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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千人的污水站大约多少钱

发布时间:2024-09-25 19:32:11

1. 一万五千人一天产生的污水大概有多少

1. 在工程设计中,通常假设每个人每天的综合用水量为50升(相当于50公斤),而污水产生量大约为40升。
2. 这些数据是基于理论计算的假设值,并非实际观测到的污水产生量。
3. 在实际情况中,每个人的平均用水量通常会低于这个理论值,平均水耗约为30升。

2. 一万五千人一天产生的污水大概有多少

在工程设计上,每人每天综合水耗是50L(等于50公斤),污水量大约40L。这些都是理论计算依据,不是实际产生量。实际产生量要比这个数值小,平均在30L的耗水量。

3. 描写长江的作文 快快!!!

在暑假的一天里,我的妈妈带我去长江玩一玩。
第二天,我们来到长江。我早早就起床了。早晨,江面上升起了一层如纱一般的薄雾,绣过这层薄雾我看了长江正在缓缓地流淌着。这时候的长江还在沉睡着。我呼吸着早晨的空气,使我一阵清爽。
中午,还在沉睡着的长江醒了起来。这时候的长江开始忙了起来。水流得很急,就像一个个顽皮的小男孩把一个个旋涡卷了起来。长江有时也会唱歌,你听那啪啪的响声这就是长江得意的杰作。
到了傍晚,太阳下了山,给江面铺上了一层金黄色。我站在船上观赏那美丽的黄昏,突然一个小弟弟问我:“大哥哥,是谁给长江铺上了金黄色?”这时,忙碌的长江似乎感到了一 丝疲倦。
听当地人说长江白天的景色比不上长江夜晚的景色。夜晚降临了,漆黑的天空上挂着一轮皎洁的 圆月倒映在长江里,也是
那么圆那么百好像长江也有一个圆月一样。美丽极了
深夜,奔腾了一天的长江渐渐平静了下来。在那美丽的月光下,显得十分宁静。
如今我还想去那美丽的长江玩一玩。

今年暑假,我跟随爸爸一起去长江三峡游览。

我们首先坐飞机到重庆,游览白公馆后沿长江顺流而下,一路山清水秀,风景优美。导游阿姨介绍说由于长江上要建造世界上最大的三峡水库,一些优美的风景将要被水淹没,举世闻名的长江三峡也将没有了,但是出现了新的风景小三峡。

我们坐着小船沿着一条叫大宁河逆流而上,首先看见猴子山,那座山上有很多猴子,有的在跳跃、有的在吃东西、还有的爬在树上,可爱极了,我真想带一只回家。

过了一个峡谷后,我们下船去游览了一个叫长寿村的地方,你们知道为什么叫长寿村吗?导游阿姨告诉我们这个村每天在喝一种无名茶,被他们称为“神茶”,老人都能活到一百多岁。

游完长寿村登上游轮,我们看到两边悬崖峭壁上有很多孔,传说那是三国时刘备和孙权打仗时的栈道,现在只剩下小孔了,栈道上的木头早已经不见了。

游完后在回来的路上,我们看到一座桥,导游阿姨说:“这座桥马上要拆了”,原来三峡水库到2008年水位要升到175米,而现在水位只有135米,这座桥也要被水淹没了。我们也看到两岸有许多房子,可是里面一个人也没有了,原来他们都迁移到其他地方去了。

长江小三峡到处是美丽的景色,到处都是故事,一点而也不比大三峡差,它的美景和故事说也说不尽,希望你们有机会去细细的游赏。

今天,天气很好,很凉爽,爸爸妈妈决定带着我和叔叔一家去游长江。

我边走边想:长江是什么样子呢?人会不会很多呢?……不知不觉,已经到了码头了。在码头上,我和妹妹看着长江,心里痒痒的,盼望着早点能上船,一睹长江的风采。

“嘟——”的一声,我和妹妹边以迅雷不及掩耳只速奔上甲板,找到了一个最最为理想的位置做了下来,大人们笑着称呼这个位子是邓小平位子。

船缓缓的开动了,我们只见后面不停的翻着浪花,雪白雪白的,向四周散去。长江的两岸,树林和山峰的黑色剪影在江天交界出隐隐约约的伸展着,起伏着,如同一幅美丽的画卷,月光更是为它们镀上了一层美丽的、金色的花边。

船正在向前面走着,不久,我们就到了长江大桥,长江大桥可真是雄伟,很长,桥上还有很多的灯,而且我还很幸运,看见了一列火车飞驰而过。妹妹在船上不停的拍手,高喊:“真棒,真棒,太好看了!”那滑稽的表情,逗得大家哈哈大笑。一眨眼,又到了长江二桥,长江二桥比大桥要宽,长江二桥是斜拉桥,也和壮观。我们大家边吃边聊,又欣赏江边的美景,不知不觉,船已经靠岸了,大家都觉得意犹未尽,真想再来一次。就这样,一一不舍的离开了码头,回家去了

我心中的黄河
我心中的黄河是有着汹涌澎湃的气魄,因为黄河拥有着我们伟大的民族精神。
望着黄河滚滚的奔向东南,惊涛澎湃着的黄河,掀起万丈狂澜,浊流宛转,结成九曲连环;从昆仑山下奔向黄海之边;把中原大地劈成南北两面。你,黄河。是一个坚强而又伟大的巨人,出现在亚洲平原之上,用你那英雄的体魄,筑成我们民族的屏障。
啊!黄河,你正面临着严重的水土流失,泥沙淤积,生态环境便遭受着严重破坏。你正在疯狂的叫,好似如钢似铁的一样,你像烧着漫天大火,在烧着。
所以,黄河啊!你要坚持住,千万不要放弃了,但你所流经的脚印,却都会有沧海桑田之感,你有时像个活泼的小孩在自由自在的穿梭在壶口瀑布之间。我黄河雄浑博大的身驱突然被痉挛收缩,黄河似地下奔突出来的岩浆,发出无尽的雄伟轰鸣。黄河在历经九曲回肠的磨难后,带着生命的重负,跳荡中完成与病魔生命的格斗。
我心中的黄河一定要是十全十美的,在为着自己作斗争,我们的母亲河啊!你哺育了非常多的人,而你却像一位慈爱的老母亲,把很多人养育成人,而你却在岁月中渐渐地衰老了。
俗话说的好“岁月不饶人”。时间一天天过去,我们也一天天长大,我们的母亲河——黄河 她的汹涌澎湃,让我为之振奋;她的温柔缠绵,让我难以忘却。
正如“诗仙”李白所言:“君不见黄河之水天上来,奔流倒海不复还”。黄河在这里劈开万仞山,势如破竹;又以雷霆万钧之速,奔腾过来,咆哮而去,万浪翻腾,一泻千里。
黄河水和黄河精神哺育了中华民族,中华民族在古老的黄河流域,演绎了一幕幕壮丽辉煌的剧目。
黄河文化影响了世世代代的炎黄子孙,也是所有的海外华侨为之骄傲。
“风在轰,马在啸,黄河在咆哮。”这雄伟的歌声唱出了黄河的风采,更唱出了中华民族的战无不胜、奋发图强的英雄气概。
黄河文明以其巨大的凝聚力和创造力,带领中华民族象奔流不息的黄河,奔向美好的未来。

保护温瑞塘河在行动
温瑞塘河是我们的母亲河,千百年来,她哺育了两岸温州儿女,创建了璀璨的瓯越文化。朋友,让我们行动起来吧!珍惜水资源,爱护水环境,保护母亲河,建设新温州!
温瑞塘河位于瓯江以南、飞云江以北的温瑞平原,是我市境内十分重要的河道水系。水源主要来自瞿溪、雄溪、郭溪以及大罗山和集云山的山涧溪流,自东晋时期由人工开凿,经唐大和、会昌年间大规模疏浚,后在南宋淳熙14年由知州沈枢组织修筑,形成“八十里荷塘”,是温州山水城市特征的重要标志。温瑞塘河主河道古称南塘河,明清称七铺塘河,北起鹿城区小南门跃进桥,向南流经梧埏、白象、帆游、河口塘、塘下、莘塍、九里,再向西至瑞安市城关东门白岩桥,全长33.85公里,正常水位时河面一般宽度为50米,最宽处200多米,最窄处仅13米。温瑞塘河纵横交错的水系河道,对我市的防洪、排涝、供水、航运、灌溉、景观及生态环境保护,特别是温瑞平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被温州人民称为“母亲河”。
某年某月某日,某一环保调查小组针对温瑞塘河环保问题进行问卷调查,而调查结果却令人十分意想不到:温瑞塘河周围居民对于温瑞塘河污染情况持无所谓态度者占43.75% ;持只顾发展不顾污染态度者占25%;觉得谁污染谁治理者占25%;认为自己环保意识者强占6.25%。通过查阅资料,我了解到:水污源的来源主要是未加工的处理的工业废水,生活废水。未经处理的城市生活污水、造纸污水、农业污水及都市垃圾。死亡有机质能消耗水中溶解的氧气,危及鱼类的生存;还能导致水中缺氧,致使需要氧气的微生物死亡。而正是这些需要氧气的微生物能够分解有机质,维持着河流、小溪的自我净化能力。它们死亡的后果是:河流和溪流发黑、变臭,毒素积累,伤害人畜。
听大人们说,在他们小的时候,家乡的河水很清澈,河里有青青的水草,顽皮的游鱼,像一幅透明的画。可是20多年过后呢?“美丽”的“装饰品”嚣张地徘徊在温瑞塘河上,伸着懒腰,伴随着风做着早操,多“美”呀!这些装饰品真是份“不可多得”的礼物,引得无数厂主将它赠送给温瑞塘河母亲;装饰品是个“不可多得”的好老师,使得周围居民忍不住发疯似地想收纳它为自己的掌门人;装饰品是块“不可多得”的磁铁,使得人们的黑暗心灵也不得不被它牢牢吸引住。呜呜呜,我们善良的温瑞塘河始终宽容人们的一切罪过,然而就是这些罪过造就了如今如此“美丽”、五彩斑斓的温瑞塘河。
温瑞塘河是温州人民的母亲河、温州城市的血脉。智者乐水,更要爱水。保护母亲河,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之源。可是曾几何时,我们因城市的经济发展而忽视了她的存在,水体污染、垃圾入河、河床淤积、填占河道,让千百年来哺育我们的母亲河伤痕累累、满目疮痍。让我们行动起来吧,力所能及地参与到整治和保护母亲河的队伍中来,早日还原母亲河靓丽的风采!
在此,我提几点建议:1、要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环保法律意识,树立环保与经济、社会统一协调发展的新观念,努力推进《水污染防治法》的实施;2、工业结构的选择与合理布局要放在首位,在工业发展的初始阶段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对所产生的污染物质进行分散加集中的控制。减少生活垃圾在河道中的排放,在河道附近,尤其在居民密集区,应多设几个“垃圾箱”;3、环保主管部门应该加大检查监督力度,杜绝各类水污染的现象发生,对违反规定的企业或个人,加大处罚力度,把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到实处;4、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共同搞好水污染防治工作,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破坏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
落日泛舟循橘浦,轻霞入路是桃源。我们坚信,只要全市上下按照“依法治河、科学治河、全民治河”的要求,标本兼治、建管并重,全民动手参与塘河整治,切实承担起治理塘河、保护塘河、建设塘河的历史责任,我们就一定能早日重塑江南水乡风韵,让清波荡漾母亲河,把塘河建设成为生态之河、人文之河、宜居之河,使之真正成为温州独特而响亮的城市品牌

人们都说母亲是宽宏的,母爱

记忆中的您,是那么气势磅礴,从冰川万丈的巴颜喀拉山北麓起步,一路上接纳着千溪百川,浩浩荡荡,曲曲折折,奔向巨浪滔天的黄海之边,像一条金色的钢铁巨龙,迤逦般地横卧在我国北部辽阔的土地上。
回想着,回想着,我的思绪不觉地奔向了远古。在那遥远的古代,您身边的自然环境是如此优越。那时的您气候温暖湿润,土壤肥沃松软,到处是青山相连,绿水相接,风光旖旎。动植物种类更是数不胜数。遮天蔽日的原始森林里,虎穿莽林,野象成群,鹰击长空,鱼游浅水。野花漫山遍野地绽开着,五彩斑谰,像一块块彩毯,铺遍山野,似人间仙境,像世外桃源。有着如此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您自然而然地孕育了源远流长,辉煌灿烂的中华文明。
在这五千多年的风风雨雨里,多少英雄的故事在您的身边扮演。秦皇汉武,文韬武略;唐宗宋祖,文精武通。无论他们拥有着何等的丰功伟绩,都是饮着黄河之水长大,靠着黄河之水成就千秋霸业。诗仙李白用激昂,豪壮的诗歌歌颂您:“君不见黄河之水天上来,奔流到海不复回。”“九曲黄河万里沙,浪淘风巅自天涯。”足见您气吞山河,雷霆万钧的气魄。啊,黄河,您塑造了多少幅“大漠孤烟直,长河落日圆”的自然壮观美景。您以其千军万马的势力,一泻万里的河水,穿过沃野圹垠的宁夏平原,构成了“天下黄河富宁夏”的塞上“江南”,天府之国。
在这五千多年的风风雨雨里,北方的烽火狼烟,南方的百万雄狮,在中原大地上展开厮杀。中华民族在刀光剑影,金戈铁马中生活了近五千多年。一代的文明被颠覆,另一代的文明又相继出现。如此往复循环,千锤百炼,中华民族逐渐壮大。中华儿女以其自身无穷的智慧,抵御着外族的侵略,很少受到欺凌。这所有的一切一切,您都看在眼里,记在心里,如同惯看秋月春风一般。但是,在那烽火连天,硝烟漫地的清末民初,中华儿女却遭受着外族的欺凌、杀戳。或许,在这几千年里,你从来没有见到中华儿女流了这么多血,流了这么多泪。你咆哮,你发出了亘古末闻的咆哮;你断流,你出现了夐古末见的断流。望两岸,青山依旧在;仰苍穹,几度夕阳红。可是,今天的您已是百孔千疮,泥沙滚滚。真是岁月不饶人,也许时间拥有沧海桑田的力量,但您更有伟大坚强的精神力量,去激励中华儿女。
今天,经历了几千年风雨洗刷的中华民族,又以前所末有的速度向前发展,走向世界。啊,黄河,您无私地孕育了伟大的中华民族

希望能帮到你

4.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内容介绍

第一条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
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文化、卫生、园林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相关的行政机关,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任务核定所需事业经费。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环境卫生设施、户外广告、洗车场等专业规划,制定市容环境卫生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爱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划分,并与责任单位签订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
第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具体划分:
(一)城市主、次干道由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市政设施由市政设施管理单位负责;
(二)道路两侧建筑物外墙立面至道缘石的区域,由道路两侧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桥梁、隧道、轻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铁路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港口、码头和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绿地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飞机、火车、汽车、缆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六)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负责;
(七)社区、背街小巷、边坡、人行梯道等,由街道办事处或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已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八)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餐饮店,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九)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整治土地、待建地由土地使用权单位负责;
(十)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具体划分:
(一)公共水域和江河的滩涂、岸坡等公共场地,由市或区县(自治县)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
(二)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水域,由经营单位负责;
(三)江河沿岸各类设施所在水域,由设施经营者或所有者负责;
(四)各类船舶上的垃圾、粪便、污水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由船舶经营者或所有者负责。
第十三条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单位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
(一)市容有序,无乱摆摊、乱搭建、乱堆放、乱挂晒、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等行为;
(二)环境整洁,无暴露垃圾、渣土、粪便、污水,无蚊蝇孳生地;
(三)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四)水域没有明显聚集漂浮物。
第十五条责任单位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有权要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责任单位不履行责任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委托有关专业单位代履行,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或责任人承担。 第一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十六条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出现污损、残缺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洗或修复。
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清洗或修复,逾期不清洗或修复的,处以每日五十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行道树、人行道绿带、车行道隔离绿带、桥头和立交桥的绿带、交通转盘花坛等道路绿化应当管护良好,保持美观、整洁。
绿带、花坛(池)内的泥土土面应低于边缘石0.1米以上。
第十八条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主干道、距主干道道缘石五十米范围内的次干道及其两侧设置停车场和经营性摊点、亭、棚;
(二)在次干道及其两侧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
(三)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
(四)在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
(五)在桥梁、人行天桥上摆摊、兜售物品;
(六)在地下通道擅自摆摊、兜售物品;
(七)在主、次干道或窗口地区派发经营性宣传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占道经营物品。
主城区的主干道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其他地区的主干道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广泛征求居民意见,制定在非主干道两侧设置临时占道经营点的规划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申请在非主干道两侧临时占道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失业、待业人员或残疾人员;
(二)经营范围必须是方便居民基本生活的商品或服务;
(三)经营设置点必须符合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布点规划。
第二十一条申请临时占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有效证明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区县(自治县)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在征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意见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临时占道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临时占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审批机关规定的地点和时段内经营;
(二)按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周围环境整洁;
(三)不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四)不妨碍行人和车辆通行;
(五)不危害公共安全。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临时占道经营许可。
第二十三条临时占道许可证不得转让或出租,违者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并在三年内不得再行申请。
第二十四条临时占道摊区的清扫保洁、垃圾处置由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管理。
第二十五条临时占道经营的,应当缴纳临时占道费。临时占道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占道经营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第二十七条开挖道路或在道路上维修管道、疏浚排水设施或栽培、整修植物等作业,应按规定的时间进行。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渣土、淤泥、污物、枝叶,保持路面清洁。其中可能产生扬尘的施工应当采取湿法等能有效防止扬尘的作业方式。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的,应当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应当围挡存放。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节 建筑物容貌管理
第二十九条临街建筑物外观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污渍、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未及时清洗、修复的,责令限期清洗、修复;拒不清洗、修复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代为清洗、修复,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三十条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底部应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的业主或使用者,不得在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不得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不得设置遮阳伞、篷盖。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前,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应当采用绿篱、花坛、草坪、栅栏等作为隔离设施,其造型、色调应与周围环境协调,并保持环境整洁、美观。
修建封闭式隔离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需要设置遮阳伞或篷盖的,应当按照高度不低于2米,伸出宽度不超过1.5米的标准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节 户外广告、标牌、灯饰容貌管理
第三十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主城区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该区县(自治县)政府驻地城区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户外广告设置的技术规范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组织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三十五条主城区的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作出的审批许可,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审批部门予以撤销;拒不撤销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直接撤销,并责令作出许可的审批部门限期拆除。由此给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作出许可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十六条户外广告应保持安全完好,无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应保持显示完好。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十五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处以每日五十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应当无污损、无残缺。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利用充气式装置在公共场所设置非经营性宣传品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十日,并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利用充气式装置在公共场所设置临时经营性宣传品的,按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有关规定办理。
广告经营者应保持充气式装置的整洁美观,无破损残缺。违反规定的,强制拆除,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禁止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乱吊挂。零星招贴物应当在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张贴。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在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行为中公布其电话号码的行为人,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通知电信业务经营单位采取暂停违法行为人使用的电话号码等强制措施。
电信业务经营单位在收到通知的二十四小时内应当暂停违法行为人电话号码的使用。违法行为人在暂停电话号码使用期间接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理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通讯经营单位恢复其电话号码使用功能。暂停及重新开通电话号码使用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条鼓励业主参与灯饰工程的建设。
灯饰设施应当安全、美观、环保、节能。
灯饰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一节 清扫保洁管理
第四十一条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当建立清扫保洁责任制度,确定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工作,及时履行清扫保洁责任。
第四十二条主要道路和公共场所应在夜间零时至六时全面清扫,白天随时保洁,逐步实行机械化清扫作业。
机动车辆应当主动避让正在进行清扫作业的环境卫生工作人员。
第四十三条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应当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
违反前款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饲养宠物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应当立即清除。
不立即清除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市容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
(二)不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三)不将污水排放或倾倒在街面;
(四)不在非指定地点焚烧树叶、垃圾;
(五)不在住宅楼、居民社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畜家禽。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节 水域环境管理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所称的水域是指本条例适用范围内的江河、湖泊、水库等岸线内由水体、滩涂和岸坡等组成的区域。
第四十七条水域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筹措保障清理水域漂浮物必需的经费。
第四十八条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与当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签订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并落实责任人;
(二)制定责任区保洁制度;
(三)按照规定设置垃圾、粪便、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收集的垃圾、粪便、污水应当及时清运,进入垃圾、污水处理系统;
(四)及时清除责任区水域的垃圾。
第四十九条在水域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船舶垃圾;
(二)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粪便、污水;
(三)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四)在水域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涂和岸坡堆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违反前款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水域范围内的船舶、趸船或娱乐、餐饮等设施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负责垃圾、粪便、污水接收处理等环境卫生事务的人员;
(二)设置垃圾密闭储存容器和粪便、污水接收或者处理设施;
(三)建立垃圾、粪便、污水处理或者接收移交证明专用记录薄;
(四)船舶垃圾中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冲洗甲板或船舱不得将垃圾冲入水体;
(六)来自疫情港口的船舶产生的垃圾、粪便,应当先经卫生检疫机构卫生处理后,方可委托清除。
违反前款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船舶经营管理者不能自行达标处理水域垃圾、粪便、污水的,可委托水上环境卫生服务单位代履行。受委托单位应当向委托方开具《船舶垃圾粪便污水接收证明》。
第五十二条船舶经营管理者应当如实记录垃圾、粪便、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或接收转运情况,《船舶垃圾粪便污水接收证明》应当保存一年,以备检查。
违反前款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船舶垃圾、粪便、污水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有偿服务。
第三节 机动车辆清洗管理
第五十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设施设置的规范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主城区机动车辆清洗场所(含以维护、装饰名义设置的机动车辆清洗场所)的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公布执行。
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当地城区机动车辆清洗场所的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公布执行。
第五十五条在主城区的城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整洁,机动车辆车身、车轮有明显污迹尘土的,应当及时清洗。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罚款。
第五十六条禁止在主、次干道的车行道、人行道上设置机动车辆清洗、维护、装饰场所。
依据规划设置的车辆清洗场所,应当符合容貌标准,进出口道路应硬化处理,排污设施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委托有关专业组织代为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禁止在主、次干道上清洗机动车辆。违反规定的,处五十元罚款。 第一节 生活垃圾管理
第五十八条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标准化收集管理,并逐步实行分类回收,综合利用。
生活垃圾应当做到日集日清,车辆机具保持容貌整洁,密闭运输,不得暴露、散落、滴漏。
不得将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垃圾混入生活垃圾;违反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理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进行处理。
生活垃圾处理场(厂)达到填埋容量的,应当及时封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经营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单位应当取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经营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十一条废品收购、堆放场所应当对废品围挡、遮盖,不得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违反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有偿服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垃圾处置费。
垃圾处置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十三条粪便应当经无害化处理达标后排放。
粪便处理设施每年应当定期清掏,并按国家规定的设施维护标准进行维护,确保安全正常运行;未及时清掏或因清掏、维护不当,造成粪便外溢污染环境卫生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掏疏通。清掏疏通费用由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负担。
粪便处理设施的维护管理由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产权不明的由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
第六十四条区县(自治县)环保、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粪便处理设施进行统一登记,建卡管理。
第二节 建筑垃圾管理
第六十五条建设工地周围环境应当保持清洁,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采取湿法等有效措施作业,避免尘土飞扬。
违反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建筑垃圾清运实行运输许可制度。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建筑施工单位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密闭式运输车辆证明等有关资料,向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提供的材料及施工现场、密闭运输车辆进行审查、勘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
未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运输建筑垃圾的,对建筑施工单位处一千元罚款。
未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清运,或未在指定的地点倾倒的,对机动车辆车主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六十七条禁止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运输工具,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密闭式运输车辆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未密闭运输,造成飞扬、泄漏、撒落污染道路的,责令及时清除,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
第六十九条建筑工地及垃圾处理场的进出路口路面应硬化处理,配设车辆冲洗设施(含排水沟、沉沙井等),保持周边环境清洁。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工业区、旅游景区、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公园、体育场(馆)、影剧院、宾(旅)馆以及大中型餐厅、商场、集贸市场、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新建住宅区等,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厕所、密闭式垃圾收容器、废物箱等环境卫生设施,对公众免费开放使用。
应当免费开放的厕所收取费用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及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意见,做到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七十二条 不得擅自拆除、占用、关闭公厕、垃圾站等环境卫生设施或改变其用途。
确需拆除、关闭和改变其用途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划优先重建或还建,其费用由拆除单位承担。
拆除单位在提交拆除申请时,应同时提交重建或还建环卫设施的方案。
不按规划方案重建、还建被拆除的环卫设施,或者擅自占用、关闭公厕、垃圾站等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拆除公厕、垃圾站等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原地或就近恢复。逾期不恢复的,按被拆除设施重置评估价格收取赔偿金,并处重置评估价格二至三倍罚款。所收取的赔偿金专门用于重建公厕、垃圾站等环境卫生设施。 第七十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容环境卫生投诉举报制度。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接受投诉举报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在受理投诉举报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不查处或不及时回复查处结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建立日常巡查通报制度。
第七十五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粪便处理经营单位或管理者进行操作规程、处理技术、维护标准、危险防护等方面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加强监督检查。
第七十六条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的经营单位或管理者,可以委托有环境卫生监测资质的单位,定期对垃圾、粪便处理质量和设施维护进行监测,保障其安全运行。
第七十七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实行监测统计制度。
环境卫生监测单位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质量及设施运行安全的监测,其监测数据作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重要依据,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八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应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执行职务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打骂、侮辱当事人的;
(二)行政执法中损坏当事人物品的;
(三)侵占、私分暂扣物品、物件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行政许可的;
(五)徇私枉法、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
(六)未出示证件执法的;
(七)未使用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及市财政部门印制的罚没专用收据的;
(八)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工作。
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阻碍其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当事人对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一条本条例所称主城区指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等九区的行政区域。
第八十二条建制镇、风景名胜区和其它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可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范围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八十三条本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2002年6月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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