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公司规定和国家条例不一样怎么办
按《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公司规定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❷ 请问国家条例与省条例规定的内容有差异的时候如何作出处理啊
首先,涉及到上位法和下位法的效力问题
上位法作出规定,下位法也可以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作出详细规定,但是,不得高于上位法处罚标准,这是可以的
❸ 国家的条例与法那个有效求答
如果都没有作废,那两个都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内容有所冲突的话,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冲突内容适用法律的规定。
❹ 国家的条例 没到实施期 有效吗
国家的条例没到实施期没有效的。
❺ 国家条例不合理怎么办
国家条例不合理是有一定的途经的,一般提案权在人大代表,所以你可以和人大代表联系。如果在诉讼中,一般是逐级上报的
❻ 国家条例需要作为参考文献吗
如果是国家标准的话要作为参考文献,如果是国务院条例要作为注释放到脚注里。
❼ 已经行政审批项目违反国家条例能不能推翻撤销
已经行政审批项目如果违法国家的相关条例、原则上应该予以撤销。
❽ 国家条例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4年11月5日建设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技术监督局: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使用电梯的场所越来越多,对电梯的需求量也逐年增加。但是目前电梯管理中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暴露出来不少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映。为了切实加强电梯行业的管理,提高电梯的制造、安装、维修质量,确保电梯的安全正常运行,国家经贸委为此会同有关部门对电梯管理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在总结《关于提高电梯质量的若干规定》的基础上,并参照国际上许多国家对电梯管理的经验,制定了《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适应日益增长的社会需要,切实提高电梯产品的制造、安装、维修质量,加强使用管理,确保电梯的安全正常运行,特制订本规定。
一、电梯的制造、安装、维修实地电梯生产企业全面负责的一条龙管理制度。
二、建设部是国家电梯行业归口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全国电梯的制造、安装与维修进行宏观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梯行业的管理工作。
三、电梯的制造、安装、维修企业和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并鼓励电梯生产企业制订高于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内控标准。
四、电梯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发证工作依照国家现行有关法规,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建设部负责实施。
对于无生产许可证从事电梯生产的企业及未按核准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安装、维修的企业,由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五、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梯品种、型号,不准继续生产、销售、安装。违者按伪劣产品查处。
六、电梯质量实行生产企业全面负责制。电梯销售、安装、维修实行由生产企业委托代理制。使用单位订购电梯应同时签订电梯安装调试与维修合同(协议)。被电梯生产企业认可的安装、维修企业,对其安装、维修质量向电梯生产企业负责。
凡未取得电梯生产企业认可的单位,不准承担该企业所产电梯的销售、安装、维修工作。本规定颁发前在用电梯的维修工作,原则上参照本规定办理。
七、电梯安装调试结束后,由电梯生产企业进行质量自检,并出具电梯产品质量合格证或检测报告。由使用单位向工程报建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报建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施工、安全监察等单位联合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签字认可交付使用。其他部门不再重复检测发证。
验收中的质量争议问题,原则上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电梯生产企业提请当地技术监督部门直至国家技术监督局仲裁。
电梯质量保修期,从验收合格之日起,由电梯生产企业保修一年,但不超过交货后18个月。保修期满后出现的质量问题,按国家《产品质量法》处理。
八、电梯投入运行时,使用单位必须制订使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应配备合格的电梯司机,持证上岗。司机离岗半年以上,应重新培训后继续上岗。
使用单位和承担维修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该型号电梯的使用、维修规程进行定期检查和检测,并逐台认真做好记录,建档备查。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
九、电梯维修用备品配件,由电梯生产企业负责提供,或向电梯生产企业推荐(指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订购。
进口电梯的维修用备品配件原则上谁引进谁负责。
十、电梯改造、大修后,必须质检部门检测合格,方可继续运行,承担改造、大修的单位负责保修12个月。
十一、电梯产品因改型或淘汰停止生产后,原电梯生产企业仍应继续提供在用电梯所需的维修用备品配件,或为用户提供代用件。
十二、电梯在运行中出现的严重人身伤亡、设备损坏等事故,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三、进口电梯的安装和维修,由电梯引进单位参照本规定办理。
十四、本规定由建设部组织实施。
十五、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建设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1994年11月05日 实施日期:1994年11月05日 (中央法规)
❾ 国家的条例与法那个有效求
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专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属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
根据定义是先有法,后有条例,或只是一种公文,相对而言法具有更高效力。
❿ 案件判决使用案发时国家条例,现废止的条例,是否违规
这需要牵扯到法的追溯力问题了
一般来说,在判决时适用的生效的法律法规,后来被废止的,不影响原判决的效力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我国刑法最早有一条“流氓罪”,这是一条包含很广而且判决很重的罪名,最高可判处死刑
后来刑法修正案,将这一条笼统而且法官裁判权很大的条目取消,取而代之的是将其分拆为多个罪名,包括强X罪,寻衅滋事罪等,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实际行为罪刑法定。
但是,曾经以流氓罪被判刑甚至被枪决的犯罪分子,并不能认定法院判决有误,由于当时判决的罪名并无错误,因此不能因为该罪名被取消就认定为冤假错案。
同样,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里也有规定,已经生效的判决,如判决生效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废止的,不能因此而要求再审,也就是说,只要当时法律法规使用无误的,就不能认定违法或违规,以此做出的生效判决依然有效
我国法律的时效性,很大程度是依据案件审理时的法律,而且在不同案件中,法律倾向和保护对象也不同,如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限制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但不限制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但这里有一个时间节点,即审理和判决时所适用的法律,如一个案件十年前被判决,当时合法,而现在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否则新法不具备对以往事务的追溯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