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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费发票开具什么税目

发布时间:2024-11-12 20:06:42

『壹』 什么是排污税

我国现今还没有实现收排污税的政策,只有制定了收排污费的制度,我个人认为排污税就是国家通过税务部门收取企业排污治理费用的一种税种,另外我将排污费与排污税这两者作了一下比较,看你满意不?
排污费是一种行政事业性收费范畴的环境费,可对于抗缴排污费的单位或个人,环保部门可依法采取增收滞纳金、处以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强制性措施,但是作为行政收费立法层次较低。而排污税则体现国家意志,除了采取收取排污费的上述措施,还可以通过责成提供纳税担保、冻结纳税人的存款账户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商品、货物等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性措施,对于偷税数额较大或抗税行为触犯刑法的,可以依法给予刑事制裁。

『贰』 污水处理费如何征税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第十三条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内处理费由城镇容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

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征缴入库。

污水处理费由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市和区县按照污水处理费征收级次,实行分级管理。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市和区县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作为收费凭证。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应直接缴入同级国库。

拓展资料:

2014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以财税〔2014〕151号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征收缴库、使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5章38条,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参考资料:网络-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叁』 污水处理收费如何征税

某市有一家大型造纸企业,自备自来水厂和污水处理车间。相邻有一独立核算的协作生产企业,向纸厂提供生产用化工材料。由于纸厂供水与治污能力有余,因而既向邻厂供水,又为邻厂代处理污水。由于供水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13%的税率纳税,因而纸厂对污水处理收费也按13%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纳税。最近,税务机关对纸厂进行纳税检查,认为提供污水处理服务不应依自来水适用税率纳税,而应按“加工”劳务适用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并对其作出补税处罚的税务处理。对此,企业感到不能接受。
笔者查阅了有关税收政策法规,也觉得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需要在政策法规上进一步明确。
第一,污水处理算不算“加工”劳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具体落实到污水处理上,污水并非原料或主要材料,净化后的污水因达不到自来水质量标准,所以也不是委托方收回的货物,而是经检测达到排放标准后输入长江。由此看来,此项业务并不符合法定的“加工”劳务概念,究竟应如何定性尚待商榷。
第二,污水处理能否算“劳务”服务?再看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对应税服务业的诠释:“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这一概念与污水处理的服务内容较相一致。两者的区别在于增值税“加工”劳务必须有产品,而营业税“劳务”服务则不一定有产品。因此,既可以纳入营业税“代理服务”的范围,也可以列入营业税“其他服务业”的范围。可是《营业税税目注释》中列举项目并未含“污水处理”,所以基层税务机关在定性上难以把握。
第三,对污水处理这一特殊服务项目在税收上能否给予优惠?根据国家环保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需要说明的是,文件并未界定污水处理收费应属增值税征收范围,仅明确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可不作为水费的价外费用,合并征收增值税。但对企业单位处理污水收费能否同等享受未加明确。联系到本文所举事例,纸厂污水处理车间主要是为自身服务的,就其主观意愿来说并无赢利目的。现在以自身多余能力为社会服务,我们认为在税收政策上应予以鼓励。这样,不仅可以减轻政府的环保压力,也有利于发挥现有环保设施的潜力,达到社会效益与企业经济效益双赢的效果。
为此,笔者建议,对污水处理收费可以针对不同情况,采取适当的税收鼓励措施。即由政府部门统一举办的污水处理厂,因其具有公益性质,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凡由自来水厂(公司)代收污水处理费而后由财政转拨给污水处理厂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戴林法)

『肆』 定州增值税有没有政策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七
一、关于旅行社选择差额征税中增值税扣税凭证问题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并规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鉴于旅游服务结束后,火车票、机票由旅游服务购买方持有,旅行社不能取得这些扣除凭证,因此,暂可用旅游服务购买方火车票、机票的复印件作为有效扣税凭证。
二、关于保险公司给予的旅游及实物奖励征收增值税问题
保险公司给予正式员工的旅游及实物等奖励,凡属于福利支出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对于非正式员工的旅游及实物等奖励,应作为销售收入,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三、关于银行销售贵金属产品等增值税计税方法问题
营改增后,为便于银行纳税申报,我省银行销售贵金属产品等业务统一改为收入比例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额。原实行金融机构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0.8%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停止执行。
四、关于银行在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赠送给客户的礼品是否要做视同销售问题
银行在提供金融服务时,赠送给客户的礼品不做视同销售处理。
其他企业同类行为照此办理。
五、关于企业购买保洁服务,取得保洁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的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保洁服务,未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取得的保洁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关于供热公司一般纳税人向用户收取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的供热管网的入网费,可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问题。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供热接口费(入网费)按照“建筑服务-安装服务”税目征税增值税。同时,上述服务符合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的条件。因此,供热公司一般纳税人向用户收取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的供热管网的入网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七、关于分公司是否允许扣除以总公司名义支付的土地价款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公司在项目发生地作为独立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因总公司与政府签订开发合同,土地价款由总公司名义支付,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公司可凭土地出让金凭证原件按规定扣除土地出让价款。
八、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预收款开具发票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预收款时,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的规定,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第四条“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范围及开票申报问题”中不得开具发票规定废止。
九、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房地产项目因确权面积差、销售折扣等原因红字发票开具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已开具营业税发票的,2016年5月1日以后由于确权面积差、销售折扣等原因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红字发票对应原开具的营业税发票的代码、号码及开具原因。
纳税申报时,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负数金额在申报表如实填报的同时,在无票收入栏次填报相同的正数销售额。
十、关于企业营业税发票开具错误重新开票问题
2016年5月1日之后,纳税人发现原营业税发票开具错误,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不受此时间限制),同时开具蓝字增值税普通发票。
红字发票开具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对应原开具的营业税发票的代码、号码及开具原因。蓝字发票开具时应在备注栏注明对应原开具的营业税发票的代码、号码,红字增值税发票的代码、号码及开具原因。
十一、关于纳税人查补营业税补开发票问题
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试点前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因税收检查等原因补缴营业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如期间费用涉及进项税额无法划分也按照本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其中“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应按照营改增后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剩余建设规模与按照一般计税方法项目剩余建设规模之和计算。剩余建设规模是指尚未交付(或转为固定资产)的开发产品建设规模。
十三、关于企业租入不动产支付租金进项税抵扣问题
企业租入不动产支付租金,属于购买不动产租赁服务,依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27条,如果租入不动产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不能全部抵扣,应按照《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29条分摊进项税。
十四、关于与政府共同合作进行土地改造、拆迁(一级土地开发)缴纳增值税问题
纳税人(以下称投资方)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包括企业搬迁、危房拆除、土地平整等土地整理工作)。符合《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5号公告)所规定的“投资行为”的,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投资方收取固定或保底收益的,按照贷款服务税目征收增值税。
如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建筑服务”税目;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经纪代理”税目。
十五、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老带新”奖励费增值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老客户推荐新客户买房,给老客户的奖励费,应按照“经纪代理”税目缴纳增值税。
十六、关于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部分业务使用定额发票的问题
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以下业务,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无法满足其开票需求的,可以申请使用定额发票:
(一)火车站小件寄存业务。
(二)集贸市场按次收取的临时摊位管理费。
(三)企业经营中面向个人集中、定额收取的费用,如考务费、学历认证费等。
(四)入户上门收取的垃圾清理费。
(五)旅游景点兼营的游船、泳圈等租赁服务业务。
十七、关于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除该公告规定可以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业外,其他行业同类性质的业务暂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废止。
十八、关于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1号)明确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第十九条“关于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如何填列税款信息问题”相关规定废止。
十九、关于纳税人销售预存卡、储值卡发票开具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和支付机构预付卡发票开具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做了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严格按照规定。
售卡方和支付机构销售单用途卡和多用途卡以及对单用途卡和多用途卡充值业务,均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执行。销售成品油纳税人售卖加油卡适用《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2号)规定。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三)》第三条关于“关于生活服务业纳税人销售预存卡、储值卡销售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相关规定废止。
二十、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免征增值税问题
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取得的上述补偿费免征增值税。
二十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绿化种植土是否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绿化种植土,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选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款中“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规定,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
二十二、关于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收取自来水水费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向服务接受方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随水费收取的水资源税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收取的水费全额选择3%征收率,收取的污水处理费选择“免税”,收取的水资源税税款信息在发票备注栏注明,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水资源税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六)》第七条相关物业公司收取自来水水费的规定废止。
二十三、关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预收租金收入跨2017年度免征增值税的问题
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后,2017年12月31日前的租金收入可享受小微企业发生应税行为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2018年1月1日后的租金收入可享受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月销售未达到2万元增值税起征点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相关优惠政策调整后,按调整后的时间标准执行。

『伍』 什么时间起开征水资源税

2016年5月10日。

2016年5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对外发文《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宣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根据《通知》,我国将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并率先在河北试点,采取水资源费改税方式,将地表水和地下水纳入征税范围。

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对高耗水行业、超计划用水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适当提高税额标准,正常生产生活用水维持原有负担水平不变。

2009年6月17日,财政部副部长王军表示,随着经济的现在资源的重要性已经被大家所认识,而且构成资源税的内容延伸了很多,尤其是水资源浪费很严重,所以,下一步资源税税目要向这类产品扩大。现在至少水资源是要进入的。

(5)污水处理费发票开具什么税目扩展阅读:

水资源开发和利用:

1、水资源开发利用,是改造自然、利用自然的一个方面,其目的是发展社会经济。最初开发利用目标比较单一,以需定供。随着工农业不断发展,逐渐变为多目的、综合、以供定用、有计划有控制地开发利用。

2、当前各国都强调在开发利用水资源时,必需考虑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三方面。

3、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内容很广,诸如农业灌溉、工业用水、生活用水、水能、航运、港口运输、淡水养殖、城市建设、旅游等。防洪、防涝等属于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另一方面的内容。在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在以下一些问题上,还持有不同的意见。

4、例如,大流域调水是否会导致严重的生态失调,此外,全球气候变化和冰川进退对未来水资源的影响,人工降雨和海水淡化利用等,都是今后有待探索的一系列问题。它们对未来人类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具有深远的意义。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水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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