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污水处理行业增值税怎么收收多少
污水处理费是没有增值税的
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专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属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鼓励各地区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共同参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合理分担风险,实现权益融合,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Ⅱ 污水处理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自来水厂出售的自来水收入适用13%税率,也可以按6%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应纳增值税额;收取的符合规定的污水处理费可以免征增值税,但应与其他应税收入分别核算。根据新规定,污水、垃圾及污泥处理劳务在缴税后返还70%,即需要缴纳30%的增值税;再生水产品缴税后返还50%,即需要缴纳50%的增值税,如果您所说的主营业务收入是含税的(即为贵公司收到的包括增值税的款项),那么,您就要换算成不含税的,即:主营业务收入=收取的款项/(1+17%)
一、污水处理费和排污费区别:
1.污水处理费用和排污费用是两种不同的费用,城市管理不能同时以两种费用的形式向同一排放者征收费用。
2.污水处理费用由公共事业局征收,污水处理费用由环境保护部门征收。
3.费用侧重点不同,污染物排放费用是清除污染物所需的费用,污水处理费用是处理后污染物排放所需的费用。
4.污水处理费通常按排水量乘以单价征收,排水费按排水量征收。排污费是指不超过排污费和超过排污费。主要包括污水排放费、废气排放费、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排放费和噪音超标排放费。
二、污水处理费如何征税?
1.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费用通常由自来水公司和当地环境保护局征收,由财政局专家管理,每月支付给污水处理厂,保证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
2.私营企业:通常根据私营企业和当地政府签订的协议(合同)决定收费方式,为了保障城市污水处理率,政府通常代替征收。
3.收费标准:各地收费价格不同,一般在0.8元左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税率为1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第三条 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第二条 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Ⅲ 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吗
不是的。
污水、来垃圾源及污泥处理劳务在缴税后返还70%,即需要缴纳30%的增值税;再生水产品缴税后返还50%,即需要缴纳50%的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污水处理费需要缴纳什么税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下列7个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6.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7.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Ⅳ 姹℃按澶勭悊鏈嶅姟璐瑰炲肩◣绋庣巼
鏍规嵁鏂拌勫畾锛屾薄姘淬佸瀮鍦惧強姹℃偿澶勭悊鍔冲姟鍦ㄧ即绋庡悗杩旇繕70%锛屽嵆闇瑕佺即绾30%鐨勫炲肩◣锛涘啀鐢熸按浜у搧缂寸◣鍚庤繑杩50%锛屽嵆闇瑕佺即绾50%鐨勫炲肩◣銆傚傛灉鎮ㄦ墍璇寸殑涓昏惀涓氬姟鏀跺叆鏄鍚绋庣殑锛堝嵆涓鸿吹鍏鍙告敹鍒扮殑鍖呮嫭澧炲肩◣鐨勬鹃」锛夛紝閭d箞锛屾偍灏辫佹崲绠楁垚涓嶅惈绋庣殑锛屽嵆锛氫富钀ヤ笟鍔℃敹鍏=鏀跺彇鐨勬鹃」/锛1+17%锛
搴斾氦澧炲肩◣鐨勮$畻鍏寮=閿椤圭◣绋庨-(杩涢」绋庣◣棰+涓婃湀鐣欐姷杩涢」绋庨-杩涢」绋庨濊浆鍑)銆傚簲浜ゅ炲肩◣鏄鎸囦竴鑸绾崇◣浜哄拰灏忚勬ā绾崇◣浜洪攢鍞璐х墿鎴栬呮彁渚涘姞宸ャ佷慨鐞嗕慨閰嶅姵鍔℃椿鍔ㄦ湰鏈熷簲浜ょ撼鐨勫炲肩◣銆傛湰椤圭洰鎸夐攢椤圭◣棰濅笌杩涢」绋庨濅箣闂寸殑宸棰濆~鍐欍傚簲娉ㄦ剰鐨勬槸锛屽傛灉涓鑸绾崇◣浜轰紒涓氳繘椤圭◣澶т簬閿椤圭◣锛岃嚧浣垮簲浜ょ◣閲戝嚭鐜拌礋鏁版椂锛岃ラ」涓寰嬪~闆讹紝涓嶅~璐熸暟銆
澧炲肩◣閿椤圭◣棰濆啀鎸夌収涓昏惀涓氬姟鏀跺叆鐩存帴涔17%銆傚傛灉浣犳墍璇寸殑涓昏惀涓氬姟鏀跺叆鏄涓嶅惈绋庣殑锛岄偅涔堬紝澧炲肩◣閿椤圭◣棰濇寜鐓т富钀ヤ笟鍔℃敹鍏ョ洿鎺ヤ箻17%銆傛薄姘村勭悊鐨勬敹璐圭浉瀵规瘮杈冩h勶紝鍥藉剁殑绠℃帶姣旇緝涓ユ牸锛屾墍浠ユ湁瑙勫彲寰銆
銆愭硶寰嬩緷鎹銆:
銆婁腑鍗庝汉姘戝叡鍜屽浗浼佷笟鎵寰楃◣娉曞疄鏂芥潯渚嬨嬬鍏鍗佸叓鏉°浼佷笟鎵寰楃◣娉曠浜屽崄涓冩潯绗(涓)椤规墍绉扮﹀悎鏉′欢鐨勭幆澧冧繚鎶ゃ佽妭鑳借妭姘撮」鐩锛屽寘鎷鍏鍏辨薄姘村勭悊銆佸叕鍏卞瀮鍦惧勭悊銆佹布姘旂患鍚堝紑鍙戝埄鐢ㄣ佽妭鑳藉噺鎺掓妧鏈鏀归犮佹捣姘存贰鍖栫瓑銆傞」鐩鐨勫叿浣撴潯浠跺拰鑼冨洿鐢卞浗鍔¢櫌璐㈡斂銆佺◣鍔′富绠¢儴闂ㄥ晢鍥藉姟闄㈡湁鍏抽儴闂ㄥ埗璁锛屾姤鍥藉姟闄㈡壒鍑嗗悗鍏甯冩柦琛屻
浼佷笟浠庝簨鍓嶆捐勫畾鐨勭﹀悎鏉′欢鐨勭幆澧冧繚鎶ゃ佽妭鑳借妭姘撮」鐩鐨勬墍寰楋紝鑷椤圭洰鍙栧緱绗涓绗旂敓浜х粡钀ユ敹鍏ユ墍灞炵撼绋庡勾搴﹁捣锛岀涓骞磋嚦绗涓夊勾鍏嶅緛浼佷笟鎵寰楃◣锛岀鍥涘勾鑷崇鍏骞村噺鍗婂緛鏀朵紒涓氭墍寰楃◣銆
Ⅳ 污水处理费免税吗
某集团公司下设一家污水处理厂(一般纳税人),该污水处理厂为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提供污水处理劳务,同时也处理周边的单位和居民排放的污水。污水经加工处理后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技术要求。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按照当地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照用水量向该污水处理厂缴纳污水处理费。周边的单位和居民按照当地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照用水量在缴纳水费时,由自来水公司代收后,再由政府部门将污水处理费拨到污水处理厂。自2015年7月1日起,污水处理厂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其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应全部适用先缴增值税再退还70%的政策。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是否合理,该污水处理厂取得的污水处理费到底该如何计缴增值税?《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第八条规定,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第二十三条规定,缴入国库的污水处理费与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统筹使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提供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的单位支付服务费。服务费应当覆盖合理服务成本并使服务单位合理收益。服务费按照合同约定的污水处理量、污泥处理处置量、排水管网维护、再生水量等服务质量和数量予以确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后,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范围和期限、服务数量和质量、服务费支付标准及调整机制、绩效考核、风险分担、信息披露、政府接管、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因此,我国的污水处理费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第二种是一些企业和个人集中处理生产或生活污水而向企业或个人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第三种是政府委托某企业或某企业与政府签订协议专门从事生产和生活污水的处理,然后政府从财政上拨付污水处理费给企业。该污粗做水处理厂取得污水处理费的方式为第二种和第三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规定,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岩羡衡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派搜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对上述污水处理费未征税的一律不再补征。因此,自2001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虽然国发〔2000〕36号规定:“对各地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但财税〔2001〕97号文是针对自来水公司代收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自来水公司随水费代收的污水处理费属于价外费用,但按财税〔2001〕97号文规定可免缴增值税。该污水处理厂取得政府划拨的污水处理费,不属于附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适用财税〔2001〕97号文免税的规定。污水处理厂取得的由政府部门划拨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即政府与污水处理厂签订合同,该污水处理厂按规定标准进行污水处理,政府按污水处理量向污水处理厂支付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厂收到政府拨款,不适用上述政策的规定。其取得的污水处理费和向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一样,原则上仍属于加工劳务,应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23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该污水处理厂从事的污水处理劳务适用免缴增值税政策。但是自2015年7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企业从事污水处理劳务,污水经加工处理后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技术要求或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可享受增值税按照70%的比例退税的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该污水处理厂从事污水处理劳务,可享受增值税按照70%比例退税的即征即退政策。因此,该污水处理厂取得的政府拨付的污水处理费以及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收取的污水处理费,自2015年7月1日起,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该污水处理厂可向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政府部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税率为17%.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取得该专用发票可按规定予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