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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哪里有污水

发布时间:2025-01-16 18:5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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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新疆中德丰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是国企吗

新疆中德丰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不是国企。根据相关资料显示,新疆中德丰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为私营民营企业,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西路街道办事处碱沟西路特变,阳光绿景小区14幢40301号,注册资本为1657万人民币,成立于2010-01-11,目前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是污水处理。

Ⅲ 乌鲁木齐民用用水多少钱一方

乌鲁木齐民用用水价格

乌鲁木齐的民用用水价格因地区、政策等因素会有所差异,但大致价格可参照以下解释。

一、明确答案

乌鲁木齐民用用水价格大致在2.5元-4元/方之间。具体价格取决于用户所在的具体区域和用水类型。

二、详细解释

1. 水资源费用构成:乌鲁木齐的用水价格主要由水资源费、水费及污水处理费组成。其中,水资源费和水费由供水企业收取,污水处理费则由环保部门收取。

2. 地区差异:由于乌鲁木齐市各个区域的水资源条件、供水成本以及相关政策存在差异,因此用水价格可能会有所不同。一般来说,中心城区由于供水设施较为完善,用水价格相对较为稳定。

3. 政策调整:随着环保意识的提高和水资源紧张局势的加剧,政府对水资源的管理也日益严格。可能会根据情况进行水价的调整,比如增加污水处理费等。因此,具体的用水价格还需关注当地政府的公告。

4. 用水类型:除了居民用水外,还有商业用水、工业用水等不同类型的用水,其价格也会因为用水量的差异和用途不同而有所区别。

总的来说,乌鲁木齐的民用用水价格受多种因素影响,具体价格需结合当地政策和实际情况来确定。建议居民关注当地政府公告或咨询供水企业,以获取最准确的用水价格信息。

Ⅳ 市民走进污水处理厂,一起见证污水如何变清水

水是一个城市的命脉。随着城市人口的增长,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而乌鲁内木齐这个资源型缺水容城市,对水资源的渴求自不待言。
有水就有生态,污水用起来才能创造生态。污水经过“二次加工”,能缓解城市用水供需矛盾,防止城市水污染。
再生水作为最理想的“城市第二水源”,加大再生水的利用率已成为城市化进程中的必然选择,乌鲁木齐市也不例外,将污水处理成再生水,为绿化、景观、工业用水等开辟新的水源,以缓解城市用水压力。
连日来,天山网记者通过走访乌鲁木齐市的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厂以及排水公司等污水排放、处理链条上的各工艺流程和相关单位、人员,向公众揭开污水排放、处理及再生水利用的神秘面纱,引起对污水关注的同时,唤起人们的生态环保意识。

Ⅳ 乌鲁木齐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证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有效运行,保护城市水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的污水、废水、降水的接纳、输送、处理和排放。
城市排水设施是指用于接纳、输送、处理和排放污水、废水、降水的管道、明渠、暗渠及检查井、雨水井、倒水井、泵站、闸门、井盖等附属设施。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城市排水规划、建设、管理和排水设施的养护、使用、保护。第四条城市排水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坚持建设、管理、维护并重。第五条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市政市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排水管理工作。第六条城市公共排水实行特许经营,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城市排水设施,支持相关新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和应用。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合理利用和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九条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排水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专项规划,分期提出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并监督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第十条城市排水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应依法进行招投标。第十一条城市公共排水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应有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将城市排水建设工程竣工资料按规定报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 排水管理第十三条城市排水实行许可制度。第十四条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上连接管道排水的,应当向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及排水管道、出水口平面图;
(二)排放的水质、水量:
(三)污水处理工艺;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对提出的申请,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排水单位变更排水许可内容的,应提前30日申请办理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第十六条建筑工地需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排放前应当先行沉淀。未先行沉淀的,不得直接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放。第十七条排水单位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废水处理设施。第十八条排水单位排放的污水、废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水、废水水质排放标准。第十九条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排水设施的调度管理,保证城市排水畅通。在防汛期间,城市排水单位必须服从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的调度指挥。第二十条排水单位因特殊情况向城市排水设施加压排水的,须经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二十一条排水单位因意外将有毒、有害或易燃、易爆物质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应立即向市水务、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第二十二条在排水干线管道、暗渠、排水泵站周边3米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打桩、堆放超过地面限载的重物、进行深度超过管顶的开挖施工和井点法降低地下水位的施工等行为以及在排水设施周边进行爆破的,应当制定确保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的可行性措施,在征得城市公共排水设施产权单位同意后,报经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三条禁止下列损坏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毁损城市排水设施;
(二)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
(三)向城市排水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污泥、冰雪等废弃物;
(四)擅自堵塞、占压、拆卸、移动城市排水设施:
(五)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四条敷设地下管线需穿越、改建或迁移原有排水设施的,须经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二十五条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实行有偿使用。第四章设施养护与维修第二十六条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由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营运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城市公共排水设施以外的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产权不明或者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的排水设施,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养护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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