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火车污水排放标准
汞及其化合物(以Hg计),mg/L,0.05。镉及其化合物(以Cd计),mg/L,0.1、砷及其化合物(以As计),mg/L,0.5、铅悔友及其化合物(以Pb计),mg/L,1.0。本标缺前迹准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铁路货车洗刷废水(以下简称货洗废水)对环境的污染而制订伏并。
㈡ 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的应用领域
其主要处理手段是采用生化处理技术接触氧化法,组合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备的设计主要是生活污水和与之类似的工业有机污水处理水质参数按一般生活污水水质计算,进水BOD5按200mg/L计。
主要的组成部分:1.水解酸化池;2. 接触氧化池;3. 杂质沉淀池;4.消毒处理;5.污泥好氧消化池。
1. 水解酸化池
该工艺主要处理的就是对污水处理前进行预处理,将水中的废水进行一定的厌氧发酵,将污水的可生化性提高,这是对污水处理前比较重要的步骤,可以直接影响后期的污水处理的效率和处理时间,可以最大程度的提高污水处理的效率和减少消耗。
2. 接触氧化池
氧化池根据水处理的污染程度不同分为好几个等级,普通型和加强型。一般根据处理的时间进行判断。处理时间不大于四个小时就使用普通型的氧化池,处理时间在4-6小时之间的使用加强型的氧化池。主要是使用水解酸化池出水自流至接触氧化池进行生化处理。原污水中大部分有机物在此得到降解和净化,好氧菌以填料为载体,利用污水中的有机物为食料,将污水中的有机物分解成无机盐类,从而达到净化目的。好氧菌的生存,必须有足够的氧气,即污水中有足够的溶解氧,以达到生化处理的目的。好氧池空气由风机提供,池内采用新型弹性立体填料,该填料表面积比大、使用寿命长、易挂膜、耐腐蚀,池底采用旋混式曝气器,使溶解氧的转移率高,同时有重量轻、不老化、不易堵塞、使用寿命长等优点。接触池气水比在12:1左右。(0.5-5 m3/h接触池为二级)
3. 杂质沉淀池
污水经过生物接触氧化池处理后出水自流进入沉淀池,进一步沉淀去除脱落的生物膜和部份有机及无机小颗粒,沉淀池是根据重力作用的原理,当含有悬浮物的污水从下往上流动时,由重力作用,将物质沉淀下来。沉淀池上部设可调出水堰,以调节出水水位;下部设锥形沉淀区和污泥气体装置,气源由风机提供,污泥采用气提方式输送至污泥好氧消化池。
4. 消毒处理
消毒池按规范«TJ14-74»标准为30分钟,若是医院污水,消毒池增加停留时间至1-1.5小时。我公司采用二氧化氯消毒装置,消毒池与消毒装置能根据出水量大小不断改变加药量,达到多出水多加药,少出水少加药的目的,需要其它装置可另行配制。(如用于工业污水,消毒池与消毒装置可以不要。)
5. 污泥好氧消化池
沉淀池所排放剩余污泥在池中进行好氧消化稳定处理,以减少污泥的体积和提高污泥的稳定性。好氧消化后的污泥量较少,清理时可用吸粪车从污泥池的检查孔伸到污泥池底部进行抽吸后外运即可(半年清理一次)。污泥好氧消化池上部设上清液回流装置,使上清液溢流至水解酸化池。
㈢ 铁路上的粪污是怎么处理的
主要分为直排式和集便式两种。
1.直排式。列车厕所直接通过直径约20cm的管道拍到轨道外侧路基上,一般日晒雨淋会自动被分解、清理掉。直排式是一种比较老的方式,96年铁路第一次大提速之前,基本上所有的列车都是直排式的。
2.集便式。列车上有储存箱,会将旅客排泄物集中储存起来,列车终到后,或者回车库中处置,或者使用专门的吸污车辆进行清理。
3.优缺点。直排式最大的优点是结构简单,制造成本很低,但是直排轨道对环境影响较大,所以直排式的列车在到站停车前都会锁闭厕所,以避免对城市造成污染。而且自从列车提速后,超过160KM的列车如果使用直排式,高速运行之中排泄物也是非常危险的,极容易对铁路旁边的一些信号、通信等设施和对面列车伤害。现在我国的动车组全部采用的是集便式厕所,所有的动车所都必须配备吸污设施,重要的动车折返站都要配备吸污车辆。对于普通的25K、25G、25T车辆,现在新造车一般都安装集便式厕所。
㈣ 国家法规限制的排放污染物有哪些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七、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八、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一、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
二、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
三、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
四、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一、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二、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
一、在人口集中地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二、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生产或者进口消耗臭氧层物质超过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定配额的;
三、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的;
四、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石油炼制、合成氨生产、煤气和燃煤焦化以及有色金属冶炼的企业,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脱硫装置或者未采取其他脱硫措施的。
一、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设备的,或者采用淘汰的生产工艺的;
三、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
四、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等行为之一的。
一、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二、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三、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四、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五、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六、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七、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八、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九、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十、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
一、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二、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三、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
四、《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五、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㈤ 工业废水排放标准
法律分析:
不同工业废水的排放标准是不同的,GB3545-83菜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6-83甘蔗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7-83合成脂肪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8-83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9-83制革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0-83石油开发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1-83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3-83电影洗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0-84铬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1-84石油化工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2-84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3-84黄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2-85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沥青工业污染物的排放标准GB5469-85铁路货车洗刷废水排放标准。
其中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工业废水包括生产废水、生产污水及冷却水,是指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和废液,其中含有随水流失的工业生产用料、中间产物、副产品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工业废水种类繁多,成分复杂。
法律依据: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第四条 标准分级:(一)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二) 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三)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四)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和4.1.2的规定。
(五)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衍生问题:
工业废水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工业废水的处理原则如下:
(一)优先选用无毒生产工艺代替或改革落后生产工艺,尽可能在生产过程中杜绝或减少有毒有害废水的产生。
(二)在使用有毒原料以及产生有毒中间产物和产品过程中,应严格操作、监督,消除滴漏,减少流失,尽可能采用合理流程和设备。
工业废水
工业废水
(三)含有剧毒物质废水,如含有一些重金属、放射性物质、高浓度酚、氰废水应与其它废水分流,以便处理和回收有用物质。
(四)流量较大而污染较轻的废水,应经适当处理循环使用,不宜排入下水道,以免增加城市下水道和城市污水处理负荷。
(五)类似城市污水的有机废水,如食品加工废水、制糖废水、造纸废水,可排入城市污水系统进行处理。
(六)一些可以生物降解的有毒废水,如酚、氰废水,应先经处理后,按允许排放标准排入城市下水道,再进一步生化处理。
(七)含有难以生物降解的有毒废水,应单独处理,不应排入城市下水道。工业废水处理的发展趋势是把废水和污染物作为有用资源回收利用或实行闭路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