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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排放应遵循什么原则

发布时间:2025-03-29 08:58:22

污水排放标准

污水排放标准,具体如下:
1、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省级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水的排放方式:
1、当城市有污水处理厂时,生活废水与粪便污水宜采用合流制排出;
2、当建筑物采用中水系统时,根据中水的用水对象及所选用的原排水水质分质排出;
3、当冷却废水量较大而需循环或重复使用时,宜将其设置成单独的管道系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㈡ 废水排入雨水管执行什么标准

对于排入GB3838类水域(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以及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应执行一级标准。这意味着这些排放物需达到高标准的净化要求,以确保水域的生态和水质安全。

而排入GB3838中、类水域和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则需遵循二级标准。这些标准要求污水中的有害物质含量在一定范围内,以保护这些区域的水体不受过度污染。

如果污水将进入设置了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则排放标准应遵循三级标准。这意指污水需通过更全面的处理过程,确保排放到城市排水系统中的污水达到更高的清洁度。

对于那些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污水排放必须依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来执行。具体而言,如果污水排放的水域是GB3838中的、类水域或GB3097中的三类海域,那么污水排放需符合4.1.1的规定;如果排放的水域是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中的其他水域,则需遵循4.1.2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GB3838中、类水域以及GB3097中一类海域划定的保护区,以及GB3097中一类海域,新建排污口是被严格禁止的。对于现有的排污口,则需要根据受纳水体的功能要求,实施污染物的总量控制,以确保受纳水体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标准。

㈢ 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是怎样的

1、当污水排放至GB3838Ⅲ类水质区域(不包含划定的保护区域及游泳娱乐场所)以及GB3097中的二类海洋环境时,应执行一级标准。
2、对于将污水排放到GB3838中Ⅳ、Ⅴ类水质区域以及GB3097中的三类海洋环境中的情况,则应当执行二级标准律规。
3、如果是直接排放入设有点二级污水处理设施的城镇排水系统的废水,就需要遵守三级标准。
4、在GB3838Ⅲ类水质区域,但排除已设定的保护区域和游泳娱乐区后,该水质区域对污水排放遵循一级标准规定(Ⅲ类水质区域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珍稀鱼类越冬场地、鱼类迁徙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领域以及安全游泳区等受保护区域)。

㈣ 雨水排放原则

原则

(1)工业废水:接入城市污水管道的工业废水,应满足《污水排入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28-1999)。不满足排放标准的部分,主要是医院和特殊行业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须进行预处理,达到污水管道接纳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道。新上有污染的工业项目要实行"三同时"的政策。

(2)生活污水:生活污水全部收集并输送至城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3)管网:科学合理规划污水管网系统,统一规划、分期建设逐步完成。

(4)纳污河流:受纳水体,出水口应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水体的水域功能分区及环境保护要求相协调,对于现状河流污染要限期治理,加大处理力度,控制或减少污染物数量,充分利用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使污水排放污染物与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相平衡,逐步改善水质。规划河流水环境目标不低于Ⅲ类标准。

受污染雨水或初期雨水收集方式一般分为统一收集、独立收集两种方式。

统一收集是全厂设置1个初期雨水收集池,适用于厂区面积较小,或装置区、储罐区等污染区域较集中的情况。优点:方便运行管理;缺点:初期雨水收集管线较长,埋地较深。

管网建设投资大,收集池的位置受到限制,并且不同区域的初期雨水径流时间不同,导致远端污染区的初期雨水还未达到收集池,就被近端的污染区后期清净雨水填满,起不到分流作用。

㈤ 工业污水处理中有哪些基本原则

工业污水处理的基本原则
1、优先选用无毒生产工艺代替或改革落后生产工艺,尽可能在生产过程中杜绝或减少有毒有害废水产生。
2、在使用有毒原料以及产生有毒中间产物和产品的过程中,应严格操作、监督,消除滴漏,减少流失,采用合理流程和设备。
3、含有剧毒物质的废水,如含有一些重金属、放射性物质、高浓度酚、氰废水应与其他废水分流,以便处理和回收有用物质。
4、流量较大而污染较轻的废水,应经适当处理循环使用,不宜排入下水道,以免增加城市下水道和城市污水处理负荷。
5、类似城市污水的有机废水,如食品加工废水、制糖废水、造纸废水,可排入城市污水系统进行处理。
6、一些可以生物降解的有毒废水,如酚、氰废水,应先经处理后,按允许排放标准排入城市下水道,再做进一步生化处理。
7、含有难以生物降解的有毒废水,应单独处理,不应排入城市下水道。工业废水处理的发展趋势是把废水和污染物作为有用资源回收利用或实行闭路循环。

㈥ 解决废水问题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工业废水的处理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1)优先选用无毒生产工艺代替或改革落后生产工艺,尽可能在生产过程中杜绝或减少有毒有害废水的产生。
(2)在使用有毒原料以及产生有毒中间产物和产品过程中,应严格操作、监督,消除滴漏,减少流失,尽可能采用合理流程和设备。
(3)含有剧毒物质废水,如含有一些重金属、放射性物质、高浓度酚、氰废水应与其它废水分流,以便处理和回收有用物质。
(4)流量较大而污染较轻的废水,应经适当处理循环使用,不宜排入下水道,以免增加城市下水道和城市污水处理负荷。
(5)类似城市污水的有机废水,如食品加工废水、制糖废水、造纸废水,可排入城市污水系统进行处理。
(6)一些可以生物降解的有毒废水,如酚、氰废水,应先经处理后,按允许排放标准排入城市下水道,再进一步生化处理。
(7)含有难以生物降解的有毒废水,应单独处理,不应排入城市下水道。工业废水处理的发展趋势是把废水和污染物作为有用资源回收利用或实行闭路循环。

2、 工厂处理废水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改革生产工艺,采用合理设备,抓源治本,尽可能在生产过程中减少或消除污染源,做到不排或少排废水。例如,采用干法除尘代替湿法除尘,就不会产生含尘废水;采用无氰电镀工艺代替有氰电镀工艺,可使废水中不再含剧毒物质——氰。

(2)净浊分流。把含有剧毒物质的废水,如含酚、氰废水、放射性废水,与其他废水分流分排,以便用较少的投资.较小的设备,对剧毒性废水进行处理和利用。

(3)分级处理。根据废水的性质和成分,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处理。例如,一般有机废水,可排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仅有悬浮物的废水可用一级处理:污染严重又难以达到排放标准的废水,可进行三级处理。

(4)强化管理,严格岗位责任和操作制度;加强督促检查,避免水系统的跑、冒、滴、漏和无故流失,减少废水量。

3、生活废水的处理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1)物理指标和感官指标。如,悬浮颗粒物(SS)的去除;色度的去除;臭味去除;温度控制等。
(2)化学指标。最常用的是COD(化学需要量)和BOD(生化需氧量)指标,pH达标。当然,因为目前富营养化的频发,氮和磷的去除也成为重要指标。另外,对于一些特殊的工业废水,重金属(镉、铬、铅、砷、汞等)和一些有毒有机物(如酚、矿物油等)也需要关注。
(3)生物指标。如大肠杆菌、总大肠菌群等致病菌的控制。
总之,废水问题的解决原则是既要保证人和生物的健康安全,又要防止天然水体(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污染,当然,后者是为前者服务。需要补充的是,在能达到上述目的的情况下,经济成本也是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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