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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应急预案要到哪里备案

发布时间:2024-10-22 07:18:38

A. 污水处理厂的紧急预案该怎么做

那要从石化企业污水处理厂可能遇到的各种紧急情况来写出届时人员、物质、处理等等方案。各个企业有不一样的可能性,别人是没法写出来的。

B. 你好!我们公司是做线路板的,有电镀和废水处理的危险废物,现在需要写危险废物应急预案,请帮忙,谢谢!

污水处理中心应急预案
1. 指导思想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单位、社会及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预防重大环保事故发生,并能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有效控制处理,根据本厂污水处理工艺特点,本着“预防为主,自救为主,统一指挥,分工责任”的原则, 对污水处理站可能发生的异常情况,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经过处理的污水中的污染物浓度符合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应急预案。
2. 编制说明
该预案由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宣布启动,但有以下情况,预案自然启动:
2.1发现出水水质超标时
2.2污水水量超过设计标准时
2.3大面积、长时间停电时
3.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污水处理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时应采取的措施。
4.人员组织
组长:生产副总
组员:生产部长、化验室人员、污水处理中心人员、负责维修人员
5.职责
5.1生产部负责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评审,负责异常情况发生时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工作。
5.2企管办负责组织对相关人员应急预案的培训教育。
5.3污水处理中心操作人员负责当污水处理中心发生异常情况时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操作。
5.4维修人员负责污水设备出现故障时及时进行处理。
5.5化验室人员负责污水中的污染物浓度的检测及应急预案的相关配合工作。
6.工作程序
6.1可能发生的异常情况:
a.污水处理站设备发生故障;
b.停电;
c.暴雨;
d.进入污水处理池的污水中的污染物浓度大幅度提高,超出正常范围,致使一次污水处理后,仍然不能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有关规定。
6.2发生异常情况时的应急措施
6.2.1发生异常情况时生产部负责管理污水处理站的工作人员立即通知污水处理站当班操作人员按照本规定进行操作,并做好对接班操作人员的交接工作。
6.2.2发生异常情况时首先将出水口的废水放入生产车间的循环水池,当水量过大时,应放入备用池。
6.2.3化验人员应及时对污水处理站进水口、出水口的污水中的污染物浓度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及时通知生产部和污水处理站操作人员,以随时掌握污水处理情况。
6.2.4当出水口污水中的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时,污水处理站操作人员,应将污水处理站出水口的污水再次放入生产车间的循环水池,进行二次处理。直至污水处理站出水口污水中的污染物浓度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时,才可以对外排放。
6.2.5生产部部应组织设备维修人员,根据污水处理站设备的实际运行情况,做好设备及时维修及常用维修备品、配件的准备工作。确保损坏的污水处理设备能在2小时内修复,并恢复正常运行,同时损坏期间的污水进入循环水池或备用水池,不得对外排放。
6.2.6处理后的污泥在存放期间,发生泄漏时,立即堵住泄漏源,并收集泄漏的污泥,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6.3应急预案的演习与评审
6.3.1生产部应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污水处理站的应急预案的演习,质检部应做好应急预案演习的配合工作。应急预案演习应形成记录。
6.3.2生产部应组织由总工程师、管理者代表和相关人员等,根据应急预案的演习情况,对污水处理站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当发现有不妥之处时,应提出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6.3.3根据应急预案的评审情况,当需要增加污水处理站的设施时,应经总裁批准后,生产部组织新增加设施的增设。
6.4发生异常情况时各相关部门应做好记录。
国强集团:生产部
2008年10月1日

C. 生活污水处理应急预案

生活污水处理应急预案

在平平淡淡的日常中,难免会发生一些不在自己预期的事件,为了控制事故的发展,时常需要预先编制应急预案。编制应急预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生活污水处理应急预案,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生活污水处理应急预案1

为有效的预防及时控制和清除医疗污水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并能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有效控制处理,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管理:

成立医疗污水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二、职责分工

组 长:负责组织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负责与地方政府的协调工作。

副 组 长:协助、配合组长抓好应急救援协调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和指导。

成员:负责应急救援的技术指导工作;负责应急救援的处理及善后工作;负责收集、掌握和上报突害信息;负责应急救援实施工作;

负责事故及救援现场的安全保障。

四、主要工作职责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有关要求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突发事件,由厂统一部署应急救援的实施工作,并对实施救援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同时在医院范围内紧急调用各类人员、物资、设备和场地,配合上级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工作,做好稳定秩序的工作后适时发布通报,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在医院内公布。

五、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平战结合、常备不懈。

六、全体工作人员均有义务监督医疗污水废物的管理,当发现医疗污水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应立即上报领导小组。

七、发生医疗污水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患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市卫生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并逐级上报。

八、发生医疗污水废物导致传染及传播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九、当发生医疗污水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1、确定流失、泄露、扩散的医疗污水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2、组织有关人员对发生污水医疗污水废物泄露、扩散的现场处理。

3、对被医疗污水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他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4、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5、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6、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再进行工作,处理工作结束后,应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发生。

7、对引起事件的责任人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生活污水处理应急预案2

目的:为了确保我公司区域内建筑物、道路、窖池以及地面以下的设施、设备不被雨水、地下水淹没、损坏,给公司财产造成损失,特制定此事故预防能应急救援预案,其目的是快速、有序、高效地控制紧张事件的发展,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一.应急小组组织机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二、应急程序:

1、在险情发生时由组长负责人力物力的调配、协调,现场指挥组员积极配合,如组长不在现场,由副组长负责指挥,并及时通知组长及其他成员赶赴现场开展工作。

2、全体防洪抢险成员接到抢险通知后,必须立即无条件奔赴现场,积极开展抢险工作

3、全体抗洪抢险人员应经常保持联络,特别是夏季汛期,必须全天24小时开通通讯工具,保证通讯畅通。

三、应急措施:

1、设立防汛专用器材,主要有流动潜水泵2台、污水泵1台、排水胶管50米、电线、胶布、铁锹、钳子、铁丝、改锥等手工具。

2、防汛器材库的'钥匙:办公室、修理室、值班室各一把。

3、汛期到来之前,修理工必须仔细检查应急器材是否可靠有效,电线,水泵等必须通电试运转。

4、值班人员仔细检查配电室,值班室及所有房屋是否有漏雨,漏电情况,若有发生要及时处理。

四、险情处理程序:

1、汛期来临时,一般情况下,值班人员要将调节池水位控制在低水位状态,以备天降大雨时,调节池能尽量多的容纳来水。

2、积水池水位上涨过快原有水泵不能满足需要时,要立即将流动备用潜水泵投入使用,并可将雨水直接排走。

3、险情过后要全面检查、统计本次汛情造成的损失和物资、设备消耗情况,并及时补充防汛物资、设备,做好下次防汛准备。

4、事件处理过程要做好详细记录,并向公司分管领导及时汇报。

生活污水处理应急预案3

利用活性微生物来分解、消化污水中的有机污染物,从而达到净化水质的目的。本预案以预防为主,按规范化、程序化的要求,在各种突发事件对工厂活性生物系统造成冲击和危害时进行应急处理,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一、事态分级

Ⅲ级事态比较简单,预计到将有可能对生产厂区范围内的生产设施、设备、工艺的安全、公共利益造成一般危害或构成威胁,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只需要简单的外部和内部的协调或者调度厂区人力资源和物资就能够处置的事件。

Ⅱ级事发突然,事态较为复杂。对生产厂区内的生产安全、生产秩序、生产工艺造成一定的危害或威胁,有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对外协调处理相关事务的,需要调度各公司生产系统的人力资源或者物资进行处置的事件。

Ⅰ级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各公司生产厂内、厂外的公共设施安全、生产秩序、生产工艺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可能或已经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遭严重破坏,需调动全公司或社会的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突然事件。

二、启动条件

厂区出现异常情况和紧急安全隐患事故时,污水处理厂负责人和班组长可以负责处理Ⅲ级事件,部门责任人可以负责处理Ⅱ级以下事件,各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管负责处理Ⅰ级以下事件。事件发生后各部门责任人应在最短时间内电话报告主管领导或越级上报,如无法联系或半个工作日内不能批复的,则按默认的原则全权按应急方案所规定的程序代理处理突发事件,事后应将全部情况以书面报告主管领导。

三、执行组织

突发事件的管理从主要二个层面着手:一是突发事件的预警管理,二是应急指挥管理。

安全领导机构——根据各公司安全职责分工原则,公司分管安全的领导为负责人。全权负责处理公司的所有安全事务,在安全事故发生时,负责人应启动相应的指挥体系,充分发挥体系内工作小组的职责对事件进行有效调度。可根据不同时期的变化,不定期召开安全调度会议和监督检查,研究决策污水处理运营过程中各种突发事件的对应。

日常管理机构——各级部门按职责划分从厂长→调度→各班组长层层负责日常的安全生产运行。严格把关水质、水量情况的异常变化,协调解决生产中遇到的小问题。

四、执行资金

为处理好污水处理厂内各类突发事件物资保障,各公司应设立应急预案备用资金,为突发事件提供资金保障。事件处理完毕后应按正常程序补办相关财务手续。

Ⅰ级事件可调用资金10万元人民币,Ⅱ级事件可调用资金5万元人民币,Ⅲ级事件可调用资金1万元人民币。

五、处理原则及适应范围

在发生污水处理事故时,本着“预防为主、自救为主、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分别处理”的原则,实施有效快捷的抢修和处置,尽快恢复至正常处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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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水厂进行监管的法律依据国家级、地方级(最好是湖南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

E. 广东省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督管理办法的内容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其环境效益,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辖区范围内的污水处理厂规划、建设、运营和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门”)负责对污水处理厂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的监督管理,编制污水处理厂和污水收集管网建设专项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依法对污水处理厂的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对污水处理厂建设期间的环境保护工作、投产后的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必须严格执行污水处理厂设计规范,并根据处理规模、水质特征、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及当地的实际,选择适用的污水处理工艺。
沿海城市和出水排入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体等水污染防治特殊流域区域的污水处理厂,应采用脱氮除磷工艺。对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氮、磷等指标超标的,必须限期治理。
第五条污水处理厂建设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及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制度。
日处理10万立方米以上(含10万立方米)污水处理厂的初步设计必须报省建设厅审查,10万立方米以下的由地级以上市建设部门审查。
第六条污水收集管网的设计、建设应优先于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建设,保证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的实际处理负荷在一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三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
第七条推行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制度。政府要通过其授权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与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签定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协议。
对于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特许经营的,在核定实际污水处理量及处理成本的基础上,由政府授权部门与运营单位签定污水处理厂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
特许、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在排污口应设置水量自动计量装置,安装pH、COD(或TOC)等主要水质指标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并与当地环保部门和建设部门联网。
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必须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验和校准,运行单位应正常使用、维护在线监测监控装置,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
第九条污水处理厂必须按规定落实噪声控制、除臭、消毒等措施,配套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设施。新建(包括改、扩建)污水处理厂周围应建设绿化带,并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批复意见要求设置一定的防护距离。
第十条污水处理厂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环保部门申请,经同意后污水处理厂方可进行试生产。
污水处理厂投入试生产之日起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必须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污水处理厂方可正式投产。
对试生产三个月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三个月内向环保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
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严格污水处理厂运营经费管理。污水处理费的支付应由依法通过计量认证的监测机构出具的污水处理量和出水水质报告,经建设部门和环保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核定拨款。
第十二条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实际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运营单位必须在污水处理厂正式运营前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和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等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和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当地建设部门和环保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建设部门对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排水户实施排水许可证制度。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利用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水的建设项目,其污水排放必须符合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的要求,与污水处理厂签订污水处理合同,并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污单位不得擅自向污水处理厂或其污水收集管网排放污水。
第十四条污水处理厂应当依法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向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十五条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当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排放污染物符合规定的标准。
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按有关规定征收排污费,并由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或者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治理。
第十六条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污泥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污泥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必须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理处置。
第十七条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对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检测,并定期(按月、季、年)向当地建设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各级环保部门须将辖区内的污水处理厂作为重点污染源进行管理,加强对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管。
各地级以上市的环境监测机构,对本辖区内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情况每季度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常规监测。
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对广东省的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抽测、核查。
第十九条出现下列问题,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的环保部门和建设部门报告:
(一)进水水质、水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超出污水处理厂设计参数,可能严重影响污水处理效果的;
(二)在线监测监控系统、重要设备或配套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
接到报告后,环保部门和建设部门应当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污水处理厂需暂停运行部分污水处理设施,导致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运营单位必须提前15天向环保部门申请,并向建设部门备案,在获得同意后方可进行有关活动。
对于因突发事件或事故造成关键设备停运的,运营单位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06年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污水处理厂不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损毁在线监测监控装置的,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环保部门同意停止运行污水处理设施的,按《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社会影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于谎报实际运行数据以及制造虚假数据的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有关部门应依据特许、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责令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的,应终止特许经营权或委托经营权,取消其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格。
第二十五条对各级建设部门、环保部门或者依法委托的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部门)是指各级市、县的建设、规划、市政、公用、水务、城管等城镇污水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有关污水处理厂规划、建设和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条款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有关污水处理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条款由省环保局负责解释。

F. 城市污水处理厂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如何编制

应急预案编制需要有资质的部门编制,省级环保监察部门备案后才能生效

G. 急求污水泄漏紧急预案方案

1.目的:对污水处理站可能发生的异常情况,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经过处理的污水中的污染物(CODcr)浓度符合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应急预案。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污水处理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时应采取的措施。
3.职责
3.1生产部负责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评审,负责异常情况发生时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工作。
3.2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对相关人员应急预案的培训教育。
3.3污水处理站操作人员负责当污水处理站发生异常情况时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操作。
3.4质检部化验室人员负责污水中的污染物(CODcr)浓度的检测及应急预案的相关配合工作。
4.工作程序
4.1可能发生的异常情况:
a.污水处理站设备发生故障;
b.停电;
c.暴雨;
d.进入污水处理池的污水中的污染物(CODcr)浓度大幅度提高,超出正常范围,致使一次污水处理后,仍然不能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有关规定。
4.2发生异常情况时的应急措施

4.2.1发生异常情况时生产部负责管理污水处理站的工作人员立即通知污水处理站当班操作人员按照本规定进行操作,并做好对接班操作人员的交接工作。
4.2.2发生异常情况时首先将出水口的废水放入生产车间的循环水池,当水量过大时,应放入备用池。
4.2.3质检部化验人员应及时对污水处理站进水口、出水口的污水中的污染物(CODcr)浓度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及时通知生产部和污水处理站操作人员,以随时掌握污水处理情况。
4.2.4当出水口污水中的污染物(CODcr)浓度超过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时,污水处理站操作人员,应将污水处理站出水口的污水再次放入生产车间的循环水池,进行二次处理。直至污水处理站出水口污水中的污染物(CODcr)浓度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时,才可以对外排放。
4.2.5生产部部应组织设备维修人员,根据污水处理站设备的实际运行情况,做好设备及时维修及常用维修备品、配件的准备工作。确保损坏的污水处理设备能在2小时内修复,并恢复正常运行,同时损坏期间的污水进入循环水池或备用水池,不得对外排放。
4.3应急预案的演习与评审
4.3.1生产部应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污水处理站的应急预案的演习,质检部应做好应急预案演习的配合工作。应急预案演习应形成记录。
4.3.2生产部应组织由总工程师、管理者代表和相关人员等,根据应急预案的演习情况,对污水处理站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当发现有不妥之处时,应提出修订、完
4.3.3根据应急预案的评审情况,当需要增加污水处理站的设施时,应经总经理批
准后,生产部组织新增加设施的增设。
4.4发生异常情况时各相关部门应做好记录转载请注明出自六西格玛品质论坛 http://www.6sq.net/cdb/,本贴地址: http://www.6sq.net/cdb/viewthread.php?tid=156256

H.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的第五章 污水处理运营管理

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应当通过协议、招标等公开方式取得。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污水处理企业进行运行评估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运营。
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 城市污水处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运行设施;
(二)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
(三)擅自停用污泥处理设施或将污泥随意弃置造成二次污染;
(四)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漏报本条例规定的各项资料。 污水处理企业因设施检修、大修等,需部分停运或停运的,应当提前l5个工作日,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污水处理企业同时应当报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大修或突发事件造成污水处理停运的,必须启动应急预案,并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城市排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凡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的具体征收标准,按城市供水价格管理权限审批。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其城市污水处理费分类计入供水价格,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取水资源费时按当地城市供水价格分类标准一并计量收取。
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全额缴入同级财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已交纳污水处理费的排水户,不再交纳排污费。 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的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公共排水管网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自建的排水设施和其连接城市公共排水管网的支管范围内的设施由产权所有人负责。
(三)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房屋所有权人负责。 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定期对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确保排水设施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汛期前,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对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确保汛期排水安全。 城市排水设施发生破损、管道堵塞等问题,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修复、疏通。
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抢修排水设施、疏通排水管道时,公安、交通、水利、环卫、电力、通讯、供水、燃气等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不得阻挠。 城市排水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标准、规范确定。
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埋设其他管线的,应当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城市管线统一规划进行施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剧毒、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
(二)向城市排水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泥浆、沙浆、混凝土浆等易堵塞物;
(三)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在雨水口汇水面积区设障或堆放物品:
(四)在排水管道、沟渠覆土面上取土、埋杆、打桩及种植高大乔木等;
(五)偷盗、损毁、穿凿或擅自拆卸、移动、占压城市排水设施;
(六)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法定代表人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民事和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疏通,恢复原状,无法恢复原状的,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城市”是指四川省行政区域的建制市和建制镇。
(二)“城市排水”是指在城市生活、生产活动中产生的(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水和降水径流由城市排水系统收集、输送、处理(净化、利用,如中水、再生水利用等)和排放的行为。
(三)“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城市污水处理厂(站)、排水管网、中水管网、检查井、雨水井、跌水井、计量器、加压站等各类设施以及城市区域内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沟渠等组成的总体。
(四)“中水”是指部份生活杂排水经处理净化后,达到国家《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可以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本条例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I. 求一份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应急预案,十分感谢!

污水处理厂应急预案
为了提高郫县唐昌镇污水处理厂各类事故应急处理能力,全力、及时、迅速、高效地控制各类事故(包括进水突发异常情况、工艺运行事故和触电(包括雷电)、火灾、设备和人员伤亡安全事故等),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和事故造成的负面影响,保障国家财产和人员的安全,针对生产运行实际,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为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加强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我们要、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坚持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认真学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掌握生产工艺及操作技术,增强污水处理厂领导和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杜绝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事故,领导必须按照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程序指挥,消除事故的蔓延和发展,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二、事故应急救援的基本任务
事故应急救援的目标是通过有效的应急救援行动,最大程度地降低事故损失,基本任务有以下几个方面:
1、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它人员。在应急救援行动中,快速、有序、有效地实施现场急救与安全转送伤员是降低伤亡率、减少事故损失的关键。由于重大事故发生突然、扩散迅速、涉及范围广、危害大,应在日常生产管理中,教育职工学会采取各项措施,进行自身防护和自救,必要时要迅速撤离危险区或可能受到危害的区域。在撤离过程中,应积极组织职工开展必要的自救和互救工作。
2、迅速控制事态,对发生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检测、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害性质及危害程度。及时控制住造成事故的危害源是应急救援工作的重要任务。只有及时地控制住危险源、防止事故的继续扩展,才能有效进行救援。发生事故时,应迅速组织义务消防队,设备抢险队,与救援人员一起迅速控制事故继续扩展。
3、消除危害后果,做好现场恢复。针对不同的事故发生,以及对人体、土壤、空气等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时采取封闭、隔离、洗消、检测等措施,防止对人体的继续危害和环境的污染,及时清理废墟和恢复基本设施,将事故现场恢复至相对稳定的基本状态。
4、查清事故原因,评估危害程度。事故发生后应及时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评估事故的危害范围和危害程度,查明人员伤亡情况,做好事故调查。
三、实行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责任制
1、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组 长:污水处理厂厂长
副组长:污水处理厂副厂长
成 员:公司办公室主任、运营管理部经理及有关部门领导。
2、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职责:
污水处理厂区发生事故时,负责指挥厂区内抢救工作,向厂区人员下达抢救指令任务,协调所有人员之间的抢救工作,随时掌握救援最新动态,并做出最新决策,第一时间向119、120、110及有关部门报告和求援。日常生产时,小组成员轮流值班,值班者必须在厂内,手机24小时开通,发生紧急事故时,在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未到现场前,值班带班者即为临时代理组长,全权负责落实抢险工作。
四、灭火器材配置和急救器具准备
防火救护物资:救护物资有水泥、黄沙、石灰、麻袋、铁丝等,准备充足。
救灾装备器材的种类:备安全帽、安全带、切割机、气焊设备、小型电动工具、一般五金工具、雨衣、雨鞋、手电筒等。统一存放在仓库,由专人24小时值班。
消防器材:干粉灭火器,消防栓,均匀分布在污水处理厂区内。设置现场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
急救物品:配备急救药箱,口罩、担架及各种外伤救护用品。
其他必备的物资供应渠道:保持社会上物资供应渠道(电话联系),随时确保供应。
急救车辆:报120急救车救助。
五、应急步骤和程序
(一)生产运行异常事故
1、水质故障
(1)发现进水水质超出进水设计标准时,立即向公司和环保部门汇报;
(2)发现进水水质严重超标:CODcr>650mg/L或NH3-N>80mg/L或SS>300mg/L或PH>9.5或PH<5.0时,立即向公司和环保部门汇报,等待指令,准备停止进水,准备打开超越闸门;
(3)发现进水水质特别严重超标:CODCR>800mg/L或NH3-N>100mg/L或SS>400mg/L或PH>10或PH<4.0或其他严重恶化水质时,立即向公司和环保部门汇报,减少进水量,一小时后若水质仍无好转,停止进水,打开超越闸门。
(4)发生上述情况时,立即对进水水质数据进行分析,根据化验数据对相关工艺进行及时调整,确保不对污水处理系统造成大的危害。
2、突发暴雨
1)根据天气预报预先对闸门等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完好。
2)随时观察集水池的水位并向领导汇报。
3)外出巡视,必须注意个人安全,注意防滑,需要有人配合时两人或三人一起协作操作。
4)由于进水沟渠水位关系到上游沟渠两侧居民的生活,当水位大大超过闸门的高度时,应立即向公司、郫县水务局和环保部门汇报,加大进水量,若进水水位仍然上涨,打开闸门,以免淹没上游的居民的生活设施。
3、水量严重超过污水处理系统设计处理能力(8000m3/d)
及时与领导联系,并取水样化验COD。马上向公司请示,同时向郫县水务局及环保部门反应情况,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工艺调整。
4、突然停电
1)立即向公司汇报。
2)将现场设备退出运行状态。
3)停电过20分钟,立即向公司和郫县水务局汇报,并和供电公司及时联系送电情况,同时打开闸门。
4)来电后,按操作规程即刻开启设备,恢复运行。
5、应急处理原则
(1)及时控制进入污水处理厂的严重超标水质、超负荷水量对污水处理系统的影响;
(2)加强运行控制,保证运行正常;
(3)加强设备运行维护;
6、事故预防措施
(1)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工艺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加强巡视巡查,准确反馈进水水质和水量。
(2)及时合理的调节运行工况,严禁酸性和碱性及特高浓度废水进入污水处理系统。
(3)加强设备和工艺运行管理,认真做好设备,管道,阀门及闸门的检查工作,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的设备、管道、阀门及时进行修理或更换。
7、紧急事故的处理流程与方式:
(1)发现事故后,当班人员立即向指挥小组组长和副组长汇报,并在事故过程中随时保持与领导小组的联系。
(2)指挥小组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向公司、郫县水务局和环保部门汇报,并在事故处理工程中随时保持与公司、郫县水务局和环保部门的联系。
(3)当班人员排查造成事故的原因,并进行应急处理。
8、事故后的恢复和从新进入
有事故应急预案指挥小组宣布应急预案结束,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二)设备运行事故
火灾应急响应步骤:
1、立即报警。当接到发生火灾信息时,应确定火灾的类型和大小,并立即报告防火指挥系统。防火指挥系统启动紧急预案,指挥小组要迅速拨打“119”火警电话,并及时报告上级领导,便于及时扑救处置火灾事故。
2、组织扑救火灾。当厂区内发生火灾时,应及时报警,并要立即组织现场消防队员和职工进行扑救火灾,消防队员选择相应器材进行扑救,扑救时要按照“先控制、后灭火;救人重于救火;先重点,后一般”的灭火战术原则,派人切断电源,接通消防栓,组织抢救伤亡人员,隔离火灾危险源和重点物资及重要设备器具,充分利用厂区现场配备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灭火。
A.灭火组:在火灾初期阶段使用灭火器、室外消防栓进行火灾扑救。
B.疏散组:根据情况确定疏散,逃生通道,指挥撤离,并维持秩序和清点人数。
C.救护组:根据伤亡情况确定急救措施,立即与“120”急救中心联系,并协助专业医务人员进行伤员救护。
D.保卫组:做好现场保护工作,设立警示牌,防止二次火险。
3、人员疏散是减少人员伤亡扩大的关键,也是最彻底的应急响应。在现场平面布置图上绘制疏散通道,一旦发生火灾等事故,人员可按图示疏散撤离到安全地带。
4、协助武警消防队灭火:联络组拨打“119”、“120”求救,并派人到路口接应。当专业消防队到达火灾现场后,火灾应急小组成员要简要向消防队负责人说明火灾情况,并全力协助消防队员灭火,听从专业消防队指挥,齐心协力,共同灭火。
5、现场保护。当火灾发生时和扑灭后,指挥小组要派人保护好现场,维护好现场秩序,等待事故原因和对责任人调查。同时应立即采取善后工作,及时清理,将火灾造成的垃圾分类处理以及其它有效措施,使火灾事故对环境造成的污染降低到最低限度。
6、火灾事故调查处置。按照相关部门对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的规定,火灾发生情况要及时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查处。事故过后分析其原因,编写调查报告,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负责对预案进行评价并修改预案。应急领导小组要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火灾发生情况报告。
六、救护、救灾人员的培训和演练
1、救助知识培训:定时组织职工培训有关安全、抗灾救助知识,邀请有关技术专家前来讲解,通过知识培训,能够做到迅速、及时地处理火灾事故现场,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2、使用和器材维护技术培训:对各类器材的使用,组织员工培训、演练,教会员工人人会使用抢险器材。
3、每半年对职工和相关人员进行一次防火器材使用培训和演练(伤员急救常识、灭火器材使用常识、抢险救灾基本常识等)。
4、加强宣传教育,使全体施工人员了解防火,自救常识。
七、设备事故、触电(雷击)、溺水等伤亡事故的应急响应步骤
1、立即报警。当接到发生设备伤亡事故、触电(雷击)、溺水等伤亡事故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启动紧急预案,指挥小组应立即打“120”、“110”急救中心电话,并及时报告上级领导。
2、组织伤亡抢救。在“120”、“110”专业救护人员到来之前,义务救护队人员要将伤亡人员,应就近移至安全地带,对于溺水者要进行倒置淋出口中的存水,对触电者要进行平躺向上,进行人工呼吸等。
3、专业救护人员到达现场后,义务救护队员配合进行抢救转移至医院等工作。
4、其它程序等同火灾事故应急响应步骤。
八、预案管理与改进
各类事故发生后,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事故分析其原因,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处事故,编写调查事故报告,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负责对预案进行评审并改进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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