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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渗透装置验收报告

发布时间:2025-02-04 18:59:34

① GMP标准的管理规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药品制剂生产的全过程、原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关键工序。 第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各级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明确,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四条 企业主管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对本规范的实施和产品质量负责。
第五条 药品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药品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六条 从事药品生产操作及质量检验的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对从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强污染性、高致敏性及有特殊要求的药品生产操作和质量检验人员应经相应专业的技术培训。
第七条 对从事药品生产的各级人员应按本规范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药品的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互相妨碍。
第九条 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气洁净级别进行合理布局。同一厂房内以及相邻厂房之间的生产操作不得相互妨碍。
第十条 厂房应有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
第十一条 在设计和建设厂房时,应考虑使用时便于进行清洁工作。洁净室(区)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并能耐受清洗和消毒,墙壁与地面的交界处宜成弧形或采取其他措施,以减少灰尘积聚和便于清洁。
第十二条 生产区和储存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用以安置设备、物料,便于生产操作,存放物料、中间产品、待验品和成品,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差错和交叉污染。
第十三条 洁净室(区)内各种管道、灯具、风口以及其他公用设施,在设计和安装时应考虑使用中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
第十四条 洁净室(区)应根据生产要求提供足够的照明。主要工作室的照度宜为300勒克斯;对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产部位可设置局部照明。厂房应有应急照明设施。
第十五条 进入洁净室(区)的空气必须净化,并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划分空气洁净级别。洁净室(区)内空气的微生物数和尘粒数应定期监测,监测结果应记录存档。
第十六条 洁净室(区)的窗户、天棚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天棚的连接部位均应密封。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相邻房间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5帕,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大于10帕,并应有指示压差的装置。
第十七条 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与药品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无特殊要求时,温度应控制在18~26℃,相对湿度控制在45%~65%。
第十八条 洁净室(区)内安装的水池、地漏不得对药品产生污染。
第十九条 不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洁净室(区)之间的人员及物料出入,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条 生产青霉素类等高致敏性药品必须使用独立的厂房与设施,分装室应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经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风口应远离其它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生产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备和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并与其它药品生产区域严格分开。
第二十一条 避孕药品的生产厂房应与其它药品生产厂房分开,并装有独立的专用的空气净化系统。生产激素类、抗肿瘤类化学药品应避免与其他药品使用同一设备和空气净化系统;不可避免时,应采用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必要的验证。放射性药品的生产、包装和储存应使用专用的、安全的设备,生产区排出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排气中应避免含有放射性微粒,符合国家关于辐射防护的要求与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用菌毒种与非生产用菌毒种、生产用细胞与非生产用细胞、强毒与弱毒、死毒与活毒、脱毒前与脱毒后的制品和活疫苗与灭活疫苗、人血液制品、预防制品等的加工或灌装不得同时在同一生产厂房内进行,其贮存要严格分开。不同种类的活疫苗的处理及灌装应彼此分开。强毒微生物及芽胞菌制品的区域与相邻区域应保持相对负压,并有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
第二十三条 中药材的前处理、提取、浓缩以及动物脏器、组织的洗涤或处理等生产操作,必须与其制剂生产严格分开。中药材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操作应有良好的通风、除烟、除尘、降温设施。筛选、切片、粉碎等操作应有有效的除尘、排风设施。
第二十四条 厂房必要时应有防尘及捕尘设施。
第二十五条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干燥用空气、压缩空气和惰性气体应经净化处理,符合生产要求。
第二十六条 仓储区要保持清洁和干燥。照明、通风等设施及温度、湿度的控制应符合储存要求并定期监测。
仓储区可设原料取样室,取样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与生产要求一致。如不在取样室取样,取样时应有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根据药品生产工艺要求,洁净室(区)内设置的称量室和备料室,空气洁净度级别应与生产要求一致,并有捕尘和防止交叉污染的设施。
第二十八条 质量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的检验、中药标本、留样观察以及其它各类实验室应与药品生产区分开。生物检定、微生物限度检定和放射性同位素检定要分室进行。
第二十九条 对有特殊要求的仪器、仪表,应安放在专门的仪器室内,并有防止静电、震动、潮湿或其它外界因素影响的设施。
第三十条 实验动物房应与其他区域严格分开,其设计建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应符合生产要求,易于清洗、消毒或灭菌,便于生产操作和维修、保养,并能防止差错和减少污染。
第三十二条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应光洁、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与药品发生化学变化或吸附药品。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药品或容器造成污染。
第三十三条 与设备连接的主要固定管道应标明管内物料名称、流向。
第三十四条 纯化水、注射用水的制备、储存和分配应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储罐和输送管道所用材料应无毒、耐腐蚀。管道的设计和安装应避免死角、盲管。储罐和管道要规定清洗、灭菌周期。注射用水储罐的通气口应安装不脱落纤维的疏水性除菌滤器。注射用水的储存可采用80℃以上保温、65℃以上保温循环或4℃以下存放。
第三十五条 用于生产和检验的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其适用范围和精密度应符合生产和检验要求,有明显的合格标志,并定期校验。
第三十六条 生产设备应有明显的状态标志,并定期维修、保养和验证。设备安装、维修、保养的操作不得影响产品的质量。不合格的设备如有可能应搬出生产区,未搬出前应有明显标志。
第三十七条 生产、检验设备均应有使用、维修、保养记录,并由专人管理。 第三十八条 药品生产所用物料的购入、储存、发放、使用等应制定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药品生产所用的物料,应符合药品标准、包装材料标准、生物制品规程或其它有关标准,不得对药品的质量产生不良影响。进口原料药应有口岸药品检验所的药品检验报告。
第四十条 药品生产所用的中药材,应按质量标准购入,其产地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十一条 药品生产所用物料应从符合规定的单位购进,并按规定入库。
第四十二条 待验、合格、不合格物料要严格管理。不合格的物料要专区存放,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 对温度、湿度或其他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应按规定条件储存。固体、液体原料应分开储存;挥发性物料应注意避免污染其它物料;炮制、整理加工后的净药材应使用清洁容器或包装,并与未加工、炮制的药材严格分开。
第四十四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包括药材)、放射性药品及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险品的验收、储存、保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规定。菌毒种的验收、储存、保管、使用、销毁应执行国家有关医学微生物菌种保管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物料应按规定的使用期限储存,无规定使用期限的,其储存一般不超过三年,期满后应复验。储存期内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复验。
第四十六条 药品的标签、使用说明书必须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式样、文字相一致。标签、使用说明书须经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校对无误后印制、发放、使用。
第四十七条 药品的标签、使用说明书应由专人保管、领用,其要求如下:
1.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均应按品种、规格有专柜或专库存放,凭批包装指令发放,按实际需要量领取。
2.标签要计数发放,领用人核对、签名,使用数、残损数及剩余数之和应与领用数相符,印有批号的残损或剩余标签应由专人负责计数销毁。
3.标签发放、使用、销毁应有记录。 第四十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有防止污染的卫生措施,制定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
第四十九条 药品生产车间、工序、岗位均应按生产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要求制定厂房、设备、容器等清洁规程,内容应包括: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的清洁剂或消毒剂,清洁工具的清洁方法和存放地点。
第五十条 生产区不得存放非生产物品和个人杂物。生产中的废弃物应及时处理。
第五十一条 更衣室、浴室及厕所的设置不得对洁净室(区)产生不良影响。
第五十二条 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与生产操作和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相适应,并不得混用。洁净工作服的质地应光滑、不产生静电、不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无菌工作服必须包盖全部头发、胡须及脚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不同空气洁净度级别使用的工作服应分别清洗、整理,必要时消毒或灭菌。工作服洗涤、灭菌时不应带入附加的颗粒物质。工作服应制定清洗周期。
第五十三条 洁净室(区)仅限于该区域生产操作人员和经批准的人员进入。
第五十四条 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不得裸手直接接触药品。
第五十五条 洁净室(区)应定期消毒。使用的消毒剂不得对设备、物料和成品产生污染。消毒剂品种应定期更换,防止产生耐药菌株。
第五十六条 药品生产人员应有健康档案。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传染病、皮肤病患者和体表有伤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 第五十七条 药品生产验证应包括厂房、设施及设备安装确认、运行确认、性能确认和产品验证。
第五十八条 产品的生产工艺及关键设施、设备应按验证方案进行验证。当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如工艺、质量控制方法、主要原辅料、主要生产设备等发生改变时,以及生产一定周期后,应进行再验证。
第五十九条 应根据验证对象提出验证项目、制定验证方案,并组织实施。验证工作完成后应写出验证报告,由验证工作负责人审核、批准。
第六十条 验证过程中的数据和分析内容应以文件形式归档保存。验证文件应包括验证方案、验证报告、评价和建议、批准人等。 第六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有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记录:
1.厂房、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检修等制度和记录;
2.物料验收、生产操作、检验、发放、成品销售和用户投诉等制度和记录;
3.不合格品管理、物料退库和报废、紧急情况处理等制度和记录;
4.环境、厂房、设备、人员等卫生管理制度和记录;
5.本规范和专业技术培训等制度和记录。
第六十二条 产品生产管理文件主要有:
1.生产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标准操作规程
生产工艺规程的内容包括:品名,剂型,处方,生产工艺的操作要求,物料、中间产品、成品的质量标准和技术参数及储存注意事项,物料平衡的计算方法,成品容器、包装材料的要求等。
岗位操作法的内容包括:生产操作方法和要点,重点操作的复核、复查,中间产品质量标准及控制,安全和劳动保护,设备维修、清洗,异常情况处理和报告,工艺卫生和环境卫生等。
标准操作规程的内容包括:题目、编号、制定人及制定日期、审核人及审核日期、批准人及批准日期、颁发部门、生效日期、分发部门,标题及正文。
2.批生产记录
批生产记录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操作者、复核者的签名,有关操作与设备、相关生产阶段的产品数量、物料平衡的计算、生产过程的控制记录及特殊问题记录。
第六十三条 产品质量管理文件主要有:
1.药品的申请和审批文件;
2.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质量标准及其检验操作规程;
3.产品质量稳定性考察;
4.批检验记录。
第六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查、批准、撤销、印制及保管的管理制度。分发、使用的文件应为批准的现行文本。已撤销和过时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
第六十五条 制定生产管理文件和质量管理文件的要求:
1.文件的标题应能清楚地说明文件的性质;
2.各类文件应有便于识别其文本、类别的系统编码和日期;
3.文件使用的语言应确切、易懂;
4.填写数据时应有足够的空格;
5.文件制定、审查和批准的责任应明确,并有责任人签名。 第六十六条 生产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和标准操作规程不得任意更改。如需更改时,应按制定时的程序办理修订、审批手续。
第六十七条 每批产品应按产量和数量的物料平衡进行检查。如有显著差异,必须查明原因,在得出合理解释,确认无潜在质量事故后,方可按正常产品处理。
第六十八条 批生产记录应字迹清晰、内容真实、数据完整,并由操作人及复核人签名。记录应保持整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更改时,在更改处签名,并使原数据仍可辨认。批生产记录应按批号归档,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未规定有效期的药品,其批生产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第六十九条 在规定限度内具有同一性质和质量,并在同一连续生产周期中生产出来的一定数量的药品为一批。每批药品均应编制生产批号。
第七十条 为防止药品被污染和混淆,生产操作应采取以下措施:
1.生产前应确认无上次生产遗留物;
2.应防止尘埃的产生和扩散;
3.不同产品品种、规格的生产操作不得在同一生产操作间同时进行;有数条包装线同时进行包装时,应采取隔离或其它有效防止污染或混淆的设施;
4.生产过程中应防止物料及产品所产生的气体、蒸汽、喷雾物或生物体等引起的交叉污染;
5.每一生产操作间或生产用设备、容器应有所生产的产品或物料名称、批号、数量等状态标志;
6.拣选后药材的洗涤应使用流动水,用过的水不得用于洗涤其它药材。不同药性的药材不得在一起洗涤。洗涤后的药材及切制和炮制品不宜露天干燥。药材及其中间产品的灭菌方法应以不改变药材的药效、质量为原则。直接入药的药材粉末,配料前应做微生物检查。
第七十一条 根据产品工艺规程选用工艺用水。工艺用水应符合质量标准,并定期检验,检验有记录。应根据验证结果,规定检验周期。
第七十二条 产品应有批包装记录。批包装记录的内容应包括:
1.待包装产品的名称、批号、规格;
2.印有批号的标签和使用说明书以及产品合格证;
3.待包装产品和包装材料的领取数量及发放人、领用人、核对人签名;
4.已包装产品的数量;
5.前次包装操作的清场记录(副本)及本次包装清场记录(正本);
6.本次包装操作完成后的检验核对结果、核对人签名;
7.生产操作负责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 每批药品的每一生产阶段完成后必须由生产操作人员清场,填写清场记录。清场记录内容包括:工序、品名、生产批号、清场日期、检查项目及结果、清场负责人及复查人签名。清场记录应纳入批生产记录。 第七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应负责药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检验,受企业负责人直接领导。质量管理部门应配备一定数量的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并有与药品生产规模、品种、检验要求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
第七十五条 质量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制定和修订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内控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制定取样和留样制度;
2.制定检验用设备、仪器、试剂、试液、标准品(或对照品)、滴定液、培养基、实验动物等管理办法;
3.决定物料和中间产品的使用;
4.审核成品发放前批生产记录,决定成品发放;
5.审核不合格品处理程序;
6.对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进行取样、检验、留样,并出具检验报告;
7.监测洁净室(区)的尘粒数和微生物数;
8.评价原料、中间产品及成品的质量稳定性,为确定物料贮存期、药品有效期提供数据;
9.制定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的职责。
第七十六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物料供应商质量体系进行评估。 第七十七条 每批成品均应有销售记录。根据销售记录能追查每批药品的售出情况,必要时应能及时全部追回。销售记录内容应包括:品名、剂型、批号、规格、数量、收货单位和地址、发货日期。
第七十八条 销售记录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未规定有效期的药品,其销售记录应保存三年。
第七十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药品退货和收回的书面程序,并有记录。药品退货和收回记录内容应包括:品名、批号、规格、数量、退货和收回单位及地址、退货和收回原因及日期、处理意见。因质量原因退货和收回的药品制剂,应在质量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涉及其它批号时,应同时处理。 第八十条 企业应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察报告制度,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管理。
第八十一条 对用户的药品质量投诉和药品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和调查处理。对药品不良反应应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八十二条 药品生产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时,应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八十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定期组织自检。自检应按预定的程序,对人员、厂房、设备、文件、生产、质量控制、药品销售、用户投诉和产品收回的处理等项目定期进行检查,以证实与本规范的一致性。
第八十四条 自检应有记录。自检完成后应形成自检报告,内容包括自检的结果、评价的结论以及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八十五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物料: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等。
批号:用于识别“批”的一组数字或字母加数字。用以追溯和审查该批药品的生产历史。
待验:物料在允许投料或出厂前所处的搁置、等待检验结果的状态。
批生产记录:一个批次的待包装品或成品的所有生产记录。批生产记录能提供该批产品的生产历史、以及与质量有关的情况。
物料平衡:产品或物料的理论产量或理论用量与实际产量或用量之间的比较,并适当考虑可允许的正常偏差。
标准操作规程:经批准用以指示操作的通用性文件或管理办法。
生产工艺规程:规定为生产一定数量成品所需起始原料和包装材料的数量,以及工艺、加工说明、注意事项,包括生产过程中控制的一个或一套文件。
工艺用水:药品生产工艺中使用的水,包括:饮用水、纯化水、注射用水。
纯化水:为蒸馏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或其它适宜的方法制得供药用的水,不含任何附加剂。
洁净室(区):需要对尘粒及微生物含量进行控制的房间(区域)。其建筑结构、装备及其使用均具有减少该区域内污染源的介入、产生和滞留的功能。
验证:证明任何程序、生产过程、设备、物料、活动或系统确实能达到预期结果的有文件证明的一系列活动。
第八十六条 不同类别药品的生产质量管理特殊要求列入本规范附录。
第八十七条 本规范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规范自一九九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② GMP认证对纯化水设备系统的管路要求有哪些

河南万达环保纯净水设备系统采用新专利技术的运行工艺设计,确保每回一滴产水完全达到用户使用答要求。系统所有液位及压力保护检测点全部采用高精度模拟信号输出的数显变送仪传输运行信号;设备管阀全部采用卫生级304不锈钢制品制作

单面焊接双面成型工艺

设备管网焊接工艺采用GMP制药标准的自动焊接工艺或手工充气焊接,焊缝单面焊双面成形,且内表面成型光滑平整,防止卫生死角及微生物滋生;系统很大限度减少微生物滋生风险,与纯化水接触部分符合 3D 设计,可提供焊缝内成型内窥镜照片。

③ 环评验收工作总结

时间总在不经意间匆匆溜走,我们的工作又告一段落了,回想起这段时间的工作,一定取得了很多的成绩,来为这一年的工作写一份工作总结吧。你所见过的工作总结应该是什么样的?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环评验收工作总结,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环评验收工作总结1

一、项目背景

该项目经河北省发改委冀计批复,在xx市路北区xx市缸窑热电厂内扩建预留场地建设谈膳食生活垃圾焚烧项目,项目在前期筹备和施工建设过程中,共争取到国债资金4800万元,包括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专项资金累计到位资金8500万元:项目于20xx年12月,完成施工图设计,在缸窑热电厂内开工建设一年半后,因外部经济形势变化,xx市重新修订了总体规划,原建设厂址规划为湿地保护区,工程停止建设:20xx年4月,根据xx市总图规划要求,项目异地重新启动。总规模变更为日处理垃圾1500吨,按照20xx年4月20日xx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精神,xx鑫丰热电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全面接收xx洁城能源有限公司建设的垃圾焚烧项目。

二、项目概况

该项目未与xx市xx区尖子沽垃圾填埋场东北侧,主要处理xx市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丰南区、曹妃甸工业区、丰南工业区、南堡开发区等境内的生活垃圾,建设规模为日处理生活垃圾1500吨,设置三条75t/h循环流化床垃圾焚烧锅炉生产线,每条线日处理垃圾能力为500吨,配套(1x12+1x25)MW汽轮发电机组,总投资4.4亿元,其中环保投资超过8000万元。占总投资的12.5%.

三、环境设施完成情况

xx汕尾能源有限公司负责建设的垃圾焚烧项目,均根据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批复,严格按照环评报告和环评批复要求建设该项目,目前厂内环保设施已全部完成,现简述如下。

(一)卸料大厅

垃圾卸料平台为室内布置,在主厂房8.00mm层,卸料平台设有专用的垃圾运输车进出口一处,卸料位10个,平台宽24m。可满足最大垃圾转运车辆的行驶、掉头和卸料而不影响其它车辆的作业,垃圾卸料平台满足冲洗防渗要求,平台进出口上方设有电动卷帘门和空气幕墙以防止臭气的扩散。

(二)垃圾贮池

垃圾贮池总有效容积17955m3,可贮存垃圾7000吨以上,可满足5-7天的垃圾焚烧量:垃圾贮坑混凝土面板和垃圾渗沥液收集池采用防渗措施来防止渗沥液渗出并避免地下水的渗入

垃圾贮池上部设有焚烧炉一次风机和二次风机的吸风口,维持垃圾贮池保持负压状态。在垃圾贮池苫布设有事故风机,在全厂停炉检修或突发事故发生的情况下,可将垃圾贮池内的气体经厂房顶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排入大气,避免臭气外逸。

(三)渣仓

渣仓有效容积1225m3,储存7日的炉渣量。装有布袋除尘器及15米高的烟筒。

(四)石灰储仓

石灰储仓按照3条烟气净化线的石灰消耗量,3天存量考虑设置。储仓V=130m3。装有布袋除尘器及15米高的烟筒。

(五)活性炭储仓

设置三个活性炭储仓,每线一台,按照5天的.活性炭消耗量考虑,体积为5m3。排气口与石灰仓的布袋除尘器连接。

(六)飞灰储仓

飞灰考虑三条线两天的储量,设置800m3储仓两个。装有布袋除尘器及29米高的烟筒。

(七)垃圾渗沥液处理系统

垃圾渗沥液采用“动态厌氧+膜生物反应器(MRB)+一级钠滤(NF)+一级低压反渗透(RO)”工艺处理。

现已建成300吨/天渗沥液渗沥液处理车间,其处理效果达到(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处理后的水70%作为绿化、喷洒路面及水塔补充水用,剩余30%的浓缩液回喷至锅炉焚烧。生活污水经化粪池、生活废水池进入渗沥液处理车间处理。

(八)垃圾焚烧系统

工艺采用循环流化床垃圾焚烧锅炉,炉膛按“三高”原则燃烧,即高温、高扰动度、高停留时间。炉膛燃烧不低于850℃烟气停留时间大于3.5秒钟以抑制和降低烟气中的二恶英、CO的含量,床下排渣中的大渣外排,其余回送炉内利用。

(九)咽气净化系统

焚烧炉烟气处理采用“燃烧控制+半干式洗涤+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的.废气处理工艺,利用碱性的半干反应剂生石灰乳作吸附剂,吸收烟气中酸性组份;同时利用粉体活性炭的多孔性及对重金属等有毒组份降到标准范围以内,由布袋除尘器捕集,除尘率99.5%,同时采用掺烧石灰石脱硫率大于85%。烟筒的在线监测已与市环保局联网,实现实时监测。

(十)给排水系统

中水按设计使用xx市丰南区城南污水处理厂中水,中水管道、污水管道按环评要求同路铺设至城南污水处理厂。

(十一)固废物处理

险固废是飞灰、一般固废是炉渣、生活垃圾。

⑴危险固废:

飞灰:焚烧炉出口烟气除尘收集尘灰以气力法送至灰仓后由xxx市抚宁徐山口危险废物处理站用封闭罐车运走。

⑵一般固废:

炉渣:垃圾和燃煤在焚烧炉内燃烧后炉床排出的固体废物炉渣经冷渣机冷却后由输渣链斗运至渣库,外售给常州市市宝江炉料加工有限公司。

生活垃圾:收集后送焚烧炉焚烧处理。

环评验收工作总结2

一、医院基本情况:

我院自20xx年4月10日接到市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文书以来,,在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关心帮助下,工作进展顺利,各项工作完成较好。前期,根据医院功能和科室设置完成了装饰装修以及配套设施,招聘各级各类专业人员,引进技术人才,购置各类大中型医疗设备。有些正陆续进入安装调试阶段。各项制度建设、全员岗位培训已进行完毕。根据医院目前状况,已基本具备开诊条件,请各位领导、各位专家进一步进行工作指导。

二、医院科室设置:

根据医院工作需要我们设置了急诊科、内科、外科、妇科、儿科、中医科、口腔科、耳鼻喉科、眼科、麻醉科、检验科、病理科、医学影像科、皮肤科、预防保健科等临床医技科室,及手术室、供应室、病案室等配套科室,办公室、医务科、护理部、院感科、财务科、总务科等行政科室设置合理,人员配备完善,能满足医院工作发展之需要。共有设置病区病床100张,医疗用房共30800㎡。病房宽敞明亮,并带有独立的卫生间。病区内设施均已配套就位,能满足病人住院治疗的需要。(附医疗机构科室设置情况)

三、医院人员构成情况:

目前全院职工总数121为人。高、中、初各级各类人员基本到位,结构合理,能满足临床医疗工作需要。(附人员花名册)

四、医院制度建设:

为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防止医疗差错事故发生,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和医疗水平,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了各项医疗规章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医护技术操作规程,医院应急预案以及员工手册等,并编印成册,方便职工学习。以上各项制度的建立,对加强和提高我院各项管理工作,规范各项医疗行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促进医院健康发展,无疑将有着充分地保障。(附医疗机构规章、医疗机构技术操作规程)

五、基本仪器设备购置情况:

根据医院业务工作开展需要,配备了各类临床医疗设备,这些设备陆续到货,部分还在进行安装调试。门诊病房各项基本设备、基础设施都一应俱全,能满足临床医疗工作需求。(附设备清单)

六、全院职工培训情况:

为进一步提高员工素质,充分发掘每位员工潜能,不断增强全体员工的思想意识、工作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树立员工吃苦精神、敬业精神、奉献精神、团队精神;医院对员工培训非常重视,先后对全体员工进行了各类培训。我们还组织员工学习了医院各项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传染病防治法、院内感染知识、消毒隔离知识、医疗废物处置等不同知识。我们还举办了消防知识讲座,从而使员工增强了消防意识,学习了消防知识,避免和消除潜在危险因素的发生,保障国家、集体、个人生命财产安全。医院经常组织员工进行业务讲座,不断提高业务知识和技能,增强学术意识和学识水平,从而提高他们的医疗知识水平。以上,我们对开诊前做的准备工作,对我院顺利开业奠定了基础,对今后医院工作亦将会有着积极地促进作用。

七、消毒供应室基本情况:

消毒供应室是医院的重要部门,主要负责全院医疗消毒供应工作。对此,院领导高度重视,请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过来指导建设,现已调试完工,并配备高年资护理人员担任科室负责人,能满足全院消毒供应工作。

八、医疗废物处理:

院领导对医疗废物的处理高度重视。我们已和康盛公司签订医疗垃圾焚烧意向合同,院内医疗废物全由该公司回收处置。

我院设有医疗垃圾临时存放处,并分别标明医疗垃圾、生活垃圾不同存放点,设专人负责回收,并做好各项登记工作。医疗垃圾临时存放处符合各项要求,房间密闭,有门锁,防鼠、防盗,安全措施符合要求。室内有照明灯,并安装紫外线灯,做到定期消毒,以防医源性废物造成对环境的污染。

九、关于医院环境评价:

医院对环保工作非常重视。医疗垃圾医院已和康盛公司签订医疗垃圾焚烧意向合同,院内医疗废物全由该公司回收处置,并成了感染科,建立了院内感染、消毒供应、垃圾处理等有关规章制度以及院感小组,对保障环境,减少污染都有着积极意义。

鉴于我院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特申请上级安排专家莅临我院验收指导。

④ 办水厂需要什么手续

取水许可证申领

实施依据
1、《水法》
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第二条第二款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3、《福建省取水管理办法》(1995年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 取水单位或个人,除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

申请条件
一、受理对象:1、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日取地表水量在20万m3以上的;2、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日取地下水日取水量10000 m3以上的取水; 3、跨设区市行政区域或跨流域取水影响其他设区市的取水; 4、水库、水电站工程库容在1亿m3以上的; 5、发电企事业总装机在250MW以上的。
二、取水许可申请:单位或个人拟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且建设项目通过水资源论证的,即可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在取水工程开工前,提出取水申请。
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即可开工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三、取水许可证申领:取水工程或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即可申领取水许可证。

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的依据文件(复印件一份);
2、取水许可证申领报告(原件一份);
3、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申请报告(原件一份);
4、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原件一份);
5、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原件一份);
6、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复印件一份);
7、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原件一份);
8、污水处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原件一份);
9、试运行期间,由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取、退水水质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
10、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需要提交蓄水调度运行方案(原件一份);
11、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提交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复印件一份)。

办理流程
1、取水工程验收:取水工程或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取水人持有关文件材料向水利厅申请取水工程验收。
2、取水许可证申领申请: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合格后,申请人持取水许可证申领报告及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验收有关文件向水利厅提出申请。
3、核发许可证: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发取水许可证。
4、结果送达:申请人到水利厅行政服务中心领取取水许可证,或由水利厅行政服务中心将此证寄往申请人。

时限 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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