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日本排放核废水入海违反国际法,具体违反了哪些条例
日本这些天做出了一个决定,这个决定如果一旦实施,就会对全世界的国家以及这些国家的民众,以及对海洋的生态,海洋中的生物造成影响,而且这段时间之内这种影响不会消散,这种影响是深远的,贻害无穷。日本在311大地震的时候,造成了很多日本民众去世,随之引发的海啸,让日本民众感受到了什么叫雪上加霜,但是日本民众没想到其实这个霜还是可以再厚一些的。
现在为止办法还很多,相大海排放核废水这个做法在现在看来是最不好的方式,日本你应该慎重考虑了,不要被眼前的一点蝇头小利,就让全世界人民跟着你遭殃。
2. 日本有什么权利将万吨核废水排入海洋,海洋是人类共有,日本政府是不是象对待捕鲸政策一样,极端自私
韩国外交通商部第一次官朴锡焕表示,日本在排放污水时并未事前与韩国进行协调。韩国在必要时将要求日本提供相关信息并进行实地调查,追究日本政府的责任。外交通商部于4日晚通过韩国驻日本大使馆向日本外务省转达了韩国政府的忧虑,认为日方这一行为会触犯国际法。
韩国提到的国际法是指《伦敦倾废公约》。制定并实施这一公约的目的,是控制和管理海洋倾废,禁止任何一个国家向海洋倾倒有毒有害废弃物。为此,《伦敦倾废公约》把废弃物分为三类:即一类为“黑名单” 、二类为“灰名单”、三类为“白名单”废弃物。日本此次排放核废水属一类“黑名单”,其内容包括含汞、镉和有机氯化合物的废弃物,强放射性废弃物,原油和石油产品,塑料废弃物等,这一类是严格禁止向海洋倾倒的物质。
中国作为《伦敦倾废条约》缔约国,有权向另一个缔约国——日本提出赔偿。因该条约规定“缔约国采取的行动不应使损害或损害的可能性直接或间接地从环境的一个部分转移到另一个部分”,否则,可按国际法原则要求赔偿。
3. 日本排水中国有什么措施
日本排水,中国的应对措施:
1. 暂停进口原产地为日本的水产品。为了防范日本福岛核污染水排海可能带来的食品安全风险,保护中国消费者健康,中国海关总署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自2023年8月24日起全面暂停进口原产地为日本的水产品。
2. 香港采取进口限制。自2023年8月24日开始,香港特区政府禁止源自东京、福岛、千叶、栃木、茨城、群马、宫城、新潟、长野、埼玉10个都县的水产品进口,包括所有活生、冷冻、冷藏、干制或以其他方式保存的水产品、海盐及未经加工或经加工的海藻。
3. 澳门实施进口禁令。澳门特区政府自2023年8月24日起禁止进口源自福岛县、千叶县、栃木县、茨城县、群马县、宫城县、新潟县、长野县、埼玉县及东京都共10个都县区的鲜活食品、动物源性食品、海盐及海藻,包括蔬菜、水果、奶及奶制品、水产及水产制品、肉类及其制品、禽蛋等。
日本排核污水的影响:
1. 海洋生态系统破坏:核废水中含有丰富的放射性物质,其排放到海洋中可能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重大破坏,影响海洋生物的生长和繁殖,破坏生态平衡。
2. 环境长期污染:放射性物质可能在海底堆积,对海洋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构成长期威胁。
3. 国际信任与合作受损:日本政府的这一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国际社会及其自身利益,对国际信任与合作产生负面影响。
以上内容参考了网络的相关法律法规条目。
4. 对于日本此次倾倒核废水的行为,从法律上有怎样的应对手段
日本本身就是一些相关条约的缔约国,应敦促日本严格遵守相关条约规范,诚实履行相关国际义务。除此之外,在没有得到安全确认前,国际社会要监督日本不能将核废水倾倒入海。
最后,应组成联合调查团实地调查、检测以确认核废水的真实情况,包括相关成分的含量、危险性、危害性等,公开公布相关数据。当然,如果造成损害后果确定,无论是即时的还是潜在的。受害者当然可以依法向日本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
(4)日本福岛核废水什么法律禁止扩展阅读
倾倒核废水的行为是一种暴行:
日本广播协会网站(NHK)报道,日本政府4月13日早上召开相关阁僚会议,正式决定将福岛福岛第一核电站含有对海洋环境有害的核污水排放入海的方针,预定2年后开始排放。
目前已知福岛的核废水已经储备了100多万吨,还以每天140吨的速度在增加,日本政府决定花费30年的时间将这些核废水缓慢释放进大海。也就是说,至少未来30年,日本福岛都在日夜不停地释放核废水。
日本官员反对媒体将这些核污水描述为“受污染的”或“有放射性的”,坚称这些水是“处理过的”,只剩下相对无害的“氚”。
事实上,2020年9月,日本首相菅义伟视察福岛第一核电站时,工作人员拿出了净化稀释后的核废水,称这种水非常安全,可以喝。这么一个绝佳的机会,政客作秀的良机,展示日本核废水安全度的好机会。
菅义伟依旧拒绝饮用这杯净化稀释后的核废水。就连政客都不敢喝,哪怕作秀都不敢喝,还说什么无害,倾倒核废水的行为简直是一种暴行。
5. 日本想把核污水排入海被指涉嫌违反国际法,各国都是什么态度
4月4日,日本东京电力公司决定将福岛第一核电站内含低浓度放射性物质的1.15万吨污水排入大海。日本政府基于国内1957年颁布的《核原料物质、核燃料物质及核反应堆规制法》批准了这一举措。日本如果擅自排放核污水入海,涉嫌违反作为国家的国际法义务,属于违反《国际法》的国际不当行为,日本也会为其行为承担国际法责任。
日本核危机仍在发展之中,核物质在大气、海洋中的扩散、影响非常复杂,是否会对其他国家造成损害不能由日本单方面认定,此类跨境核危机也无法由日本单独应对。 关于是否可以将核废液排放入海,《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核安全公约》和《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未做明确规定。但日本排放核污水客观上造成污染的转移,加大了对他国造成损害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