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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化水检验标准操作规程国标

发布时间:2023-12-17 07:25:29

纯化水微生物限度检查操作

纯化水微生物限度操作规程
文件编号




3

制订部门
实施日期









起草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1.
目的
本规程旨在为微生物限度检查提供一个标准化方法。
2.
适用范围
微生物限度实验室
3.
责任者
QC
主管生测员
4.
安全注意事项
严格无菌操作,防止微生物污染。
5.
规程
5.1
取样
a
.在车间、实验室所有用水点按序取样,标明日期和取样点位置,一个监测
点取水
3
次,一次
250mL
,送检验室按中国药典
2010
年版二部标准进行全检。
b

取样前将直接接触样品的容器用
75%
酒精棉球进行擦拭,
采用灭菌后瓶收
集样品。
c
.取样时,取样人洗手并消毒,取样前用纯化水淋洗检验用取样瓶和瓶塞
3
次。灭菌瓶至少取
200mL
用于微生物检验用水,微生物检验应在取样后的
1

时内进行,或将样品冷藏并在
4
小时内进行检验。
5.2
微生物限度检查
纯化水检验标准微生物限度检查采用平皿法和薄膜过滤法。
5.3
微生物培养

1

除另有规定,
本检查法中细菌培养温度为
30-35
℃,霉菌、酵母菌培养温
度为

② 纯化水酸碱度检查原理是什么

溶液偏酸性时与甲基红指或樱仿示液反应显红色,偏碱性时与溴麝香草酚蓝(BTB)指示液反应显蓝色。在纯化水检测标准操作规程中可知,该检测的原理的是溶液偏酸颂迅性时与甲基红指示液反应显红衫纤色,偏碱性时与溴麝香草酚蓝(BTB)指示液反应显蓝色。酸碱度是指体液的酸碱性强弱程度,用PH值来表示。

纯水和超纯水的pH值该如何检测

1、搅拌速度:PH值反映的是H+的活度,(H+)而不是H+的浓度[H+],其关系为(H+)=f×[H+]。F为H+的活度系数。它是由溶液中所有离子的总浓度决定而不只决定于被测离子的浓度。在理论纯水中活度系数f等于1,但只要有其它离子存在,活度系数就要改变,PH值也就会改变。即PH值受溶液中总的离子浓度的影响,总离子浓度变化,PH值就要改变。由于复合电极液接界很靠近PH敏感玻璃球泡,从液接界渗漏出的盐桥溶液首先聚集在敏感球泡周围,改变了其附近的总离子浓度,由上述原因可知,使用测量值只是敏感球泡附近的被改变了PH值,不能反映其真实的PH值。虽然采用搅拌或摇动烧杯的方法可以改变这种情况,但实践证明,搅拌速度不同,测试的值也会不一样,同时搅拌或摇动又会加速CO2的溶解,所以也不可取。 2、高浓度3mol/L的Kcl:由于纯水中离子浓度非常低,而参比电极盐桥溶液选中高浓度3mol/L的Kcl,相互之间的浓度差较大,与它在普通溶液中的情况差别很大。在纯水会加大盐桥溶液的渗透速度,促使盐桥的损耗,从而加速了K+和CL-的浓度的降低。引起液接界电位的变化和不稳定,而Ag/AgCl参比电极本身的电位取决于CL-的浓度。CL-浓度发生了变化,其参比电极自身电位也会随之变化,于是就使得示值漂移,特别是不能补充内参比液的复合电极更会如此。 3、Kcl浓度的降低:为了保证复合电极的pH零电位,盐桥必须采用高浓度的Kcl,同时为了防止Ag/AgCl镀层被高浓度的Kcl溶解,在盐桥中又必须添加粉末状的AgCl,使盐桥溶液被AgCl饱和。但是根据上述第1条所述,由于盐桥溶液中Kcl浓度的降低,又使原本溶解在其中的AgCl过饱和而沉淀,从而堵塞液接界。 4、易受污染:纯水很容易受到污染,在烧杯中敞开测量,很容易受到CO2吸收的影响,PH值会不停地往下降,有关国际标准规定测量必须在一个特殊的装置中密闭中进行,但在一般实验室中难于实行。

④ 余氯检测试纸表格怎么填

余氯检测操作规程(ISO13485-2016/YYT0287-2017)1.0目的监测纯化水RO反渗透膜系统前段活性炭过滤器滤出水的余氯情况,避免水中余氯含量过高,对RO反渗透膜造成损伤。2.0适用范围适用于饮用水、纯化水活性炭过滤器滤出水的余氯检测。3.0引用/参考文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指南厂房设施与设备分册GB2750-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试剂及试液管理规程》4.0职责理化QC负责按需对饮用水、纯化水活性炭过滤器滤出水进行余氯检测和记录填写,QA实施监督。5.0程序5.1仪器设备具塞比色管,50ml5.2试剂试液5.2.1氯化钾-盐酸缓冲溶液(pH2.2):称取3.7g经100℃-110℃干燥至恒重的氯化钾,用纯水溶解,再加0.56ml盐酸,并用纯水稀释至1000ml。5.2.2盐酸溶液(1+4):20ml盐酸加入80ml水中,摇匀,即得。5.2.33,3´,5,5´-四甲基联苯胺溶液(0.3g/L):称取0.03g3,3´,5,5´-四甲基联苯胺用100ml盐酸溶液分批加入并搅拌使试剂溶解(必要时可加温助溶),混匀,此溶液应无色透明、储存于棕色瓶中,在常温下有效期6个月。5.2.4重铬酸钾-铬酸钾溶液:称取0.1550g经120℃干燥至恒重的重铬酸钾(K2Cr2O7)及0.4650g经120℃干燥至恒重的铬酸钾(K2CrO4),溶解于氯化钾-盐酸缓冲溶液(5.2.1)中,并稀释至1000ml。此溶液生成的颜色相当于1mg/L(1ppm)余氯与四甲基联苯胺生成的颜色。5.2.5Na2-EDTA溶液(20g/L):称取Na2-EDTA20g,加入1000ml水中,溶解,即得。5.3分析方法5.3.1检测原理在pH值小于2的酸性溶液中,余氯与3,3´,5,5´-四甲基联苯胺(以下简称四甲基联苯胺)反应,生成黄色的醌式化合物,用目视比色法定量。本法可用重铬酸钾溶液配制永久性余氯标准色列。
5.3.2永久性余氯标准比色管配制永久性余氯标准比色管(0.005mg/L~1.0mg/L)的配制。按下表所列用量分别吸取重铬酸钾-铬酸钾溶液(5.2.4)注入50ml具塞比色管,用氯化钾-盐酸缓冲溶液(5.2.1)稀释至50ml刻度,在冷暗处有效期6个月。
余氯/(mg/L) 重铬酸钾-铬酸钾溶液/ml 余氯/(mg/L) 重铬酸钾-铬酸钾溶液/ml
0.005 0.25 0.40 20.0
0.01 0.30 0.50 25.0
0.03 1.50 0.60 30.0
0.05 2.50 0.70 35.0
0.10 5.0 0.80 40.0
0.20 10.0 0.90 45.0
0.30 15.0 1.0 50.0
注:1.若水样余氯大于1mg/L时,可将重铬酸钾-铬酸钾溶液的浓度提高10倍,配成相当于10mg/L余 氯的标准色,配制成1.0mg/L~10mg/L的永久性余氯标准色列。2. 纯化水活性炭过滤器滤出水余氯限度值为0.1mg/L。
5.3.3检测步骤于50ml具塞比色管中,先加入2.5ml四甲基联苯胺(5.2.3),加入澄清水样至50ml刻度,混合后立即比色,所得结果为游离余氯;放置10min,比色所得结果为总余氯,总余氯减去游离余氯即为化合余氯。检测完成应填写《余氯检测原始记录》。5.4注意事项5.4.1pH值大于7的水样可先用盐酸溶液调节pH为4再行测定。5.4.2水样中铁离子大于0.12mg/L时,可在每50ml水样中家1滴-2滴Na2-EDTA溶液(5.2.5)以消除干扰。5.4.3水温低于20℃时,可先温热水样至25℃-30℃,以加快反应速度。5.4.4测试时,如显浅蓝色,表明显色液酸度偏低,可多加1ml试剂,就出现正常颜色。又如加试剂后,出现桔色,标示余氯含量过高,可改用余氯1mg/L-10mg/L的标准系列,并多加1ml试剂。6.0记录《余氯检测原始记录》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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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氯检测操作规程(含表格)
余氯检测操作规程
(ISO13485-2016/YYT0287-2017)
1.0目的
监测纯化水RO反渗透膜系统前段活性炭过滤器滤出水的余氯情况,避免水中余氯含量过高,对RO反渗透膜造成损伤。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饮用水、纯化水活性炭过滤器滤出水的余氯检测。
3.0引用/参考文件
第 1 页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指南厂房设施与设备分册
GB2750-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试剂及试液管理规程》
4.0职责
理化QC负责按需对饮用水、纯化水活性炭过滤器滤出水进行余氯检测和记录填写,QA实施监督。

⑤ 化验员的具体工作流程是什么

流程如下:

1、原料验收

化验室收到原料进厂通知后,化验员到场取样时应审核报验单内容填写是否规范、完整。

2、取样

原材料取样:

化验员应在接到进货报验单后到指定位置对进厂原料进行取样,取样按各物料取样规程进行取样,确保所取样品具有代表性,取样结束后按实际取样情况填写样品取样记录。

3、样品登记

化验员应及时在样品取样登记表上进行样品登记。对原材料要保留样品至生产结束。样品保留参照留样管理制度实施。保留样品要及时登记并确保样品和记录相符,确保样品在保留期间的完好,未经批准不得外借与调换。

4、样品检验

成品检验要以班为一批次根据要求进行项目检验,检验完毕后要封存样品。

5、填写记录

检验过程中化验员要随时填写检验记录,检验记录必须按具体操纵如实填写,保持页面字迹清晰、整洁、不得随意涂改。

6、出具检验报告单

检验报告的出具要严格按照检验记录数据进行出具。不得任意涂改,检验员应对检验数据进行核实,保证数据真实性。

7、检验报告上报

将填写完整的检验报告单交予相关部门负责人。

(5)纯化水检验标准操作规程国标扩展阅读:

化验员在工作中应该注意:

1、避免玻璃器皿割伤。

2、化验强酸,强碱及腐蚀性液体应遵守规定。

3、若不慎烧伤时,应按规定方法做临时处理,尽快送医。

4、预防中毒。

5、做好化验室的防火工作。

另外该熟悉的相关知识:

1、掌握物理化学、药物化学、药用高分子材料学、工业药剂学、制剂设备与车间工艺设计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

2、掌握制剂的研究、剂型设计与改进以及药物制剂生产的工艺设计等技术;

3、具有药物制剂的研究与开发、剂型的设计与改进和药物制剂生产工艺设计的初步能力;

4、熟悉药事管理的法规、政策;

5、了解现代药物制剂的发展动态;

6、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初步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

⑥ 矿泉水、纯净水、过滤水、白开水

长期喝来过滤水对人的健康有自害,因为我们平常喝的水含有矿物质这对我们有益,我们的身体需要某些矿物质这对维持身体的酸碱平衡有益。
矿泉水是指来自地下水深层流经某些岩石的地下水。矿泉水中的微量元素能参与人体内激素、核酸的代谢,应该说是人体所需要的保健成分,但微量元素不可乱补。矿泉水虽然含有一定量的微量元素,如人体所需的微量元素已经满足,再补进去,多了就会在血流、细胞内沉积,导致微量元素代谢失调,增加肾脏负担易产生肾结石、尿道结石及胆结石等
经纯化处理后的水叫纯净水,正常人适当饮用纯净水,有助于人体的微循环,但不宜长期饮用,由于它不仅除去了水中的细菌、病毒、污染物等杂质,也除去了人体有益的微量元素和矿物质.长期饮用会影响体内电解质酸碱平衡,影响神经、肌肉和多种酶的活动,特别是老人和儿童,如不及时补充营养及钙质,容易缺乏营养和患缺钙症。
白开水(即自来水),除去水中的有机物和细菌,保留了水中的微量元素,具有了原天然水的风味,这种水是值得推荐的饮用水。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今天人们应该饮用水源基本无污染或污染极轻,经过分离膜处理、臭氧消毒的天然水为宜。
因此长期喝白开水为宜!

⑦ GMP药品生产标准全文对注射用水有什么要求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于1999年3月18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规范自1999年8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八日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1998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药品制剂生产的全过程、原
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关键工序。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各级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明确,并配
备一定数量的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
员。

第四条 企业主管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
历,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对本规范的实施和产品质量负责。

第五条 药品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
历,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
确的判断和处理。
药品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六条 从事药品生产操作及质量检验的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
实际操作技能。
对从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强污染性、高致敏性及有特殊要求的药品生产操作和质量
检验人员应经相应专业的技术培训。

第七条 对从事药品生产的各级人员应按本规范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 厂房与设施

第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药品
的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互相妨碍。

第九条 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气洁净级别进行合理布局。同一厂房内以
及相邻厂房之间的生产操作不得相互妨碍。

第十条 厂房应有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

第十一条 在设计和建设厂房时,应考虑使用时便于进行清洁工作。洁净室(区)的内
表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并能耐受清洗和消毒,墙壁与地面的
交界处宜成弧形或采取其他措施,以减少灰尘积聚和便于清洁。

第十二条 生产区和储存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用以安置设备、物料,
便于生产操作,存放物料、中间产品、待验品和成品,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差错和交叉污染。

第十三条 洁净室(区)内各种管道、灯具、风口以及其他公用设施,在设计和安装时应
考虑使用中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

第十四条 洁净室(区)应根据生产要求提供足够的照明。主要工作室的照度宜为300勒
克斯;对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产部位可设置局部照明。厂房应有应急照明设施。

第十五条 进入洁净室(区)的空气必须净化,并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划分空气洁净级别。
洁净室(区)内空气的微生物数和尘粒数应定期监测,监测结果应记录存档。

第十六条 洁净室(区)的窗户、天棚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天棚的连
接部位均应密封。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相邻房间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5帕,洁净室(区)与室
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大于10帕,并应有指示压差的装置。

第十七条 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与药品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无特殊要求时,
温度应控制在18~26℃,相对湿度控制在45%~65%。

第十八条 洁净室(区)内安装的水池、地漏不得对药品产生污染。

第十九条 不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洁净室(区)之间的人员及物料出入,应有防止交叉污
染的措施。

第二十条 生产青霉素类等高致敏性药品必须使用独立的厂房与设施,分装室应保持相
对负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经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风口应远离其它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
口;生产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备和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并与其它药品生
产区域严格分开。

第二十一条 避孕药品的生产厂房应与其它药品生产厂房分开,并装有独立的专用的空
气净化系统。生产激素类、抗肿瘤类化学药品应避免与其他药品使用同一设备和空气净化系
统;不可避免时,应采用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必要的验证。
放射性药品的生产、包装和储存应使用专用的、安全的设备,生产区排出的空气不应循
环使用,排气中应避免含有放射性微粒,符合国家关于辐射防护的要求与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用菌毒种与非生产用菌毒种、生产用细胞与非生产用细胞、强毒与弱
毒、死毒与活毒、脱毒前与脱毒后的制品和活疫苗与灭活疫苗、人血液制品、预防制品等的
加工或灌装不得同时在同一生产厂房内进行,其贮存要严格分开。不同种类的活疫苗的处理
及灌装应彼此分开。强毒微生物及芽胞菌制品的区域与相邻区域应保持相对负压,并有独立
的空气净化系统。

第二十三条 中药材的前处理、提取、浓缩以及动物脏器、组织的洗涤或处理等生产操
作,必须与其制剂生产严格分开。
中药材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操作应有良好的通风、除烟、除尘、降温设施。筛选、
切片、粉碎等操作应有有效的除尘、排风设施。

第二十四条 厂房必要时应有防尘及捕尘设施。

第二十五条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干燥用空气、压缩空气和惰性气体应经净化处理,符合
生产要求。

第二十六条 仓储区要保持清洁和干燥。照明、通风等设施及温度、湿度的控制应符合
储存要求并定期监测。
仓储区可设原料取样室,取样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与生产要求一致。如不在取样室
取样,取样时应有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根据药品生产工艺要求,洁净室(区)内设置的称量室和备料室,空气洁净
度级别应与生产要求一致,并有捕尘和防止交叉污染的设施。

第二十八条 质量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的检验、中药标本、留样观察以及其它各类实
验室应与药品生产区分开。生物检定、微生物限度检定和放射性同位素检定要分室进行。

第二十九条 对有特殊要求的仪器、仪表,应安放在专门的仪器室内,并有防止静电、
震动、潮湿或其它外界因素影响的设施。

第三十条 实验动物房应与其他区域严格分开,其设计建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 设 备

第三十一条 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应符合生产要求,易于清洗、消毒或灭菌,便于
生产操作和维修、保养,并能防止差错和减少污染。

第三十二条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应光洁、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与
药品发生化学变化或吸附药品。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药品或容器造成污染。

第三十三条 与设备连接的主要固定管道应标明管内物料名称、流向。

第三十四条 纯化水、注射用水的制备、储存和分配应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储
罐和输送管道所用材料应无毒、耐腐蚀。管道的设计和安装应避免死角、盲管。储罐和管道
要规定清洗、灭菌周期。注射用水储罐的通气口应安装不脱落纤维的疏水性除菌滤器。注射
用水的储存可采用80℃以上保温、65℃以上保温循环或4℃以下存放。

第三十五条 用于生产和检验的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其适用范围和精密度应符
合生产和检验要求,有明显的合格标志,并定期校验。

第三十六条 生产设备应有明显的状态标志,并定期维修、保养和验证。设备安装、维
修、保养的操作不得影响产品的质量。不合格的设备如有可能应搬出生产区,未搬出前应有
明显标志。

第三十七条 生产、检验设备均应有使用、维修、保养记录,并由专人管理。

第五章 物 料

第三十八条 药品生产所用物料的购入、储存、发放、使用等应制定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药品生产所用的物料,应符合药品标准、包装材料标准、生物制品规程或
其它有关标准,不得对药品的质量产生不良影响。进口原料药应有口岸药品检验所的药品检
验报告。

第四十条 药品生产所用的中药材,应按质量标准购入,其产地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十一条 药品生产所用物料应从符合规定的单位购进,并按规定入库。

第四十二条 待验、合格、不合格物料要严格管理。不合格的物料要专区存放,有易于
识别的明显标志,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 对温度、湿度或其他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应按规定
条件储存。固体、液体原料应分开储存;挥发性物料应注意避免污染其它物料;炮制、整理
加工后的净药材应使用清洁容器或包装,并与未加工、炮制的药材严格分开。

第四十四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包括药材)、放射性药品及易燃、易爆和
其它危险品的验收、储存、保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规定。菌毒种的验收、储存、保管、
使用、销毁应执行国家有关医学微生物菌种保管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物料应按规定的使用期限储存,无规定使用期限的,其储存一般不超过三
年,期满后应复验。储存期内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复验。

第四十六条 药品的标签、使用说明书必须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式样、文
字相一致。标签、使用说明书须经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校对无误后印制、发放、使用。

第四十七条 药品的标签、使用说明书应由专人保管、领用,其要求如下:
1.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均应按品种、规格有专柜或专库存放,凭批包装指令发放,按实际
需要量领取。
2.标签要计数发放,领用人核对、签名,使用数、残损数及剩余数之和应与领用数相符,
印有批号的残损或剩余标签应由专人负责计数销毁。
3.标签发放、使用、销毁应有记录。

第六章 卫 生

第四十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有防止污染的卫生措施,制定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并由专
人负责。

第四十九条 药品生产车间、工序、岗位均应按生产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要求制定厂房、
设备、容器等清洁规程,内容应包括: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的清洁剂或消毒剂,
清洁工具的清洁方法和存放地点。

第五十条 生产区不得存放非生产物品和个人杂物。生产中的废弃物应及时处理。

第五十一条 更衣室、浴室及厕所的设置不得对洁净室(区)产生不良影响。

第五十二条 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与生产操作和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相适
应,并不得混用。
洁净工作服的质地应光滑、不产生静电、不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无菌工作服必须包
盖全部头发、胡须及脚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
不同空气洁净度级别使用的工作服应分别清洗、整理,必要时消毒或灭菌。工作服洗涤、
灭菌时不应带入附加的颗粒物质。工作服应制定清洗周期。

第五十三条 洁净室(区)仅限于该区域生产操作人员和经批准的人员进入。

第五十四条 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不得裸手直接接触药品。

第五十五条 洁净室(区)应定期消毒。使用的消毒剂不得对设备、物料和成品产生污染。
消毒剂品种应定期更换,防止产生耐药菌株。

第五十六条 药品生产人员应有健康档案。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
传染病、皮肤病患者和体表有伤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

第七章 验 证

第五十七条 药品生产验证应包括厂房、设施及设备安装确认、运行确认、性能确认和
产品验证。

第五十八条 产品的生产工艺及关键设施、设备应按验证方案进行验证。当影响产品质
量的主要因素,如工艺、质量控制方法、主要原辅料、主要生产设备等发生改变时,以及生
产一定周期后,应进行再验证。

第五十九条 应根据验证对象提出验证项目、制定验证方案,并组织实施。验证工作完
成后应写出验证报告,由验证工作负责人审核、批准。

第六十条 验证过程中的数据和分析内容应以文件形式归档保存。验证文件应包括验证
方案、验证报告、评价和建议、批准人等。

第八章 文 件

第六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有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记录:
1.厂房、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检修等制度和记录;
2.物料验收、生产操作、检验、发放、成品销售和用户投诉等制度和记录;
3.不合格品管理、物料退库和报废、紧急情况处理等制度和记录;
4.环境、厂房、设备、人员等卫生管理制度和记录;
5.本规范和专业技术培训等制度和记录。

第六十二条 产品生产管理文件主要有:
1.生产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标准操作规程
生产工艺规程的内容包括:品名,剂型,处方,生产工艺的操作要求,物料、中间产品、
成品的质量标准和技术参数及储存注意事项,物料平衡的计算方法,成品容器、包装材料的
要求等。
岗位操作法的内容包括:生产操作方法和要点,重点操作的复核、复查,中间产品质量
标准及控制,安全和劳动保护,设备维修、清洗,异常情况处理和报告,工艺卫生和环境卫
生等。
标准操作规程的内容包括:题目、编号、制定人及制定日期、审核人及审核日期、批准
人及批准日期、颁发部门、生效日期、分发部门,标题及正文。
2.批生产记录
批生产记录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操作者、复核者的签名,有关
操作与设备、相关生产阶段的产品数量、物料平衡的计算、生产过程的控制记录及特殊问题
记录。

第六十三条 产品质量管理文件主要有:
1.药品的申请和审批文件;
2.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质量标准及其检验操作规程;
3.产品质量稳定性考察;
4.批检验记录。

第六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查、批准、撤销、印制及保管
的管理制度。分发、使用的文件应为批准的现行文本。已撤销和过时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
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

第六十五条 制定生产管理文件和质量管理文件的要求:
1.文件的标题应能清楚地说明文件的性质;
2.各类文件应有便于识别其文本、类别的系统编码和日期;
3.文件使用的语言应确切、易懂;
4.填写数据时应有足够的空格;
5.文件制定、审查和批准的责任应明确,并有责任人签名。

第九章 生 产 管 理

第六十六条 生产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和标准操作规程不得任意更改。如需更改时,
应按制定时的程序办理修订、审批手续。

第六十七条 每批产品应按产量和数量的物料平衡进行检查。如有显著差异,必须查明
原因,在得出合理解释,确认无潜在质量事故后,方可按正常产品处理。

第六十八条 批生产记录应字迹清晰、内容真实、数据完整,并由操作人及复核人签名。
记录应保持整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更改时,在更改处签名,并使原数据仍可辨认。
批生产记录应按批号归档,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未规定有效期的药品,其批生产
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第六十九条 在规定限度内具有同一性质和质量,并在同一连续生产周期中生产出来的
一定数量的药品为一批。每批药品均应编制生产批号。

第七十条 为防止药品被污染和混淆,生产操作应采取以下措施:
1.生产前应确认无上次生产遗留物;
2.应防止尘埃的产生和扩散;
3.不同产品品种、规格的生产操作不得在同一生产操作间同时进行;
有数条包装线同时进行包装时,应采取隔离或其它有效防止污染或混淆的设施;
4.生产过程中应防止物料及产品所产生的气体、蒸汽、喷雾物或生物体等引起的交叉污
染;
5.每一生产操作间或生产用设备、容器应有所生产的产品或物料名称、批号、数量等状
态标志;
6.拣选后药材的洗涤应使用流动水,用过的水不得用于洗涤其它药材。不同药性的药材
不得在一起洗涤。洗涤后的药材及切制和炮制品不宜露天干燥。
药材及其中间产品的灭菌方法应以不改变药材的药效、质量为原则。直接入药的药材粉
末,配料前应做微生物检查。

第七十一条 根据产品工艺规程选用工艺用水。工艺用水应符合质量标准,并定期检验,
检验有记录。应根据验证结果,规定检验周期。

第七十二条 产品应有批包装记录。批包装记录的内容应包括:
1.待包装产品的名称、批号、规格;
2.印有批号的标签和使用说明书以及产品合格证;
3.待包装产品和包装材料的领取数量及发放人、领用人、核对人签名;
4.已包装产品的数量;
5.前次包装操作的清场记录(副本)及本次包装清场记录(正本);
6.本次包装操作完成后的检验核对结果、核对人签名;
7.生产操作负责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 每批药品的每一生产阶段完成后必须由生产操作人员清场,填写清场记录。
清场记录内容包括:工序、品名、生产批号、清场日期、检查项目及结果、清场负责人及复
查人签名。清场记录应纳入批生产记录。

第十章 质 量 管 理

第七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应负责药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检验,
受企业负责人直接领导。质量管理部门应配备一定数量的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并有与药品
生产规模、品种、检验要求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

第七十五条 质量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制定和修订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内控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制定取样和留样制度;
2.制定检验用设备、仪器、试剂、试液、标准品(或对照品)、滴定液、培养基、实验动
物等管理办法;
3.决定物料和中间产品的使用;
4.审核成品发放前批生产记录,决定成品发放;
5.审核不合格品处理程序;
6.对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进行取样、检验、留样,并出具检验报告;
7.监测洁净室(区)的尘粒数和微生物数;
8.评价原料、中间产品及成品的质量稳定性,为确定物料贮存期、药品有效期提供数据;
9.制定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的职责。

第七十六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物料供应商质量体系进行评估。

第十一章 产品销售与收回

第七十七条 每批成品均应有销售记录。根据销售记录能追查每批药品的售出情况,必
要时应能及时全部追回。销售记录内容应包括:品名、剂型、批号、规格、数量、收货单位
和地址、发货日期。

第七十八条 销售记录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未规定有效期的药品,其销售记录
应保存三年。

第七十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药品退货和收回的书面程序,并有记录。药品退货和
收回记录内容应包括:品名、批号、规格、数量、退货和收回单位及地址、退货和收回原因
及日期、处理意见。
因质量原因退货和收回的药品制剂,应在质量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涉及其它批号时,
应同时处理。

第十二章 投诉与不良反应报告

第八十条 企业应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察报告制度,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管理。

第八十一条 对用户的药品质量投诉和药品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和调查处理。对药品不
良反应应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八十二条 药品生产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时,应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三章 自 检

第八十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定期组织自检。自检应按预定的程序,对人员、厂房、设
备、文件、生产、质量控制、药品销售、用户投诉和产品收回的处理等项目定期进行检查,
以证实与本规范的一致性。

第八十四条 自检应有记录。自检完成后应形成自检报告,内容包括自检的结果、评价
的结论以及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物料: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等。
批号:用于识别“批”的一组数字或字母加数字。用以追溯和审查该批药品的生产历史。
待验:物料在允许投料或出厂前所处的搁置、等待检验结果的状态。
批生产记录:一个批次的待包装品或成品的所有生产记录。批生产记录能提供该批产品
的生产历史、以及与质量有关的情况。
物料平衡:产品或物料的理论产量或理论用量与实际产量或用量之间的比较,并适当考
虑可允许的正常偏差。
标准操作规程:经批准用以指示操作的通用性文件或管理办法。
生产工艺规程:规定为生产一定数量成品所需起始原料和包装材料的数量,以及工艺、
加工说明、注意事项,包括生产过程中控制的一个或一套文件。
工艺用水:药品生产工艺中使用的水,包括:饮用水、纯化水、注射用水。
纯化水:为蒸馏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或其它适宜的方法制得供药用的水,不含任
何附加剂。
洁净室(区):需要对尘粒及微生物含量进行控制的房间(区域)。其建筑结构、装备及
其使用均具有减少该区域内污染源的介入、产生和滞留的功能。
验证:证明任何程序、生产过程、设备、物料、活动或系统确实能达到预期结果的有文
件证明的一系列活动。

第八十六条 不同类别药品的生产质量管理特殊要求列入本规范附录。

第八十七条 本规范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规范自一九九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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