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认定企业私设暗管排放废水,采取哪些措施
认定企业私设暗管排放废水,采取措施
1、执法人员当即断开暗管。
2、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企业限期拆除暗管。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
3、处罚款,要求企业在期限内主动拆除暗管,并缴纳了罚款。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⑵ 污水排放不达标一般罚款多少
一、污水排放不达标一般罚款多少
1、污水排放不达标一般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污水排放不达标的限期治理期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二、污水排放达标标准是什么
污水排放达标标准如下:
1、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2、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排入GB3838Ⅲ类水域执行一级标准;
5、排入GB3838Ⅵ、Ⅴ类水域执行二级标准;
6、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⑶ 处罚污水处理厂不正常运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中的条款,具体如何适用,请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进行确定。
⑷ 企业私自排放污水怎么处罚
企业偷排大量生产废水要进行罚款处罚,造成严重污染的,追究其刑事责任。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
排污须达标,并且有专门的排污系统和法定的排污口。如果有证据证明该造纸厂未经核定的排污通知向法定的排污口排放,而是将水排放到案中所说的水坑中,造纸厂除了须承担行政责任外,尚须对该排污坑的管理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⑸ 超标排放废水环保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或贺橘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是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行政处罚是行政制裁的一种形式。在作出了行政游拍岩处罚之后,可以申请进行听证,对于行政处罚程序,在《行政处罚法》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强化固定污染源“一证式”执法监管,有效震慑排污许可违法违规行为,全省各地依法查处了一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引导企业切实履行环保责任,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条例》施行以来的8个排污许可违法典型案例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拓展资料: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神御、关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