃圾,应当单独存放。未单独存放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可以拒绝接收,或者将所有垃圾作为危险废物予以接收。第八条(铅封)
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对下列船舶的排污设备采取铅封措施:
(一)上海港内航行、停泊、作业30日以上的船舶;
(二)在船坞内修理的船舶。
船舶如需启封排污设备,应当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说明原因;在危及船舶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必须启封排污设备的,船方应当在启封后尽快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启封情况应当在轮机日志中如实记载。第九条(冲洗甲板要求)
冲洗船舶甲板,应当事先进行清扫。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冲洗甲板:
(一)甲板上沾有污染物的;
(二)在特殊保护区域内的。第十条(船舶大气排放要求)
船舶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国际航行船舶应当符合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条约的要求。
禁止船舶在上海港内使用焚烧炉。第十一条(船舶燃油使用要求)
在上海港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质量标准的燃油。
本市鼓励船舶使用低硫燃油、清洁能源。第十二条(岸电供应)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环保、科技、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推进上海港岸电设施发展,鼓励、扶持码头建设岸电设施。
船舶靠泊配备岸电设施的码头,符合改用岸电条件的,应当关停燃油发电机,使用岸电。第十三条(声响装置使用要求)
船舶在上海港水域内航行、停泊或者作业时,应当加强瞭望,在不危及自身以及他船航行安全的情况下,少用或者不使用声响装置。第十四条(船舶噪声防治)
船舶在毗邻噪声敏感建筑物的航段、码头航行、作业时,排放的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船舶噪声级规定。
禁止挂桨机船在黄浦江和本市所有内河通航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