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污水处理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资质怎么办理啊 需要什么条件 谢谢
污水处理设计单位资质及办理程序如下:
一、环境工程设计证书按设计对象分综合证书和专项证书。
(一)专项证书按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电磁、放射性、生态工程等专业划分。
(二)综合证书包含以上各个专业。
二、环境工程设计中压力容器的设计资格,按劳动部有关规定办理。
三、本规则不包括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设计。
四、设计资格分级标准:
(一)持有甲级《设计证书》的环境工程设计单位,承担环境工程项目设计范围不受地区和工程投资限额的限制。
(二)持有乙级《设计证书》的环境工程设计单位,可以承担工程投资总额500万元以下的下列环境工程项目的设计:
1、废水治理工程
工业废水量不超过3000吨/日、COD不超过3吨/日的废水治理工程。
2、废气治理工程
(1)工业尾气量不超过60000立方米/时的废气治理工程;
(2)容量不超过60吨/时的单台锅炉及一般工业窑炉的消烟除尘设施。
3、固体废弃物治理工程
除有毒有害以外的其它固体废弃物的治理工程。
4、噪声治理项目
(三)持有丙级《设计证书》的环境工程设计单位,可以承担工程投资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下列环境工程项目的设计:
1、废水治理工程
工业废水量不超过500吨/日、COD不超过0.5吨/日的废水治理工程。
2、废气治理工程
(1)工业尾气量不超过15000立方米/时的废气处理设施;
(2)容量不超过20吨/时的单台锅炉及小型窑炉的消烟除尘设施。
3、固体废弃物治理工程
除有毒有害废弃物外的其它小型固体废弃物的治理工程。
4、噪声治理项目:
可以设计工业车间及其他噪音治理工程。
五、申请环境工程甲级《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必须符合如下技术条件:
(一)综合性设计单位
1、有研究开发新工艺能力;有同时承担两项大型环境工程设计项目的能力;独立设计过两项大型环境工程项目,并已投入正常运行,项目效益和社会信誉好。
2、每个主体专业中至少有5名专职固定的设计技术人员,主要配套专业至少有3名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水平、并设计过2项以上规模及技术复杂程度高于乙级工程的技术人员,或者在本专业科研工作中取得科研成果(指获过省、部级以上奖的成果)的科研人员,并且其中必须有高级工程师2名;其中,凡工程涉及大型结构工程建设的,主体专业必须包括结构工程专业,确保工程安全。
3、专职设计队伍必须合理配套,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数约占80%,人员总数在60人以上,其中高级工程师总数不少于10人;
4、具有完备的实验和化验室,有试验化验设备;
5、具有本行业的技术特长和计算机软件开发能力,能够利用CAD软件做出先进的设计成果;
6、具有引进、吸收国外环境工程高新技术和进行国际技术协作交流能力;
7、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二)专业性设计单位
专业性设计单位的技术条件和综合性设计单位的相应专业的技术条件要求相同。
六、申请环境工程乙级《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必须符合如下技术条件:
(一)综合性设计单位:
1、有同时承担两项中型环境工程设计项目的能力;独立设计过两项中型环境工程项目并已投入正常运行,项目效益和社会信誉好;
2、每个主体专业至少有3名专职固定设计技术人员,配套专业至少有2名具有本专业大专学历水平、并进行过至少2项相当乙级工程的技术人员,或在本专业科研工作中取得科研成果(指通过省、部级技术鉴定的成果)的科研人员,并且其中必须有高级工程师1名;其中,凡工程涉及大、中型结构工程建设的,主体专业必须包括结构工程专业,确保工程安全。
3、人员总数40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5人;
4、具有试验、化验条件;
5、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二)专业性设计单位:
专业性设计单位的技术条件和综合性设计单位的相应专业的技术条件要求相同。
七、申请环境工程丙级《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有承担小型环境工程设计项目的能力;独立设计过两项小型环境工程项目并已投入正常运行,项目效益好,社会信誉好。
2、专职固定设计技术人员中每个主体专业至少有2名,配套专业至少有1名大专学历水平,并曾担任过丙级工程设计技术负责人的技术骨干;
3、人员总数20人、高级工程师2人,工程师不少于5人;
4、有与设计资格等级相适应的化验室;
5、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污水处理施工单位的资质的办理与常规的市政工程施工资质办理程序及要求差不多,具体可以参考它的程序.
⑵ 污水处理厂人员配置行业标准
在中国,污水处理厂人员配置的行业标准主要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和管理。下面是一般情况下常见的污水处理厂人员配置标准:
1。 管理人员:包括厂长、副厂长、主管工程师等,负责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管理和决策。具体配置标准可能根据污水处理厂的规模和运营情况而有所不同。
2。 运行人员:包括运行班组长、操作员等,负责污水处理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3。 检测人员:包括化验员、监测员等,负责对污水样品进行采集、分析和监测,确保污水处理过程中水质的合格。
4。 维护人员:包括维修工、电工等,负责污水处理设备的检修、维护和故障排除。
5。 环保人员:包括环保工程师、环保验收员等,负责污水处理厂的环保工作,包括废气排放、噪声控制等。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规和标准,污水处理站的人员配置有如下规定:
1。 污水处理站应按照设计处理规模配备与运行管理相适应的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规范》(CJJ 50-2012),处理规模在5万吨/日以下的污水处理厂,Operation和Maintenance人员推荐配置为15-25人。
2。 污水处理厂应至少配备1名驻厂总工程师和1-2名运营工程师。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人员资质标准》(CJJ/T 90-1999),总工程师应取得环境工程师资格证书,运营工程师应取得环境工程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3。 污水处理操作人员应经专业培训,持有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如根据《污水处理厂操作人员资格评定办法》,一级和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主管操作人员应取得污水处理厂主管操作人员证书。
4。 其他管理和维修人员,如化验员、设备维修人员、财务人员等,也应具备相关的专业资质。
5。 污水处理厂应制定并落实操作人员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制度,确保人员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安全意识。
污水处理厂人员配置的行业标准通常是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建设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制定和管理的。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污水处理厂人员配置行业标准的扩展内容:
1。 污水处理厂厂长:负责整个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管理和决策,具备相关工程技术和管理经验。通常需要具备相关高级职称或专业技术职务。
2。 运行班组长:负责指导和监督污水处理设备的运行操作,具备一定的工程技术知识和操作经验。通常需要具备中级职称或专业技术职务。
3。 操作员:负责污水处理设备的操作运行,按照规定的工艺流程进行操作。通常需要具备相关技术或操作证书。
4。 质量检测人员:负责对污水样品进行采集、分析和检测,以确保出水质量符合要求。通常需要具备相关化学或环境分析专业背景,并具备相应的检测资质。
5。 设备维护人员:负责污水处理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包括设备故障排除和设备检修。通常需要具备相关维修和电气知识。
6。 环保人员:负责污水处理过程中的环保工作,包括废气排放、噪声控制以及环保监督和检查等。通常需要具备相关环境保护专业背景,并具备环境管理或监测资质。
综上所述:我国对污水处理站的人员配置做了一定规定,要求按规模配备足够的操作和管理人员,人员应具有相关的专业资格证书,并进行持续培训。这些规定有助于确保污水处理站安全稳定运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四条
对排入地表水体的污水进行了具体规定。
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污水。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污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
⑶ 医疗污水处理要求与标准
医疗废水也就是来自医院含有大量的病原细菌、病毒和化学药剂,需要特殊工艺处理的废水。医院产生的废水具有直接、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如果不经过消毒、灭活等无害化处理,直接排入下水道,必会造成水、土壤的污染,易成为危害社会健康的一个“源头”、导致介水传染病的发生流行。因此,医疗废水应专业处理后才能排放。
1.在工作时佩戴N95等具有防护功能的口罩及一次性手套;一次性口罩及手套需要及时更换;
2.在记录当日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状况时要及时对使用的笔等用75%的酒精进行消毒;
3.工作结束时要使用肥皂液、消毒液并用流动的水洗手;
4.有室内污水处理设施的工程应强通风,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紫外灯照射等方式强化消毒灭菌。
5.严格按照污水处理工序进行处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各项指标及工艺参数正常,必要时可将污水处理设施交与第三方运营;
6.对主要处理单元的设备要进行及时的检查及更换,保证95%的设备完好率;
7.加强对医疗废水处理消毒环节的监督检查,严禁未经消毒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医疗废水排放。对隔离区要指导其对外排粪便和污水进行必要的杀菌消毒;(
8.每日对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进行监测,确保医疗废水、污泥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传染病医疗机构、综合医疗机构中的相关要求;
9.低放射性废水应经衰变池处理;
10.洗相室废液应回收银,并对废液进行处理;
11.口腔科含汞废水应该进行除汞处理;
12.检验室废水应根据使用化学品的性质单独收集,单独处理;
13.含油废水应设置隔油池处理;
14. 一体化设备上面不要放置重物,不要行驶车辆,以防止出现坍塌危险。
15. 必须注意污水中不得有大块固体物质进入设备,以免堵塞管道与孔口及损坏水泵;进水口应设置格栅等过滤装置。
医疗废水的处理好坏影响着人们的健康,所以在处理的过程中不但要保护好自身的安全,同时也要注意废水处理达标后才能排放。
⑷ 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的第三章污水接纳与处理
第十五条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其排放的污水达到纳管要求的,应当将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允许以其他方式排放的除外。
鼓励企业对生产用水进行循环利用;鼓励宾馆、饭店、写字楼、住宅小区等建设中水回用系统,减少污水的直接排放。
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排水户),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城市污水排放许可手续,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水户,必须同时取得排污许可证。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城市排水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的要求,与排水户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排水户的污水排放口至污水处理收集管网的连接管道,由排水户负责建设,并应当按照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接管井位、口径、标高、方式等要求进行施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通使用。
运营单位发现排水户纳管污水超标,影响污水集中处理厂达标排放时,可以关闭相关排水户的纳管设备。
第十八条排水户必须按照城市排水许可证与排污许可证确定的水质标准和水量排放污水;对排放污水不符合水质标准的,应当自建污水预处理设施进行预处理,达标后再排入城镇污水管网。
第十九条禁止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下列物质:
(一)挥发性有机溶剂及易燃易爆物质;
(二)氰化钠、氰化钾、硫化钠、含氰电镀液等有毒物质;
(三)腐蚀管道以及导致下水管阻塞的物质;
(四)不符合相应排放标准的医疗卫生、生物制品、科研、肉类加工等含有病原体及放射性的污水;
(五)其他禁止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
因意外事故致使含有前款所列物质的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排水户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向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报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污水集中处理厂的废水排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处理工业废水为主的污水集中处理厂的废水排放,应当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中明确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二十一条污水集中处理厂的进水口、出水口、水处理关键部位以及重点排水户,应当安装水量、水质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并与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重点排水户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在线监测监控装置投入使用前,应当经过依法检定;使用中的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应当依法定期检定。
污水集中处理厂、重点排水户不得闲置和擅自拆除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对发生故障的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应当及时修复,并向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污水集中处理厂应当具备相应的污泥处置能力,对污水处理运行中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污泥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置。
第二十三条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向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第二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缴纳污水处理费后,不再缴纳排污费,但超过纳管标准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加倍缴纳排污费。
污水集中处理厂的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超过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污水的,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
污水处理费收取、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