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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edi各方的法律关系

发布时间:2024-10-22 21:57:21

㈠ 能否请您给我详细讲解一下e-business的定义,现状和发展基础,拜托!!~

一、电子商务的定义

随着电子技术和因特网(Internet网络)的发展,信息技术作为工具被引入到商贸活动中,产生了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简写EC或Electronic Business简写EB)。通俗的说,电子商务就是在计算机网络(主要指Internet网络)的平台上,按照一定的标准开展的商务活动。当企业将它的主要业务通过内联网( Intranet)、外联网(Extranet)以及Internet与企业的职员、客户、供销商以及合作伙伴直接相连时,其中发生的各种活动就是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的定义有多种说法。下面是一些组织、政府、公司、学术团体等总结的较为全面的定义,在此介绍给大家以供参考: 联合国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电子商务是发生在开放网络上的包含企业之间(Business to Business)、企业和消费者之间(Business to Consumer)的商业交易。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UNITRAL):电子商务是采用电子数据交换(EDI)和其它通信方式增进国际贸易的职能。 全球信息基础设施委员会(GIIC)电子商务工作委员会报告草案:电子商务是运用电子通信作为手段的经济活动,通过这种方式人们可以对带有经济价值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宣传、购买和结算。这种交易的方式不受地理位置、资金多少或零售渠道的所有权影响,公有私有企业、公司、政府组织、各种社会团体、一般公民、企业家都能自由地参加广泛的经济活动,其中包括农业、林业、渔业、工业、私营和政府的服务业。电子商务能使产品在世界范围内交易并向消费者提供多种多样的选择。 国际标准化组织(ISL/IEC)UN/ECE关于EB谅解备忘录:电子商务(EB)是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信息内容与需求交换的一种通用术语。 IBM公司:电子商务(E-Business)概念包括三个部分: 内联网(Intranet)
外联网(Extranet)
电子商务(E-commerce) 它所强调的是在网络计算环境下的商业化应用,不仅仅是硬件和软件的结合,也不仅仅是我们通常意义下的强调交易的狭义的电子商务(E-commerce),而是把买方、卖方、厂商及其合作伙伴在因特网(Internet)、内联网(Intranet)、和外联网(Extranet)结合起来的应用。 它同时强调这三部分是有层次的。只有先建立良好的Intranet,建立好比较完善的标准和各种信息基础设施,才能顺利扩展到Extranet,最后扩展到E-commerce。 美国惠普公司(HP):HP提出电子商务(EC)、电子业务(EB)、电子消费(EC)和电子化世界的概念。它对电子商务(E-Commerce)的定义是:通过电子化手段来完成商业贸易活动的一种方式,电子商务使我们能够以电子交易为手段完成物品和服务等的交换,是商家和客户之间的联系纽带。它包括两种基本形式:商家之间的电子商务及商界与最终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 对电子业务(E-Business)的定义:一种新型的业务开展手段,通过基于Internet的信息结构,使得公司、供应商、合作伙伴和客户之间,利用电子业务共享信息,E -Business不仅能够有效地增强现有业务进程的实施,而且能够对市场等动态因素做出快速响应并及时调整当前业务进程。更重要的是,E -Business本身也为企业创造出了更多、更新的业务动作模式。 对电子消费(E-Consumer)的定义:人们使用信息技术进行娱乐、学习、工作、购物等一系列活动,使家庭的娱乐方式越来越多的从传统电视向I nternet转变。 通用电气公司(GE):电子商务是通过电子方式进行商业交易,分为企业与企业间的电子商务和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企业与企业间的电子商务:以EDI为核心技术,增值网(VAN)和互联网(Internet)为主要手段,实现企业间业务流程的电子化,配合企业内部的电子化生产管理系统,提高企业从生产、库存、到流通(包括物资和资金)各个环节的效率。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以Internet为主要服务提供手段,实现公众消费和服务提供方式以及相关的付款方式的电子化。 美国政府:电子商务是通过Internet进行的各项商务活动,包括:广告、交易、支付、服务等活动,全球电子商务将会涉及全球各国。 总结起来,我们可以这样说:从宏观上讲,电子商务是计算机网络的又一次革命,是在通过电子手段建立一种新的经济秩序,它不仅涉及电子技术和商业交易本身,而且涉及到诸如金融、税务、教育等社会其它层面;从微观角度说,电子商务是指各种具有商业活动能力的实体(生产企业、商贸企业、金融机构、政府机构、个人消费者等)利用网络和先进的数字化传媒技术进行的各项商业贸易活动。 虽然至今为止人们尚未对电子商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认识,甚至电子商务可以追溯到以莫尔斯码点和线的形式在电线中传输的商贸活动。七十年代的电子数据交换(EDI—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技术的发展可以被认为是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商务,但由于它的复杂性与非通用性,严重约束了其全面推广的可能。真正使电子商务迅猛发展则是互联网上通讯标准与HTML标准得到IT行业的支持,成为电子商务的主流之后而带来的革命性变革,这开辟了运用电子手段进行商务活动的新纪元。

㈡ 有关网络法律的问题

引言

人类已经跨入由原子向比特转变的信息化、网络化的21世纪。计算机与通讯技术的融合与发展,所引起的人类社会的变革,反映在商事法律制度上,就是电子商务法的形成与发展。

从技术上讲,电子商务是商事交易中一种媒介的改变,即以电子信息方式代替了传统的书面形式。表面上看,它充其量只是在商事交易中媒介形式的改变。然而,这一小小的变革,却带来了广泛的、深刻的革命,一切交易形式都随之发生了不可避免的演变。从要约、承诺的作出,到合同的履行方式,都变得面目一新;从公司的设立到清算,从证券的发行到上市交易,以至于票据、货币的流通,都将产生前所未有的改变。

促使电子商务迅速更替传统交易手段的动因,首先在于经济方面。每份交易文件的处理成本下降了许多倍,相反速度却又提高了数倍。这就是商家和消费者们纷纷采用电子商务的根源。虽然,电子商务从形式上抛弃了以纸面为媒介的手段,但从实质上看,它却仍然,并且也必须保持着千百年来,人们在书面形式交易中所形成的法律价值观。因为以书面形式所构成的,当事人之间的风险分担与证据提供方法,已经在人们的观念里根深蒂固,并形成了具体的公平观念。因此,要吸引广大消费者加入这一新兴的市场,无论是技术开发或供应商,还是立法与司法者,仅仅从电子商务的快捷上入手是不够的,还必须考虑如何使之同传统的法律价值相对接、相吻合。于是,就在技术上产生了电子信息收到告知、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功能,与此同时,也在相关的法律制度中,出现了以数据电讯代替书面概念,以电子签名取代手书签名,以电子认证取代传统的身份鉴别方法等法律手段应运而生的情况。这些将书面交易形式所具有的基本法律功能抽象出来,并在电子交易形式中寻找出具有类似价值的技术与法律手段,经过重新组合,而对电子商务关系进行调整,所形成的法律领域,就是所谓的电子商务法。

本文拟就电子商务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特征、原则等基本问题,作一初尝试性的探讨,以期抛砖引玉,促进电子商务法的研究。

一、电子商务法的现实及其意义

1.电子商务法的现实状况

关于电子商务法这一新兴法律领域的发展状况,至少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描述。

其一,从实证法上看,近年来世界上已有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制定了为数不少调整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规范,形成了许多电子商务法律文件。

在国际组织方面。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以下简称贸法会)主持制定了一系列调 整国际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文件,主要包括:“计算机记录法律价值的报告”;《电子资金传输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实施指南》;以及贸法会正在起草制订的《统一电子签名规则》等。这些法律文件是世界各国电子商务立法经验的总结,同时又反过来指导着各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实践。此外,欧盟委员会于1997年提出了的《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为规范欧洲电子商务活动制定了框架。1998年又颁布《关于信息社会服务的透明度机制的指令》。1999年通过了《关于建立有关电子签名共同法律框架的指令》。

从美洲各国来看。美国犹他州于1995年颁布的《数字签名法》(Utah Digital Signature Act),是美国、乃至全世界范围的第一部全面确立电子商务运行的法律文件。目前,美国已有45个州制定了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另外美国的全国州法统一委员会也于1999年7月通过了《统一电子交易法》,供各州在立法时采纳。2000年6月克林顿签署的国会两院一致通过的《国际与跨州电子签章法》,表明美国的电子商务立法走上了联邦统一制订的道路。加拿大、阿根廷等国都制定了电子商务法。

就欧洲来看,俄罗斯联邦也是世界上最早制定电子商务法的国家之一。其1995年元月颁布《俄罗斯联邦信息法》,调整所有电子信息的生成、存储、处理与访问活动。 该法赋予通过电子签名鉴别的,经由自动信息与通讯系统传输与存储的电子信息文件的法律效力。并规定电子签名的认证权必须经过许可。与该法相配套,该国联邦市场安全委员会还于1997年下发了“信息存储标准暂行要求”,具体规定了交易的安全标准。德国于1997年8月制定了《信息与通讯服务法》其中包括了“通讯服务使用法”,“通讯服务中个人信息的保护法”,“电子签名法”,“刑法典修正案”,“行政违法修正案”“禁止对未成年人传播不道德出版物修正案”,“版权法修正案”,“价格标示法修正案”等。可以说德国为了实施其电子商务法,已经对整个法律体系进行了调整。 意大利于1997年制订了《意大利数字签名法》。为了实施该法,又于1998年和1999年分别颁布了总统令,并制订了“数字签名技术规则” .再从亚洲来考察,我国周边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电子商务法。马来西亚早在九十年代中期就提出了建设“信息走廊”的计划,并于1997年制订了《数字签名法》。可以说这是亚洲最早的电子商务立法。同年,韩国也制定了内容较全面的《电子商务基本法》。紧接着,新加坡于1998年正式制订、颁布了《新加坡电子交易法》,又于1999年制订了“新加坡电子交易(认证机构)规则”和“新加坡认证机构安全方针”。印度于1998年颁布了《电子商务支持法》。菲律宾也在2000年制定了《电子商务法》。日本的“电子签名与认证法案”将于2001年4月生效。泰国的电子商务法也正在制订之中。

我国为了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也已采取了一些法律措施。譬如新颁布的《合同法》,在合同形式条款中加进了“数据电文”这一新的电子交易形式。又如我国《专利法实施条例》为了适应国际通行趋势,已规定可以电子通讯方式提出专利申请。但是,与电子商务实践的需求和世界发达国家的立法相比,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进展,还有待加速进行。从电子商务专项立法来看,我国目前除了全国人大代表的议案之外,尚无正式的法律文件产生。可喜的是广东、上海、海南等地关于电子商务的地方立法起草活动正在积极进行,即将产生的地方法规可能为全国的立法提供一些经验 .此外,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于2000年1月制定了《电子交易条例》。1999年我国的台湾省起草了《电子签章条例》,并于2000年3月通过了第一次审议。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世界上至少有40多个国家与地区已经制定、颁布了实质意义上电子商务法。而正在酝酿、起草、审议电子商务法的国家和地区就更多了。

其二,从电子商务法的研究上看。自80年代以来,世界许多国家的法律学者就已经开始了对电子商务法的探讨,虽然当时还并没有称之为电子商务法。据笔者掌握的资料来看,八十年代初国际上就在意大利的佛罗伦萨召开了题为“逻辑,信息技术与法律”的研讨会。会议出版了两本论文选集,其中就着重探讨了计算机记录的证据法的效力这一与电子商务法紧密相关的问题。而世界各国专门发表电子商务法研究文章的学术期刊,至少有三十多种。如美国的《约翰。马歇尔计算机与信息法杂志》(THE JOHN MARSHALL JOURNAL OF COMPUTER & INFORMATION LAW)、欧洲的《通讯法》杂志(COMMUNICATION LAW)、《EDI法律评论》(THE EDI LAW REVIEW)等,都是专门刊载电子商务法论文的学术论坛。目前世界各国关于电子商务法研究的学术会议、期刊,已经是层出不穷,蔚为大观。至于综合性法学杂志开辟的关于电子商务法的专集、专栏,或刊登的电子商务法的论文,就更是不胜枚举了。

再次,在电子商务法的司法实践中已经积累了一些案例。譬如美国内务部就在其官方出版物《法律周刊》中 ,专门开设了电子商务法一目,其内容包括联邦及各州的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文件及案例的报道。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因特网上专门介绍、讨论电子商务及其法律问题的站点,已经达到了目不暇接的地步。电子网络不仅催生了电子商务法,同样也促进着对电子商务法的研究。

总之,电子商务法存在与迅速发展已是不争的事实,这一全球化的立法现象,充分反映了电子商务法在调整各国与国际之间的电子商务活动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时它也为法学界提供了一个不可回避的研究课题。

2、关于电子商务法的简要解释

就笔者所涉猎的国内外的法律文件与论著来看,目前尚未发现有人给电子商务法这一概念下过定义。由于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变化异常迅速,而人们对它的认识需要有个过程,况且各人的观察角度不同。因而很难设想会出现一个普遍被接受的定义,至少在目前电子商务法尚处于发韧之时,这种可能性很小。笔者无意给电子商务法创造一个完美的定义,出于行文的需要,却又不得不对之做出一个相对合理的解释。

(1)广义的电子商务法

广义的电子商务法,是与广义的电子商务概念相对应的,它包括了所有调整以数据电讯方式进行的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其内容极其丰富,至少可分为调整以电子商务为交易形式的,和调整以电子信息为交易内容的两大类规范。前者如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亦称狭义的电子商务法),后者的内容更是不胜枚举,诸如联合国贸法会的《电子资金传输法》、美国的《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等等,均属此类。需要指出的是,电子商务的形式性规范,与以电子信息为内容的实体性规范之间的关系,犹如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那样,其形式规范可以一部法典或法律而制定,但其实体性规范由于涉及面极广,无法以统一的法典或单行法律予以囊括,而只能分别以单行法律、法规、甚至是判例的形式出现,也可能融合在其他部门法的规范之中。虽然,广义的电子商务法概念,有时在应用时比较通俗、方便,特别是在对涉及到将电子商务法作为一个法律群体给予称谓时,似乎易于使用。但是,在具体的立法与司法中却比较难以运用。一方面,不可能制定一部调整对象如此广泛的电子商务法,同时,也不可能在某一具体的案件中,将这样广义的电子商务法适用于其中。

(2)狭义的电子商务法

如果从联合国及世界各国,以“电子商务法”或“电子交易法”命名的法律文件的内容上分析, 其间存在着明显的共性,即它们所解决的问题,都集中于诸如计算机网络通讯记录与电子签名效力的确认、电子鉴别技术及其安全标准的选定、认证机构及其权利义务的确立等方面。这些实质上都是解决电子商务交易的操作规程问题的规范。所以,倘若从便于立法和研究角度出发,有理由认为,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讯(DATA MESSEGE)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本文主要是从狭义电子商务法的角度来论述这一问题,当提到电子商务法时,一般是指这种意义上的概念。但由于电子商务法有广狭两种含义,当具体遇到电子商务法这一术语时,应注意区别其语境而理解与使用,不可一律对待。

二、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与范围

(1)调整对象

任何法律部门或法律领域,都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其调整对象。电子商务法作为新兴的商事法律制度概莫能外。在以口头和传统书面为主要商事交易手段之时,交易形式问题并没有成为商法的独立的调整对象,而是由程序法中的证据制度来解决的,并且只是在当事人就该类问题发生纠纷,不能自行处理,提交法院或仲裁机构时,才适用这些规范。因为在口头和传统书面条件下,交易形式问题相对简单,当事人之间因交易形式的选用,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一目了然,没有必要由专门的法律对之进行调整。但是,随着电子计算与通讯技术的发展,及其广泛的商业化应用,商事交易形式问题变得越来越多样性、复杂化,已经到了必须由专门的法律规范对之调整的地步。私法之所以调整这种因数据电讯的使用而引起的商事关系,就是因为现代化商事交易手段的运用,已经形成了绝大部分重要的商事关系中的不可分割的部分。无论是证券交易、票据流通、公司的运作,还是银行、保险、投资等行业的营业,都丝毫不能离开数据电讯手段,以产生实体交易法律关系。特别是随着因特网的广泛应用,甚至将会出现如果不以专门的电子商务法来对之进行调整,就可能严重阻碍商事关系发展的情况。也就是说电子交易形式关系,已经成为必须由法律调整的重要的社会关系。这是电子商务法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通常,人们在描述某一法律部门或领域的概念时,往往免不了要提及其特定的对象。实际上前面在解释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含义时,已经涉及到了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问题。本文认为,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讯(DATA MESSEGE)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以交易形式为内容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也就是说,以数据电讯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以交易形式为内容的商事关系,就是电子商务法调整的对象。

数据电讯本来是一个计算机通讯方面的专业术语,简单地说就是电子信息的总称,但在电子商务法中它有着特定的含义。贸法会在《示范法》中所给(DATA MESSAGE )的定义是:“就本法而言,(A)数据电讯,是指以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发收、或储存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当以数据电讯为交易手段,即为无纸化形式时,一般应由电子商务法来调整。

电子商务是一个内涵十分丰富,外延非常广泛的概念,而狭义的电子商务法的任务是,在电子通讯技术的商业化应用上,建立一个使之顺畅运行的法律平台,亦即要从法律上造成一个使各种通讯技术,都能畅通无阻的应用于其中的商事交易活动的环境。它本质上是电子网络精神在法律上的实现。

从广义上来理解,电子资金传输、电子化的证券交易等,都属于电子商务关系,但这些具体的商事交易关系,却并不单纯由狭义的电子商务法来调整,而同时亦属于证券法、金融法的调整范围。因为这类关系中的数据电讯,并不是仅仅作为交易手段而应用的,它同时也表现为证券、货币等交易标的,即是作为交易内容而应用的。

电子商务法,是商法在计算通讯环境下的发展,是商事法新的表现形式,它必然以商事关系为其调整对象的,但是该种商事关系又有着以下一些特点:

其一,它是以数据电讯为交易手段的商事关系。换言之,凡是以口头或传统的书面形式所进行的商事关系,都不属于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

其二,该商事关系是由于交易手段的使用而引起的,一般不直接涉及交易方式的实质条款。因为交易手段只是交易行为构成中的表意方式部分,而并非法律行为中的意思本身,亦不充当交易标的物。

其三,该商事关系并不直接以交易的标的为其权利义务内容,而是以交易的形式为其内容,即因交易形式的应用而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诸如对电子签名的承认、对私用密钥的保管责任等,均属此类。

需要说明的是,任何分类都是相对的。当数据电讯既作为交易手段,又成为交易内容时,这种狭义电子商务法调整对象的确定,就显得不够准确,甚至是很别扭的了。此时,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对象与手段在数据电讯上似乎合而为一了。即便是在这种特殊情况下,狭义电子商务法的概念,也仍然是有用的,因为作为交易手段的数据电讯的规范方法,与作为交易对象的电子信息的规范制度,是有区别的。

2、电子商务法的适用范围

(1)从交易手段上观察

电子商务法的适用范围,就是以数据电讯所进行的、无纸化的商事活动领域,换言之,仅仅是以口头或传统的书面形式所进行的商事活动,都不属于电子商务法调整的范围。随着电子通讯技术的日益发展与创新,以及电子商务活动的多元化发展,电子商务法的适用范围,也将越来越广。

联合国贸法会《示范法》在第一条中规定:“本法适用于在商务活动方面使用的、以一项数据电文为形式的任何种类的信息。”曾在其《示范法实施指南》中又解释道:电子商务是“无纸化的”贸易形式,也就是说,电子商务法是适用于“无纸化”贸易关系的。然而,无纸化是相对于纸面形式的交易活动而言的。如果以有无纸面来判断电子商务活动的话,那么口头交易也是无纸化的,这种划分方法,虽然形象、明白,但却不够严密。倒是用数据电讯来解释电子商务法的适用范围更为贴切。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第三条A款规定:“……,本法适用于与任何交易相关的电子记录与电子签名”。而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第三条则规定:“本法适用于所有使用电子信息进行的买卖或交易”。数据电讯只不过是电子信息、电子记录、电子签名的上位概念。

(2)从行为主体上考察

一般而言,电子商务法作为商法的分枝,应调整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关系。无论是商人(商事主体)之间的电子商务关系,还是商人与非商人(通常指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关系,都应属于电子商务法的适用范围。就目前而言,商人之间的电子商务关系较为普遍,这是由于此类主体较早、较多的占有了电子商务资源的缘故。所以,有关的“EDI协议”等 ,都是为他们而度身订做的。但是,随着电子商务应用的不断普及,将有大量的商人与非商人之间的电子商务交易关系发生。电子商务法针对此种关系,可能要考虑到消费保护的问题。事实上,欧盟、韩国等,已经在其电子商务法中,充分注意了这一问题。

值得斟酌的是,商人与政府之间的有关商事管理活动,是否属于电子商务法的适用范围。美国许多州的电子商务法,都将这部分关系纳入了电子商务法的范畴,而联合国贸法会的《示范法》,则明显将这类活动排除在电子商务法的范围之外。如果以商品交易法的观点来观察,这些商事管理活动,并不是典型的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应当划归其他的法律部门调整。当然,这并不是说不能在同一部电子商务法规中有所规定,相反,为了立法和执法上的方便,很可能将两类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交叉规定在同一部法律里,这种情况在现代立法中并不鲜见。不过,在理论上应当分清二者的性质。

三、电子商务法的特征

电子商务法本质上是21世纪的商人法,它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其一,它以商人的行业惯例为其规范标准;其二,它具有跨越任何国界、地域的,全球化的天然特性。而这两点恰恰是商人法的特征所在。

就电子商务法的行业惯例性来讲,是指通常的法律,都不可能为其规定十分具体的行为规范。因为电子商务领域内的业务标准,将随着通讯计算技术的发展在不断的更新、升级,制定过于僵化的条款,只能羁绊其发展,而以行业普遍通行的惯例作为其行为的规范,才是可行的方式。民法可能为人的行为能力制定一个几十年、甚至上百年不变的标准,譬如完全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即是如此。公司法可能为某种类型的公司的设立规定几年,甚至十几年不变的条件。仅以我国公司法上的注册资金为例,就是十年一贯制。而这些精确的、长期凝固的规范,对电子商务法来说,都是不可思意的。“摩尔”定理告诉人们,计算技术的发展是每18个月,其性能增长一倍,而其价格将减少一半 .电子商务法与那些“刚性法”相比,应当是“柔性”的,是随着通讯计算技术和电子商务业务的发展不断更新的规范。当然,在当代和未来的商人法的行业标准中,并不能将电子商务的行业规则,作为唯一的规范渊源,国际和国内的立法机构,还应当对之予以审查,在其中给商人们增加一些诸如保护消费者等方面的社会责任。

就电子商务法的全球化特征来看,没有任何一个法律领域的调整对象似电子商务这样,是“天马行空”任意驰骋的,一切对电子商务所设置的人为的疆域,都是徒劳无益的。因此,电子商务法也就必须要顺应这种特性而制定。换言之,对电子商务的规范,必须以全球性的解决方案,为其发展铺平道路。某一国家、某一地区所制定的电子商务法,都只能算作是“局域网”,而理想的“因特网”式的电子商务法,则有待于全球化的,电子商务法上的“IP/TCP”式的法律制度的形成与推广 .联合国贸法会所制定的《示范法》和正在起草的《电子签名规则》,正是向着这一方向努力的尝试。

电子商务法作为商事法律的一个新兴的领域,除了具有上述特质之外,与其他的商事法律制度相比较,还存在着一些具体的特点,大致有以下几方面:

1、程式性

电子商务法作为交易形式法,它是实体法中的程式性规范,主要解决交易的形式问题,一般不直接涉及交易的具体内容。电子交易的形式,是指当事人所使用的具体的电子通讯手段;而交易的内容,则是交易当事人所享有的利益,表现为一定的权利义务。在电子商务中以数据讯息作为交易内容(即标的)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需要由许多不同的专门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而不是电子商务法所能胜任的。比如数据讯息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既可能表示货币,又可代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还可能是所提供的咨询信息。一条电子讯息是否构成要约或承诺,应以合同法的标准去判断;能否构成电子货币,应依照金融法衡量;是否构成对名誉的损害,要以侵权法来界定。而电子商务法对交易中的电子讯息代表的是何种标的,在所不问。所以说,电子商务法是商事交易上的程式法,它所调整的是当事人之间因交易形式的使用,而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有关数据电讯是否有效、是否归属于某人;电子签名是否有效,是否与交易的性质相适应;认证机构的资格如何,它在证书的颁发与管理中应承担何等责任等问题。这些规范的主要作用,都是给电子商务的开展提供一个交易形式上的“平台”,将传统纸面环境下形成的法律价值,移植于电子商务中。从民商法角度看,这些电子商务法规范所解决的都是商事意思表达程式方面的问题,并没有直接涉及交易的实体权利义务。至于其交易内容如何,狭义电子商务法不可能对之进行全面规范,而应由相应的法律予以调整。以美国的《统一电子交易法》为例,全文只有21条之多,主要规定了电子记录、电子签名,及电子合同的效力、归属、保存等电子商务交易环境下的特殊性问题。而与此同时,美国州法统一委员会还颁布了一部以电子信息交易的实体内容为主的《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该法分为九个部分,共有106条,对以计算机信息为标的的交易问题,作了较全面的规定,简直是一部“电子版”的合同法。二者相较,《统一电子交易法》的程式性,就愈显突出。此外,从联合国贸法会的《示范法》和新加坡的《电子交易法》来看,也都是以规定电子商务条件下的交易形式为主的。

2、技术性

在电子商务法中,许多法律规范都是直接或间接地由技术规范演变而成的。比如一些国家将运用公开密钥体系生成的数字签名,规定为安全的电子签名 .这样就将有关公开密钥的技术规范,转化成了法律要求,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形式和权利义务的行使,都有极其重要的影响。另外,关于网络协议的技术标准,当事人若不遵守,就不可能在开放环境下进行电子商务交易。所以,技术性特点是电子商务法的重要特点之一。倘若从时代背景上看,这正是21世纪知识经济在法律上的反映。技术规范的强制力,导源于其客观规律性,它是当代自然法的主要渊源,理想的实证法只能对之接受,而不能违抗。

3、开放性

从民商法原理上讲,电子商务法是关于以数据电讯进行意思表示的法律制度,而数据电讯在形式上是多样化的,并且还在不断发展之中。因此,必须以开放的态度对待任何技术手段与信息媒介,设立开放型的规范,让所有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设想和技巧,都能容纳进来。目前,国际组织及各国在电子商务立法中,大量使用开放型条款,和功能等价性条款,其目的就是为了开拓社会各方面的资源,以促进科学技术及其社会应用的广泛发展。它具体表现在: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定义的开放、基本制度的开放,以及电子商务法律结构的开放这三个方面。

4、复合性

这一特点是与口头及传统的书面形式相比较而存在的。电子商务交易关系的复合性,导源于其技术手段上的复杂性和依赖性。它表现在通常当事人必须在第三方的协助下,完成交易活动。比如在合同订立中,需要有网络服务商提供接入服务,需要有认证机构提供数字证书等。即便在非网络化的、点到点的电讯商务环境下,交易人也需要通过电话、电报等传输服务来完成交易。或许有企业可撇开第三方的传输服务,自备通讯设施进行交易,但这样很可能徒增成本,有背于商业规律。此外,在线合同的履行,可能需要第三方加入协助履行。比如在线支付,往往需要银行的网络化服务。这就使得电子交易形式具有复杂化的特点。实际上,每一笔电子商务交易的进行,都必须以多重法律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这是传统口头或纸面条件下所没有的。它要求多方位的法律调整,以及多学科知识的应用。

此外,如果按照通常的商法论著所作的“二元”划分法, 即将商事法律规范划分行为法与主体法两大类,那么电子商务法应当属于行为法。不过,它调整的不是直接涉及实体权利义务的行为,而调整的交易形式上的行为,是实体法中具有程式性意义的行为规范。

四、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1、中立原则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目标,归结起来就是要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建立公平的交易规则。这是商法的交易安全原则在电子商务法上的必然反映。电子商务既是一种新的交易手段,同时又是一个新兴产业。面对其中所蕴涵的,深不可测的巨大利益的诱惑,可以说没有哪个企业是无动于衷的。各种利益集团、各种技术,以及各个利益主体都想参与其中,在这个无比广阔的舞台上施展才华,谋取便利。其具体参与者有硬件制造商、软件开发商、信息提供商、消费者、商家等等,不一而足。而

㈢ 如何理解EDI方式报关,请说明时尽量详细,谢谢!

EDI报关又称“电子报关”、“无纸化报关”
EDI(Electric Data Interchange,电子数据交换)是一种利用计算机进行商务处理的新方法,它是将贸易、运输、保险、银行和海关等行业的信息,用一种国际公认的标准格式,通过计算机通信网络,使各有关部门、公司和企业之间进行数据交换和处理,并完成以贸易为中心的全部业务过程。由于EDI的使用可以完全取代传统的纸张文件的交换,因此也有人称它为“无纸贸易”或“电子贸易”。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各种贸易量逐渐增大,为了适应这种形势,我国将陆续实行“三金”工程,即金卡、金桥、金关工程,这其中的金关工程就是为了适应贸易的发展,加快报关过程而设立的。

一、使用EDI的优点

1.降低了纸张的消费。根据联合国组织的一次调查,进行一次进出口贸易,双方约需交换近200份文件和表格,其纸张、行文、打印及差错可能引起的总开销等大约为货物价格的7%。据统计,美国通用汽车公司采用EDI后,每生产一辆汽车可节约成本250美元,按每年生成500万辆计算,可以产生12.5亿美元的经济效益。

2.减少了许多重复劳动,提高了工作效率。如果没有EDI系统,即使是高度计算机化的公司,也需要经常将外来的资料重新输入本公司的电脑。调查表明,从一部电脑输出的资料有多达70%的数据需要再输入其他的电脑,既费时又容易出错。

3.EDI使贸易双方能够以更迅速有效的方式进行贸易,大大简化了订货或存货的过程,使双方能及时地充分利用各自的人力和物力资源。美国DEC公司应用了EDI后,使存货期由5天缩短为3天,每笔订单费用从125美元降到32美元。新加坡采用EDI贸易网络之后,使贸易的海关手续从原来的3~4天缩短到10~15分钟。

4.通过EDI可以改善贸易双方的关系,厂商可以准确地估计日后商品的寻求量,货运代理商可以简化大量的出口文书工作,商户可以提高存货的效率,大大提高他们的竞争能力。

EDI技术是电子信箱技术的自然发展,电子信箱的应用和发展大大提高了人们的办公效率,将它应用于商业事务的愿望促进了EDI技术的发展。

EDI和电子信箱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通信的角度来说,EDI和电子信箱是相似的,但是它们也有比较明显的区别。例如电子信箱是通过交换网络将人与人联系起来,使人和人之间可以通过交换网络快速准确地交换信息,而EDI则是通过交换网络将两个计算机系统联系起来,例如将服装进出口公司的电脑系统与海关的电脑系统联系起来,以此简化报关手续。所以说,EDI是计算机之间通过交换网络传递商务信息。此外,电子信箱与EDI的另一大不同是,电子信箱存储和传递的信息是用户(人)之间的信息,这种信息只要人能读懂即可,不要求有一定格式(当然,你使用电子邮箱时最好给信件加上前面的称呼和后面的祝词,否则,对方可能就会有意见了)。而EDI通信不一样,EDI通信的双方是计算机,说本质一点,是计算机上的软件。软件可没人那么聪明,什么格式都能看懂,软件之间的通信需要格式化信息内容,况且,EDI通信内容主要是贸易中的文件和报表,使格式化信息成为可能,这是EDI与电子邮箱的另一不同。

举一个例子,电子信箱传递的是普通的信件,EDI传递的是文件、表格,但是无论传递的是何种内容的信息都要将这些待传递的内容装入信封,写上收信人地址,贴足邮票,丢入邮筒。也就是说通信的过程是一样的。

EDI不是用户间的简单的数据交换系统,EDI用户需要按照国际通用的消息格式发送消息,接收方也需要按照国际统一规定的语法规则,对消息进行处理,并引起其他相关系统的EDI综合处理,整个过程都是自动完成,不需要人工的干预,减少了差错,提高了效率。例如,有一个工厂采用了EDI系统,它通过计算机通信网络接收到来自用户的一笔EDI方式的订货单,工厂的EDI系统随即检查订货单是否符合要求和工厂是否接收订货,然后向用户回送确认信息。工厂的EDI系统根据订货单的要求检查库存,如果需要则向相关的零部件和配套设备厂商发出EDI订货单;向铁路、海运、航空等部门预订车辆、舱位和集装箱;以EDI方式与保险公司和海关联系,申请保险手续和办理出口手续;向用户开EDI发票;同银行以EDI方式结算帐目等。从订货、库存检查与零部件订货,办理相关手续及签发发货票等全部过程都由计算机自动完成,既快速又准确。

二、电子数据交换的应用

EDI用于金融、保险和商检

EDI用于金融、保险和商检,可以实现对外经贸的快速循环和可靠的支付,降低银行间转帐所需的时间,增加可用资金的比例,加快资金的流动,简化手续,降低作业成本。

EDI用于外贸、通关和报关

EDI用于外贸业,可提高用户的竞争能力。EDI用于通关和报关,可加速货物通关,提高对外服务能力,减轻海关业务的压力,防止人为弊端,实现货物通关自动化和国际贸易的无纸化。

EDI用于税务
税务部门可利用EDI开发电子报税系统,实现纳税申报的自动化,即方便快竭、又节省人力物力。

EDI用于制造业、运输业和仓储业
制造业利用EDI能充分理解并满足客户的需要,制订出供应计划,达到降低库存,加快资金流动的目的。运输业采用EDI能实现货运单证的电子数据传输,充分利用运输设备、仓位,为客户提供高层次和快竭的服务。对仓储业,可加速货物的提取及周转,减缓仓储空间紧张的矛盾,从而提高利用率。

三、电子数据交换的用户入网方式

用户终端可通过电话网、CHINAPAC网、DDN网、CHINANET网等方式接入EDI系统。

四、EDI标准体系

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EDI)是目前为止最为成熟和使用范围最广泛的电子商务应用系统。其根本特征在于标准的国际化,标准化是实现EDI的关键环节。早期的EDI标准,只是由贸易双方自行约定,随着使用范围的扩大,出现了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最后形成了统一的国际标准。国际标准的出现,大大地促进了EDI的发展。随着EDI各项国际标准的推出,以及开放式EDI概念模型的趋于成熟,EDI的应用领域不仅只限于国际贸易领域,而且在行政管理、医疗、建筑、环境保护等各个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可见EDI的各项标准是使EDI技术得以广泛应用的重要技术支撑,EDI的标准化工作是在EDI发展进程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EDI标准体系是在EDI应用领域范围内的、具有内在联系的标准组成的科学有机整体,它由若干个分体系构成,各分体系之间又存在着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相互依赖和相互补充的内在联系。我国根据国际标准体系和我国EDI应用的实际以及未来一段时期的发展情况,制订了EDI标准体系,以《EDI系统标准化总体规范》作为总体技术文件。该规范作为我国“八五”重点科技攻关项目,是这一段时间内我国EDI标准化工作的技术指南,处于主导和支配作用。

根据该规范,EDI标准体系分基础、单证、报文、代码、通信、安全、管理应用七个部分,大致情况如下:

1. EDI基础标准体系
主要由UN/EDIFACT的基础标准和开放式EDI基础标准两部分组成,是EDI的核心标准体系。其中,EDIFACT有7项基础标准,包括EDI术语、EDIFACT应用级语法规则、语法规则实施指南、报文设计指南和规则、贸易数据元目录、复合数据元目录、段目录、代码表,我国等同采用了这7项标准;开放式EDI基础标准是实现开放式EDI最重要、最基本的条件,包括业务、法律、通信、安全标准及信息技术方面的通用标准等,ISO/IEC JTC1 SC30推出《开放式EDI概念模型》和《开放式EDI参考模型》,规定了用于协调和制定现有的和未来的开放式EDI标准的总体框架,成为未来开放式EDI标准化工作的指南。随之推出的一大批功能服务标准和业务操作标准等将成为指导各个领域EDI应用的国际标准。

2. EDI单证标准体系
EDI报文标准源于相关业务,而业务的过程则以单证体现。单证标准化的主要目标是统一单证中的数据元和纸面格式,内容相当广泛。其标准体系包括管理、贸易、运输、海关、银行、保险、税务、邮政等方面的单证标准。

3. EDI报文标准体系
EDI报文标准是每一个具体应用数据的结构化体现,所有的数据都以报文的形式传输出去或接收进来。EDI报文标准主要体现于联合国标准报文(United Nations Standard Message ,简称UNSM),其1987年正式形成时只有十几个报文,而到1999年2月止,UN/EDIFACT D.99A版已包括247个报文,其中有178个联合国标准报文(UNSM)、50个草案报文(Message in Development ,简称MiD)及19个作废报文,涉及到海关、银行、保险、运输、法律、税务、统计、旅游、零售、医疗、制造业等诸多领域。

4. EDI代码标准体系
在EDI传输的数据中,除了公司名称、地址、人名和一些自由文本内容外,几乎大多数数据都以代码形式发出,为使交换各方便于理解收到信息的内容,便以代码形式把传输数据固定下来。代码标准是EDI实现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EDI代码标准体系包括管理、贸易、运输、海关、银行、保险、检验等方面的代码标准。

5. EDI通信标准体系
计算机网络通信是EDI得以实现的必备条件,EDI通信标准则是顺利传输以EDI方式发送或接收的数据的基本保证。EDI通信标准体系包括ITU 的X.25、X.200/ISO 7498、X.400系列/ISO 10021、X.500系列等,其中X.400系列/ISO 10021标准是一套关于电子邮政的国际标准。虽然这套标准,ISO叫做MOTIS,ITU称为MHS,但其技术内容是兼容的,它们和EDI有着更为密切的关系。

6. EDI安全标准体系
由于经EDI传输的数据会涉及商业秘密、金额、订货数量等内容,为防止数据的篡改、遗失,必须通过一系列安全保密的规范给以保证。EDI安全标准体系包括EDI安全规范、电子签名规范、电文认证规范、密钥管理规范、X.435安全服务、X.509鉴别框架体系等。为制定EDIFACT安全标准,联合国于1991年成立了UN/EDIFACT安全联合工作组,进行有关标准的制定。

7. EDI管理标准体系
EDI管理标准体系主要涉及EDI标准维护的有关评审指南和规则,包括标准技术评审导则、标准报文与目录文件编制规则、目录维护规则、报文维护规则、技术评审单格式、目录及代码编制原则、EDIFACT标准版本号与发布号编制原则等。

8. EDI应用标准体系
EDI应用标准体系主要指在应用过程中用到的字符集标准及其他相关标准,包括: 信息交换用七位编码字符集及其扩充方法;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通用多八位编码字符集;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辅2集、4集等。

EDI标准体系的框架结构并非一成不变,它将随着EDI技术的发展和EDI国际标准的不断完善而将不断地进行更新和充实。

五、UN/EDIFACT

联合国行政、商业与运输电子数据交换组织(United Nations 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 for Administration Commerce and Transport,UN/EDIFACT)是国际EDI的主流标准。当今EDI国际标准主要就是指UN/EDIFACT标准和ISO标准。UN/EDIFACT标准是由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制定并发布的,而ISO标准由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并发布。并且这两个组织已形成了良好的默契,UN/EDIFACT标准中的一部分已经纳入到ISO标准中,UN/EDIFACT的很多标准都涉及到ISO标准的应用。UN/EDIFACT标准比较偏重当前的应用;而ISO的一些标准和研究结果则测重未来的发展。本章着重介绍UN/EDIFACT。

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贸易程序简化工作组(UN/ECE/WP.4)在贸发会的领导下,成立了两个专家工作组:GE1和GE2,分别负责UN/EDIFACT标准开发和处理贸易程序及单证问题。70年代初期该工作组推荐了供世界范围使用的《联合国贸易单证样式(UNLK)》,并相继产生了一系列标准代码,即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代码等,为数据交换提供了重要的规则,为EDI标准的建立奠定了基础。1981年UN/ECE/WP.4将推出的贸易数据交换指南(GTD1)和ANSI X.12标准一致起来,对统一制订EDI标准进行了协调,制定了联合国贸易数据交换用于行政、商业、运输的标准,并于1986年正式定名为UN/EDIFACT。EDIFACT由一整套用于EDI的国际间公认的标准、规则和指南组成,其公布得到了包括美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支持,美国也逐步地从ANSI X.12标准过渡到使用EDIFACT。EDIFACT的产生为电子报文取代传统的纸面单证奠定了基础,从而使得跨行业、跨国界的EDI应用成为可能。

由UN/ECE发布的EDIFACT标准和规范已达近200个,它们大致分为基础类、报文类、单证类、代码类、管理类等。

六、ANSI X.12

当前主要存在两种EDI报文格式相关标准:一种是上节介绍的适用于行政、商业和运输业的国际标准EDIFACT;另一种则是美国的适用于各行各业的美国国家标准ANSI X.12。EDIFACT标准,是国际社会公认的EDI国际标准,支持这一标准的国家和地区越来越多,其中许多国家已将其转化为自己的国家标准。而ANSI X.12由于开发、应用时间较早,目前仍在北美地区流行,故此节单独介绍。

ANSIX.12的前身是由美国数据协调委员会(TDCC)60年代在美国国防部的支持下,制定的世界上第一个EDI标准——TDCC标准。1975年美国国家标准协会(ANSI)吸收和完善TDCC通用文件,在其基础上制定了适合各行业的通用标准——ANSI X.12标准。1980年成立了X.12鉴定标准委员会,下设10个分委员会,分别针对不同行业和功能,制订相应的贸易文件格式和标准。该标准在北美得到推广,美国沿用至今。

ANSI X.12和EDIFACT的体系结构相似。在EDIFACT系统中,将特定的电子单证(如订单、发票等)称为报文,而在ANSI X 12系统中,称之为交易集。ANSI X.12现已发布100多个交易集标准。

七、FEDI规范

金融电子数据交换(Financial 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FEDI)是银行与其商务伙伴间以标准方式进行的支付、相关支付信息、或金融相关文档的电子交换。由于EDI在支付活动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对银行业也有着重要影响,因此,目前不同规模的公司、企业、政府及金融机构正正采纳金融EDI进行支付,以最小化纸张流量。目前FEDI标准被严格用于B-to-B交易。

目前有4种支付标准方式用于FEDI,分别是现金集中与支付(Cash Concentration or Disbursement,简称CCD)、现金集中与支付补遗(Cash Concentration or Disbursement plus addenda,CCD+)、合作贸易交换(Corporate Trade Exchange,CTX)、合作贸易支付(Corporate Trade Payments,CTP)。用这4种格式能使贸易伙伴通过其金融机构,以标准格式进行支付与支付相关信息的电子传输

㈣ EDI四个标准是什么

EDI的特点
(1)EDI的使用对象是不同的组织之间,传输的企业间的报文,是企业间信息交流的一种方式;

(2)EDI所传送的资料是一般业务资料,如发票、订单等,而不是指一般性的通知;

(3)EDI传输的报文是格式化的,是符合国际标准的,这是计算机能够自动处理报文的基本前提;

(4)EDI使用的数据通信网络一般是增值网、专用网;

(5)数据传输由收送双方的计算机系统直接传送、交换资料,不需要人工介入操作;

(6)EDI与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区别是:传真与电子邮件,需要人工的阅读判断处理才能进入计算机系统。人工将资料重复输入计算机系统中,既浪费人力资源,也容易发生错误,而EDI不需要再将有关资料人工重复输入系统。

[编辑]构成EDI系统的要素
构成EDI系统的三个要素是:EDI软件和硬件、通信网络、数据标准化。

一个部门或企业要实现EDI,首先必须有一套计算机数据处理系统;其次,为使本企业内部数据比较容易地转换为EDI标准格式,须采用EDI标准;另外,通信环境的优劣也是关系到EDI成败的重要因素之一。

EDI标准是整个EDI最关键的部分,由于EDI是以实现商定的报文格式形式进行数据传输和信息交换,一次制定统一的EDI标准至关重要。EDI标准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基础标准、代码标准、报文标准、但正标准、管理标准、应用标准、通信标准、安全保密标准等。

[编辑]EDI标准体系
EDI是目前为止最为成熟和使用范围最广泛的电子商务应用系统。其根本特征在于标准的国际化,标准化是实现EDI的关键环节。早期的EDI标准,只是由贸易双方自行约定,随着使用范围的扩大,出现了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最后形成了统一的国际标准。国际标准的出现,大大地促进了EDI的发展。随着EDI各项国际标准的推出,以及开放式EDI概念模型的趋于成熟,EDI的应用领域不仅只限于国际贸易领域,而且在行政管理、医疗、建筑、环境保护等各个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可见EDI的各项标准是使EDI技术得以广泛应用的重要技术支撑,EDI的标准化工作是在EDI发展进程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EDI标准体系是在EDI应用领域范围内的、具有内在联系的标准组成的科学有机整体,它由若干个分体系构成,各分体系之间又存在着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相互依赖和相互补充的内在联系。我国根据国际标准体系和我国EDI应用的实际以及未来一段时期的发展情况,制订了EDI标准体系,以《EDI系统标准化总体规范》作为总体技术文件。该规范作为我国“八五”重点科技攻关项目,是这一段时间内我国EDI标准化工作的技术指南,处于主导和支配作用。

根据该规范,EDI标准体系分基础、单证、报文、代码、通信、安全、管理应用七个部分,大致情况如下:

[编辑]EDI基础标准体系
主要由UN/EDIFACT的基础标准和开放式EDI基础标准两部分组成,是EDI的核心标准体系。其中,EDIFACT有7项基础标准,包括EDI术语、EDIFACT应用级语法规则、语法规则实施指南、报文设计指南和规则、贸易数据元目录、复合数据元目录、段目录、代码表,我国等同采用了这7项标准;开放式EDI基础标准是实现开放式EDI最重要、最基本的条件,包括业务、法律、通信、安全标准及信息技术方面的通用标准等,ISO/IEC JTC1 SC30推出《开放式EDI概念模型》和《开放式EDI参考模型》,规定了用于协调和制定现有的和未来的开放式EDI标准的总体框架,成为未来开放式EDI标准化工作的指南。随之推出的一大批功能服务标准和业务操作标准等将成为指导各个领域EDI应用的国际标准。

[编辑]EDI单证标准体系
EDI报文标准源于相关业务,而业务的过程则以单证体现。单证标准化的主要目标是统一单证中的数据元和纸面格式,内容相当广泛。其标准体系包括管理、贸易、运输、海关、银行、保险、税务、邮政等方面的单证标准。

[编辑]EDI报文标准体系
EDI报文标准是每一个具体应用数据的结构化体现,所有的数据都以报文的形式传输出去或接收进来。EDI报文标准主要体现于联合国标准报文(United Nations Standard Message ,简称UNSM),其1987年正式形成时只有十几个报文,而到1999年2月止,UN/EDIFACT D.99A版已包括247个报文,其中有178个联合国标准报文(UNSM)、50个草案报文(Message in Development ,简称MiD)及19个作废报文,涉及到海关、银行、保险、运输、法律、税务、统计、旅游、零售、医疗、制造业等诸多领域。

[编辑]EDI代码标准体系
在EDI传输的数据中,除了公司名称、地址、人名和一些自由文本内容外,几乎大多数数据都以代码形式发出,为使交换各方便于理解收到信息的内容,便以代码形式把传输数据固定下来。代码标准是EDI实现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EDI代码标准体系包括管理、贸易、运输、海关、银行、保险、检验等方面的代码标准。

[编辑]EDI通信标准体系
计算机网络通信是EDI得以实现的必备条件,EDI通信标准则是顺利传输以EDI方式发送或接收的数据的基本保证。EDI通信标准体系包括ITU 的X.25、X.200/ISO 7498、X.400系列/ISO 10021、X.500系列等,其中X.400系列/ISO 10021标准是一套关于电子邮政的国际标准。虽然这套标准,ISO叫做MOTIS,ITU称为MHS,但其技术内容是兼容的,它们和EDI有着更为密切的关系。

[编辑]EDI安全标准体系
由于经EDI传输的数据会涉及商业秘密、金额、订货数量等内容,为防止数据的篡改、遗失,必须通过一系列安全保密的规范给以保证。EDI安全标准体系包括EDI安全规范、电子签名规范、电文认证规范、密钥管理规范、X.435安全服务、X.509鉴别框架体系等。为制定EDIFACT安全标准,联合国于1991年成立了UN/EDIFACT安全联合工作组,进行有关标准的制定。

[编辑]EDI管理标准体系
EDI管理标准体系主要涉及EDI标准维护的有关评审指南和规则,包括标准技术评审导则、标准报文与目录文件编制规则、目录维护规则、报文维护规则、技术评审单格式、目录及代码编制原则、EDIFACT标准版本号与发布号编制原则等。

[编辑]EDI应用标准体系
EDI应用标准体系主要指在应用过程中用到的字符集标准及其他相关标准,包括: 信息交换用七位编码字符集及其扩充方法;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通用多八位编码字符集;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辅2集、4集等。

EDI标准体系的框架结构并非一成不变,它将随着EDI技术的发展和EDI国际标准的不断完善而将不断地进行更新和充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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