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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泵站巡查记录有什么内容

发布时间:2025-02-05 19:11:11

1. “地毯式”巡查,让千岛湖污水有迹可循,这么做的目的是什么

千岛湖,即新安江水库,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境内,小部分连接杭州市建德市西北,是为建新安江水电站拦蓄新安江上游而成的人工湖,1955年始建,1960年建成。水库坝高105米,长462米;水库长约150千米,最宽处达10余千米;最深处达100余米,平均水深30.44米,在正常水位情况下,面积约580平方千米,蓄水量可达178亿立方米,在最高水位时拥有1078座大于0.25平方千米的陆桥岛屿,并以2平方千米以下的小岛为主,岛屿面积共409平方千米。 [1-3] 杭州千岛湖与加拿大渥太华西南200多千米的金知陆郑斯顿千岛湖、湖北黄石阳新仙岛湖并称为"世界三大千岛湖"。


我国还有很多的湖泊进行的地毯式的搭颂巡查。例如说鄱阳湖,昆明的滇池,大理的洱海,阳澄湖,以及一些重大水源以及河流沿岸的污染的工业以及可能会造成污水的工厂都会都相关部门都对它进行了改进。让入湖河的水源,都是经过处理的水源。达到国家的排放标准。这样也是为了保护我们国家人民的利益。让我们的子孙后代在这片土地更久的生活下去。也是为了贯彻国家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现在我们也越来越能体会到我们的环境变好了,许多消失的野生动物都重新出现在了人们的生活环境之中。这意味着国家的方法及策略是正确的。

2. 污水处理工作总结

通过总结,人们可以把零散的、肤浅的感性认识上升为系统、深刻的理性认识,从而得出科学的结论,以便改正缺点,吸取经验教训,使今后的工作少走弯路,多出成果。下面是我为你整理了“污水处理工作总结”,希望能帮助到您。

污水处理工作总结【一】

20___年,在区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总公司的正确领导下,以污水处理为核心,优化控制工艺,精心维护设备,认真化验分析,确保系统运行稳定,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圆满完成各项工作目标。现将石洋公司20___年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攻坚克难,确保尾水达标排放

污水处理系统是否稳定运行、尾水是否达标排放是我们工作的核心,重中之重的工作。

20___年全年进水量成上升趋势,特别是20___年4月开始,进水量急剧增加,达到设计负荷5万吨处理能力。从8月份开始,水量增至6万吨,系统超负荷运行,负荷率达到120%,公司克服了进水量大,持续时间长等不利因素,实时调整工艺方案,确保系统稳定运行。全年共处理污水20.6万吨,负荷率达到109%,与20___年相比增加177万吨。

出水主要指标:COD:17.1mg/l(标准值≤60mg/l),BOD:5.3mg/l(标准值≤20mg/l),SS:5.1mg/l(标准值≤20mg/l),总磷:0.63mg/l(标准值≤1.0mg/l),氨氮:0.3mg/l(标准值≤8mg/l),完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一级B标准,无一例超标事故,且大多数的指标优于国家一级A的标准。

二、尽职尽责,加强设备维护与管理

设备是污水处理系统的核心,良好的设备运行状态是污水处理工作的关键。今年是公司不间断运行的第五年,设备已进入故障频发期,设备维护保养工作日益增多。20___年共完成设备保养及故障处理60余次。同时完成氧化沟内推进器基础加固,堰门维修及所有推进器、搅拌器换油工作;改进斜式输送机支撑,对核心设备表曝机外加散热风扇。配合设备厂家完成细格栅维修,输送机绞龙更换工作。

今年,为加强水下动力设备保养维修工作,借鉴市排水公司经验,并报区政府同意,采取外包方式共完成11台次的专业保养和维修工作,使推进器、搅拌器和水泵常年保持最佳工作状态,确保系统稳定运行。按照岗位职责设备部坚持做到设备管理“三要”。

即、一要坚持每天巡视检查,作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二要坚持设备管理例会,集中分析故障原因,及时整改,杜绝相同故障再次发生。三要严控维修成本,对需维护的零部件,力求厂内维修。一年来,设备的利用率85%,完好率100%。在确保设备最佳运行的同时,设备部加强变配电用电安全管理,专人负责公司用电管理,定期检测验电工具,消防器材,发现隐患能及时上报,及时处理。对于夜间电压过高影响设备运行安全的问题,多次向区供电部门反应,协调变电站,调整区间电压。通过设备部的不懈努力,公司用电环境得到改善,确保了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无人值守、远程控制是一个全新课程,随着配套建设的七座污水提升泵站陆续投入使用。经生产办公会研究,委派专人负责泵站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每周对七座泵站巡查、安检,掌握各泵站的运行状态,合理分配提升水量,确保系统稳定高效运行。

三、兢兢业业,完成水质分析任务

进、出水质化验分析是污水处理工艺参数调整的重要依据,要求时效性、准确性、客观性。化验人员克服工作量大,水样多等困难,全年准确及时化验分析水样一万余次。同时对七座污水提升泵站的跟踪取样,进行水质分析,为系统运行提供详实、准确的水质数据。

化验室不仅准确记录各项化验数据,及时正确上报化验结果,还存储化验数据万余个,归档原始记录百余本。全年无一例错误数据,无一次漏检水样。圆满完成了全年水质分析工作。在危险药品管理方面,严格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安排专人专账管理。对于剧毒药品,集中、定点存放,安排专人取用,并严格执行使用申报流程,明确记录药品使用量,使用目的,杜绝有毒、有害药品流失造成危害,确保了化验药品的安全。

四、认真负责,完成污泥脱水工作

剩余污泥的浓缩脱水外排是整个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进水量急剧增加,不仅增加了处理系统的运行负担,而且增加了污泥脱水车间的工作压力。为确保污水处理正常运行,经生产办公会研究,将污泥脱水车间从中控室独立出来,并任命一名车间负责人。于今年元月起重新调整污泥脱水泥车间班次,由轮岗制改为专人专岗制。一年来,污泥脱水车间人员精细配药、准确投加,熟练操作污泥脱水设备,顺利完成污泥脱水工作。污泥含水率控制在78.5%以内,达到年初制定的含水率小于80%的考核目标,出厂污泥6390吨。

在做好日常污泥浓缩脱水工作的同时,还加强脱水药剂及除磷药剂的申购、消耗、库存等登记工作和生产台账的整理工作。积极配合中控室完成除磷药剂投加工作,全年投加药剂60吨,共2400余袋;配合设备部完成设备抢修工作,共计20余次。

五、细化管理,为污水处理工作保驾护航

公司一直遵循管理出业绩,管理出效益的理念,将管理工作放在首要位置。

在日常工作管理方面,公司也重视员工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学习。今年公司内共完成5次培训,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设备维修,保养,消防安全,系统操作四个方面。选送一人参加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组织的自行监测培训,选送一人参加高级化验工培训,并取得了《高级化验工》证书。

公司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定期组织安全知识学习定期组织安全工作检查,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并重新细化了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应急预案。做到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通过全公司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安全生产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达到了生产要求,一年来,公司无一例人员安全事故,无一例生产安全事故。

六、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20___年,公司克服了重重困难,圆满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务。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1、由于处理系统长期超负荷运行,造成生化系统不稳定,出水水质波动较大。

2、七座污水提升泵站相继运行,现有人员对泵站的运行管理缺乏经验。

3、尚未找到适合我公司的污泥最终处置工艺,剩余污泥不能妥善处理。

针对以上问题,我公司打算如下:

1、增加水质分析频次,实时调整工艺方案,进一步提高生化系统活性,确保尾水达标排放。

2、针对技术人员匮乏的问题,公司拟打算面向社会招聘专业技术人才,同时加强现有人员的技能培训,为泵站的`运行维护和二期改扩建投产做准备。

3、污泥最终处置不仅是公司面临的问题,也是贺东市乃至全国都面临的一大难题。我公司打算从污泥堆肥,焚烧,干化,碳化四大方面寻求解决适合我公司污泥处置的一条路径,达到污泥减量化、无害化、稳定化和资源化的目的。

20___年,公司全体员工团结一心、努力拼搏,确保系统运行稳定,尾水达标排放,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在新的一年,我公司必将一如既往,全力以赴,加倍努力完成各项任务,争取向我区人民交一份满意的答卷。

污水处理工作总结【二】

20___年,污水处理厂在公司各级领导的关心和指导下,在公司各部室和运行单位的指导配合及全体员工的他心努力下,按照公司发展规划,顺利完成了20___年的工作任务。现将污水厂20___年主要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20___年,未发生重特大事故,未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无责任区域内消防安全事故。未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设备、设施、财产、物资安全,无经济损失发生。

主要工作完成情况及成效:

一、完成了运行规程编制的工作

污水厂20___年11月试运行,由于没有系统的运行规程作为技术支持。为此,污水厂在20___年,根据运行需要,完成了运行规程初稿的编制工作,并于今年上半年,在初稿的基础上,按照公司的要求,进行了多次改版,最终完成了运行规程的编制工作,已通过公司审核下发。

二、推动主体责任年活动的开展

1、分解污水厂安全生产目标,明确安全职责

按照公司规定对污水厂安全生产目标进行了分解,逐级签订了责任书,明确每个了员工在污水厂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同时,依据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污水厂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污水厂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进行了分解,规定了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内容,和考核标准,明确并各岗位人员安全责任。确保安全生产目标明确,责任清晰。使安全工作步入“常态化、标准化”机制。

2、完成了污水厂危险源辨识及防控措施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修订工作

20___年,根据公司工作安排,污水厂完成了现场危险源辨识及防控措施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编制工作。20___年4月按照公司要求及现场环境的变化,污水厂再次组织员工进行了危险源辨识及防控措施的讨论,并在讨论的基础上,完成了污水厂危险源辨识及防控措施修订工作。11月,根据公司要求,污水厂完成了现场应急处置方案修订工作。

3、完成了污水厂隐患排查清单的编制工作

污水厂按照主体责任年工作要求,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性质和工艺设备、危险程度等实际,深入辨识污水厂危险有害因素,在公司领导的指导下,制定了厂级级、班组级的安全隐患排查清单,明确排查内容、排查周期、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等内容。实现了隐患排查项目清单化。并结合隐患排查清单中的内容,对员工的年度目标责任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员工的岗位职责和安全职责,使清单中的每一项工作都有明确的人员负责,做到了责任落实到个人。

4、制定了设备、设施巡检标准

污水厂根据设备、设施的完好标准,制定了污水厂制定设备、设施巡检标准,明确各设备季度、月度、日常巡检项目及完好标准。各员工依据巡检标准进行设备巡检。使员工在安全检查时,做到会查、会报、会改隐患,以及“何时查、查什么”。

5、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设备维护工作

根据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规定和污水厂工作需要,建立了隐患排查治理计划和责任制,形成全员、全过程排查安全隐患,每月组织员工进行隐患排查,并结合安全管理重点、季节特点、节假日等由污水厂负责人带队全体员工参加,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明确了治理责任人和期限,及时进行了处理。做到了隐患查治常态化。

在设备维护方面,污水厂按照制定的年度检修、维护计划完成了检修、维护任务。在春检工作结束后,根据每台设备的特性,制定了设备维护验收标准,将设备在维护过程中需要检查的项目、完好的标准以及维护需要达到的标准、备品备件使用情况等内容制作成电子表格。员工在今后的维护工作中,只需按照表格内容进行工作就能够完成各设备的维护和验收工作,既减少了工作量,为今后的检修维工作提供依据。

三、污水处理系统运行工作

五月份,污水厂根据公司和环保局要求,将污水处理系统投运。为保证早日实现出水水质达标,污水厂进行了多种方案的尝试,但效果不明显。8月根据公司安排,对1、2#滤池进行改造。目前,改造工作已结束,正在进行运行调试和生物膜培养阶段。同时污水厂于6月22日完成和第三方运营单位的对接工作,并按照环保局要求完成了在线监测站房的施工工作,实现了在线监测数据的上传。10月,在没有设备厂家进行指导的情况下,在污水处理厂全体运行员工的努力下,历经多次试验和总结,完成了污泥脱水机的调试和出泥工作。已能正常出泥。

四、加强员工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员工专业素质

污水厂按照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主要包括安全规程、管理制度、责任制、危险源辨识、新员工(转岗)安全教育、应急预案培训等方面的内容,并组织员工观看事故案例视频,进行对照性的学习和讨论,并按照“制度规程、作业环境、人员教育”三个方面进行对照梳理、举一反三。同时做好培训效果评估和不断改进工作,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技。

五、厂区绿化、美化工作

污水厂为做好厂区内的绿化、美化工作,在4月份制定了厂区美化提升计划,在进厂道路两侧、反冲洗水池西侧、滤池两侧、车间四周补植了马兰、金叶榆、石竹和枣树。并根据不同时期绿化养护的需要组织人员进行相关工作,有效地保证了绿化工作的顺利进行,经过员工共同努力污水厂环境有了较大的改变。

六、在党建工作方面

污水厂紧跟公司党委的步伐,加强污水厂党建工作。除了积极参加党支部的各项活动外,还在污水厂制作了党建工作展板,并动员员工积极向党组织靠拢,目前污水厂员工均已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

七、存在的不足

一)、档案资料方面:存在安全会议记录、培训学习资料、隐患整改资料等资料记录不完善的情况,部分资料没有形成闭环管理。

二)、员工培训方面:第一,技能培训缺乏针对性,不能起到有效提高员工技能的作用。第二,对公司下发的文件、制度培训不到位,致使员工对公司下发的文件、制度等在执行过程中需要明确的记录、流程等要求不理解,造成了各种记录、资料的不完善。

三)、员工的执行意识不够,存在惰性思想。部分员工虽然明确文件、制度的执行要求,但由于惰性思想的存在,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投机取巧学习,主动降低执行标准。导致没有按照公司要求完成相关工作。

八、20___年工作要点

一)、采取各种有效方法,确保出水水质达标,特别是在1、2#滤改造后,在运行调试阶段,要不断积累调试资料,提出适应现场实际的运行规程。

二)、开展污水厂安全文化建设

在重点部位、关键岗位、有安全危害可能性的生产场所、设备、设施附近设立相应的安全理念标语牌、警语牌、亲人寄语等。

进行安全理念的宣传。通过开展统一安全着装、张贴标语、观看警示教育视频、主题安全学习等活动。创建群体氛围,实现“以遵章守纪为荣,以违章违纪为耻”的安全理念。不断提高污水厂员工的安全修养和安全意识,改进其安全行为,弥补安全管理手段的不足,从而使职工从不得不服从管理制度的被动执行状态,转变成主动自觉地按安全要求采取行动,实现由“他律”到“自律”的自动管理。

三)、深入了解员工技能需求,制定符合污水厂实际的年度学习计划,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方式,有针对性的做好员工的培训工作,确保培训工作的时效性。

四)、不断强化员工执行意识和执行能力的提升,使员工能够按照公司的标准要求完成相关工作。

五)、不断完善档案资料整理工作,确保完成20___年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

六)、完成设备、设施消缺、维护及污水厂20___年技改工作。

七)、继续做好污水厂绿化养护和厂区美化工作。

八)、完成污水厂安保工作,保证不发生人员伤害和物品、物资失窃现象。

3. 请问农村污水处理项目运营要关注哪些点比如项目包含有污水池、一体化污水处理工艺(MBR模块)和管道。

农村污水处理设备的运维管理,不是简单查看设备的主要配件是否异常,添加一些菌种和消毒剂就行,还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和系统化的运维管理措施。

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运维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巡检维护、排查故障、容易操作失误方面的重点、难点问题等农村污水处理设备的运维管理手册会有比较详细的描述。因此建议业主向设备供应商索要一份设备运行管理手册,以备不时之需。

污水管网设施作为污水收集系统是运维的主要内容之一,需要配置疏通、冲洗、检查管网运维工具。要定期巡查,确保污水运输正常,提升泵站运行正常。定期养护、维护,并形成记录。

一体化农村污水处理设备是运维管理的核心。需要配有工艺技术、电气、巡查、养护、维护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便携式检测、采样、维修专业运维工具;定期巡查、养护、维修、进行水质监测形成有关记录,智慧水务系统能收集水泵、风机、气泵设备的运行状况,数据、图片或视频运维信息并将数据发给各项目负责人,由专业工程师定期检查、备份重要数据。

4. 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污水有哪些除理

第一章总则 折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折叠

第七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布局、任务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理、气候特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排水与污水处理目标与标准,排水量与排水模式,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要求,排涝措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时序和建设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发生内涝的城市、镇,还应当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第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镇人口与规模、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目标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态系统,提高雨水滞渗、调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合理确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调蓄和排放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

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改造计划进行改造,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排涝要求,结合城镇用地性质和条件,加强雨水管网、泵站以及雨水调蓄、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等设施建设和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镇内涝防治能力。

新区建设与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

第十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管理。特许经营合同、委托运营合同涉及污染物削减和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鼓励实施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

(三)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有相应的良好业绩和维护运营经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排水 折叠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降雨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情况,结合气象、水文资料,建立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加强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镇内涝防治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预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对城镇排水设施的管理和河道防护、整治,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确保雨水排放畅通,共同做好城镇内涝防治工作。

第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要求,确定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设标准,明确雨水的排水分区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径流。

第十九条 除干旱地区外,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合理确定截流倍数,通过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建设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条 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共享。

第二十五条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设置于机动车道路上的窨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保证其承载力和稳定性等符合相关要求。

排水管网窨井盖应当具备防坠落和防盗窃功能,满足结构强度要求。

第二十七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城镇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在汛前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并加强城镇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等易涝点的治理,强化排涝措施,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

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在汛期,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加强对易涝点的巡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汛期应当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
第四章污水处理 折叠

第二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维护运营信息,并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维护运营合同,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送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成本信息。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应当考虑主要污染物削减情况。

第三十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第三十一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排水监测机构接受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从事有关监测活动,不得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排水户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应低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为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的安全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第三十五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履行维护运营合同的情况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

第三十六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在监督考核中,发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擅自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其他无法安全运行等情形的,应当要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无法安全运行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终止维护运营合同。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终止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的维护运营合同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和水环境状况,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的规模,制定促进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指导。
第五章设施维护与保护 折叠

第三十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窨井盖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从事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坠落、车辆陷落,并及时复原窨井盖,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组织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急预案,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城镇排涝所必需的物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组织抢修,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二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和保护等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六章法律责任 折叠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折叠

第五十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水户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放污水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罚。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5. 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审计、公安等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特许经营、购买服务和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规划编制导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防涝应急专用设备购置和防汛应急工程建设的投入。
依附于道路建设、改造的城镇公共排水设施,应当与道路同步进行建设、改造。
第七条 新城区建设与旧城区改造,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并实行雨污分流。
新城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建设和改造。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加强雨水管网、泵站以及雨水调蓄、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等排水设施建设和改造,优先安排易涝区段排水设施建设和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海绵城市建设的规范、标准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
第九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以及运营单位的确定等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属于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应当按照《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的规定,在三个月内将有关资料报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接纳的工业污水水量不得超过总接纳水量的百分之四十。超过百分之四十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另行组织建设工业污水处理设施。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十二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在覆盖范围内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第十三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当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并具备《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四条 排水户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按照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三)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四)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五)新建排水设施还需提供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许可办理情况及时告知运营单位。
第十五条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有效期为五年。排水户应当在许可期满三十日前,向发证单位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污水处理费缴费单据。
在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有效期内,出现日排水量增加百分之二十以上、主要污染物种类发生变化或者浓度增高、排水水质发生变化等导致排水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形,排水户应当在十五日内重新申请许可。
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的,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的有效期,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十六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的排水种类、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排放污水。排水户排入排水管网的水质应当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水户,还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关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排水行为。
第十七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建设自用排水设施,配置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并定期清疏,保障正常运行和排水达标。
第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确保设施安全。
第十九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实现对排水户排水相关监测数据共享。
第二十条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运营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按照居民生活排水优先的原则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排水户应当服从调度,不得强行排水。
第二十一条 产权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设置防盗、防坠落排水窨井及井盖,并保证其承载力和稳定性等符合相关要求。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管理信息系统,明确排水管网窨井及井盖的位置,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产权单位处置。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降雨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情况,结合气象、水文资料,建立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以及重点部位雨量监测站、积水深度监测站和预警信息显示设施,加强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镇内涝防治水平。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预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对城镇排水设施的管理和河道防护、整治,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确保雨水排放畅通,共同做好城镇内涝防治工作。
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在汛期应当加强对易涝点的巡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汛期应当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
第二十三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城镇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在汛前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并加强城镇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等易涝点的治理,强化排涝措施,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
电力、通信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给予保障,优先满足汛期防汛的特殊要求。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必要时,可以采取控制排水量和调整排水时间的调度措施。

第四章 污水处理与再生水利用
第二十四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运营单位签订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维护运营信息,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组织抢修,并同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经核查,确因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出水水质超标的,有关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裁量权时,应当将其作为从轻、减免的情形。
因进水水质超标给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损失的,其运营单位有权依法进行追偿。
第二十六条 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污泥。
第二十七条 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于九十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因构筑物、建筑物和设备老化需检修、维护的,尽量合理安排检修。因事故或者突发事件无法保证出水水质正常达标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于二十四小时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对不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排水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排污费。
第二十九条 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当地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污泥处理处置和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支付代征手续费的具体办法由当地财政部门制定。
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应当低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征收标准低于成本的应当逐步调整到位。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贴。
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考核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 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再生水实行有偿使用,鼓励成立再生水经营企业。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水环境状况以及再生水利用需求,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的规模,制定促进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纳入非常规水资源统一配置,水利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定用水计划指标时,对再生水利用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第三十二条 进行再生水利用应当符合再生水相关规范和标准,配套建设再生水输水管网、加压泵站等再生水利用设施,并为再生水利用设施设置明显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将再生水与供水管网连接;
(二)擅自改动、操作公共再生水利用设施;
(三)擅自改变再生水用水性质和用途,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供再生水;
(四)未经再生水运营单位同意,在公共再生水管网上直接取水,或者绕过计量装置直接取水。

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三十三条 城镇排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公共排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应当由建设单位向排水设施的运营单位移交,移交后的排水设施由运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二)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住宅区内自建排水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负责维护管理;
(三)产权不明或者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的城镇排水设施,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维护管理单位。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费用按照产权归属,由产权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排水管道、窨井盖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检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从事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的,运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遵守操作规程和落实安全措施,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避免人员坠落、车辆陷落,并及时复原窨井盖。
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还应当实行作业审批制度,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依法组织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急预案,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城镇排涝所必需的物资。
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六条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和抢修的专用车辆,应当统一设立明显标志,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抢修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或者进行特殊维护作业时,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设置抢修标志。养护维修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第三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包括餐饮业排放油污、废气);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问题作出说明。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本省各级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在三个月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移交工程档案资料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排水管道、具有排水功能的沟渠、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和污水再生利用设施、雨水调蓄和排放设施及其相关附属设施等。

6.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文件解读

制定原因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是市政公用事业和城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事业取得较大发展,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城镇排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暴雨内涝灾害频发。一些地方对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缺乏整体规划,“重地上、轻地下”,重应急处置、轻平时预防,建设不配套,标准偏低,硬化地面与透水地面比例失衡,城镇排涝能力建设滞后于城镇规模的快速扩张。二是排放污水行为不规范,设施运行安全得不到保障,影响城镇公共安全。目前在城镇排水方面,国家层面还没有相应立法,一些排水户超标排放,将工业废渣、建筑施工泥浆、餐饮油脂、医疗污水等未采取预处理措施直接排入管网,影响管网、污水处理厂运行安全和城镇公共安全。三是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不规范,污水污泥处理处置达标率低。一些污水处理厂偷排或者超标排放污水,擅自倾倒、堆放污泥或者不按照要求处理处置污泥,造成二次污染。四是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责任追究不明确。政府部门对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管不到位,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以及排水户等主体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为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制定出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纳入法治轨道。
总体考虑
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重要时期,制定条例的总体考虑是:一是统筹城镇建设发展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事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依据城镇发展水平和目标,与各专项规划相衔接。新区建设实行雨污分流,旧区改建和道路建设要同时对雨污合流进行改造。二是防治城镇水污染与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并重。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鼓励污水再生利用。三是排水管理与保障设施安全运行兼顾。规范雨水和污水的排放行为,加强设施的维护与保护,保障设施运行安全和城镇公共安全。四是建立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严格防治责任。地方政府组织编制应急预案,统筹安排排涝物资,加强易涝点治理,共同做好内涝防治工作。五是明确监管职责,加强责任追究。按照有权必有责的原则,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和不履行监管职责的责任追究。六是做好与防洪法、防汛条例、河道管理条例的衔接。地方政府加强设施建设和改造,发挥河道行洪能力,采取清淤疏浚措施,确保排水畅通;防汛指挥机构要加强对易涝点的巡查,及时排除险情。
确保政府投入和吸引社会资金的措施
2013年9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提出,在保障政府投入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进投融资体制和运营机制改革,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为确保政府投入,条例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同时,还规定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解决城市积水等内涝灾害的制度
针对城市内涝灾害问题,条例规定了一系列制度措施。一是从规划层面作出规定,要求易发生内涝的城市、镇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镇人口与规模、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目标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态,提高雨水滞渗、调蓄和排放能力。二是规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可渗透路面等对雨水的滞渗能力;新区建设与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三是规定地方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建立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统筹安排排涝物资,加强易涝点治理,共同做好内涝防治工作;加强设施建设和改造,发挥河道行洪能力,采取清淤疏浚措施,确保排水畅通;在汛期,防汛指挥机构要加强对易涝点的巡查,及时排除险情。
设施建设制度措施
科学合理的规划是有效指导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重要保障,因此,条例十分重视规划的引领和控制作用,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对“规划与建设”作了专章规定。一是规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地方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理、气候特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并明确了规划的报批和修改程序。二是按照统筹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明确要求地方政府应当依据规划合理确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处理处置、雨水调蓄和排放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三是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四是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建设排水连接管网。五是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加强井盖等设施维护与保护的规定
为加强对井盖等设施的管理,条例作了四方面的规定:一是机动车道路上的井盖,应当按规定建设,其承载力和稳定性应当符合相关。二是井盖应当具备防坠落和防盗窃功能,满足结构强度要求。三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加强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四是从事管网维护等作业的,应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坠落、车辆陷落,并及时复原井盖。
加强雨水和污水排放行为的管理规定
对雨水和污水排放行为加强管理,是确保排水通畅、设施安全和城镇公共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确保城镇污水达标排放、防治水环境污染的重要手段,条例对此作了两方面的规定:一是加强雨水排放管理。地方政府应当建立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排水部门按照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要求,确定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设标准,确保雨水排放畅通;雨污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二是加强污水排放管理。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的污水应当进行预处理,符合有关要求,排水监测机构对其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同时,对违法排放行为,条例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证污泥安全处理处置的制度措施
为解决目前实践中存在的污泥无害化处理率低,合理和有效利用途径少,随意处置造成二次污染等问题,条例明确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向排水部门、环保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同时,对违法处理处置污泥的行为,条例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促进污水再生利用的规定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是推动城镇节水减排、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途径。2013年9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提出,到2015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为促进污水再生利用,条例规定了以下六方面的内容:一是规定县级以上政府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等,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二是将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作为地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三是规定地方政府应当依据规划,统筹安排再生水利用等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四是规定国家鼓励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五是规定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和水环境状况,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规模,制定促进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六是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地方政府水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指导。

7. 抢险救灾工作总结模板五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国家对救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部署防灾、抗灾和救护工作。抢险救灾 工作 总结 怎么写呢?更多抢险救灾工作总结模板请点击“ 2021总结 ”查看。

抢险救灾工作总结1

为切实做好20__年的防汛工作,充分做好防大汛、抗大灾、抢大险的准备,在突发灾害时能高效有序地实施防汛抢险,将水灾对公路的破坏损失减小到最低程度,保障汛期靖王高速公路、桥梁安全畅通,按照交通集团对防汛抢险工作的总体部署,分公司结合实际,抓早、抓实、抓好辖区的防汛抢险工作,成立防汛组织机构,完善防汛预案,及时检查辖区存在的防汛安全隐患,顺利的完成了今年的防汛工作。现将此项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防汛工作 措施

按照交通厅、公路局和交通集团防汛的部署,坚持“从最坏处打算,向最好处努力,防患于未然”的原则,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保障畅通”的方针,树立牢固的防汛意识,克服麻痹和侥幸心理,切实做好防汛各项准备工作,制定安全度汛应急方案,积极筹措防汛物资、设备器材,坚持做到防汛救灾“领导组织、物资供应、机械设备、抢险队伍”四个关键环境,安排好分公司辖区的防汛部署工作,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一)提高认识,完善制度

分公司建立以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防汛责任制,结合实际,制定了切实可行的防汛预案,同时将有上级有关防汛文件及时传达到各基层单位,使各单位充分认识防汛工作的重要性。要求各单位成立本单位的防汛机构、制定具体措施、组织抢险队伍、落实防汛物资、建立汛期24小时值班、零 报告 制度和夜间巡查制度,按照值班表坚持好汛期昼夜值班工作,指定专人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时掌握天气情况,详细记录天气雨情、汛情预报、水毁发生,务求做到汛情及时监测,上报做到快速准确,反应及时果断处理得当。

(二)认真检查,抓好落实

一是认真做好汛期安全检查工作,及时对靖王高速公路的桥梁、涵洞及安全设施、排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整修和加固。同时,还要对易发生水毁路段进行重点检查,明确专人负责,遇有险情,及时采取抢修措施,并立即向分公司汇报,确保汛期靖王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二是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分公司、管理所服务区及各收费站、车库、电讯设施、电力设施、养护机械、防汛物资储备情况等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使养护机械和物资在应对洪涝灾害时能以良好状态发挥作用,确保一旦发生汛情,都能够用得上、顶得住、战得胜,保证防汛工作做到万无一失。

三是建立防汛抢险突击队。抽调精干的干部职工组建汛期抢险突击队,并组织了防汛演练,做到反应快速,行动有力,遇有险情,立即出动,确保靖王高速公路防汛救灾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水毁治理 经验

1、全面做好道路巡查工作

在汛期前,路政部门在汛期加强巡查频率,养护人员采取拉网式的检查,对全线路基、路面、桥涵、排水、安全设施及房屋进行全面细致的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登记造册及时安排施工单位对发现的问题在汛期来临前进行及时修复完善。按要求做好雨前、雨中、雨后的汛期检查,在巡查中车辆时速不能超过40KM/H,对容易发生水毁的路段采用徒步巡查的方式进行。对沿线易发生水毁的重要路段及位置进行重点监测。

2、提前完善排水设施

结合道路实际情况,研究道路易形成水毁路段的原因,拿出解决方案,将其列入年度养护计划,通过增设挡水墙、排水沟及蒸发池等排水设施有限的预防水毁灾害。

3、水毁及时修复

当水毁险情发生时,按照已制定的切实可行的预案,组织施工单位加紧抢险工作,及时设立明显的警示警告标志,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4、加强与上级部门及有关单位沟通

在汛期加强与安全、医疗、高交、气象及兄弟单位之间的沟通,建立突发事件快速出警、快速救援、快速抢险的处置机制。当险情发生时第一时间与上级有关部室进行沟通,并将第一手资料(视频、影像)及信息上报上级有关部室,并与其交换意见,进一步优化施工抢险方案。

三、实施情况

今年_月份降雨过程频繁,分公司各级防汛人员坚守岗位,领导考前指挥,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充分发挥防汛抢险人员和设备的作用,全力做好强降雨天气造成的水毁路段,确保道路正常通行。今年汛期,所辖路段共修复路基水毁293m,路面30m、护坡6.4m、排水沟急流槽27m,挡墙110.7m,塌方1674.5m,累计水毁约18.29万元。

在省公路局、交通集团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分公司虽然圆满地完成了今年的防汛任务,但防汛工作任重道远,我们将继续发挥自身作用,不断开拓创新,为司乘便捷、安全、畅通出新提供有力的保证。

抢险救灾工作总结2

自今年进入汛期以来,防洪度汛形式日益严峻,为确保施工顺利进行和施工现场的安全度汛,总监办以及所辖各施工单位提早进行重点部位的防汛准备和汛期 工作计划 安排,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洪度汛措施,现就防洪度汛工作总结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在总监办和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的方针,强化防汛责任意识,做到早筹划、早安排,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把汛期安全防护工作做为重点,抓紧、抓好、常抓不懈,确保汛期安全无事故。

防洪度汛的基本目标是:在确保施工安全、施工质量的基础上,推进整个工程项目施工的有序、顺利进展,确保工程安全度汛,不发生工程安全与施工安全事故。

二、工作机制

1、强化防汛责任意识,明确防汛职责、责任范围。在防洪度汛期间,把防洪度汛与工程施工做到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在确保安全度汛的前提下,推进现场施工的有序进展。

2、认真落实以领导负责为核心的各项防汛责任制,总监办成立了以庞戈为组长的防汛工作领导小组,重点抓好“组织领导、制定措施、落实任务、督促检查”四项工作,做到组织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做到有备无患。

3、督促施工单位制定有效可行的防汛应急预案,组建防汛组织机构,落实职责,建立防汛值班、施工区雨前雨后巡查制度,组建防汛抢险队伍,并进行相关知识 教育 培训及预案演练。

4、督促施工单位制订和落实主要防汛项目施工进度、施工措施、汛期工料存储,要求施工单位针对不稳定部位加强安全监测工作并按设计要求完成防汛项目施工。

三、工作总结

1、汛期,总监办始终把施工安全管理和防洪度汛工作结合在一起,组织由业主参加的联合安全与防洪检查组,对各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和防汛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时间要求完成防汛项目施工,对重要部位防洪度汛措施召开专题会进行审查和协调。

2、总之,在以庞戈为组长的正确领导下,总监办认真履行职责和施工单位积极落实,圆满完成本年度的防汛任务,确保施工现场安全度汛及有序顺利进行。

抢险救灾工作总结3

今年进入汛期以来,防洪度汛形式日益严峻。且持续高温炎日天气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或消除在主汛期内施工中可能发生汛期紧急情况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家《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防洪法》、《防汛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防汛工作制度,结合施工项目今年所面临的防汛形势,我项目部分析工程度汛安全形式,进行重点部位的防汛准备和汛期施工计划安排,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洪度汛和高温天气施工措施,现在就防洪度汛工作总结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防洪度汛的指导思想是: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强化防汛责任意识,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洪,做到早筹划早安排,防汛重点突出,狠抓薄弱环节,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防洪度汛的基本目标是,在确保施工安全,施工质量的基础上推进项目施工的有序、顺利进展,确保工程安全度汛,不发生安全事故。

二、编制防洪度汛预案并落实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项目部编制防洪度汛预案,针对防汛需要,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并同时针对演练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对防洪预案进行修改完善,为安全度汛奠定坚实基础。

三、制定和完善防洪度汛工作计划与措施

1、建防洪组织机构,落实职责,建立防汛值班。组建防洪抢险队伍,并进行相关知识教育培训。

2、针对不稳定部位加强安全监控工作。

3、按照设计要求完成防汛施工。

四、设备物资保障

1、认真贯彻落实防汛工作要求,做好物资设备管理准备工作;

2、建立应急物资、设备台帐,做好防汛工作的组织落实、人员落实、物资落实、措施落实;

3、建立防汛岗位责任制、汛期值班、汛前检查、报告制度、防汛物资管理制度等;

五、加大防洪度汛安全检查力度落实各项防汛措施,开展安全专项检查。

汛期项目部始终把施工安全管理和防洪度汛工作结合在一起,对各施工队进行检查,对重要危险部位安排专人定时巡视检查。

总之项目部认真履行职责和积极落实,圆满完成本年度的防洪和度汛任务,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正。

抢险救灾工作总结4

_日,大暴雨突袭我区。强降雨给城镇防汛排涝、重点工程建设、园林绿化、道路通行等带来严重影响。面对这一灾害天气,区建委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全体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制定相关策略,按照区委、区政府部署,各部门紧急启动《__ 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__ 区防汛排涝应急预案》,应急抢险队伍全员到岗,投入到排涝抢险工作中去,切实把防御暴雨洪涝作为当前的中心任务,全力以赴,扎实做好防汛抢险工作,确保汛期财产完好,用最短的时间将在施工程、园林绿化、道路及居民区积水全部清理,用最快的速度恢复城镇道路的畅通,尽最大努力将灾害损失降到最低。

一、总体受灾情况。

1、工程施工现场积水情况:我区共有159项在施工程受暴雨及积水影响而停工。其中,140项施工现场出现大面积积水,积水严重项目有北石林、王家场小学、月坛新厦等19项工程。

2、园林绿化受灾情况:受灾面积达6.1万多平米,主要分布潘家洼、五百亩、津沽路、津歧路、梨双路、津港路、汉港路等地段。共造成倒伏树木3600余株,主要以杨树、泡桐、千头椿、香花槐等乔木为主,经济损失近900万元。

3、道路及居民小区积水情况:强降雨造成咸水沽镇区范围内道路多处积水,部分地段积水严重,主要有:红旗路全线、南华路、建国大街、津沽路、体育场北路及周边小区等不同程度存在积水现象,积水最深地段水深达80厘米。

4、桥梁受损严重:由于强降雨使月牙河水位猛涨,一度超过警戒水位,连日的大水冲刷,使月牙河上的多处桥梁受损,最为严重的全红桥已出现安全隐患,正在加固维修。

二、防范及应急抢险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成立建委防汛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分工,做到各司其职。由主要领导牵头,沿镇区各路段、市政排水泵站以及全区的污水泵站彻夜巡查,指挥排涝工作。

2、加强后勤,确保抢险设施保持运转。市政所提前做好各排水管道的清空。检查泵站所有机械设备、电器设备防水线、泵管、 潜水 泵的安全性,确保正常运转,随时处于临战状态。材料场防汛器材准备充足,蛇皮袋装好沙土备用,确保泵站机房和材料场库房不被淹泡。排水职工身着警示服装冒雨站在道路中央以及排水井周围,为过往车辆和行人导航。

3、全面实施四级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防汛期间,每天由建委主任、中层领导、防汛人员及专职司机组成四级值班小组,进行全天候值班,随时关注天气形势变化,保持上下联动、通讯畅通,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险情、灾情等做到第一时间知晓、第一时间处置、第一时间报告,有效提高了防汛工作反应速度。

4、采取飞信、短信、网络传输等方式通知参建单位进一步做好防汛工作。提醒参建单位要注重防雨排水、深基坑监测、临时用电、大型机械和雨后防疫等安全事项。同时督促参见单位要将农民工转移安置到安全地带,并尽量减少外出。此次特大暴雨期间,累计发送通知共计3000余条。

5、全力服务我区重点工程。防汛期间质安支队实施一对一的服务模式,安排专人进行现场指导,强化动态跟踪,为工程办件、报验等工作开辟绿色通道,全力促进重点工程早建设、早完工、早投产,减少汛期对施工进度的影响。

6、强化对汛情的掌握程度。防汛期间,建委各部门按照应急工作预案,实行不定时汛情上报机制,动态跟踪各部门防汛情况,及时上报建委和区政府。

7、部署雨后复工检查工作。为进一步做好安全管理工作,质安支队下发了《关于开展__ 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及建筑用施工电梯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文件,以参建单位自检自查为基础,全面开展雨后复工检查工作,并重点对临时用电线路、漏电保护器和建筑用施工电梯进行了全数检查,确保建筑工地 安全生产 。

三、排涝救灾情况。

防汛期间区质安支队积极组织对全区各建设项目进行电路、架体、大型设备、农民工宿舍和食堂等方面的安全检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将施工现场积水全部排除完毕,及时清理现场。到目前,受灾工程已全部恢复施工。

园林部门主要领导及全所上下紧急行动,共出动车辆130余台次,赶往各主干道和绿化带,在第一时间抢救绿化成果。经园林职工全力奋战,共计排水约1800立方米,扶正、加固倒斜树木约1600余株,投入人力560余人,动用6寸、8寸水泵18台,发电机16台,吊车、挖掘机大小链排等机械台班39余次。各公园采取临时禁园措施,在水淹公园道路路口及湖边等危险地段安置提示牌,坚决避免了安全事故发生。

为尽快排除道路及居民小区积水,市政所全体干部职工,在相关单位的'配合下,紧急出动抢险人员100余名,抽调工程车辆、临时水泵、发电机等设施进行抢险。自25日22时至28日凌晨,南华路泵站、周辛庄泵站、津沽路泵站、体北路 雨水 泵站等10座泵站23台排水设施同时运转,并为海河故道新购置大型水泵一台、新上变压器4台,经过两天两夜的奋战,排除积水主干路红旗路、体育场北路、南华路及津沽路445.74万立方米积水;公用事业管理科共出动车次41次,人次96次,及时启动天嘉湖泵站、幸福河临时泵站、京基高尔夫泵站等7座泵站33台排水设施,总体流量达到每秒25.5立方米,将道路及居民小区的积水及时排除,确保了道路畅通,维护了公用设施安全。

四、下一步工作。

1、全面做好雨后复工检查工作。在参建各方自查基础上,重点对临时用电、大型机械、深基坑、脚手架体、应急预案等方面进行检查。

2、督促施工单位切实提高防汛工作能力。在改进应急工作预案的同时,购置防汛设施、储备防汛物资、落实防汛人员,并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防汛演练。

3、进一步做好汛期园林绿化保障工作。确保汛期保障和雨后病虫害的防治工作,打造我区良好生活环境。

4、完善各部门应急工作预案。利用编撰服务体系的契机,组织人员详细完善应急工作预案,针对此次工作中暴露的问题,全面制定改进措施,确保应急工作预案在将来的防汛工作中发挥更大的效用。

抢险救灾工作总结5

根据市防汛办的要求,市供销社今年切实加强了防洪抢险救灾的安全防范工作,具体做到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强检查等,确保了汛期安全,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强化领导,把责任落到实处

市供销社高度重视防洪抢险救灾工作,做到早安排、早布置。

一是抓得早,在年初供销社就召开专门工作会议,对今年的防洪抢险救灾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二是抓得实,市供销社和所属的8个直属企业都落实防范抢险救灾安全防范工作的“一岗双责”,制定防洪抢险救灾工作预案。

三是抓得细,市社所属企业新增了防洪抢险救灾的防洪措施,将防洪抢险救灾的物资、经费和组织抢险、具体的疏散线路、方案等准备工作落到了实处。

二、加强检查,确保汛期安全

7至8月,市供销社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开展了防汛安全检查。7月底市供销社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分别带领三个检查组,对所属的8个直属企业重点部位的防汛安全设施、设备等进行了全面检查;8月中旬,又专门对烟花爆竹公司的仓库、部分连锁配送中心,滋补酒厂、泸牌酒业公司两个生产、经营企业的防汛抢险应急措施等情况进行了两次综合大检查。

各自属企业基本做到了“三有”、“四加强”,即:有工作预案和应急措施,有抢险救援队伍和物资准备,有防汛安全值班记录;加强了领导,加强了责任落实,加强了应急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加强了值班检查,确保各企业在今年汛期中的生产经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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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污水处理厂水处理员工的工作总结应该包含哪些内容

一、总结有如下特点:

1、工作总结要求人们对以往做过的工作进行冷静的反思。通过反思,提高认识,获得经验,为进一步做好工作打下思想基础。

2、强调科学性。总结经验不能就事论事,“跟着感觉走”。而要就事论理,辩证分析,力求得出科学结论,这样才能促进工作的转化。

3、表述上叙议结合,有评有论。工作总结除了叙述、说明外,还要议论,通过典型材料的介绍及分析评议,阐明作者的观点,使经验教训条理化、理论化,避免空洞无物和堆砌材料两种偏向。

二、工作总结的种类:

1、按总结的时间分,有年度总结、半年总结、季度总结。进行某项重大任务时,还要分期总结或叫阶段总结。

2、按总结的范围分,有单位总结、个人总结、综合性总结、专题总结等。

3、按总结的性质分,有工作、生产、教学、科研总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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