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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设施溢流怎么处罚

发布时间:2024-12-18 12:35:32

污水厂溢流能处罚吗

法律分析:污水厂溢流能处罚。污水处理厂应当是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无论污水处理厂由哪个单位承建和管理,当发生违法行为,都应当处罚违法行为人,也即处罚污水处理厂。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1、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
2、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
灌注是指通过高压深井向地下排放污染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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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由于员工操作失误而导致向外排了污水,但量很少,会不会判刑

东南网三明9月5日讯 (通讯员 刘娇佑)作为值班人员,未及时发现废水收集池管道口被堵,造成废水直接外排至下游小溪,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由于工作失误,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大田法院审结该起污染环境案,男子陈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陈某系大田某金属选矿厂职工,负责环保、尾矿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保证尾矿库坝体安全、两侧防洪沟畅通和废水回用设施正常运转。2017年7月3日,三明市环保局在对该金属选矿厂进行检查时,发现尾矿库废水正通过渗透导流管外排至渗透水排导沟,废水经排导沟流向废水收集池,废水收集池底部有管道连接废水回用池,但废水收集池底部管道口被砖头封堵,导致部分废水溢流直接外排至尾矿库下游小溪。陈某系当日尾矿库值班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废水收集池管道口被堵的隐患,导致废水外排。

同月6日,经三明市环境监测站监测,该金属矿选矿厂外排废水中总镉浓度0.252mg/L,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规定总镉排放标准为0.05 mg/L)三倍以上。

大田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的有毒物质,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应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陈某愿意进行生态修复性补偿,并缴纳生态修复履约金,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Ⅳ 污水处理厂进水口溢流如何处理

主要为格栅井、均化调节池、厌氧池、接触氧化池、二沉池和消毒池。项内目共设一粗一细两道格栅容,粗格栅主要拦截水中大的漂浮物,细格栅主要拦截水中较小的漂浮物;调节池主要把不同种类和不同浓度的废水集中到一个相应的水池中使之充分混合,使废水匀质、恒量,并减少对后续设备的冲击负荷,也可以把大颗粒的沉砂得到沉降。废水自提升泵由调节池进入厌氧池,在厌氧菌作用下,污水中的有机大分子分解成小分子,使可生化性加强,再进入接触氧化池,通过鼓风嚗气,在好氧状态下,通过微生物的作用,使废水中有机污染物得到分解和净化,然后经过二沉池净化处理,活性污泥沉淀后回流到接触氧化区,上清液经二沉池自流至消毒池,经投加二氧化氯接触溶解消毒,杀灭水中有害菌种后达标外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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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具体如下:

1、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2、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3、第三十四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4、第三十五条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5、第三十六条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6、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5)污水处理设施溢流怎么处罚扩展阅读

人民网北京10月16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六章明确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提出了5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如下:

1、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3、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人民网—《国务院:无许可证向城镇排放污水者处50万以下罚款》

Ⅵ 养猪场污水乱排罚款多少

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一、水污染处罚条件:
1、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3、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二、水污染处罚程序:
1、立案;立案是指环境行政主体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控告检举材料和自己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需要给予环境行政违法人行政处罚,并决定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
2、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案件承办人员对于案件事实调查核实、收集证据的过程;
3、审查调查结果;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员应提出有关事实结论和处理结论的书面意见,由环境行政主体负责人审查批准;
养猪污水变清水最快方法:
1、将养猪污水处理后需要达到农田灌溉。
2、经过干湿分离后的粪便拌入草糠充分搅拌,加入菌种发酵,造粒可制成复合有机肥。
3、经过干湿分离后的粪便可用于养殖蚯蚓,种植蘑菇,喂鱼等,可为养殖场增加一定经济效益。
4、经过干湿分离后的粪便养分浓度高,容易分解,吸收快,持续时间长。
法律依据: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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