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污水处理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才能排放
城市中工业单位排污与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污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工业单位排污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造纸、船舶、海洋石油、纺织、肉类、合成氨、钢铁、航天、兵器、磷肥、烧碱行业除外。
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执行一级标准(Ⅲ类水域: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排入GB3838Ⅵ、Ⅴ类水域执行二级标准(Ⅵ类水域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水域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污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一级标准分为A标准和B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中A标准;
排入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
二级标准为出水排入GB3838Ⅵ、Ⅴ类水域时执行;
三级标准为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业时执行。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分期达到二级标准。
Ⅱ 印染废水排放标准
法律分析:除了国家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外(GB 8978-1996),纺织印染行业也有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1992),该标准对各类纺织印染产品均采用同一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Ⅲ 工业印染废水国家排放标准 要详细的 最好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87-92
GB 4287-84及代替GB 8978-88纺织印染工业部分
(1992年5月18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1992年7月1日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促进纺织染整行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防治水污染,制定本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纺织染整企业的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排放量。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纺织染整工业企业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洗毛、麻脱胶、煮茧和化纤原料蒸煮等工序所产生的废水。
2引用标准
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6920 水质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7467 水质 六价格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7474 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GB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78 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
GB7479 水质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7481 水质 铵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7488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1903水质 色度的测定法
GB11914水质 化纤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3术语
3.1染整DYEING AND FINISHING
对纺织材料(纤维、纱、线和织物)进行以化学处理为主的工艺过程。染整包括预处理、染色、印花和整理。俗称印染。
3.2纺织品TEXTILE
纺织工业产品,包括各类机织物、无纺织布、各种缝纫包装用线、绣花线、绒线以及绳类、带类等。
4技术内容
4.1标准分级
本标准分三级:
4.1.1排入GB3838中III类水域(水体保护区除外),GB3097中二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一级标准。
4.1.2排入GB3838中IV、V类水域,GB3097中三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二级标准。
4.1.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执行三级标准。
4.1.4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必须根据下水道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和4.1.2的规定。
4.1.5GB3838中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中的水体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扩建、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4.2标准值
本标准按照不同年限分别规定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最高允许排水量。
4.2.1 1989年1月1日之前立项的纺织染整工业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1执行。
表1
分级
最高允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L
许排水量m3/100米布
生化需氧量(BOD5)
化学需氧量(CODcr)
色度(稀释倍数)
pH值
悬浮物
氨氮
硫化物
六价铬
铜
苯胺类
Ⅰ级
60
180
80
6~9
100
25
1.0
0.5
0.5
2.0
Ⅱ级
2.5
80
240
160
6~9
150
40
2.0
0.5
1.0
3.0
Ⅲ级
300
500
—
6~9
400
—
2.0
0.5
2.0
5.0
4.2.2 1989年1月1日至1992年6月30日之间立项的纺织染整工业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2执行。
表2
分级
最高允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L
许排水量m3/100米布
生化需氧量(BOD5)
化学需氧量(CODcr)
色度(稀释倍数)
pH值
悬浮物
氨氮
硫化物
六价铬
铜
苯胺类
Ⅰ级
30
100
50
6~9
70
15
1.0
0.5
0.5
1.0
Ⅱ级
2.5
60
180
100
6~9
150
25
1.0
0.5
1.0
2.0
Ⅲ级
300
500
—
6~9
400
—
2.0
0.5
2.0
5.0
4.2.3 1992年7月1日起立项的纺织染整工业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3执行。
表3
分级
最高允许排水量m3/100米布1)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L
缺水区
丰水区2)
生化需氧量(BOD5)
化学需氧量(CODcr)
色度(稀释倍数)
pH值
悬浮物
氨氮
硫化物
六价铬
铜
苯胺类
二氧化氯
Ⅰ级
—
—
25
100
40
6~9
70
15
1.0
0.5
0.5
1.0
0.5
Ⅱ级
2.2
2.5
40
180
80
6~9
100
25
1.0
0.5
1.0
2.0
0.5
Ⅲ级
—
—
300
500
—
6~9
400
—
2.0
0.5
2.0
5.0
0.5
注: 1)100米布排水量的布幅以914mm计; 宽幅布按比例折算。
2)水源取自长江、黄河、珠江、湘江、松花江等大江、大河为丰水区; 取用水库、地下水
及国家水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缺水区的地区为缺水区。
5监测
5.1采样点
采样点应在企业废水排放口(六价铬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出口采样),排放口应设置废水水量计量装置和永久性标志。
5.2采样频率
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H采集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集一次。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
5.3排水量
排水量不包括冷却水及生产区非生产用水,其最高允许排水量按月均值计算。
5.4统计
企业原材料使用量、产品产量等,以法定月报表或年报表为准。
6测定
本标准采用的测定方法,见表4。
表 4
序 号
项 目
测 定 方 法
方法标准号
1
生化需氧量(BOD5)
稀释与接种法
GB 7488
2
化学需氧量(CODcr)
重铬酸盐法
GB 11914
3
色度
稀释倍数法
GB 11903
4
pH值
玻璃电极法
GB 6920
5
氮氨(NH3__N)
蒸馏__中和滴定法
GB 7478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 7479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 7481
6
硫化物
碘量法(高浓度)1)
对氨基二甲基苯胺
比色法(低浓度)
7
六价铬
二苯碳铣二肼分光光度法
GB 7467
8
铜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475
二乙基二硫化氨基
GB 7474
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9
苯胺类
重氮偶合比色法或分光光度法1)
10
二氧化氯
连续滴定碘量法2)
注: 1) 见《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三版)。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2) 废水中二氧化氯测定方法见附录A(参考件)。
1)、2)两项分析方法暂时采用, 待国家方法标准发布后, 执行国家标准。
7标准实施监督
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附录A 废水中二氧化氯监测分析方法连续滴定碘量法(参考件)
A1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亚漂设备及含有大量亚氯酸盐的废水。
A2原理
二氧化氯和亚氯酸根均是氧化剂,它们都能氧化碘离子而析出碘,继而用硫代硫酸钠滴定-碘量法,但在不同的PH值条件下,氧化数变化不同。
在pH=7,ClO2+I-→ClO2-+1/2I2
氧化数由4→3
在pH=1~3,
ClO2+5HI→H++Cl-+ H2O+5/2I2,
氧化数由4→-1
HClO2+4HI→2I2+HCl+2H2O,氧化数由3→1
因此,可一次采样,控制不同PH值连续滴定来测定二氧化氯和亚氯酸根。
A3 试剂
A3.1硫代硫酸钠标准液:c(Na2S2O3)=0.1mol/L。溶解25G硫代硫酸钠(Na2S2O3 ·H2O) 于1L新煮沸的蒸馏水中,至少存放二周之后,用碘酸钾或重格酸钾标定。最初必须存放一段时间,是为了是所含的亚硫酸氢盐离子氧化。使用煮沸的蒸馏水,并加入几毫升三氯甲烷,以使细菌分解作用减小到最低程度,以下述两种方法中任选一种来标定。
A3.2 碘酸验溶液:溶解3.249G无水碘酸氢钾(一级试剂)或3.567G碘酸钾(在103+-2C温度下干燥1H)于蒸馏水中,转入1L容量瓶稀至标线,即为C=0.100 00MOL/L溶液,贮存于具玻璃塞瓶内。
于80ML蒸馏水中,边搅拌边加入1ML浓硫酸,10.00ML C=0.100 00MOL/L的碘酸氢钾和1G碘化钾,立即用c(Na2S2O3)=0.1mol/L溶液滴至淡黄色,加入淀粉指示剂,继续滴到蓝色消失为止。
A3.3重铬酸盐溶液:溶解4.904K无水重铬酸钾(一级试剂)于蒸馏水中,转入1L容量瓶并稀至标线,即为c(1/6K2Cr2O7)=0.1000mol/L的溶液,贮存于具玻璃塞瓶内,用10.00ML重铬酸钾标准溶液代替碘酸盐标准溶液,在暗处放置6MIN后用溶液滴定,方法同前。
硫代硫酸钠的浓度(MOL/L)=1/所消耗硫代硫酸钠毫升数
A3.4硫代硫酸钠标准滴定液:用新煮沸过的蒸馏水将上述硫代硫酸钠标准液稀释至0.0100或0.0500 MOL/L。
A3.50.5K/100ML淀粉指示剂:于0.5K淀粉中,加入少许冷水调成糊状,倾入100ML沸腾的蒸馏水中搅拌,然后沉淀过夜。应用上层清液,加入0.125G水杨酸,0.4G氯化锌防腐。
A3.6碘化钾晶体。
A3.7 氢氧化钠溶液:溶解4G氢氧化钠于1L蒸馏水中。
A3.8(1+1)硫酸。
A3.9缓冲溶液(PH=7):称取34.0G磷酸二氢钾和35.5G磷酸氢二钠于烧杯中,加水溶解后稀释至1L。
A4测定步骤
取量0.5ML(或适量)水样,用0.1MOL/L氢氧化钠调至近中性,加缓冲液5ML和1G碘化钾,用0.0100MOL/L硫代硫酸钠溶液滴至淡黄色,加1ML0.5G/100ML淀粉指示剂,继续滴至蓝色消失,记下读数A,加3ML(1+1)硫酸(PH调至1~3),溶液又呈蓝色,继续滴至无色,消耗硫代硫酸钠标液为B毫升,若亚氯酸盐含量很高,可改用0.0500MOL/L或适当浓度硫代硫酸钠标液滴定。
A5计算公式
二氧化氯(ClO2,mg/L)=a*c/v*67450
亚氯酸根(ClO2-,mg/L)=(b-4a)*c*67450/4v
式中:V--水样体积,mL; c--硫代硫酸钠标准滴定液浓度
a--第一次滴定所消耗硫代硫酸钠标准滴定液体积,ML:
b--第二次滴定所消耗硫代硫酸钠标准滴定液体积,ML;
Ⅳ 工厂用污水来冲厕所和洗生产工具,严重影响员工的身体健康,这是合法的吗怎样投诉
1、企业的污水处理没有达标,可向工商局或者质监局或者环保局举报(可以使匿名举报)。
2、企业的生产或生活条件对员工身体产生影响的,员工有权批评企业要求其改正,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3、建议你先采取行政措施,不行再来仲裁或者起诉,一般来说,行政方面是最有效的,关系着企业的饭碗。
Ⅳ 求关于环境保护法的案例和分析。
环境保护法案例分析
光明造纸厂位于某河流中上游。1998年6月,环境监测站对该造纸厂的污水进行监测,发现该厂 对所排放的污水的净化处理不够,多种污染物质的含量严重超标。遂向该厂提出限期治理的要求,但光明纸厂不予理会,没有采取任何净化措施。1998年10月,市环保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征收排污费,但该厂领导却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拒绝缴纳。
环保局在多次征收未果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光明纸厂缴纳应缴排污费。
问题:市环保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
答案:本题关于污染环境拒交排污费争议问题。环保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
征收排污费是我国环保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资源和能源的利用率,治理污染,改善环境。《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超标准排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制定规划,进行治理。” 因而,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设施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经环保部门或其指定的监测单位核定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由环保部门按《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征收。本案光明纸厂不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行为是错误的。至于该厂提出的“企业效益不好,无力支付”的理由,是不能支持的,因为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并没有这类可以免费的规定。
案例分析题
1、【案情】
某市郊四个村委会起诉位于该市郊的水泥厂。原告诉称,被告在生产水泥过程中超标排放粉尘,污染环境,影响农作物生长和人畜健康,给原告造成了损害。因而请求赔偿11年的经济损失共约693万元,水泥厂停产或搬迁。被告辩称,水泥厂因建于十年动乱时期,初期的确有超标排污问题,但自《环境保护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公布以来,经过治理,排尘已经达标,成分性能与一般尘土相同,而不是水泥粉尘,因此不必承担责任。该市中院审理此案,认为原告起诉依据是以硅酸盐水泥粉尘为研究对象的试验结论,而调查化验发现被告排放粉尘主要为未经煅烧的生料粉尘。生料粉尘的危害尚无确切研究结果和定论。原告无法提供确切证据,因此不予完全支持。而被告以前确实曾有长期超标排放的行为,因此判决被告赔偿该时期的损害,并一次性赔偿原告35万元。
【问题】
1、该中院的判决是否恰当?为什么?2、您认为合适的判决应为如何?
【分析】
(1)该中院的审理过程不太恰当。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原告提出被告污染环境引起损害而请求赔偿的,被告否认侵权事实,由被告负责举证。本案中,应由水泥厂承担证明生料粉尘无害的责任,而不应由原告证明生料粉尘有害。水泥厂无法证明的,即视为该事实成立。对于超标排放的损害应予赔偿的判决是恰当的。
(2)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不要求行为的违法性,因此仅仅以是否超标排放来划分是不正确的,这至多是其损害事实的一个证据。
本案中,被告无法证明其排放物无害时,根据法律规定,应推定存在因果关系,应由他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应充分考虑自然灾害、气候等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害,分清被告承担责任的大小。
2、【案情】
1989年,辽宁省某乡岗岗村群众向市环保局投诉,称自1988年以来,该市矿务局设在该村的排矸场,由矸石自燃产生大量有毒烟气,使附近农田果园受到污染损害,要求赔偿损失。市环保局受理了此案。经调查化验发现,排矸场矸石自燃排放出大量二氧化硫,严重超标,持续时间长,是造成附近农作物、果木损害的主要原因。
排矸场认为,国家对排矸污染问题没有具体规定,拒不承担责任。同时主张在煤矿生产中必然环节是排放煤矸石。限于我国煤矸石及煤炭技术水平,可燃物品不可避免地进入矸石,这才导致自燃。它认为属于不可抗力,因此不必承担责任。
【问题】
(1)该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该场的主张能否成立?这是否属于不可抗而构成免责理由?
【分析】
(1)该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国家对排矸污染没有具体规定,但是这不妨碍该场因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不要求行为的违洳洼。并且化验结果已经证明该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该场主张矸石自燃属于不可抗力不能成立,因此不能成为免责事由。我国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矸石自燃虽然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但是可以预见到的;而且自燃造成的损害也是可以采取一定措施防止和避免的。
3、【案情】
1991年9月,湖南某市发生严重大气污染事件。21日凌晨,工业街一带居民被有毒气呛醒,感觉喉咙堵、胸闷、全身乏力。居民纷纷的湿毛巾捂鼻口躲避。上午,群众认为是于该街中部的电镀厂造成,出现围攻情况,当地政府与公安机关将厂房封锁停工。当日午,该街又出现相同的气体。小部分情绪失控的群众推倒了电镀厂围墙,毁坏了一些设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余元。
经市环保局调查,该污染事故是因为当地一农药厂的化磷反应锅使用不当致使防爆膜破裂,三氯化磷泄人大气反应生成酸雾和有毒气体。图该厂在工业街东北方2公里处,东北使有毒物质从电镀厂平房上方侵入工业街,致使群众误认电镀厂为污染源。
【问题】
(1)农药厂对工业街居民应承担何种责任?为什么?
(2)你认为电镀厂的损失是否应由农药厂承担?为什么?
【分析】
(1)农药厂应当对该街居民承担赔偿责任。该厂的行为(使用不当致使发生事故)与居民们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电镀厂的损失不应由农药厂承担。电镀厂的损失是因为部分失控群众造成,构成普通的民事侵权关系;而环境民事经权关系则仅存在在农药厂和居民之间。农药厂的行为与电镀厂的损害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电镀厂损失应由肇事者承担。
4、【案情】
某水泥厂将用于生产的放射性物质钴6。封存于山洞,但该厂疏于管理,而且并未作出具体警告以告知其危害性等,致使该物质被附近一村民甲误以为贵重物品偷走并藏于该村一旧屋中。钴源造成核污染,致使该村民甲及附近的十户村民健康状况下降,乃至生病住院治疗。
【问题】
(1)对于该村无辜受害的村民,其损失由谁赔偿?
(2)偷盗钴源的村民甲应承担何种责任?同时有何权利?
【分析】
(1)显然,本案中无辜村民的受害是因为水泥厂的管理不当和甲的偷盗藏匿行为造成。水泥厂管理疏忽和告示不详细是根本原因;甲将其作为贵重物品偷窃,此行为违法,但也不能使水泥厂免责。因此应由水泥厂和甲对受害村民负连带赔偿责任。
(2)甲虽然自身行为违法应受法律制裁以外,在作为第三人与水泥厂负连带赔偿责任同时,也是一个受害人。无疑对其自身的损害结果,很大部分是他自己的偷窃行为引发的。但这一行为能否使水泥厂免除对甲的责任,还应考虑水泥厂的警告、甲的行为等具体情节后才能确定。不过至少水泥厂对甲不会承担全部责任,按混合过错原则,双方应各自承担部分。
5、【案情】
养鸡场经营者甲发现自她所在市某公司在她鸡场附近修建预制板厂以来,小鸡纷纷死亡,产蛋鸡也不再下蛋,经济损失达数万元。同时,其住宅出现裂缝,家人住院。主要原因是各种设备产生的震动和噪声。据环保局监测,其住宅及养鸡场噪声已达80分贝和95分贝。该厂自规划以来,未履行“三同时”手续,也未安装任何消声防震措施。环保局在调解同时,对该厂罚款3万元,并要求补办“三同时”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前不得生产。
【问题】
(1)环保局的处罚有无法律依据?
(2)该厂若拒不履行调解协议时,甲有何救济?
【分析】
(1)环保局的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首先,该厂未执行“三同时”规定,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要求。其次,该厂排放噪声及震动等已严重超标,违反了法律规定。
(2)该调解属于行政调解,不具强制执行力。当该厂拒不履行时,甲可以到法院起诉该预制板厂。当然甲必须注意诉讼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