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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吨核废水处理多少钱

发布时间:2024-09-21 07:06:44

❶ 日本福岛核废水是怎么产生的

日本福岛核废水是怎么产生的

日本福岛核废水是怎么产生的, 核污水进入大海之后,会随着洋流迅速污染全球,并且随着水循环进入陆地,各种的同位素将污染海洋生物,并且最终影响人类。福岛核电站的核污水跟一般核电站的污水不一样,他们是接触过堆芯熔毁的核燃料,里面的放射性物质极其复杂

日本福岛核废水是怎么产生的1

福岛核废水,即在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中产生的含有高浓度放射性物质的水。

因事故而熔化并凝固的燃料碎片残留在福岛第一核电站1至3号机组的反应堆中,为使燃料碎片保持冷却,必须对其进行持续洒水。当水与燃料碎片接触时,会生成含有高浓度放射性物质(氚、铯134、铯137、钴60等)的“污染水”,即核废水。

此外,由于含有这种高浓度的放射性物质的“污染水”残留在反应堆建筑物等内部,因此当与流入建筑物的地下水或雨水混合时也会产生新的“污染水”。

一直以来,东京电力都在利用核物质去除设备(ALPS)对福岛核废水进行净化作业,该设备能降低污水中含有的除氚外的62种放射性物质的`浓度,而经过处理的水则被储存在巨型储水罐中。

日本政府表示,除氚以外,大部分放射性核物质已经通过这个复杂的过滤过程去除掉了;在向海洋排放之前,会对核废水进行二次处理,尽可能减少氚以外的放射性物质的量,以符合“可以排放至环境中的标准”。

但实际上, 经过核物质去除设备处理的核废水,仍无法保证完全清除放射性元素。

经10年积累,核污染水量已达至少125万吨。若排放,57天可废掉半个太平洋,10年就蔓延全球海域

对排放入海的决定,日本方面十分理直气壮。

他们的托词,就是两个:

第一,污水已经处理过了,很安全;第二个,我们已经没有别的办法了。

但这话真的可信吗?

有专家分析,处理这些废水,至少有“蒸发释放”、“地下掩埋”等等多种方法。

但是他们却选择了最简单省事的,直接排放!

因为对于任何一个民营企业而言,137万吨的核污水处理,一定是一笔天文数字,他们根本不愿意花这笔钱,想着等全世界替他们善后!

于是,日本方面,就赶在这个时间段,做出了看起来“圆满”的决定。

他们精明到骨子里,也自私到骨子里。

有德国的研究机构对扩散情况进行了模拟:

57天内放射性物质就将扩散至太平洋大半区域,3年后美国和加拿大就将遭核污染影响。

日本福岛核废水是怎么产生的2

最近几天,全球争议最大的事情自然是日本要把福岛核电站的核污水排入大海的事情了。全球各方各面都在关注这个事情,已经不止一个科研机构站出来反对,并且很多机构做了很多推演。

核污水进入大海之后,会随着洋流迅速污染全球,并且随着水循环进入陆地,各种的同位素将污染海洋生物,并且最终影响人类。

日本则坚称核污水已经处理好了,经过了他们的过滤系统,目前排放的核污水将只含有氚一种放射性元素而已,而氚的影响力非常小,排放是符合国际标准的。

不过问题在于这些都是日本人自己说的,没有人去监督,而且即使目前日本做到了,而以后他们是否能够做到,没人知道,也没人可以去监督。这个事情日本自己是远动员,自己又是裁判。

福岛核电站的核污水跟一般核电站的污水不一样,他们是接触过堆芯熔毁的核燃料,里面的放射性物质极其复杂,碳14、钴60和锶90等物质的半衰期非常长,而且辐射能量非常大,会对海洋生态造成巨大的威胁。

2011年日本发生了9级的大地震,造成了2万多人的死亡跟失踪,地震还造成了福岛核电站的泄露事故。为了处理这个泄露问题,日本采用了引入海水去冷却反应堆的计划。

这些海水被污染之后,就存放在福岛核电站里面的一些大铁罐里面,目前已经有上千个罐了,总计存放了125万吨核污水。

因为地理位置的限制,日本不可能无休止建设铁罐,目前现有的铁罐将在明年就存满,于是日本决定启动新的方案,那就是排放入大海。

对于很多人来说,肯定有这样的疑问,为何核泄 漏的事件已经过去10年了,还一直在产生核污水,未来是否永远都停不了?

许多人看到日本要把核污水排入大海,可能都会觉得日本干嘛要这么做呢?继续捡些罐子去存就好了。不过日本既然不这么做,是不是这个方案行不通,因为核污水将源源不断?

目前福岛核电站每天会产生110吨的核污水,这个数据比之前的470吨已经下降了不少。那么既然下降了这么多,日本何必还要排入太平洋呢?

其实这些核污水并不会永久产生,按照日本的测算,在2051年前后,他们就可以完成福岛核电站损毁核电站的清除工作,到那个时候就不会产生核污水了。

按照目前每天110吨来计算,那么一年就会产生近4万吨的废水,按照40年来计算,未来就将产生160万吨的核污水。目前福岛有1千多个铁罐,已经存放了125万吨废水,也就说是说把这些核污水继续用铁桶来存放也不是不可能,只需要在核电站周围继续扩建不到2倍的面积来存放就可以了。

那么问题来呢?既然这个方案不是不可以解决,而且日本也说了核污水已经经过了处理,没有污染了,符合国际标准,而且日本副首相还说这个水是可以喝的,那么日本为何要着急着去排放呢?

有人说这是因为存放在铁桶里面有泄露的危险,会造成二次污染。这就存在一个悖论了,你们既然说处理好了,甚至还可以喝,那么为何又怕在陆地上泄露,污染了你们日本的地方。

现在各方各面反对,说白了就是不信任的问题,第一个大家都不相信日本可以把复杂的核污水都过滤干净,既然可以过滤干净,那么你们日本人自己留着喝吧,反正你们的淡水资源也不丰富;第二个就是目前可以过滤干净,以后还可以如此保证么?第三个这个事情谁来监督,谁来当裁判员呢,不可能是日本自己。

大海不是你日本人自己的大海,要往里面倒垃圾,需要大家一起同意,日本在没有跟其他人商量好的前提下,却提出这样一个方案,大家自然是反对了。其实反对的人不仅仅是国际社会,还有日本国内的民众。

有人猜测日本不过认为目前处理方案成本太高了,于是就想着大家一起分担,或者是让大家一起帮忙想办法,于是就出此下策,破罐子破摔。

❷ 处理1吨工业污水,成本需要多少

朋友,这个来就算是你源要个大概值,也是需要看什么类型的工业污水了,水质不同,处理成本差异很大的,工业类那么多种类,电镀,皮革,造纸,石油类等等;太多了,我知道的从十多块到两百多的处理成本都是有的,你要是需要准确点的,先告诉是什么类型的水。这样才能有个大概的估计,要不完全是没谱的,总不能告诉你10~200多吧~~~~

❸ 污水处理费多少钱一吨

污水处理费来用根据水源质来决定的,即污水中的菌落群数来决定药剂的使用浓度,浓度的不同也就造成费用的不同。

消毒方案选择的不同,费用也是不同的,费用由低到高依次为:化学法、物理法、紫外线消毒。

以成品二氧化氯消毒剂的成本核算来看,根据污水的菌落群数的高低,一般在0.4-1元之间,如果菌落群数特别高的话,2-3元也是正常的。

以某品牌成品二氧化氯举例:

将二氧化氯消毒粉Ⅱ型A剂1000克包装剪开后,全部倒入盛有46公斤水的塑料容器或瓷器内(严禁将水倒入粉剂),再加入配套活化剂(B剂)搅拌溶解后,加盖静置60-90分钟待完全活化后,即得到46公斤浓度为10000mg/L的二氧化氯母液,参考下表使用:

❹ 印染废水处理成本是多少

印染废水若按照GB42872012表2间接排放标准处理,成本为每吨3、70元;若按照GB42872012表2直接排放标准处理,成本为每吨4、70元。
印染废水处理若执行GB42872012表2间接排放标准的成本具体如下:
折旧:每吨0.30元;
人工:每吨0.30元;
电费:每吨0.70元;
药费:每吨1、00元;
污泥处置费:每吨1、40元;
合计:每吨3、70元;
执行GB42872012表2直接排放标准的成本具体如下:
折旧:每吨0.30元;
人工:每吨0.30元;
电费:每吨0.70元;
药费:每吨1、00元;
污泥处置费:每吨1、40元;
深度处理:每吨1、00元;
合计:每吨4、70元。

❺ 工业污水处理每吨价格

【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多少钱一吨 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污水处理费多少钱一吨

看废水的情况收费,大体分为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比较少,我们每吨自来水里就有一块多的排污费,这个费用就是给污水处理厂的。

作为工业水也要看你的水质了,一般三级排放至污水处理厂可能一吨水也要收2-4块左右了如果是水质更差,比如COD≥700mg/L 生化性一般 TP≥4-5mg/L和氨氮≥20-30mg/l 可能一吨废水要收费7-9元了。工业废水成本比生活废水高,主要因为工业水的二次污染都是属于危险化学品,同时一般工业水生化性不好仅用常规活性污泥法很难降解,需要加药这样成本就会提高,但实际真正运行成本并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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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费是按照补偿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污水处理费的所征税种是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污水处理费收费者和缴费者是合同关系,或委托关系。

一般情况下,污水处理费包含在水费里面。水费包括基本水费、城市附加费、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南水北调基金、水厂建设费、省专项费。 (根据省市收费不同,构成不同)

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

第四条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 鼓励各地区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共同参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合理分担风险,实现权益融合,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第六条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七条 凡设区的市、县(市)和建制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在建污水处理厂、已批准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可以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应当在开征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第八条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第十一条 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县级以上地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第十二条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价格、财政和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暂时未达到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的,应当逐步调整到位。

第十三条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共供水企业签订代征污水处理费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与其水费收入应当分账核算,并及时足额上缴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和挪用。

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征缴入库。

第十四条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

各地区应当加强对自备水源的管理,加大对使用自备水源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

第十五条 污水处理费一般应当按月征收,并全额上缴地方国库。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时限如实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报售水量和代征的污水处理费数额。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时限如实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申报用水量(排水量)和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数额。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污水处理费征收数额。收取污水处理费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核实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实际售水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应缴污水处理费的汇算清缴工作。

对因用水户欠缴水费、公共供水企业核销坏账损失的水量,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不计入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实际应代征污水处理费的水量。

第十七条 公共供水企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代征污水处理费,由地方财政从污水处理费支出预算中支付代征手续费,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公共供水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或者代征污水处理费,确保将污水处理费征缴到位。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自行改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者缓征污水处理费。已经出台污水处理费减免或者缓征政策的,应当予以废止。

第二十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依据、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不能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地方财政应当给予补贴。

第二十三条 缴入国库的污水处理费与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统筹使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提供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的单位支付服务费。

服务费应当覆盖合理服务成本并使服务单位合理收益。

服务费按照合同约定的污水处理量、污泥处理处置量、排水管网维护、再生水量等服务质量和数量予以确定。

第二十四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后,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范围和期限、服务数量和质量、服务费支付标准及调整机制、绩效考核、风险分担、信息披露、政府接管、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履行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情况,以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按期核定服务费。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服务费。

第二十六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应当定期公布污水处理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状况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违反规定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以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质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相应扣减服务费,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绩效进行评估,绩效评估结果应当与服务费支付相挂钩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 各地区可以通过合理确定投资收益水平,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项目,提高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各地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性方式选择符合要求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并采取特许经营、委托运营等多种服务方式。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包括污水处理费安排的支出和财政补贴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情况,编制年度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报经批准后执行。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年度决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同级财政决算。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会同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纳入中长期财政规划管理,加强预算控制,保障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有效执行。

第三十一条 污水处理费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情况。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或者改变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污水处理费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扩大污水处理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缴纳义务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❻ 处理一吨工业污水大概需要多少钱计算公式

工业污水处理费用,没有固定的计算公式,没有这么简单。工业污水处理会根据污水性质和各种成分来确定处理工艺,各种消耗的评价计算也是根据上述参数进行计算。另外,这些消耗计算还要根据当地能源价格、材料价格、人力价格等条件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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