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东莞市为什么要收取居民污水处理费
居民使用后的抄生活用水排袭进市政管网,基于环境保护的要求,污水处理厂要进行污水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再排入水体,所以要收取污水处理费。依据如下:
1、按照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2020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敏感区域(重点湖泊、重点水库、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
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
B. 节约水资源演讲稿
1. 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自然资源,是生命的源泉,大地上的每一个生命都需要靠水来成长。水是多么伟大啊,它把自己无私地奉献给需要它帮助的人!但是,水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吗?由于人们大量用水,随意浪费水资源,许多城市都已严重缺水!
2. 记得在一个双休日的早上,我家突然接到一个通知:“今天上午9:00~晚上7:00要停水。”我们来不及洗漱,就连忙拿东西储水。九点钟到了,停水了,可是,才储畜了几盆水。这么多水,要维持家中三个人的一天用水,还真为不易。首先,一家吵颂三个人要洗脸漱口,一共就用去了一盆水,(平时,三个人至少要用三盆水。)当我正要将洗脸水倒掉时,妈妈连忙制止我,指着旁边的塑料桶,说;“把水倒在桶里,一会儿还可以冲厕所呢!这就叫作‘废物利用’。”我点点头,马上照办。没有想到,“紧急时刻”还真有不少节约小窍门呢!这时,平时的情景浮现在我眼前:早上,当我用满满一盆水洗完脸时,便毫不犹豫地倒了。现在想起来,可真是浪费啊!洗漱完毕,自然是该做饭。这可也用去了不少水:要洗菜、煮饭、煲汤……我在那时才发现,在人们生活中,是绝对离不开水的,水是人们生活的重要条件。
3. 一天,就这样紧巴巴地过去了。七点,水升拆郑来了,望着哗哗直流的自来水,心中顿生感慨:水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渗透了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如果没有了水,我们生活的秩序不就全打乱了吗?可是平日,我们用水没有节制,这样下去,将浪费多少水资源啊!
4. 我于是走到电脑前,查了有关水的资料:“我国居然我国是一个干旱缺水严重的国家。我国的淡水资源总量为28000亿立方米,但是,我国的人均水资源量只有2300立方米,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是全球人均水资源最贫乏的国家之一。然而,中国又是世界上用水量最多的国家。”怎么可能?我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缺水:全面告急;用水:逐年增长;水质:不容乐观。而作为岭南水乡的东莞市水资源所面临的形势也十分严峻。主要表现在:1、水资源供需矛盾尖锐。我市人均水资源量不仅低于国际公认的每人1700立方米的国际用水紧张线,而且低于500立方米的严重缺水线,水资源供需矛盾十分尖锐。2、水质较差。我市51座具有饮用水功能的水库中,除个别外,大部分水质普遍较差,水质劣于Ⅳ类,不能达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要求。3、水源保护工作相对滞后。20xx年全市有32座二级污水处理厂运行,全市污水处理率仅为68%,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xx”规划提出的20xx年污水处理率达到85%的目标尚有较大差距。污水处理厂及截污管网建设的滞后,进一步加重了水污染负荷。有人说“浪费一滴水,无所谓,我们不缺这一点水。水龙头一开,水就哗哗流出来了。”可真是这样吗?
5. 别忘了有一句话“地球上最后一滴水,那将是人类悔恨的眼泪。”人类生活是离不开水的,国家为了合理地利用水资源,花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还有财力。那么,我们大家也要为合理利用水资源做出自己的一份贡献,节约每一滴本不该浪费的水吧!我相信,只要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水资源将会越来越丰富,祖国一定会更加美丽、富饶!
C. 东莞市建工集团怎么样
东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前身是成立于1978年的东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2001年改制后,现属民营企业。具有国家房屋建筑总承包一级资质、市政总承包一级资质。注册资金6000万元,是以建筑总承包、建筑施工为基础,房地产开发为龙头的大型建筑集团。并于2002 年6 月通过了质量体系认证。连续十五年被省工商部门评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及“安全生产先进单位”企业,并被评为东莞市“先进施工企业”。取得良好的社会信誉及经济效益。
具备资质: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一级总承包;装饰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园林古建筑、消防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今年还投资了三个污水处理厂:东莞谢岗污水处理厂、黄江污水处理厂、樟木头污水处理厂。
房地产开发主要项目有:八达花园项目、南方饮料厂项目。
联系地址: 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段竹园大厦 邮政编码: 523072
联 系 人: 李小姐、王小姐 联系电话: 0769-2427888 传真: 0000000
电子邮箱: 0000000 公司主页:
土建预算员(急招) 招聘人数 5 人
专业要求: 工科 土建类 年龄要求: 26岁以上 40岁以下
学历要求: 大专 户籍要求: 不限
外语要求: 不限 目前住地: 不限
粤语: 不限 工作地区: 东莞
性别要求: 不限 工作性质: 全职
婚姻状况: 不限 薪金水平: 面议 提供住宿
发布日期: 2006-09-15 有效期限: 2006-10-18
联系人: 郭小姐 联系电话: 22427888-814 信箱: [email protected]
职责和要求:
要求:
1、大专以上,工民建或土建类专业;
2、勤劳、敬业,能承受较大工作压力;
3、三年以上土建或市政工程预决算工作经验;
4、有预算员证优先、会广联达软件,能独立完成工程预决算优先考虑!
备注:
面试带齐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
D. 东莞市市区垃圾处理厂的污水处理工艺
现代污水处理技术,按处理程度划分,可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处理。
一级处理,主要去除污水中呈悬浮状态的固体污染物质,物理处理法大部分只能完成一级处理的要求。经过一级处理的污水,BOD一般可去除30%左右,达不到排放标准。一级处理属于二级处理的预处理。
二级处理,主要去除污水中呈胶体和溶解状态的有机污染物质(BOD,COD物质),去除率可达90%以上,使有机污染物达到排放标准。
三级处理,进一步处理难降解的有机物、氮和磷等能够导致水体富营养化的可溶性无机物等。主要方法有生物脱氮除磷法,混凝沉淀法,砂滤法,活性炭吸附法,离子交换法和电渗分析法等。
整个过程为通过粗格栅的原污水经过污水提升泵提升后,经过格栅或者砂滤器,之后进入沉砂池,经过砂水分离的污水进入初次沉淀池,以上为一级处理(即物理处理),初沉池的出水进入生物处理设备,有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膜法,(其中活性污泥法的反应器有曝气池,氧化沟等,生物膜法包括生物滤池、生物转盘、生物接触氧化法和生物流化床),生物处理设备的出水进入二次沉淀池,二沉池的出水经过消毒排放或者进入三级处理,一级处理结束到此为二级处理,三级处理包括生物脱氮除磷法,混凝沉淀法,砂滤法,活性炭吸附法,离子交换法和电渗析法。二沉池的污泥一部分回流至初次沉淀池或者生物处理设备,一部分进入污泥浓缩池,之后进入污泥消化池,经过脱水和干燥设备后,污泥被最后利用。
E. 东莞市市区污水处理厂未来发展
东莞市市区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于2008年11月获得市政府批准,旨在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改善市区生态环境。扩建规模为20万吨/日,概算总投资3.4亿元,预计于2010年底竣工。扩建完成后,污水处理厂处理规模将达40万吨/日,市区生活污水处理率将实现100%。这一工程将大幅提升东莞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有效改善水质环境。
东莞市市区污水处理厂扩建项目是市政府的一项重要民心工程,对提高环境保护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扩建工程规模宏大,投资总额达到3.4亿元。根据规划,扩建工程将于2008年底启动建设,2010年底竣工。扩建完成后,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将从20万吨/日提升至40万吨/日,确保市区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100%。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东莞市面临着严峻的水污染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市政府决定扩建市区污水处理厂,提高污水处理能力。扩建工程旨在通过增加污水处理规模,有效提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从而改善水质环境。通过这一系列举措,东莞市将为实现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建设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
东莞市市区污水处理厂的扩建工程是东莞市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的重要举措。通过扩大污水处理规模,东莞市将实现市区生活污水处理率的全面达标,为提高水环境质量、推动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这一工程的实施,不仅体现了市政府对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也为东莞市的未来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F. 2018年东莞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新规解读
2018年东莞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新规解读
6月28日,东莞市正式对外印发《东莞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并明确将于8月起正式实施。按照新规,今后,污水处理必须建立污泥管理台账,且相关台账资料必须至少保存5年时间。
建立健全污泥管理责任制
统计资料显示,2002年以来,东莞市累计投入100多亿元进行污水处理厂和截污管网建设。目前,已建成二级污水处理厂37家,除3家由政府投资运营外,其余34家以建设-经营-转让(BOT)或移交一经营一移交(TOT)模式建设运营,在全国率先实现了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城乡全覆盖。截污主干管网规划投资规模约74亿元,管网总长860多公里,设计污水收集能力近期约210万吨/日,远期约569万吨/日。
这意味着,每天都会有大量污泥在全市各个污水处理厂中产生并面临无害化处理,否则将给周边环境及人身安全埋下巨大隐患。根据新规,这些污泥的处置都应遵循集中化、减量化、无害化及资源化的原则。
具体来说,污泥产生单位应当将污泥交由有严控废物经营资格的单位处置。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泥管理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防止由污泥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
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污泥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并报市环保部门备案。
此外,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对从事污泥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同时应执行严控废物管理制度、污泥转移申报制度、联单管理制度和备案制度。
污泥处置单位还每季度至少一次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厂区臭气排放及厂区边界的臭气浓度进行监测,监测报告定期报送环保部门备案,一旦发现浓度超标,污泥处置单位应立即向环保部门报告,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污泥运输禁设中转储存点
新规明确,为防止污泥处置引发环境污染事故等,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均应当建立污泥管理台账。登记内容包括污泥产生量、处理处置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资料保存时间为5年。
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情形发生:一是未使用专用容器、包装物贮存污泥或贮存的污泥裸露的;二是丢失污泥的;三是将污泥作为生活垃圾处理,或者交给污泥处置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处理的;四是运送中发生意外情况,导致污泥溢出、散落的;五是在污泥处置地点外抛弃、填埋污泥的;六是造成污泥流失、泄漏、扩散的等其他情形。
新规还指出,发生污泥流失、泄漏、扩散时,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及时向市环保部门报告。
在日常管理过程中,污泥处置单位还要建立健全泥质及污泥处置副产品检测和检验制度。每季度至少一次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污泥、泥饼、泥粉等的含水率、重金属等指标进行检测,检测报告定期报送环保部门备案。
此外,污泥处置单位应当采用密闭车辆进行污泥运输,不设中转储存点。运输过程中应进行全过程监控和管理,防止因裸露、散落或泄漏造成二次污染,严禁随意倾倒、偷排污泥。
污泥产生单位应当合理安排排泥时间,并于污泥贮存点贮存量达到80%以上时通知污泥处置单位到厂区收运污泥,污泥处置单位应当收到污泥产生单位的通知后及时到其贮存点收运污泥,并合理安排收运车次,确保各贮存点的污泥24小时内(含法定节假日)清运。
东莞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污泥处置工作的管理,预防和减少污泥二次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污泥,是指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半固态或固态物质,不包括栅渣、浮渣和沉砂。
第三条本市辖区内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含樟村水质净化厂,下称污泥产生单位)产生的污泥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工业污泥的处理处置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第四条本市污泥的处置,应遵循集中化、减量化、无害化及资源化的原则。
第五条市环保部门负责对污泥处置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水务部门配合市环保部门对污泥产生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财政部门按程序对污泥处置费进行拨付。上述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污泥处置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污泥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污泥产生单位应当将污泥交由有严控废物经营资格的单位处置。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泥管理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防止由污泥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
第七条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污泥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并报市环保部门备案。
第八条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对从事污泥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
第九条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执行严控废物管理制度、污泥转移申报制度、联单管理制度和备案制度。
第十条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污泥管理台账。登记内容包括污泥产生量、处理处置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资料保存时间为5年。
第十一条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情形发生:
(一)未使用专用容器、包装物贮存污泥或贮存的污泥裸露的;
(二)丢失污泥的;
(三)将污泥作为生活垃圾处理,或者交给污泥处置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处理的;
(四)运送中发生意外情况,导致污泥溢出、散落的;
(五)在污泥处置地点外抛弃、填埋污泥的;
(六)造成污泥流失、泄漏、扩散的其他情形。
发生污泥流失、泄漏、扩散时,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及时向市环保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污泥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第十三条污泥处置单位应建立健全泥质及污泥处置副产品检测和检验制度。每季度至少一次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污泥、泥饼、泥粉等的含水率、重金属等指标进行检测,检测报告定期报送环保部门备案。
第三章污泥收集、运送
第十四条污泥产生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避免生活垃圾、金属工具制品等一系列异物进入污泥,使产生的污泥泥质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GB24188-2009)表一“污泥基本控制指标及限值”,并由污泥处置单位指导污泥产生单位设置统一规范的污泥收集容器。
第十五条污泥处置单位应当采用密闭车辆进行污泥运输,不设中转储存点。运输过程中应进行全过程监控和管理,防止因裸露、散落或泄漏造成二次污染,严禁随意倾倒、偷排污泥。
第十六条污泥产生单位应当合理安排排泥时间,并于污泥贮存点贮存量达到80%以上时通知污泥处置单位到厂区收运污泥,污泥处置单位应当收到污泥产生单位的通知后及时到其贮存点收运污泥,并合理安排收运车次,确保各贮存点的污泥24小时内(含法定节假日)清运。
运送污泥的时间应避开上下班高峰期,运输路线应避开人群密集区,尽可能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严禁车辆停放在人群密集区。同时,污泥处置单位收运污泥应遵循“一车一运”的原则,以确保污泥计量的准确、可靠。
第十七条在特殊情况下,污泥产生单位按照规定设置的贮存点不足以容纳产生的污泥的,污泥产生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污泥处置单位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增加收运频次或者车次,保证污泥的及时收运。
第十八条污泥运输车辆需依法取得相关道路运营资质后,方可进行污泥运输。
第十九条污泥产生单位在转移污泥前,应向市环保部门报批污泥转移计划,并申领严控废物污泥转移联单。污泥产生单位可委托污泥处置单位办理转移联单申报手续。禁止污泥运输单位、处置单位接收无转移联单的污泥。
第二十条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如实填写严控废物污泥转移联单,并加盖公章。联单一式五联,并交由环保部门等相关部门存档留底。
第二十一条运送污泥,实行《污泥运送登记卡》管理制度。《污泥运送登记卡》按照一车(次)一卡,由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的交、接人员填写并签字。
第二十二条运送污泥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密闭式运送工具。运送工具应具有明显的严控废物警示性标识。
第二十三条运送污泥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污泥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清洁,对清洁产生的污染物妥善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第四章污泥的处置
第二十四条从事污泥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向市环保部门申领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未取得处理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污泥处置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从事污泥处置活动的单位,依照规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配备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污泥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
(二)有符合严控废物经营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建立保证污泥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四)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污泥处置单位按国家有关规范设置计量房,在处置污泥前逐车过磅计量登记,按月汇总。计量房应设置在线监控系统,与市环保部门在线监控中央控制系统联网,以监控其计量、车辆进出厂情况。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为5年。同时,污泥产生单位有权对污泥处置单位的污泥运输车辆装运情况进行检查并可派员跟车到污泥处置单位查看污泥计量情况。
第二十七条污泥处置单位每季度至少一次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厂区臭气排放及厂区边界的臭气浓度进行监测,监测报告定期报送环保部门备案,一旦发现浓度超标,污泥处置单位应立即向环保部门报告,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污泥处置单位处置污泥的技术污染防治措施必须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试行)》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污泥处置费按特许经营协议或其他服务协议约定的标准执行,有关污泥处置费的具体支付程序按《东莞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费支付办法》执行。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市财政、环保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污泥处置单位申请拨付的污泥处置费、污泥处置数量、污泥处置达标情况及污泥处置后最终残留物去向进行监督,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污泥处置检测工作可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监测单位进行,确保污泥处置符合有关要求。
第三十二条市环保、水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对污泥的产生、贮存、处理、处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定期交换监督检查和抽查结果,发现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
发现无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或者不按照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规定从事污泥处置活动的,市环保部门应当按照《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和《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市环保、水务部门接到对污泥处置单位、污泥产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投诉和举报后,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及时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公布。
第三十四条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三十五条污泥产生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环保分局报告上月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及去向等情况,并接受市环保部门的核查;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建立严控废物处理情况档案,如实记载其利用、处置的污泥类别、来源、去向等事项,并于每月10日前向市环保部门及所在地环保分局报告上月严控废物处理情况。
第三十六条污泥处置单位应每年3月前向市环保部门报送上年度污泥环境管理报告书。污泥环境管理报告书应当包括企业经营状况、运营管理、污染物排放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污泥处置单位应确保污泥得到及时接收、处置,未及时接收、处置污泥的,应当依法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污泥处置单位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市环保部门报送上月《严控废物转移联单》(污泥专用)、《污泥运送登记卡》及《污泥处置月报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市环保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